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021)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 录前 言一、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一)英国对香港实行典型的殖民统治(二)英国政府屡次禁止在香港进行民主改革(三)英国在殖民统治末期急速推进“政制改革”别有用心二、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一)中国的国体政体?
龙海洋[2](2021)在《新时代“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经验及面临的挑战探析》文中提出
王冠亚[3](2020)在《双重逻辑下的香港行政主导体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主导体制作为概括特区政治体制的概念,已经成为学界和官方的共识。香港回归后,行政主导体制弱化,特区政府施政困难重重这一现象成为香港研究者不可回避的问题。本研究将致力于回答特区行政主导体制弱化的原因。香港特区成立后,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殖民者绝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构建了特区现今的相对行政主导体制。以行政长官为首的特区政府是香港政治发展和社会运转的核心,但是行政主导受到了立法和司法的制衡,尤以前者为甚。特区政府立法会脱胎于港英统治时期的立法局,由港督的从属者一跃成为制约和监督行政机构的权力部门。立法会及围绕议员的选举和政党活动,使原有的被隔离和排斥于政治之外的阶层通过各种制度性渠道走上政治权力舞台。相对行政主导体制不同于绝对行政主导体制,其政治体制是开放性和参与性的。行政长官统领的特区行政机构,在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中居于相对主导的位置,但是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实质的制衡作用,且因为选举和政党的存在,社会各个阶层也逐渐参与到权力的分配中,成为特区政治体制运转的社会基础。因为历史的原因,特区阶层之间、阶层内部呈现出复杂、多元、分散的特征,对特区政府的行政主导体制产生了巨大冲击。“行政吸纳政治”作为一个描述英国殖民者统治殖民地政治社会的概念,一经产生,就得到学界的广泛运用。统治者把政府体制外的,特别是华人社会中的商人精英及时地吸纳到殖民政府的政制中。从而实现了精英的整合,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政治权威和合法性,得到殖民地人民一定的认可度。在英国殖民者统治时期,港督除了受到英国政府和英王的约束外,不会受到来自立法机构的制衡。港督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独裁者,独揽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大权。此时行政主导很强,有立法功用的官方机构从属于港督和行政机构。这是一种绝对行政主导体制。其政治体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封闭性和咨询性。今日的香港是从昨日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只有了解了过去的香港殖民地,才能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今天的香港特区。沿循此思路和理念,结合文本分析法和历史研究路径,笔者从两个层面对行政主导体制弱化这一问题作出解释。第一个层面致力于详述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变迁。香港行政主导体制在变迁中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立法会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则是本质变化的表现。第二个层面则聚焦于阶层冲突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冲击。特区政治体制是开放和参与式的。行政长官、立法会选举制度的引进,为社会各阶层步入权力中枢提供了制度化渠道,也为阶层内部及阶层之间的博弈和冲突去冲击行政主导体制提供了空间。
武奇蓉[4](2016)在《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2009年启动的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药改”先行,致力于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十余年来控制医药费用效果并不显着,药价虚高现象仍然存在,医药费用也持续上涨,究其原因是,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采购主体错位、招采分离、量价不挂钩等问题。因此,改革药品采购办法势在必行。对照世界卫生组织《优良药品采购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中并没有实现“量价挂钩”,没有落实“带量采购”。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公开招标药品落实带量采购。但是我国缺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践经验,也没有现成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带量采购模式可以借鉴。而上海市在2013年提出带量采购的草案,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第一批带量采购招标活动,属于国内较早实施带量采购的地区。研究上海带量采购模式,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梳理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文献,对药品带量采购模式进行了理论构建,并就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做深入分析,重点围绕带量采购的实施主体、标的物、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这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发现上海市创造性地选择医保部门作为药品采购实施主体更好地达到了降价和控费的效果;首批选择3个试点品种取得显着的降价效果,有利于后续带量采购工作的持续推进;在招标过程中采取综合质量评价体系,有利于鼓励国产仿制药创新;率先实行预付款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避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可能。上海药品带量采购坚持政府采购的原则,并运用了流程再造理论重构药品采购模式,但在供应链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药品供需双方参与带量采购的积极性不高,资金流方面可能存在管理风险。借鉴欧盟、美国和香港地区的药品采购经验,本文对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建议措施,包括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改进招标采购方案、优化阳光平台以及完善配套措施。本文为其他地区实施带量采购提供实践层面的借鉴和参考,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药品采购改革的理论研究有积极的作用。
张剑[5](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王茜[6](2016)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的逐渐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政府采购日趋复杂多样。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较之招标方式采购周期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更加灵活,特别是针对一些事先难以估计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需要。不足的是,尽管现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也作出一些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程序性问题以及适用性问题。对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第一章梳理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政府购买制度以及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背景,概括性叙述了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的基础理论和法律框架,通过数据图表展示我国2003年至2014年政府采购的实施规模并进行数据分析。第二章根据调研获得四川省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状况的材料,分析四川省内在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三章对欧盟公共采购的法律框架、竞争性对话以及特许经营方式,美国政府采购的询价采购、协商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中采购需求的科学表达,香港地区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规范、顾问遴选和采购人员选任这三部分内容进行论述,从中获取域外政府采购制度的优秀先进经验。第四章针对前面三章的内容,从提升政府公信力、转变立法模式、完善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对前述材料中表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式,同时探讨了相应救济制度。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实际调研,运用数据和图表,力图对非招标采购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研究非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发展路径,对非招标采购方式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获得真实可靠的调查数据,经过缜密论证,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革政策建议,希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制度。
陈虹[7](2013)在《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文中研究指明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经过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国际法上的崭新实践,它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创新了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缔结适用国际协议的方式。本文除导论和余论以外共有五章正文。导论及各章内容如下:导论对题目的内涵、范围进行了释义,对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创新点作出了说明,并强调了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文章强调港澳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澳门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治权。其次,特区适用国际协议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既要“一国”统领“两制”,也要发挥“两制”的特殊性。第一章重点研究了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首先,文章指出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中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式,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依据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协议本身的适用范围条款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协议时作出的适用范围声明是特定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直接依据。在适用方式上,国际协议在香港是以转化适用为主,兼采纳入适用,而在澳门是以纳入适用为主,以转化适用为辅。在国际协议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上,中国缔结或参加而延伸适用于特区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优先于特区本地的法律、法规。特区政府单独或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等同于特区本地立法。其次,文章认为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国际协议的当事方转换为中国,中国作出的保留与原管治国作出的保留需要衔接,国际协议的适用范围因保留条款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以《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为例,对该类国际协议的适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文章阐述了中国缔结或参加、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问题,指出凡属外交国防类或根据协议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无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就可以直接将该协议适用于特区;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外交、国防事务,或国际协议涉及的内容包括中央管理事项和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中央政府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决定是否将国际协议适用于特区;特区还可以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提出希望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对于某些有执行机制的国际协议需要中央与特区共同完成履约情况报告。第二章专门研究了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首先,文章认为签署产生两种不同效果,一是以签署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二是签署仅为批准前的一个环节时,签署不产生受国际协议约束的效果,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时,签署将产生“先协议义务”。其次,全面分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适用的情况,认为原英国、葡萄牙对公约进行的保留仍然有效,公约仍须经转化后在特区适用。文章对《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内容与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是解释39条的关键字。文章论述了《香港基本法》、公约、人权法案条例之间的关系,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人权法案条例是实施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特区的效力问题,指出本身尚未生效的公约对缔约国没有拘束力,限制豁免理论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在特区适用,中国一贯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特区应当跟随主权国实行绝对豁免。第三章全面阐述了中国未参加、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特区适用国际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文章认为此类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中国发出外交照会声明该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此照会使中国与接受此声明的当事方之间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文章以《国际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公约》为范例具体阐述了此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第四章深入研究了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首先,文章论述了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性质和特点,认为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国家缔约权的组成部分,是依授权享有而非本身固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缔约权时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与中央的授权相协调。其次,文章论述了特区缔结国际协议的程序问题,就特区缔结国际协议是否需要经授权,是否需要经批准进行了探讨。文章梳理了特区参加国际组织的实践,提出特区参加国际组织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须与特区非主权地区的身份相符,并以特区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最后,文章论述了中央政府缔结的双边协议与特区自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并以双边投资协定为范本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并指出其他类型双边协定的冲突可以依照此方法加以解决。第五章拓展研究了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区之间的关系。首先,文章认为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区,此时特区与内地是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国际协议,内地与特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用公约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但是,在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情况下,如果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或减损公约条款的适用,则此类公约可以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其次,文章认为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中国与特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发挥特区自治权的能动性,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上统一行动,发挥合力,在仅涉及特区自身利益,不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发挥特区的自主性。
邓达荣[8](201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一、引言要能让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安居乐业,达到良好生活福祉,全赖政府如何能确保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达到平衡状态,以及维持地区的持续发展,全面提供居民生活各方面所需,故此,政府便要了解社会目前的需求,并要具有前瞻的能力,洞察其未来所需并为它提供发展基础和机会。从而,政府本身要发展出足够的能力及提供足够的机会来满足地区目前和未来的需求。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三方面的
张新兴[9](2012)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纪之交,普遍均等、惠及全民图书馆服务理念的复兴与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技术的日臻完善,共同推动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兴起和发展。继“十一五”规划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后,“十二五”规划将“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列为发展目标,预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整合不同图书馆各自为政的信息资源建设业务,优化信息资源建设的成本效益,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信息资源建设模式涉及到经费来源、人事安排、业务规范,以及信息资源产权、整合、物流等信息资源建设的各个方面,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介绍和分析了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情况。以信息资源建设的经费来源和实施主体为依据,提炼出我国大陆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主要模式。系统探讨了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适宜采取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并以山西省为例进行具体分析。展望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及其信息资源建设。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但已在全国形成蔓延之势;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服务区域以城市为主,但已开始向农村延伸;按照服务的覆盖范围,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的规模;地方政府主导与图书馆自发推动两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启动模式并行。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变革了信息资源建设的模式,改进了信息资源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创新了信息资源产权解决方式,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流通和利用。第2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理论基础与指导原则。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的稳步发展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并坚持科学的指导原则。集群理论、长尾理论、劳动分工理论、资源配置理论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理论基础。全局导向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各尽所能原则、用户参建原则应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坚持的指导原则。第3章,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美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特点是拥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多渠道的经费来源,完善的理事会制度和图书馆协会标准条例的规范。英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以全面的用户需求调查,严格的评估制度,详细的发展规划,细致的建设标准为特征。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和市县政府共同以实物或经费划拨的方式,州立图书馆以配置图书或参与书目加工等方式支持各级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工作,但各州的具体实施方式又不尽相同。第4章,港澳台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香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成员馆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信息资源实行分层收藏;建立中央备用书库作为贮存图书馆;通过专业公司和审计署等第三方组织对信息资源建设工作进行严格审计。澳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成员馆分工收藏文献,通过法定收藏制度全面收藏本地出版物,注重馆藏资源保护与特藏开发。台湾总分馆体系由总馆承担信息资源建设业务,按照学科专业特色为分馆配置馆藏。台湾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的信息资源建设有专门的法规保障,并且非常强调馆藏统计工作。第5章,大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及其模式。大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特点是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主体,多样化的资源采编方式,因地制宜的文献物流方案等。根据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经费来源和实施主体,可以把大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划分为统一建设模式、委托建设模式、联合建设模式、自主建设模式。从信息资源建设经费来源、信息资源产权解决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归纳了各种模式的特点。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公共图书馆的基础条件等方面对各种模式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第6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的选择。按照覆盖的行政区等级,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可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服务体系。不同等级的服务体系适用不同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同一等级,不同面积和结构的行政区的服务体系适宜采取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也各不相同。在省级服务体系层面,分别分析了面积较大的省级行政区和面积较小的省级行政区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适合的资源建设模式。在地级服务体系层面,分别分析了混合型和单一型地级行政区范围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适合的资源建设模式。在县级服务体系层面,分别分析了县、县级市、市辖区范围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适合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以山西省为例,在细致分析了各个行政区的面积、经济状况、政府财政能力、图书馆基础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各地适合采取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第7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的发展趋势。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合作构建跨系统的图书馆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融合,从而转变为更高层级的跨系统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混合型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实现模式转变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政府部门提供政策的保障,统一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信息技术平台的强力支持。第8章,结语。系统归纳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分析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未来的研究展望。
牛晓巍,采振祥,张红兵[10](2008)在《香港高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体制解析与借鉴》文中指出该文介绍并分析了香港高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情况,包括采购管理体制、采购原则、采购形式和采购投诉处理机制等,提出内地高校应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采购服务职能,全面提高采购效益。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1)“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目 录 |
前 言 |
一、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 |
二、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 |
三、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 |
四、反中乱港势力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 |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回正轨 |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前景光明 |
结束语 |
(3)双重逻辑下的香港行政主导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 |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港英统治时期的绝对行政主导体制 |
第一节 英国殖民地统治 |
第二节 香港殖民地政府的绝对行政主导 |
第三节 港英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
第二章 香港特区的相对行政主导体制 |
第一节 特区政府的相对行政主导 |
第二节 行政主导体制的体现 |
第三节 特区政治制度的特点 |
第三章 立法会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制衡 |
第一节 立法机构的变迁 |
第二节 立法会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制衡 |
第四章 阶层冲突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冲击 |
第一节 香港精英阶层的变迁 |
第二节 香港大众阶层的崛起 |
第三节 香港特区政治的分化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药品采购与“看病贵”关系的研究综述 |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研究综述 |
三、关于带量采购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药品采购 |
二、药品带量采购 |
第二节 理论依据 |
一、政府采购理论:带量采购政策依据 |
二、供应链管理理论:带量采购业务本质 |
三、流程再造理论:带量采购模式的设计原则和方法 |
第三节 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的模型构建 |
一、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的构成要素 |
二、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的模型构建 |
第三章 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分析 |
第一节 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的演变历程 |
一、实验阶段(2005 年-2009 年) |
二、准备阶段(2010 年-2013 年) |
三、实施阶段(2014 年之后) |
第二节 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的运行现状 |
一、带量采购的实施主体 |
二、带量采购的标的物 |
三、带量采购的工作流程 |
四、带量采购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上海药品带量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上海药品带量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上海药品带量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药品采购模式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药品采购模式 |
一、美国的药品采购模式 |
二、欧盟国家的药品采购模式 |
三、香港地区的药品采购模式 |
第二节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采购模式的经验借鉴 |
一、医药分业是实现药品采购价格市场化的前提 |
二、费用支付方的参与是药品采购低成本的保证 |
三、实施带量采购是国际通行做法 |
第五章 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
一、对生产企业:适当价格保护并提供更多附加服务 |
二、对配送企业:提供一定的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
三、对医院:尽快建立补偿机制并给予参与采购过程的机会 |
第二节 改进招标采购方案,保证招标工作持续推进 |
一、增加综合评审最优者中标的定标标准 |
二、招标公告采购量设定最小采购量和预期采购量 |
第三节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合法 |
一、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督医院的用药行为 |
二、借助第三方监督医保部门的采购工作 |
总结和展望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概述 |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政府购买 |
二、现代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背景 |
第二节 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基础理论 |
一、政府非招标采购的含义及特征 |
二、政府非招标采购的原则 |
三、政府非招标采购的目的及目标 |
四、政府非招标采购的基本构成 |
第三节 政府非招标采购制度的法律架构 |
第四节 政府非招标采购的实施规模及分析 |
一、2003年至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二、2003年至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数据分析 |
第二章 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问题分析—以四川省为例 |
第一节 问题调研及分析 |
一、竞争性谈判在适用中的问题 |
二、询价在适用中的问题 |
三、单一来源采购在适用中的问题 |
四、竞争性磋商在适用中的问题 |
五、其他程序问题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 |
一、PPP项目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引起投诉 |
二、采购人指定品牌 |
第三章 域外政府及经济组织非招标采购制度启示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采购制度 |
一、欧盟的政府采购制度 |
二、欧盟公共采购中的竞争性对话方式 |
三、特许经营的典型—M5收费公路 |
第二节 美国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采购制度 |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
二、美国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
三、追求科学合理表达采购诉求 |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制度简述 |
二、政府采购相关法例及规例 |
三、特别的顾问公司遴选程序 |
四、专业化的工作人员 |
第四节 启示及经验借鉴 |
一、采购目标需要转变 |
二、采购方式的合理设计 |
三、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
四、采购执行与管理的界限需要明晰 |
第四章 政府非招标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提升政府非招标采购公信力的建议 |
一、政府非招标采购公信力不足的困境 |
二、“互联网+”技术对提升公信力的作用 |
第二节 重视实践在立法中的作用 |
一、立法应注重可操作性 |
二、立法应注重合理性 |
三、地方立法吸纳实践经验 |
第三节 其他程序性问题的改进 |
一、促进新旧法律法规的良好衔接 |
二、变更采购方式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救济制度设置的建议 |
一、完善监督程序 |
二、完善投诉制度 |
三、完善处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创新点 |
五、 研究展开前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第一章 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 |
二、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 |
四、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港澳回归后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衔接 |
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缔结或加入、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适用规则 |
二、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法对已签署而未生效的国际协议效力的规定和实践 |
一、 签署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效果 |
二、 签署国在批准国际协议前承担的义务 |
三、 签署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能否以国际习惯法对签署国产生效力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的内容 |
二、 回归前公约在港澳的适用 |
三、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效力 |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公约及人权法案条例的关系 |
一、 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 |
二、 人权法案是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 |
第四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适用问题 |
一、 公约的主要内容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刚果(金)案涉及公约的效力问题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对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所作的特殊安排 |
一、 中国对尚未参加而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作出的继续适用安排具有过渡性 |
二、 适用此类国际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延伸适用于港澳 |
二、 公约经由香港法例转化适用于香港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 |
一、 国际法中非主权地区的缔约权 |
二、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从属性、授权性缔约权 |
三、 特区在行使缔约权时必须与基本法和中央的授权相协调 |
四、 特别行政区行使缔约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 |
一、 非主权地区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国际实践 |
二、 回归后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国际组织 |
三、 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原则 |
第三节 特区与中央政府分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 |
一、 蔡叶深案引发的双边协议适用范围争议 |
二、 解决双边协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三、 解决双边协议适用范围的具体方法 |
第四节 双边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
一、 英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二、 中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三、 香港单独对外缔结双边协议的实践 |
四、 中外双边协议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随中国参加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内地与特区之间是区际法律关系 |
二、 国际司法协助协议下的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三、 国际民商事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具有单独缔约地位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特别行政区在 WTO 中的法律地位 |
二、 中国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在 WTO 中是平等的成员方关系 |
三、 同一主权国内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四、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也是一国之内的贸易关系 |
本章小结 余论 参考文献 附件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9)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表目录 图目录 摘要 ABSTRACT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外研究进展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评析 |
0.3 国内研究进展 |
0.3.1 国内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评析 |
0.4 研究目标与方法 |
0.4.1 研究目标 |
0.4.2 研究方法 |
0.5 研究难点与创新 |
0.5.1 研究难点 |
0.5.2 主要创新 1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及其信息资源建设 |
1.1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兴起与发展 |
1.1.1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内涵 |
1.1.2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 |
1.1.3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
1.2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内容与特点 |
1.2.1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内容 |
1.2.2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特点 |
1.3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给信息资源建设带来的变革 |
1.3.1 改变了信息资源建设的模式 |
1.3.2 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 |
1.3.3 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流通和利用 |
1.3.4 创新了信息资源产权解决方式 2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的理论基础与指导原则 |
2.1 理论基础 |
2.1.1 集群理论 |
2.1.2 长尾理论 |
2.1.3 劳动分工理论 |
2.1.4 资源配置理论 |
2.2 指导原则 |
2.2.1 全局导向原则 |
2.2.2 协同合作原则 |
2.2.3 各尽所能原则 |
2.2.4 用户参建原则 3 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 |
3.1 美国 |
3.1.1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表现形式 |
3.1.2 公共图书馆系统的信息资源建设 |
3.1.3 地区图书馆系统的信息资源建设 |
3.2 英国 |
3.2.1 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 |
3.2.2 信息资源建设的内容 |
3.2.3 特点分析 |
3.3 澳大利亚 |
3.3.1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
3.3.2 信息资源建设的内容 |
3.3.3 特点分析 4 港澳台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 |
4.1 香港 |
4.1.1 组织架构 |
4.1.2 信息资源建设 |
4.1.3 特点及可资借鉴之处 |
4.2 澳门 |
4.2.1 组织架构 |
4.2.2 信息资源建设 |
4.2.3 特点及可资借鉴之处 |
4.3 台湾 |
4.3.1 总分馆体系 |
4.3.2 公共图书馆服务网 5 大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及模式 |
5.1 大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 |
5.1.1 信息资源建设现状 |
5.1.2 特点分析 |
5.2 信息资源建设的模式划分 |
5.2.1 统一建设模式 |
5.2.2 委托建设模式 |
5.2.3 联合建设模式 |
5.2.4 自主建设模式 |
5.3 统一建设模式 |
5.3.1 典型案例 |
5.3.2 特点分析 |
5.3.3 适用性分析 |
5.4 委托建设模式 |
5.4.1 典型案例 |
5.4.2 特点分析 |
5.4.3 适用性分析 |
5.5 联合建设模式 |
5.5.1 典型案例 |
5.5.2 特点分析 |
5.5.3 适用性分析 |
5.6 自主建设模式 |
5.6.1 典型案例 |
5.6.2 特征分析 |
5.6.3 适用性分析 6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的选择 |
6.1 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6.1.1 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
6.1.2 成员图书馆的原有基础 |
6.1.3 图书馆领导的思想观念 |
6.1.4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规模 |
6.1.5 政府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意识 |
6.1.6 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重视程度 |
6.2 各级行政区适用的模式 |
6.2.1 省级行政区 |
6.2.2 地级行政区 |
6.2.3 县级行政区 |
6.3 模式选择案例分析 |
6.3.1 省级行政区 |
6.3.2 地级行政区 |
6.3.3 县级行政区 7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的发展趋势 |
7.1 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发生转变的原因 |
7.1.1 单一系统的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存在封闭性 |
7.1.2 不同系统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具有互补性 |
7.2 实现信息资源建设模式转变的条件 |
7.2.1 政府部门提供政策的保障 |
7.2.2 统一管理机构的统筹规划 |
7.2.3 信息技术平台的强力支撑 |
7.3 信息资源建设模式转变的成功实践 |
7.3.1 协作网的组织运行机制 |
7.3.2 协作网资源建设的内容 |
7.3.3 协作网资源建设的成效 |
7.3.4 特点及启示 8 结语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 |
8.3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科研成果 后记 |
(10)香港高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体制解析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 采购管理体制 |
1.1 外部管理体制 |
1.2 内部管理体制 |
1.2.1 组织架构 |
1.2.2 管理模式 |
1.2.3 采购制度建设 |
2 采购原则 |
2.1 公开透明原则 |
2.2 对公众负责原则 |
2.3 竞争原则 |
3 采购形式 |
3.1 询价采购 |
3.2 公开招标采购 |
3.3 公开招标程序 |
3.3.1 招标前的准备 |
3.3.2 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 |
3.3.3 咨询答疑 |
3.3.4 投标 |
3.3.5 |
3.3.6 评标 |
3.3.7 审批 |
3.3.8 签订合约 |
3.4 邀请招标与单一来源采购 |
4 投诉处理机制 |
5 香港高校成功经验的启示和借鉴 |
5.1 落实法人治理结构, 更好发挥采购服务功能 |
5.2 加大改革力度, 提高采购效益 |
5.3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建设诚信社会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人民日报, 2021
- [2]新时代“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经验及面临的挑战探析[D]. 龙海洋.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3]双重逻辑下的香港行政主导体制[D]. 王冠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上海药品带量采购模式研究[D]. 武奇蓉.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6]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茜.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6(02)
- [7]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D]. 陈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8]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回顾与展望[A]. 邓达荣. “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第五届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2012
- [9]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研究[D]. 张新兴. 武汉大学, 2012(06)
- [10]香港高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体制解析与借鉴[J]. 牛晓巍,采振祥,张红兵.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