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对仲裁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问:论述我国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条件的立法和实践
  1. 答:一、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障碍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1958年《承认和态罩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并于1987年4月22日生效。在此之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去解决争议。《纽约公约》帆敬闹的实施,一方面,它使得中国的重新规范了本国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它使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我国和其他大部分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家在处理仲裁裁决方面有很多的不相同,我国的一些做法在无形中使我国公正司法的形象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质疑。
    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外国仲裁的裁决在我国不能及时得到稿燃承认与执行。由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通过外国法院委托中国法院进行是以协助的方式进行,所以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是不被允许的,显然,这个程序不仅复杂耗时,而且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另外,即使满足了程序,接受执行申请的法院也有可能由于执行裁决违反“法律基本准则”或者“国家社会利益”而拒绝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我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这样一个贸易大国需要有一个更为匹配的仲裁制度。
  2. 答: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橘手租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薯升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圆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3.《民事诉讼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3. 答:我国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条件的立法和实践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
问:司法对于仲裁的监督与支持的具体表现
  1. 答: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升迹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吵察并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没段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我认为是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异议
  1. 答:(一)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 民诉法 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首消 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 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践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往往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21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 (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拖的期限长。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即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申请执行人花费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 诉讼 ,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穗埋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保障。 (三)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不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实行的是 一审终审 制,既不猜芹蚂能上诉也不能再审,这就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对仲裁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