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投资基金制度构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秦杰[2](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宣潇然[3](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刘培烨[4](2019)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与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97年底开始经历老基金向新基金的转变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是金融部门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但是,基金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基金黑幕、盘后交易等违规投资行为的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的不善密切相关,而股权结构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充分暴露了其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在基金制度体系中,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持有绝对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在整个的基金运作体系中处在主导位置。根据已有对上市公司开展的相关研究可知,一家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对其绩效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区别于普通的上市公司。那么,究竟这种独特的股权结构是否会对基金业绩带来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这正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股权结构能够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这是由企业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因为股权结构的不同意味着控制权的差异,意味着在公司内部是否有重要的制约机制。若要完成规范地转型,基金业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做出深度剖析。因此本文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基金业态的发展也有监管层面的借鉴价值。本文介绍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发展的特殊历程,概括了基金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在实证部分采用2010—2017年间,分属64家基金管理公司的278支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样本,应用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作为基金投资质量及其业绩的衡量指标,以股权结构为入手点,引入第一大股东、前两大股东、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Z指数,HHI指数以及股东数六个不同的解释变量,分别探讨了它们和基金投资业绩存在的关联。最终,文章得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基金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不超过3个大股东,股权结构越是简单,意味着股权集中度相对也越高。与普通非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相比,国有控股基金公司往往会有更好的业绩表现,说明由于政府“帮助之手”效应的存在,显着提高了旗下基金的业绩;此外,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并没有发挥出外资股东带来的管理和投资技术方面的优势,且其业绩水平与外资入股呈负相关关系。另外,股权较为分散化、大股东之间平衡发展的股权结构更能帮助基金公司增加业绩回报。文章最后结合完成的实证研究,并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形,分析得出相关结论的可能原因,并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业的监管者各角度分别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化自身股权结构,积极降低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制衡度。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时也应当关注所投资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最优选择是具有国有资产背景且股权集中度较低的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除上述外,基金业监管者同时也要注意引导基金公司切实对内部管理实施监督,避免股权集中度过高可能引发较多的问题,杜绝大股东对基金运作的干涉和操控,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基金公司引入外资的行为。针对外资入股国内基金公司,需要综合考察从根本上确保外资安全,促进我国基金公司的长远发展。
王梅华[5](2019)在《证券业开放对中信证券经营风险的影响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从十九大和今年两会文件以及博鳌论坛关于金融领域的改革措施来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金融开放是未来政策工作的重点,金融市场国际化背景下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内证券公司也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摩根士丹利、瑞银、高盛等国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经营方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其丰富的行业经验会给国内券商带来巨大挑战。面对发达国家大型券商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业务创新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优势,国内证券公司如何挖掘内在潜力,强化自身竞争优势,缓解国外券商的竞争压力成为我国证券行业需要思考和防范的问题。本文首先详细梳理了我国证券业开放历程,并对证券业开放现状进行总结,从而为其影响效果的分析提供铺垫。接着,对我国证券行业市场集中度进行分析,并对比了中外证券公司在资本规模、收入结构、公司治理和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差距。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证券业开放对国内证券公司经营风险带来的影响从收入和成本两方面进行具体研究,以探析其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传导效应。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证券业开放对国内大型券商而言,机遇大于挑战。国外大型券商的进入将会加剧行业竞争,同时也会提高行业标准,激活“鲶鱼效应”,加速行业调整。国内大型券商在客户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享有优势,行业竞争层次的提高反而会加速国内中小券商的优胜劣汰,为龙头券商带来并购重组机遇,并驱动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创新能力,打造国际竞争力。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以中信证券为研究对象,对其自身实力和竞争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近年来中信证券经营状况波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对证券业开放背景下,我国以中信证券为首的大型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变动趋势加以细化分析。最后,针对证券业开放将会引发的经营风险变动影响从业务结构、服务效率和风险管理三方面分别提出可供借鉴的有效举措,以期推动我国国际化券商巨头的培养,促进整个证券行业的稳健发展。
罗琪琪[6](2019)在《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简称外资PE)于上世界90年代进入我国,带来了先进的商业模式和成熟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但基于外资PE的涉外属性及其他复杂因素,比如可能会影响我国境内企业的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影响,甚至可能会带有隐藏的政治目的等。因此,外资PE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也需要我们重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任何波动都可能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是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对外资PE进行合理规制,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是十分有必要且重要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仅有20余年,在投资运作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规定不灵活并且滞后以及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组织制度和运作的异化。并且也不了解外资PE的进入会对我国企业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什么影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对外资PE的法律监管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成熟的经验,利用好外资PE这把“双刃剑”,为中小企业发展助力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案例思考以及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提出建议。然后针对外资PE的运作模式和特殊合约进行重点探讨,例如在有限合伙制中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缺失和道德风险问题,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条款界限不明并且覆盖面狭窄等问题。并结合了案例分析,从立法、司法和学界的看法入手,分析此种模式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异化,并结合境外的经验,提出应对之策。再比如,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中常用的一些特殊合约的效力问题,本文主要以应用普遍的对赌协议为例,选取了两个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法院认定结果进行对比,指出问题所在,提出自己的思考。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择了较为新颖的写作方式,总体思路是将文章分为外资PE的准入、运作及退出三个部分,作为三个平行板块,分别论述外资PE在这三个方面的现行监管政策以及受到的限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有针对性的对三部分分别提出建议。
徐纯[7](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赵忠奎[8](2016)在《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对赌协议作为投融资方的一种约定性安排,是企业尤其是成长型企业的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以传统的估值方法对其进行估值难度较大,为打破估值困境,避免出现投融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争议不休的状态,就需要将无法即可谈妥的争议点暂时搁置,通过设定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目标,并视该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此外,虽然投资方以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然而其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相比具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方而言,其通常看重的是如何通过成功退出而获利,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挂钩的投票权能往往并不感兴趣。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投资方基于特殊目的考虑才会对目标公司控制权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对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则非常看重,毕竟公司承载了其美好的愿景,尽管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也不希望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赌协议恰好满足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不同偏好。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赌协议这一金融创新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被广泛运用。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所蕴含的各类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这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对赌协议效力这一问题上争论较大。尤其是在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更是引发热议。本文即是针对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而在效力认定方面又存有争议的对赌协议这一金融创新形式,立足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以及我国实践需求,试图在廓清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探寻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之应有路径。与此同时,也期望本文之研究对于商事主体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有效防范风险有所裨益。在此之外,如能从立法论角度为立法者提供一定素材,本文之研究意义将更加凸显。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五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正本清源:对赌协议本质梳议。根据实践中对赌协议的运作机理,科学、准确地界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这是科学界定对赌协议概念并展开其他系列研究的基础。本章首先梳理了既有研究中形成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五种学说,即射幸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担保说、期权说及综合说,然后对五种学说进行逐一批驳,认为射幸合同说曲解了对赌协议交易模式;附条件合同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难题;担保说是将对赌协议割裂开来进行分析而得出的观点,其仅揭示了对赌协议的一种功能,而未揭示实质;期权说将对赌协议定性为场外期权合同,其内容非标准化,且因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而风险较大,所适用的法律也不明确,实体正义无法得到保障;综合说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混乱,导致逻辑不通、说理不足甚至是司法不公的结果。五种学说是在民法思维下得出的结论,而司法实践证明,完全以民法的思维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的做法已走入一个死胡同。最后,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对赌协议乃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当事人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可以在客观上达到与类别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对赌协议事实上成为具有类似于类别股制度功能的投资工具设计,故其在本质上是类别股的发行方式,即以协议替代类别股制度。第二章——对赌协议实践现状及价值分析。本章首先归纳了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现状,指出我国企业经历了由借助离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到直接在境内签订对赌协议的过程。除分析了我国企业早期借助离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外,又分别列举了成功与失败的案例。进而指出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等,我国企业倾向于直接在境内签订对赌协议,且对赌协议被广泛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购、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及新三板当中。其次,本章归纳了对赌协议所蕴含的六种条款,即现金补偿条款、股权补偿条款、优先股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强制随售条款以及控制权反转条款等,并分别阐述了其法律构造。在此基础上,将对赌协议划分为股东经济性权利受限或者扩张的对赌协议、股东参与性权利受限或者扩张的对赌协议以及混合型对赌协议三种类型。最后,本章从功能与风险两个角度评析了对赌协议的价值。第三章——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现状。本章首先全面梳理和归纳了对赌协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将这些法律法规与对赌协议所蕴含的条款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契合点与冲突点。其次,本章以进入司法裁判环节的对赌协议案例及相关判决结果为依据,总结了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司法实践概况,并选取了三个案例,分别对应现金补偿条款纠纷、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纠纷和股权回购条款纠纷,阐述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态度与判决结果。最后,本章又选取某一案例,阐述了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之态度,进而得出结论: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持保守、谨慎的态度,而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持更为包容的态度,并未贸然否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所签订对赌协议之效力。第四章——不同研究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当前学界关于对赌协议的研究主要从法经济学、民间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不同视角展开。既有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如既有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在视野与范围上有所偏颇、既有结论不具有普适性以及未将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与效力认定有机结合等。研究视角的不同使得研究结论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赌条款是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款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其他合同或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以及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等。第五章——对赌协议效力认定路径重塑。认定对赌协议效力应以合同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而鉴于对赌协议为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商事合同,它具有民事合同不具备的“风险分担”与“治理机制”功能,故在其效力认定上还应凸显商法思维。无论是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还是司法机关审理对赌协议案件,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而原则的设定应与对赌协议性质相吻合。具体而言,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及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原则,法院在裁判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也应以该三原则为指导。鉴于传统司法三段论已难以对对赌协议案件做出有效判决,法院可尝试以“后果主义”的“逆推法”审理对赌协议这类疑难案件。而与本文关于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主张相对应,本文主张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应秉持实质主义司法观。
崔鸿雁[9](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王众[10](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认为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二、中外合资投资基金制度构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外合资投资基金制度构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与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2.文献综述 |
2.1 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对基金业绩的影响研究综述 |
2.2 基金业绩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
2.2.1 其他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研究综述 |
2.2.2 基金业绩评价的研究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3.我国基金公司及其股权结构的发展 |
3.1 我国基金公司的建立与发展 |
3.2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 |
3.3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机制 |
3.3.1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比较 |
3.3.2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的作用机制 |
4.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与基金业绩指标的度量 |
4.1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指标的度量 |
4.2 基金业绩指标的度量 |
4.2.1 基金业绩评价的常用指标 |
4.2.2 基于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的基金业绩评价 |
5.实证分析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5.2 研究假设 |
5.3 变量定义 |
5.3.1 被解释变量的定义 |
5.3.2 解释变量的定义 |
5.3.3 控制变量的定义 |
5.4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检验 |
5.5 回归结果与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6.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1 研究结论 |
6.1.2 政策建议 |
6.2 局限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5)证券业开放对中信证券经营风险的影响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金融业对外开放研究 |
2.1.1 保险业对外开放带来的行业影响 |
2.1.2 证券业对外开放带来的行业影响 |
2.2 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3 证券业开放进程及其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分析 |
3.1 证券业开放进程 |
3.1.1 证券业开放历程回顾 |
3.1.2 证券业开放现状 |
3.2 国内证券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
3.2.1 国内证券业市场集中度分析 |
3.2.2 中外证券公司经营现状对比分析 |
3.3 证券业开放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分析 |
3.3.1 证券业开放对证券公司收入的影响分析 |
3.3.2 证券业开放对证券公司成本的影响分析 |
4 证券业开放对中信证券经营风险的影响分析 |
4.1 中信证券背景介绍 |
4.1.1 中信证券简介 |
4.1.2 中信证券主营业务概况 |
4.2 证券业开放背景下中信证券竞争力综合分析 |
4.2.1 证券业开放背景下中信证券竞争环境分析 |
4.2.2 中信证券行业竞争力指标分析 |
4.3 证券业开放对中信证券经营风险的影响分析 |
4.3.1 证券业开放背景下中信证券收入变动分析 |
4.3.2 证券业开放背景下中信证券成本变动分析 |
5 证券业开放背景下中信证券应对策略 |
5.1 优化收入结构 |
5.1.1 经纪业务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型 |
5.1.2 提高创新型业务收入比例 |
5.1.3 立足业务发展打造专业化精英团队 |
5.2 提升服务效率 |
5.2.1 加强内部资源整合 |
5.2.2 搭建互联网金融平台 |
5.2.3 应用数据挖掘技术 |
5.3 完善风险管理 |
5.3.1 加强资本扩充 |
5.3.2 优化风险管理体系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 |
6.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6)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
0.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监管现状 |
1.1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
1.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与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
1.2.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涉外性界定 |
1.2.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
1.3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概念 |
1.3.1 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
1.3.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现行监管制度 |
2.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法律困境及完善建议 |
2.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现状的法律梳理 |
2.1.1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
2.1.1.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LP)制度 |
2.1.1.2 QFLP制度的具体规定——以深圳为例 |
2.1.2 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
2.1.3 设立阶段的备案制改革 |
2.1.4 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监管制度演变 |
2.2 外资私募准入监管的法律困境 |
2.2.1 监管分散,规则不统一 |
2.2.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备案制带来的挑战 |
2.2.3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2.3 国外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立法 |
2.3.1 美国的“轻监管”理念 |
2.3.2 英国的自律监管模式 |
2.4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
2.4.1 解决监管分散,进行高效统一监管 |
2.4.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作用 |
2.4.3 适时调整境外投资者的标准 |
2.4.4 建立管理人信用制度 |
3.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3.1 离岸模式的法律构架 |
3.1.1 离岸模式的法律特点 |
3.1.2 离岸模式面临的法律障碍 |
3.2 外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方式及法律困境 |
3.2.1 必备投资者要求严格 |
3.2.2 投资对象范围过小 |
3.2.3 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
3.2.4 外商投资法带来新的挑战 |
3.3 有限合伙形式的制度功能与运作异化 |
3.3.1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 |
3.3.1.1 有效避免双重税赋,运作效率高 |
3.3.1.2 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效进行约束 |
3.3.1.3 为普通合伙人提供了充分的激励 |
3.3.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国内的案例分析——以中能房科为例 |
3.3.2.1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 |
3.3.2.2 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缺失 |
3.3.2.3 合伙事务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 |
3.3.2.4 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界限不明确 |
3.3.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完善 |
3.3.3.1 有限合伙“安全港”条款扩容 |
3.3.3.2 增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规定 |
3.4 外资私募股权特殊条款与我国法律的冲突与应对措施——以“对赌协议”为例 |
3.4.1 业绩补偿型对赌协议——以“海富案”为例 |
3.4.2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以“国华实业案”为例 |
3.4.3 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的思考 |
3.4.4 完善对赌协议在我国适用的建议 |
3.5 运营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监管及建议 |
3.5.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 |
3.5.2 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5.3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
3.5.4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5.5 完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和外汇监管制度的建议 |
4.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面临的困境和应对措施 |
4.1 上市退出 |
4.1.1 上市退出的具体规定 |
4.1.2 上市退出方式面临的困境 |
4.1.3 流动性较差的新三板退出 |
4.2 出售退出的种类及困境 |
4.2.1 并购退出的安全审查机制 |
4.2.2 股权回购方式退出具有不确定性 |
4.3 清算退出 |
4.4 域外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 |
4.4.1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
4.4.2 英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
4.4.3 日本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
4.5 完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
4.5.1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置市场梯度 |
4.5.2 推进新三板市场改革,完善转板制度 |
4.5.3 完善优先股等配套制度,明确相关协议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本文选题研究现状阐述与评判 |
三、本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正本清源:对赌协议本质梳议 |
第一节 既有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学说梳理 |
一、对赌协议射幸合同说 |
二、对赌协议附条件合同说 |
三、对赌协议担保说 |
四、对赌协议期权说 |
五、对赌协议综合说 |
第二节 对赌协议学说评议 |
一、射幸合同说曲解了对赌协议交易模式 |
二、附条件合同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难题 |
三、担保说仅片面揭示了对赌协议的功能之一,未揭示实质 |
四、期权说没有突破民法思维 |
五、综合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
第三节 对赌协议是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
一、股东同质化假定的不足及股东异质化的现实 |
二、股东异质化是适应性效率的要求 |
三、对赌协议是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
四、对赌协议的本质:类别股的发行方式 |
第二章 对赌协议实践现状及价值评析 |
第一节 对赌协议操作模式的变化——由借助离岸公司对赌转向境内对赌 |
一、早期借助离案公司所签订的对赌协议 |
二、境内对赌协议现状 |
第二节 对赌协议常用条款的法律构造 |
一、现金补偿条款 |
二、股权补偿条款 |
三、优先股条款 |
四、股权回购条款 |
五、强制随售条款 |
六、控制权反转条款 |
第三节 境内对赌协议类型分析 |
一、股东经济性权利扩张或者受限的对赌协议 |
二、股东参与性权利扩张或者受限的对赌协议 |
三、混合型对赌协议 |
第四节 对赌协议价值评析 |
一、对赌协议功能分析 |
二、对赌协议风险分析 |
第三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当前适用对赌协议的法律环境 |
一、对赌协议与我国民事立法 |
二、对赌协议与我国公司立法 |
三、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与我国国有股转让的相关法律规范 |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的对赌协议与我国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规范 |
五、对赌协议与我国税法 |
六、证监会关于对赌协议的态度 |
七、对赌协议与我国反垄断法 |
第二节 法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我国对赌协议司法实践概览 |
二、现金补偿条款的司法裁判认定: 以“对赌协议第一案”为样本 |
三、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司法裁判: 以“国华实业与向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样本 |
四、股权回赎条款的司法裁判认定: 以“阮荣林与刘来宝股权转让纠纷案”为样本 |
第三节 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持更为包容的态度 |
二、仲裁机构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现状: 以“富汇创投与泰瑞制药对赌协议案”为样本 |
第四章 不同研究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 |
第一节 不同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二、民间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三、公司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四、合同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五、对既有研究的评价 |
第二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 |
一、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 |
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 |
三、对赌条款是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 |
四、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
五、对赌条款效力是否会影响其他合同或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
六、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 |
七、关于对赌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争论 |
第五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路径重塑 |
第一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思维转向 |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应以合同法基本理论为基础 |
二、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应凸显商法思维 |
第二节 理清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 |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
三、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 |
第三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具体路径 |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逆向思维:以理找法 |
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三、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四、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10)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外合资投资基金制度构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与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D]. 刘培烨.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证券业开放对中信证券经营风险的影响与对策[D]. 王梅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6]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罗琪琪.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8]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赵忠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10]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