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失地问题的法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危洪涛[1](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是,长期发展积累的贫富分化、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进步带来的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又不断迸发,因此,如何创新治理手段,完善社会治理成为了当务之急。法律具有约束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以过程合理、结果公正、程序正义为基本目标,与当前社会治理的需求不谋而合,在这一背景下,改变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用法律手段优化社会治理的呼声日益强烈,社会治理法治化也被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提上日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意味着国家大局的稳定,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整个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同样至关重要,因此,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举足轻重。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传统社会结构不断调整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的拆迁、失地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与这些问题相伴而生的执法不规范等情况也日益频发。这说明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农村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农村事务执法行为有待规范、农村纠纷案件的司法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等。通过学习日本、韩国等在涉农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探求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立法完善的道路。另外,在我国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已经有少数村镇探索出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经验,例如,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镇,通过制定丰富的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自治模式;同时,枫桥镇还推行“矛盾就地化解”机制,通过大力发展调解制度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司法环节形成有益补充。广州市同德围地区则通过成立公咨委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聚集民意,并通过公咨委打通民意反映渠道,将决策过程和结果有效公开传递,增加决策的透明度。连云港市海州区则仿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出了远近闻名的“三会村治”模式,建立了包括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事会的三会分治模式,将村委事务的决策权赋予议事会,将执行权赋予村委会,将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也是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益探索。据此,要提高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就必须认真总结学习当前国内外农村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在党的领导下,立足我国农村基本国情,通过多层次自治法规立法构建农村社会治理体系,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实现权力制衡监督,通过健全司法体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通过扎实开展普法提升农村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最终确保公权力规范运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徐祥[2](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近几十年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城市中的土地越来越难以供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的问题越来越不可避免。然而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更是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如果继续按照以原有土地年产值为主要测算依据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仅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势必会愈演愈烈。在农村集体土体征收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并给予土地权利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才是平息征地矛盾的根本途径。纵观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来看,仍然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根源,尽快解决好当下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的平衡的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繁荣稳定的问题。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可分四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理论依据和不断完善的前提,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梳理研究有其重要的作用,故本章节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进行切入,其次阐述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接着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最后论述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第二部分是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本章节开始便梳理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的三个阶段时期,让我们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轨迹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随后着重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以及改革试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益改革经验;第三部分则是根据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现有立法及发展实践现状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以及我国一些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从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以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供制度化建议。
贾舒琪[3](2020)在《社会保障权视角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失地农民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土地而丧失了原本附着于土地上的基本权利,导致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本文中的失地农民仅指因国家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维持公民的生存、平等、尊严、基本自由和发展不受侵犯的基础性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实施以法律制度的保障为基本路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其养老保障的实现,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善,即没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因此,本文以社会保障权为视角,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入手,总结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首先提出要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我国现有研究的分析总结以及研究重点和研究特色。在此基础上,第一章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总结出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在形式、内容、运行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理论背景和法理基础两方面展开,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在本文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四章就社会保障权视角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落实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从权利保护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入手,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进行具体设计,包括立法形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资金的来源、运行、监管以及权利救济方式,与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形成回应,最后提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吴玲[4](2020)在《结构化理论视角下回迁失地农民的交往方式研究 ——以三里社区为研究个案》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群体性实践活动,交往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也深受其所处的物质环境设置的影响。那么在村改居社区,回迁失地农民形成了怎样的交往方式?其交往实践是否有使其现有的交往方式得以再生产的逻辑和机制?这是笔者所要研究的基本议题。笔者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分析工具,运用观察法和访谈法对三里社区回迁失地农民群体的研究发现:在征地拆迁、撤村建居背景下,三里社区回迁失地农民的交往呈现出一种内倾性的特征。首先,其交往对象主要为回迁的本村村民,以及外来购房者中同为农民身份的社区居民这一同质化的群体,而且其交往程度深浅不一;此外,新社区可供回迁村民交往的公共空间缺失,但回迁村民以传统村落的劳动生活方式、传统习俗活动等为依托重构出“内生型”与“外塑型”的交往空间,由此形塑着富有乡土性特质的交往实践;最后,回迁村民主要的交往手段与工具以传统生活场域中的惯习以基本的载体,交往媒介传统而且单一。交往作为一种群体性的生活实践,是回迁失地农民的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中介,是在回迁失地农民的行动与结构的互相建构中形成的。政府主导模式下城市化的各种政策安排、三里社区的混合居住模式以及回迁村民持有的传统习俗这些结构性因素对回迁失地农民的交往方式进行着重要的型构。在受制于这些结构性因素约束的同时,作为能动的行动主体,三里社区的回迁失地农民亦通过自觉、合理化的选择和反思性调节,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将现有的交往资源有效地链接在一起,并努力扩展现有交往关系网络,由此形成了策略性的行动者逻辑。在这些策略性行为选择的促动下,在有限的交往空间中,三里社区的回迁村民强化了对于农民身份的自我认同,并通过一系列的物质性与公共性的交往实践使其内倾性交往方式得以再生产。这种内倾性交往方式的再生产是回迁失地农民的交往实践作为“有意图行动”的“意外后果”,并成为回迁失地农民下一步行动的未被意识到的条件。
周维[5](2019)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研究 ——以长沙县C镇政府为例》文中指出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农耕文化的国家,一直以来,土地都是人民赖以生存的财产和物质资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土地被征用和开发的速度越来越迅速。特别是二十一世纪的到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一些大中城市,土地规划已经达到饱和,不能满足政府征收土地发展经济的需要,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因此,政府对土地征收已经从大中城市转移到具有发展机会的郊区,开展了城市建设、投资推广、高层建筑建设等活动以及建设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农村土地征用规模不断扩大,征用率逐年提高。这些项目的实施,对促进城镇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发展,特别是经济落后、传统农业规模较大的地区,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失地者的权益因制度不完善、非法征地程序、非法经营等原因得不到保护,征地价格低,补偿标准不合理,这些都导致了各种征地纠纷,不仅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更为严重的是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同时,农民土地的流失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他们提出了大量的请愿,社会不稳定加剧,它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基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最直接执行主体。尤其要明确基层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执行主体责任,督促基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能。本论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综合法等方法,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寻找正确的课题研究方向,收集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资料,掌握所提出的研究课题的现状,找出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本论文以长沙县C镇土地征收个案,集合国内工作中的实际案例,分析基层政府在征地中缺乏责任的原因,并对问题的关注点和原因进行了描述和说明,提出了落实基层政府责任的建议对策。
王蒙[6](2019)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可靠的生活保障。但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整个城市建设所需要的用地规模随之增加。而由于我国在土地征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立法滞后性,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短视行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以及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成为近年来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阻力。为了实现征地补偿机制能够真正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必须对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研究这一课题不仅仅能够实现这一领域理论创新,同时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构上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内涵,从概念、特征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分别作了论述。然后对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介绍,着重描述了从建国到现在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经过多年探索积累的经验。第二部分从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及机制三个层面探讨我国在这一领域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问题是我国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在实践中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农民参与度比较低。土地征收补偿不科学,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过低。第三部分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制度设计以及突出特征,主要从土地征收立法理念、补偿流程以及标准等多个方面着重展开阐述。然后综合这几个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有完整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二是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各项原则,三是制定了细致的征收补偿标准,四是构建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总体思路建议有严格界定公共范围,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从立法上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权的归属,设置土地发展权。具体的方法举措是扩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科学制定补偿标准,丰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在征收程序中增加失地农民的参与度,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救济途径。
程秀建[7](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张婧芸[8](2019)在《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能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开拓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农民权益是制定入股法律和政策的出发点,也是衡量土地改革是否落到实处的试金石,农民权益关乎入股试点之成果评价,更关乎农地流转改革之大局。然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改革实践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农民权益存在流失和受损的现象,潜在风险也并未得到有效的调节与控制。需要我们积极探讨与回应入股制度现存问题,加大入股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以期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有所裨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该权利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而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本质在于农民通过将土地经营权转换成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并凭此获得收益。2017年新一轮的改革试点推进,重庆涪陵、四川崇州、黑龙江桦南、江苏武进等试点地区发展起了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股份合作社。本文以“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破题,提炼各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入股准备、股份运作、退股这三个阶段的农民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及其制度根源。在入股准备阶段,时常出现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偏低、违背农民意愿发动入股、妇女群体股东身份资格受侵害等现象。在股份运作阶段,存在着农民未能足够分享增值收益、对经营管理活动参与度低、隐名股东得不到应有保护、村委会行政干预等问题。而在退股阶段,农民退股自由性受限、失地风险增加、生存权保障亦不足。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民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炼制度层面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构建入股相关的法律体系,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科学评估土地经营权价值,完善农民股东参与制度、健全利润分配机制,保障农民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循序渐进构建农民股东退出机制,探索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坚持“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初衷;通过入股保险、专项风险基金、土地经营权回购制度,多维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官工作,发展独立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剥离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土地经营权单一的财产权性质,摆脱权利属性“二元性”之困,但这一切都要以重视农民权益保护、消除农民后顾之忧为前提。
聂兰蕊[9](2018)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财产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集体土地征收是公权力对集体和农民私有财产最严格的限制,由于缺乏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大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范征地、保护农民权益措施由于位阶较低,得不到普遍适用,导致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安置制度以及征地程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益时常受到严重威胁。文章讨论了:“公共利益”不明确、征地权被滥用;补偿范围窄、将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分配制度不利于农民权利保护;重补偿轻安置、安置方式单一、安置方案不系统、不完善;以及农民弱势地位突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纠纷解决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文章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及构成现行制度的法律法规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总结因立法不足给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带来的问题及原因;并通过调查访问C州XX彝村案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借鉴参考德国、法国、美国征地制度在相关问题有益做法,提出坚持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改革和完善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并对建议进行基本的评价。具体来说:应当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及配套措施,系统地提供征收条件、程序、补偿、安置至纠纷解决的制度规范,将利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各项有益经验提高到法律保护的层面,整体改革和完善补偿制度、安置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陈熙[10](2018)在《女性失地农民的就业排斥问题研究 ——以濮阳市经开区D村为例》文中提出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载着农民的一切权利和保障。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郊附近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也使得他们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弱势群体。在当前就业环境下,作为失地农民群体中的特殊对象,女性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受到诸如年龄、技能、经验、文化程度及性别等限制因素,使得她们在再就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针对女性失地农民开展的促进就业显得尤其重要。本研究以社会排斥理论为研究视角,以D村为调查研究个案,采用个案研究、问卷调查与非结构访谈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女性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访谈资料就女性农民失地后的就业排斥状况进行了探析,通过原因分析与借鉴,探讨解决女性失地农民就业排斥的可能路径。研究结果表明:D村女性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失地又失业的人数较多,接受就业安置比例较低;二是年龄偏大、非农技能缺失,就业渠道受限;三是就业稳定性低,社会支持不足。失地女性就业排斥问题主要与政府征地政策中缺少目标主题参与;传统社会性别文化、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挤压以及女性个体层面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不足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本文从政府层面、社区层面以及个体层面三个方面探讨解决女性失地农民就业排斥问题的可能路径。
二、农民失地问题的法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民失地问题的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由来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概念界说 |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 |
(一) 社会治理的含义 |
(二)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含义 |
二、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 |
(一)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
(二) 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提出及其历史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传统农村治理治理模式问题频出 |
(一) 治理理念和治理政策不成体系 |
(二) 治理负担过重导致治理结构失衡 |
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问题 |
(一) 农村社会流动性加大 |
(二) 网络时代带来信息冲击 |
三、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时代呼唤 |
(一) 农民权利本位与权利保障的需要 |
(二) 权力有限与服务政府的要求 |
(三) 实现农民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保障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
一、农村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
(一) 立法滞后于农村发展需要 |
(二) 涉农法规义务本位特征明显 |
(三) 缺乏配套性和实操性规则 |
二、农村事务执法不规范现象多发 |
(一) 农村办事人员依法办事素养较低 |
(二) 农村事务执法经费难以充分保障 |
(三) 农村事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
三、农村纠纷案件的司法渠道不畅 |
(一) 农村社会法律人才状况仍需改善 |
(二) 诉讼成本过高导致农民“不愿诉讼” |
(三) 农村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
第四章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系统思考 |
一、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二) 立足农村社会实际 |
(三) 确保公权力规范运行 |
(四) 保障农民基本权利 |
二、通过多层次自治法规构建农村社会治理体系 |
(一) 学习日韩及时完善农村自治法律法规体系 |
(二) 借鉴枫桥经验加强村规民约“立法” |
三、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实现权力制衡监督 |
(一) 借鉴海州区“三会村治”模式构建权力制衡机制 |
(二) 学习同德围公咨委建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 |
四、通过健全司法体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
(一) 借鉴枫桥经验大力发展农村调解制度 |
(二) 通过机制创新降低农村诉讼成本 |
五、扎实开展普法提升农村社会主体法治意识 |
(一) 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
(二)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农村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2.2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2.1 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 |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
2.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 |
2.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 |
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 |
3.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 |
3.1.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起步时期 |
3.1.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改革调整时期 |
3.1.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逐步完善时期 |
3.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 |
3.2.1 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 |
3.2.2 改革试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践现状 |
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
4.1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4.2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 |
4.3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 |
4.4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
5.1 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 |
5.1.1 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
5.1.2 科学设置补偿项目范围 |
5.1.3 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机制 |
5.1.4 当前可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
5.1.5 未来可采用“市场价值公平补偿+合理征税”模式 |
5.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1 健全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2 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节机制 |
5.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 |
5.3.1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社会救济模式 |
5.3.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救济模式 |
5.3.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司法救济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社会保障权视角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学界研究现状分析 |
一 关于权利主体的研究 |
二 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研究 |
三 关于权利救济的研究 |
四 关于养老保障制度本身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和失地农民概述 |
第二节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产生与演变 |
第二章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立法现状 |
一 国家层面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立法 |
二 地方层面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立法 |
三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的欠缺 |
第二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位阶较低、形式分散 |
二 失地农民参保条件规定单一 |
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
四 欠缺对资金来源、运行与监管的明确规定 |
五 缺乏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 |
第三章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论背景 |
一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 |
二 解决民生问题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
第二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法理基础 |
一 对失地农民的权利应给与差别性对待 |
二 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
三 维护社会稳定与法律的经济效益 |
第四章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要遵循的具体原则 |
一 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原则 |
二 多元化原则 |
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二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 提升法律位阶 |
二 明确失地农民的参保条件 |
三 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
四 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运行及监管渠道 |
第三节 完善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 |
一 权利救济应遵循的原则 |
二 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结构化理论视角下回迁失地农民的交往方式研究 ——以三里社区为研究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回顾 |
1.3.1 对于失地农民群体的相关研究 |
1.3.2 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交往的相关研究 |
1.3.3 对于村改居社区的相关研究 |
1.4 研究述评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研究设计 |
2.1 概念界定 |
2.1.1 交往方式 |
2.1.2 回迁失地农民 |
2.1.3 村改居社区 |
2.2 理论选择与运用 |
2.3 个案介绍与选取 |
2.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4.1 研究思路 |
2.4.2 研究方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回迁失地农民交往方式的现状与特征 |
3.1 交往对象 |
3.1.1 交往对象的同质性 |
3.1.2 交往程度深浅不一 |
3.2 交往空间 |
3.2.1 “内生型”空间中的交往 |
3.2.2 “外塑型”空间中的交往 |
3.2.3 仪式化活动中的交往 |
3.3 交往手段与工具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回迁失地农民日常交往面临的结构性约束 |
4.1 回迁的“本村人”与“外来购房者”混居的居住结构 |
4.2 关系网中的横向制约 |
4.3 传统力量的持久性 |
4.3.1 原村落的传统习俗 |
4.3.2 回迁村民拥有的种菜与蒸馍技术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回迁失地农民交往方式的行动性生成 |
5.1 对混居社区生活的体验式感知 |
5.2 对农民身份的自我认同 |
5.3 对乡土生活世界的依赖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回迁失地农民交往方式的型构与再生产 |
6.1 结构性因素对回迁失地农民交往方式的型构 |
6.1.1 支配性规则:撤村建居的政策安排 |
6.1.2 配置性资源:乡土生活世界关系网络的配置 |
6.1.3 权威性资源:回迁失地农民的社会空间 |
6.1.4 表意性规则:城乡社会交往方式的差异性 |
6.2 回迁失地农民交往方式中的策略行动者逻辑 |
6.2.1 对现有交往资源的有效链接 |
6.2.2 努力扩展交往关系网络 |
6.3 回迁失地农民“内倾性”交往方式的再生产 |
6.3.1 没有生发出与外来购房者实现交往的公共空间 |
6.3.2 强化了对于自身农民身份的认同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研究 ——以长沙县C镇政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案例分析法 |
1.3.2 文献综合法 |
1.3.3 实地考察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土地征收 |
2.1.2 基层政府责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责任政府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3章 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长沙县C镇政府”为例 |
3.1 长沙县C镇土地征收现状 |
3.2 土地征收过程中长沙县C镇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
3.3 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 |
3.3.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差异大 |
3.3.2 征地纠纷比较严重 |
3.3.3 征地程序不规范 |
3.3.4 失地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 |
第4章 土地征收过程中责任落实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征地补偿不合理导致征地纠纷比较严重 |
4.1.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4.1.2 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科学 |
4.1.3 补偿范围偏窄 |
4.1.4 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单一 |
4.2 征地程序设计不科学导致征地程序不规范 |
4.2.1 土地征收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被征收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 |
4.2.3 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度不够、公告不规范 |
4.3 失地农民处于弱势导致生活得不到保障 |
4.3.1 农民自身的局限性 |
4.3.2 信息的不对称 |
4.3.3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4.4 监督无法完全落实到位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
第5章 土地征收过程中落实基层政府责任的对策 |
5.1 建议上级部门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
5.1.1 制定一部系统的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
5.1.2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5.1.3 安排多种就业安置方式 |
5.2 基层政府要规范征地程序 |
5.2.1 保障被征地所有人的知情权 |
5.2.2 规范土地征收听证程序 |
5.3 基层政府要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
5.3.1 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
5.3.2 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
5.3.3 完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 |
5.4 完善基层政府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
5.4.1 责任和权力是成正比 |
5.4.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
(6)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实践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内涵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念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变迁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确立阶段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阶段 |
第三节 我国改革试点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杭州的留用地安置政策 |
二、重庆的“地票”模式 |
三、贵州省征地款补偿预存制度 |
四、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制度 |
第二章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公共利益”限制征收范围作用发挥不好 |
一、“公共利益”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界定不清 |
二、“公共利益”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可操作性难度大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科学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于狭窄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方法单一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健全 |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参与度低 |
二、公告制度不完善 |
三、听证制度的形式化 |
四、对失地农民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欠缺 |
第三章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 |
一、土地征收立法思想 |
二、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
三、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标准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具有完备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
二、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各项原则 |
三、制定了全面细致的征收补偿标准 |
四、构建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一、从立法上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
三、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四、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的归属 |
五、设置土地发展权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扩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
二、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三、丰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
四、在征收程序中增加失地农民的参与度 |
五、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救济渠道 |
附表:全国各地征地集体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2)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中农民权益保护的一般理论 |
(―)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界定 |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中农民权益的界定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中农民权益保护的意义 |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及问题 |
(―)入股试点中农民权益保护相关措施 |
(二)入股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制度根源 |
(―)《指导意见》效力层级低且规则笼统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
(三)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 |
(四)农民股东利润分配机制不规范 |
(五)农民股东退出机制不健全 |
(六)风险防控配套机制有欠缺 |
(七)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作用有限 |
四、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中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
(―)构建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的法律体系 |
(二)协调与入股相适应的农地产权制度 |
(三)建立科学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四)完善农民股东参与制度与利润分配机制 |
(五)完善农民股东退出机制 |
(六)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机制 |
(七)完善入股相关的配套制度48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财产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1. 国内文献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 |
(一) 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
1. 公共利益性 |
2. 强制性 |
3. 补偿性 |
4. 土地权属转移性 |
(二)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 |
1. 土地征收的主体 |
2. 土地征收的客体 |
3. 补偿、安置的主体 |
4. 补偿、安置的对象 |
(三) 我国土地征收的历史进程 |
1. 新中国成立后至公有制确立 |
2.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至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 |
3.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 |
4. 2007年《物权法》颁布 |
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今 |
(四) 现行法律依据 |
1.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及征地制度 |
2. 2017年《民法总则》—“公平、合理的补偿” |
3. 《物权法》—财产保护 |
4.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及其实施条例 |
5. 地方条例—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为例 |
三、土地征收中财产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一) 征收行为带来的财产权利侵害及补偿 |
1. 征收导致权利损失 |
2. 补偿、安置制度与保护财产权利 |
(二) 财产权利保护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
1. 法律保护不足 |
2. 补偿制度问题 |
3. 安置制度不完善 |
4. 缺乏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的程序 |
四、改革和完善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的建议 |
(一) 改革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原则 |
(二) 弥补立法保护的缺位 |
1. 尽快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
2. 明确“公共利益” |
(三) 改革征收补偿制度 |
1. 明确事先补偿的原则和底线 |
2. 扩大补偿范围 |
3. 提高补偿标准 |
4. 完善补偿费分配制度 |
(四) 完善安置制度 |
1. “XX彝村”安置经验 |
2. 建立系统、多元的安置制度 |
(五) 完善农民权利保护机制、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
1. 立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
2. 构建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女性失地农民的就业排斥问题研究 ——以濮阳市经开区D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女性失地农民 |
1.3.2 就业排斥 |
1.4 相关理论依据 |
1.4.1 社会支持理论 |
1.4.2 社会排斥理论 |
1.5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创新点 |
第二章 濮阳市经济开发区D村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状况 |
2.1 研究地区概况 |
2.1.1 D村基本概况 |
2.1.2 征地占用情况 |
2.2 D村失地女性基本情况以及再就业状况 |
2.3 D村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特点 |
2.3.1 市场就业边缘化,劳动报酬低 |
2.3.2 就业稳定性差,劳动关系松散 |
2.3.3 就业风险意识与规避风险能力不足 |
2.3.4 非农收入剧增,部分年轻女性再就业积极性不高 |
第三章 影响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分析 |
3.1 政府层面的排斥 |
3.1.1 安置政策制定中缺少目标主体参与 |
3.1.2 村内征地事务女性利益表达权被剥夺 |
3.1.3 就业创业服务部门间职能冲突 |
3.2 社会层面的排斥 |
3.2.1 传统社会性别文化观念 |
3.2.2 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挤压 |
3.2.3 职业介绍组织发展不健全 |
3.3 个体层面排斥 |
3.3.1 惯习因素:“家庭本位”的主动失业 |
3.3.2 人力资本缺乏造成的社会排斥 |
3.3.3 社会资本缺乏造成的社会排斥 |
第四章 解决D村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对策建议 |
4.1 政府层面 |
4.1.1 完善征地安置制度,强化就业服务意识 |
4.1.2 宣扬先进性别文化,推进两性机会平等 |
4.1.3 构建长效的失地女性再就业培训机制 |
4.2 社区建设层面 |
4.2.1 改革社区管理模式,开发新型就业岗位 |
4.2.2 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女性就业权利 |
4.2.3 加大文化宣传,助力融入城市 |
4.3 失地女性个体层面 |
4.3.1 自我赋权,重新定位 |
4.3.2 积极适应角色转变,扩大社会交往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农民失地问题的法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D]. 危洪涛. 山东大学, 2020(02)
-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D]. 徐祥.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社会保障权视角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 贾舒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结构化理论视角下回迁失地农民的交往方式研究 ——以三里社区为研究个案[D]. 吴玲.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 [5]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研究 ——以长沙县C镇政府为例[D]. 周维. 湘潭大学, 2019(02)
- [6]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王蒙.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张婧芸.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财产权益保护研究[D]. 聂兰蕊. 云南大学, 2018(01)
- [10]女性失地农民的就业排斥问题研究 ——以濮阳市经开区D村为例[D]. 陈熙. 河北大学,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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