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论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及道德支持(论文文献综述)
王力[1](2021)在《现代性视域下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启蒙时代以来,现代性问题逐渐发展为普遍的全球性问题。从个人层面来看,现代性导致了价值理性的丧失、归属感和自我认同感的缺乏以及生活意义的消解等一系列内在矛盾和困境;从社会层面来看,现代性带来了贫富分化、生态危机、恐怖主义等深层危机。整个世界都深受普遍焦虑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从而带来“现代性之隐忧”。马克思“共同体”思想,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类社会面临的现代性问题的深刻反省与批判,蕴含着马克思对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自由人联合体”的价值追求,是马克思对现代性问题深层解剖、批判性思考的理论结晶,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将为回应、反思和批判现代性问题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打破了人们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依赖。无论是文艺复兴还是宗教改革,都把目光聚焦在个体解放和个体独立之上,在这种条件下形成的是以抽象的“个人主体性”为基本取向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导致了“个体”与“共同体”的两极对立,从而使现代人遭遇了根本性困境。本文就是要在现代性视域下,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生成、现代性奠基、现代性批判、现代性意义进行总体性考察,最大限度释放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批判力和解释力,从而探索克服现代性问题的现实道路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纵深推进马克思共同思想的研究将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课题。因此,本文立足于马克思经典文本,从现代性的视角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展开深入研究,将为促进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结合点和实践生长点。全文除去引言共分四章:第一章梳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和社会背景,厘清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生成脉络。从思想史来看,亚里士多德“城邦共同体”、卢梭“契约共同体”、黑格尔“伦理共同体”、费尔巴哈“爱的共同体”和赫斯“自由共同体”思想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马克思。更为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瓦解了传统共同体,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冲突加剧,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这些因素促使马克思提出了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理念相一致的“共同体”思想。第二章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性奠基进行分析,为后文论述如何克服现代性困境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明晰马克思辩证法、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论意义,将为构建共同体提供了根本的思维方式、科学的历史观基础以及现实的切入点。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与社会以及虚假共同体与真实共同体三个维度的比较分析,来阐释马克思“共同体”概念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马克思人类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理论视域下共同体思想的深化与人的自我理解方式的深刻变革。第三章深入探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所凸显出的现代性批判内容。现代性发展为人类通向文明之路创造一切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危机。马克思通过诊断现代性病症,集中对现代性的三种形式——异化劳动、市民社会及资本逻辑展开批判,指出现代性批判的本质是资本逻辑的批判,并说明这是面向“当代的普遍问题”。只有破除货币和资本等抽象力量对人的统治,超越“个体”和“共同体”的抽象对立,进而实现“真正的共同体”,现代性的困境与难题才能得以真正破解。第四章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性意义进行多角度挖掘和阐发。一方面,围绕“个体和共同体的分裂”这一重大问题,马克思哲学展开了与当代哲学的理论论争,其共同体思想优于共同体主义和自由主义、有机马克思主义以及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等哲学流派对该问题的理解,并为现代社会重新奠定了价值规范基础,彰显了马克思现代性批判最根本的“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在当今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诸多问题和挑战的背景下,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精髓要义,为解决资本主义现代性困境提供了“中国智慧”,凸显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所具有的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终极关怀。在意义维度上,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不仅在理论内涵上得以充盈,同时其蕴含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旨趣又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实践充分彰显出来,由此,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将在现时代背景下获得进一步的推进和深化。
阳火亮[2](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刘慧[3](2021)在《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建构及其局限》文中研究说明公民身份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且极具复杂性和争议性。自古希腊开始就逐渐形成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两大理论传统,但直到1949年,T.H.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对“公民身份”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系统概括,才奠定了现代公民身份的经典形态。之后,西方公民身份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化、后现代化历史进程的推进以及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出现,公民身份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等各种思想流派围绕公民身份的概念涵义、公民主体以及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单一性与多重性、民族性与全球性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论争。另外,还有各种新的公民身份概念也纷纷出现。如生态公民身份、移民公民身份、原住民公民身份、性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等。其中,女性主义公民身份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的兴起,一方面与当时政治思想中公民身份研究的热潮和对公民身份的重新理解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女性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逻辑和女性主义运动的要求有关。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实质就是从性别视角广泛介入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论争,揭示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理论局限和性别缺失,并尝试改造或重构传统公民身份理论,以解决女性在公民身份理论和实践中的受排斥地位。女性主义公民身份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视角,也是女性主义探讨性别政治和女性政治地位的重要主题。本论文拟对女性主义公民身份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梳理女性主义对西方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性别化批判,分析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模式,总结和提炼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诉求和政策构想,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野中对其价值和不足作出合理的评价。本文首先通过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审议民主等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批判说明女性主义公民身份建构的理论语境和背景,阐明各种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基本逻辑以及女性主义批判的理论基点和理论逻辑。女性主义的批判表明,各种公民身份理论虽然对公民主体有不同的预设,但都是抽象化的、男性化的;虽然对公、私领域有着不同的划分和评价,但都存在家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和对立;虽然对公民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理解,但都不同程度存在对公民的同质化理解,存在对女性和弱势群体的排斥和压制。女性主义的性别化批判揭开了主流公民身份理论虚假普遍主义的面纱和男性化本质,对蕴含在公民身份理论中的一些根深蒂固的男性化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形成重要挑战。女性主义认为,公民身份对女性的排斥与公民身份性别化的理论建构密切相关。但是,囿于单纯的性别视角和抽象的理论批判的视野,女性主义的批判没能从政治、道德以及文化层面上升到经济学层面,从而忽视和遮蔽了资产阶级公民身份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实质以及女性不平等公民地位的深刻的经济根源。其次,本文对各种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模式和主要代表进行梳理。女性主义要求克服公民身份理论中的性别盲点和理论局限,构建一种对女性更加友好的、更加包容、多元的公民身份模式。基于不同的理论背景和目标方法,在批评和借鉴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审议民主等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女性主义对新的公民身份模式进行了各种理想设计。从目标取向来看,大体呈现出性别中立、性别差异、性别多元三种基本形态。从理论渊源来看,则呈现出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后现代解构主义、激进民主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多种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流派。从典型代表来看,则有苏珊·莫勒·奥肯的人道主义的自由主义模式,玛丽·迪策、瑞恩·沃特等人的共和主义模式,琼·埃尔希坦等人提出的母性主义公民身份、尚塔尔·墨菲的“性别多元”的激进民主模式、艾利斯·马瑞恩·扬的“群体差异”模式等。这些理论设计对于克服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性别局限,在多元变动的社会背景下真正包容女性的多元差异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总体来看,她们的模式选择没有超越抽象人性论的束缚,仍对人的本质进行了单一片面的理解;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只要求对现有社会的制度安排、文化观念等进行一些渐进的改革;割裂了女性解放与人类解放之间的关系,难以成为广大被压迫女性团结的理论基础。再次,在梳理女性主义各种公民身份模式以及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综合不同模式在有关公民身份一些核心问题上的对话和论争,揭示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困境和基本理论诉求。总起来看,在后现代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夹缝和碰撞中,如何摆脱父权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和性别本质论的束缚,在平等和差异、普遍性和特殊性、关怀伦理和正义伦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等一系列二元关系之间寻求一种开放式的、动态的平衡,成为当代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理论诉求。女性主义对这些问题的讨论突破了西方传统道德和政治哲学中的一些基本预设,对西方理论传统中抽象的理性主义、普遍主义以及二元逻辑形成重要挑战。但是,由于女性主义囿于理论哲学“解释世界”的思维方式,她们难以找到一系列二元对立的真正根源和消除二者对立的现实途径。最后,承接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困境和诉求阐明其在公民政治实践中的政策构想和制度安排。女性主义在综合平等与差异、普遍性与特殊性、关怀与正义等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政策框架,以求从各个实践维度释放公民身份对女性包容的潜能。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政策构想不仅超越了传统的公私边界,使得公民身份开始与关怀、草根参与、身体、亲密关系、性等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领域相联系,而且也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疆界,对全球公民身份进行了探讨。这些政策构想和制度安排扩展了公民身份的空间,拓展了原有公民身份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对于在现实社会中提升女性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政策只要求在现有自由主义民主体制下,主要依赖于政府行为进行渐进的零星的改革,因而它在社会变革及女性解放中的效力也较为有限。在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女性解放的进程中,我们要吸收借鉴西方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有益的理论成果。但同时,我们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女性解放思想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我们对于女性解放问题的认识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宏观视野,不能脱离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现实土壤。
Nguyen Hung Vuong(阮雄王)[4](2020)在《西方共同体主义的政治哲学及其对越南的启示》文中认为
曹巍[5](2020)在《权力、战争与自然法 ——约翰·考特尼·默里国际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约翰·考特尼·默里(John Courtney Murray,1904-1967)是美国20世纪杰出的神学家与天主教思想家,默里在天主教神学、公共哲学以及国际政治学领域建树非凡,同时默里也是对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界产生重要影响的神学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默里的国际思想。作为美国理想主义与自由主义国际思想领域的代表人物,默里的国际思想与他的神学思想以及公共哲学研究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说与美国传统价值塑造了默里国际理论的道德基础,而美国近代天主教学者的主张和观点则影响了默里对当代天主教教义的解释和创新。默里早年主要从事传统天主教神学理论的研究。20世纪30年代开始涉足天主教神学领域研究。进入20世纪40年代,默里开始关注对宗教自由理论以及宗教自由同国家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进入20世纪50年代,默里在美国民主制度研究中心任职,期间默里以美国社会的自由主义传统与历史经验重新解释了天主教的传统理论,与此同时借助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发展了天主教的传统正义战争学说以及权力理论。进入20世纪60年代,默里先后担任约翰·肯尼迪的竞选工作顾问和林登·约翰逊的总统委员会成员,1963年被邀请参加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并成功的将美国的宗教自由理念纳入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上的《宗教自由宣言》,这一理念成为当代天主教群体对宗教自由的价值共识。默里的多重身份和多方面的成就使其具有极大的学术研究价值。对于美国国内而言,默里致力于在信仰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公众间的对话消解社会矛盾,重构美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在客观上进一步消解了天主教信徒群体同美国社会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与此同时默里所发展的以传统自然法学说为基础的权力理论和正义战争理论,对于美国公共政策和外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道德理论支持。对于国际而言,默里将美国社会传统价值理念融入到了当代天主教的教义中,使传统的天主教接受了美国所宣扬的价值,并以此塑造当代的国际政治规范,同时具有美国因素的当代天主教教义也成为了美国国际话语权的道德基础。本文选择对默里的国际思想进行个案研究,将以历史学与国际政治学的学科理论和方法为基础,运用文献分析,理论结构分析等方法,对默里的成长背景、学术成就、学术思想的基本特征等进行综合论述。全文共分六部分,五个章节。绪论部分介绍了默里个人的主要经历与学术成就,以及选择对对默里的国际思想进行个案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后分时段介绍并分析了当前关于默里国际思想研究的国内与国外情况,同时介绍了本研究研究的文献基础,创新之处,以及在研究中所采用理论方法。第一章主要从“思想”与“学术”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分别介绍了默里的国际思想同中世纪学者托马斯·阿奎那、美国近代天主教学者约翰·艾尔兰以及与默里同时代学者之间的联系,同时结合档案资料介绍了默里的个人学术历程和主要学术作品。第二章至第三章是默里国际理论研究的主体部分。介绍了默里的权力着作和战争着作,依据对着作的解读,考察了其权力理论和战争理论的基本框架。由默里自然法理论所延伸出的道德构成了默里权力理论和战争理论的伦理学基础。同时在权力理论中,道德与公共共识以及教会自由共同制约权力的使用。在战争理论中,道德构成了对战争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第四章主要介绍了默里的自然法理论。通过对阿奎那的与默里的自然法着作分析可见,默里的自然法学说借鉴了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说,同时也融合了美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自然法学说是默里的国际理论的核心内容,默里以此探讨道德在限制权力中的作用以及道德对战争是否正义的界定。最后总结出默里的自然法理论学说在现实中所发挥的六种不同的功能作用。第五章旨在对默里的学术思想变迁过程进行系统总结。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托的权力学说、道德与战争学说构成了默里国际思想的主要内容。相比于理想主义学派的其他思想家,默里的国际思想立足于天主教教义,重视传统神学的理论方法,兼顾美国社会的历史传统,但与此同时默里的学术研究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具有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和时代局限。
王霞[6](2020)在《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迪·格林是当代英国着名的教育哲学家、教育史学家,以“教育与国家的关系”研究而享盛誉,并成为较早探讨全球化时代教育问题的教育学者。安迪·格林的教育哲学理论体现了实证研究、历史研究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内核的有机结合。格林围绕教育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及其辩证运动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批判哲学理论,进一步推进了西方教育学理论的发展。哲学真正的功能就在于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教育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成为格林教育批判哲学的现实出发点。全球化与教育的趋同性诞生了“教育全球化”的神话,动摇了民族国家教育体系的存在论根基;后现代与教育的非理性宣扬教育个性化的论调,削弱了国民教育系统的合法性基础;新自由主义与教育的市场化倡导教育私有化与竞争化,冲击了国家教育的公共性与权威性。面对公共教育体系的困境与现实教育危机,格林坚持教育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应该是教育反思的重要途径。围绕“教育与国家”的关系,格林通过批判继承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观、葛兰西的霸权理论与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西方教育社会学理论以及英国新左派文化批判理论与成人教育思想等理论观点,阐述了教育的民族国家性、阶级统治性、意识形态性、结构功能性以及潜在解放性等特征,逐渐建构了整体性的教育批判哲学理论。教育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内涵,是格林教育批判哲学的逻辑起点。格林指出,教育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体现国家的本质以及社会控制的基本方式。教育并非强制的控制过程,而是统治集团把自身的特殊利益“转化”为社会的一般利益,从而教化人们认同当前统治秩序的过程。同时,格林也指出,教育在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教育活动有自己特定的存在方式与运行逻辑,并不完全受制于统治阶级利益,也是被统治阶级反抗阶级统治、实现自身解放的工具。因此,教育的意识形态具有驯服性和解放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格林指出了教育意识形态内部的基本矛盾,即教育内容的同质性与多样性矛盾、教育对象中精英与大众的分离以及教育主体中个体与国家的博弈,并对当前的教育意识形态,如教育的全球化、后现代主义教育观以及新自由主义教育观等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格林主张教育的多样化以塑造多元的文化主体和公民身份,提倡教育的大众化以提升底层民众的文化素质与社会地位,倡导教育主体的国家化以推进教育行为的公共性与公平性。国民教育是格林教育批判哲学的重要理论主体,国民教育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权力的实现过程,是教育政治化的路径。国民教育是国家用公共资金为普通的民众提供的、正式的、并要求民众强制接受的学校教育,体现了教育政治性的基本逻辑:即教育是为了使人们适应社会生活——使他们成为好公民。格林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国民教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状况,批判了辉格论起源、结构功能主义起源、生产关系起源、韦伯冲突起源论等思想;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揭示出国民教育制度与国家形成的时序同构关系,阐释了国民教育制度的政治合法性以及不均衡等特点。尤其是深入到英、法、美、德等国家社会与历史的背景中,剖析了教育与国家政权、社会结构以及文化因素相结合而呈现的独特的国家特征;也揭示了国民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促进国家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统治的合法性。社会凝聚理论是格林对于教育与国家关系的时代阐释,也是其批判哲学的价值目标。在格林看来,社会凝聚是指整个社会及其中的个人通过依赖共识而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状态,既表征一种整体的社会关系,又与国家的制度息息相关。格林分析并批判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团结思想、不同制度模式的社会凝聚类型以及教育的作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格林界定了社会凝聚的基本内涵与本质维度,强调了社会凝聚的国家维度、个体维度以及价值维度的表征。分配平等与社会包容、主体自由与政治参与以及合法性的社会共识等都成为社会凝聚的重要因素。最后,格林阐释了教育作为“修复社会裂缝的社会粘合剂”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消除教育不平等、重建国家认同与建构多元文化认同,以实现当代民族国家的社会凝聚。教育理念转化为现实的教育实践,这就需要实行有效的实践方式与实践手段。格林从公共教育制度、国家课程、职业和技术教育与终身学习等四个方面建构了当代教育的实践方式。格林主张建构公共教育制度,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教育市场化与“择校”行为,拒绝选拔性的精英主义的教育制度,实现教育分配的平等,以促进社会正义和团结的实现。在国家课程方面,既要体现民族文化与价值的主导意识,也要突破狭隘的爱国主义的意识形态一致性,建立具有多元包容的公民教育课程体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方面,格林强调“国家和社会和作者在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中的作用”,通过生产活动实现个体的发展与解放。终身学习是自我建构的主要方式,格林倡导平等主义体系下的终身学习模式以及普遍的成人学习机会,并强调通过社会包容的国家福利制度、收入均等化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政治文化精神的社会化而实现。全球化时代,公共教育困境的出现与教育危机的日益严重化,格林坚持从“教育与国家”的宏观视角出发,笔力深厚的批判了各种意识形态思潮,重点强调了教育的意识形态性、重新论证了国民教育存在的必要性、深入揭示了教育活动的社会凝聚性、全面界定了当今教育实践活动的可行性,为人们正确认知与分析当代教育危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也给我们的教育哲学理论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启示。格林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追溯教育与国家的辩证关系及其演化的历史过程,并将其运用于全球化时代的教育解读,克服了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教条式理解,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思想内涵。格林重点关注了由于分配的不平等所带来的教育不平等以及社会秩序的问题,提出了社会平等和正义的教育使命,有利于我们在国家的语境内更好的审视教育之于个体和社会的深刻意义。格林着眼于宏观的研究方法,较好的避免了个人主义方法论所产生的“生态谬误”,并为其理论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数据与支撑。当然,格林的教育思想也有难以克服的不彻底性,如坚持了社会生活的优先性,忽视了个体存在的意义;触及到了社会的基本矛盾与冲突,论证了教育中的不平等问题,涉及更为本源的阶级关系与阶级利益,但是却没有对其根源——私有制的经济基础进行批判,而是拘泥于西方现代性的历史语境,预设了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合法性,诉诸更加平等的国家政策与教育制度。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批判其理论糟粕,借鉴其理论是可用之处。我们要加强国家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理顺国家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增强社会主义价值认同感与国家民族凝聚力。我们要认识到,教育不仅是维护社会的秩序,更重要在于建构和培养一种积极的力量,通过这种力量内化为人们的行为,推进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实现人类的自由解放。
王莹[7](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其现状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机制体制不完善、普法氛围不浓厚、自觉自信不充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建设也面临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传承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多样性、地域人口因素现实性差异性等多方面制约,尚不能充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基本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和实施路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原理和方法,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旨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因,提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对策和前瞻性思考,以期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内涵的理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积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经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语构成。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从源头上探究了法治文化,辨析了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的研究中,涵盖了对其主客体的甄别,对其特征属性的描述,并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重结构探究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对其所遵循的客观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战略价值所在。第二章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则是其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有关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学理依据。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中的优秀法治文化建设思想,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基本经验。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展现出不同特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强化实践基础、深化法治理论以及人民法治认同三方面取得了不俗成就。同时,本章还阐释了法治文化建设在坚持基本国情,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法、权与法、情理法三个方面的关系和不断坚持两个“三位一体”的重要经验。第四章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主要是从现实状况出发,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寻不足,以全面反映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貌。在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普法氛围、法治信仰等方面探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指出其主要制约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意识形态斗争、地域人口因素上的影响。直面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根源所在,为下一步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五章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基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与制约因素,围绕思想、制度、实践、文化、资源和国际六方面提出了路径选择,还从多元动力、责任监督、普法传播、文化创新、人才培育和法治评估机制等方面探讨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最后,从目标取向、实践要求、拓展方向阐述了对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展望。
丁明春[8](2020)在《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在当今时代,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府形式,对民主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然而,传统的民主理论普遍侧重于从宏观价值的角度阐释民主的内涵及意义,尤其关注掌握权力的主体是多数还是少数,却对民主统治的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程序民主本质上属于经验民主的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实现过程与运行机制,重视对民主过程的描述性分析,将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与机制,以促进民主价值、理念、目标等实体内容得到实现。同时,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通过民主程序所作的决定及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好的或者最符合正义要求的,但现代民主政治依然被大多数热忱的民主主义者视为实现民主价值以及理想目标的有效途径与方式。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民主,程序民主逐渐成为民主问题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分别作为当代西方三大主要民主流派——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代表人物,他们都特别强调程序民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致力于摆脱传统民主理论所遗存的价值纷争,试图以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化的方式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程序民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对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进行评述分析,系统论述三种不同的程序民主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核心内涵、形式特征以及实践条件等内容,进而对三种程序民主观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的异同之处,并对程序民主的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熊彼特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竞争性政治选举。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预设的“共同幸福”及“人民意志”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所谓“人民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理论的虚构。在熊彼特看来,人民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政府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民主政治最终只能是少数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只是遴选政治精英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它只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目的的途径或方式。一旦选举程序结束,普通民众便自行退出政治舞台,由被选举出来的职业政治家承担具体政治事务管理以及公共决策的责任。在熊彼特那里,民主选举过程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权力的过程,政治精英通过竞争选民的选票获得政治领导职位进而掌握政治权力,并以此维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因此,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民主价值纠缠不清的争论,使得民主更加贴近现实的政治生活,从而更加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达尔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建立在多元共享的权力观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载体,并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过程。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通过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合作与博弈,构成了表达民意、保障民权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达尔认为,理想的程序民主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民主程序标准和条件,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权,其程序民主理论的主旨在于围绕这些程序标准与条件构建一种具备现实基础的理想的程序民主制度。同时,达尔强调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的关键性构成要素,民主体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体制,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了程序民主重要的价值导向。由此,达尔的程序民主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性民主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统一。哈贝马斯商议性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理性协商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与熊彼特和达尔不同,哈贝马斯在汲取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理想的商谈与决策程序将二者融合起来构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规范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关键环节,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想的商谈环境为理性交往奠定了基础,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话语沟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商谈,从而为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以及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既包括建制化商谈程序所主导的宪政民主政治,也包括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形成过程的商议政治,这一民主模式将商谈、对话、自我理解的话语及正义的话语交织在一起,为达成公正合理的结果奠定了基础。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均体现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民主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理论特质和实践逻辑。尽管如此,由于受到特定文化背景、所属民主流派思想观念以及各自生活阅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对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以及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等方面的理解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之处。具体来讲,关于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熊彼特和达尔倾向于坚持“以投票为中心”的竞争性选举,他们认为民主政治其实就是选举政治,民主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达尔强调在合理保障公民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决策间接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哈贝马斯则认为,投票选举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是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实现的,“以对话为中心”才能体现民主实现形式的真意。关于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熊彼特和达尔偏向于自由主义对民主过程的理解,认为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妥协过程,主要是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达尔还特别强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弥补个体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而哈贝马斯更倾向于强调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商谈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性商谈与审慎互动,在合理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关于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熊彼特和达尔侧重于强调个体理性,以追求和实现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尔主张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个体公民的利益;而哈贝马斯更加强调公共理性的作用,致力于通过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决策方案。关于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熊彼特强调公民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具体的政治事务交给经由选举程序遴选出来的政治精英负责;达尔强调公民参与不应局限于选举政治领导人,还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民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与理性商谈的基础之上,公共协商通过公民参与来维持运转,积极、普遍的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稳定运转的必要条件。关于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熊彼特与达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偏好聚合,通过竞争性选举、投票等方式将个体偏好和利益聚集起来,以多数人的共识代替民主共识;同时,达尔主张个体公民通过加入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利益或偏好聚合;而哈贝马斯则寄希望于通过转换偏好的方式获得共同的善,并认为普通公民在商谈与对话的基础上适时改变个体偏好更有利于培养独立人格以及达成民主共识。综上所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程序民主问题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民主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危机与困境。因此,在推进程序民主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融合,防止陷入程序至上主义的困境,还应当加强民主程序建设,构建完善的程序控权机制,以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景月楼[9](2020)在《霍耐特的自由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霍耐特是当代德国着名哲学家,社会学家,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核心人物。他的理论研究注重以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方法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处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地带,正是这一特点使得他的批判理论体现出独特的理论特色。霍耐特早期的“承认理论”开启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新视域,他以“为承认而斗争”的视角对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进行重新考察,试图从政治伦理角度为理解现代社会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即在一种道德斗争中寻求人类历史与人类文化发展所依据的深层伦理因素,由此而重新审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随着其理论的发展,霍耐特研究的重心从早期的承认理论逐渐转向自由、正义等政治哲学领域,理论形态上则表现为从承认理论到多元正义再到近期的社会自由构想。霍耐特对自由问题的理论探索,体现了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批判。霍耐特继承批判理论的理论传统,尝试以社会哲学的路径建构一套符合当下社会的基于正义伦理关怀之上的自由理论。尽管霍耐特的思想近年来被国内学界视为研究的理论重点,然而其自由思想的理论与现实价值仍有待于深入挖掘与探索。霍耐特结合现时代的社会境况,对黑格尔政治哲学进行当代复兴。他把黑格尔的法哲学置于批判理论的视域中,对其承认理论和多元正义思想进行重新解释。他借鉴黑格尔法哲学的建构思路,从主体间的交往与承认关系出发,将社会自由的实现作为社会正义原则的前提性条件。这一社会正义构思不再只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性原则,而是建立在联结着社会结构及其社会要素的自由机制的基础之上,使得对社会正义的构思跨越了规范性和事实性之间的鸿沟。他借助于反思法定自由与道德自由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病态及界限,通过对社会自由的含义及结构的分析,建构了一种关于社会自由的实现条件的学说。本文首先梳理霍耐特自由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及其理论来源。鉴于世界范围内的动荡等客观历史因素的影响,对人自身尊严的寻求与内在价值的肯定逐渐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霍耐特对政治伦理与自由问题的关注,除了继承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传统,还受到当代政治哲学复兴的启发,以及批判反思康德与罗尔斯形式主义的理论局限。霍耐特决心回归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路径,为探讨实现社会自由的条件和机制问题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理论解答。通过对霍耐特新视域下自由理论建构路径的考察,从霍耐特所关注的批判主题及其理论形态的变化入手,探讨基于承认范式建构具有规范内容的自由理论,进而对社会自由理论的内容、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最终在霍耐特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超越的基础上,对其历史地位与现实意义进行评价。当代社会知识经济急速发展,文化软实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霍耐特秉持文化传承与思维创新并重的理论建设思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正义角度的解读,从中汲取当今社会重构个人自由的价值理念,从而在反思时代问题的过程中推动社会批判理论的不断发展。霍耐特对自由理论的研究不仅是对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政治伦理转向的完成,而且使自由理论的研究社会哲学化,开启了一种以社会哲学视角对自由理论进行研究的理论模式。虽然霍耐特的理论中仍存在诸多局限,但他对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换和社会自由理论的独特研究视角,对当代社会人的自由问题和社会伦理生活建构的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着值得思考的借鉴意义。
王冠[10](2020)在《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文中研究指明社会危害性是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本文试图对这一传统概念的细致梳理,给出新的内涵,并由此展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挖掘和体系构建。简而言之,命题核心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叙述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应如何界定社会危害性概念?以及如何判断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提出社会危害性具有去罪功能。刑事违法性是形式判断标准,社会危害性是价值判断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入罪的规范评价,而社会危害性是去罪的价值评价。第三,论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阻却事由是何种关系?第四,阐述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常见的表现类型。除去导论与余论外,本文共有六个章节构成,具体如下:导论部分,概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及去罪理论的研究现状,并简单介绍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梳理和反思。从词源考据和历史沿革的角度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刑法上的起源进行了梳理,厘清了社会危害性在前苏联刑事立法上的演变,简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前苏联和主要欧洲大陆国家刑法史上的发展,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作了铺垫。简论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引入和承继的政治原因和法律原因。第二章主要是厘定社会危害性概念。我国刑法是以社会本位观为基本价值观的。在社会本位刑法观的指导下,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维护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公共利益的客观损害。社会危害性以客观损害为核心要素是修正刑法客观主义的逻辑延续。基于修正的客观主义刑法立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客观化,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等主观要素。以社会本位刑法观为价值取向,以修正刑法客观主义为基本立场,从二次违法性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会危害性不会导致罪刑擅断、不会影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进而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第三章提出社会危害性具有去罪功能。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与形式、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无论刑事立法上的归纳逻辑,还是刑事司法上的演绎逻辑,均导致刑事违法性评价具有不周延性。正是因为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所以存在具备刑事违法性但欠缺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犯罪认定中需要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价值判断依据,进而发挥其去罪功能。无论是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性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还是我国刑法中的“但书”规定和构成要件实质化,均说明了社会危害性在犯罪认定原理上具有去罪功能。第四章是论证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的价值判断依据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以损害为核心的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具足规范性、实体性、刑法专属性,且具有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能够充当犯罪认定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判断机能,不应当予以抛弃。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本质是一种损害。因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仍然是损害。在刑事立法层面,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损害行为依然是需要按照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予以判断,即在处罚种类和处罚程度均用尽尚不能达到规制效果时,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予以审慎考察适用刑罚。在刑事司法层面,犯罪认定依然需要依据追诉标准和客观损害,实质地判断是否存在刑事立法时所预设的可罚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则应予以去罪化处理。第五章是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四要件理论模式下,犯罪构成是犯罪认定的唯一标准和规格,故而社会危害性不应在犯罪构成之外发挥其去罪功能。反之,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肆意入罪的风险。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内部犯罪客体要件的去罪功能评价要素。否认犯罪构成中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则会导致“但书”无用。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刑事违法性先于社会危害性判断,刑事违法性是入罪判断,而社会危害性是去罪判断。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可以对进入犯罪圈行为进行去罪化,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过度刑法或者刑法万能主义的弊端。对于前置法与刑法的法律价值冲突,刑法以社会危害性为自身的价值判断依据,有时可以得出前置法不一样的价值判断结论,即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与“但书”属于“表里关系”,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是犯罪构成价值否定判断功能的集中体现,理顺了“但书”与犯罪构成的冲突。犯罪阻却事由正是因为满足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要素,所以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第六章是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具体表现类型。对于预备犯,预备犯处罚范围包括:一是预备行为所针对的是刑法重大利益,如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利益等。二是预备行为本身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三是预备行为停止属于极为偶然的客观因素,预备行为通常情况下具有极高的概率发展成为着手以后的实行行为。四是预备犯的犯意较为坚定,虽因客观原因被迫停止,但仍会再次寻找机会继续实施未完成的犯罪行为的。对于上述以外的预备犯,不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去罪化处理。对于未遂犯,预备行为实行化类犯罪的未遂犯、帮助行为正犯化类犯罪的未遂犯,均应予以去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同时具备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予以去罪化处理。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本身不具有致害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极小,不仅不值得科处刑罚也不值得予以定罪。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表明其具有去罪的空间。被教唆者犯意没有转化为行为之前的教唆未遂、教唆预备、教唆中止均不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均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帮助行为可罚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可以从是否存在密切而确定的共同犯意联络、利益侵害的当场特征、紧密的促进作用等方面予以把握。对于不具有可罚社会危害性的帮助行为,应该予以去罪化处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在刑事违法性层面完全接受行政不法的判断标准,不作针对性的价值判断,而是将某些情况下的价值否定判断交给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危害性要素去评价。当行政不法标准与刑法的价值判断(社会危害性判断)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具有刑法上可罚的社会危害性为由而评价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去罪化。
二、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论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及道德支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论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及道德支持(论文提纲范文)
(1)现代性视域下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现代性之隐忧”与“共同体重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与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1章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生成 |
1.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渊源 |
1.1.1 亚里士多德“城邦共同体” |
1.1.2 卢梭“契约共同体” |
1.1.3 黑格尔“伦理共同体” |
1.1.4 费尔巴哈“爱的共同体” |
1.1.5 赫斯“自由共同体” |
1.2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性背景 |
1.2.1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瓦解传统共同体 |
1.2.2 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加剧 |
1.2.3 工业革命的壮大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
1.3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发展历程 |
1.3.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初步探索 |
1.3.2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逐步形成 |
1.3.3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发展深化 |
第2章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性奠基 |
2.1 马克思哲学为构建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辩证法为构建共同体提供了根本的思维方式 |
2.1.2 马克思唯物史观为构建共同体提供了科学的历史观基础 |
2.1.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构建共同体提供了现实的切入点 |
2.2 马克思“共同体”概念内涵界定的三重维度 |
2.2.1 个体和共同体 |
2.2.2 共同体与社会 |
2.2.3 虚假共同体和真实共同体 |
2.3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 |
2.3.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人的历史发展理论是一个有机整体 |
2.3.2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人的依赖性” |
2.3.3 资本共同体:“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
2.3.4 自由人联合体:“人的自由个性” |
第3章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性批判 |
3.1 现代性的根本矛盾:个体与共同体的抽象对立 |
3.1.1 现代性的内在困境:个体与共同体的分裂 |
3.1.2 占有性个人诞生的理性维度 |
3.1.3 自由主义的隐秘前提:占有性个人与现代共同体的抽象对立 |
3.2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现代性批判 |
3.2.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异化劳动批判 |
3.2.2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市民社会批判 |
3.2.3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资本逻辑批判 |
3.3 现代性困境的必然出路:迈向“自由人联合体” |
3.3.1 “自由人联合体”的根本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人 |
3.3.2 “自由人联合体”的和谐本性:个体与类的真正和解 |
3.3.3 “自由人联合体”的现实性论证:个人和共同体的真正统一 |
第4章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代性意义 |
4.1 现代性视域中共同体的危机与当代哲学的论争 |
4.1.1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实质:“个体与共同体的分裂” |
4.1.2 有机马克思主义为破解共同体危机寻找资本主义的“替代方案” |
4.1.3 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开启日常生活批判以拯救“脆弱的现代性” |
4.1.4 当代西方共同体理论的根本缺陷:物质—实践向度的缺失 |
4.2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
4.2.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生成的理论依据 |
4.2.2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当代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其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建构及其局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一) 公民身份的理论传统和当代论争 |
(二) 主流公民身份理论性别视角的缺失 |
(三)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研究兴起的原因 |
(四)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状况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概况 |
三、研究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女性主义对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批评 |
第一节 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批评 |
一、自由主义公私划分对家庭领域的排斥 |
二、对自由主义自主、理性公民主体的批评 |
三、自由主义普遍公正的“谎言” |
第二节 女性主义对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批评 |
一、共和主义严格的性别化的公私划分对女性的排斥 |
二、共和主义积极参与的公民概念的狭隘界定 |
三、共和主义公意、共善的“神话” |
第三节 女性主义对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的批评 |
一、社群主义的保守主义 |
二、社群主义会忽视多元性、压制差异 |
三、社群主义性别视角的缺失 |
第四节 女性主义对审议民主公民概念的批评 |
一、审议民主的公民概念不能超越自由主义的公私划分 |
二、对于理性共识的过于追求 |
三、“交往乌托邦”对各种结构性不平等的忽视 |
四、公民交往理性和交往资质预设的理性化、男性化本质 |
第五节 女性主义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的担忧 |
一、少数文化权利会使家长制文化永久化 |
二、多元文化主义没有或很少关注私人领域 |
三、多元文化主义会导致经济分配问题的边缘化 |
四、文化差异和文化群体的本质化、凝固化 |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性别化批判的有限性 |
一、没有对资产阶级公民身份的抽象人性论基础进行全面批判 |
二、没有揭露资产阶级公民身份的实质 |
三、没有触及女性不平等公民地位背后的的经济根源 |
第二章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模式和主要代表 |
第一节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公民身份 |
一、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的自由主义理想 |
二、苏珊·莫勒·奥肯“人道主义的自由主义” |
第二节 母性主义公民身份 |
一、琼·贝思克·埃尔希坦的“伦理政体” |
二、萨拉·鲁迪克的“母性思维” |
第三节 共和主义的女性主义公民身份 |
一、玛丽·迪策积极参与的民主的公民身份观念 |
二、瑞恩·沃特“积极的性别平等的公民身份”模式 |
第四节 艾莉丝·马瑞恩·扬“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 |
一、艾莉丝·马瑞恩·扬的“群体”概念 |
二、艾莉丝·马瑞恩·扬的“异质公众”概念 |
三、艾莉丝·马瑞恩·扬的“群体代表权” |
第五节 尚塔尔·墨菲激进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 |
一、对本质主义的“女性”范畴的解构 |
二、对激进民主公民身份的建构 |
三、激进民主公民身份对女性主义的意义 |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模式的缺失 |
一、没有超越抽象人性论的束缚 |
二、没有触动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 |
三、割裂了女性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关系 |
第三章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和理论困境 |
第一节 性别“平等”抑或性别“差异” |
一、性别“平等”与性别“差异”的二元困境 |
二、解构主义对“平等”与“差异”二元划分逻辑的解构 |
三、综合“平等”、“差异”和多元 |
第二节 普遍主义抑或多元主义 |
一、女性主义对多元主义和非本质主义公民身份的疑虑 |
二、对公民身份普遍主义理想的回归和辩护 |
三、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公民身份的综合和平衡 |
第三节 公私领域的重塑 |
一、女性主义对公共领域的重新界定 |
二、对私人领域的重新理解 |
三、公私领域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 |
四、公私边界的流变性和多重性 |
第四节 关怀与正义之辩 |
一、正义伦理对关怀伦理的贬低和排斥 |
二、性别化、私人化的关怀伦理的理论局限 |
三、正义与关怀的融合 |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困境的消解 |
一、女性主义难以真正摆脱二元困境 |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理论困境的消解 |
第四章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政策构想 |
第一节 身体维度 |
一、传统公民身份中身体的缺席 |
二、女性主义对身体权利的争取 |
三、关于女性身体自主的争论 |
第二节 政治参与维度 |
一、正式政治与非正式政治之间 |
二、在场政治与观念政治之间 |
第三节 关怀维度 |
一、政府要以保证公民的关怀权利为核心目标 |
二、关怀政策的制定要以“需求解释的政治”为基础 |
三、关怀政治以消除关怀劳动的性别化、提升性别平等为重点 |
四、关怀政策和体制不能消除关怀的私人尺度 |
第四节 全球维度 |
一、女性主义公民身份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疆界 |
二、女权与人权的连接 |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政策构想的得失 |
一、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政策构想的意义 |
二、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政策构想的局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主持项目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权力、战争与自然法 ——约翰·考特尼·默里国际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创新之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四、研究方法与文献介绍 |
(一)研究方法 |
(二)文献介绍 |
第一章 研究初起:思想与学术 |
第一节 默里国际思想的渊源 |
一、默里的经历及其思想 |
二、默里国际思想与欧美思想的联系 |
第二节 学术发展与主要作品 |
一、默里学术成长历程 |
二、主要学术作品分析 |
第二章 研究开端:权力研究 |
第一节 默里论权力的着作 |
一、权力问题着作介绍 |
二、权力问题着作分析 |
第二节 论权力 |
一、权力与道德 |
二、共识与自由 |
第三章 研究深入:战争研究 |
第一节 默里论战争的着作 |
一、战争问题着作介绍 |
二、战争着作对比分析 |
第二节 论战争 |
一、战争理论渊源 |
二、论战争与道德 |
第四章 研究延展:论自然法 |
第一节 默里自然法着作介绍与分析 |
一、自然法着作介绍 |
二、自然法着作分析 |
第二节 论默里的自然法理论学说 |
一、默里自然法的理论渊源 |
二、默里自然法的理论结构 |
三、默里自然法的理论功用 |
第五章 研究扩充:理论与方法 |
第一节 理想主义理论的历程 |
第二节 神学家的理论与方法 |
第三节 神学家的局限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 :约翰·考特尼·默里年谱 |
附录二 :默里着作文献统计报告 |
致谢 |
(6)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安迪·格林学术简介 |
三、已有研究成果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提出 |
1.1 公共教育体系的困境 |
1.1.1 教育全球化的神话 |
1.1.2 教育非理性化的盛行 |
1.1.3 教育市场化的滥觞 |
1.2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
1.2.1 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观 |
1.2.2 葛兰西的霸权理论与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 |
1.2.3 西方教育社会学理论 |
1.2.4 英国新左派的文化批判与成人教育理论 |
1.3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建构 |
小结 |
第二章 逻辑起点:教育的意识形态性 |
2.1 教育的本质是意识形态 |
2.1.1 教育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
2.1.2 教育的普遍性与虚假性 |
2.1.3 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性 |
2.2 教育意识形态的驯服性和解放性 |
2.3 教育意识形态的内部矛盾 |
2.3.1 教育内容中同质性与多样性的矛盾 |
2.3.2 教育对象中精英与大众的分裂 |
2.3.3 教育主体中个体与国家的博弈 |
2.4 当代教育意识形态批判 |
2.4.1 教育全球化理念批判 |
2.4.2 后现代主义教育观批判 |
2.4.3 新自由主义教育观批判 |
小结 |
第三章 理论主体:国民教育 |
3.1 批判国民教育制度的传统起源 |
3.1.1 辉格论起源批判 |
3.1.2 结构功能主义起源批判 |
3.1.3 生产关系起源批判 |
3.1.4 韦伯冲突论起源批判 |
3.2 揭示国民教育制度与“国家形成”的关系 |
3.2.1 “国家形成”是国民教育制度的现实语境 |
3.2.2 国民教育制度体现国家干预教育的合法性 |
3.2.3 国民教育制度表现“国家形成”的差异性 |
3.3 分析国民教育的独特性原因 |
3.3.1 政权性质 |
3.3.2 社会结构 |
3.3.3 文化因素 |
3.4 揭示国民教育的历史功能:民族认同 |
3.4.1 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 |
3.4.2 帝国民族主义、种族主义与民族认同 |
3.4.3 战后民族主义与民族认同 |
小结 |
第四章 价值目标:社会凝聚 |
4.1 追溯社会凝聚的思想来源 |
4.1.1 自由主义:自然和谐 |
4.1.2 共和主义:分工团结 |
4.1.3 浪漫保守主义:文化团结 |
4.2 批判社会凝聚的制度类型 |
4.2.1 自由体制 |
4.2.2 社会市场体制 |
4.2.3 社会民主制度 |
4.2.4 东亚模式 |
4.3 澄清社会凝聚的内涵与维度 |
4.3.1 社会凝聚的内涵 |
4.3.2 社会凝聚的国家维度:分配平等与社会包容 |
4.3.3 社会凝聚的个体维度:相对的自由与政治参与 |
4.3.4 社会凝聚的价值维度:合法性共识 |
4.4 发挥教育对社会凝聚的建构功能 |
4.4.1 消除教育的不平等 |
4.4.2 通过教育推进国家认同 |
4.4.3 以宽容教育建构多元文化认同 |
小结 |
第五章 实践旨趣:多样化的教育方式 |
5.1 推行公共教育制度 |
5.1.1 反对“择校”与市场化,强化政府的教育责任 |
5.1.2 反对选拔性的教育制度,施行综合性教育制度 |
5.2 发展国家课程 |
5.2.1 民族文化的内核 |
5.2.2 公民教育课程 |
5.3 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
5.4 践行终身学习机制 |
5.4.1 终身学习的意义 |
5.4.2 终身学习的社会模式 |
小结 |
第六章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评价 |
6.1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价值 |
6.1.1 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哲学理论 |
6.1.2 凸显了社会平等与正义的教育使命 |
6.1.3 展现了方法论的宏观性与规范性 |
6.2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局限 |
6.2.1 个体主体性的忽视 |
6.2.2 教育批判的不彻底性 |
6.3 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的启示 |
6.3.1 重视国家的主导作用 |
6.3.2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
6.3.3 关注教育的社会功能 |
小结 |
结语 |
附录一 安迪·格林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二 安迪·格林关于教育、平等与社会凝聚调查节选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界定 |
(一)法治与文化 |
(二)法治文化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客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特征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结构内容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战略价值 |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 |
(二)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显着优势的内在动力 |
(三)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和开辟党的建设新境界的迫切需要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演变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
三、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主旨 |
(二)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要义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经验审视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源起 |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
(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强化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
(二)促进了法治理论的逐步深化 |
(三)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法治文化建设应符合现实基本国情 |
(二)法治文化建设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
(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瓶颈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氛围不浓厚 |
(四)法治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不充分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的制约 |
(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
(三)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的制约 |
(四)地域人口现实差异性的制约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 |
(二)健全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 |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法治氛围 |
(四)积淀法治底蕴、培育法治自信 |
(五)统筹法治资源、实现科学发展 |
(六)树立法治形象、彰显法治实力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
(一)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动力机制 |
(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监督机制 |
(三)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传播机制 |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创新机制 |
(五)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才培育机制 |
(六)实施法治文化建设的评价评估机制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前瞻 |
(一)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拓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情况 |
(8)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四、可能的创新及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程序民主基本理论阐释 |
一、程序民主的涵义 |
(一)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 |
(二)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 |
(三)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 |
二、西方程序民主观念起源与思想演进 |
(一)古希腊时期程序民主观念的萌芽 |
(二)近代以来程序民主思想的演进 |
三、程序民主的特征 |
(一)程序民主的独立性 |
(二)程序民主的过程性 |
(三)程序民主的交涉性 |
(四)程序民主的公开性 |
(五)程序民主的公正性 |
(六)程序民主的稳定性 |
第二章 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熊彼特精英民主的思想渊源 |
二、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
(一)对“共同福利”与“人民意志”的证伪 |
(二)对政治中人的本性的分析 |
三、作为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现实:民主政治是政治家的统治 |
(二)民主的表征:为政治决策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
(三)民主的核心:竞争性的政治选举 |
四、民主价值与事实的相对分离 |
(一)民主的价值与方法:从“人民主权”到“民主选举” |
(二)民主的主体与形式:从“由谁统治”到“如何统治” |
(三)民主的实质与程序:从“实质民主”到“程序民主” |
五、程序民主成功运行的条件 |
(一)足够优秀的政治精英阶层 |
(二)政治决策的有效范围相对有限 |
(三)训练良好并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官僚队伍 |
(四)较强的民主自控能力 |
第三章 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达尔多元民主思想的生成背景 |
二、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批判与继承 |
(一)对“麦迪逊式民主”的批判 |
(二)对“平民主义民主”的超越 |
(三)对“精英主义民主”的扬弃 |
三、作为一种“多重少数人统治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多元共享的权力观 |
(二)民主的载体: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 |
(三)民主的核心: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
(四)民主的逻辑:以社会制约权力 |
四、理想的程序民主及其衡量标准 |
(一)程序民主的假设与前提 |
(二)民主程序的标准与条件 |
(三)民主程序与实质的融合 |
五、现实的多头政体与程序民主 |
(一)现实的多头政体 |
(二)多头政体与民主程序 |
第四章 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 |
一、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的理论基础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的批判与超越 |
(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民主争论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观的超越 |
三、作为一种“公共协商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理想的商谈环境 |
(二)民主的核心:商谈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 |
(三)民主的理性: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四、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 |
(一)公共领域与商议性政治 |
(二)非建制化商谈:形成公民意见的途径 |
(三)建制化商谈:制定公共决策的方式 |
五、商议民主与法治国理想 |
(一)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协调 |
(二)基本权利的商谈论理解 |
(三)商谈论与法治国原则的重构 |
第五章 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比较 |
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相似性 |
(一)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的民主观 |
(二)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的民主观 |
(三)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民主观 |
二、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主要差别 |
(一)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投票中心、平等投票与对话中心 |
(二)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利益妥协、团体竞争与公共商谈 |
(三)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个体理性、集体行动与公共理性 |
(四)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有限参与、扩大参与与普遍参与 |
(五)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利益聚集、偏好聚合与偏好转换 |
三、三种程序民主观比较的思考与评析 |
(一)三种程序民主观相互关系的思考 |
(二)三种程序民主观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霍耐特的自由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创新 |
第2章 霍耐特自由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及其理论来源 |
2.1 霍耐特自由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 |
2.1.1 传统社会批判理论受到质疑 |
2.1.2 当代政治哲学的全面复兴 |
2.2 霍耐特自由理论的主要理论来源 |
2.2.1 对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批判继承 |
2.2.2 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继承发展 |
2.2.3 哈贝马斯政治哲学思想的影响 |
2.2.4 来自米德社会心理思想的启示 |
2.2.5 对盖伦社会自由思想的批判 |
第3章 霍耐特新视域下自由理论的建构路径 |
3.1 霍耐特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范式的发展 |
3.1.1 早期社会批判理论的基本研究范式 |
3.1.2 哈贝马斯基于商谈伦理的交往理论范式 |
3.1.3 霍耐特基于“政治伦理转向”的承认理论范式 |
3.2 霍耐特自由理论的建构路径 |
3.2.1 以承认理论为基础的自由正义观的确立 |
3.2.2 对资本主义社会自由模式的时代诊断 |
3.2.3 以社会分析为基础的“规范性重构” |
第4章 霍耐特自由理论的主要内容 |
4.1 霍耐特自由概念内涵解析 |
4.1.1 个人自由作为现代伦理价值的分析起点 |
4.1.2 自由与正义在伦理意义上的理论融合 |
4.1.3 社会自由对自由实现的机制化探寻 |
4.2 对当代自由机制的规范性思考 |
4.2.1 法定自由的界限及其社会病态 |
4.2.2 道德自由的界限及其社会病态 |
4.2.3 社会自由状态下的主体互动机制 |
4.3 对社会自由各领域的规范性重构 |
4.3.1 个人关系中的自由 |
4.3.2 市场关系中的自由 |
4.3.3 民主决策中的自由 |
4.4 社会自由与社会主义的内在相关性 |
4.4.1 社会自由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 |
4.4.2 社会自由促进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 |
第5章 对霍耐特自由理论的评价 |
5.1 霍耐特自由理论的理论意义 |
5.1.1 为社会批判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 |
5.1.2 开启了自由理论的社会学研究新范式 |
5.1.3 拓展了正义理论的现实性路径 |
5.1.4 努力探寻社会各领域自由机制的实现 |
5.1.5 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精神的发展 |
5.2 霍耐特自由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 |
5.2.1 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
5.2.2 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
5.2.3 有助于建构一种承认意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
5.3 霍耐特自由理论的局限性 |
5.3.1 对社会自由各领域的划分缺乏全面思考 |
5.3.2 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诊断仍需进一步深化 |
5.3.3 找不到实现社会自由的现实途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苏俄刑事立法中的演化 |
一、《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的社会危害性 |
二、《苏维埃刑法典》中的社会危害性 |
三、《苏俄刑法典》确立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演化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欧洲大陆刑法史上的变迁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演化 |
第三节 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和“继承” |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 |
二、我国刑法采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界定应秉持社会本位刑法观 |
一、个人本位刑法观和国家本位刑法观的不足 |
二、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本位刑法观的哲学基础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的优势及其表现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清 |
一、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 |
二、“危害”是指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
三、“社会危害”是指社会利益的客观损害 |
第三节 驳论:社会危害性存在诸多缺陷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罪刑擅断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妨碍人权保障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 |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评价与形式评价的关系 |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关系 |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 |
一、刑事违法性形式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不周延性 |
二、例证:陆勇销售假药案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发掘 |
一、实质违法性理论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印证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三、“但书”与构成要件实质化证实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与实体性 |
一、社会危害性规范性来源于可量化的价值判断要素 |
二、以损害为核心内涵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实体性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
一、俄罗斯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判断方法之否定 |
二、社会相当性不应成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
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以损害为基准 |
第三节 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法专属性 |
一、刑事立法上的判断标准: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 |
二、刑事司法上的判断标准:追诉标准+客观损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判断不在犯罪构成之外 |
一、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
二、犯罪一般概念不能成为个罪的判断标准 |
三、犯罪构成之外的去罪判断违背基本原理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应置于犯罪构成之内 |
一、人权保护需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在犯罪构成之内 |
二、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价值判断要素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客体的去罪要素 |
一、犯罪客体要件缺少去罪评价要素 |
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体应有的去罪要素 |
三、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不会导致评价多元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主要表现类型 |
第一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去罪类型 |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去罪理论依据 |
二、预备犯的去罪类型 |
三、未遂犯的去罪类型 |
四、中止犯的去罪类型 |
第二节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去罪类型 |
一、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去罪理论依据 |
二、教唆行为的去罪类型 |
三、帮助行为的去罪类型 |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的去罪类型 |
一、抽象危险犯的处罚根据 |
二、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及其去罪类型 |
本章小结 |
余论 |
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有利于矫正刑法万能主义 |
二、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缓和了跨法的法律价值冲突 |
三、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感恩有你 |
四、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论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及道德支持(论文参考文献)
- [1]现代性视域下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研究[D]. 王力. 吉林大学, 2021(01)
- [2]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
- [3]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建构及其局限[D]. 刘慧. 山东大学, 2021(11)
- [4]西方共同体主义的政治哲学及其对越南的启示[D]. Nguyen Hung Vuong(阮雄王). 华中师范大学, 2020
- [5]权力、战争与自然法 ——约翰·考特尼·默里国际思想研究[D]. 曹巍. 吉林大学, 2020(01)
- [6]安迪·格林教育批判哲学思想研究[D]. 王霞. 山西大学, 2020(12)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王莹.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8]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D]. 丁明春. 吉林大学, 2020(08)
- [9]霍耐特的自由理论研究[D]. 景月楼. 辽宁大学, 2020(01)
- [10]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D]. 王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