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毛新宇[3](2019)在《M自动化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研发能力不足,市场竞争环境持续恶化等问题也不断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在机遇与威胁并存的市场环境下获得快速成长,成为起重机械安全监控企业需要思考的新课题。基于此,本文以M自动化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并构建了战略要素分析矩阵对以上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威胁要多于机遇、优势多于劣势的结论。随后,本文利用大战略矩阵深入筛选出适合公司当前现状的备选战略,认为矩阵中第二象限的三种备选战略对于M自动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意义重大,能够有效指导市场营销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其次,本文利用SWOT分析法对不同的备选方案展开分析研究,证明ST战略是公司当前最佳战略方案。最后,本文再次利用QSPM矩阵法对各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通过优劣势对比后形成结论,即最佳战略方案为市场渗透方案,备选方案为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方案。为了确保最佳战略方案的贯彻执行,本文还根据M自动化公司的战略发展环境重新调整修正市场定位和战略目标,从公司战略、竞争策略、职能策略等多个层面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并提出要实施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本文利用先进的战略管理理念对M自动化公司进行深度分析,并形成了重要结论,不仅能够有效改善M公司的经营发展现状,帮助公司调整发展布局,同时对于同类型企业乃至整个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雷良诚[4](2019)在《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电梯在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宁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电梯数量的剧增,同时对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本文从宁德市实际情况出发,运用文献法、调查研究法、归纳分析法对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索其成因。通过调查研究表明,宁德市电梯运行虽然保持零死亡率,但是由于对监管人员的工作采用单一形式考核方式、2015年与2018年连续经历机构改革、维保市场恶性竞争、缺乏电梯安全监管政府协调机制等原因,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存在较严重的“三无”电梯安全隐患、使用单位缺乏主体责任意识、监管能力薄弱、电梯维保单位不规范维保等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存在问题,本文借鉴了广东省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经验与浙江省电梯安全监管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的对策:一是提升电梯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三是打造更加合理的电梯安全监管模式;四是发动人民群众共同监督电梯安全运行。
张瑶[5](2019)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下的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党的十六大首次将“市场监管”列入政府四项重要职能之一后,从2008年起,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便开始在实践中稳步推进,2014年天津市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展开市场监管领域的改革探索,成立了首个省级单位的大市场大监管新型体制机构,形成了独特的天津市场监管新模式。本文通过对在进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以后建立的天津市场监管模式的运行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总结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考察国内其他省市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独特有效的经验做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场监管模式。文章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通过梳理国内外政府市场监管相关理论体系有关概念,以及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和现状,了解进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因、背景与现实意义。文章详细介绍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发展及运行情况,重点阐述当前市场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在参考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最终从优化市场监管配套、理顺市场监管内部机制、构建信息网络化监管格局、建设多元化市场监管主体四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推动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建设更加完善。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参与式观察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分析研究,旨在对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健全与优化,为今后市场监管能够充分发挥能效提供方法和思路,有助于全国层面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罗文燕[6](2018)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发展,电梯数量越来越多,应用越来越广泛,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电梯安全监管水平的相对滞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屡屡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从2015年的“儿童卷入扶梯死亡”事件到2016年保洁工坠入观光梯死亡事件中暴露出的电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电梯安全问题研究也逐步走入民众的视野。如何通过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梯环境,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课题。本文以秦皇岛市海港区的电梯安全监管为研究对象,针对电梯安全监管问题开展了政策研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研究法,观察秦皇岛市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安全管理理论、善治理论、政府职能理论等公共管理相关理论,提出了合理的解决对策。具体研究内容如下:首先,概述了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责、机构设置和整体人员状况,并归纳了当前电梯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形成此类问题的本质原因。然后,回顾了美国、日本、香港、杭州等国内外在电梯安全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从中总结出对本文研究对象的借鉴意义。最后,从加强政府监管、提升履职能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维保市场准入条件、开放电梯检测市场、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针对秦皇岛市海港区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的建议。本文是将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应用于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在实践方面,为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提供了可行性、有效的方法,对于其他地域的同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
杜文[7](2016)在《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引进国内的舶来品,在我国经历其发展的黄金十年后逐渐进入疲软期,一系列问题日益显现。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概念较为混乱,节能服务公司仍有相当部分性质不纯粹,立法总体效力层级不高、数量不多。从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内的法制建设看,登记备案制度难以保证节能服务公司资质,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标准化能源管理合同;欠缺权威的节能评价标准,第三方服务机制不健全;运作模式存在法律空白,项目运作混乱。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大环境看,我国用能单位的能耗违法行为被追究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小、被追究的概率低,用能单位能耗违法成本低;同时,欠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配套法律措施,如融资渠道缺乏法律保障、公共领域节能要求覆盖面局限且无实施保证、欠缺地域性区别对待的鼓励政策等。文章基于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立法经验,提出从两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立法。一方面,完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内的法律规制:建立节能服务公司准入机制与发展档案,确定标准化能源管理合同,设立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规范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法律大环境:通过增加用能单位能耗违法成本,分阶段倒逼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同时辅之以法律形式保障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领域的利用底线法定化、立法均衡合同能源管理的区域发展等措施。两方面合力完善,共同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不断发展。
田世宏[8](2015)在《深化改革 服务发展 努力开启标准化事业发展新征程——在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文中提出国务院刚刚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标志着新中国标准化改革全面启动,标准化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刻,有必要深入领会国标委的有关工作精神。
宋传永[9](2014)在《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文中提出国家有限干预来源于WTO技术壁垒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性规制逐渐加强、经济性规制逐步放松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理论界的共识。早在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曾指出,“职业卫生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策,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文明化程度和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所具备的竞争潜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工厂的历史进程过快,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使我国轻而易举地摘取了职业病发病人数世界第一的“桂冠”,并一直维持至今。期间,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虽几经改革,但监管体系至今未完全理顺,政府监管执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2009年6月,随着张海超极端无奈的维权之举——“开胸验肺”事件曝光,举国震动,似乎是撕开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神秘面纱。但又有多少人能真正清楚:从多年前群发性职业病事件的偶发到近年来的频发,是否代表了一定的趋势?到底是什么在如此无情地吞噬着工人的健康?又有谁该为这些生命负责?职业卫生监管问题警钟早已敲响,道义上的以人为本、经济上的科学发展、社会上的和谐稳定等问题整体摆到了我们面前。为深入研究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笔者在大量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监管问题为例,通过实地调研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的角度分析了该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取得的成就,并由此总结了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实际和基本生产力水平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借鉴英美日等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除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意义,列举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对国内外职业卫生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综述部分主要从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主体、监管的目标对象、监管的措施、监管的绩效以及基于劳动关系、社会责任和伦理角度的研究进行了述说。第二部分,对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危害、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等职业卫生工作领域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与说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文件规定对各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及各监管主体的主要监管内容与监管方式进行了介绍,并以“防、治、保”为主线对各监管主体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定位;对本研究用到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了简要描述与分析。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从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和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对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进行了回顾,并以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分为节点,对我国职业卫生监管时期尝试性地进行了阶段划分,介绍了近期中央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重新分工情况及履职现状;粗略概述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职业卫生工作为例,通过实地调研,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座谈沟通、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角度出发,总结分析了该市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该市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在该市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推而问及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滞后、部门利益难以打破、多元社会参与缺位、公民道德建设滑坡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对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行了介绍。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例,介绍了他们的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本情况,并从法律体系、职能定位、监管力量、监管模式、处罚措施、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参与机制等七个方面总结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我们努力的方向。第六部分,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职业卫生监管问题对策建议。认为通过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增强技术服务支撑、完善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执法以促进各方责任落实以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等对策建议的实施,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峻局面的稳定好转,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最后,结语部分回顾了关于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的心得,并以较发散的思维对关于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如何更好的服务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保障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职业健康权益问题表达了个人的预期和展望。
朱兰春[10](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M自动化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公司概况 |
1.2.1 公司发展历史 |
1.2.2 公司经营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战略管理的相关理论 |
2.1 相关理论简述 |
2.1.1 战略管理理论 |
2.1.2 战略分析工具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3 M自动化公司发展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策环境 |
3.1.2 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技术环境 |
3.2 竞争环境分析 |
3.2.1 行业情况简述 |
3.2.2 行业竞争情况分析 |
3.3 外部因素分析矩阵 |
3.4 内部环境分析 |
3.4.1 企业资源分析 |
3.4.2 企业能力分析 |
3.5 内部因素分析矩阵 |
4 M自动化公司发展战略选择 |
4.1 公司愿景和目标 |
4.2 大战略矩阵 |
4.3 SWOT四要素分析 |
4.3.1 优势分析 |
4.3.2 劣势分析 |
4.3.3 机会分析 |
4.3.4 威胁分析 |
4.4 SWOT分析矩阵和四半维坐标分析 |
4.4.1 SWOT分析矩阵 |
4.4.2 SWOT四半维分析矩阵 |
4.5 战略定量评价与选择 |
4.6 战略定位与目标的调整 |
4.6.1 战略定位 |
4.6.2 战略目标 |
5 M自动化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策略及保障措施 |
5.1 实施策略 |
5.1.1 公司战略的实施 |
5.1.2 竞争策略的实施 |
5.1.3 职能策略的实施 |
5.2 组织保障 |
5.2.1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 |
5.2.2 完善考核管理制度 |
5.3 制度保障 |
5.3.1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5.3.2 完善人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5.4 人才保障 |
5.4.1 加强员工在职培训 |
5.4.2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内涵 |
一、电梯安全 |
二、电梯安全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概述 |
一、治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现状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现状 |
一、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概况及电梯运行主要数据分析 |
二、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政府的电梯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缺失 |
二、单纯以形式检查为导向考核监管人员的日常工作 |
三、监管部门改革过渡不平稳导致监管乏力 |
四、维保单位技术水平不足且存在恶性竞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电梯安全监管先进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广东省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经验 |
一、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措施 |
二、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成效 |
第二节 浙江省电梯安全监管先进经验 |
一、杭州市电梯安全监管先进经验 |
二、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管先进经验 |
第三节 国内电梯安全监管先进经验的启示 |
一、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
二、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 |
三、组织群众参加电梯安全知识培训班 |
四、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 |
五、进行分类,重点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对策 |
第一节 提升电梯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监管效率 |
一、在市、县(区)建立系统长效的监管业务培训制度 |
二、培养电梯安全后备监管人员,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
三、抓住电梯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 |
第二节 建立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
一、加强实质性检查,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
二、通过政府主动履职,推行有效的协调机制 |
三、推广电梯安全责任险 |
四、对监管工作成效的考核增加实地抽查项目 |
第三节 打造更加合理的电梯安全监管模式 |
一、核对监控录像,加强对维保单位维保过程的监管 |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三、完善电梯基础信息库 |
第四节 发动人民群众共同监督电梯安全运行 |
一、加强电梯安全宣传,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监管 |
二、提高电梯“一梯一码”有效使用率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下的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主要内容 |
第2章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与实践 |
2.1 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1 市场监管的内涵 |
2.1.2 市场监管的对象、目标与方法 |
2.1.3 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 |
2.1.4 市场监管模式 |
2.2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2.2.1 监管俘虏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3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 |
2.3.1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
2.3.2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现状 |
第3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运行分析 |
3.1 天津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背景 |
3.2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 |
3.2.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 |
3.2.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
3.3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特点与成效 |
3.3.1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特点 |
3.3.2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成效 |
第4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
4.1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监管依据不健全 |
4.1.2 监管机制有待调整 |
4.1.3 监管方式相对滞后 |
4.1.4 监管主体过于单一 |
4.2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规范体系缺失 |
4.2.2 体制机制尚不成熟 |
4.2.3 结构惯性影响监管能效 |
4.2.4 监管理念相对落后 |
第5章 国内其他省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的实践与经验 |
5.1 深圳市市场监管模式 |
5.1.1 深圳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
5.1.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架构 |
5.1.3 深圳市市场监管模式的做法 |
5.1.4 深圳市市场监管模式的启示 |
5.2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 |
5.2.1 上海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
5.2.2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架构 |
5.2.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的做法 |
5.2.4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的启示 |
第6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优化对策 |
6.1 优化市场监管配套 |
6.1.1 完善专业法律体系配套 |
6.1.2 丰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
6.1.3 制作基层监管清单 |
6.2 理顺市场监管内部机制 |
6.2.1 增强市场监管内部流程 |
6.2.2 优化人员管理配置 |
6.2.3 将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与权限下放到基层 |
6.3 构建信息网络化监管格局 |
6.3.1 实现内外部信息系统对接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
6.3.2 探索网络监管模式 |
6.3.3 加快统一各类信息平台 |
6.4 建设多元化市场监管主体 |
6.4.1 增强与企业的实际互动帮助实现自我监管 |
6.4.2 赋予行业协会更多权限并完善配套机制 |
6.4.3 借助宣传手段扩大公众监督参与度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秦皇岛市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2章 电梯安全监管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电梯安全监管核心概念 |
2.1.1 电梯安全 |
2.1.2 电梯安全监管 |
2.2 电梯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安全管理理论 |
2.2.3 善治理论 |
2.2.4 政府职能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现状 |
3.1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 |
3.1.1 机构设置情况 |
3.1.2 主要职责 |
3.1.3 机构人员配备 |
3.2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方式 |
3.2.1 闭环管理 |
3.2.2 属地管理 |
3.2.3 三方管理 |
3.3 海港区电梯监管体制改革 |
3.3.1 实行网格化监管 |
3.3.2 构建数据监管平台 |
3.3.3 建设电梯应急处置中心 |
3.3.4 充分发挥基层安全员职能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
4.1.1 政府监管工作力度不强 |
4.1.2 使用单位管理不规范 |
4.1.3 电梯维保质量不高 |
4.1.4 检验机构效率低下 |
4.1.5 公众对电梯安全管理存在认识误区 |
4.2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市场监督管理局面临监管困境 |
4.2.2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
4.2.3 维保市场秩序混乱 |
4.2.4 部分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
4.2.5 检验市场缺乏竞争 |
4.2.6 宣传教育不到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内外电梯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国内外电梯安全监管主要做法 |
5.1.1 美国电梯安全监管主要做法 |
5.1.2 日本电梯安全监管主要做法 |
5.1.3 香港电梯安全监管主要做法 |
5.1.4 杭州电梯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 |
5.2 国内外电梯安全监管经验总结 |
5.2.1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
5.2.2 创建独立高效电梯监管部门 |
5.2.3 充分发挥其他机构的作用 |
5.2.4 引入电梯安全智慧监管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政府监管,提升履职能力 |
6.1.1 深化机构改革 |
6.1.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6.1.3 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
6.2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
6.2.1 加强业务培训 |
6.2.2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6.3 提高维保市场准入条件 |
6.3.1 提高电梯维保单位许可条件 |
6.3.2 提高电梯维保人员业务素质 |
6.4 开放电梯检测市场 |
6.4.1 开放检测市场符合发展要求 |
6.4.2 引入社会资源提高服务供给 |
6.4.3 实施绩效评估规范合理竞争 |
6.5 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维权能力 |
6.5.1 加强法规知识宣传 |
6.5.2 提升维权能力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7)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 |
2.1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
2.2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 |
3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法律问题 |
3.1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内部的法律问题 |
3.2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法律环境问题 |
4 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立法经验 |
4.1 国外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内部的法律制度立法经验 |
4.2 国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法律环境建设经验 |
5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制建议 |
5.1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内部的法律规制建议 |
5.2 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法律环境建设建议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深化改革 服务发展 努力开启标准化事业发展新征程——在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2014年标准化工作回顾 |
(一) 支撑发展, 标准化作用更加凸显。 |
(二) 服务开放, 国际标准化工作更加有效。 |
(三) 创新机制, 标准化管理更加完善。 |
(四) 凝心聚力, 标准化改革步伐更加坚定。 |
二、今后一段时期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 |
三、2015年标准化工作安排 |
(一) 深化改革, 狠抓各项任务落实。 |
(二) 紧贴需求, 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定。 |
(三) 强化实施, 提高标准化质量效益。 |
(四) 提升水平, 加快标准走出去步伐。 |
(五) 夯实基础, 保障标准化事业持续发展。 |
(9)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 选题缘由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1. 职业卫生 |
2. 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 |
3. 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
4. 职业卫生监管 |
(二) 相关理论概述 |
1. 利益集团理论 |
2. 跨域治理理论 |
3. 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回顾 |
(一)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 |
1. 第一阶段:初创与发展期(1949年—1998年) |
2. 第二阶段:建设与规范期(1998年—2003年) |
3. 第三阶段:过渡与磨合期(2003年—至今) |
(二) 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 |
1. 第一层次:《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 第二层次:《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 |
3. 第三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 第四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5. 第五层次:相关职业卫生标准 |
三、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
(一) 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调查 |
1. 调研方案 |
2. 调研结果 |
(二) 该市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成绩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
2. 职业卫生宣贯培训有序推进 |
3. 调查摸底梳理建档全面展开 |
4. 监督执法传导压力实效突出 |
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显现 |
6. 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逐步规范 |
(三)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仍待完善 |
2. 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仍不到位 |
3. 技术服务支撑建设仍旧滞后 |
4. 职业卫生各方责任仍未落实 |
5.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
(四)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立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
2. 行政体制改革痼疾难除 |
3. GDP考核指挥棒仍在转动 |
4. 部门利益难以有效打破 |
5. 社会道德建设全面失序 |
四、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及其启示 |
(一)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1. 英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2. 美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3. 日本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二)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启示 |
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
2. 准确的职能定位是前提 |
3. 专业的监管力量是保障 |
4. 高效的监管模式是重点 |
5. 严格的处罚措施是关键 |
6.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核心 |
7. 成熟的社会参与机制是纽带 |
五、解决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 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 |
1. 梳理修订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
2. 优化整合职业卫生监管资源 |
3. 构建职业卫生长效协调机制 |
4.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
5. 细化责任目标考核追究体系 |
(二) 着力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措施 |
1. 属地化摸清职业病防治“家底” |
2. 严把预防性监督规范源头治理 |
3. 实施量化分级、重点监管措施 |
4. 强力推进三大基础性引导作用 |
5. 创建推行职业卫生标准化体系 |
(三) 规范增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支撑 |
1.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 |
2. 规范技术服务竞争市场秩序 |
3. 完善日常监管引入退出机制 |
4. 扩展基层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
5. 搭建职业卫生科研实践平台 |
(四) 严格执法促进职业卫生各方责任落实 |
1. 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2. 促进综合监管责任落实 |
3. 促进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责任落实 |
4. 促进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全方位发挥 |
5. 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保障职业卫生执法效果 |
(五) 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
1. 正确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
2. 重塑行业管理组织角色定位 |
3. 引导非政府组织多元化发展 |
4. 强力推动监督体系发挥实效 |
5. 建立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M自动化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毛新宇.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4]宁德市电梯安全监管研究[D]. 雷良诚.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5]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下的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研究[D]. 张瑶. 天津大学, 2019(06)
- [6]秦皇岛市海港区电梯安全监管研究[D]. 罗文燕. 燕山大学, 2018(05)
- [7]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制[D]. 杜文. 中国矿业大学, 2016(02)
- [8]深化改革 服务发展 努力开启标准化事业发展新征程——在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的报告[J]. 田世宏. 船舶标准化与质量, 2015(02)
- [9]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D]. 宋传永. 广西师范大学, 2014(08)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