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明标准体系之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陈博[1](2020)在《监狱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行政化及其转型》文中研究说明首先,审前羁押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审前羁押程序由于具有的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一直饱受国内学者诟病,表现为“上命下从”的行政审批式的行政化问题。一方面侦查行为在狱内自侦案件的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以律师帮助权为核心的有效辩护无法实现;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监狱侦查机关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滥用强制措施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超期羁押、强制措施滥用以及冤假错案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监狱改革一直追赶司法改革的步伐,虽前途光明,但任重道远且困难重重。本次研究虽是从监狱——国家司法机关为起点,但最终落实在基本权力保护的弱势群体——罪犯。其次,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中,监狱既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也是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但监狱因其自身具有的封闭性特点,而易被忽略。首先,通过对监狱自侦案件的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表现进行了梳理,坚持以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原则为指导,力图还原审前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在监狱自侦案件中的“全貌”,扩充了我国审前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的研究维度。对于监狱自侦案件中羁押行政化问题的研究,首先依托于我国狱内又犯罪案件中对于狱内侦查权行使、狱内羁押的现状等司法实践活动,厘清阻碍程序正义的障碍因素,归纳出在司法实践中狱内自侦案件羁押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狱内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机制向诉讼化转型的方案。而对于有些矛盾或者问题的出现,通过历史分析法探究其历史根源。只有追根溯源,才能弄清来龙去脉,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本文将通过分析监狱的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以揭示我国监狱在羁押行政化问题产生的最初历史背景,探寻该问题的历史根源。同时,从监狱又犯罪的追诉视角展示了我国刑事诉追诉中存在的问题——即追诉权膨胀、缺少监督机制,而这种问题的根源则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体制性缺陷,为羁押程序诉讼化改革厘清障碍因素。通过对监狱自侦案件的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的原因分析,有利于理顺诉讼体制,实现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诉讼结构,保证程序正义,也对构建文明、科学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意义。对监狱内羁押程序诉讼化机制构建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监狱审前追诉中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权力保护权利、以程序保护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实现打击、控制狱内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具有意义。最后,探索诉讼化的转型,其实质和核心是在坚持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弥补现有诉讼程序中的结构性缺陷,保证各方参与、平等对抗,保证检察官居中裁判的司法性,实现狱内自侦案件的诉讼程序“以侦查为中心”向“以诉讼为中心”的转型。完善司法监督,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权力制约,防止司法擅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合法权利。
郝铁军[2](2019)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 ——主要基于H市调研结果的思考》文中提出羁押是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以及监察法中的留置调查措施,本质上都应当属于羁押的范畴。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既包括是否羁押的事前审查,也包括是否继续羁押的事后审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审查对象仅限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其属于是否继续羁押的事后审查,也称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羁押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伴随状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刑事拘留与逮捕强制措施、以及留置调查措施,都应当经过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相继经过了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其进行的细化,2018年刑事诉讼法未再有任何修改。制度定位不清、审查主体中立性不强、审查动力不足、审查方式偏行政化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审查的效果依旧不甚明显,该制度的运行依然需要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突破当前的定义对其进行扩大化的改革完善:改革现有的强制措施,与国际接轨将拘留改为逮捕,并大幅缩短拘留的法定期间,将现有逮捕改为羁押,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结合目前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性质定位,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总体上划分为法律监督与追诉犯罪两大分支,将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全部交由法律监督机构来履行,实现由暂时的准司法审查向未来的司法审查过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进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化改造;建立定期审查与复查制度,推进依职权的主动审查;羁押场所增设专职羁押审查官,强化对羁押适用和羁押审查的实时跟踪与协助;设立区别于办案期限的独立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提高羁押适用的硬性指标,降低羁押率。
曹贡辉[3](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王小勇[4](2017)在《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文中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是“诉讼阶段论”,而非“审判中心论”,在诉讼阶段论的架构下,刑事公诉五大阶段对应五大权力——立案权、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司法实践中,这五种权力里最具关键性的权力却是侦查权,因为立案权分散,并且现代刑事诉讼法从源头上已经基本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该立案不立案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立案监督程序已经相对比较完善,加之“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立案已经不存在大问题;公诉案件侦查权无疑是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权力,因为侦查是对事实证据的源头获取,决定了后期整个案件的走向;起诉权是一项审查权,只要符合条件即提起公诉;审判权虽然非常关键,决定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但是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主要是一种适用法律居中裁判的权力,是一种较为固定和可预测的的权力;执行权是一种毋庸赘言的权力,从理论层面上讲,它是审判权的落实,不应有擅自裁量的余地。相比而言,侦查权具有最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它既关乎事实证据的认定,又最容易侵犯到公民个人权利,因此侦查权应该受到良好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侦查权,一种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安等)的刑事侦查权,这种侦查权可以认为受到了良好的监督,因为监督它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另一种就是类似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侦查权,他本身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而检察机关本身是我国权威的法律监督机关,面临“自侦自监”、“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从理论层面上分析短路,从现实层面上分析的确排除不了合理怀疑。当然,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内部监督,但这并不能排除对这种制度缺乏监督的疑虑,因为任何机关都有自我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思想要表现的也主要就是外部监督。考虑到整个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一权独大,而职务犯罪侦查权还缺乏监督,加上世情国情发生巨大变化,从严治党、职务犯罪查办等力度空前加大,职务犯罪侦查权难免有扩张的可能,过去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凸显出了不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形,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作为一名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青年学生,当以“担纲社会、济世爱民”为己任,就思考着在我国现实国情之下能否设立一套完备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控制制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容易扩张,危害极大,缺乏最基本的控权外观,当然应建立良好的司法控制制度,探讨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改革方案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这般存在或许有其合理性、是基于国情的选择,而且我国未来的司法控制制度将是不同于域外的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分析都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改革步伐要慢,司法控制制度能否建立尚需时日,是为本文的立论。本文大篇幅地进行了深入的理性分析,得出了一些比较稚嫩的结论,以资解决现实问题,希望各位先进不吝赐教,斧正指点,以资完善:其一,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司法改革,应是保留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要么吸收域外控权理论(司法审查)的精神内涵,要么检察机关先独善其身、自我完善、自我革新——检察职能司法化,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持久战。另外,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司法审查权(这已是一种立法倾向),弥补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司法控制的阙如,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初衷。其二,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目标是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精义就是要正当用权、保障权利。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成为利民之神也可成为扰民之恶,所以正当用权就要求分权制衡。分权制衡的前提就是权力相对独立,分权制衡的结果就是良法善治的美好局面。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侦查权是一种事关整个刑事诉讼进展和走向的大权,事关正义与邪恶的分水岭,所以侦查权应当受到很好的监督制衡。如果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算作很好的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对自身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就缺乏最基本的独立前提,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查追诉层面具有同质性,所以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最好机关当是人民法院。其三,世界范围内,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随着我国从严治党、反腐进入一个新常态,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断扩大,当然,这也印证了权力扩张的固有历史惯性。所以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控制问题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现实问题,也是事关政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的疑难问题,是一个扩权打击犯罪与控权保障权利的两难问题。新时代、新背景、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反腐的高压态势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呼声呐喊,导致此文貌似旧问题却提上了新的议题。其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利弊并存、优缺同在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亦有其固有的缺陷,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土壤上不一定适用,需要继续探讨和研究、调查实践,方有发言权。其发展进路应是在保留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逐步改良,吸收域外司法控制的合理内核,而不是简单模仿或者照搬照抄,首先符合正当程序的外观,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框架,尔后进行细节的完善,达成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梦寐以求的理想效果。这也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远大的理想,是为针对一个刑事诉讼中一个小矛盾重点探索,力争通过温和式改良以完成任务。其五,侦查阶段对被侦查对象的强制处分权实际上是一种判断权,只有经过正式的“审判”才能处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若不经法院作出合法的判断签发一定的文件,由侦察机关统揽这一切大权,极有可能违背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观,走向纠问式的线性构造误区。正当程序的设置和司法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给被剥夺利益的弱方提供挑战权威的工具。其六,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改革应注重本土资源的保留、革新,同时吸收分权制衡的精神实质,虽然域外的经验——司法控制(由法院前来控制检察权),外在的形式逻辑似无瑕疵,程序公正亦有说服力,减少对“滥用权力、包办案件”的不放心,但在我国的现有土壤上,西方经验未免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弊病,加之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等原因,司法资源稀缺。然而,我国整个刑事诉讼的改革思想开明、敢于破旧立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年来的检察职能司法化即是明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多项司法审查职能,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极大的司法审查权。要求检察官恪守其客观义务、检察机关善于运用法律作出中立判断,其实这也算做一种广义的“司法控制”,只是不是由法院来行使而已,即在行政权特别强的机关(检察机关)植入司法权,让其完成部分司法审查任务。通过司法实务反观改革,这项改革取得较好成效,是成功的。其七,检察权是带有司法色彩的行政权(因司法权具有终局性、中立性、独立性、消极被动性,而检察权不具备这些特点),检察机关是内具行政权的实质外有司法机关名义的追诉机关。我认为不应拘泥于域外经验而一味要求必须法官亲自操刀前来发号施令“干预”侦查,本来法官对侦查就不是十分精通,又怎么能保证发出的令状就是万无一失的呢?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直是稳中求进、个性鲜明、优势突出。所以,我国这种渐进式改革的“中国经验”是值得推广,就是坚守渐进式改革路线,善于修法,有错就改,立法先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例如,赋予公安、检察等行政权力特别强的机关以司法判断权并设置精密的程序,也未尝不可,至少在实现司法控制的过渡时期能符合国情、实现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还有,我国赋予每一个“认识”机关(判断机关)以充分的中立判断权,这种递进式认识符合“诉讼阶段论”,自有其优点,至少这是对定罪量刑的慎重,与人类对事物的认识规律高度契合。未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之改革何去何从?这的确是个值得深思的话题。要敢于改革、善于改革,更要善改善成。第一,立足我国国情,司法控制是一个长期的目标也是一个正确的目标,应作好长远打算,既要重视理论的探索也要重视实践的检验,改革不可一蹴而就,找出一条最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民情的正确路径需要摸索和坚持不懈的努力。第二,诸如搜查、扣押、冻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窃听、通缉等强制性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权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侦查行为本身就具有“处分性”,本来就应该经过司法判断,只有由具备司法职能的机关作出判断后侦查机关才可施行,我国的做法与域外差别较大,这些侦查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需要重新认识。第三,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涉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问题,那么监察委员会的强大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否需要司法控制?由此及彼,这种权力同样需要受到良好的监督,理论基础仍是本文叙说的权力制约思想、正当程序理念等。第四,我国的未来或许是由“侦查监督”走向“司法控制”,即由现在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转向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路径。因为未来中国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厘清是符合诉讼发展规律的,不管是外在形式的他律司法控制还是内在实质的自律“司法控制”,都是正确的方向,应当坚守。
李天昊[5](2016)在《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化探究》文中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基本内容,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法治化程度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进路进行探究,旨在为党内执纪及其方式的进一步研究提供资料和素材,为法治反腐的有效开展提供理论支撑,为依法治国和政治体制改革尽绵薄之力。本文采用如下研究方法:1.文本分析法。本文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党内执纪具体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理论分析法。本文在深入分析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含义、执纪权和执纪行为的性质等问题,综合运用了理论法学的分析论证方式,提出了党内执纪四项内容、法治十二项要件和党内执纪二重性等一系列理论。3.历史分析法。本文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文化大革命结束为节点,逐一分析三个时期的时代背景、执纪权重、执纪主体和执纪方式等问题。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党内执纪的渊源,勾勒出党内执纪从孕育、萌芽、发展、挫折到成熟和相对完善的历史进程,为研究提供深厚的历史基础。4.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现实中具体的党内执纪案件,为研究提供现实依据。本文在现有法学理论和法治理论基础上小心求证,不墨守成规,求新图变,提出了一些创造性的理论成果。第一,首次对党内执纪法治化的内涵问题做了系统介绍。笔者将党内执纪法治化放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执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将党内执纪方式理论化,提出了党内执纪方式的四项内容:(1)执纪权、执纪行为的性质问题;(2)执纪的依据、准则问题;(3)党内执纪与国家机关执法的关系,包括与国家执行政纪的关系和刑事司法的关系;(4)党内违纪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具体方式。第二,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及党内执纪权的性质做了尝试性探索。执纪权属于中国共产党权力的一种,如果对执纪权进行深入法学解析,就必须对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依法执政问题有很多优秀的研究成果,笔者在这些优秀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分析政党的法律主体类型归属,论证在当前中国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兼具机关、公法社团、私法社团三重属性,其次论证党内执纪权具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力属性二重性,最后论证党内执纪行为具有民事行为属性和特别权力关系中的支配行为属性二重性。第三,首次对党内执纪的规范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党内执纪的规范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直接规范体系,即与党内执纪相关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间接规范体系,即与党内执纪相关的国家法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内执纪的最主要规范体系,笔者对党内执纪党内法规体系进行系统梳理,提出该体系存在的党内法规性质不明、与国家法偶有冲突和保密过度等问题,并逐项分析法治进路。第四,首次对党内执纪与国家刑事司法的管辖竞合问题做出系统分析。党内执纪与国家机关执法的关系是党内执纪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党内执纪相关的国家机关行为包括行政监察和刑事司法,鉴于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已合署办公,两者关系基本理顺,党内执纪与国家机关执法的关系仅剩下党内执纪与刑事司法管辖竞合问题。文章全面分析了管辖竞合的范围、条件、原因、处理方式和引发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治进路。第五,对党内执纪具体的调查和审理方式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被调查人供述和要求知情人协助调查等调查方式,和书面审理、有限独立审理、审理救济方式和保密审理等审理方式。如此系统逐项分析党内执纪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学界中是前所未有的。
陈海锋[6](2013)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中国,“权力制约”因子日趋活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已成为执政党的重要目标,其也必将成为上至国家政治生活、下至司法领域具体案件办理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其中不仅包括侦查权、公诉权,还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等,从而检察机关也被个别学者称为“法官之上的法官”,1其拥有的权力也可能成为“权力之上的权力”,因此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公诉权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共同拥有的权力,由此也给各个法域的互相学习、比较和借鉴提供了便利。作为法治建设后来者的中国,公诉权因其主体定位的独特、与其他司法区域规定的差异,也引起了对公诉权制约模式的极大争论。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已成为当前社会、学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其在司法领域的权力发布了一些措施,如强化版的“三级审批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起诉听证制度等,而学界则较多从“普遍真理”入手,强调法官对公诉权的制约。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一般学者、专家的建议,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被切实适用的各司法解释,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未见吸收;鉴于这部法律在公诉权规范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目前为止的各种探索、建议可能都因先天不足或后天失调,还无法真正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为此,探索之路仍漫漫,“同志仍须努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权力之一,公诉权虽没有如同审判权般受到重视,但其可以延伸到侦查程序、贯穿于审判程序,并成为两者链接的桥梁;作为其主体的检察机关,被宪法钦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可见其作用和地位的不同一般。但公诉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其可能造成的滥用和对权利的威胁是与生俱来的,对公诉权制约的探讨在理论上是必不可少的,在现实中也是绵绵不绝。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文本看,审查起诉的过程存在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不足,以及检察官审查的行政化、书面化和决定的不独立等问题,审查起诉的救济则存在检察机关自我主导、自我评判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审前公诉权的正当化程度不够。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看,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当事人的权利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检察官办案的法定独立性受到不当影响,审查起诉存在着不当的中间处理,审查起诉后的救济效果不理想等,如此,审查起诉程序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从世界各主要法域的制度情况看,以公诉权制约为基本目标,公诉权正当化的途径呈现多样性,包括公诉权行使前的准备、公诉权行使的程序和对公诉决定的救济等,前两者主要涉及审查起诉程序,1最后一者是审查起诉的救济程序,而他们更为关注的就是后者。相比于域外的公诉权正当化形式,中国的审查起诉救济无法照搬域外,而审查起诉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则为通过程序正当化公诉权提供了可能。从现有的一些实践改革和学者的各种建议分析看,已得以推进的改革不少都是“动机不纯”、效果难料;各种建议很少得到实务界的回应,不少也存在违宪、违法,甚至涉及到政治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实施困难较大。不仅如此,这些改革虽不能说完全无理,但是否一定必须如此实施,从而在司法领域大动干戈,论证不多,最后大多也只能限于“讨论”层次,没有上升到实践层次,更别提制度层次。中国审查起诉中的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有一个独立的程序作为支撑的平台,即审查起诉程序,这是许多司法区域中没有的。考虑到这一特点,笔者认为,通过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设计与改革,使该程序具备司法化的运作特点,从而成为审前程序正当化公诉权的主要途径。如此,既遵守当前的宪法规范、检察机关定位,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可行性。本文共有六个部分,除导言外,各章节内容大体如下:第一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对审查起诉程序中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界定,从而奠定程序正当化的基础。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是在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侦查过程及结论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起诉的一个专门程序,其在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结果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虽都是正当化公诉权的一种形式,两者也有密切的关系,但在所处的阶段、对公诉权制约的特点、目的、主体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二节指出,中国当前在立法上、理论上都未将审查起诉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与该程序本身的地位并不相称;审查起诉程序不仅有独立的任务,主导的公诉权也呈现裁断职能,且当前的程序也为这一权力运作提供了空间,应当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第三节指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公诉决定和出席法庭等权力,相对于在法庭审判中的公诉权具有三方格局,其正当化得到相当的保障,在审查起诉中的审查与决定的权力缺少恰当的监督;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不仅是因公诉权滥用的可能,也是权力监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需要。第四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一个环节,是以诉讼认识论作为科学性基础,风险管理论作为合理性基础,诉讼目的论作为效用性基础,而程序正义论则是整个程序的基本保障。第二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本章主要是对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性情况与具体实践样态进行分析与调查,以点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提出在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当事人参与以及审查处理等四个方面的正当性缺陷。第二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进行考察。笔者通过对全国各地20个左右的基层与地市级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问卷调查与座谈,展现当前实务人员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当事人权利保障、影响办案人员的因素、审查起诉中的中间处理、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粗略建议,以了解实务人士的回应。第三节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进行全面总结。一方面,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正当化,如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检察机关的主导与能动和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等,但其却存在检察机关一家独大,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参与不足,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的程序逻辑不显,以及程序的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笔者也尝试性的探讨了造成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如对检察机关定位认识的混乱、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误读、人治理念的作祟、权利保护意识与权力服务意识的冲突等。第三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本章主要是对两大法系及法系融合的主要国家、地区审查起诉的制度与部分实践情况进行详细展示,以探讨域外审查起诉程序中具有共性意义的经验与规律,从而为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之用。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美国和英国的审查起诉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第二节则以当前法系融合较有特点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的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特性,文中也作了单独的介绍;第三节则是对三类审查起诉情况的大总结,既提出了各个法系的分经验,也对所列各法域的总体特点予以分析,并结合中国审查起诉的特点,提出完善中国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公诉权正当化的必由之路。第四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宏观思考。本章主要是对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商讨。全文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化包括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要求,而实体正义方面要求程序正当化必须具有合目的性、进步性和有效率,程序正义方面则要求正当化必须在裁断者的公正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和程序的理性方面有所体现。第二节则是讨论检察机关在正当化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应有地位。在对各主要司法区域中检察机关定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在立法上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在职权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客观公正义务是其普遍的义务,但检察机关从来也没有如同法官般的独立性;至于中国检察机关的定位,立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学理上的见解是五花八门,实践中也呈现多面性,而笔者最后也认为检察机关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存在行政式或司法式的多种选择;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然是法律监督者,可以充当裁断者,但并非一成不变。第三节指出,当前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侦查、对案件处理及程序自治方面,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变异,过多强调对侦查的强化、对审判的输入和证据的补充,不利于司法效率和公正;为此,笔者建议将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重定为监督侦查、制衡审判和正当化公诉权。第五章是完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具体构建。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当前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上的多种探索,包括法官审查模式、社会监督模式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无法堪当正当化公诉权的大任。第二节则是对公诉权正当化的惟一合理之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分析程序主导者、程序的参与者、程序适用的对象、审查的形式、律师介入、证明标准等八个程序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审查起诉程序的普通型、特殊型的不同构建。第三节则是解决审查起诉程序完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质疑与配套问题。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可能遇到效率与公正的冲突、自侦案件的正当性难题、侦查机关的角色变化、以及审查起诉的阶段划分对检察机关的冲击,但这些本身都不会形成真正的问题;同时,作为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的一部分,检察中立、公检法关系方面应当予以适当微调。
张友来[7](2013)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常常面临被滥用的危险,因而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研究,对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范运行,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不科学、制衡机制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合理及队伍素质能力不适应等四个方面。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必须坚持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完善制衡机制、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保障机制及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设计。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应赋予检察机关牵连侦查权等七项权力。完善制衡机制应坚持实体控权与程序控权并重、权力控权与权利控权并重、法律制度控权与工作机制控权并重、内部监督制约控权与外部监督制约控权并重等“四个并重”的制衡原则,切实抓好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保障机制要把重点放在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保障,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独立行使上。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功夫下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四位一体”的规制体系符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效规制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李京达[8](2012)在《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实践难题及应对措施》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权保障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能否更好的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其决定权的配置引起学界甚至整个社会的关注,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由谁行使更是成为热议的焦点。学界对该问题大体有三种观点,即批捕权完全归法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归法院、自侦案件批捕权在检察机关系统内上提一级。笔者认为上述的第三种观点,即仅将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权,由行使该案侦查权的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对于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逮捕权,还由同级的检察机关行使,这种观点较前两种观点更有现实性和合理性。本文试图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前、改革后、及大陆地区外其他地域,自侦案件逮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利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在现行体制下,将逮捕权配置给法院不符合我国现实,而将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可以改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不利的局面,节约司法改革的成本,又可以更好的实现逮捕强制措施的制度价值,兼顾公平与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4日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提供了依据。但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此次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未将此内容纳入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目前,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在实践操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逐渐凸显出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检察机关自身难以克服的如办案时间短、人员资金短缺、办案成本加大、证明标准不统一等客观问题,也存在一些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当、界定不清之处。如何将这些问题解决并进一步完善,笔者试图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和对检察机关程序操作的完善这两方面进行考量。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赵曼[9](2012)在《职务犯罪诉讼中的侦捕诉关系论 ——兼论构建职务犯罪诉讼中的捕诉引导侦查制度》文中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侦诉关系的设置符合现代司法要求的权力独立且相互制约的理念,较之于中国古代的侦、控、审一体的诉讼模式来说,这种侦诉关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犯罪态势严峻的新形势下,现行侦诉关系越来越不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检察系统对侦诉关系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侦诉关系所设置的,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这类只涉及检察机关内部的侦诉关系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讨论。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诉讼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职务犯罪诉讼中侦捕诉关系的基本问题。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诉讼中主要承担了案件侦查、侦查监督、提起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由不同的部门分工负责。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捕、诉关系呈现出配合不够、制约不足的特点。文章从弥补侦捕诉关系缺陷的角度出发提出构建捕诉引导侦查制度,即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确定侦查方向、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提出建议,同时监督侦查的合法性。这一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这一制度是改革职务犯罪诉讼中侦诉关的新探索,在制度设计上借鉴了“检察引导侦查”的合理内涵,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探究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理论依据。首先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国外对于检警关系的设置主要分为检警分立和检警合一两种,它们各有优势及缺陷并且逐渐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的检警关系设置吸收了两种模式的合理内涵,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调配合监督,引导侦查制度就是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检警的配合以及加强两者之间的监督。然后分析了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侦查特点,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由统一于一般刑事案件中到后来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由以往的侦、捕、诉合一到后来由三个部门独立行使,直至提出“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这个过程是人们对职务犯罪诉讼中侦捕诉关系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捕诉引导侦查制度就是将“检察引导侦查”明确并细化于职务犯罪诉讼中,使其更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第三部分具体说明了如何构建职务犯罪诉讼中的捕诉引导侦查制度。明确了引导侦查的主体是侦监与公诉部门;引导侦查的范围是重大疑难等一系列特殊案件;引导侦查的内容是对收集证据提出建议,对立案、逮捕等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引导侦查的具体制度包括决策制度、交流沟通制度、书面引导制度、跟踪反馈制度等。最后提出了相关的保障制约制度,如通过让侦查部门承担败诉风险、引导人员参与侦查人员的考核等方式来保障引导活动的开展,侦查人员也可以通过提请复议来制约引导行为。第四部分是对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改革思路。首先理清捕诉引导侦查制度下侦查与侦监督、公诉职能仍然相互独立,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后指出应当改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分散的情况,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时在引导侦查的案件中应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共同组建引导小组,将侦查监督和公诉的力量统一于引导的过程中,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使引导工作更加协调顺利的开展。最后强调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要加强配合,侦查人员与引导人员要多交流沟通,相互学习提高,提高案件诉讼的质量。
吴常青[10](2012)在《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引言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在我国,检察机关除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外,还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检察侦查权、防止其滥用,就是理论和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多年来,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改革与完善对于检察侦查权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检察侦查权不仅理论质疑不断,而且实践中同样存在大量滥用的现象。可以说,在我国,如何有效防止检察侦查权滥用依然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鉴于此,本文将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检察侦查权控制的理论和实践状况,实务部门和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现有研究尚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研究。本文的写作从以下思路展开:第一,基于现有研究对监督与制约两种控权机制不加区分,而且在我国语境中控权机制的构建过于强调监督机制的作用,这极易忽略监督机制在权力控制上的功能限度。因此,本文的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监督与制约两种控权机制进行区分,并对其控权机理进行归纳。第二,域外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镜鉴,而目前国内学界对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比较研究并不充分,特别是监督机制对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功能及其所依存的权力结构,以及监督与制约两种机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更为深入的比较、分析。第三,鉴于现有研究对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整体上的分析和反思,本文着重对我国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从规范和实践运行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的写作方法以价值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为主。第一章主要阐述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侦查权是指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侦查权不仅包括采取侦查行为的权力,还包括决定开始侦查和终结侦查的权力。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侦查权力。在世界范围,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均是通例。检察侦查权宏观上可分为自侦案件侦查权和其他案件侦查权。从微观角度,自侦案件侦查权应包括侦查启动权、侦查行为实施权和侦查终结权。其他案件侦查权应包括指挥侦查权(建议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强制处分的申请或决定权等。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往往是涉及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具有智能化、秘密性和无被害人等特点,使得各国和地区检察自侦案件侦查权呈现强化的趋势。理论上,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既是权力控制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另外,本文认为,监督与制约是权力控制的两种基本形态,二者在主客体关系、范围、作用方式、作用的时间、目的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第二章是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本文将监督与制约两种机制分别予以考察。首先,本文分别对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进行了考察。上述各国,监督机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美国与法国、德国和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存在巨大差异。本文认为,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与权力结构密切相关。法国、德国和日本偏向于科层制的检察体制,使其检察侦查权监督以检察一体为载体。虽然,监督机制在检察侦查权合目的性和合法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控权功能,但也存在着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在检察机关内部,是否进行监督取决于上级。第二,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滥权。域外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主要体现为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这与司法权对警察侦查权的制约存在较多的共性,主要体现为:强制侦查行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确认、程序性听审、羁押的复查以及违法侦查行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具有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权力合法化功能。但与监督机制一样,制约机制也存在着功能的局限性,表现在:第一,检察官侦查权有扩大的趋势,而对其司法控制则有弱化的趋势。第二,强制侦查的事前授权控权作用受到限制。第三,程序性制裁也存在功能的限度。无论是检察侦查权的监督还是制约均非完美无缺,均存在着功能的局限性,这既有来自人的因素,也有制度本身发挥作用范围限度的因素。因此,域外检察侦查权控制一般都强调两种机制的互补、“里应外合”,而不是有所偏颇。第三章阐述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之初,理论上就有对“一竿子插到底”工作方式的争论。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回应学界质疑的基础上不断建立起来的。具体而言,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检察院内部分工对检察侦查权形成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领导机制对侦查权形成的监督、逮捕决定权上提、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检察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法院对检察侦查权的制约。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从已有措施来看,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特征表现为:“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以外部监督制约为辅”和“以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与我国传统监督政治法律文化、当前政治体制以及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考量密切相关。第四章内容是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实证考察与评析。本文充分利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实证研究成果、官方统计数据、典型个案以及笔者的访谈对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实证考察。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能够发挥一定的控权作用,但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不足已是实务部门与理论界的共识。具体而言:检察院内部分工对侦查权控制作用十分有限。内部领导机制对检察侦查权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决定者往往做出有利于本部门的倾向性决定;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倾向于滥用权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对侦查权控制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第一,监督的控权机理影响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在侦查权控制上的作用。第二,检察权地方化消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在侦查权控制上的作用。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一改革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这主要表现为不捕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实践中,职务犯罪逮捕率仍然偏高、批捕后判处缓刑及以下刑罚的比例仍然较高、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下批捕主体中立性难以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滥觞于回应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从现有资料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权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其对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力度相对有限。从外部看,法院对检察侦查权的制约表现为其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然而,实践中实体性制裁难以发挥作用。虽然,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在规范上程序性制裁机制逐步完善,但其实施效果确不容乐观。我国已有的“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以外部监督制约为辅”、“以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难以有效地约束检察侦查权的行使需要进一步反思。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看,这既有规范上的问题也有认识上的原因。从更深层次看,其原因在于:内部监督制约属于自我控制机制和检察机关偏向于追诉职能。从外部制约机制看,这既有规范层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国“检法一体”以及“数目字管理”的业绩考评机制等深层原因。第五章是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从宏观上,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改变对监督机制的路径依赖,逐步强化外部制约。这主要因为外部制约相对内部监督具有体现分权制衡原则和符合正当程序基本要求的比较优势。然而,强化检察侦查权的外部制约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反而,需要在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强化的同时,进一步合理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原因在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能够发挥控权作用,而外部制约存在的功能限度。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不能一味采取增设监督主体、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方式,而应不断加强外部制约机制建设,同时合理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独立是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构建的前提,因此,我国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构建及其功能发挥有赖于司法独立的逐步形成。从微观上,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第一,检察机关权力结构合理化。首先,检察官独立。检察长、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和监督权是以检察官独立为前提的。因此,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需要逐步落实和完善主办检察官制。在此基础上,规范上级对下级检察官的领导和监督。其次,检察一体化的加强。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的实效化,更进一步说,检察一体化的实现,必须解决检察权地方化问题。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对检察侦查权监督属于自我控制机制,因此,各种改革必然是有限度的,检察侦查权合法性监督应在司法审查机制逐步完善之后,主要交由法院行使。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现阶段,有必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外部化、限缩监督案件范围以及强化其效力等方面的改革。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第一,强制侦查的事先审查问题。就审查决定的主体而言,现阶段立法宜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做法,在维持上一级检察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事先授权的基础上,建立不服检察院决定的法院审查机制和上诉机制。但由法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事先的授权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就事先授权的范围而言,我国应在逮捕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将事先授权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其他强制侦查行为。第二,侦查行为事后审查问题。事后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侦查行为;应当建立司法审查的救济机制。结语说明本文已经进行的研究、基本结论以及可能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
二、确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明标准体系之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确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明标准体系之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监狱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行政化及其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监狱自侦案件中羁押程序行政化的表现 |
(一) 强制措施适用的行政化 |
(二) 羁押程序审批的行政化 |
(三) 未决羁押场所与侦查部门的同一行政化管理 |
二、 监狱自侦案件中羁押权行使行政化的原因分析 |
(一) 以侦查为中心的权力制约失衡 |
1. 狱内侦查权的越位 |
2. 有效辩护保障与救济的缺位 |
3.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失位 |
4. 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收效甚微 |
(二) 监狱侦查程序的行政化运作 |
(三) 狱内又犯罪执法的行政化倾向 |
三、 羁押程序诉讼化转型的路径 |
(一) 明确羁押的定位、原则和理念 |
1. 坚持宪法原则,坚持检察机关审查主体的正当性 |
2. 坚持权力制约原则 |
3. 坚持权利保障原则,顺应人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 |
(二) 羁押程序诉讼化转型的意义 |
1. 羁押程序公正性的保障 |
2. 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 |
(三) 我国在羁押诉讼化实践过程中的反思 |
1.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 |
2. 侦查、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关系 |
3. 审查程序中的侦辩平衡 |
(四) 监狱场所羁押诉讼化转型的举措 |
1. 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2. 设置合理的审查程序,转变羁押审查的办案形式 |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司法救济体制 |
4. 完善狱内侦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 ——主要基于H市调研结果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内涵 |
1.羁押的法理界定 |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
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定位 |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和价值目标 |
1.人权保障 |
2.权力制约 |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遵循的理论基础 |
1.宪法权利理论 |
2.司法授权理论 |
3.无罪推定原则 |
4.比例原则 |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1.法国的相关规定 |
2.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其它国家的相关规定 |
1.日本的相关规定 |
2.俄罗斯的相关规定 |
(四)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考与借鉴 |
三、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分析 |
(一)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沿革 |
1.1979 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 年《刑事诉讼法》 |
2.2012 年《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3.2016 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
4.2018 年《刑事诉讼法》 |
(二)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微观视野——主要基于H市的调研 |
1.H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总体概况 |
2.H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宏观视野 |
1.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2.相关制度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影响 |
(四)监察留置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
1.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 |
2.监察留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
四、完善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构想 |
(一)完善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 |
2.居中裁判原则 |
3.程序正义原则 |
4.羁押例外原则 |
(二)完善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举措 |
1.改革现有的强制措施,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 |
2.羁押程序由准司法化审查向司法化审查的过渡 |
3.对羁押审查程序进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化改造 |
4.突出羁押场所对羁押适用的监督与审查 |
5.细化权利告知制度,激发依申请审查的源动力 |
6.建立定期审查与复查制度,推进依职权的主动审查 |
(三)其它配套机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 |
1.设立独立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 |
2.提高羁押适用的硬性指标,降低羁押率 |
3.对羁押场所进行中立化的改革 |
4.完善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 |
5.落实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4)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侦查权及相关内容概述 |
第一节 职务犯罪:复杂的内涵 |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
二、自侦案件的种类 |
三、二者的交叉关系 |
第二节 侦查权:我国的特色 |
一、侦查权的内容 |
二、侦查权的性质 |
三、侦查权的构造 |
(一) 侦查权的宪法性构造 |
(二) 侦查权的刑事法构造 |
第三节 司法控制:域外的经验 |
一、司法授权 |
二、司法救济 |
三、证据排除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系统工程 |
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
三、监察委员会的影响 |
第二章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历史沿革与运行规律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发展轨迹 |
一、我国古代职务犯罪侦查权之萌芽 |
二、我国近现代职务犯罪侦查权成熟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发展规律 |
一、集权与扩张的趋势——权力的运行惯性 |
二、扩权与控权的矛盾——我国的疑难问题 |
第三章 问题的提出——本土资源保留与渐进式改革之矛盾 |
第一节 本土资源的保留 |
一、法律制度的自信 |
二、司法控制的弊端 |
第二节 渐进改革的必要 |
一、令状主义——相对完美的控权外观 |
二、侦查监督——力度不足的控权传统 |
(一) 外部监督 |
(二) 内部监督 |
三、慢中求稳——立足国情的改革进路 |
(一) 检察权的四大要素 |
(二) 侦查权的固有缺陷 |
(三) 刑诉法的缓慢转型 |
第四章 可行性分析——司法控制的理论支撑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权力制约理论 |
第四节 创新求变精神 |
第五节 审判中心思想 |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 |
二、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 |
第五章 中国的未来或从侦查监督走向司法控制(结论) |
第一节 司法控制程序设想 |
一、审查程序 |
二、审查范围 |
三、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司法控制模式构建 |
一、三种启动模式 |
二、两种运行模式 |
第三节 司法控制进路预测 |
一、过渡与改良——检察职能司法化 |
二、愿景与变革——或走向司法控制 |
(一) 遵循诉讼发展规律 |
(二) 顺应刑事诉讼构造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化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研究 |
(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 |
(三)对党内执纪方式的研究 |
三、研究难点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党内执纪方式考察 |
第一节 党内执纪方式概述 |
一、党内执纪概述 |
(一)党的纪律与违纪 |
(二)党内执纪含义、意义 |
(三)党内执纪的主体 |
(四)党内执纪的对象 |
二、党内执纪方式的含义 |
(一)党内执纪方式的内涵 |
(二)党内执纪方式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党内执纪方式的历史考察 |
一、党内执纪方式的历史考察(1921-1949) |
(一)时代背景和执纪权重 |
(二)执纪主体的沿革 |
(三)党内执纪的方式 |
二、党内执纪方式的历史考察(1949-1976) |
(一)时代背景和执纪权重 |
(二)执纪主体的沿革 |
(三)党内执纪的方式 |
三、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的党内执纪方式 |
(一)时代背景和执纪权重 |
(二)执纪主体的沿革 |
(三)党内执纪的方式 |
第二章 法治与党内执纪方式 |
第一节 法治含义考察 |
一、西方法治观 |
(一)文艺复兴前的法治观 |
(二)近代西方的法治观 |
二、中国古代法治观 |
(一)中国古代学说中的法治要素 |
(二)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
三、法治的要件 |
(一)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释义 |
(二)法治的形式要件 |
(三) 法治的实质要件(法治的价值) |
(四)法治要件舍弃与汇总 |
第二节 法治方式考察 |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含义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相对性 |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体 |
(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特征 |
二、法治方式相关治理方式 |
(一)人治方式 |
(二)德治方式 |
(三)专制方式 |
第三节 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泛论 |
一、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的概念 |
二、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的依据 |
(一)理论依据 |
(二)实践依据 |
三、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的方法 |
第三章 党内执纪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主体类型 |
一、法律主体及其类型 |
(一)法律主体类型理论 |
(二)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标准 |
(三)机关与公法社团的区别 |
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主体类型 |
(一)中国共产党的公、私法人属性 |
(二)中国共产党公法人属性表现为机关还是公法社团 |
第二节 党内执纪权的法律性质 |
一、公权力与私权力 |
(一)权力概念解析 |
(二)权力的公与私 |
二、党内执纪权的法律性质 |
(一)党内执纪权具有公权力属性 |
(二)党内执纪权具有私权力属性 |
(三)党内执纪权的二重性的原因 |
第三节 党内执纪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党内执纪行为二重性 |
二、党内执纪公权力行为属性的具体性质 |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简述 |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执纪 |
三、党内执纪行为二重性引发的问题 |
(一)刑讯逼供的处理 |
(二)妨害案件调查行为的处理 |
(三)被执纪人退党的处理 |
(四)不服执纪结果的救济途径 |
四、二重性引发问题的处理 |
第四章 党内执纪规范体系及其完善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概述 |
一、党内法规的发展简介 |
二、党内法规称谓之争 |
三、党内法规的体系和功能 |
(一)党内法规的体系 |
(二)党内法规的功能 |
第二节 党内执纪法规体系梳理 |
一、综合性党内执纪法规 |
二、专项党内执纪法规 |
(一)中纪委立案程序 |
(二)证据规定 |
(三)涉案财物的规定 |
(四)对人的强制措施 |
(五)控告申诉程序 |
三、散见的涉及党内执纪的条款 |
(一)党章中的党内执纪条款 |
(二)其他党内执纪条款 |
四、党内执纪法规体系简评 |
第三节 党内执纪规范体系的问题 |
一、党内法规的性质问题 |
(一)社团章程的性质 |
(二)社团章程与软法 |
(三)党内法规的性质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 |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
(二)冲突的原因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协调路径 |
三、执纪依据保密问题 |
(一)党内执纪依据保密产生的问题 |
(二)执纪依据保密的原因分析 |
(三)执纪依据保密与公开的取舍 |
四、党内执纪规范的其他问题 |
(一)党内法规质量不高 |
(二)程序性规范不足 |
(三)强调义务忽视权利 |
第五章 党内执纪与国家司法的管辖竞合 |
第一节 管辖竞合的范围 |
一、检察机关自侦与纪检机关调查 |
(一)自侦的范围 |
(二)检察机关自侦与纪检机关调查的联系 |
(三)检察机关自侦与纪检机关调查的区别 |
二、管辖竞合范围的确定 |
(一)案件类型的交集 |
(二)适用对象的交集 |
(三)竞合范围:交集的合集 |
第二节 管辖竞合的条件、原因与处理 |
一、管辖竞合的条件和原因 |
(一)管辖竞合的条件 |
(二)管辖竞合的原因 |
二、管辖竞合的处理方式 |
(一)管辖竞合的可能处理方式 |
(二)管辖竞合的实际处理方式 |
第三节 管辖竞合引发的问题及法治进路 |
一、重复调查问题 |
(一)重复调查引发问题 |
(二)重复调查的法治进路 |
二、调查结论冲突问题 |
(一)调查结论冲突引发的问题 |
(二)调查结论冲突的法治进路 |
三、检察机关借党规办案问题 |
第六章 党内执纪调查方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限制被执纪人人身自由 |
一、人身自由的涵义 |
二、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 |
(一)限制人身自由与立法法 |
(二)限制人身自由与民法 |
(三)限制人身自由与宪法 |
三、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合理性 |
(一)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 |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
四、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进路 |
第二节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概述 |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含义和功能 |
(二)党内执纪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依据 |
(三)党内执纪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方式 |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理分析 |
(一)查封、扣押物品的问题 |
(二)冻结账户问题 |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治进路 |
第三节 要求被调查人供述 |
一、要求被调查人供述概述 |
(一)党内执纪中说明涉案问题义务的类型 |
(二)要求供述的实质 |
二、供述不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义务 |
(一)民事视角 |
(二)特别权力关系视角 |
三、供述涉嫌犯罪问题 |
(一)相关法律条文含义的确定 |
(二)民事的视角 |
(三)特别权力关系视角 |
四、要求被调查人供述的法治进路 |
第四节 要求知情人协助调查 |
一、知情人协助调查的概述 |
二、非中共党员协助调查问题 |
(一)民事的视角 |
(二)公权力视角 |
(三)法治进路 |
三、协助调查与知情人的保护 |
第七章 党内执纪审理方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书面审理方式 |
一、书面审理程序概述 |
(一)受理 |
(二)承办人审核 |
(三)集体审议 |
(四)党内执纪审理方式为书面审理 |
二、书面审理方式的法治问题及进路 |
(一)直接审理与书面审理 |
(二)党内执纪法治化要求直接审理 |
第二节 审理的救济方式 |
一、审理救济方式概述 |
(一)申诉概述 |
(二)申诉复审案件的程序 |
二、救济方式中的法治问题及进路 |
(一)申诉复审工作的问题及进路 |
(二)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审理的有限独立性 |
一、独立性不足的表现 |
二、党内执纪审理独立理论依据 |
三、党内执纪审理工作应当独立 |
四、党内执纪审理独立的法治进路 |
第四节 审理保密性 |
一、党内执纪保密的事项与方式 |
(一)保密事项 |
(二)保密方式 |
二、党内执纪保密事项的类型 |
(一)基于调查本义的保密 |
(二)基于执纪主体的保密 |
(三)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保密 |
三、保密涉及的法治问题及进路 |
(一)信息公开时机问题 |
(二)被“两规”人状态完全保密问题 |
(三)审理过程保密 |
结论:上下求索 |
一、成功的一半:正视党内执纪中的非法治方式 |
二、法治的本义: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
三、公私的博弈:党内执纪法律性质的确立 |
四、甲子的轮回:国家职权的复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内涵 |
一、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程序 |
二、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地位 |
一、审查起诉程序定位的误区 |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 |
第三节 公诉权的行使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 |
一、公诉权的行使与正当化 |
二、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第四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诉讼认识论 |
二、风险管理论 |
三、刑事诉讼目的论 |
四、程序正义论 |
第二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研究 |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 |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考察 |
一、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 |
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
三、办案人员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 |
四、审查起诉的中间处理 |
五、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 |
六、审查起诉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
第三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缺陷 |
一、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的正当化 |
二、中国式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 |
三、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 |
第三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一、强化侦查的法国审查起诉程序 |
二、双向监督的德国审查起诉程序 |
三、自由裁量的美国审查起诉程序 |
四、有限监督的英国审查起诉程序 |
第二节 法系融合下主要法域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一、精密司法下的日本审查起诉程序 |
二、多层监督下的我国台湾地区审查起诉程序 |
三、权利保障下的俄罗斯审查起诉程序 |
四、权力妥协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审查起诉程序 |
第三节 域外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 |
二、英美法系国家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 |
三、法系融合区域的审查起诉程序经验 |
四、域外审查起诉程序的启示 |
五、中国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必然选择 |
第四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宏观思考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一般要求 |
一、程序的正当化与正义的两方面 |
二、实体正义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
三、程序正义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中的检察机关 |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检察机关定位 |
二、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定位 |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角色 |
第三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审查起诉程序的法定功能及其变异 |
二、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下的功能重定 |
第五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微观形塑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探索 |
一、法官审查模式 |
二、社会监督模式 |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微观构建 |
一、正当化下的审查起诉程序诸要素 |
二、审查起诉的普通程序 |
三、审查起诉的特殊程序 |
第三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下的相关问题 |
一、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构建下的疑虑 |
二、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下的系统配套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论 |
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概述 |
(一) 侦查与侦查权 |
(二) 检察侦查权 |
(三)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
二、 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的法理基础 |
(二) 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的必要性 |
(三) 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的价值取向 |
三、 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制度考察 |
(一) 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制度概述 |
(二) 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制度评析 |
(三) 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制度启示 |
四、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 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五、 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体系优化设计 |
(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的总体原则和思路 |
(二)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优化设计 |
(三) 职务犯罪侦查权制衡优化设计 |
(四) 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保障机制优化设计 |
(五)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优化设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实践难题及应对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案例及其揭示的问题 |
一、 许某贪污受贿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一) 基本案情 |
(二) 揭示的问题 |
二、 杨某等受贿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一) 基本案情 |
(二) 揭示的问题 |
三、 台湾地区羁押审查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一) 基本案情 |
(二) 揭示的问题 第二部分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内涵及意义 |
一、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必要性 |
(一) 同体监督违背程序公正 |
(二) 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需要 |
(三) 批捕权配置给法院不符合我国现实 |
二、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内涵 |
(一) 适应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 |
(二) 具体体现 |
三、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意义 |
(一) 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 |
(二) 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救济手段 |
(三) 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
(四) 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第三部分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运行中的难题 |
一、 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到位 |
(一) 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没机会表达 |
(二) 律师会见面临新问题 |
(三) 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入罪”难以避免 |
(四)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救济手段不具有可行性 |
二、 审查决定逮捕操作过程中的难题 |
(一) 逮捕必要性条件掌握不统一 |
(二) 侦查、批捕工作的办案期限不足 |
(三)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监督力度不够 |
(四) 办案成本无形中加大 |
(五) 滋生市级检察机关将侦查权违规下移 |
(六) 公诉监督受到影响 第四部分 改进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具体构想 |
一、 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救济权 |
(一) 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确立为必经程序 |
(二) 明确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环节 |
(三) 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 |
二、 改进批准逮捕的操作过程 |
(一) 统一逮捕条件及证明标准 |
(二) 严格掌握拘留期限,避免超期羁押 |
(三) 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
(四) 加大办案投入,重视信息技术的运用和开发 |
(五) 夯实前期查办工作,提高案件来源准确性 参考文献 致谢 |
(9)职务犯罪诉讼中的侦捕诉关系论 ——兼论构建职务犯罪诉讼中的捕诉引导侦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职务犯罪诉讼中侦捕诉关系的基本问题 |
(一) 职务犯罪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的职能 |
(二) 职务犯罪诉讼中侦捕诉关系的优势及其弊端 |
(三)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概念 |
(四)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必要性 |
(五)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可行性 |
二、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国外经验 |
(二)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历史演绎 |
(三)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三、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的内涵 |
(二) 职务犯罪诉讼中构建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具体方式 |
(三)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保障和制约 |
四、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改革思路 |
(一)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下的侦诉关系的再思考 |
(二)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下的一体化机制的构建 |
(三) 职务犯罪诉讼中捕诉引导侦查制度下的侦捕诉力量的整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的概念 |
一、 侦查权 |
二、 检察侦查权及其发展趋势 |
三、 监督与制约 |
第二节 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的法理基础 |
一、 权力控制理论 |
二、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 |
第一节 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 |
一、 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考察 |
二、 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比较评析 |
第二节 域外检察侦查权的制约机制 |
一、 域外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考察 |
二、 域外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比较评析 |
第三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现状 |
一、 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二、 检察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第二节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特征及其原因 |
一、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特征 |
二、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形成的原因 |
第四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实证考察与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状况 |
一、 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状况 |
二、 检察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状况 |
第二节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状况反思 |
一、 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状况反思 |
二、 检察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状况反思 |
第五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改革 |
第一节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宏观思考 |
一、 控权方式的转型 |
二、 司法独立的逐步形成 |
第二节 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具体制度的改革 |
一、 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 |
二、 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确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明标准体系之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监狱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行政化及其转型[D]. 陈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2]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 ——主要基于H市调研结果的思考[D]. 郝铁军. 内蒙古大学, 2019(05)
- [3]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D]. 王小勇. 武汉大学, 2017(06)
- [5]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化探究[D].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6]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D]. 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规制研究[D]. 张友来.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7)
- [8]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的实践难题及应对措施[D]. 李京达. 黑龙江大学, 2012(S1)
- [9]职务犯罪诉讼中的侦捕诉关系论 ——兼论构建职务犯罪诉讼中的捕诉引导侦查制度[D]. 赵曼.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1)
- [10]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 吴常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