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T&T:没落的电信巨人(论文文献综述)
王俣璇[1](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郝美丽[2](2019)在《《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文中研究指明本翻译报告源自本人的翻译实践,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此次实践的源语文本选自美国着名商学院教授斯科特·加洛韦(Scott Galloway)所着的The Four:The Hidden DNA of Amazon,Apple,Facebook,and Google(中文译名《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简称《四巨头》),源语文本为美国商业读物。本书主要写了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这四家全球最有影响力的科技公司是如何在创业大潮中成功脱颖而出,运用了哪些商业战略,以及如何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交流沟通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作者以敏锐的商业眼光大胆预测了究竟哪一家公司可以与这四巨头平起平坐,成为下一大巨头公司;在本书最后一章,作者又为刚进入职场的人士提了很多宝贵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这次汉译实践,帮助中国读者获取美国商业发展的最新潮流,推动两国商业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在本次翻译实践中,笔者选择了功能语境重构理论作为此次翻译实践的指导理论。翻译完成之后,笔者根据前人的研究和自己的实践体会,总结出了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模式。在本报告中,笔者首先就此次任务的基本情况、整个翻译过程以及译后事项等进行了简单汇报,然后对功能语境理论的发展历程和翻译研究进行综述,继而结合前人的研究并加入自己的实践体会,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解析商业读物翻译中的功能语境重构的方法,即在非语言语境的情景语境层面,采用要素增减、要素转换、要素替代和要素重组的翻译方法,以实现忠实表达的效果。在其文化语境层面,采用归化和异化的翻译策略。分析发现:商业读物翻译的过程就是功能语境重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译者重点将原文中的非语言语境进行重构,非语言语境包含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译文受到源语和译入语语境的双重制约和影响。在对原文进行解构时,译者首先要充分考虑源语语境和译入语语境中情景语境的影响,在功能语境重构过程中运用要素增减、要素转换、要素替代和要素重组等方法实现语境重构。而在译文的文化语境层面,同样受到源语和译入语语境的影响与制约,在功能语境重构的过程中译者采取归化和异化的翻译策略,使介于源语语境和译入语语境的新的译文语境能更好地被读者接受。笔者希望通过本报告,促进功能语境重构理论在翻译领域的应用和研究,并为商业读物翻译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
杨国瑞[3](2018)在《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是大众传媒边界逐渐消融模糊带来的历史发展必然,是不同的媒体应用技术发展变化而带来的技术标准趋同,是广播电视媒体与基于互联网平台形成的新媒体之间在技术、市场和业务等方面的一体化集成化的发展过程。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入,各级广播电视媒体积极探索适合本体的融合之路,通过建立门户网站,开设“三微一端”,打造中央媒体厨房,探索节目内容多媒体呈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新媒体的影响力和发展力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仍远远没有达到预期,面临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困境。本文根据产业融合和产业链等理论分析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发现其发展的主要动因是技术革新、规制调整、市场竞争、体制改革。运用赫芬达尔指数法,从技术融合、市场融合和业务融合三个维度,综合测评了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程度,发现广播电视媒体仍处在低度融合阶段的判断。根据产业竞争力等理论,围绕市场需求状况、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战略及竞争环境等产业竞争要素,建立了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全国31个省份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能力上总体呈现出东部区域较强、西部区域偏弱、个别区域异军突起局面。比较了英国、美国和日本三个西方发达国家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现状,提出了未来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发展新趋势,即手持移动核心化、内容为王持续化、媒体服务信息化、高新技术带动化和进入壁垒宽松化。本文认为,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任重道远,必须坚持技术融合是基础、政府支持是根本、体制创新是关键、属性多元是前提等产业融合基本规律,将融合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人才供给、技术创新等方面着力提升,才能实现媒体融合的根本目的。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测评了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程度。在已有文献中,目前还没有发现对广播电视媒体的总体融合程度进行实证分析的文献资料。本文运用赫芬达尔指数法,从技术、市场和业务三个维度,通过利用2012年至2016年的相关数据对主要广电媒体和主要视听网站的融合情况进行了实证测评,发现广播电视媒体仍处在低度融合阶段的判断,同时分析了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低迷状况的原因,为制定媒体融合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二是构建了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媒体融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相关要素较多、数据采集困难等影响,目前还鲜有文献系统地提出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本文设计了与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发展要素密切相关的2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和34个三级指标体系,并对各省广播电视产业进行了实证研究,为政府部门评判媒体融合提供了参考,也为广播电视媒体微观推进融合发展提供了要素参考。三是提出了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的一体化对策建议。现有文献的相关研究更多的是从媒体融合的某一点或某一环节着眼,或者是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相关做法,缺乏针对我国广播电视语境和管理实际的系统性、实践性考量。本文通过分析研判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程度和融合能力,根据产业链等理论,提出了包括完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保障人才供给、创新技术体系在内的中国语境下广播电视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策略框架,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媒体探索融合发展之路提供了系统性借鉴。
秦湛[4](2014)在《摩托罗拉的“关系”课》文中提出搞不好"关系",摩托罗拉也伤不起10月31日,联想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交易终于获得所有部门的审批,正式生效。回想通信业巨人摩托罗拉公司,从移动电话的发明者到模拟时代的王者,再到数字时代的跟随者,不管多么努力也是每况愈下,直到将移动业务卖身谷歌"求包养",却没有等来预期的"庇护"和协同优势,反而被谷歌这个科技新贵拆分零卖,最终剩下最不值钱的硬件业务,还以29亿美元的价格甩给了专业承接此类业务的联想。未来,摩托罗拉这个品牌,很可能在榨干最后一滴血之后不可避免地步诺基亚的后尘——被边缘化乃至被抛弃。
沈拓[5](2014)在《僵化企业文化杀死了AT&T无线》文中提出作为一个曾经的电信业巨人,AT&T是全球电信业的缩影和象征,也是积极推进战略转型的标志型传统企业。但是,1996年的AT&T在竞争者冲击下已呈疲态。当时,被AT&T控制的美国长话市场份额仅剩52%,它的竞争对手除了较大的MCI和Sprint外,还有约三百家小长途电话公司,加上即将进入长途市场的市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形势非常严峻。但是,此时的AT&T内部暮气沉沉,管理效率低下,老牌企业的弊病尽显。为了扭转公司颓势,AT&T战略转型的重点放在了业务的全面重组,主要是通过收购兼并,力争重塑一个全新的AT&T。1998年1月,AT&T以113亿美元购买
王维焕[6](2013)在《巨星的陨落 ——诺基亚失败的财务与战略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诺基亚一度是手机行业的代名词,但进入智能手机时代,昔日霸主却江河日下,处境尴尬。2013年9月3日,诺基亚将手机业务出售给微软。继柯达之后,又一家具备传奇色彩的公司倒在了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冲击之下。这是一个典型的行业颠覆案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过程进行剖析。本文是关于诺基亚的财务分析和发展战略探讨研究。重点在公司过去实施的战略研究,以及财务数据、财务绩效和财务政策的分析上。在此基础上,分析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发展战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的篇章结构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研究概述。包括研究背景;研究主题和意义;研究框架。第二章为行业介绍,并着重介绍了智能手机行业。第三章为外部环境分析,利用PEST模型来解释奢侈品行业的主要驱动因素;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行业竞争力量强度;采用公司层和业务层两个维度的战略群组进行竞争环境比较分析。第四章主要分析诺基亚的过往战略。在第五章,本文对公司的财务指标体系和财务报表结构进行分析,并对公司的财务政策提出建议。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盈利能力、资产使用效率、资产流动性、债务管理能力、现金创造能力、资本市场表现、价值创造能力和增长能力的历史与构成比较分析。此外,本文也对公司近十年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做了财务报表结构的三维分析。第六章,本文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面临的问题,探讨了诺基亚的发展战略。通过对诺基亚的财务分析和发展战略探讨研究,本文认为公司因为创新者窘境、忽略性自满和脱离消费者,导致其在智能手机浪潮中被竞争对手超越。同时其战略转型过慢,和微软的联盟从目前来看也并不十分理想。这些恶果都体现在其近年来的市场地位和财务绩效变化上。随着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公司在进入2013年后面临了更多挑战,这让我们对其未来的财务业绩更为悲观。我们认为诺基亚最佳选择是剥离手机业务,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唐嘉[7](2013)在《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文中研究指明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科技的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迁永远都是相互作用的,这个道理引申到传媒领域也是如此。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传媒科技的发展不仅深刻影响着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也时时刻刻推动着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反过来,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发展和创新又在促进或延缓着传媒科技特别是广播电视科技的发展。自从1901年马可尼发明无线电技术后,广播科技经历了从调幅广播到调频广播、从卫星广播到数字广播的发展历程。二战结束后,广播在电视科技兴起的压力下逐渐没落。20世纪50年代,电视科技的发展也开始起步。特高频技术、卫星技术和录像技术的出现推动了无线、有线电视的发展,后来有线电视发展成为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此外,与广播电视有关的传媒科技发展也是不能忽视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电子媒介的传播形态,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便利性使得广播和电视媒体纷纷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同时,以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也在快速发展。在广播电视法规变迁的过程中,传媒科技首先作用于各时期广电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可证和特许经营权制度。美国历史上,几部比较重要的广播电视法规在其酝酿、立法、执法,到最后废止的过程中处处都打上了非常明显的传媒科技动因的烙印。推动《1927年无线电法》出台的直接因素就是广播科技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全国性广播集团的出现和调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1934年广播法》;20世纪60年代是无线电视发展的黄金期,特高频技术的出现催生了《1962年全频接收法案》;《1984年有线电视法》是有线电视技术的直接产物,但由于它忽略了卫星技术这一传媒科技的重要发展,所以它很快被淘汰:20世纪90年代之后,电子媒介的大融合成为传媒科技发展的趋势,《1996年电信法》应运而生,而它的出台反过来又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既然每一部广播电视法规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科技动因,那么我们就一定能找出这些科技动因与广播电视法规之间的互动机制。在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中,新传媒科技的产生、媒介生态的新变化和新传播形态的出现都在背后推动着新法规的出现和变化。最后,美国的广播电视法规实践是深刻而又复杂的,有很多对我国的广电立法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教训。从美国广电法规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广电法规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而美国广电法规的前瞻性、全面性及其在历史上对传媒科技的推动作用无疑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张昊[8](2010)在《我国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信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电信业实现了跨越式的高速发展,从一个电话普及率极低的电信落后国家一跃成为了世界上电信用户最多的世界第一大电信市场。不过在繁荣发展表象的背后,我国电信市场存在着各种尖锐的问题,阻碍了我国电信服务质量的提升,也限制了我国电信市场走向世界同世界电信巨头们竞争的步伐。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从理论上电信市场的基本属性入手,讨论了电信市场具有的各种经济属性,特别关注了倍受争议的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通过分析电信市场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垄断和竞争各自起到的不同的但是又是不可或缺的作用,论证了电信市场中垄断和竞争是可以并存,并且是不可分割的电信市场的共同构成要素。并且通过分析电信发展历史中各个标志性的事件以及世界各国在电信市场监管中逐步探索出的经验和教训,论述了在当今电信市场发展阶段,如何对电信市场进行有效的、科学的监管,如何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发展和走向繁荣等问题。西方国家电信市场的发展历程是一面镜子,我国的电信市场从中可以总结出太多的经验和教训。虽然我国在体制上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但是电信市场发展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可以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又符合电信市场发展规律的改革之路。不能否认,我国的电信市场仍处于高度垄断和低效竞争的阶段,电信监管机构繁杂且低效率,几次不成功的电信重组印证了行政命令监管和依靠垄断获取发展是不符合电信规律的。而从西方电信改革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通过框架中的两项核心法规即行业专门法和竞争法来对电信行业进行联合监管才是客观和有效的。本文大力呼吁我国尽快出台电信市场监管的专门法《电信法》,以明确电信市场的监管机构、电信市场准入、电信企业的管制、限制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非对称管制等等问题。并且通过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杜绝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不断破除限制我国电信前行不合理的障碍,实现我国电信市场面向全球的大发展。
丁维民[9](2006)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电信增值业务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通信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止到2005年7月底,我国的固定电话用户数已达到34009.5万户,移动电话用户数已达到36801.5万户,电话总容量超过了7亿户。随着电话总容量的不断增加,传统语音电信业务的竞争不断加强,使传统的语音业务出现了下滑的趋势。为了促进通信业务的不断增长,适应“十六大”提出的“以信息化提高工业化”的目标,包括中国网通在内的中国电信运营企业纷纷开始了转型—向综合信息化服务商的转型,而成为综合信息化服务商的关键和实质就是开展各种各样的电信增值服务。 虽然最近几年电信增值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而言成效还是有限的。目前只是在移动增值业务特别是短信、铃音业务发展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果,而在固定网络增值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方面还没有出现“杀手级”的应用。这主要是由于运营商以及增值业务开发商还没有开发出满足市场的产品,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营模式,没有采取有效的营销策略。 本文通过对威海网通公司电信增值业务的分析,提出了电信增值业务的营销策略。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当前电信市场的环境、推动电信增值业务的动力以及电信增值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第二章对于新经济下的一些营销理论进行了阐述,主要介绍了服务营销理论、知识营销理论、体验式营销、数据库营销等;第三章介绍了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产品分类、发展动力以及国内外电信增值业务概况、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模式、电信增值业务价值链;第四章介绍了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的状况,通过威海网通的增值业务市场状况分析了电信增值业务的特征,研究了用户特征,对威海的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SWOT分析;第五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的营销策略。
周默鸣[10](2005)在《AT&T:历史的圆圈》文中指出 1982年1月8日,一桩影响深远的企业分拆案被写入历史。AT&T主席查理·布朗和里根政府的反托拉斯小组负责人比尔·巴克斯特在华盛顿法庭的晨会上宣布,电信巨人 AT&T 将面临拆分。这一天也许是美国政府反垄断史上最忙碌的一天,几个小时后,对于另一位美国商业巨头——IBM 公司的马拉松式反托拉斯诉讼也宣告结束,比 AT&T 幸运,针对 IBM的反托拉斯诉讼最终被撤消。
二、AT&T:没落的电信巨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AT&T:没落的电信巨人(论文提纲范文)
(1)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任务描述 |
1.1 原文简介 |
1.1.1 原文作者简介 |
1.1.2 原文内容简介 |
1.1.3 原文文本特点 |
1.2 实践目的与意义 |
1.3 翻译报告的主要结构 |
第二章 译前准备 |
2.1 翻译文本的确立 |
2.2 运用工具的准备 |
2.3 翻译理论和策略的选择 |
2.4 任务计划的制定 |
第三章 翻译过程描述 |
3.1 原文的理解阶段 |
3.2 译文的组织阶段 |
3.3 译后的校对阶段 |
第四章 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模式 |
4.1 功能语境理论 |
4.1.1 功能语境理论的发展 |
4.1.2 功能语境理论视阈下的翻译研究 |
4.2 翻译研究中的语境重构 |
4.3 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模式 |
第五章 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过程 |
5.1 情景语境重构 |
5.1.1 要素增减 |
5.1.2 要素转换 |
5.1.3 要素替代 |
5.1.4 要素重组 |
5.2 文化语境重构 |
5.2.1 异化 |
5.2.2 归化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 |
附录2 译文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 |
2.1 媒体融合的理论起源 |
2.2 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 |
2.3 媒体融合的影响因素 |
2.4 媒体融合的主要模式 |
2.5 文献分析 |
3 理论基础 |
3.1 广播电视与媒体融合 |
3.2 产业融合 |
3.3 产业链 |
3.4 产业集群 |
3.5 产业竞争力 |
3.6 本章小结 |
4 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动因分析 |
4.1 产业技术驱动 |
4.1.1 基础网络 |
4.1.2 移动网络 |
4.1.3 大数据 |
4.1.4 云计算 |
4.1.5 终端技术 |
4.1.6 新平台技术 |
4.1.7 VR、AR、无人机和人工智能 |
4.2 产业政策驱动 |
4.2.1 中央层面的政策推动 |
4.2.2 地方层面的政策推动 |
4.3 产品市场驱动 |
4.3.1 消费习惯 |
4.3.2 信息发布 |
4.3.3 广告市场 |
4.3.4 资本市场 |
4.4 产业竞争驱动 |
4.4.1 新媒体的挑战 |
4.4.2 国际竞争的挑战 |
4.4.3 系统内部的挑战 |
4.5 产业体制驱动 |
4.5.1 供需机制 |
4.5.2 空间结构 |
4.5.3 主体属性 |
4.6 本章小结 |
5 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度测评 |
5.1 融合度测评内容和工具 |
5.1.1 产业融合度测评的主要内容 |
5.1.2 产业融合度的测算工具 |
5.2 融合度测评方法 |
5.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5.2.2 测评指标选择 |
5.3 融合度测算和分析 |
5.3.1 技术融合度测算 |
5.3.2 市场融合度测算 |
5.3.3 业务融合度测算 |
5.3.4 融合度综合分析 |
5.4 低度融合的主要原因分析 |
5.4.1 规制政策缺位 |
5.4.2 体制机制弱化 |
5.4.3 融合人才短缺 |
5.4.4 技术研发滞后 |
5.5 本章小结 |
6 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能力评价 |
6.1 评价指标设计原则和指标体系 |
6.1.1 设计原则 |
6.1.2 指标体系 |
6.2 评价程序 |
6.2.1 评价工具 |
6.2.2 评价步骤 |
6.3 结果与分析 |
6.3.1 东部区域媒体融合能力 |
6.3.2 西部地区媒体融合能力 |
6.3.3 个别地区媒体融合能力 |
6.4 本章小结 |
7 国外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比较及启示 |
7.1 国外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情况 |
7.1.1 统一监管下的英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 |
7.1.2 分业监管下的美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 |
7.1.3 严格管控下的日本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 |
7.2 国外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比较、借鉴和启示 |
7.2.1 英国、美国和日本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比较 |
7.2.2 英国、美国和日本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借鉴 |
7.2.3 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未来趋势的启示 |
7.3 本章小结 |
8 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的对策建议 |
8.1 完善媒体融合产业政策 |
8.1.1 制定融合发展顶层规划 |
8.1.2 健全媒体融合扶持政策 |
8.2 优化媒体融合产业布局 |
8.2.1 价值链式整合 |
8.2.2 供需链式整合 |
8.2.3 空间链式整合 |
8.3 保障媒体融合人才供给 |
8.3.1 培养融合发展思维 |
8.3.2 重塑人才培养机制 |
8.4 创新媒体融合技术体系 |
8.4.1 加强融合技术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
8.4.2 加强融合平台技术体系建设 |
8.4.3 加强融合技术流程框架体系建设 |
8.5 本章小结 |
9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作者简历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摩托罗拉的“关系”课(论文提纲范文)
战略与现实 |
技术与需求 |
集权与分权 |
继承与改变 |
(6)巨星的陨落 ——诺基亚失败的财务与战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概述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主题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行业介绍 |
第一节 行业定义及演变 |
第二节 功能手机行业 |
第三节 智能手机行业 |
第三章 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总体环境 |
第二节 行业环境 |
第三节 竞争环境与战略群组 |
第四章 公司过往战略分析 |
第一节 衰退原因 |
第二节 战略转型 |
第三节 合作战略 |
第四节 过往战略总结 |
第五章 公司财务分析 |
第一节 诺基亚简介 |
第二节 财务报表结构分析 |
第三节 财务指标体系分析 |
第四节 竞争对手比较 |
第六章 行业趋势及发展战略探讨 |
第一节 行业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公司面临问题 |
第三节 发展战略探讨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 |
(7)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传媒科技在美国的发展 |
第一节 广播科技在美国的发展 |
一、早期广播科技的发展 |
二、战后广播科技的发展 |
三、卫星广播的出现和发展 |
四、公共广播的发展 |
五、数字与网络广播的发展 |
第二节 电视科技在美国的发展 |
一、早期电视科技的发展 |
二、无线电视发展的黄金期 |
三、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的发展 |
四、数字电视与网络电视的发展 |
第三节 与广电相关的传媒科技在美国的发展 |
一.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二. 手机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 |
第二章 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及背后的科技动因 |
第一节 许可证和特许经营权的变迁及背后的科技动因 |
一、广播科技的发展与许可证 |
二、有线电视技术的发展与特许经营权 |
第二节 广电法规的变迁及背后的科技动因 |
一、早期广播科技的发展与《1927年无线电法》 |
二、联网广播技术的发展与《1934年广播法》 |
三、特高频技术的发展与《1962年全频接收法案》 |
四、有线电视技术的发展与《1984年有线电视法》 |
五、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与《1996年电信法》 |
第三章 广电法规与传媒科技的互动机制及其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广电法规与传媒科技的互动机制 |
一. 新传媒科技催生新法规 |
二. 媒介生态的新变化催生新法规 |
三、新传播形态催生新法规 |
第二节 美国广电法规变迁历史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广电法规要与时俱进,促进科技的发展 |
二、广电法规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全面性 |
三、“三权分立”和多政党体制的弊端 |
四、教育类公共广播电视的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电信市场监管的基本理论 |
(一) 电信市场的概念和特点 |
1. 电信市场的概念 |
2. 电信市场的特点 |
(二) 电信市场自然垄断属性的成因 |
1. 自然垄断的基本概念 |
2. 电信市场垄断的形成 |
3. 电信市场自然垄断属性的变化 |
(三) 电信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1. 电信市场自然垄断属性要求 |
2. 电信市场自由竞争缺陷要求 |
3. 电信市场公共物品性要求 |
4. 电信市场外部性要求 |
5. 电信市场信息不对称要求 |
二、国外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实践和启示 |
(一) 欧盟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实践和启示 |
1. 垄断时期欧盟电信市场的特点以及监管状况 |
2. 部分竞争时期欧盟电信市场的特点以及监管状况 |
3. 全面竞争时期欧盟电信市场的特点以及监管状况 |
4. 欧盟电信市场监管的启示 |
(二) 美国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实践和启示 |
1. 美国电信市场的发展概况 |
2. 美国电信市场监管状况和特点 |
3. 对美国电信市场监管措施的评价 |
(三) 日本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实践和启示 |
三、我国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
(一) 我国电信市场发展和监管历程 |
1.1998 年以前的邮电部监管阶段 |
2.1998 年至2008 年的信息产业部监管阶段 |
3.2008 年至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阶段 |
(二) 我国《电信条例》对电信市场的监管 |
1. 《电信条例》对电信市场的监管内容 |
2. 《电信条例》对电信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监管 |
1. 《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监管内容 |
2. 《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监管意义 |
3. 《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
(四) 我国电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监管立法缓慢 |
2. 缺乏独立的监管主体 |
3. 多重主体监管,权责不明 |
4. 未能将不对称管制纳入法律规范 |
5. 监管评估和追责机制存在空白 |
四、完善我国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的构想 |
(一)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监管 |
1. 明确《反垄断法》监管的价值目标 |
2. 完善《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监管 |
(二) 出台《电信法》,加强对电信市场的监管 |
1. 我国《电信法》出台前必须要增加的内容 |
2. 建立对《电信法》调控效果的评估和及时修改机制 |
(三) 构建我国电信市场监管法律框架 |
1. 通过《电信法》实现对电信市场的事前监管 |
2.通过《反垄断法》实现对电信市场的事后监管 |
3.建立对政府监管权的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电信增值业务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电信市场的变化促使电信运营商发展增值业务 |
1.1.2 国内电信增值业务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 |
1.2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 研究的框架和重点 |
第2章 理论综述 |
2.1 服务营销理论 |
2.1.1 服务的基本特征 |
2.1.2 服务营销的管理 |
2.2 知识营销 |
2.2.1 知识营销的涵义 |
2.2.2 知识营销与传统营销的区别 |
2.3 体验营销 |
2.3.1 体验经济的特征 |
2.3.2 体验营销的关键步骤 |
2.3.3 体验营销的特点 |
2.4 数据库营销 |
2.4.1 数据库营销的基本作用 |
2.4.2 网络数据库营销的独特性 |
2.4.3 数据库营销的作用 |
第3章 国内外电信增值业务分析 |
3.1 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 |
3.2 电信增值业务的基本分类 |
3.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3.2.2 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3.2.3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3.2.4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
3.2.5 存储转发类业务 |
3.2.6 呼叫中心业务 |
3.2.7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3.2.8 信息服务业务 |
3.2.9 互联网增值业务 |
3.3 电信增值业务的价值链及运营模式 |
3.3.1 电信增值业务价值链 |
3.3.2 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模式 |
3.4 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动力 |
3.5 国外电信增值业务发展状况 |
3.5.1 需要增加亮点的PSTN网增值业务 |
3.5.2 宽带应用是互联网增值业务的重点 |
3.5.3 倍受关注的移动通信增值业务 |
3.6 国内电信增值业务状况 |
3.6.1 增值业务市场迅猛增长 |
3.6.2 业务种类不断增加 |
3.6.3 经营模式推陈出新 |
3.6.4 经营主体趋向多元 |
3.6.5 个性化服务成为主流 |
3.6.6 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 |
3.6.7 行业法规不健全 |
3.6.8 国内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环境不断完善 |
第4章 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现状分析 |
4.1 威海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发展状况 |
4.2 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现状 |
4.2.1 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消费者分析 |
4.2.2 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营销体制 |
4.2.3 威海网通增值业务营销模式 |
4.2.4 威海网通的合作伙伴状况 |
4.3 威海网通增值业务的SWOT分析 |
4.3.1 优势分析 |
4.3.2 劣势分析 |
4.3.3 机会分析 |
4.3.4 威胁分析 |
第5章 威海网通电信增值业务营销策略选择 |
5.1 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
5.1.1 准确的市场细分和目标定位 |
5.1.2 确定核心价值,实施增值业务产品差异化营销 |
5.1.3 建立增值业务的差异化营销渠道 |
5.1.4 增值业务的差异化服务 |
5.2 构建合作共赢的营销模式 |
5.2.1 合作实现服务信息和功能的匹配 |
5.2.2 密切与中间商的合作 |
5.2.3 强化与用户的合作 |
5.2.4 提升网络平台的技术含量 |
5.2.5 建立合理的价值分配模式 |
5.3 推行体验式营销策略 |
5.4 建立规范化市场营销体系 |
5.4.1 市场调研是规范化营销决策的基础 |
5.4.2 增值业务的研发和营销应遵循“同理心”原则 |
5.4.3 对电信增值业务市场进行科学细分 |
5.4.4 选择合理的目标市场 |
5.4.5 准确的市场定位 |
5.5 不断追求营销模式的创新 |
5.5.1 数据库营销在增值业务中的应用 |
5.5.2 电话营销在增值业务中的应用 |
5.6 重构电信增值业务管理机构 |
5.6.1 重构威海网通增值业务管理机构的背景 |
5.6.2 新的增值业务管理机构设置思路和职能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AT&T:没落的电信巨人(论文参考文献)
- [1]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2]《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D]. 郝美丽.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3]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媒体融合研究[D]. 杨国瑞. 北京交通大学, 2018(06)
- [4]摩托罗拉的“关系”课[J]. 秦湛. 国企, 2014(12)
- [5]僵化企业文化杀死了AT&T无线[J]. 沈拓. IT时代周刊, 2014(Z1)
- [6]巨星的陨落 ——诺基亚失败的财务与战略分析[D]. 王维焕. 厦门大学, 2013(05)
- [7]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D]. 唐嘉.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8]我国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D]. 张昊. 吉林财经大学, 2010(02)
- [9]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电信增值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 丁维民. 山东大学, 2006(12)
- [10]AT&T:历史的圆圈[J]. 周默鸣. 21世纪商业评论, 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