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出通知 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论文文献综述)
王裕根[1](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张先贵[2](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程其明[3](2010)在《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在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及其近郊,均出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城乡统筹等名义违规开发建设、非法入市交易的小产权房。从媒体报道、学界探讨及有关机构调查数据看,小产权房数量大、分布广、问题多、争议大、影响深,成为政府、媒体、学者、开发商及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住房问题之一。小产权房的形成、发展壮大,既有城乡土地人为分割成二个体系的不合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分税制导致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财税管理体制、农民土地宪政权利的虚置等体制性根源,也有住房市场化改革中城市高企的房价、住房保障的缺失、城市扩张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显化及其分配的不合理、法不责众以及法难责众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经验等经济、社会根源,还有地方政府监管缺位、权力寻租等管制性因素。此外,客观上小产权房买卖方市场已经形成并颇具规模,主观上不同利益主体急欲利用小产权房进行套利、逐利、分利,也是小产权房迅速蔓延并逐步坐大坐强的一个重要因素。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房屋产权法律属性问题等,关涉到现行法律法规的适足性问题。小产权房现实的热销与政策的限制,使其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对民生利益的危害已经引起了管理层高度重视,合理与否,取决于各方利益博弈的考量。小产权房面临着开发风险、交易风险、产权风险以及安全风险,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无法继承,无法对抗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小产权房还折射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的缺失、户籍制度的非理性以及公民能否自由迁徙并自由选择居所等深层次问题。针对不断蔓延并违规入市流转的小产权房,中央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既从宏观上调控小产权房开发,更从微观上规制小产权房建设或销售,同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小产权房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在设法进行规制,先后分别发布小产权房开发禁令、购买风险提示或禁止性规制政策。总体上看,小产权房现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出于耕地保护、民生改善和农民权益保障等对小产权房进行社会性规制的政策供给明显不足;规制政策的执行,经常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困境。当然,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规制似有松动迹象,探索小产权房处置的路径有借鉴意义。目前,学术界有关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研究,或是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或是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有研究主张承认小产权房开发及其入市交易的合法性,有研究主张限制或取缔,有研究折中主张合法化,但不一定商品化,多数研究主张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作不同处理。有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政策主张,或是出于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问题,或是考量资源可利用性问题,或是审视法律法规适足性问题,而有关禁建禁售小产权房的政策主张,或是出于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或是着眼农民长远生计,或是重申既有法律法规权威性,都不足以根治错综复杂的小产权房问题。鉴于小产权房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单一的法律、政治或管制层面而衍生为综合性社会问题,妥善解决之,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适足的规制政策。规制的基本路径,可以选择法律的、政治的和管理的路径。从法理上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循国际之通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重新确立公民自由迁徙权与住房权等宪制原则;二是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保护已拥有房屋财产人权利的法律,出台能够保障没有房屋之公民居住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三是因应时事变迁和环境变化,整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以政治的路径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要在小产权房相关的法律立法和决策程序中,以制度化的方式率先建构起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民意表达渠道,以切实、充分、有效地反映民意,整合其利益诉求;二是政府必须重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式合作共治:三是政府必须衡平与保护小产权房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利益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以管理的路径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改户籍制为居住制,允许城乡居民自由选择居住地和住所;二是改农村土地承包制为永佃制,赋予乡居民以“恒产”,同时建立健全包括乡居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土地交易机制与开发利用机制,增加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三是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征地,允许乡居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四是重新建构城乡居民住房开发与供给模式,将重新审视后原则上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并将之纳入合法的住房开发与供应体系。
陈桂棣,春桃[4](2003)在《中国农民调查》文中指出为自己哭泣,我们感慨。为他人哭泣,我们感动。为农民哭泣,我们感谢。多少年如一日为中国农民哭泣,我们感奋。作家陈桂棣夫妇,耗时三年,访遍安徽乡村,收集的材料和废弃的手稿,几近等身。其中艰难曲折,难以想象。听他俩哭述农民的命运,我们收获的不仅是眼泪。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5](2003)在《2002年宏观经济大事辑要》文中提出 1月1日 我国信守入世承诺下调关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海关关税总水平由15.3%下降到12%左右。在7000多个税目中,有5300多个税目的关税不同程度降低,降幅面达75%。降低关税后,工业品的平均税率为11.6%;农产品为15.8%;水产品为14.3%。我国还将按照承诺继续分步降低关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6](2002)在《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乱收费不行了》文中研究指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针对目前在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乱收费、乱加价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突出问题。日前,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11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7](2002)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中指出桂政办发[2002]6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8](2002)在《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文中提出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涉农收费管理,初步遏制了农村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三乱"现象。为进一步治理农村"三乱",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9](2001)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伊未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0](2001)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中指出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二、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出通知 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出通知 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2)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3)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小产权房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小产权房的产生与衍变 |
3.1 小产权房的现状 |
3.1.1 小产权房基本概况 |
3.1.2 小产权房开发模式 |
3.1.3 小产权房建成形态 |
3.1.4 小产权房交易方式 |
3.1.5 小产权房物业服务 |
3.2 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
3.2.1 小产权房产生的体制根源 |
3.2.2 小产权房产生的经济根源 |
3.2.3 小产权房产生的社会根源 |
3.2.4 小产权房产生的管制性因素 |
3.2.5 小产权房成因的综合分析 |
3.3 小产权房衍生的问题 |
3.3.1 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 |
3.3.2 小产权房合理性问题 |
3.3.3 小产权房风险性问题 |
3.3.4 小产权房问题综合分析 |
第四章 小产权房的现行政策及其有效性 |
4.1 小产权房形成的政策背景 |
4.2 小产权房宏观调控政策 |
4.3 小产权房微观规制政策:国家层面 |
4.3.1 经济性规制政策 |
4.3.2 行政性规制政策 |
4.4 小产权房微观规制政策:地方层面 |
4.4.1 北京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4.2 珠三角区域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4.3 成都等地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5 小产权房现行政策的有效性 |
第五章 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优化 |
5.1 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 |
5.1.1 完善土地管理立法 |
5.1.2 拓展集体土地产权权能 |
5.1.3 改革政府征地政策 |
5.1.4 完善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政策 |
5.1.5 完善农民宅基地使用政策 |
5.2 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 |
5.2.1 完善商品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
5.2.2 完善保障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
5.3 小产权房分类规制的具体政策措施 |
第六章 建构小产权房未来发展的政策框架 |
6.1 法律的路径 |
6.2 政治的路径 |
6.3 管理的路径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4)中国农民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 |
第一章殉道者 |
1骚动的路营村 |
2案惊中央 |
第二章恶人治村 |
1一切,发生在五分钟内 |
2可怕的村霸 |
3悲剧还在延伸 |
4第四种权力,你在哪里 |
第三章漫漫上访路 |
1享受冷漠 |
2感受温差 |
3天高皇帝远 |
4上访有罪 |
5逼上梁山 |
第四章天平是怎样倾斜的 |
1怪圈 |
2税费如牛毛达标价更高 |
3龙多作旱 |
4城乡分治与马太效应 |
第五章弄虚作假之种种 |
1罕见的电报 |
2可敬的领导 |
3骗你没商量 |
4火爆三个月 |
第六章寻找出路 |
1税费改革第一人 |
2进了一回中南海 |
3两个县委扩大会 |
4冒出一个新兴镇 |
5墙内开花墙外香 |
第七章天降大任 |
1知音 |
2不争论,干给他们看 |
3改与不改就是不一样 |
4难忘阜阳会议 |
5报告进入最高决策层 |
6“十三号文件”诞生 |
7是非功过凭青史 |
8中国农民的福音 |
第八章破题 |
1迟到的“新闻” |
2两份“内参” |
3南极人的喜泪 |
4天下第一难题 |
5一号议案 |
6寄希望于安徽 |
第九章敢问路在何方 |
1市场不相信眼泪 |
2在辉煌与富足的背后 |
3小岗村的忧虑 |
4中国改革正在过大关 |
5跳出黄宗羲定律 |
并非尾声大幕正在拉开 |
(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
一、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
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逐步规范农民负担管理 |
四、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
五、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四、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出通知 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2]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3]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D]. 程其明. 武汉大学, 2010(10)
- [4]中国农民调查[J]. 陈桂棣,春桃. 当代, 2003(06)
- [5]2002年宏观经济大事辑要[J].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经济研究参考, 2003(24)
- [6]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乱收费不行了[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农村天地, 2002(12)
- [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2002(15)
- [8]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03)
- [9]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J].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广东政报, 2001(36)
- [1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J].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政报, 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