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方贷新还旧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锁[1](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研究表明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万婷玉[2](2020)在《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文中提出并非所有的债务加入与保证都难以辨别,只有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缔结的债务加入,与同样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缔结的保证合同难以区别。此时的债务加入和保证类似“亲兄弟”,难以辨别,究其本质在于两者都用做担保目的,与保证(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相类似。保证与债务加入虽相似,但两者的法效果差异巨大,仍有区分的必要。体现在债务属性(独立性与从属性)、债务存续期间债务变化的影响、保证的书面形式、法定保证期间、追偿权的行使、抗辩事由援引等方方面面,这些差异性奠定了第三人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将大于保证。在区分标准上,德国“一刀切”式的经济利益标准固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其弊端较为明显。第一,保证也可能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第二,经济利益抽象且难以认定。第三,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很容易忽视意思表示解释。因此经济利益标准虽有一定合理性,却难以成为判定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本文主张对于二者的区分还是应回归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就意思表示解释而言,其一,应先进行文义解释,“债务加入”因含义的特殊性可直接认定,“保证”一词由于文义多义性,约定为保证并不一定是保证的意思,若保证和保证制度下的专有词语连用,就是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如若无,还应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其二,结合承诺函形式、用语做意义推断,也就是推定解释,实践中较常出现的四种类型:在欠款人处签名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未提及原债务却有具体的还款计划,推定为债务加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表述更有连带保证的含义;“无条件、放弃全部抗辩权”的表述是独立保函的意思,对于符合主体要件的金融机构认定为独立保函,对于不符合主体要件的认定为债务加入。其三,承诺书中若有这种先后承担责任的意思,即履行债务顺序的体现,可认定为一般保证。其四,考虑承诺函出具的时间,因保证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主债务期限已经届期的情况下,已无订立保证的必要,此时第三人出具的协议推定更有债务加入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不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考虑不同的利益状况。本文主张以第三人出具承诺函的目的、第三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此时起重要作用的不是当事人的内心意图,而是法律对不同利益状况的规范化。最后面对疑义情形,无论是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还是存疑推定为保证都不免武断,本文认为应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看待。商事行为因其营利性、营业性与专业性的特征更应承担意思表示不明的风险,认定为债务加入。而民事主体呈现的是“弱而虞”,经济社会力量小,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民事领域更应侧重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认定为保证。
张英[3](2019)在《贷款加速到期条款中扣款还贷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文中认为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加速到期条款在银行贷款合同中被广泛运用,逐渐成为银行业开展信贷业务的商业惯例,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在贷款合同中保留了下来。银行加速到期条款及扣款还贷约定的适用的确为银行快速实现清偿、维护贷款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当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适用该条款时,加快到期事由的规定虽略有不同,但通常都伴随银行扣款还贷的约定。在债务人企业未破产时,合同法上债务清偿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银行扣款还贷行为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实现清偿无可厚非,但当债务人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破产法概括清偿之原则相违背,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不公平的结果。本文从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文的效力入手,在排除不合理的加速到期事由之后,承认该条文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为前提,讨论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抵销权的适用问题,在该行为不符合抵销权行使要件时,探讨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破产撤销权之间的关系。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入手,简要分析了一、二审法官的裁判理由,总结了案件中处理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时面临的具有代表性的、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二部分,笔者对引起贷款加速到期的事由进行了分别讨论,并以此为前提确定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即在排除不合理加速到期事由的前提下,只要双方自愿达成的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承认其效力;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银行实施扣款还贷行为的性质,从本质上将其视为抵销行为。笔者就存款人和银行因开设账户的不同所相应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讨论,认为存款人和银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特征,但因账户不同,也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只有部分存款可以成为抵销权的适用对象。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将债权人的主观要件纳入破产撤销要件范畴的必要,认为银行在实施扣款还贷行为时的主观善意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同时对《破产法》第32条中“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讨论。
田丽晶[4](2016)在《“贷新还旧”抵押担保司法适用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贷新还旧"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银行贷款期限已到,不能按时偿还,又申请款项用来清偿之前贷款的行为。此现象在信贷领域中大量存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效力争议较大。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承认了 "贷新还旧"的效力,虽然说明了其合法和正当性,但对贷款行为来讲,该类贷款却存在两面性。其积极方面是可以不严格受诉讼时效的限定,而且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明确,还可以要求企业改善担保条件,降低贷款的风险。消极方面是有可能对社会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淡化了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而且还可能存在银行在"贷新还旧"交易过程中疏忽等情况,导致引出大量"贷新还旧"的案件纠纷,尤其是对于抵押担保等合同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同一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判决也可能不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对"贷新还旧"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说明,但对于抵押等其他担保情形没有明确。在实际生活中,怎么区分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的真实意思怎么判定,抵押担保形式如何行使等问题还不明确,本文通过对"贷新还旧"案件事实、法院裁判、由案例引出相关法律问题等分析,总结了 "贷新还旧"的特征和合法性、"贷新还旧"的认定问题,着重分析了"贷新还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及抵押权的行使,对"贷新还旧"抵押担保等法律问题的适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关倩[5](2013)在《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 ——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文中认为能动司法源生于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司法现象的本质以及基于司法自由裁量权所附生的重要存在。能动司法同时又是当代中国司法中一个方兴未艾的存在。一直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于中国是否需要能动司法、如何进行能动司法,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和探讨。论题“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包含着双向的努力:一方面,将能动司法放置在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考察,从法理学角度对能动司法的语源、性质及实现路径进行研判分析;一方面,以民商事疑难案件类型作为研究载体,着重论述因受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审判难题,分析难题的起因、形成过程,带着问题意识,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尝试通过多种法律方法的交互适用,揭示法律方法对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全文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本文开篇从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分析着手。我国的能动司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回应型司法,包含“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这一终极价值判断。由于宪政制度的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本质差异。但两个语词在结构上相近,具有共同的意义内涵,这就是法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救济实质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两者共同蕴涵的现代法治治理要素。由于本文关注的是方法性的实用技艺,因此司法能动主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能动司法的法律方法帮助解答如何实现能动司法价值目标,即司法者不仅要执行规则还要发现法律,不仅要具备规则意识还需具备问题意识,从而最终实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司法从实然向应然的跨越。论题剖析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对法律方法的司法意义进行再认识。第二部分,本文介绍民商事审判中与能动司法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四种法律方法,包括政策考量、价值考量、类型化裁判方法及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政策考量是建国以来我国司法的传统,在当代中国它一直在发挥着回应转型社会种种矛盾的司法职能。但政策考量需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因此本文不仅探讨了政策考量的必要性,也同时探讨了政策考量的程序性规制。价值考量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带有显着的利益平衡特性。类型化裁判方法与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针对法律存在疏漏并需要及时填补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清之时,需要通过类型化裁判方法总结归纳不同案件中的类似要件事实,从而总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而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可以填补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或衔接上的空白。从四种法律方法的分析可见,能动司法不仅是指各级审判组织及法官在个案或类案中行使包含价值判断的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法院对当代转型社会司法需求的整体性回应,这种整体性回应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之内,还体现在诉讼程序之外的审判功能的延伸领域。此外,论文还分析了调解方法的能动效能。调解可并用法、情、理,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案内案外的矛盾,达到彻底平息纠纷的效果。论文以带有普遍性的民商事审判难题作为分析素材,从典型案例的“案情一判决一评析”入手,分析针对疑难案件类型的普遍司法模式,全方位地展示了能动司法法律方法的独特价值。
舒小庆[6](2012)在《商业银行信贷的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文中指出信贷是现代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信贷离不开书面合同,最为常见的包括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合同主体缔约资格、履约能力、意思表示、缔约形式与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欠缺;在合同履行时,夫妻离婚时借款偿还、抵押权的最终实现、银行主张权利的法律时效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加强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大课题。
白玉鹏[7](2011)在《信托公司、交易所和三合公司贷款保证效力案的分析》文中认为贷款保证纠纷案在审判实践中是比较多的一类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就是“借新贷还旧贷”的贷款保证纠纷案,这类案件中对“借新贷还旧贷”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通过对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和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贷款保证纠纷案的介绍,以“借新贷还旧贷”的法律分析为基础,对本案中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证责任的承担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整理本案的法律关系,从而引出了贷款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和保证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争议的焦点,一、本案“借新贷还旧贷”及对保证效力的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本案系争合同的解释及对保证效力的影响。通过对本案系争借贷合同的“借新贷还旧贷”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分析本案中保证的效力,明确本案中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本案系争合同进行了解释,这一解释对“借新贷还旧贷”的法律问题产生了极大地影响。进一步影响了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借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是否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贷还旧贷”为必要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谭清艳[8](2011)在《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民商事案件中,金融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一直位于金融案件之首,大部分贷款合同纠纷都会涉及担保问题,借贷纠纷常常与其担保纠纷纠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诉讼。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明晰,争议的焦点也多集中在担保纠纷上面,这从最高院公报的案例中可见一斑。因此,笔者主要通过归纳分析方法、演绎推理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试图抛砖引玉,给银行部门防范法律风险,寻找一条可行之路。本文主要采用了归纳分析法、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法解释学、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述了银行贷款担保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并提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论述了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主要介绍了贷款担保合同的性质、特征及银行贷款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了银行贷款担保诉讼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保证期间性质的争议、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情形下的认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时的认定、借新还旧的处理、《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公司法》对银行担保实现的阻碍及救济途径。这部分主要采用了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各种观点,然后得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分析了银行贷款担保存在问题的法律原因及社会原因。法律原因方面,主要是由于《担保法》的不完善,《物权法》侧重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对银行抵押权的救济,《公司法》在扩大公司自治的同时也对银行实现担保产生了影响。第四部分提出了对银行贷款担保诉讼中法律风险的控制措施:第一,司法的角度,法院在审理贷款担保诉讼时,应坚持一种理性的思维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第二,银行的角度,银行应加大对抵押物及担保公司章程的审查力度,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催收债务,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切实防范企业逃废债务。结论部分,对整个文章的观点进行梳理总结,对自己的观点再次进行强调。
汪世荣[9](2005)在《“以贷还贷”纠纷中的保证人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为对象》文中指出成文法体系下法律规则确定性程度的考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而成为可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比较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的认定,在不同判决中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标准,对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给出了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理由,未能同案同判。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判决并存的现状表明,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不啻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乱的。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抑制经济生活中保证人角色的发挥,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
黄金魁[10](2004)在《"银川啤酒厂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文中提出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1998年,农行中宁支行与银川啤酒二厂先后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746万元,均由银川糖厂提供保证担保。1999年初,因银川糖厂被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致使贷款的保证担保悬空。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农行中宁支行与银川啤酒厂进行多次协调,对746万元贷款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由银川啤酒厂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
二、借款方贷新还旧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借款方贷新还旧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保证和债务加入区分之必要性 |
第一节 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导致区分困难 |
第二节 二者的差异性导致区分之必要性 |
一、债务加入的连带关系与保证的从属性 |
二、保证的补充性 |
三、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
四、保证的书面形式 |
五、差异小结 |
第二章 经济利益标准及其反思 |
第一节 德国的经济利益标准 |
第二节 对中国司法界的影响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说 |
二、转变为经济利益标准 |
第三节 对经济利益标准的反思 |
一、保证也可能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 |
二、经济利益标准抽象且难以认定 |
三、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忽视意思表示解释 |
第三章 保证和债务加入区分标准的构建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构建 |
一、明确约定为“保证”、“债务加入” |
二、从承诺函形式、用语做意义推断 |
三、从履行债务的顺序考虑 |
四、从承诺函出具的时间考虑 |
五、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小结 |
第二节 以利益状况为中心的构建 |
一、对利益状况的总体性思路 |
二、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利益关联程度考虑 |
三、对疑义情形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3)贷款加速到期条款中扣款还贷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介绍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 |
(三)案件中具有争议的问题 |
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 |
(一)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概述 |
(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 |
三、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抵销权 |
(一)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 |
(二)存款与抵销对象 |
四、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破产撤销权 |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之主观要件 |
(二)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贷新还旧”抵押担保司法适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贷新还旧"实践案例 |
(一) 农行博尔塔拉分行与新诚基公司、天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 陕西工行营业部与中航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 南昌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东湖华亭商场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
二、"贷新还旧"概述 |
(一) "贷新还旧"的概念与特征 |
1. "贷新还旧"的概念 |
2. "贷新还旧"的特征 |
(二) "贷新还旧"的合法性分析 |
1. "贷新还旧"合法性的立法分析 |
2. "贷新还旧"合法性的实践分析 |
(三) "贷新还旧"的认定 |
1. "贷新还旧"的认定条件 |
2. "贷新还旧"的具体认定 |
三、"贷新还旧"抵押担保问题分析 |
(一) "贷新还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
(二) "贷新还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问题 |
(三) "贷新还旧"抵押权的行使问题 |
1. "贷新还旧"抵押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
2. 特殊情形下"贷新还旧"抵押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 ——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一、能动司法的他山之石 |
二、能动司法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目标 |
第一章 能动司法的语源分析及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能动司法的语源分析与域外考察 |
第二节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
第三节 法律方法之司法意义的再认识 |
第二章 政策考量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司法政策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价值 |
第二节 能动司法视角下政策考量机制的建构 |
第三节 以政策考量方法解决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认定难题 |
第三章 价值考量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价值考量标准的选择与适用方法 |
第二节 从企业改制纠纷考量民意与司法的理性互动 |
第三节 从优先购买权纠纷考量小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 |
第四章 类型化裁判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类型化裁判方法的两种展开路径 |
第二节 以类型化裁判方法解决涉建工程商事主体的认定难题 |
第三节 以类型化裁判方法解决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的认定难题 |
第五章 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以商事交易习惯、国际惯例填补保理案件裁判规则 |
第二节 以碰撞漏洞填补方法确认混合担保内部求偿权规则 |
第三节 以能动调解方法填补再审审查程序规则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商业银行信贷的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一) 合同主体缔约资格的风险防范。 |
1.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防范。 |
2.银行对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的风险防范。 |
3.未成年人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 |
(二) 合同主体履行能力的风险防范。 |
1.核实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
2.核实法人的相关真实信息。 |
(三) 合同缔约形式的法律风险防范。 |
1.强制登记 (登记生效) 的风险防范。 |
2.选择登记 (登记对抗) 的风险防范。 |
(四)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风险防范。 |
1.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抵押合同风险防范。 |
(1) 严格担保审查程序。 |
(2) 审核无权代理的主要情形。 |
2.新贷款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风险。 |
(1) 针对保证人以旧还新。 |
(2) 针对抵押人借新还旧。 |
(五) 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风险防范。 |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一) 夫妻离婚时借款合同履行的风险及防范。 |
1.提起诉讼, 将原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
2.采用债务明确法。 |
(二) 抵押合同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1.抵押人故意骗贷行为的风险防范。 |
2.立法造成的抵押权实现风险防范。 |
3.抵押物自身的风险防范。 |
(三) 银行主张权利的法律时效风险防范。 |
1.尽量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 |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补救方式。 |
(7)信托公司、交易所和三合公司贷款保证效力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本案介绍 |
一、本案案情回顾 |
(一)、本案案情 |
(二)、本案经过的审理程序 |
二、本案审理情况 |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 |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
一、本案"借新贷还旧贷"的认定及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
(一)、本案"借新贷还旧贷"的法律关系 |
(二)、本案"借新贷还旧贷"的法律分析 |
(三)、本案"借新贷还旧贷"及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
二、本案合同内容的解释及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
(一)、本案合同内容的解释 |
(二)、本案合同内容解释的分析及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
第三章 本案的法律思考 |
一、本案中《担保法解释》的适用 |
(一)、本案中《担保法解释》适用的分析 |
(二)、本文对《担保法解释》适用的观点 |
二、本案合同解释的法律思考 |
(一)、本案的人民法院对合同解释的依据 |
(二)、合同解释的法律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一章 贷款担保概述 |
一、贷款担保的性质 |
(一) 从属性 |
(二) 补充性 |
(三) 相对独立性 |
二、银行贷款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
一、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疑点 |
(一) 保证期间的性质 |
(二) 保证期间未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形 |
二、保证责任类型的确定 |
三、借新还旧的处理 |
四、《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规定对银行债权实现的影响 |
五、《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对银行债权实现的阻碍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银行贷款担保诉讼中存在问题的法律原因及社会原因 |
一、《担保法》 |
二、《物权法》 |
三、《公司法》 |
(一) 《公司法》第16条之缺陷 |
(二) 《公司法》对外担保制度的根源及缺陷 |
四、我国银行贷款担保诉讼中存在问题的社会原因 |
(一) 银行审查不严 |
(二)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
(三) 外因方面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贷款担保诉讼中法律风险的控制 |
一、司法的视野 |
(一) 坚持理性的思维 |
(二) 正确适用法律 |
(三) 掌握正确的审判技巧 |
二、银行的角度 |
(一) 加大审查力度 |
(二) 及时行使请求权 |
(三) 防范企业逃废债务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以贷还贷”纠纷中的保证人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贷还贷的表现样态 |
二、以贷还贷的例外情形 |
三、以贷还贷认定的标准 |
四、以贷还贷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
五、以贷还贷中保证人抗辩权的范围 |
六、以贷还贷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
(10)"银川啤酒厂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1. 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
2. 借款合同未到期,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3. 可否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三、案件引发的思考 |
1. 借新还旧的担保应符合法律规范。 |
2. 规范信贷档案管理。 |
3. 加强对客户的贷后管理。 |
4. 依法维权应讲究策略。 |
四、借款方贷新还旧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2]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D]. 万婷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贷款加速到期条款中扣款还贷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D]. 张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贷新还旧”抵押担保司法适用分析[D]. 田丽晶. 黑龙江大学, 2016(06)
- [5]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 ——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D]. 关倩. 南京师范大学, 2013(04)
- [6]商业银行信贷的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J]. 舒小庆.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2(04)
- [7]信托公司、交易所和三合公司贷款保证效力案的分析[D]. 白玉鹏. 兰州大学, 2011(11)
- [8]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谭清艳.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以贷还贷”纠纷中的保证人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为对象[J]. 汪世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6)
- [10]"银川啤酒厂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 黄金魁. 金融经济(宁夏),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