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中国湿地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卢燕[1](2022)在《珍爱湿地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文中指出2022年,对我国湿地保护工作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11月21日—29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行,这是我国首次承办该国际会议,此次国际盛会在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的同时,
卢燕[2](2022)在《我国湿地保护走进法治新时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65条,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的专门立法。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湿地保护由此开启历史新纪元,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至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标志着四个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杨凌雁,郑后琴[3](2022)在《我国湿地社区共建的困境及改进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公众及后代子孙的长远利益进行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可能影响到湿地周边原住民的短期经济利益。为平衡相关利益,有必要实行湿地社区共建,以实现共赢的目标。我国社区共建实践存在立法供给不足、湿地多头管理导致社区共建难以推行、缺乏对社区共建理念的认知、资金短缺等困境。为推进湿地社区共建工作,应当积极开展湿地社区共建试点,逐步完善社区共建相关立法;完善主管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拓展资金渠道,推动社区共建机制步入正轨。
王春林,朱凯群,曾琪,张可凡,安树青,姚雅沁,赵晖[4](2021)在《上海市湿地保护的战略思考》文中认为《上海市2035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建设"生态之城"的目标。文章通过总结国内外湿地保护战略措施的成功经验,依据上海市城市发展定位、现存问题和湿地保护战略目标,提出确保湿地总量动态平衡、建立湿地长效保护机制、加速推进长三角湿地保护一体化、打造全球湿地保护技术创新高地和全面创建国际湿地城市等湿地保护战略措施,为上海市湿地资源保护、湿地质量提升、湿地管护机制健全、城市与湿地保护融合发展奠定基础。
原晋妮[5](2018)在《中美湿地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地球之肾”美名之称的湿地,是全球生态环境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与森林、海洋并列为自然界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更是维持生态平衡、维系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但是近些年,我国约有40%的现存湿地严重退化,尤其因人类活动加剧导致丧失了至少50%的自然湿地。由于湿地环境不断恶化,面积与数量也不断减少,各种污染不断加剧,导致湿地的生态和服务功能急剧下降甚至于丧失。因此,为了环境保护和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个人越来越关注湿地破环问题,对于如何做好湿地法律保护的工作逐渐成为当今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作。现今,经过数年的探索与借鉴,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取得较大的进步,特别是制定并颁行了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以及各地政府也出台了许多贴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与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促进及保障了我国的湿地的法律保护,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及缺陷。相比较而言,美国由于保护意识觉醒较早,建立并发展了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且执法体制也比较成熟,司法救济程序规范,对湿地形成了全面而有效的保护。故本文针对中美湿地法律保护进行比较分析,并在学习美国湿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对本国的借鉴,促进我国湿地法律保护更趋于完善。
孙越[6](2017)在《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湿地公约》,并将其对湿地的定义作为官方公认的权威定义。2000年我国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就采用了《湿地公约》中的定义,即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不仅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还具有社会文化价值,而湿地保护理论基础也很丰富,有国家生态安全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法价值理论。首先,通过分析涉及湿地的立法现状和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实例分析得出了我国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湿地概念不够清晰,湿地保护范围不够明确,缺少专门配套的湿地法律,湿地保护措施缺乏有效性以及国家现行立法与湿地保护存在冲突等问题。其次,想要突破困境,国外成功经验的学习也必不可少。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加拿大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吸取其有关湿地法律保护的经验启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禁止破坏,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冲突,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最后,通过学习国外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设定,一方面借鉴和采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根据湿地的生态系统特点,有针对性设计相关法律制度,以便对湿地进行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和利用。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我国湿地法律保护问题提供实际的解决方案。
林小梅[7](2015)在《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对于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湿地保护现状整体上不容乐观。深究其因,湿地保护相关立法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湿地保护及管理的有效性。当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湿地保护的全国性立法,有关湿地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亦具有分散性和局限性,无法发挥立法对湿地保护及管理行为的指引及监督作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我国湿地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据此,本文深入分析现有立法的局限性,尝试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法律的之间存在的联结点作为突破口,通过借鉴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探索其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相结合的具体制度路径,以期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乃至相关立法进行完善。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的界定出发,结合我国湿地保护的现状,对我国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介绍并分析美、英、韩三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并结合我国湿地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外,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的内涵及理论基础。通过界定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的概念及特征,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基础的深入剖析,强调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中整体性保护理念及管理主体多元化理念对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同,突出湿地保护立法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归纳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前后两阶段的湿地保护立法情况,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面临法律规范化的困境、现行法过分倚重行政强制机制,难以克服其局限性、市场调整方法不成熟、社会调整机制欠缺制度保障。第三章主要介绍国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英、美、韩三国湿地保护先进法律制度的归纳和分析,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笔者认为可充分借鉴以下经验:其一,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即树立“保护为主、利用为辅”的指导思想;其二,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手段,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湿地保护管理的积极性;其三,要重视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调整手段,实现湿地保护的可持续性。第四章主要是完善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化,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融合,主要依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的指导,从政府职能、市场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三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之建议。
张太平[8](2013)在《山东省渤海沿岸湿地调查与保护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地球上最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类型。湿地的一些关键功能对许多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湿地处于大气系统、陆地系统与水体系统的界面,在水分、养分、有机物、沉积物、污染物的运移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具有“生物超市”和“地球之肾”之称。湿地能够平衡水分供应,因而能够改善洪涝和干旱状况。一般认为湿地是C02的“汇”和全球尺度上的气候“稳定器”,在全球环境变化研究中有着重要意义。人们越来越趋于一致地认为,湿地是可为全球提供可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极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山东省北部的滨州、东营、潍坊三市的沿海地带作为山东省渤海沿岸主要地区,分布有重要湿地资源,区内有黄河三角洲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众多自然保护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的保护也日益关注。但是由于多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区内的湿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发生巨大变化,因此,亟需对区内的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并进行保护对策研究。本文通过遥感解译,生态环境调查、取样分析等方法,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取得以下成果。(1)通过资料整理和遥感解译,基本确定了研究区内生态地质环境条件、湿地类型、湿地分布、动态变化及主要影响因素;基本查明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阐述了湿地生态环境发展演化的趋势;并对湿地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进行了分析。(2)提出了研究区内湿地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对策,包括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地质环境监测、调查、研究;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限制湿地有关项目的审批;控制水土污染;以及湿地恢复、改进、改建、人工湿地建设等工程措施。
俞玥[9](2012)在《基于游客支付意愿与需求的ESV调查研究 ——以新疆天池湿地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湿地是一种介于水、陆之间的特殊的重要生态系统。ESV(Ecosystem ServiceValue),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简称。本研究是对新疆天池湿地的ESV的评估研究。新疆天池湿地的ESV被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个部分。本研究运用以Costanza湿地价值评估体系为基础的新价值体系和条件价值法(CVM)对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进行评估研究。研究结果表明:(1)新疆天池湿地的ESV总价值为77.9亿元/a。其中使用价值为52.15亿元/a,非使用价值约为25.74亿元/a。(2)调查问卷统计结果得出:支付率男性略高于女性,并随着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及对天池的了解程度的增长呈上升趋势,随着被调查者的年龄与月收入的增长呈下降趋势;本研究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和χ2检验分析表明受访问者的年龄、月收入、受教育程度、职业及对天池的了解程度与游客的是否支付意愿相关。(3)在游客对新疆天池湿地的认知调查中得出:83%的被调查者听说过湿地,但5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能判别湿地。说明湿地的认识并未在全民教育中进行普及。超过66%的被调查者认为天池湿地已经遭到了的破坏,其中16%的被调查者认为天池湿地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对破坏天池的行为的调查显示乱扔垃圾最严重的破坏天池行为,其次为过度旅游的行为等。
陈锦辉[10](2011)在《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人类社会和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保护自然界的最高形式。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尽管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起步较晚,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发展,保护区事业蓬勃发展,在我国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生物物种的保护和研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我国逐步完善了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工作。但是,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其建设速度,致使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问题凸显,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设立目标的实现。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已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在物种保护、水域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修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同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及其栖息环境的科学有效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实施五年多来,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由于采用规章的形式,在立法技术上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就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于一些问题采用了模糊处理的形式,使得很多条文在运用中的操作性不强。中华鲟作为典型的江海洄游性鱼类,在生物学上具有水生野生动物的典型性,在保护上具有水生野生动物的系统性。然而,在《管理办法》中没有充分考虑中华鲟这一特殊物种保护的特殊性和系统性。此外中华鲟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因时间关系,在《管理办法》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特殊性。因此《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够满足保护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法制建设是自然保护区科学管理的重要方面。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健全中华鲟保护区法制,更加科学有效地履行保护责任,保护中华鲟及其生态环境,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对中华鲟保护区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路,完善保护区的管理法律制度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九个部分。第一,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发展现状。从保护区性质和范围,中华鲟物种生物学及其保护现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社区经济状况、管理和建设现状以及对保护区评价等详细介绍了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中华鲟的洄游习性决定了长江口是中华鲟幼鱼及其产卵群体洄游过程中数量最集中、栖息时间最长、顺利完成各项生理调整的天然场所。中华鲟的保护具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独特性、复杂性、流动性和系统性。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是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位于长江入海口,地理位置十分独特,为典型的河口海岸湿地。其具有物种珍稀濒危性和特有性、长江口水域生态典型性和敏感性、生境重要性和唯一性、河口生态环境特殊性和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修复可行性,在物种保护、水域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修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理论基础。分别阐述了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息息相关的一些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学理论、恢复生态学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生态系统管理学理论和自然保护区学理论。分析了这些理论对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是立法的指导意义。(1)可持续发展应作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首要基本原则。(2)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立法对象应明确是中华鲟及其赖以生存的河口生态经济系统。(3)应建立完善的生态经济管理机制。(4)应确立科学研究机制,尤其是生态退化综合评判及后续动态监测与评价机制。(5)保护区的管理应是开放性的管理,应把人类作为系统的一个组分。(6)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指标应注重科学性、可操作性、完整性、独立性、简洁性和针对性。第三、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阐述了保护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剖析了《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效力不够、保护物种不明晰、土地权属不明确问题、操作性不强、中华鲟保护的特殊性和系统性考虑不够、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特殊性没有考虑。第四,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必要性,并从理论基础、国际形势和法制建设基础等论述了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可行性。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上海市建设生态型大都市的需要,是上海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需要,是中华鲟物种保护的需要、长江口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健全法制的需要,更好履行保护责任的需要。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已成为现代环境立法的基本理论之一,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有重要意义。运用法律形式调整因保护、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涉及的社会关系,以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对进一步推动上海国际大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实施一段时问后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符合我国立法的实际做法。解决《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是唯一可行的途径。第五,自然保护区立法实践和借鉴。介绍了我国和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借鉴意义。根据我国自然保护立法实践,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1、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应注重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2、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应具有鲜明的地方性。3、应加快中华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从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有关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实践来看,世界各国都已经认识到自然保护区这一保护自然资源形式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几点值得我们借鉴:1、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法,为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指导。2、形成了以基本法为核心,针对不同类型的保护区,配套相应的单行法律,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对于特殊的保护区进行专门立法,使得使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体系趋于完善。4、地方立法多数以“法”的形式颁布,提高了地方立法的效力和层次,赋予了自然保护区较高的法律地位。第六,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实践和借鉴。主要介绍了我国和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借鉴意义。1、中华鲟是野生动物,其保护立法应明确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中华鲟是洄游性水生野生动物,对中华鲟的保护立法既要充分考虑其资源特性、流动性、复杂性等一般水生生物特性,又要其江海洄游性的独特特性。3、中华鲟保护区是典型的河口湿地系统,对中华鲟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立法应充分考虑个体与个体(生态系统的其他个体)、个体和整体(生态系统)的关系。4、鉴于中华鲟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系统性,要做到有效科学保护,既要坚持预防性原则,又要确立对中华鲟及其生态环境的物种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等科学研究制度。5、鉴于中华鲟所处特殊环境以及每年遭受误捕受伤等实际情况,应确立中华鲟收救抢救制度。第七,湿地保护立法实践和借鉴。主要介绍了我国和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湿地保护立法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借鉴意义。1.由于我国尚未有一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因此对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湿地地方立法只能是地方性法规,这是由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性所决定的。2、在保护区立法中,应对中华鲟保护区湿地的类别明确,即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应属于河口水域的海洋/海岸湿地。3、在保护区立法中,应充分考虑湿地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对资源环境进行整体保护。4、在保护区立法中,应明确保护区湿地的管理部门权限。第八,我国地方性立法实践和借鉴。主要介绍了我国地方性立法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借鉴意义。要真正科学有效的保护好中华鲟及其生态环境,进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这是地方性法规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九,制定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的设想。首先在总结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目标的基础上,从提高立法层次、统筹保护目标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体现地方性特色和提高易操作性等四方面确立了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预防性、生态优先和系统性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坚持地方性、创制性等地方法规的特有原则,确立开放式管理、生物资源特性、土地属性、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等基本制度,最后提出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框架。本论文创新之处在于:一是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自然保护区的理论基础,并从这些理论基础中分别总结了其对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指导意义,这在保护区立法研究还是首次。二是在研究中,即全面考虑了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具有的保护区立法的一般属性,又充分认识到其具有的特有属性,即,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既是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区、也是国际重要湿地。并分别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湿地保护立法方面阐述了其立法的特殊性,这在保护区立法研究中也是极其少见的。三是在研究中,介绍了我国和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地方立法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借鉴意义,鉴于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基于保护对象的特有属性,要真正科学有效的保护好中华鲟及其生态环境,进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这是地方性法规的特性所决定的。四是这种即考虑自然保护区一般属性,也考虑保护对象特有属性的立法研究方法,是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必要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本文只是对立法可行性、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以及应建立的基本制度作了初步研究。具体的管理措施等亟需在今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二、略论中国湿地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中国湿地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珍爱湿地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论文提纲范文)
加入湿地公约30年中国湿地保护实现“三级跳” |
以全球4%的湿地满足世界1/5人口对湿地的需求 |
湿地保护历经三阶段“十四五”开启新篇章 |
国家湿地公园成为主力军 |
西溪湿地中国湿地保护的缩影 |
国家湿地公园成为湿地保护主力军 |
中国智慧提升国际地位 |
湿地保护的“武汉样本” |
(2)我国湿地保护走进法治新时代(论文提纲范文)
湿地保护立法的根本遵循 |
立法保护湿地迫在眉睫 |
湿地立法是履行湿地公约的重要行动 |
湿地立法不断加速度 |
湿地保护开启新篇章 |
创新性界定湿地强调整体性保护 |
明确主管部门和保护权责 |
明确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
保护优先有机衔接 |
强化湿地保护的权威性 |
高度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 |
加大处罚力度彰显依法保护的坚决态度 |
为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制定专门条款 |
保护红树林有了“时间表”“路线图” |
泥炭沼泽所有生态系统中最大的长期碳存储地 |
(3)我国湿地社区共建的困境及改进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 湿地社区共建的必要性 |
2 湿地实行社区共建的实践探索 |
3 湿地社区共建的实践困境 |
3.1 社区共建机制的立法供给不足 |
3.2 多头管理导致社区共建难以推行 |
3.3 缺乏对湿地社区共建理念的认知 |
3.4 利益冲突和资金短缺问题 |
3.5 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对社区共建的影响 |
4 湿地社区共建机制的完善 |
4.1 推进湿地社区共建试点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共建相关立法 |
4.2 加强主管部门间的协作,推进社区共建工作 |
4.3 加强社区共建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
4.4 拓展资金渠道,推动社区共建机制步入正轨 |
(4)上海市湿地保护的战略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湿地保护战略的重要性 |
2国外湿地保护战略 |
2.1 国家层面 |
2.2 城市层面 |
3国内湿地保护战略 |
4上海市湿地保护战略目标 |
5上海市湿地保护战略措施 |
5.1 确保湿地总量动态平衡 |
5.2 建立湿地长效保护机制 |
5.3 加速推进长三角湿地保护一体化 |
5.4 打造全球湿地保护技术创新高地 |
5.5 全面建设国际湿地城市 |
(5)中美湿地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湿地法律保护概述 |
(一) 湿地的定义 |
(二) 湿地的价值 |
(三) 湿地的现状 |
(四) 湿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
(五) 中美湿地法律保护历史沿革 |
二、中美湿地法律保护之立法比较 |
(一) 立法背景比较 |
(二) 立法理念比较 |
(三) 立法体系比较 |
(四) 主要湿地法律制度比较 |
三、中美湿地法律保护之实施比较 |
(一) 执法管理体制比较 |
(二) 司法救济体制比较 |
(三) 公众参与程度比较 |
四、中国对美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借鉴 |
(一) 明确界定“湿地”的法律概念 |
(二) 制定专门性《湿地保护法》 |
(三) 完善主要湿地法律制度 |
(四) 明确湿地执法管理体制 |
(五) 明确湿地法律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
(六) 鼓励公众参与湿地法律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1、关于对湿地概念的认识差别的研究 |
2、关于湿地保护立法理念的研究 |
3、关于湿地保护立法中法律制度的构想 |
4、对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提出改革建议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三) 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文献研究法 |
3、比较分析法 |
四、创新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
(一) 创新点 |
(二) 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湿地法律保护理论阐述 |
第一节 湿地概念及功能 |
一、湿地的概念 |
二、湿地的功能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理论基础 |
一、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国家生态安全理论 |
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环境法价值理论 |
二、湿地保护立法理念概述 |
第二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实例分析 |
一、洞庭湖湿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措施 |
(一) 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 |
(二) 地方层面的法律保护 |
二、鄱阳湖湿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措施 |
三、浙江省湿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措施 |
第三节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概念不够清晰,湿地保护范围不够明确 |
二、缺少专门配套的湿地法律 |
三、湿地保护措施缺乏有效性 |
四、国家现行立法与湿地保护存在冲突 |
第三章 国际湿地法律保护的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世界湿地保护现状与有关湿地保护法的国际公约 |
一、国际湿地保护现状 |
二、湿地保护国际公约 |
第二节 世界上主要国家有关湿地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
一、美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二、英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三、加拿大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际湿地法律保护的启示与借鉴 |
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禁止破坏 |
二、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冲突,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四、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
五、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湿地法律保护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控制湿地盲目开发,限制改变湿地用途 |
第二节 建立湿地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和湿地资源开发许可制度 |
第三节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
第四节 建立湿地土地权属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
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 生态系统生态学理论 |
(二) 生态哲学 |
(三) 系统论 |
(四) 公平正义理论 |
三、基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湿地保护理念更新 |
第二章 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
(一) 加入《湿地公约》前我国有关湿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
(二) 加入《湿地公约》后我国有关湿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
(一)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化的困境 |
(二) 现行法倚重行政强制机制,难以克服其局限性 |
(三) 市场调整机制失灵 |
(四) 社会调整机制欠缺制度保障 |
第三章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外国法借鉴 |
一、美国湿地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
(一) 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
(二) 湿地补偿制度 |
二、英国湿地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
(一) 自然保护区制度 |
(二) 公共购买制度 |
(三) 湿地管理协议制度 |
三、韩国湿地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
(一) 湿地政策与湿地法律同步发展 |
(二) 多样化的公众参与 |
(三) 发展生态旅游 |
四、国外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 保护为主,利用为辅 |
(二) 以市场手段实现湿地管理的目标 |
(三) 重视公众参与 |
第四章 完善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规范转化 |
(一) 立法宗旨和目的 |
(二) 明确个人权利和责任 |
(三)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设置 |
(四) 湿地调查、监测、评价 |
(五) 湿地生态功能区划 |
(六) 法律责任追究和争议处理 |
二、注重行政指导机制的运用 |
三、运用经济激励法律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一) 积极发展湿地环保产业 |
(二) 构建湿地补偿制度 |
四、完善湿地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调整机制作用 |
(一) 赋予公众湿地保护“参与权”,实现参与“法制化” |
(二) 加强湿地信息公开,确保公众及时参与 |
(三) 制定科学的代表遴选机制与参与规则 |
(四) 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确保公众参与 |
(五) 构建湿地协议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8)山东省渤海沿岸湿地调查与保护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1 绪论 |
1.1 湿地的概念及分类 |
1.1.1 湿地的概念 |
1.1.2 湿地的分类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对湿地研究进展概况 |
1.2.2 我国对湿地研究、保护和管理概况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2 研究区概况 |
2.1 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概况 |
2.2 气象与水文特征 |
2.2.1 气象特征 |
2.2.2 水文特征 |
2.2.3 海洋环境现状特征 |
2.3 地貌特征 |
2.4 土体类型、土壤分布概况 |
2.5 浅层水文地质特征 |
2.5.1 含水层 |
2.5.2 地下水的补径排特征 |
2.5.3 地下水水化学特征 |
3 研究区湿地类型与分布 |
3.1 研究区湿地分类及其特征 |
3.2 浅海及海岸湿地 |
3.2.1 -6m以浅浅海水域 |
3.2.2 滩涂湿地 |
3.2.3 河口湿地 |
3.3 河流湿地 |
3.4 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 |
3.4.1 草本沼泽 |
3.4.2 草甸湿地 |
3.4.3 灌丛湿地 |
3.5 库塘湿地 |
3.5.1 水库 |
3.5.2 盐田 |
3.5.3 养殖池塘 |
3.5.4 稻田 |
4 湿地动态及影响因素分析 |
4.1 湿地动态 |
4.1.1 滨州市渤海沿岸湿地变化概述 |
4.1.2 东营市渤海沿岸湿地变化概述 |
4.1.3 潍坊市渤海沿岸湿地变化概述 |
4.2 自然因素对湿地动态影响 |
4.2.1 海岸线的变化 |
4.2.2 气象 |
4.2.3 河流 |
4.3 人为因素对湿地动态影响 |
4.3.1 防潮堤的建设 |
4.3.2 盐田及海水养殖场的建设 |
4.3.3 黄河尾间的人工改道 |
4.3.4 油气资源的开发 |
4.3.5 地下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
4.3.6 农业开垦 |
4.3.7 道路建设 |
4.3.8 旅游 |
4.3.9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
4.4 湿地植被演化与分布概况 |
4.4.1 植被演化 |
4.4.2 湿地植被的分布 |
5 湿地生态环境问题 |
5.1 土壤盐渍化 |
5.2 海岸侵蚀 |
5.2.1 刁口河岸段 |
5.2.2 神仙沟岸段 |
5.2.3 现河口岸段 |
5.3 水土污染 |
5.3.1 滨州市 |
5.3.2 东营市 |
5.3.3 潍坊市 |
6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
6.1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目的 |
6.2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
6.2.1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的原则 |
6.2.2 可持续性原则 |
6.2.3 科学性原则 |
6.2.4 系统整体性原则 |
6.2.5 无净减少原则 |
6.2.6 综合性原则 |
6.2.7 市场导向原则 |
6.3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对策 |
6.3.1 行政磋商机制 |
6.3.2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立法和宣传教育 |
6.3.3 加强湿地监测、调查与研究 |
6.3.4 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 |
6.3.5 限制与湿地有关的工程项目 |
6.3.6 控制水土污染 |
6.4 湿地恢复和重建 |
6.4.1 湿地恢复 |
6.4.2 湿地改进 |
6.4.3 湿地建造 |
6.4.4 湿地改建 |
6.4.5 人工湿地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基于游客支付意愿与需求的ESV调查研究 ——以新疆天池湿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统计分析软件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2.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 |
2.1.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进展 |
2.1.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概念 |
2.1.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内容 |
2.2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 |
2.2.1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进展 |
2.2.2 湿地的概念及分类 |
2.3 湿地 ESV 评价研究进展 |
2.3.1 国外湿地 ESV 评价研究进展 |
2.3.2 国内湿地 ESV 评价研究进展 |
2.4 湿地 ESV 评价方法 |
2.4.1 直接市场价值法 |
2.4.2 替代市场价格法 |
2.4.3 条件价值法(CVM) |
2.4.4 生产成本法 |
第三章 新疆天池湿地 ESV 结构分析 |
3.1 新疆天池湿地概况 |
3.1.1 地貌特征 |
3.1.2 土壤分布特征 |
3.1.3 河流与水文特征 |
3.1.4 生物特征 |
3.2 新疆天池湿地 ESV 评估体系 |
第四章 CVM 问卷设计与结果分析 |
4.1 CVM 的原理 |
4.2 运用 CVM 对天池湿地调查的可行性 |
4.3 问卷设计 |
4.4 问卷发放与回收 |
4.5 样本统计及样本分析 |
4.5.1 样本总量统计 |
4.5.2 样本社会经济特征统计与分析 |
4.5.3 支付金额、支付意愿与 WTP 值 |
4.6 非使用价值的估算 |
4.6.1 总捐献形式下非使用价值的估算 |
4.6.2 分项捐献形式下非使用价值的估算 |
4.7 是否支付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4.7.1 logistic 回归分析结果 |
4.7.2 χ~2检验分析结果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疆天池湿地 ESV 核算 |
5.1 新疆天池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非使用价值 |
5.2 根据 Costanza 系统的使用价值的核算 |
5.2.1 Costanza 的湿地 ESV 体系 |
5.2.2 新疆天池湿地使用价值 |
5.3 新疆天池湿地 ESV 核算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新疆天池湿地的 ESV |
6.2 CVM 是否支付意愿因素分析 |
6.3 新疆天池湿地的认知调查 |
6.4 创新点 |
6.5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硕士在读期间发表文章 |
致谢 |
(10)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概况 |
1.1 保护区概况 |
1.1.1 性质与范围 |
1.1.2 建区时间 |
1.1.3 保护对象 |
1.2 中华鲟概况 |
1.3 中华鲟物种保护现状 |
1.3.1 中华鲟资源与保护研究进展 |
1.3.2 产卵场的保护 |
1.4 自然生态环境 |
1.4.1 自然环境状况 |
1.4.2 自然资源状况――湿地生态系统 |
1.5 社区经济状况 |
1.6 与其他保护区域关系 |
1.7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
1.7.1 机构设置 |
1.7.2 科学保护 |
1.7.3 依法管理 |
1.7.4 科学研究 |
1.7.5 制度建设 |
1.7.6 科普教育 |
1.8 自然保护区评价 |
1.8.1 生物资源评价 |
1.8.2 社会价值评价 |
1.8.3 经济价值评价 |
1.9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理论基础 |
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1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定义 |
2.1.2 可持续发展定义两个关键性的概念 |
2.1.3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2.1.4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 |
2.1.5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
2.1.6 可持续发展理论对自然保护区立法的指导意义 |
2.2 生态经济学理论 |
2.2.1 核心理论是生态与经济协调 |
2.2.2 三个基本理论范畴是有机的联系和统一 |
2.2.3 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统一 |
2.2.4 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
2.2.5 生态经济学理论对保护区立法的指导意义 |
2.3 恢复生态学理论 |
2.3.1 恢复生态学理论 |
2.3.2 恢复生态学理论对保护区立法的指导意义 |
2.4 生态伦理学理论 |
2.4.1 生态伦理学理论 |
2.4.2 生态伦理学理论对保护区立法的指导作用 |
2.5 生态系统管理学理论 |
2.5.1 生态系统管理学理论 |
2.5.2 生态系统管理学理论对保护区立法的指导意义 |
2.6 自然保护区学理论 |
2.6.1 自然保护区学理论 |
2.6.2 自然保护区学理论对保护区立法的指导意义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管理办法》制定必要性 |
3.2 《管理办法》制定意义 |
3.3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
3.2.1 关于《办法》的体例 |
3.2.2 关于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及其调整 |
3.2.3 关于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 |
3.2.4 关于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
3.2.5 关于保护区管理与当地正常渔业生产活动的关系 |
3.2.6 关于突发事故的处理 |
3.2.7 关于涉水工程影响保护区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的处理 |
3.2.8 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缴纳与用途 |
3.2.9 关于保护区内科研教学等活动的行政许可问题 |
3.2.10 关于法律责任 |
3.3 《管理办法》实施情况 |
3.4 《管理办法》实施中存在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完善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性 |
4.2 完善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可行性 |
4.2.1 理论基础 |
4.2.2 国际形势基础 |
4.2.3 法制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立法实践和借鉴 |
5.1 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实践 |
5.1.1 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 |
5.1.2 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问题 |
5.2 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实践 |
5.2.1 有关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 |
5.2.2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实践 |
5.2.3 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实践和借鉴 |
6.1 野生动物的概念 |
6.1.1 野生动物 |
6.1.2 水生野生动物的概念 |
6.2 国外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实践和借鉴 |
6.2.1 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 |
6.2.2 有关国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实践 |
6.2.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趋势 |
6.2.4 结论 |
6.3 我国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实践 |
6.3.1 我国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实践 |
6.3.2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 |
6.3.3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6.3.4 借鉴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湿地保护立法实践和借鉴 |
7.1 湿地的概念 |
7.2 国际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实践 |
7.2.1 《湿地公约》 |
7.2.2 国外湿地保护的立法实践 |
7.2.3 借鉴 |
7.3 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立法的实践 |
7.3.1 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立法的实践 |
7.3.2 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 |
7.3.3 借鉴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我国地方性立法实践 |
8.1 地方立法的内涵 |
8.2 地方立法的特征 |
8.3 地方立法的形态 |
8.4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 |
8.4.1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 |
8.4.2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别 |
8.5 借鉴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制定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的设想 |
9.1 立法目标 |
9.2 立法原则 |
9.2.1 基本原则 |
9.2.2 地方法规立法的特有原则 |
9.3 基本制度 |
9.3.1 开放式管理制度 |
9.3.2 生物资源特性原则 |
9.3.3 土地权属制度 |
9.3.4 生态补偿机制 |
9.3.5 公众参与制度 |
9.4 基本框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略论中国湿地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珍爱湿地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J]. 卢燕. 绿色中国, 2022(03)
- [2]我国湿地保护走进法治新时代[J]. 卢燕. 绿色中国, 2022(03)
- [3]我国湿地社区共建的困境及改进措施[J]. 杨凌雁,郑后琴. 南方农机, 2022(01)
- [4]上海市湿地保护的战略思考[J]. 王春林,朱凯群,曾琪,张可凡,安树青,姚雅沁,赵晖.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21(04)
- [5]中美湿地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原晋妮. 天津师范大学, 2018(12)
- [6]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研究[D]. 孙越.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7]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D]. 林小梅. 福州大学, 2015(07)
- [8]山东省渤海沿岸湿地调查与保护对策研究[D]. 张太平. 中国海洋大学, 2013(08)
- [9]基于游客支付意愿与需求的ESV调查研究 ——以新疆天池湿地为例[D]. 俞玥. 新疆大学, 2012(12)
- [10]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D]. 陈锦辉. 上海海洋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