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哲[1](2021)在《网购刷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连年攀升的用户数量孕育着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与此同时,伴之而生的刷单问题阻碍着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刷单行为进行界定并给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因而在实践中对该行为如何进行合法合理的规制便引发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充其量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舆论热潮下的“刷单入刑”以及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以刑事方法处理该问题的做法引人深思,非法经营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不仅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而且无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得相应罪名“口袋化”倾向越来越明显,非法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的适用同样存在局限。刷单行为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因素,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该不法行为的壮大。判断刷单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秉持刑法谦抑精神,对该行为是否具备刑事可罚性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本文意欲通过对网购的特征及刷单行为本质的分析,结合法院刷单入刑的典型案例,来论证网购刷单行为不具备刑事可罚性,以期能够对未来合理的规制该问题提供借鉴。
严玉喜[2](2021)在《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网络科技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抢占市场,依靠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虚拟性,采取虚假广告、刷单炒信等的方式对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不符实际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电商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是在利益驱动下做出的,包括多种不法行为,侵害网络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法律规制,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经营环境,实现商家利益和消费便利的双赢。但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针对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款尚有不足,无法进行全面的规制管控,对电商虚假网络宣传行为的惩罚规则也亟需完善。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介绍了有关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理论,以及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概述,详细论述了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其特征包括手段的技术性、方法的多样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传播的快速性,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虚假广告推销、虚假商品参数、虚假刷单炒信和网络水军煽动,基于此提出,对电商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维护公平竞争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现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现行法律规定中分析不足之处,主要有: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平台义务规范不完善、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涉案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第四章是域外关于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通过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研究,总结其所长之处,给我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对电商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有清晰界定;其次,完善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使针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制定完备的电商义务规范,最后,提出完善电商监督监管机制的建议。
宋志超[3](2021)在《电商直播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电子商务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新增的流量红利殆尽,获客成本攀升。与此同时随着智能硬件设备技术的不断突破、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移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和内容平台相互融合产生的直播电商模式将为产品服务的推广和宣传、销量的增加以及营销模式的创新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直播电商具有渠道多元、行业门槛低、实时性互动性强等特点,但是这些优势和特点在推动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违法风险增加,为虚假陈述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给直播电商的监管和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就目前而言直播电商的法律体系主要以行业规范为主,辅之以部门规章,规范的体系性缺失导致适用的混乱,执法无依据,无法正确认定主播的虚假陈述、责任分配问题。故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着手,理清监管责任,构建监管体系:宏观视角下以直播平台为抓手,明确当前行业现状中直播平台的参与主体、商业模式以及直播的类型,为正确理清主体间法律关系、责任分配要素奠定基础;同时在“自己责任”为基础的法学背景下,平台对主播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须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故本文借鉴过错理论、报偿理论、风险责任控制理论及内容责任控制理论阐释新兴的直播带货场景下平台需履行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微观视角下,作为直播电商的另一主体——主播(包括MCN机构)是制度设计时需考虑的另一重要对象。其一,从行政监管角度而言,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推广销售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广告,主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主播的宣传推广行为与导购行为之间有何区别;其二,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虚假陈述?应当如何分配责任?通过文章二、三章的铺垫,明晰了直播电商中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商业模式,为第四章提出监管对策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前述分析提出以下监管框架与责任分配的构想:第一,明确监管体系与监管主体,在促进电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审慎监管,同时以直播平台的监管为统领构建直播电商行业秩序;第二,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的入手,谋划科学、高效的监管格局:事前监管注重行业准入机制的设立,从平台与主播(以及MCN机构)两方入手,制定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事中监管注重平台的自治与合规经营,通过建立用户参与治理的规则体系、平台分级治理的制度体系为直播电商的内容管理、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提供可行的方案;事后监管则从责任分配的角度入手,界定直播电商中虚假陈述的性质,分别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主播(包括MCN机构)与平台责任分配的方法。
梁敬祎[4](2021)在《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流量”成为衡量作品热度、明星人气与商业价值的标准、计算广告收益的重要数据。与此同时,部分经营主体为了赚取超额利润,通过购买流量的方式“提升”商品的口碑,形成了“流量造假”的产业链。互联网营销中的“流量造假”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破坏互联网生态环境,同时也给文化产业带来不利影响。我国在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方面有待规制,监管措施缺失,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指引作用。文章通过分析互联网“流量造假”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明确“流量造假”行为标准,完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健全监管体系,同时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为遏制和处理该现象提供参考。
张亦驰[5](2021)在《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直播带货”成了商家销售新秘诀,“直播带货”创造了许多销售奇迹,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并参与进网络直播带货的热潮这种新零售模式甚至催生了“直播销售员”这一新职业。这种营销新形式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为许多产品打开了销路,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网络直播带货”中出现了大量的虚假宣传问题,不仅引发了消费者的吐槽,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网络直播带货的乱象,暴露出了直播缺乏监管、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消费者权利受损、主播与商家责任难辨等一系列问题,此类乱象,应当在厘清“直播带货”的模式后,根据不同直播类型,确定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分类探讨主播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包括直播中对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虚假宣传,对主播、商家、互联网直播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一一辨析。
冯田田[6](2021)在《论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电子商务平台也随之崛起,传统的广告、商品销售等早已融入其中。但现有法律以及机制却无法很好地规制网络虚假宣传等涉及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平台如何自治?政府如何对平台企业以及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随之应运而生。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案例以及域外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及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尝试分析如何更好地实现关涉网络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方主体的合作与协同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首先是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是论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越来越多,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等却不尽完善,因此进一步探讨和重申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第一章是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部分,该部分论述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其次,是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与相似概念的比较分析,厘清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状态。第二章是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法理上的分析,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依存环境是网络,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即时交互性等特点,导致了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和认定难度加大,因此需要从法理上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要素、客观要件、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论证。第三章是结合现实案例对以上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第四章是对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的现状进行整理,找出我国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存在的不足,从而发现在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时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五章是通过域外各国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得出对我国法律规制的启示。第六章是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寻求中国之策。
刘海川[7](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莫丽莹[8](2020)在《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在现今的互联网环境中随处可见,其与传统的虚假宣传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其依托于互联网环境,使其能够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造成了更大的影响和危害,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利。而我国网络市场经济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网络相关立法尚不成熟,对于网络虚假宣传的立法也不完善。实践中一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规定进行司法裁决和监管,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体,在操作性和适用性上有所欠缺,在理解和运用上都比较混乱。而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和效率不高的监管手段也难以应对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无法有效的实现全面的监管。不论是为了营造安定有序的互联网环境,还是保护网络上消费者的正当权利,都亟待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先进的监管手段来加强对网络虚假宣传的规制。本文以对网络虚假宣传的理论分析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尝试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再通过分析其特征和常见的表现形式,来进一步的阐述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文章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对于其规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措施:(1)在原有法律基础之上,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修改,扩大法律的规制范围,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加强地方针对性立法,规制新型网络虚假宣传行为。(2)针对现实生活中被侵权人的损失通常难以得到充分救济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赔偿额标准,扩大赔偿范围。(3)针对目前法律规定有限、且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的情况,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困境。(4)案例的指导作用是明确且具体的,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所以最高法可以发布一系列指导案例,给予法官更加明确的指引。(5)针对网络案件司法管辖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考虑引入最密切原则等来确定管辖权。(6)针对目前行政机关执法重叠、监管效率低下等现象,加强权责划分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王之晓[9](2020)在《论商业宣传中的引人误解》文中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将商业宣传中引人误解的行为与虚假行为进行区分,再以传统的引人误解为切入点研究虚假宣传行为缩小了第八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和时代精神。将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在商业宣传的范围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属性即竞争法属性的体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引人误解的新表达为基础,借鉴域外法律对引人误解认定的相关规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范围及类型需要区分研究。虚假的商业宣传具有欺骗性,违背了传统的诚信原则,降低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原有的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都应纳入虚假商业宣传的范围内;虽然学术界认同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属于误导性行为,现行法律中仍然没有明确认定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属于误导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带来的司法认定问题仍然可能存在;域外法律规定引人误解的遗漏属于具体的误导性行为类型,引入商业宣传中引人误解的遗漏行为,符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是确保三元叠加法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重要方式,是经营者尽到专业勤勉的应有之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更新了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后果要件的规定。首先,将经营者排除在外,确定消费者为引人误解的行为对象。其次,对引人误解的认定标准进行归纳,以传统的三原则标准为基础,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体现的时代精神,提出“相关消费者的普遍注意原则”和“重要信息和主要部分相结合”的二元标准。
杨曦[10](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二、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网购刷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网购刷单行为概述 |
一、刷单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 刷单行为的概念 |
(二) 刷单行为的构成 |
(三) 刷单行为的成因 |
二、我国对刷单行为的规制现状 |
(一) 电商平台的自我监管 |
(二)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刷单入刑的实践探索与理论争议 |
一、刷单入刑的司法实践 |
(一) 案件简介 |
(二) 案件争议焦点 |
(三) 案件意义 |
二、刷单入刑的理论争议 |
(一) 支持入罪说 |
(二) 反对入罪说 |
三、观点选择——刷单入刑之否定 |
(一) 李某非法经营案分析 |
(二) 董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刷单无罪的理论解读 |
一、刷单行为的本质是违法行为 |
(一) 刷单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 刷单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评价系统 |
二、网购的特点消解刷单的危害性 |
(一) 网购具有虚拟性 |
(二) 网购中信息的选择具有主观性 |
(三) 网购争议处理具有多样性 |
三、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 |
(一) 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实践与争议 |
(二) 刑法谦抑性在规制刷单行为中的适用 |
四、基于当前法律规定的考量 |
(一) 对网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刷单无罪论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购刷单行为规制路径探究 |
一、网购刷单治理的现有不足 |
(一) 对刑法过度依赖 |
(二) 责任主体缺失 |
(三) 消费者监督作用弱化 |
二、非刑事手段的规制路径探究 |
(一) 强化信用工具的惩戒作用 |
(二) 明确刷单行为责任主体 |
(三) 提高消费者自身购物识别能力 |
(四) 平台改进自身评价系统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概述 |
2.1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及特征 |
2.1.1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 |
2.1.2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特征 |
2.2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
2.2.1 虚假广告推销 |
2.2.2 虚假商品参数 |
2.2.3 虚假刷单炒信 |
2.2.4 网络水军煽动 |
2.3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3.1 维护电商经营者公平竞争权 |
2.3.2 保护消费者权益 |
2.3.3 净化网络市场竞争环境 |
3 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3.1.2 《广告法》的规制 |
3.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
3.1.4 《电子商务法》的规制 |
3.2 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行为构成要件不明确 |
3.2.2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
3.2.3 平台义务规范不完备 |
3.2.4 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 |
3.2.5 涉案管辖权难以确定 |
4 域外关于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及借鉴 |
4.1 域外关于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
4.1.1 英美法系有关规定 |
4.1.2 大陆法系有关规定 |
4.2 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4.2.1 细化相关法律规范 |
4.2.2 加强行业监管 |
4.2.3 明确管辖权 |
5 完善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明确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
5.1.1 确认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实施主体 |
5.1.2 明确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违法性标准 |
5.1.3 注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后果 |
5.2 完善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
5.2.1 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
5.2.2 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 |
5.2.3 明确损害赔偿标准 |
5.3 制定完备的电商义务规范 |
5.3.1 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 |
5.3.2 定期信用公示,优化信用管理 |
5.4 完善电商监督监管机制 |
5.4.1 构建全网络电商经营者数据库 |
5.4.2 构建电商经营者信用监管平台 |
5.4.3 构建多元化协同监管模式 |
5.5 明确涉案司法管辖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电商直播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辛巴团队带货“假燕窝”事件 |
第二节 电商直播的虚假陈述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提出问题 |
一、直播平台责任设置与监管路径的问题 |
二、主播带货行为性质认定困境 |
第二章 电商平台直播模式与责任来源分析 |
第一节 电商直播模式概述 |
一、直播参与主体概述 |
二、电商直播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电商直播平台责任理论来源 |
一、过错理论 |
二、报偿理论 |
三、控制力理论 |
四、风险责任理论与内容责任理论 |
第三章 广告法视角下主播带货行为性质认定 |
第一节 主播“带货行为”的广告构成要件分析 |
一、商业合作关系下“广告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
二、雇佣关系下“广告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
第二节 广告法视角下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现状 |
第四章 电商直播中虚假陈述的监管路径 |
第一节 监管制度设计重点 |
一、明确直播监管主体 |
二、建立科学监管体系 |
第二节 事前规制——健全行业准入制度 |
一、主播的准入规则 |
二、直播平台的准入规则 |
第三节 事中规制——创新平台自治机制 |
一、建立用户参与治理体系 |
二、完善平台分级治理机制 |
三、设立主播黑白名单制度 |
第四节 事后规制——理清市场主体责任 |
一、主播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配 |
三、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分配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对于流量造假行为的研究 |
(二)对于流量造假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 |
(三)对于互联网平台责任与义务的研究 |
三、论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概述 |
第一节 “流量造假”的界定 |
一、“流量造假”的定义 |
二、“流量造假”行为与刷单行为的区别 |
第二节 “流量造假”现象的产生原因 |
一、原生广告的广告主依据传播效果与利益转化选择合作对象 |
二、点击量、播放量高可获得平台推荐 |
三、新媒体营销方式使普通人因“流量”获取收益 |
第三节 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的表现形式 |
一、购买虚假粉丝、转发数量 |
二、平台自身与内容发布方自身对流量造假 |
三、通过手机群控软件实现批量操作进行刷量 |
第四节 “流量造假”对经济社会秩序的危害性 |
一、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
二、对广告主和经营者的危害 |
三、对相关竞争者和行业市场的危害 |
四、对互联网生态的危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行为性质认定及其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流量造假”行为性质的分析 |
一、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
二、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规制“流量造假”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对“流量造假”行为的立法与规制手段 |
二、我国对“流量造假”行为规制面临的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及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
一、国际示范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
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
三、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
四、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外收视率等数据的监测方式 |
一、美国行业协会与立法机关协同监管模式 |
二、英国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第三方监测机构调查模式 |
三、日本媒体联合出资设立第三方机构调查模式 |
第三节 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规制“流量造假”行为的启示 |
一、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立法 |
二、加强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三、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管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规制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出台司法解释对“流量造假”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界定 |
一、明确“流量”的定义 |
二、明确“流量造假”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明确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一、加大处罚力度 |
二、设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程序 |
第三节 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
一、互联网平台严格审核机制、加强技术创新 |
二、健全互联网平台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
三、明确互联网行业组织行业标准 |
第四节 健全多部门的协同监管体系 |
一、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
二、健全共同执法机制 |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协同监管 |
第五节 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 |
一、建立联合多家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
二、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直播带货典型问题 |
(一)案例介绍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3.案例三 |
(二)直播带货典型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 |
1.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商品信息 |
2.直播带货下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
3.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交易及流量 |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有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网络直播带货的模式分析 |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三)直播带货主播的主要义务分析 |
(四)直播中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要约 |
(五)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问题分析 |
1.网络直播虚假宣传的表现与内容 |
2.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
3.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性质分析 |
三、网络直播带货法律责任分析 |
(一)网络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责任 |
1.“有店铺”模式主播的责任 |
2.“无店铺”模式主播的责任 |
(二)网络直播带货实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
1.实际销售者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
2.实际销售者不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
(三)网络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1.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论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概述 |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 |
1、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界定 |
2、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
3、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与类型分析 |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性 |
1、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
3、严重破坏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 |
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的法理分析 |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观特性 |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要素 |
(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客观要件 |
(四)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案例评述 |
(一)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拼多多商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二)天津市晨洁华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
(三)典型案例评述 |
四、我国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困境 |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1、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
2、《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
3、《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我国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
1、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明确 |
2、“引人误解”的概念在法律规制上界定不清 |
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机制不完善 |
4、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规制的法律较为分散 |
5、网络平台监管的义务规定不完善 |
五、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域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加拿大 |
(四)日本 |
(五)德国 |
六、我国完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 |
(一)加强数据监管,完善网络空间治理 |
(二)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为规制网络虚假宣传提供法律依据 |
(三)明确虚假宣传的法律内涵,配套出台网络经济的司法解释等 |
(四)完善、确认、统一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评价机制 |
(五)设立并推广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络法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网络虚假宣传概述 |
2.1 网络虚假宣传的界定 |
2.1.1 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 |
2.1.2 网络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
2.2 网络虚假宣传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
2.2.1 网络虚假宣传的特征 |
2.2.2 网络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
3 我国网络虚假宣传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有关网络虚假宣传的规定 |
3.1.1 法律层面 |
3.1.2 行政规章层面 |
3.2 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规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相关立法不完善 |
3.2.2 赔偿标准不明确 |
3.2.3 监管机制不完善 |
3.2.4 司法管辖权难以确定 |
4 域外治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经验及借鉴 |
4.1 英美法系有关规定 |
4.1.1 美国 |
4.1.2 英国 |
4.2 大陆法系有关规定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3 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 |
5 我国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修订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地方性立法 |
5.2 明确赔偿标准 |
5.3 针对网络虚假宣传颁布司法解释 |
5.4 针对网络虚假宣传发布指导案例 |
5.5 完善司法管辖权 |
5.6 完善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商业宣传中的引人误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商业宣传中引人误解的法律规定 |
1.1 商业宣传与引人误解 |
1.1.1 商业宣传的竞争法属性 |
1.1.2 商业宣传与广告宣传的关系 |
1.1.3 网络时代商业宣传的新形式 |
1.2 我国引人误解法律规定的更新 |
1.3 国际公约和欧盟法律文本的规定 |
1.3.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3.2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 |
1.3.3 《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 |
第2章 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的关系 |
2.1 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关系重塑 |
2.1.1 引人误解和虚假的结合 |
2.1.2 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包含 |
2.1.3 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区分 |
2.2 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合理性 |
2.2.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 |
2.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效率取向 |
2.2.3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
第3章 商业宣传中引人误解的类型及认定标准 |
3.1 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 |
3.1.1 通说定义 |
3.1.2 案例分析 |
3.2 引人误解的遗漏 |
3.2.1 域外定义 |
3.2.2 引人误解遗漏规制的合理性 |
3.2.2.1 符合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
3.2.2.2 对三元叠加法益的必要保护 |
3.2.2.3 消费者倾斜保护的重要方式 |
3.2.2.4 专业的勤勉 |
3.3 引人误解的帮助行为 |
3.4 引人误解的认定标准 |
3.4.1 引人误解的行为对象 |
3.4.2 相关消费者的普遍注意原则 |
3.4.3 重要信息和主要部分相结合 |
第4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网购刷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究[D]. 刘哲. 兰州大学, 2021(02)
- [2]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D]. 严玉喜.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电商直播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D]. 宋志超.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4]互联网营销中“流量造假”法律规制研究[D]. 梁敬祎.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D]. 张亦驰.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论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D]. 冯田田. 青海师范大学, 2021
- [7]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8]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D]. 莫丽莹.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9]论商业宣传中的引人误解[D]. 王之晓. 南昌大学, 2020(01)
- [10]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