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核算的疑难——土地的价值确认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管淑慧[1](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雷苗苗[2](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认为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胡华锋[3](2020)在《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与多变,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并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模式创新——财务共享开始浮出水面,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都把财务共享作为企业财务管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种财务共享模式及操作方法不断涌现。要建立优质的企业财务共享平台,其核心问题不仅在于如何搭建平台,更在于平台搭建后如何更好地发挥财务共享平台的作用,从而更好地管控财务风险。因此,在搭建企业财务共享平台后,如何对财务共享模式下的各种业务模块进行风险管理,成为了已推行财务共享平台的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在企业推行财务共享模式的情况下,企业的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有了新的变化与内涵。随着外部税务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内部对税务风险的敏感性的日益加强,为防范税务风险,对企业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进行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DT集团的基本情况,对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进行了归纳,重点论述了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存在税务票据集中化处理、税务集中申报以及税务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然后,以相关案例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分析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包括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风险监管制度流程、税务识别与评估机制、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人岗匹配等,指出其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组织分工部分缺失、风险管理制度及流程不完善、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机制亟需构建以及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人岗匹配度差等方面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DT集团应对其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进行优化,具体包括构建三位一体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完善税务风险管控制度流程、增加重大经营事项的税务评估环节、构建税务风险识别指标库及组建内外结合的政策服务中心等税务风险管理的优化措施。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及局限性,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财务共享模式的实施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并通过对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财务共享模式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监管体系的各项措施,对同类型已实行财务共享模式的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任伟,肖其乐,张素芳,李霞[4](2020)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特殊事项的处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从2019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一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许多特殊事项需要重新考虑,重新设计核算流程,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如垂直化管理单位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如何处理?政府主体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需要入账?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跨年缴纳时,如何处理?本文从实际出发,将实际工作中的特殊事项,结合会计准则制度的特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供同行参考。
谢东[5](2019)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在EY县的应用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经济不断引起新的变革,传统预算会计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这种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最大的优势在于侧重反映当期现金收支的计量,但不能完全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不利于建立财政风险预警机制,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履职的监督需求,2010年欧洲灾难性金融风暴便是由此引发。因此,实行政府会计改革,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我国自“十二五”规划以来,逐步启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试点,在推进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试编阶段相关制度不完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基于上述背景,笔者研读了大量文献,学习国内外学者先进理论成果,以受托责任制、新公共管理等为根基,结合工作实际,深刻剖析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EY县实践编制的成效和不足。从试编情况看,EY县成效主要包括摸清政府“家底”、债务风险防控、财政管理水平提升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组织、制度、业务、技术、应用5个层面,包括高层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准则制度不健全、基础数据采集不够准确、综合财务报告单位主体覆盖不全等问题。为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访谈了县内财政局国库科资深专家,发放调查问卷,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EY县试编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思路或建议,如成立试编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会计规范体系、规范填报基础数据、加强合并范围研究等。本文研究方向契合政府会计改革的热点,颇具研究价值。宏观上能更快的推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微观上有三点研究意义:一是丰富国内在此领域的理论研究,二是为完善EY县2018年以后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帮助,三是对国内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提供借鉴参考价值。
田田[6](2019)在《BOOT模式下社会资本方的税收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为扩大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地提高公共领域服务质量,同时又能够解决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资金负担,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这一新型融资模式正逐步被推广和应用于多个领域,例如发电站建设、处理污水、垃圾处理、道路建设等领域。随着PPP项目在国内外推广应用的逐渐加深,一些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愈加凸显。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PP项目的法律和税收法规,可适用的政策分散在各种文件当中,因此PPP各阶段中税务问题的解决办法并未完全明确,仍存在一些风险。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是PPP项目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广义的BOT模式又分为狭义BOT、BOO(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衍生模式。BOOT融资模式作为BOT的一种衍生模式,主要应用于国内外的水电建设项目,其运作流程相对较为完整,而且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税务风险问题也会较为普遍。本文选取BOOT模式作为具体研究对象,一方面是为了更为全面的分析这类融资模式运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问题,另一方面是缩小研究范围,更为具体地对其税收风险进行研究。本文以BOOT模式下的融资项目作为研究对象,以分析其中社会资本方的税务风险问题为研究目标。文章首先阐述了BOOT模式与PPP、BOT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将其与BOT、BOO等模式作比较,明确研究对象的概念与特点;接着按照BOOT项目的运作流程逐步讨论各阶段的涉税问题,得出BOOT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其次,以B水务公司水环境综合治理BOOT项目为具体案例,阐释其运作模式及随之产生的税务风险问题,并对其解决方案进行分析。从而,最终得出针对以上税务风险问题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既是对于B企业提出的,也是对于普遍BOOT项目及其类似模式提出的。希望通过本文对于BOOT项目的税收风险及处理方案的研究,对相关税务处理问题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从而促使BOOT模式或是BOT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丁冬[7](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黄兴涛[8](2019)在《A集团公司重组中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A集团公司为了做大做强,也为了摆脱整体亏损的不利局面,进行了包括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债务重组、出售债权和股权、企业并购等多个重组业务。企业重组业务涉及面广,流程复杂、涉税问题较多,一旦处置不好,就可能会产生高额的税费,甚至会导致企业重组失败,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首先,本文对A集团公司在重组中的纳税筹划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分析的方法,对纳税筹划管理的组织机构、纳税筹划意识、税收管理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专业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包括建立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加强全体员工的纳税筹划意识、加强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利用各种途径提升纳税筹划专业能力等。其次,本文对A集团公司在重组业务中负担较重的税款问题进行研究,对其各类重组业务提出了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根据具体业务,综合考虑交易性质、企业盈亏情况,灵活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对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业务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规定,确认资产处置所得;对债务重组业务,则由母公司出面购买银行的债权,代替子公司直接与银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对出售债权和股权的业务,改出售为划转给盈利的子公司,然后由其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合并业务,由亏损企业吸收合并盈利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及企业重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税款的支出。最后,本文在探讨企业重组中如何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风险管理,规避高额税负的同时,也希望能以此为契机,丰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应用问题研究。
宋辉[9](2019)在《国家资产负债核算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中提出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还比较严峻。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到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再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与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的对应关系,充分展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建立完善国家资产负债表的高度重视与迫切期待。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2008为代表的国际统计标准为各个国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产负债核算问题提供了可视化的路径和标准化的“模板”。同时各个国家的资产负债核算实践为国际统计标准的不断完善和修订提供了鲜活的个案,二者在逻辑上满足“国家实践—国际统计标准—国家实践”的特点。在运用国际统计标准进行国家实践的过程中,各个国家的实际运用效果和进度各异,具体体现在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较早开展资产负债核算工作,拥有成熟的核算经验;而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则进度缓慢,尚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相比较国外发达经济体和部分新兴经济体在国家资产负债核算方面的实践,我国虽已开展国家资产负债核算工作多年,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资产负债表还尚未公布。认识到我国在资产负债核算工作上的差距与短板后,比较国际统计标准和其他经济体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总结和借鉴,对于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负债核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资产负债核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那么如何才能编制一份真实、科学、实用的国家资产负债表呢?为了更好的回答这个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开展比较和分析:国家资产负债核算的微观基础反映真实价值规律、资产负债项目核算方法选择决定价值衡量的有效性、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是进行资产负债核算的终极目的。具体来看:首先,国家资产负债核算的微观基础条件是一个国家在政策制定、统计制度建立、信息系统运用等诸多方面的基础和前提,是制约核算结果准确性的关键因素,数据基础与来源的差异会极大的影响甚至改变最终的核算结果。通过对比日本金融统计微观数据、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国民交易账户与美国金融账户数据基础,了解并掌握资产负债核算工作中微观数据的处理方法。其次,不同的核算项目在核算方法运用上具有差异性,相比较金融资产的核算,非金融资产的核算相对困难且充满了挑战。首先选取了建筑物及土地存量的核算与估价,重点比较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阿根廷在土地价值衡量、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处理方式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其次以自然资源账户的编制为例,对比分析了国际组织与典型代表性国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具体运用。最后,国家资产负债表作为国家资产负债核算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它在金融风险的评估以及经济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国家资产负债表的运用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要将其运用于评估政府财政可持续性以及分析全球国家的债务问题方面,而加拿大和英国等国家则将国家资产负债表作为国家政策制定、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工具。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内容的比较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第一、微观数据的公布周期及部门分工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资产负债项目编制的成熟度。鉴于我国还尚未公布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资产负债表,因此在数据的真实性方面可以充分借鉴日本的“精度矩阵”对数据来源进行细分;而在部门的分工方面,可以采用“1+N”或者“2+N”的方式,即采用单部门或双部门领导,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第二、对于非金融资产估值方法的选择需要根据不同的目的进行。在建筑物及土地存量的核算与估价上,数据来源、核算周期、显性偏好方面的差异都会导致核算方法的选择存在差异;而对于自然资源账户的编制以及自然资源价值的衡量,政府掌握的一手数据对于最终价值的核算至关重要,同时应该广泛借助社会评估机构、银行等多方力量进行综合价值的衡量。第三、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在资产负债表的运用方面是存在显性差异的。OECD和IMF等国际组织在国民经济账户体系、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既定框架下运用各个国家的资产负债表数据进行政府财政可持续性以及全球债务问题的分析是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的;而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运用国家资产负债表进行金融风险的分析、或有负债的衡量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是具有很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第四、就我国现有的条件而言已经具备了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的经济基础,但具体编制经验和能力的缺乏仍是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相关国际组织和典型代表性国家的资产负债核算经验,立足我国发展的具体实际,从法律制度与核算规则的制定、鼓励成熟一个编制一个,以点带面、完善非金融资产估价体系,尝试构建“两主体”的国家资产负债表、健全披露机制,打通部门壁垒,实现数据共享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不断将我国的资产负债核算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国内专家和学者在资产负债核算的国际比较方面的研究有限,本文通过查阅大量国际组织的官方公布信息和相关经济体的资产负债核算信息,梳理国际上相关经济体的领先性做法,对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的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得出一般性的规律与特征。二、对比、分析典型经济体在微观基础条件、难点问题及方法选择、代表性经济体的资产负债具体实践三个方面的内容,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负债核算体系提供对策和建议。由于研究水平有限以及现有资料和数据的限制导致本文的研究还有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比较和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有限。鉴于数据可访问性与可获得性不足的问题,本文只是选择了部分代表性国家和项目进行了重点比较,对于其他项目的比较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二是对我国资产负债核算的流程和设计缺乏系统性的了解,本文提出的相关建议并没有深入到我国资产负债核算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因此有些微观层面上的建议需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进行摸索和尝试,从而不断完善国家资产负债核算体系的数据与方法要求。
冯志峰[10](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二、资产核算的疑难——土地的价值确认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资产核算的疑难——土地的价值确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2)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 |
一、税务风险的内涵 |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内涵 |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特征 |
第二节 财务共享模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
一、税务风险管理方式的革新 |
二、税务风险管理难度的提高 |
第二章 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
第一节 DT集团概况 |
一、集团基本业务 |
二、集团经营业务涉税情况 |
第二节 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引发的税务风险 |
一、税务票据集中化处理的风险 |
二、税务集中申报的风险 |
三、税务政策执行的风险 |
第三章 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税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分工 |
一、组织分工情况 |
二、组织分工存在的问题 |
三、组织分工的问题成因 |
第二节 税务风险监管的制度流程 |
一、基本制度流程 |
二、监管制度流程存在的问题 |
三、监管制度流程的问题成因 |
第三节 税务风险管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
二、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的问题成因 |
第四节 税务风险管理的人岗匹配 |
一、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人岗匹配问题 |
三、税务风险管理人岗匹配问题的成因 |
第四章 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优化方案 |
第一节 重构三位一体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
一、明确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
二、组建三位一体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
第二节 完善财务共享模式下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
一、完善日常税务事项的风险管控流程 |
二、充实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 |
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保障 |
第三节 构建流程全覆盖的税务风险评估与检查体系 |
一、构建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
二、完善税务风险检查体系 |
第四节 组建内外结合的税务政策服务中心 |
一、建立税务政策咨询服务中心 |
二、设立税务政策研究中心 |
三、完善内外结合的税务政策培训机制 |
结论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启示 |
二、本文的研究成果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特殊事项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中的特殊事项 |
(一)垂直化管理单位集中采购固定资产问题 |
(二)政府主体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 |
(三)无形资产确认中涉及的特殊问题 |
(四)购入设备发票价格与资产入账金额不一致问题 |
(五)政府会计中有关食堂核算问题 |
(六)以前年度应当记入“收入类”科目的,被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问题 |
(七)政府主体开出增值税发票,只收回部分款项的问题 |
(八)政府主体变更存货计价方法问题 |
(九)涉及前期差错更正问题 |
(十)退还以前年度质量保证金问题 |
(十一)已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的问题 |
(十二)基建并账后日常核算问题 |
(十三)本年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调整编制问题 |
二、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的特殊事项 |
(一)衔接需要准备的衔接表(以高等学校为例) |
(二)2018年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有余额的单位如何衔接 |
(三)2018年末个人所得税科目有余额的单位如何衔接 |
三、结语 |
(5)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在EY县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创新点 |
1.3.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政府会计核算基础 |
2.1.1 收付实现制 |
2.1.2 权责发生制 |
2.2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理论 |
2.2.1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 我国推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理论 |
2.3.1 改革指导思想、组织保障、主要任务 |
2.3.2 改革总体目标、具体内容、实施步骤 |
2.3.3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行办法 |
2.3.4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区别、联系 |
2.3.5 改革推进中新的会计准则及制度概述 |
2.4 国内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比较 |
2.4.1 国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研究现状 |
2.4.2 国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研究现状 |
2.5 文献综述 |
第三章 EY县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实践 |
3.1 EY县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概况 |
3.1.1 EY县试编背景及组织情况 |
3.1.2 EY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 |
3.1.3 EY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流程 |
3.1.4 EY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主体范围 |
3.1.5 EY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主要内容 |
3.2 EY县2017 年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结果 |
3.2.1 EY县政府2017 年主要会计报表 |
3.2.2 EY县政府2017 年财政经济分析 |
3.2.3 EY县政府2017 年盈余资金与预算结余差异分析 |
3.2.4 EY县政府2017 年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概述 |
3.3 EY县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取得的成效 |
第四章 EY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组织层面——高层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
4.2 制度层面——准则不健全,贯彻不细致 |
4.3 业务层面——基础数据填报、主体合并等问题及原因分析 |
4.3.1 乡镇预算单位的基础数据填报不够准确 |
4.3.2 资产基础数据采集不够准确 |
4.3.3 债务基础数据不够准确 |
4.3.4 综合报表中资产的确认、计量不规范 |
4.3.5 综合财务报告单位主体覆盖不全 |
4.4 技术层面——基层财务团队建设还需加强 |
4.4.1 财会人才队伍建设还需加强 |
4.4.2 未搭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管理系统 |
4.5 应用层面——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用性有待提升 |
第五章 完善EY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建议 |
5.1 组织层面——成立试编工作领导小组 |
5.2 制度层面——完善会计规范体系,制订实施细则 |
5.3 业务层面——规范填报基础数据、加强合并范围研究 |
5.3.1 注重乡镇预算单位基础数据的口径统一 |
5.3.2 协调国资、财政部门对“表外资产”进行梳理 |
5.3.3 加强隐形负债的披露 |
5.3.4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算体系 |
5.3.5 加强对会计主体合并范围研究 |
5.4 技术层面——强化基层财务团队建设 |
5.4.1 强化财会人才队伍建设 |
5.4.2 强化财政信息化建设 |
5.5 应用层面——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的应用 |
第六章 结论及后续研究展望 |
6.1 结论 |
6.2 后续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BOOT模式下社会资本方的税收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2.3 文献综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3.3 研究方法 |
1.3.4 可行性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BOOT模式的概述 |
2.1 BOOT模式概念及特点 |
2.1.1 BOOT模式与PPP、BOT的关系 |
2.1.2 BOOT模式的概念 |
2.1.3 BOOT模式的特点 |
2.2 BOOT模式与其他融资模式的区分 |
2.3 BOOT项目的会计核算 |
第3章 BOOT模式下各阶段的税收风险现状 |
3.1 建设(B)阶段税收风险现状 |
3.1.1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风险 |
3.1.2 降低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负的税收风险 |
3.1.3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风险 |
3.2 拥有(O)阶段税收风险现状 |
3.3 运营(O)阶段税收风险现状 |
3.3.1 可行性缺口补助归类的税收风险 |
3.3.2 运营阶段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风险 |
3.4 移交(T)阶段税收风险现状 |
3.4.1 特许经营权确认问题的税收风险 |
3.4.2 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税收风险 |
3.4.3 土地使用权移交行为认定问题的税收风险 |
3.5 参与方违约税收风险现状 |
第4章 BOOT模式下具体案例分析 |
4.1 B水务公司BOOT项目概述 |
4.1.1 B水务公司背景 |
4.1.2 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BOOT项目融资模式 |
4.1.3 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BOOT项目运作流程及税务问题 |
4.2 税企双方对水环境治理服务费界定问题的理解 |
4.3 税企双方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理解 |
第5章 防范BOOT模式下的税收风险的建议 |
5.1 防范取得土地使用权涉税风险的建议 |
5.2 防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涉税风险的建议 |
5.3 防范房产所有权涉税风险的建议 |
5.4 防范可行性缺口补助涉税风险的建议 |
5.5 防范税收优惠政策涉税风险的建议 |
5.6 防范特许经营权涉税风险的建议 |
5.7 防范参与方违约涉税风险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A集团公司重组中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1.1 重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捷径 |
1.1.2 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重组步伐正在加快 |
1.1.3 中央企业专业化重组提速 |
1.1.4 专业化整合渐成企业重组主流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减轻税收负担 |
1.2.2 规避税收风险 |
1.2.3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
1.3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选题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目标 |
1.4.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拟采用方法 |
1.5.3 可行性分析 |
第2章 企业重组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
2.1 企业重组中的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企业重组的定义 |
2.1.2 税法关于企业重组的定义 |
2.1.3 本文对企业重组的定义 |
2.2 纳税筹划的界定 |
2.2.1 非法的避税手段 |
2.2.2 纳税筹划 |
2.3 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
2.3.1 税收调控理论 |
2.3.2 税收价格理论 |
2.3.3 组织行为学理论 |
2.3.4 企业契约理论 |
2.4 纳税筹划的原则 |
2.4.1 合法性原则 |
2.4.2 事先筹划原则 |
2.4.3 整体性原则 |
2.4.4 时效性原则 |
2.4.5 效益性原则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A集团公司重组中纳税筹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A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
3.1.1 A集团公司的总体情况 |
3.1.2 A集团公司重组的目的 |
3.1.3 A集团公司的重组业务简介 |
3.2 A集团公司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
3.2.1 分公司转为子公司 |
3.2.2 债务重组业务 |
3.2.3 出售债权和股权 |
3.2.4 企业合并 |
3.3 纳税筹划内部环境存在问题分析 |
3.3.1 调查方式 |
3.3.2 税收管理的组织机构 |
3.3.3 纳税筹划意识 |
3.3.4 税收风险管理意识 |
3.3.5 纳税筹划专业能力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A集团公司重组中纳税筹划管理改进方案 |
4.1 基本思路 |
4.2 建立集团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 |
4.2.1 建立集团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4.2.2 建立集团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应考虑的因素 |
4.2.3 建立税务管理体系的基本过程 |
4.2.4 建立税务管理的组织架构 |
4.2.5 建立税务管理流程和制度 |
4.2.6 明确各岗位职责 |
4.3 加强全体员工的纳税筹划意识 |
4.3.1 实施纳税筹划的绩效考核 |
4.3.2 实施纳税筹划的对标管理 |
4.3.3 实施纳税筹划的流程管理 |
4.4 加强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 |
4.4.1 风险的本质 |
4.4.2 对待风险的态度 |
4.4.3 进行企业文化建设 |
4.5 通过各种途径提升纳税筹划的专业能力 |
4.5.1 培养爱学习的企业文化 |
4.5.2 充分利用专家的技术力量 |
4.5.3 引进行业内的优秀人才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A集团公司重组的纳税筹划方案 |
5.1 基本思路 |
5.2 A集团公司重组纳税筹划成败的影响因素 |
5.2.1 可能会导致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分析 |
5.2.2 纳税筹划失败风险的评估 |
5.2.3 纳税筹划失败风险的控制 |
5.3 A集团公司重组业务的纳税筹划方案 |
5.3.1 分公司转为子公司 |
5.3.2 债务重组业务 |
5.3.3 出售债权和股权 |
5.4 企业合并业务可供选择的重组方案 |
5.4.1 方案一原企业清算并成立新企业 |
5.4.2 方案二将原企业资产划转给新企业 |
5.4.3 方案三C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 |
5.4.4 方案四B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 |
5.5 企业合并业务纳税筹划实施效果比较 |
5.5.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实施效果比较 |
5.5.2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施效果比较 |
5.5.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施效果比较 |
5.5.4 契税的纳税筹划实施效果比较 |
5.5.5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实施效果比较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A集团公司重组完成后的纳税筹划后续管理 |
6.1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管理规定 |
6.2 情况变化后的再筹划 |
6.2.1 享受原筹划方案的税收优惠政策 |
6.2.2 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集团公司税收管理问题调查问卷 |
致谢 |
(9)国家资产负债核算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资产负债核算的国内外实践 |
1.2.2 资产负债核算的基础条件 |
1.2.3 国家资产负债表在宏微观领域的运用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运用 |
1.3.1 研究的主要思路及框架 |
1.3.2 研究方法运用 |
1.3.3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2.资产负债核算比较与借鉴的理论基础 |
2.1 资产负债核算比较基础 |
2.1.1 国际统计标准的一致性 |
2.1.2 全球信息的共享性 |
2.1.3 国家实践的差异性 |
2.2 资产负债核算比较与借鉴原则 |
2.2.1 国家选择的合理性 |
2.2.2 核算项目比较的代表性 |
2.2.3 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
2.3 资产负债核算比较与借鉴内容 |
2.3.1 数据基础与来源的重要性 |
2.3.2 核算方法的差异性选择 |
2.3.3 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具体应用 |
3.资产负债核算微观基础条件 |
3.1 不同国家核算项目分类比较 |
3.1.1 金融资产与负债核算 |
3.1.2 非金融资产核算 |
3.1.3 主要机构部门一级分类比较 |
3.1.4 机构部门次级分类比较 |
3.2 非金融资产核算微观数据比较 |
3.3 典型代表性国家核算账户的微观数据比较 |
3.3.1 日本金融统计微观数据 |
3.3.2 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国民交易账户数据基础 |
3.3.3 美国金融账户数据来源和细分 |
3.4 小结 |
4.资产负债核算难点问题及方法选择 |
4.1 非金融资产核算方法选择 |
4.2 建筑物及土地存量的核算与估价 |
4.2.1 澳大利亚剩余价值法 |
4.2.2 加拿大永续盘存法 |
4.2.3 阿根廷特征价格法 |
4.3 自然资源账户的编制 |
4.3.1 国际组织的一般做法 |
4.3.2 典型代表性国家的实际运用 |
5.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开发和利用 |
5.1 国家资产负债表利用概览 |
5.2 国家资产负债表在国际组织中的利用 |
5.2.1 国际组织的利用之一:评估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 |
5.2.2 国际组织的利用之二:分析全球国家的债务问题 |
5.3 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国家实践 |
5.3.1 加拿大的实际利用:揭示和预警金融风险 |
5.3.2 英国的实际利用:提升资产管理效率 |
5.3.3 日本的实际利用:分析资产负债表衰退问题 |
5.4 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其它用途探究 |
6.中国资产负债核算现状与国际借鉴 |
6.1 中国资产负债核算基本情况分析 |
6.2 微观基础及核算方法选择的中国表现 |
6.3 主要结论与建议 |
6.3.1 主要结论 |
6.3.2 对策及建议 |
6.3.3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资产核算的疑难——土地的价值确认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2]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 [3]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 胡华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特殊事项的处理[J]. 任伟,肖其乐,张素芳,李霞. 商业会计, 2020(01)
- [5]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在EY县的应用研究[D]. 谢东.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6]BOOT模式下社会资本方的税收风险研究[D]. 田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7]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A集团公司重组中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D]. 黄兴涛. 北京工业大学, 2019(04)
- [9]国家资产负债核算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 宋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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