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赵建达,吴昊[1](2021)在《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文中研究说明2000年2月12日,水利部以水电[2000] 46号文印发《关于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选点工作的通知》,对在新时期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选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月16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电[2000]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小水电行业管理,规范电站安全生产,杜绝生产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隐患。
赵雪[2](2021)在《20世纪50年代黄河治理中的苏联援助》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为综合治理黄河付出了巨大努力。为了确保黄河治理工程的实施,中国政府争取到苏联的技术援助,并以苏联的治河理念为指导。有关苏联援助中国治理黄河的历史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关注。而这段被尘封的历史本身,既直接反映了20世纪50年代中苏关系的演变,同时还记刻下新中国治理黄河的历史。对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治理黄河中的苏联援助研究,是通过社会调研及主要运用史料学的方法,在档案和各类原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水利、林业、农业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将该时期苏联援助中国治理黄河的历史活动、苏联理念对中国治黄的影响、苏联援助治黄的意义和问题等内容作为考察视角,以对中国黄河治理史、中苏关系史等进行拓展性与深入性研究。20世纪50年代中国治理黄河中的苏联援助研究,主要围绕20世纪50年代中国治理黄河的启动、治理黄河中苏联援助的内容、苏联援助治理黄河的成果与问题等内容进行了整理与探讨,并从中认为,20世纪50年代,苏联对中国治理黄河的援助,始终受到中苏关系发展与变化的影响。中苏关系的友好发展是苏联对中国治理黄河提供援助的重要前提,而中苏关系的恶化是苏联给予中国治理黄河的援助半途而废的根本因素。中苏关系的恶化不仅导致了苏联援助中国治理黄河工作的中断,而且直接影响到当时黄河综合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
韩小伟[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单位立足部门资源优势,结合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实际,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对于践行党的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群众、培养锻炼干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对于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论文运用实证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立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政策理论、重大意义、历史进程、工作实践、基本经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并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具体来说,文章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等问题。第二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主要阐释了中央单位、社会扶贫、定点扶贫、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相关概念;揭示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系统梳理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第三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阐述。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反贫困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共同富裕理论、共享发展理论和扶贫开发理论。第四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扶贫、教育科技文化扶贫、健康扶贫和网络扶贫等六个领域,对中央单位在各个领域开展定点扶贫的由来、内容和典型案例等进行了归纳和举例。第五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主要从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等5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要求和实践经验。第六章是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主要是基于2020年以后中国反贫困工作重心转向治理农村相对贫困的背景,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即发挥中央单位的政策、资源、规划、人才和技术等优势;强调要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即构建由党委领导机制、政府主导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组织协调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构成的长效机制。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划分为起步阶段、展开阶段、深化阶段和完善阶段等4个阶段,分析了每一个阶段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宏观背景、政策依据、主要任务和基本特征;二是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即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与扶智扶志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三是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陈敏[4](2020)在《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农村饮水安全是世界性难题,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和各个国家都高度重视。我国也不例外:近40年来先后投资1.5万亿元、新建1100多万处农村饮水工程、覆盖近10亿农村居民。从工程覆盖面看,我国应已全面解决了农村居民饮水问题。但调查和统计显示,情况并不乐观,农村饮水数量上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价格上供高于求、质量上供低于求等矛盾问题处处存在(陈敏,2020)。一方面是有水供给但无人使用,农村地区尤其是南方农村存在大量饮水工程被抛荒,供能闲置50%以上,水利部暗访统计也证实有50%左右的农村饮水工程表现为不可持续;长江水利科学院对重庆试点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评价,只有38.5%达到可持续标准。另一方面是有部分农村居民没有水用或者有人乱用水、浪费水的情况并存,大量农村居民依旧过着喝望天水的生活,包括部分工程覆盖范围的居民,也有居民挥霍着政府提供的福利水、免费水。可见,有工程覆盖≠有产品供给,有供给≠有效供给,百姓有需要≠市场有需求。农村饮水为什么会大量出现“有供有需但非有效”的情况?这是国内外众多专家持久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是有效的农村饮水制度安排?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创新?如何进行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制度创新?研究目标有三:一是把握农村饮水供给的变动规律、本质属性、现实需求和阶段性特征;二是明确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制度安排及其内在机理;三是揭示制约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具体制度因素及其形成机理,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创新思路和具体建议。研究思路是: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从农村饮水的产品属性入手,以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明确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安排的总体思路和现实条件为切入点,试图通过构建农村饮水市场供给有效性分析模型,对农村饮水市场供给有效性进行检验,对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制度创新重要性和制度创新内容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从农村饮水制度设计冲突、农村饮水供给主体制度落地矛盾、农村饮水融资投入制度困境等维度,分析相关制度的缺陷及其内在机理,并提出相应制度创新的方向和建议,以期为更好地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作用、克服“泛市场化”“泛公益化”两种错误认识,进而构建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体系提供理论依据。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主要结论有:(1)农村饮水安全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应具有优先保障地位(第3章)。通过追溯农村饮水安全的发展历程,并与其他类似公共产品比较分析,可得到农村饮水安全具有基础性和致命性、垄断性和群体性、阶段性和反复性、区域性和差异性、资源性和流动性等本质属性和公益性和经营性杂糅、规模效益和规模不经济并存、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混合、建设不标准和运行不规范叠加、社会供给和自我供给交叉、供过于求与供不应求交织等阶段性特征,其需求具有钢性强、受众宽、空间大等特点,在农村所有公共产品供给中具有优先地位。(2)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制度安排的关键是厘清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范围并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第4章)。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百姓饮水中市场需求部分和基本需求的市场有效部分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供给;又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兜底保基本民生中作用,对基本需求中的市场失灵部分,应该由政府兜底保障,政府既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缺位。(3)市场失灵是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市场的主体表现(第5章)。通过构建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市场分析模型,推导当前1100多万处农村供水工程可能存在的360种市场供需情形中,只有72种市场有效,这意味着理论上农村饮水市场80%会失灵,为政府参与农村饮水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4)改进和创新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制度体系是政府当前破解农村饮水有效供给难题的有效途径(第6、7、8章)。当前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建设时期已经结束,饮水供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已发生深刻变化,通过考察搜集到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的38个农村饮水制度,发现之前以工程为中心、以投资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农村饮水制度难以适应新矛盾、新任务,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进和创新,通过创新建立以分区定性、分段定责、分量计价的农村饮水安全制度体系,包括总供给-总销售制度(CS-CS制度)、阶段水价制度、城乡联动联调水价制度、“双通道”决策制度、专用水票“需求侧”直补制度、内部交叉补贴制度等,释放制度红利、巩固建设成果,既可提高投资效益,又可增强百姓福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1)提出农村公共产品和农村饮水安全分区供给理论。按照覆盖范围和缺失危害程度标准,提出了农村公共产品分区(ABCD)设计理论,并发现农村饮水处于A区的优先地位。并按照供需关系和市场原则,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进行分区,划分了市场和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界限,发现农村饮水刚需部分(ac C)在农村公共产品保障中的特殊地位。农村公共产品和农村饮水安全分区供给理论有助于回答“农村饮水安全是不是公共产品”“农村饮水为何需要优先供给”“如何厘清市场和政府在供给农村饮水职责的界限”等基本问题。(2)构建融合“价格控制”和“供求干预”为一体的农村饮水安全市场分析模型。基于农村饮水安全分区供给理论,本文构建了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市场分析模型,把农村饮水需求分解为基本需求(公益品)和非基本需求(市场产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在农村饮水有效供给中的职责边界。这一研究结论可为在减轻政府负担中压实政府责任、在增加企业责任中促进企业发展,把原来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独木桥”路径变成“双通道”提供依据。(3)基于“卡尔-希克斯标准”构建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体系。本文从定性制度、责任制度、融资制度等9个方面,考察了3个层面、38个农村饮水制度的效率,剖析了制度失灵的内在机理,并按照“卡尔-希克斯标准”进行制度改进,创新了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体系,回答了“农民可用多少水、交多少费”“政府该尽什么责、补多少钱”等长期困扰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的基本问题。
孙超然[5](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吕慧娜[6](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黄润青[7](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潘科[8](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徐启明[9](2020)在《基于文本分析的中国生态文明政策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然而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这一重要课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新的要求。党的十八进一步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的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担负着不可替代的责任。而政策文件作为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明确目标原则、工作任务、工作方式的重要抓手,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开展,生态文明政策的存量也在日益扩大。据统计,截止目前,仅仅国家层面出台的生态文明相关政策已有数千份,且还在持续快速增长中。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生态文明政策的类型、工具及结构进行统计分析,找出政府生态文明政策制定的偏好及分布规律,以期对我国生态文明政策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为政策体系的完善和优化提出建议。本研究以中国国家层面出台的生态文明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在政策工具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生态文明政策本身的特点,基于内容分析法对中国生态文明政策进行文本分析研究。首先,本研究对国内外生态文明研究进行了回顾,对重点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利用北大法宝网站、国务院网站等平台检索收集了共2641份生态文明相关的政策文件,并根据公开性、权威性、相关性等原则,整理筛选得到265份国家层面的生态文明政策文本作为具体研究对象。随后,通过对政策发布时间、发布主体等类型化数据的分析总结归纳了我国生态文明政策体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政策发布主体的结构特征。然后基于政策工具、政策目标等视角构建生态文明政策文本的二维分析框架,政策工具维度包括战略部署性政策工具、前瞻指导性政策工具、长期规范性政策工具以及短期阶段性政策工具四个类别;政策目标维度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试点示范与保障工作、群众参与共十个类别。最后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统计分析生态文明政策在不同维度的各个类别中的数量和比例分布情况。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生态文明政策整体呈上升态势,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主要经历了政策体系发展的萌芽期(1999-2007)、发展期(2008-2012年)以及深化与完善期(2013-2020)三个阶段;政策发布主体众多,共涉及包括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合计54个党和国家相关部门,且部门间合作程度较高,多部门联合发文数量占政策文本总数的34%;国家在生态文明政策体系中综合运用了四类政策工具,总体来看,前瞻指导性政策运用最多,长期规范性政策次之,短期阶段性政策第三,战略部署性政策最少;政策目标布局逐渐均衡,但仍存在短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政策、控规规划体系政策制度亟待健全,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最后,基于研究结果,本研究提出如下主要政策建议:(1)合理统筹多项政策工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水平。(2)强化部门间合作机制,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能。(3)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补足政策体系短板。(4)拓宽群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渠道,切实保障群众参与权、监督权。(5)推动重点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区域一体化示范。
徐迪[10](2020)在《江苏省“河长制”的政策工具选择研究 ——基于过程主义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强、复杂程度高、牵涉面广的工程。长久以来,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指引下,包括水环境治理在内的各项环保工作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西方先发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域污染问题,各级地方官员在“竞争竞标赛”的激励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环境治理工作。发生在2007年的太湖蓝藻事件给各地敲响了警钟,以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河长的新型管理机制——“河长制”应运而生。政策工具研究是当前公共政策研究的热门话题,以河长制为代表的环境公共政策领域也不例外。本文参考诸多环境治理政策工具的研究,运用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和世界银行普遍使用的工具分类方法,依照作用于相关方的机制类型将河长制政策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工具、市场激励型工具、信息公开型工具和社会参与型工具这四大类。具体的研究过程借鉴了彼得斯和冯尼斯潘在《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一书中公共政策工具四大研究途径之一的过程主义视角,该视角强调政策实施的作用,过程视角将政策工具的研究放到政策实施的具体过程阶段来考量,与当前河长制长效化管理机制的目标导向不谋而合。本文以污染治理研究的过程研究途径和政策工具选择优化为主要理论工具,通过历史追溯和文献研究探究河长制作为环境政策的理论沿革和现状,梳理当前河长制政策工具的类型、分布和治理成效;然后,利用文本分析法,收集江苏的河长制政策文本,对其进行加工、整理、编码和分析,探寻河长制下各项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以及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三大过程中的频数和搭配使用情况;接着,结合各阶段的任务特征,分析在目前河流难以长“治”的工具层面的原因;最后,结合现实情况和理论脉络,提出未来提升河长制长效化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文章研究结论认为: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命令控制型工具仍然呈现出主导地位,市场激励型工具运用历史较为悠久且具有其独到的作用,信息公开工具和社会参与型工具的地位与日俱增。从过程(阶段)视角看,命令控制型工具在全过程使用溢出,要推动其破除运动式治理的怪圈。市场激励型工具在事后管控使用较多,在事前、事中较为薄弱,要加强前期的工具分配。信息公开型工具的事前信息系统构建是后续信息交流的重要基础,需要加以重视。社会参与型工具目前使用较少,且多集中于事前的环保理念宣传而非实践,要推动社会参与型工具在过程阶段中后移,成为事中常态化管控的重要力量。展望未来,如何构建起一个以事中控制为核心的河道日常管理机制,在创新、优化和充实政策工具箱的同时,加强各政策工具的组合和搭配,适时运用在特定的过程阶段,将河长"制"付诸河长"治",将会是以后河湖管理者们的重大议题。本文认为应重视系统决策,推动河长制的决策向科学、合理、可操作化方向发展。此外,纳入各类资源禀赋如市场、平台和社会的作用,推动政策工具结合自身特性在河湖治理的全过程流动,将会是未来河长制发展演进以及流域长效化管理的可选择路径。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论文提纲范文)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20世纪50年代黄河治理中的苏联援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20 世纪50 年代中苏关系的演变 |
第一节 中苏关系的友好发展 |
第二节 中苏关系的恶化 |
第二章 20 世纪50 年代中国治理黄河的启动 |
第一节 治理黄河的历史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的黄河问题 |
第三节 国家治理黄河机构的建立 |
第四节 黄河综合规划的制定 |
第三章 20 世纪50 年代治理黄河中苏联援助的内容 |
第一节 中国提出援助治理黄河的请求 |
第二节 苏联决定援助中国治理黄河 |
第三节 苏联援华专家的保障条件 |
第四节 苏联援助治黄工作的开展 |
第五节 苏联专家撤走后的黄河治理 |
第四章 20 世纪50 年代苏联援助治理黄河的成果与问题 |
第一节 苏联援助治理黄河的成果 |
第二节 苏联援助治理黄河的问题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辞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 |
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相关概念阐释 |
2.1.1 中央单位 |
2.1.2 社会扶贫 |
2.1.3 定点扶贫 |
2.1.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 |
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 |
2.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 |
2.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 |
2.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 |
2.2.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 |
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起步阶段 |
2.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完善阶段 |
第3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 |
3.1.3 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享发展理论 |
3.2.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扶贫开发理论 |
第4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 |
4.1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
4.1.1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由来 |
4.1.2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内容 |
4.1.3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典型案例 |
4.2 通过产业扶贫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
4.2.1 产业扶贫的由来 |
4.2.2 产业扶贫的内容 |
4.2.3 产业扶贫的典型案例 |
4.3 通过技能培训扶贫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
4.3.1 技能培训扶贫的由来 |
4.3.2 技能培训扶贫的内容 |
4.3.3 技能培训扶贫的典型案例 |
4.4 通过教育科技文化扶贫推进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发展 |
4.4.1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由来 |
4.4.2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内容 |
4.4.3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典型案例 |
4.5 通过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状况 |
4.5.1 健康扶贫的由来 |
4.5.2 健康扶贫的内容 |
4.5.3 健康扶贫的典型案例 |
4.6 通过网络扶贫拓宽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渠道 |
4.6.1 网络扶贫的由来 |
4.6.2 网络扶贫的内容 |
4.6.3 网络扶贫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 |
5.1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 |
5.1.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1.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2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 |
5.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3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 |
5.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4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
5.4.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4.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5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 |
5.5.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5.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第6章 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 |
6.1 中国农村反贫困目标瞄准的调整 |
6.1.1 相对贫困的涵义 |
6.1.2 相对贫困的特征 |
6.1.3 农村相对贫困成为贫困治理的重心 |
6.1.4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现实路径 |
6.2 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 |
6.2.1 政策优势 |
6.2.2 资源优势 |
6.2.3 规划优势 |
6.2.4 人才优势 |
6.2.5 技术优势 |
6.3 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
6.3.1 党委领导机制 |
6.3.2 政府主导机制 |
6.3.3 群众参与机制 |
6.3.4 组织协调机制 |
6.3.5 资金投入机制 |
6.3.6 考核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框架 |
1.4 数据来源及处理 |
1.4.1 数据来源 |
1.4.2 数据处理 |
1.5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 |
1.5.1 研究重难点 |
1.5.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动态、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 |
2.1 研究动态 |
2.1.1 文献综述 |
2.1.2 研究述评 |
2.2 基础理论 |
2.2.1 制度经济学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马斯诺需要层次理论 |
2.3 相关概念 |
2.3.1 农村饮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2.3.2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
2.3.3 阶梯水价与阶段水价 |
第3章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发展历程及其特征 |
3.1 发展历程 |
3.1.1 安全标准演变历程 |
3.1.2 规划法规完善历程 |
3.1.3 水源管理制度变迁 |
3.2 比较分析 |
3.2.1 与城市饮水比较 |
3.2.2 与农村公路用电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供给比较 |
3.2.3 与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类产品供给比较 |
3.3 需求分析 |
3.3.1 基础性需求:刚性强 |
3.3.2 广泛性需求:受众宽 |
3.3.3 发展性需求:空间大 |
3.4 基本特征 |
3.4.1 基础性和致命性 |
3.4.2 垄断性和群体性 |
3.4.3 阶段性和反复性 |
3.4.4 区域性和差异性 |
3.4.5 资源性和流动性 |
3.4.6 分散性和季节性 |
3.5 阶段特征 |
3.5.1 公益性和经营性杂糅 |
3.5.2 规模效益和规模不经济并存 |
3.5.3 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混合 |
3.5.4 建设不标准和运行不规范叠加 |
3.5.5 社会供给和自我供给交叉 |
3.5.6 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交织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创新的总体思路 |
4.1 制度创新的主流目标 |
4.1.1 以居民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
4.1.2 形成闭环的制度体系 |
4.1.3 遵循本质属性、阶段特征和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 |
4.2 制度创新的基本方法 |
4.2.1 注重“卡尔多改进”追求效益最大化 |
4.2.2 注重上下结合内外互动体现实用性 |
4.2.3 注重前后比较左右借鉴凸显均衡性 |
4.3 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 |
4.3.1 统一的思想认识 |
4.3.2 扎实的经济基础 |
4.3.3 成功的经验借鉴 |
4.3.4 庞大的工程系统 |
4.3.5 归位的政府职能 |
4.4 制度创新的内部条件 |
4.4.1 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
4.4.2 逐步异化的制度目标 |
4.4.3 非均衡的制度效应 |
4.5 制度创新的考核指标 |
4.6 制度创新的基本设想 |
4.6.1 市场有效的判断标准 |
4.6.2 制度有效的制约因素 |
4.6.3 制度创新的关键问题 |
4.6.4 制度创新的现实局限 |
4.7 制度创新的基本逻辑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创新的市场特征 |
5.1 农村饮水安全市场分析模型设计 |
5.1.1 模型选择:三种常见市场分析模型比较 |
5.1.2 模型设计:农村饮水安全市场分析模型 |
5.1.3 模型说明:重要节点和区域 |
5.2 质量要素对市场有效性影响:供给-需求分析 |
5.2.1 基本类型 |
5.2.2 有效性分析 |
5.3 价格要素对市场有效性影响:成本-收益分析 |
5.3.1 基本类型 |
5.3.2 有效性分析 |
5.4 农村饮水安全市场有效性综合分析 |
5.4.1 模型分析及结果 |
5.4.2 主要特点 |
5.5 调查数据分析 |
5.5.1 抽样调查分析 |
5.5.2 典型调查分析 |
5.5.3 居民反馈数据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设计冲突及创新 |
6.1 制度设计冲突的主要表现 |
6.1.1 产品定性模糊化:混淆不准的定性制度 |
6.1.2 供给质量理想化:高标低配的水质制度 |
6.1.3 供水类型单一化:人畜同饮的供给制度 |
6.2 制度设计失灵的内在机理 |
6.2.1 定性制度失灵分析 |
6.2.2 质量制度失灵分析 |
6.2.3 分类制度失灵分析 |
6.3 制度设计创新的基本思路 |
6.3.1 分区定性制度创新 |
6.3.2 “双通道”决策制度创新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制度落地矛盾及创新 |
7.1 制度落地矛盾的主要表现 |
7.1.1 责任落实基层化:“层层下移”的责任制度 |
7.1.2 融资主体空心化:“补助”“配套”的融资制度 |
7.1.3 运行管理公地化:抓大放小的运管制度 |
7.2 制度落地矛盾的内在机理 |
7.2.1 责任主体制度失灵分析 |
7.2.2 融资主体制度失灵分析 |
7.2.3 运管主体制度失灵分析 |
7.3 责任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
7.3.1 分段定责制度创新(CS-CS制度) |
7.3.2 创新绩效评价制度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农村饮水安全融资投入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创新 |
8.1 融资投入两难的主要表现 |
8.1.1 资金分配均等化:数人头的投入制度 |
8.1.2 产品定价市场化:“以水养水”的定价制度 |
8.1.3 运管补贴低效化:逆向刺激的补贴制度 |
8.2 融资投入两难的内在机理 |
8.2.1 投入制度失灵分析 |
8.2.2 定价制度失灵分析 |
8.2.3 补贴制度失灵分析 |
8.3 融资投入制度创新思路 |
8.3.1 “阶段水价”制度创新 |
8.3.2 “需求侧补贴”制度创新 |
8.4 算例 |
8.4.1 现行制度导致工程荒废 |
8.4.2 实行制度保基本运行 |
8.4.3 创新制度多方受益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1.1 分区治理是破解农村公共产品治理失效的有效方式 |
9.1.2 市场失灵是农村饮水安全市场供给的基本特征 |
9.1.3 统筹推进是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必由之路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和主持(研)课题 |
(5)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基于文本分析的中国生态文明政策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核心概念 |
1.2.1 生态文明概念 |
1.2.2 生态文明政策概念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生态文明研究 |
1.3.2 政策工具研究 |
1.3.3 内容分析法研究 |
1.3.4 国内外研究现状小结 |
1.4 科学问题和研究内容 |
1.4.1 科学问题的提出 |
1.4.2 主要研究内容和文章结构 |
第二章 研究数据和方法 |
2.1 政策文本库的构建 |
2.1.1 政策收集 |
2.1.2 政策筛选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研究法 |
2.2.2 历史比较研究法 |
2.2.3 内容分析法 |
2.3 生态文明政策内容分析框架 |
2.4 分析单元编码 |
2.5 信度与效度分析 |
第三章 研究结果 |
3.1 生态文明政策发展历程 |
3.2 生态文明政策主体研究 |
3.3 生态文明政策工具研究 |
3.4 生态文明政策目标研究 |
第四章 生态文明政策问题分析与建议 |
4.1 我国生态文明政策问题分析 |
4.1.1 政出多门责权不够明晰 |
4.1.2 生态文明政策工具结构有待优化 |
4.1.3 生态文明政策目标上布局逐渐均衡,但仍存在短板 |
4.1.4 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低 |
4.2 政策建议 |
4.2.1 合理统筹多项政策工具,着力提升生态文明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
4.2.2 强化部门间合作机制,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能 |
4.2.3 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补足政策体系短板 |
4.2.4 拓宽群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渠道,切实保障群众参与权、监督权 |
4.2.5 推动重点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区域一体化示范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致谢 |
(10)江苏省“河长制”的政策工具选择研究 ——基于过程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现状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实际状况 |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概念的界定 |
一、政策工具选择 |
二、过程主义视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三、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策工具的文献综述 |
一、政策工具的理论和概念研究 |
二、政策工具的分类研究 |
三、政策工具的选择与创新 |
第二节 河长制与流域治理的文献综述 |
一、河长制的理论和概念研究 |
二、河长制政策工具的理论支柱 |
三、流域治理危机与策略:“碎片化”、责任发包制与整体性治理 |
第三节 过程主义视角及其应用的文献综述 |
一、过程主义视角理论 |
二、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流域应用概述 |
第三章 研究框架与文本分析操作 |
第一节 分析框架的构建 |
一、宏观理论框架 |
二、微观运行机制框架 |
三、具体分析维度 |
第二节 政策文本的样本选取 |
一、样本来源 |
二、样本选取 |
第三节 分析单元与类目的定义 |
一、政策文本的分析单元 |
二、政策文本的分析类目 |
第四节 政策文本的编码 |
一、政策文本分析单元编码 |
二、信度与效度评估 |
第四章 具体分析与研究发现 |
第一节 河长制政策工具的基本面分析 |
一、时间阶段的分析与发现 |
二、文件类型构成的分析与发现 |
三、牵涉部门频数的分析与发现 |
第二节 河长制政策工具的类型选择分析 |
一、政策工具运作机制与类型的统计分析 |
二、政策工具类型的频数分析结论 |
第三节 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河长制政策工具选择分析 |
一、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政策工具聚类分析 |
二、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政策工具频数分析结论 |
第五章 工具选择的现实问题与改进对策 |
第一节 河长制政策工具应用中的现实问题 |
一、命令控制型工具在全过程过溢:运动式治理而非长效管控之计 |
二、市场激励型工具丰富但阶段失衡:大水漫灌而非精准滴灌 |
三、信息公开型工具亟待信息化变革:墨守成规而非主动出击 |
四、社会参与型工具较弱但前途光明:流于形式而非注重实效 |
第二节 未来河长制政策工具的改进对策 |
一、构建和调动政府外的资源,充实政策工具箱 |
二、发挥工具的独有优势,在过程内流动搭配 |
三、注重事中管控,推动长效化管理更进一步 |
结语 |
发表论文 |
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河长制相关政策文本汇总 |
附录二 政策工具类型编码频数汇总统计表 |
附录三 政策工具类型在全过程的频数汇总统计表 |
附录四 图表汇总 |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J]. 赵建达,吴昊. 小水电, 2021(03)
- [2]20世纪50年代黄河治理中的苏联援助[D]. 赵雪.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D]. 韩小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4]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的制度研究[D]. 陈敏. 西南大学, 2020(05)
- [5]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8]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9]基于文本分析的中国生态文明政策体系研究[D]. 徐启明. 南京大学, 2020(09)
- [10]江苏省“河长制”的政策工具选择研究 ——基于过程主义视角[D]. 徐迪. 南京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