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责任法与“当面点清”原则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袁建刚[1](2021)在《法经济学视野中的侵权法——风险预防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事故风险预防责任规则不明是大量侵权纠纷的根源,风险预防应被确立为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卡拉布雷西提出风险预防理念至今已逾大半个世纪,但法学仍未系统地接受它,部分原因在于对其逻辑完备性的质疑,另一方面源于对其原理缺乏系统简明的阐释。风险预防理论主要关注两个问题:风险预防和实体行为激励。关于风险预防不存在原理争议,可将其原理概括如下:若一方未采取社会最优预防,责令该方承担其提高预防水平至社会最优所能避免的社会损失,就可促使其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只要责任规则满足这一条件,就总是有效率的,并且,当一方未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而致事故发生时,法庭总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在实体行为激励问题上则存在诸多混乱和争议,其根源在于追求一个逻辑上不合理的目标:构建责任规则激励行为人同时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和社会最优行为水平。
汤淡宁[2](2012)在《证明责任实践问题及理论辨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围绕证明责任,从立法、理论、到实践,归纳总结并阐释了作者的观点。第一部分,首先,从对证明责任法律规定的演进考察,指出立法对于证明责任内涵的界定不清,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规定的缺失,以及学者对于举证倒置的质疑。其次,从具体案例出发,指出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的应用难题。第二部分,对证明责任的内涵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两个方面,进行理论梳理,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及评价。对于证明责任内涵,在认识上有一个从行为责任再到双重含义并更加注重结果责任的深入过程,本文采双重责任说。对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各类教材及专着或从国别、或从时间维度对学说进行介绍,本文试图从新的角度进行整合,对主要学说理论予以归纳。第三部分,针对立法缺失,提出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及侵权等几种纠纷类型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尤其是所有物返还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理论界较少涉猎的领域。并呼应第一部分中的案例,提出笔者对于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
刘婧[3](2007)在《性骚扰的侵权法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性骚扰现象由来已久,如何在法律上对其界定,如何建立有效的反性骚扰制度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立足于国内性骚扰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从侵权法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例证分析、逻辑分析等多种论证研究方法,对弱势群体(包括男性)受到性骚扰侵犯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应以法律规范为主,以社会配套制度为辅的防范机制,力图为创造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及构建我国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首先对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界定作了比较分析,并从侵权法角度对当下各国针对性骚扰现象的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作了对比分析,在基于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骚扰防治中的几大难题,参考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有关的理论和制度,探讨我国寻求应对性骚扰行为的合理法律框架与社会配套制度。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性骚扰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考察了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由来,分析了性骚扰的法律特征,归纳了性骚扰的基本类型。在对性骚扰的概念界定中,笔者认为将性骚扰作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界定,突破了工作场所性骚扰范围,更符合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为便于将性骚扰作为一个整体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打破了将性骚扰限定于工作场所的传统观点,转而从侵权法角度,按照性骚扰发生的环境或背景不同,并根据其所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将其分为一般性骚扰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并由此分别确定两种类型所对应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和工作场所中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从侵权法角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明确性骚扰侵害的客体本质是善良风俗保护下的合理利益。本部分首先阐明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从保护权利扩张到保护合法的利益,从而推导出性骚扰侵害的客体本质也从单一的人身权利扩展到善良风俗保护下的合理利益。第二,将性骚扰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工作场所中的侵权责任。一般责任的构成,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构成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行为具有反复性与持续性;二是行为人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第三部分对性骚扰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研究。本部分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对于性骚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在对比理论界关于性骚扰的归责原则的一般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一般性骚扰属于一般侵权,对行为人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工作场所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它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应完全推行过错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而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被告负一定举证责任”为补充。二是是否需要建立惩罚赔偿金制度。由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一般性的赔偿不足以惩戒行为人。笔者认为,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有必要建立惩罚赔偿金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如何完善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配套制度进行了探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讨论:首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性骚扰防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法律缺乏对性骚扰的概念界定、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是诉讼法没有相应措施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使受害人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三是在防范性骚扰的措施中,公法与私法没有很好地衔接,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预防和救济体系,不能有效防范性骚扰。其次,在防范性骚扰的法律制度构建中,笔者认为我国可通过逐步制定司法解释、人格权法或民法典以及统一的《反性骚扰法》来完善实体法律;在程序法方面,笔者创造性地提出可考虑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设立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劳动公益诉讼机制,以使法律全面、多方位地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笔者认为除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外,还要使社会相关制度相互协调,有效整合各种有利资源。并且需要我们在生活中对于女性及其工作持正确的评价,男女平等的观念应朝着更健康文明的方向转变。最终,通过社会全方位的协作努力,使性骚扰问题得到控制并逐步消失。期望本文通过以上努力,能为当前中国学界对性骚扰的现象的深刻分析和探讨提供一个切入点和考查角度。
姚旭斌[4](2003)在《民事审判实践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文中研究指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但举证责任分配同时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最终应当为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服务。本文在考察国外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更具有实务价值的是主观具体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客观举证责任,需要法官分配的是主观具体的举证责任,与此举证责任分配对象相对应,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应是法官裁量。法官在裁量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实体法的价值取向、程序公正、程序效率、社会效果等价值因素,同时重视运用推定、盖然性原则、表见证明、证明妨碍等技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陈刚[5](2001)在《证明责任法与实定法秩序的维护——合同法上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运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证明责任法概念 ,对现行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与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同 ,本文力从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合同诉讼领域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文中对合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陈刚[6](2000)在《证明责任法与“当面点清”原则评析》文中指出
二、证明责任法与“当面点清”原则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明责任法与“当面点清”原则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法经济学视野中的侵权法——风险预防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风险预防理论的基本思想与发展 |
(一)风险预防理论的基本思想 |
(二)风险预防理论的起源、发展与现状 |
(三)风险预防理论所面临的障碍及存在的问题 |
二、风险预防理论的基本逻辑 |
(一)事故风险预防:责任规则效率的充分条件 |
(二)剩余责任的分配 |
(三)实体行为激励 |
三、对风险预防理论完备性的质疑 |
四、基于风险预防理论的立法建构与司法考量 |
(一)侵权法的传统理论基础:道德责任论 |
(二)风险预防应被确立为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三)基于风险预防理论的司法考量 |
1. 社会最优预防水平的相对性 |
2. 如何激励潜在行为人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 |
3. 如何分配剩余责任? |
结语 |
(2)证明责任实践问题及理论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涉及证明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缺陷 |
一、 证明责任内涵的质疑和辨正 |
二、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窄化 |
三、 举证责任倒置 |
第二节 证明责任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
一、 缺乏对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原则规定 |
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三、 不当得利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第二章 证明责任的理论梳理与探讨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内涵的双重含义说 |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
一、 按形式标准分配 |
二、 按法律要件分配 |
三、 按实质标准分配 |
第三章 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再议与完善 |
第一节 罗森贝克规范说: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第二节 侵权请求权的一般证明责任与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 |
一、 一般分配原则 |
二、 特殊侵权——证明责任的转移/倒置 |
三、 比例认定理论 |
四、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证明责任 |
五、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证明责任 |
参考文献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
(3)性骚扰的侵权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性骚扰的基本法律问题 |
1.1 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缘起与发展 |
1.2 性骚扰的法律调整模式 |
1.2.1 性别歧视模式 |
1.2.2 侵犯人格权模式 |
1.3 性骚扰的法律特征 |
1.4 性骚扰的基本类型 |
1.4.1 一般性骚扰 |
1.4.2 工作场所性骚扰 |
1.5 本章小结 |
2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
2.1 侵权法调整性骚扰的理论基础 |
2.1.1 现代侵权法保护范围扩大 |
2.1.2 性骚扰行为侵犯的客体 |
2.2 性骚扰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
2.2.1 一般性骚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2.2.2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2.3 本章小结 |
3 性骚扰的侵权责任 |
3.1 归责原则 |
3.1.1 一般性骚扰侵权归责原则 |
3.1.2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归责原则 |
3.2 侵权责任的承担 |
3.2.1 责任主体 |
3.2.2 责任形式 |
3.3 本章小结 |
4 完善我国性骚扰的防治制度 |
4.1 我国防治性骚扰法制的现状分析 |
4.2 逐步建立防治性骚扰的实体法律制度 |
4.3 健全防治性骚扰的程序法律制度 |
4.4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4.4.1 用人单位内部控制措施 |
4.4.2 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 |
4.5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B.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研究 |
(4)民事审判实践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 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
(二) 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
二、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研究与立法现状 |
(一)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 |
(二)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状况 |
三、 民事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及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的选择 |
(一) 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 |
(二) 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的选择 |
四、 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维度和技术机理 |
(一) 举证责任分配应考虑的价值因素 |
(二) 举证责任分配应重视的微观技术 |
五、 结语 |
参考文献 |
(5)证明责任法与实定法秩序的维护——合同法上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结语 |
四、证明责任法与“当面点清”原则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经济学视野中的侵权法——风险预防的视角[J]. 袁建刚. 现代法学, 2021(05)
- [2]证明责任实践问题及理论辨析[D]. 汤淡宁. 上海交通大学, 2012(03)
- [3]性骚扰的侵权法分析[D]. 刘婧. 重庆大学, 2007(01)
- [4]民事审判实践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D]. 姚旭斌. 苏州大学, 2003(02)
- [5]证明责任法与实定法秩序的维护——合同法上证明责任问题研究[J]. 陈刚. 现代法学, 2001(04)
- [6]证明责任法与“当面点清”原则评析[J]. 陈刚. 法学, 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