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论文文献综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渝府办发[2019]1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11日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需要,是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
许书平,孔宁,陈志广,王建忠[2](2018)在《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政策演变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高度重视,多次出台文件作出部署。为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精神,系统梳理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政策历史沿革,深入分析了我国矿业权出让从以申请批准方式无偿授予,到全面推进矿业权招拍挂有偿出让管理政策演变的原因,总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政策建议,为推进矿业权出让方式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吴天文[3](2018)在《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宪法》第9条和单行资源法中规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具有天然的经济性、稀缺性、公益性、生态性一种或几种属性,这些属性决定了这些自然资源使用权不能以单一化的方式进行配置。我国以《行政许可法》第53条为依据,确立以市场化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导,政府干预的非竞争性出让方式为重要补充的出让方式框架。如果市场化竞争方式覆盖过于广泛,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政府干预的非竞争方式触角越界则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权力寻租行为,因此需要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干预的唯一标准。明确两种出让方式的地位,在单行法规范中以更加明确、细致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进一步协调二者在实务中的操作,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的建设。
陈佳佳[4](2017)在《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研究》文中指出矿业权的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举措。随着近年来市场机制发展的成熟和矿业市场的波动加剧,出让在矿业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应用日益广泛、交易量不断增加,使得矿业权的出让合同成为理论界与实践领域矿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对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定性及其产生的效力、法律后果等在矿业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至今没有定论。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究竟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抑或兼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关系到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合同违约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影响下一步的矿产资源立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意义深远。因此,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核心观点是通过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分析,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完善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法律保障,用民事合同的思路审理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保护矿业权流转,限制政府公权力的目的。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概述,并对当前国内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综述;文章第二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性质争议作了介绍,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发,引出学界对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第三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争议进行概括,总结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明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上文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从合同的法律关系、交易性质、构成要素、利益衡量等角度论证了其法律性质应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作为民事合同的特殊性;第五部分,总结性地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提出凸显矿业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性质的具体建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5](2017)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国土分局,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落实《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部署,明确职能职责,统一制度规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宦吉娥,刘莎莎,邹谢华[6](2017)在《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政府风险及其防范》文中研究指明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受到复杂规范体系的规制。由于规范制定者和执行者的错位、越位和缺位,以及规范本身的不统一、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导致主管部门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可能引发多重政府风险。严格依法执政,且依照之"法"应尊重地质勘探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立法技术要求,是从根本上防范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政府风险的有效措施。
蒲方合[7](2016)在《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及其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采矿权出让和采矿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使国家在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配置中未能取得应有的矿产资源资产收益。规制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盗采、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未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惨遭资源腐败利益共同体的掠夺而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起到应用的作用。为了防范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应构建矿产所有权出让、矿产所有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制度,构建矿产所有权出让金的数学模型,确定矿产所有权出让金的合理金额,完善国有矿产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以及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监管的法律制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8](2016)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鄂土资规[201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现将《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刘欣[9](2016)在《矿业权价款制度评析及完善对策》文中提出矿业权价款的概念模糊和制度错位问题由来已久,对矿业企业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均产生了不利影响。通过对矿业权评估对象、矿产资源的概念及属性、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的性质、矿产资源价值、矿业权评估行为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梳理与剖析,揭示了矿业权价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对制度发生错位的背景及原因加以分析,明确了"国家勘查投资补偿型价款"和"矿业权竞价型价款"的新概念及其内涵,最后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性解决对策:一是严格区分国家勘查投资收益补偿与资源收益,明确定义矿业权价款及其内涵;二是规范和健全矿业权有偿出让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与方法。
张世湫[10](2016)在《中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法律依据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需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颁发部门规章等方式来弥补《矿产资源法》立法不足,这导致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位阶较低,灵活性较强。制度多变性会影响投资者意愿和探矿权人实施矿产勘查行为的积极性及规范性。为调动探矿权人的勘查积极性并规范勘查行为,完善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分析我国探矿权的法律特性及经济特性出发,对政府监管理论在西方的发展及其对政府监管制度的引导进行梳理,发现经济发展需求会对政府监管理论的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探矿权探寻矿产资源的目的性和实施勘查行为存在负外部性的特性决定我国探矿权监管理论依据主要为资源配置论和社会性规制理论。本文按照探矿权取得、持有、退出的逻辑顺序分析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内容并发现其不足,在借鉴发达矿业国家的探矿权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一、分析探矿权特殊性以明确探矿权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探矿权探获矿产资源的目的性、矿产资源经济属性、地质属性和环境属性需要依据资源配置理论完善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探矿权实施勘查行为的内容特殊性、高风险性、科学研究性和可调控性需要采取社会性规制理论来完善探矿权监管制度。二、分析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内容并探究制度不足。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会影响探矿权监管制度的严苛或松动。探矿权监管主体制度着重分析审批权限及监管职责的分配。探矿权取得制度主要分析出让条件、出让程序、出让方式;探矿权持有制度主要分析探矿权人勘查用地权利;探矿权退出制度主要分析区块退出制度、探矿许可的吊销与注销制度。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探矿权监管主体权益责任不对等;探矿权出让方式与勘查规律、市场需求不符;竞争性出让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探矿权人勘查用地权利保障制度缺失。三、澳大利亚西澳州的探矿权监管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西澳州探矿许可类型、获得条件与程序、土地准入、区块退出制度与探矿许可没收制度的分析,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矿产勘查将官主体权限明确:探矿权许可取得方式以申请为主,不限制申请主体类型并允许多种不同的探矿权共存:用详尽制度规范矿产勘查行为并要求探矿权人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件;区块退出制度与探矿权没收制度“合力”督促探矿权人实施矿产勘查行为。在分析探矿权特性、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不足及借鉴发达国家矿业发达省份探矿权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改革我国矿产勘查监管主体制度,实施“权责统一”的省——县监管体制。将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产勘查许可审批发证权授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谁发证、谁监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规范矿产勘查行为、监督矿产勘查制度执行与落实。二是明确我国探矿权出让方式选择途径。除国家作出有效投入的探矿权出让外,应当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对于国家调控的特殊矿种(如放射性矿种),应当用仂、议方式来出让探矿权。对处于限制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应当附加环境保护部门对矿产勘查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审查程序。三是保障探矿权人勘查用地权利。国家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竞价获得勘查用地权利;以申请在先方式获得勘查国家鼓励矿种的探矿权,优先保障勘查用地权利实现;勘查普通矿种的探矿权应当以取得勘查工程所在土地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为获得探矿权的前置程序。四是注重矿产勘查过程监管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勘查的惩处力度。矿产勘查的全程监管包括三个阶段(取得-实施-结束)的监管。探矿权获得阶段应当审查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资金、勘查技术的保障;勘查实施阶段应当落实勘查工程报告制度和勘查工程驻地监理制度;勘查结束阶段应当督促探矿权人汇交资料及对勘查工程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修复。为保障勘查监管效力应当加强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勘查行为的惩处力度。五是将现行“勘查升阶段无需退出”制度调整为“期满退出”制度。期满退出就是探矿权的勘查面积大于五个区块的,在第三年勘查期限届满时必须退出20%的区块面积。
二、如何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政策演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管理政策历史沿革 |
1.1 改革开放之前,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 |
1.2 1986—1996年, 矿业权出让实行申请批准方式无偿授予 |
1.3 1996—2005年, 矿业权出让以申请批准为主, 探索推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
1.4 2006—2014年, 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范围不断扩大, 增加了协议出让方式 |
1.5 2015年至今, 全面推进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 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
2 管理政策演变原因分析 |
2.1 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化 |
2.2 我国地质工作程度总体较高的基本国情 |
2.3 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
2.4 登记管理机关规避行政风险是一个重要因素 |
3 管理政策演变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管理政策法律依据不足 |
3.2 各地管理政策不统一 |
3.3 以“价高者得”方式出让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管理目标并不完全一致 |
3.4 社会投资者主动寻找找矿靶区积极性受抑制 |
3.5 管理到位存在困难 |
4 完善管理制度政策建议 |
4.1 全面深入总结经验做法, 及时将管理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 |
4.2 综合设置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条件, 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
4.3 规范完善协议方式出让, 作为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有益补充 |
4.4 与时俱进提升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 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 |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概述 |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涵义和范围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
1.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涵义 |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外延 |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种类 |
(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1.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的涵义 |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 |
(一)我国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
1.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 |
2.我国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历史沿革 |
(二)竞争性出让方式及其评价 |
1.竞争性出让方式 |
2.竞争性出让方式评价 |
(三)非竞争性出让方式及其评价 |
1.非竞争性出让方式 |
2.非竞争性出让方式评价 |
(四)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出让方式实施反思 |
1.关于出让方式现行有效法规范缺位 |
2.现实中的“一刀切”适用致使尴尬局面层生 |
3.政府主导与市场化配置界限不明 |
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竞争性出让方式的适用 |
(一)竞争性出让适用的限制性条件 |
1.排除不可排他使用的国有自然资源 |
2.排除消费中非竞争性的国有自然资源 |
3.同一资源同一使用权存在多数潜在竞争使用人 |
4.尊重习惯使用 |
(二)具体出让方式的选择 |
1.拍卖出让方式优先适用 |
2.招标出让方式特殊条件适用 |
3.挂牌出让方式补充适用 |
(三)竞争性出让程序规范 |
1.关于拍卖出让具体方式选择 |
2.关于招标、拍卖出让中人数不足问题 |
3.关于招标标底和挂牌、拍卖底价问题 |
4.关于竞争性出让信息共享问题 |
四、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非竞争性出让方式的适用 |
(一)非竞争性出让方式适用条件 |
1.公益目的的使用 |
2.特殊法定 |
3.竞争性出让的补充性适用 |
(二)具体出让方式选择 |
1.审批方式适用 |
2.协议出让方式适用 |
(三)非竞争性出让定价问题 |
五、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完善 |
(一)加强竞争性出让作为主导方式的规范完善 |
(二)确立非竞争性出让方式补充性地位 |
(三)整合出让权于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一章 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法律性质概述 |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概述 |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订立 |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主客体 |
三、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
第二节 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理论争议 |
一、民事合同说 |
二、行政合同说 |
三、双重属性说 |
第二章 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实践现状 |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立法实践 |
一、我国矿业权出让立法概述 |
二、明晰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对我国矿业立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司法实践 |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审判思路总结 |
二、明晰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对我国矿业纠纷司法实践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辨析 |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属民事合同 |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构成要素 |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不具备行政合同的构成要素 |
三、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的意义 |
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具有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 |
一、行政机关对矿业权申请人授予行政许可 |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监管 |
三、行政机关为了公益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
第四章 突出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性质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矿产资源出让法律规范体系 |
一、修订《矿产资源法》,厘清矿业权出让的产权关系 |
二、在《民法典》中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三、加强矿业法律体系中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衔接 |
第二节 统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司法救济 |
一、发布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及指导性案例 |
二、制定更为详尽的矿业权纠纷案件审理司法政策 |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晰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政府风险及其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1 政府面临的风险 |
2 风险产生的原因 |
2.1 规范制定执行者的原因 |
2.2 规范本身的原因 |
3 风险防范的措施 |
(7)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现状 |
(一)国有矿产资源资产被廉价出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
(二)盗采活动猖獗,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惨遭掠夺 |
(三)资源腐败利益共同体疯狂窃取国有矿产资源资产 |
1. 通过权力设租进行权钱交易 |
2. 入干股、投资入股或利用家属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矿山获利 |
三、在保护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方面中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尚存在的问题 |
(一)采矿权出让和采矿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使国家在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市场交易中未能取得应有的矿产资源资产收益 |
(二)规制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未能有效地威慑盗采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 |
(三)在防范资源腐败利益共同体窃取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方面国有矿产资源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监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备案工作 |
2. 矿业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监督矿业权价值评估 |
3. 采矿权招标拍卖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 |
四、国有矿产资源资产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或完善 |
(一)构建矿产所有权出让和矿产所有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防范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廉价出售 |
(二)完善国有矿产资源资产保护的刑事立法,加大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
(三)完善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监管法律制度,防范资源腐败利益共同体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掠夺 |
1. 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法律制度 |
2. 完善矿业权评估法律制度 |
3. 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法律制度 |
(10)中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发展阶段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2.3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内容、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径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探矿权剖析 |
2.1 探矿权概念解析 |
2.1.1 探矿权理论概念整理 |
2.1.2 探矿权主体 |
2.1.3 探矿权内容 |
2.1.4 探矿权客体 |
2.2 探矿权特征解析 |
2.2.1 探矿权是财产权 |
2.2.2 探矿权是经由行政许可而获得的他物权 |
2.3 探矿权的特殊性分析 |
2.3.1 探矿权以寻找矿产资源为目的 |
2.3.2 探矿权要求实施矿产勘查行为 |
2.4 我国探矿权的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2.4.1 西方政府监管理论演变 |
2.4.2 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我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 |
3.1 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9年) |
3.1.2 市场经济探索期(1980-2003) |
3.1.3 市场经济过渡期(2004-2013) |
3.1.4 市场经济发展期(2014-今) |
3.2 我国探矿权监管主体制度分析 |
3.2.1 勘查许可审批发证主体 |
3.2.2 矿产勘查行为监管主体 |
3.2.3 探矿权出让价款受益主体 |
3.3 探矿权取得条件 |
3.3.1 勘查许可 |
3.3 2 勘查许可保留 |
3.4 探矿权出让制度 |
3.4.1 探矿权出让方式 |
3.4.2 出让程序 |
3.5 矿产勘查用地制度 |
3.6 探矿权退出制度 |
3.6.1 区块强制退出制度 |
3.6.2 勘查许可的注销与吊销制度 |
3.7 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现状分析 |
3.7.1 探矿权监管主体权责不对等 |
3.7.2 探矿权出让方式选择与勘查规律、市场需求不符 |
3.7.3 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 |
3.7.4 勘查用地权利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章 澳大利亚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以西澳州为主 |
4.1 西澳州矿产勘查现状及勘查监管主体 |
4.1.1 矿产勘查现状 |
4.1.2 矿产勘查监管主体 |
4.2 西澳州矿业法历程 |
4.2.1 西澳州《矿业法》的发展历程 |
4.2.2 西澳州政府与项目开发者之间的“矿业法”——政府合约 |
4.3 西澳州矿产勘查许可类型及其权利内容 |
4.3.1 矿工权证(Miner’s Right) |
4.3.2 普查许可(PL) |
4.3.3 勘探许可(EL) |
4.3.4 金特别勘查许可(SPL) |
4.3.5 通常目的租约(GM) |
4.3.6 杂项工程许可证(ML) |
4.3.7 保留许可证(RL) |
4.4 西澳州矿产勘查许可取得程序 |
4.4.1 埋设界桩(Marking) |
4.4.2 申请矿业权 |
4.5 西澳州矿产勘查区块放弃制度与许可没收制度 |
4.5.1 区块放弃制度 |
4.5.2 探矿许可的没收(Forfei ture) |
4.6 澳大利亚矿产勘查土地准入模式 |
4.6.1 新南威尔士州权利协调模式 |
4.6.2 昆士兰州勘查行为分级模式 |
4.6.3 西澳州保障勘查准入模式 |
4.7 西澳州矿产勘查的环境保护要求 |
4.7.1 给排水问题 |
4.7.2 林地及植被问题 |
4.7.3 其他审批 |
4.8 西澳州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8.1 探矿权主体多元化 |
4.8.2 多个探矿许可共存 |
4.8.3 探矿权取得方式以申请在先为主 |
4.8.4 矿产勘查管理主体的权限明确 |
4.8.5 保障探矿权人勘查用地准入权利 |
4.8.6 矿产勘查行为要严格遵守环保条件 |
4.8.7 区块退出与许可没收制度“双向”推动矿产勘查 |
第五章 我国探矿权监管制度之完善 |
5.1 改革探矿权审批权限和管理机构设置 |
5.1.1 用权责一致原则指导探矿权审批权限分配 |
5.1.2 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省——县”直管 |
5.2 尊重勘查规律与市场规律,确定探矿权出让方式 |
5.2.1 勘查风险高低决定是否通过市场招拍挂出让 |
5.2.2 勘查矿种决定国家调控与否 |
5.2.3 勘查区域决定环保要求 |
5.2.4 探矿权立体分设 |
5.3 规范探矿权出让制度 |
5.3.1 改良竞争性探矿权出让方式 |
5.3.2 细化竞争性出让条件 |
5.3.3 强化信息公开 |
5.4 保障探矿权人勘查用地准入权利 |
5.4.1 竞价获得探矿权,出让方应先行解决土地准入问题 |
5.4.2 土地权利属性、勘查矿种影响勘查用地权利的实现 |
5.5 矿产勘查用地权利实现路径的制度保障 |
5.5.1 明确土地上的权利人的范围 |
5.5.2 明确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 |
5.5.3 明确土地准入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
5.6 保障探矿权主体财产权 |
5.6.1 保障探矿权转换为采矿权的权利 |
5.6.2 建立国家收储探矿权制度 |
5.7 监管方式多元化 |
5.7.1 明确监管目标 |
5.7.2 矿产勘查监管常态化 |
5.7.3 全程监管矿产勘查 |
5.8 调整区块退出制度内容 |
5.8.1 落实区块登记制度 |
5.8.2 细化区块退出制度 |
5.9 对违法勘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
5.9.1 日常巡查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
5.9.2 加大行政罚款额度 |
5.9.3 用刑罚手段打击违法勘查行为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A:我国1986年以来探矿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四、如何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论文参考文献)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22)
- [2]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政策演变及建议[J]. 许书平,孔宁,陈志广,王建忠. 矿产保护与利用, 2018(02)
-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方式研究[D]. 吴天文. 苏州大学, 2018(01)
- [4]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研究[D]. 陈佳佳. 武汉大学, 2017(06)
-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05)
- [6]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政府风险及其防范[J]. 宦吉娥,刘莎莎,邹谢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7(01)
- [7]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及其法律保护[J]. 蒲方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 [8]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10)
- [9]矿业权价款制度评析及完善对策[J]. 刘欣.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6(01)
- [10]中国探矿权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世湫. 昆明理工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