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之辨析(论文文献综述)
林灿铃,王翔[1](2021)在《事故核废水处置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以日本福岛核废水事件为视角》文中指出核电站事故核废水的处理关系到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日本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选择向海洋排放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对全球生态环境将造成重大损害。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造成的不利影响是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导致的。其向海洋排放的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难以被认定为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目前并未制订出被国际社会认同的事故核废水安全标准。由于日本政府在福岛核电站管理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处理福岛事故核废水的义务,向海洋排放事故核废水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国际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向海洋排放事故核废水并不是国际社会实践中处理事故核废水的惯常做法,这种行为并非国际惯例,同时,也无法成为国际习惯。因此,处理事故核废水方案的制订应当按照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外,还应当建立环境信息交流制度,在此基础上制订无害环境的事故核废水处理方案。
朱玥[2](2020)在《国际惯例的理论定位和实践阐微》文中研究表明学界对"国际惯例"一词的泛化使用,导致国际惯例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理论争议较大。应当指出,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有着本质的区别。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行为主体之间持久而统一的实践,尚未被各国确认为法律,也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虽然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但其外延包含通例、国际商事惯例等,在国际法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科学地定义国际惯例,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公法领域,国际惯例是具有一般性的国家惯例,是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要素和首要条件;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惯例是为参与国际交往的民商事主体广泛了解和经常遵守的行为模式,为国际民商事交往带来巨大便利。
翟仲[3](2021)在《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文中研究指明由于翻译用语和不同学科概念使用的问题,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有时并不明确。在国际公法领域,国际惯例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通例";国际习惯是国家间具有法律确信的不成文实践,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但早期的国际公法学界经常混淆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的用语和概念。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皆指不具有法律确信的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的用语表达大致等同于国际私法中的概念表述,主要是指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可以通过纳入合同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国际私法的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国际惯例独立于当事人意志适用的现象,导致国际惯例的适用日趋接近于法律规范。虽然这并非意味着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惯例已获得同国际习惯一样的法律地位,但是国际惯例"扩张化"适用的趋势也揭示了国际惯例独特的适用路径及其隐含的"准规范效力"。
艾小羽[4](2021)在《习惯国际法国内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直以来,习惯国际法都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习惯国际法具有内涵的模糊性、形式的不成文性与适用的普遍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难以界定、难以论证、难以解释等问题。一般而言,对习惯国际法司法适用问题都是从国际法院的视角来研究,本文以国内法院为立足点,分析习惯国际法如何为国内接受、如何在法院适用等问题,并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我国司法适用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与参考。本文首先对国际习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尽管“两要素说”在理论上面临着一些责难,但目前而言,仍旧是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理论。为了理清国家实践、法律确信在实践运用中的关系,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进行了阐明。之后,对习惯国际法国内司法适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对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进行了分析。从比较法的视角,本文分析了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国内的司法实践情况。可以看出,由于国内宪政与法律体系不同、对国际法的接受方式、司法实践的经验不同不同,各国国内法院对习惯国际法的司法适用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注重先例,但当习惯国际法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后,往往遵循国内立法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习惯国际法的国内效力,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引,而且法院在进行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与说理中也更加细致、充分。不过,由于战争受害者往往通过国内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主权豁免、人权保护以及二者的冲突是大多数法院所需面临的主题,其中不仅涉及习惯国际法规则之间的效力高低问题,也可能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的冲突问题,需要国内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价值协调与选择。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院也无法回避。同时,基于对代表性国家国内司法实践的分析,本文也从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角度总结与反思了其中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之后,本文分析了我国在习惯国际法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及其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存在适用习惯国际法的现实需求,但由于我国并未在宪法或一般法律中对习惯国际法的国内适用进行规定,法律依据缺乏,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习惯国际法的适用较少,且常常伴随国际条约出现,还存在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概念混淆的问题。由于国际惯例概念含糊,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内涵不清、界定不明、效力不定,在司法适用中较为混乱。最后,结合对代表性国家实践的分析,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方面的发展建议,从短期来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要处理好主权豁免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平衡二者的价值;从长期来看,需要对我国的立法体系、司法实践进行全面的完善。在制度设计层面,要完善习惯国际法司法适用的法律体系,在宪法中明确对习惯国际法的国内接受方式,或者完善对外关系立法,使法院有法可依;在具体操作层面,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性作用、注意加强法院的论证与说理、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并在当下阶段鼓励解释性适用方法。
车丕照[5](2020)在《《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吕文学,郝丽华[6](2015)在《国际工程管理中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文中提出本文旨在回答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关于国际习惯、国际惯例、当地惯例的疑问。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国际惯例则视合同当事方的约定而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共同遵守或不遵守某项国际惯例或当地惯例,则法庭或仲裁厅会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处理当事方的冲突。如果双方没有做出约定,则国际惯例会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以解决当事方的冲突。
周新[7](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庄瑞银[8](2013)在《法学国际惯例辨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一向努力贯彻与国际接轨的政策,然而由于实践和理论方面的种种阻碍而没能很好地贯彻这一政策。本文着重从理论上寻求突破点以期为我国实现这一政策扫除一些理论上的障碍。通过对现有学者的着述进行分析,我们厘清了国际私法领域中国际惯例的含义,并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国际惯例的范围问题提出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不同的理论。
杨朝军,王寰[9](2010)在《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之辨析》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是相区别的。国际习惯无论是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中都是指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国际惯例在国际公法中是指不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的惯常行为;在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惯例的范畴大于国际习惯,它不仅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也包括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惯常行为。
刘微[10](2010)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国际惯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惯例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被认为是避免和减少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立法上关于国际惯例的规定较为有限且趋于笼统,学界对国际惯例的基本问题也存在较多争议。面对越来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更新对国际惯例的认识。因此,本文就与国际惯例有关的存在较为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惯例的界定。包括国际惯例的概念、国际惯例的分类。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国际惯例,即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固定内容的习惯或一般做法;依据不同标准,国际惯例可分为强制性国际惯例和任意性国际惯例,成文国际惯例和不成文国际惯例,实体性国际惯例、冲突性国际惯例和程序性国际惯例。第二部分是国际惯例的性质和效力。本文认为国际惯例在性质上不是法律,但是它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工具;国际惯例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效力的取得方式。国际惯例的效力可以通过法律直接赋予或者当事人选择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取得,具体体现为契约性效力、强制性效力和补充性效力。第三部分是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惯例的适用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探讨国际惯例适用的条件、国际惯例适用的层次效力、适用途径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等问题。在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上支持其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在层次效力问题上认为国际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国际强行法、国内法的强行性规范、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任意性规范、国内法的任意性规范。此外,就国际惯例的适用途径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作了较为全面详细的分析研究。第四部分是国际惯例适用的限制。国际惯例是填补法律空缺的“准法律规则”,通常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所以国际惯例的适用必然要受到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强行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第五部分是中国国际私法与国际惯例。本文认为,在起草新的国际私法规范时应当将国际惯例限定为实体性国际惯例。为使国际惯例的适用更为明确和具体,我国立法应该在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上,肯定当事人对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与法院或仲裁庭在裁判时的主动适用。就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限制而言,在拟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条文时可采取以下表述:“依照本法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如果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必要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此外,在将来的民法典或国际私法法典中,国际惯例应限定为国际商事惯例。
二、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之辨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之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事故核废水处置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以日本福岛核废水事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事故核废水排放产生的国际环境法问题 |
二、事故核废水排放标准及排放行为的性质 |
(一)事故核废水排放是否符合标准 |
(二)日本政府对事故核废水的处理义务 |
(三)事故核废水排放行为的性质 |
三、事故核废水排放行为与国际惯例 |
(一)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 |
(二)事故核废水处理实践 |
(三)事故核废水倾倒成为国际惯例的否定性 |
四、事故核废水处置方案制订的国际环境法要求 |
(一)清单制度 |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环境信息交流制度 |
五、结语 |
(2)国际惯例的理论定位和实践阐微(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一、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惯例 |
(一)“usage”和“custom”在国际公法中的固有含义 |
(二)分类界定“国际惯例”的逻辑瑕疵 |
(三)将“国际惯例”和“通例”等同的认识偏差 |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惯例 |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定义 |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将国际商事惯例作为法律渊源的理论争议 |
1.国内立法 |
2.国际条约 |
(四)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拘束力的法理基础 |
三、关于我国国际惯例立法的思考 |
(一)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之内涵 |
(二)我国关于国际惯例的立法之不足与完善 |
(3)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 学术界对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用语混淆及其澄清 |
(一)“通例”“惯例”与“习惯” |
(二)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用语 |
二 国际惯例及其特征 |
(一)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视域下的“国际惯例”及其区别 |
(二)国际惯例是国家间或行业间一般遵守的实践 |
(三)国际惯例没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 |
1.国际私法上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直接体现在: |
2.虽然国际惯例没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但国际惯例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得法律效力: |
三 国际习惯及其特征 |
(一)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领域“国际习惯”的区别 |
(二)国际习惯的行为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
(三)国际习惯是一般遵守的国际实践 |
1.主权国家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
2.国家实践具备一致性。 |
3.形成“通例”的国家实践的时间具有灵活性。 |
(四)国际习惯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 |
四 国际私法领域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际惯例适用的问题 |
(一)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惯例的路径 |
(二)准据法确定时国际惯例适用的路径 |
1.前提:适用法律和适用惯例并行不悖 |
2.惯例的范围:界定相关地点、市场、行业 |
3.惯例的内容:一项行为被惯常遵守 |
4.惯例的意图:“主观要素”客观化 |
(三)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化”的路径 |
五 结论 |
(4)习惯国际法国内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基本思路 |
第一章 习惯国际法国内司法适用概说 |
第一节 国际习惯的定义与识别 |
一、国际习惯的定义 |
二、国际习惯的识别 |
第二节 习惯国际法的国内司法适用 |
一、国内司法适用的内涵 |
二、国内法院的双重角色 |
第二章 习惯国际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英国 |
一、英国国内立法规定 |
二、英国国内司法实践 |
第二节 美国 |
一、美国国内立法规定 |
二、美国国内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习惯国际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德国 |
一、德国国内立法规定 |
二、德国国内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意大利 |
一、意大利国内立法规定 |
二、意大利国内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日本 |
一、日本国内立法规定 |
二、日本国内司法实践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代表性国家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司法实践的总结与反思 |
一、实体问题 |
二、程序问题 |
第二节 习惯国际法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其问题 |
一、习惯国际法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习惯国际法在我国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对我国国内司法适用的建议 |
一、处理好主权豁免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
二、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
三、加强司法实践指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关于国际规则适用规定的缺失 |
二、《民法典》颁行后国际规则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民商事国际规则在我国适用的条件 |
四、我国民事法律可否与国际规则“相悖” |
(一)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一致性问题 |
(二)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性问题 |
五、国际规则是否应当然地优先适用 |
(一)条约与国内法的等级关系 |
(二)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等级关系 |
(7)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8)法学国际惯例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惯例含义的剖析 |
(一) 关于“国际惯例”的各种学说 |
(二) 国际惯例理论之我见 |
二、我国民商事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范围问题 |
(一) 国际惯例范围的传统理论 |
1、实体规范国际惯例说。 |
2、冲突规范国际惯例说。 |
3、国际惯例二元说。 |
(二) 国际惯例范围新论 |
三、结语 |
(9)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之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
(一) 释义 |
(二) 对二者混淆使用的原因分析 |
二、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
(一) 释义 |
(二) 国际商事惯例的表现形式 |
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
(一) 释义 |
(二) 国际商务惯例的表现形式 |
四、总结与启示 |
(10)国际私法领域中国际惯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际惯例的界定 |
(一) 国际惯例的概念 |
1、“国际惯例”与相关词语的辨析 |
2、国际惯例的含义 |
(二) 国际惯例的分类 |
1、强制性国际惯例和任意性国际惯例 |
2、成文国际惯例和不成文国际惯例 |
3、实体性国际惯例、冲突性国际惯例和程序性国际惯例 |
二、国际惯例的性质和效力 |
(一) 国际惯例的性质 |
1、国际惯例的法律性 |
2、国际惯例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 |
3、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准法律规则 |
(二) 国际惯例的效力 |
1、国际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方式 |
2、效力的表现形式 |
三、国际惯例的适用 |
(一) 国际惯例适用的条件 |
(二) 国际惯例适用的效力层次 |
1、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在适用上的关系 |
2、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在适用上的关系 |
3、国际惯例之间适用冲突及解决 |
(三) 国际惯例适用的途径 |
1、依当事人意思自治 |
2、法院或仲裁庭主动适用国际惯例 |
(四) 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情况 |
四、国际惯例适用的限制 |
(一) 适用范围的限制 |
(二) 强行性法律规范的限制 |
1、国际条约的强制性条款对国际惯例适用的限制 |
2、国内强制性法律对国际惯例适用的限制 |
(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 |
五、中国国际私法与国际惯例 |
(一) 关于实体与冲突之争 |
1、关于实体与冲突之争 |
2、对国际惯例性质的立法建议 |
(二)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立法思考 |
1、我国关于国际惯例适用的现行立法与不足 |
2、完善国际惯例适用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之辨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事故核废水处置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以日本福岛核废水事件为视角[J]. 林灿铃,王翔. 南都学坛, 2021(05)
- [2]国际惯例的理论定位和实践阐微[J]. 朱玥.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
- [3]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J]. 翟仲. 国际法研究, 2021(04)
- [4]习惯国际法国内司法适用研究[D]. 艾小羽. 武汉大学, 2021
- [5]《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J]. 车丕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0(06)
- [6]国际工程管理中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J]. 吕文学,郝丽华. 国际经济合作, 2015(06)
- [7]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8]法学国际惯例辨析[J]. 庄瑞银. 中外企业家, 2013(10)
- [9]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之辨析[J]. 杨朝军,王寰.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1)
- [10]国际私法领域中国际惯例问题研究[D]. 刘微.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