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COPSR,Chongqing City;[1](2021)在《全面高效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重庆市委编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强化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加大法规制度供给,树立法规制度权威,全面高效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王晓霞[2](2021)在《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万正艺[3](2021)在《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网络空间的发展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其本身的开放性、交互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思维与行动方式,并逐步渗透进社会安排、制度结构,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的交织日益密切。以数字网络空间视角来考察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更有时代色彩与全球意义。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这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与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速度间存在差距,高价值高质量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偏弱。数字网络空间的发展更是加剧了知识产权治理的难度,知识产权侵权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且易发多发。作为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政策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数字网络时代,如何进行政策优化以增强知识产权政策治理效能?立足于数字网络空间的大背景,本文选取环境、价值、行动者作为知识产权政策分析的关键要素。从现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入手,文章借助NVivo12质性分析软件分析了现有知识产权政策的内容及演变。同时,在反复阅读政策文本基础上,结合“环境-价值-行动者”分析框架,文章逐步明确政策文本数据编码维度。在对1944个政策文本参考点进行编码统计后,文章掌握知识产权政策所关注的环境、价值、行动者方面的具体内容。在政策环境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包括财税优惠、金融支持,运营管理、合作竞争,机构、企业、产业扶持,市场机制与市场自律等方面在内的经济环境;包括行政管理,法律规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等在内的政治环境;包括舆论宣传、广泛参与,人才培养与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应用与产业化等在内的文化环境;包括风险防控与维权,交流合作、调研与援助,国际规则构建,境外注册、产业融入等在内的外部环境。在政策价值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促进知识创新的核心价值,包括激励、优化创新,服务、管理创新,创新商业化等;保护私人权益的基础价值,包括权利界定、配置,权利的保护,利益公平分配等;维护公共福祉的终极价值,包括生产结构转型、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福利提升等。在政策行动者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其中市场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单位,社会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律师、行业组织、联盟、专业机构,权利人、公众等。从政策文本走向政策现实,借助政策文本编码结果,文章提出在数字网络空间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发展所适宜的政策环境、政策价值、政策行动者,并结合现实情况,指出知识产权政策所面临的环境束缚、价值冲突与行动者困境。数字网络空间显着的开放性、交互性与演变性特征要求我们以一种整体且辩证的思维、从主体间性视角考察数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发展。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发展有序的经济环境、组织协调的政治环境、多元包容的文化环境、全球融入的外部环境是理想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以促进知识创新为核心、保护私人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共福祉为目的的协调、统一的动态体系是知识产权政策所需确立的价值体系;各类政策网络行动者各就其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政策互动与反馈是知识产权政策网络适宜的互动状态。然而,实践中,我国原始创新动力薄弱、双轨保护衔接失灵、创新激励文化匮乏、国际规则有失公平。同时,根据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例的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中存在价值位序难题;我国知识产权政策设计亦存在违背价值初衷的风险;我国也缺乏清晰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共识。此外,根据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发现,现有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内部未能充分协调,政策网络间互动也存在偏差,知识产权政策网络运转欠缺有效性考察。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知识经济、产权管理、产权文化、国家利益、政策话语、政策参与等多种因素相关。文章基于“环境-价值-行动者”框架,提出知识产权政策优化路径。通过完善市场秩序,维护创新基石;优化整体治理,加强部门协作;致力生态培育,涵养产权观念;注重利益协调,强调合作共赢,来营造合适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通过加强理论建设,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体系;强调价值引领,优化政策举措与时代发展间匹配性;重视价值传播,形成并推广政策价值中国话语体系,来构建合理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通过明确政策网络角色,增强彼此协调互动能力;塑造网络信任氛围,推进对话与合作常态化;建立多元配套机制,保障政策网络有效运转,来培育合格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
孙超然[4](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杨墨[5](2020)在《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项研究以秘书学和行政管理学为理论基础,通过历时分析、对比研究和案例归纳等方法,分别从各级政府办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和接受监督的监督客体角度,针对政府办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瑕疵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力。首先,作为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政府办的监督主体职责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包括业务指导权、督促检查权、临时督导权三类监督权力,以督促落实、检查落实、调查研究、监督执行等形式分散在决定事项及领导指示落实工作、值班工作、电子政务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领域,并可以越级开展监督。同时,各级政府办面临着三个困境:一、从职能承接来看,无法实施效能监察职能;二、从机构设立来看,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三项职责分立造成机构膨胀;三、从法律规定来看,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限制造成“先调整后规定”现象严重。对此,建议:一、设立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来行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剥落的部分效能监察职责;二、整合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成为广义信息工作职责;三、及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调整秘书局职责,写入政府办下一部“三定”规定中,并限制“先调整后规定”行为。其次,作为接受监督的客体。其他监督主体对政府办的监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内部监督缺乏动力,二是外部社会监督缺乏效力。由此,向政府办外部各主体提出四条建议:充分发挥党组监督作用、加强政府办业务指导、完善权力机关监督机制、疏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向政府办提出三条建议:明确自身职责;制定优化内部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
苟雅柔[6](2020)在《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很多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开始出现产能过剩,此外,综合矿产资源整合、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的考量,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项去产能的政策文件,大量矿山企业因政策原因被关停、关闭。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矿山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矿山企业尚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也属于企业损失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补偿。而对于采矿权的补偿,通过查询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开采地的文件规定,均是以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为原则进行补偿,该补偿机制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损失数额,违反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且不利于采矿权人权益保护。文章首先对采矿权的含义、性质、采矿权补偿的基本概念、权利基础、基本原则进行了学理分析,对采矿权补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判例,从采矿权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方式、补偿资金的筹措、补偿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对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的实践做法进行了整理。进而发现现有采矿权补偿机制在如下几方面尚需完善:第一,立法上存在缺失,现有立法具有零散性,缺乏科学性;第二,补偿主体在实务中产生异化;第三,补偿资金的来源不明确,筹措时点滞后导致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事宜无法落到实处;第四,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的标准及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客观、公平的厘定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是实践中乃至诉讼程序中面临的最大问题;第五,权利救济存在救济途径不完备、权利程序空转、生效判决执行难等现实问题。为解决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以下几个构想,以期对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些许帮助:第一,完善立法,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为实践操作提供法律依据;第二,明确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的主体为作出关停、关闭决定的行政机关,明确采矿权补偿的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第三,明确采矿权补偿的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提前足额到位,为采矿权补偿提供基本的资金保障;第四,通过资产评估方式确定采矿权的实际价值,确定补偿数额,减少争议,最大可能实现公平、公正;第五,完善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的权利救济,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姜新[7](2020)在《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离开共产党来谈国情是不现实的,党内治理牵动着国家治理的每一条神经。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数量已经超过9000万,其中约有80%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超过95%的领导干部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办好中国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社会肌理和国家结构在加速转型,经济结构、政治布局、利益分配格局、意识形态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改变。同时,党内腐败和思想混乱等治理窠臼问题被新媒体无限扩大,更加直白地摆在了名为信息社会的“砧板”之上。党内治理问题在削弱党的执政效力的同时,更是通过溢出效应辐射整个国家的治理进程。党内治理的迫切程度可谓前所未有,但党内治理理论架构,以及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话语体系还处于成长时期,难以与西方现代法治和政党理论抗礼。本文以依规治党为切入点,意在回答五个问题: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以此实现巩固现有党内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更高效地转换为治理效能,丰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首先,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依规治党的概念概括为:依规治党是法治思维在党内建设领域的深化,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之上,运用制度手段对党内事务、党员行为和党内政治生活进行治理。依规治党的本质:明确权责划分,规范权力运行。依规治党的目标:借鉴法律属性管党治党,使政党保持生机活力,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本文分别从政党理论、执政党理论、法治理论三方面阐释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从世情、国情、历史经验三个角度充实依规治党的现实根据;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逐渐演变的理论架构阐释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再次,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本文总结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新时期、新时代四个时期的标志性成果和经验教训。以此为依据总结出新时代依规治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依规治党概念本身不够明确凝练。二是,依规治党的研究重点需转移,由横向思辨转向执行细节。三是,党内法规的内容和执行程序存在碎片化、不规范以及广泛性不足的问题。四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期推行,法治思维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完全认可,依规治党出现监督不足和矫枉过正并存的现实悖论。同时,依规治党的容错纠错措施存在匮乏。五是,依规治党软环境面临信仰缺失、历史虚无主义的冲击。最后,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本文从党内法规生成机制和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两方面入手,在巩固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党内法规生成领域:一是,明确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原则(坚持科学理论、人民立场、法治精神)。二是,提出新时代优化党内法规生成机制的切入点(法规队伍的配置、交流培训和民主参与)。三是,明确法规生成机制的未来关注点(补足合规审查机制,形成闭环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一是,通过“圆桌学习”和新的选人用人模式,实现从严治吏。二是,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下,从立法契合、过程衔接两方面,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化。四是,补足兜底措施,充实依规治党的救济措施。
张彦平[8](2020)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人为的污染和破坏,为了切实有效的对环境资源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7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须依照法律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履行诉前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是区别于诉讼程序而独立存在的司法程序,它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其具有法定性、前置性和建议性的特征。我国的诉前程序制度还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其司法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诉前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审查标准不够统一、审查期限的设定不合理等。本文通过对诉前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分析,并对两高和各省公布的98份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从中分析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合理建议。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本文先对诉前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其与诉讼程序进行区分,分析其特征和理论基础。其次,针对立法现状和典型司法实践对诉前程序进行分析。最后,基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发现诉前程序在法律规范制定和实际操作执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合理探讨以寻求完善建议。
杨建艺[9](2020)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和监管数据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高度重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然而随着其数量不断攀升,队伍逐渐壮大,一系列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负面新闻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日益要求一个宽松良好又有序规范的外部环境,统一健全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系是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条件,对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广东省一直处在我国各项改革试点的前沿,其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全国也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因此研究广东省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广东省率先成立社会组织管理局,也在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本文运用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体系分析框架,在查阅搜集了我国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监管的政策文本以及在广东省政府相关网站上收集整理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政府监管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对该文本和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广东省在社会组织政府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发挥的引领作用不够,政府监管理念还需创新,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组织监管机构的力量薄弱,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力量也存在不足,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广东省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抑制了社会组织活力激发,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职能理论强调建设引导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治理型政府和企业型政府,本文以政府职能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分析广东省社会组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能的对策和建议,认为要建设统一健全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系,就要明确监管职责、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思想,完善法律基础、构建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实现全面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合理分配力量、适当鼓励社会组织竞争,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
侍海艳[10](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全面高效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突出政治定位,坚定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 |
二、突出研究谋划,着力提升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科学化水平 |
三、突出制度供给,努力构建系统集成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 |
四、突出流程管控,打造规范高效机构编制管理链条 |
五、突出刚性约束,增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执行力 |
六、突出指导督促,协同推进全市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3)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重难点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阐释 |
一、数字网络空间的起源、特征与影响 |
二、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演变 |
三、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功能 |
第二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数字治理理论 |
二、政策网络理论 |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分析框架:环境-价值-行动者 |
一、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分析的关键变量 |
二、知识产权政策分析中环境、价值、行动者具体含义 |
三、知识产权政策的分析框架:环境-价值-行动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文本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 |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演变 |
一、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相关统计 |
二、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内容演变 |
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演变特征 |
第二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编码 |
一、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的环境关切 |
二、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的价值内涵 |
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行动者构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需求 |
一、发展有序的经济环境 |
二、组织协调的政治环境 |
三、多元包容的文化环境 |
四、全球融入的外部环境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环境的现实束缚 |
一、原始创新动力薄弱 |
二、双轨保护衔接失灵 |
三、创新激励文化匮乏 |
四、国际规则有失公平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环境现实束缚的成因 |
一、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完善 |
二、产权管理未能充分协调统一 |
三、产权文化构建存在诸多阻碍 |
四、全球产权竞争牵涉各国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追求 |
一、促进知识创新 |
二、保护私人权益 |
三、维护公共福祉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冲突 |
一、政策实施之中的价值位序难题 |
二、有违价值初衷的政策设计风险 |
三、缺乏清晰统一的政策价值共识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冲突的成因 |
一、对政策价值本质缺乏全面认识 |
二、政策的更新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
三、政策价值的话语体系尚未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行动者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的善治网络 |
一、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具体的行动者类型 |
二、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善治结构 |
三、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善治要素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的现实困境 |
一、政策网络内部未能充分协调 |
二、政策网络间互动存在偏差 |
三、政策网络运转欠缺有效性考察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困境的成因 |
一、政策参与的角色认知与能力有待提升 |
二、政策网络缺乏持续且深入的交流合作 |
三、政策参与中缺乏多元有效的配套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环境-价值-行动者”框架的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营造合适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
一、完善市场秩序,维护创新基石 |
二、优化整体治理,加强部门协作 |
三、致力生态培育,涵养产权观念 |
四、注重利益协调,强调合作共赢 |
第二节 构建合理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 |
一、加强理论建设,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体系 |
二、强调价值引领,优化政策举措与时代发展间匹配性 |
三、重视价值传播,形成并推广政策价值中国话语体系 |
第三节 培育合格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 |
一、明确政策网络角色,增强彼此协调互动能力 |
二、塑造网络信任氛围,推进对话与合作常态化 |
三、建立多元配套机制,保障政策网络有效运转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调适内容 |
二、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多元追求 |
三、知识产权政策划时代发展的现实问题 |
四、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创新 |
附录 |
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汇总 |
知识产权政策府际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专业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生产者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参与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政府办公厅(室)概说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
第三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
第四节 地方政府办公厅(室) |
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主体角色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来源 |
第三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内容 |
第四节 政府办公厅(室)开展监督时的困境 |
小结 |
第三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客体角色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不同主体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
第三节 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有何不足 |
第四节 如何加强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
小结 |
第四章 对政府办公厅(室)行政监督职责的建议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作为主体的职责 |
第三节 作为客体的职责 |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6)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目的 |
0.2 论题研究的范围及意义 |
0.2.1 研究范围 |
0.2.2 研究意义 |
0.3 案例引入 |
0.3.1 案情简介 |
0.3.2 案例分析 |
第1章 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概述 |
1.1 采矿权的含义及性质 |
1.1.1 采矿权的含义 |
1.1.2 采矿权的性质 |
1.2 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概述 |
1.2.1 采矿权补偿的含义及相关概念明晰 |
1.2.2 采矿权补偿的性质 |
1.2.3 采矿权补偿的权利基础 |
1.2.4 采矿权补偿的基本原则 |
1.2.5 采矿权补偿的条件 |
第2章 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的立法梳理及运行样态 |
2.1 采矿权补偿的立法梳理 |
2.2 采矿权的补偿主体 |
2.3 采矿权的补偿方式与补偿资金的筹措 |
2.3.1 采矿权的补偿方式 |
2.3.2 采矿权补偿资金的筹措 |
2.4 采矿权补偿金额的认定 |
2.4.1 协商认定补偿金额 |
2.4.2 以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认定补偿金额 |
2.4.3 以实际投入损失认定补偿金额 |
第3章 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的现实困境 |
3.1 采矿权补偿机制存在立法缺位 |
3.2 采矿权补偿主体在实务中产生异化 |
3.3 采矿权补偿资金筹措程序设置不合理 |
3.3.1 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不明 |
3.3.2 补偿资金的筹措时点滞后 |
3.4 采矿权补偿金额的认定方式存在争议 |
3.5 采矿权补偿救济程序不完善 |
3.5.1 救济途径不完备 |
3.5.2 救济程序空转 |
3.5.3 生效判决执行难 |
第4章 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的几点反思 |
4.1 制定统一的采矿权补偿机制法律规范 |
4.2 明确关停机关作为采矿权补偿主体 |
4.3 合理设置采矿权补偿资金筹集程序 |
4.3.1 明确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 |
4.3.2 确保采矿权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
4.4 以采矿权市场评估价值为采矿权补偿标准 |
4.4.1 以采矿权市场评估价值为采矿权补偿标准的原因剖析 |
4.4.2 以采矿权市场评估价值为采矿权补偿标准的具体运用 |
4.5 完善采矿权补偿机制救济程序 |
4.5.1 强化司法监督作为权利救济的辅助程序 |
4.5.2 法院应当对采矿权补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裁判 |
4.5.3 司法行政联动克服执行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依规治党研究现状评析 |
二、国外政党建设研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案、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及难点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概念意涵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语义 |
一、“依”阐释理论出发点 |
二、“规”意指法律性规范 |
三、“治”强调治理落实 |
四、“党”表明治理对象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构成要素 |
一、依规治党的主体 |
二、依规治党的客体 |
三、依规治党的前提 |
四、依规治党的治理切入点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概念界定 |
一、依规治党的概念 |
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概念辨析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根据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社会根据 |
一、国际社会新形势 |
二、新时代中国国情 |
三、国内外实践经验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 |
一、政党理论 |
二、执政党理论 |
三、法治理论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 |
一、依法治国框架下依法执政建设 |
二、依治国框架下的依规治党建设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教训 |
第三节 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创新探索 |
一、新时代依规治党创新性发展 |
二、新时代依规治党成效总结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价值和核心范畴 |
一、依规治党的价值理念需凝练 |
二、依规治党的核心范畴需转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方面 |
一、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不够严谨 |
二、党内法规的内容有待规范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执行效力方面 |
一、执行落实不到位 |
二、法治思维、规矩意识不足 |
三、监督、救济体系制待完善 |
四、依规治党的软环境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 |
一、明确党内法规的生成原则 |
二、优化党内法规制定队伍 |
三、充实党内法规生成环节 |
第二节 提高依规治党的执行力 |
一、以用人为切入点,从严治吏 |
二、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 |
三、坚持法治原则,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协同推进 |
四、完善党内救济机制,补足依规治党的兜底环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基础理论 |
1.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界定 |
1.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
1.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特征 |
1.3.1 法定性 |
1.3.2 前置性 |
1.3.3 建议性 |
1.4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 |
1.4.1 权力制衡原则 |
1.4.2 穷尽救济原则与成熟原则 |
2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依据 |
2.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立法演变与现状 |
2.2 对我国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分析 |
3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证分析 |
3.1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践状况 |
3.1.1 试点期间诉前程序的实践状况 |
3.1.2 正式立法后诉前程序的实践状况 |
3.2 典型案例定量分析 |
3.2.1 诉前程序案件类型 |
3.2.2 诉前程序地域分布 |
3.2.3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表现形式 |
3.3 典型案例定性分析 |
3.3.1 对诉前程序案件类型的定性分析 |
3.3.2 对诉前程序地域分布的定性分析 |
3.3.3 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表现形式的定性分析 |
4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
4.1 诉前程序中法律规范的规定过于原则 |
4.1.1 法律规定简单笼统 |
4.1.2 地方立法探索欠缺 |
4.1.3 纠错方式略显单一 |
4.2 诉前程序中新型污染类型案件缺乏重视 |
4.3 诉前程序中判定怠于履行职责各项标准不符合实践要求 |
4.3.1 审查标准过于宽泛 |
4.3.2 期限设定不够合理 |
5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完善的建议 |
5.1 加强诉前程序的法律规范设计 |
5.1.1 完善上位法中对诉前程序的规定 |
5.1.2 适当加强地方立法对诉前实践的探索 |
5.1.3 合理增加诉前程序中法律监督的方式 |
5.2 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对新型污染案件的重视 |
5.3 合理确定诉前程序判定怠于履行职责的各项标准 |
5.3.1 统一和明确诉前程序审查标准 |
5.3.2 丰富诉前程序履职期限的弹性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和监管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评述 |
1.4 核心概念 |
1.4.1 社会组织 |
1.4.2 监管及政府监管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政府职能理论 |
2.1.1 政府职能理论的主要内容 |
2.1.2 政府职能理论指导下的政府监管 |
2.2 分析框架: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框架 |
2.2.1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 |
2.2.2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框架的应用 |
第3章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情况 |
3.1 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
3.2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总体情况 |
3.3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文本分析 |
3.3.1 我国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文本分析 |
3.3.2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文本分析 |
3.4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数据分析 |
3.4.1 事中监管 |
3.4.2 事后监管 |
第4章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及分析 |
4.1 党建在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不够 |
4.2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理念仍需创新 |
4.3 组织监管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
4.4 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现象还存在 |
4.5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机构力量薄弱 |
4.6 社会监督和内部治理力量依然不足 |
第5章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对策建议 |
5.1 明确监管职责,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
5.2 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思想 |
5.3 完善法律基础,构建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
5.4 实现全面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
5.5 合理分配力量,适当鼓励社会组织竞争 |
5.6 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10)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全面高效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J]. COPSR,Chongqing City;.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21(12)
- [2]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D]. 王晓霞.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3]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D]. 万正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5]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D]. 杨墨. 暨南大学, 2020(04)
- [6]矿山关停后采矿权补偿机制研究[D]. 苟雅柔. 湘潭大学, 2020(02)
- [7]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D]. 姜新. 华侨大学, 2020(12)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彦平. 广西大学, 2020(07)
- [9]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和监管数据的分析[D]. 杨建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10]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