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丁关良[1](2021)在《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文中研究表明中央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虽然实施了"法律化",但由于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第二权"没有明定,学术界和农业农村各级主管部门对"三权分置"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两种不同表达认知,地方立法在涉及该"三权分置"的表达上也很难准确把握。客观分析发现,学界依据传统法理仍然无法符合法律逻辑来解释法定第三权的生成问题,且形成法定第三权的"土地经营权"与"第二权"(或为土地承包权,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文提出农用地"三权分置"的二元权利类型法律表达,一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实为"农用地租赁权"等);二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对后一种"三权分置",在农用地初次流转的物权流转法律关系中运用"权利分置"之创新法理来构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分置出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期限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该观点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社会经济功效,使中央该改革政策目标"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成为可能。同时,本文研究还涉及与上面联系密切的以下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针对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提出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对策;第二,针对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属性无法定且学界认知模糊和实践难解,提出以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区分为依据对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采用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对策;第三,针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存在的观点分歧和制度疑惑,提出入股、抵押等物权性流转方式都应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对策。研究目标是为农用地流转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献计献策,以达到更好"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苗绘[2](2021)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十分关注三农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发展农业农村问题。我国人多地少,人地冲突严重,仅有全球7%的耕地,却肩负着全球22%人口的粮油供应重担。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细碎化现象严重,农民耕种土地机械化程度低、土地收益低;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导致许多地方出现土地撂荒现象,这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由此,农村迫切需要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虽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传统土地流转方式成本高、效率低,流转形式单一,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而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新型土地流转模式,以其稳定性、规范性、高效率规避了传统土地流转形式的缺点,能够促进农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转。目前,在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已经试点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但在其他地区,受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业发达程度、农民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土地信托流转尚未得到推广。在此背景下,本研究以土地流转为研究对象,以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和推广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发展现状、面临障碍及深层次原因,调研农户和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意愿并进行博弈分析,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高级模式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上,本文一方面丰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研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种类、功能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描述,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本文更丰富了土地信托的相关研究,对于土地信托中的信托关系有了详尽的梳理,特别是对受托人制度提出了创新的思路,拓宽了受托人的范围,增加了受托人权利和收益的分析和阐述,使得土地信托理论更加丰富。实证上,本文设计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调研,选取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0多个村庄的农户1668个、全国信托机构68家开展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调查,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对农户、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影响最大的因子,并采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并构建了农户、信托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土地信托四方博弈模型,分析各方的博弈诉求和博弈策略,探寻均衡策略和均衡利益。有助于寻求效率更高的策略,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实践中,本文提出的土地信托高级模式开发和受托人制度创新,以及将社会资本引入土地流转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配套服务保障机制,有助于解决目前土地信托面临的现实难题,帮助农村土地高效顺畅地流转。这不仅能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而且能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其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应用性、可操性,在我国农村地区应用,会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包括七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提出土地流转信托问题,找准研究方向。第二部分,运用农业规模经济理论、信托理论、博弈论等原理,阐明土地信托理论基础。并界定土地信托内涵、要素,阐明从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阐述土地信托模式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阐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现状,对既有土地信托模式的做法、特色和经验进行总结,并进行效益评价。第五部分是开展农户、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流转意愿的调查和实证分析。先运用交叉分析法分析影响信托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因素;再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影响信托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最大的因子。之后用二元、多元Logistic模型对重要因素影响信托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结果进行实证检验。第六部分是分析土地流转信托主体的博弈诉求和博弈策略,构建政府、农户、信托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方博弈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试点地区土地信托模式的效益进行检验。第七部分是创新提出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高级模式,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机制。本文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一是设计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调研。选取来自30个省1000个村庄的农户1668个进行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调查,同时选取来自全国的信托机构68家为样本进行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调查。分别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农户和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的最大影响因子,并用二元和多元Logistic模型对因子影响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二是运用博弈分析法,构建了政府、农户、信托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博弈主体的诉求和博弈策略,阐明四方博弈主体的冲突和解决机制。以便寻求更高效率的土地信托流转对策,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三是用SWOT方法分析多种土地信托模式的优缺点,面临机遇和挑战。四是用案例分析法考察试点地区土地信托模式的做法、特色、经验和效益。本文创新点在于:(1)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本文将信托和土地流转结合起来,研究我国土地流转信托问题。构建了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托机构、政府土地信托四方博弈模型。并运用四方博弈模型分析各主体的博弈决策和博弈冲突,寻求利益均衡点,使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为选择达到“纳什均衡”。(2)创新提出土地集合信托高级模式,包括农地整合开发型和农业产业链型土地集合信托模式。一方面,高级模式中提出增设具有专业财富管理能力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受托人、并设立土地信托银行来完善土地信托的主体,拓宽受托人范围、构建运营及盈利模式;一方面,高级模式中提出土地信托流转的融资模式,推进土地资本化。探索将金融资本引入土地信托流转的流程,并构建配套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支持模式;(3)构建“六位一体”的土地信托运行机制,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完善政府激励机制、市场营销机制、金融支持机制、中介服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以便推进农村土地集合信托高级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和运用。本文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种类、功能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描述,对土地信托受托人资质范围的界定提出了创新思路,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信托理论。本文提出农地整合开发型和农业产业链型集合信托高级模式、将金融资本引入土地流转过程,并构建配套的法律和金融等服务保障机制,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土地信托流转面临的现实难题,帮助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滕佳一[3](2021)在《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文中指出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不得用于抵押。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权利非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融资,基于土地经营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质权实现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36条动产质权的规则,无法适用折价方式,其优先受偿者实质上指向土地经营权的变价款或出质人在承包地上的(可能)收益。在对第三人效力上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并以通知债务人为对抗要件。
祝洪章[4](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张翔[6](2020)在《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及其中国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形成于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巨大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在从事革命实践的过程中发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资本和土地三者逐渐分离并相互对立,农业雇佣工人既是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也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但其能得到的仅是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大部分剩余产品则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攫取。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所取得的报酬是通过参与剩余价值分割实现的,资本主义地租正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农业资本家那里分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它的存在反映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地租不合理性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地租产生的前提,要改变劳动者备受剥削的处境,就必须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通过土地国有化、农业合作化等手段,确立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使土地收益由全体民众共享。而究竟如何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又为此创立了土地革命理论,把合理的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实现工农联盟的纽带,把工农联盟作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石。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还从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出发,横向的比较了欧美有代表性国家的土地制度与东方国家土地制度的差异,提出不同国家要依据国情选择合适的土地制度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方法;从人类历史发展的纵向上考察了土地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分析了土地所有制的变迁对人类历史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其整体性之所在。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影响深远。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中国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过程。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的把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深刻分析近代以来的中国国情,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适时实施分阶段的土地政策,成功开展了土地革命的伟大实践。随后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现了土地国有化,在农村则引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把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最终在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尽快改变我国经济的落后状况,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展开,农村普遍实行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一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统归公社调配与使用,农民实际上丧失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在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种高度集中的土地管理体制实际是生产关系超常规的变革,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我国农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的最初探索仍旧是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入手,探索适合国情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生产积极性显着提高,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为趋势,中国共产党创造性的针对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使承包权继续担负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这样仅承担财产功能的经营权就可以“轻装上阵”进入市场自由流转,从而兼顾了保障农户土地权益与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双重需求,细化并明确了承包农户与实际经营者的产权关系,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扫清了障碍,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催生新理论、新理论引领新实践的良性互动。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但不论遇到何种困难,中国共产党始终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坚持不懈的探索,积极构建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理论,努力使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取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形式,实现了坚持与发展的统一,突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自觉与实践探索的与时俱进。本文主要分为五章内容,聚焦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萌芽、形成、完善、后续实践与发展整个历史进程,通过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述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进行解读,深入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整体性及其内在逻辑,详细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后续的实践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充分挖掘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对中国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启示。各章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具体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理论渊源和发展历程。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与小块土地相结合的农业经济结构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两极分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无产阶级的反抗意识日益觉醒,开始作为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为了给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提供先进的理论指导,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性继承国民经济学家对土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构想和19世纪欧洲自然社会科学领域其他杰出成就的基础上,创立了土地思想。第二章全面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基本内容。在从事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实践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土地相关的概念、范畴和逻辑体系的认识不断深入,逐渐发现: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历经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四个发展阶段。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有必要通过土地国有化等手段,确立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依据所处的历史条件积极探索土地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使土地收益由全体民众共享。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制定明确的土地纲领、建立工农联盟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牢牢掌握国家政权。地租理论、土地国有化理论和土地革命理论环环相扣、逐步推进,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基本内容。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继承、实践与发展。在俄国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列宁立足基本国情制定并实施了布尔什维克党的土地纲领和革命策略,在苏俄实现了土地国有化,同时适时推进苏俄的工农联盟从政治军事联盟向经济联盟转变;明确了无产阶级政党制定土地纲领时应坚持策略性与原则性的辩证统一、用灵活的土地政策服务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现实需要,进而争取农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支持和参与。他还针对中国等东方国家提出了民族和殖民地土地问题理论,通过共产国际对中国的土地革命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土地革命实践施加了重要影响。第四章主要研究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思想,进一步提出土地纲领和政策不是僵化的和一成不变的,应依据现实革命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先通过土地改革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再分阶段确立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土地公有制在我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努力构建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理论,使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取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形式。理论研究重要的是回应现实问题的解决。第五章主要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现实启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土地占有情况和土地关系的稳定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社会阶级和利益结构的均衡性与稳定性,进而决定了统治阶级政权的巩固程度,因此土地问题是任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都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我国的土地问题集中体现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所面临的三对矛盾: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产权明晰的矛盾,二是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三是计划与市场的矛盾。要推动这些矛盾的合理解决,需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告别“以地谋发展”模式和建立土地资产的良性运营格局,在因时因地持续改革中构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土地制度。
张晨阳[7](2020)在《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原先“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其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进行了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其中承包权是承上启下的重要权利,是农民利益的核心,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反复,最终未能对其性质、定义、权能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本文首先通过法教义学视角,从现行法律与立法原意进行探析,对土地承包权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揭示了其中的社会功能与法理依据。再在厘清其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对权利主体与权能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体系、经济基础、社会功能、生产需要四个方面,论证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应当限于家庭承包关系的承包方。进而厘清了土地承包权应当具有的,包括处分同意权、土地维护权、附属设施同意权等十一项权能,并以具体权能为语境,对完善我国“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产权制度提供了建议。
陈梦婷[8](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人类财富之母,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人类生产活动的重要场所,对一地区乃至一国的经济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农”问题提出于20世纪70年代,它自提出之日起就是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关键问题,土地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牵动着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因此,党和国家能够审时度势地制定出适合农村发展形势的农村土地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经历了七十年曲折而艰辛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可喜和骄傲的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改变很大部分原因得益于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双层经营、统分结合,它是在土地改革、生产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和改革开放等一系列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形成的,是一个不断突破和创新旧的经济体制的过程。它的确立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带动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土地政策的研究,不论是对我国农地政策演进历史的学习,还是对土地政策制定规律的把握,甚至对城镇化进程中暴露的土地问题以及对土地政策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都有可借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改革开放为大的历史背景,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党和政府各时期出台的农村土地政策文件为依据,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分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争议中诞生的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以家庭承包和双层经营为特点的承包制的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完善:从长期稳定到长久稳定。并对这些阶段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和解读。同时,总结出承包制自实施以来的四点成效: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生产力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土地政策法律化程度越来越高,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除了归纳其取得的历史性成效,对承包制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也给予归纳、总结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理论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学习探索和理解感悟,最后探究了土地政策演进的历史经验。
李树静[9](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雷苗苗[10](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研究说明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二、试论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三权分置”法律化后“三权”表达上存在的问题及法理解析 |
(一)“三权”中第二权没有法律明定 |
(二)两种“三权分置”法律表达方式都缺乏法理支撑 |
(三)依据“权利分置”创新理论创建第三权 |
三、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和解构 |
(一)现行法律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 |
(二)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 |
四、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尴尬局面及解决办法 |
(一)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认知模糊 |
(二)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之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 |
五、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困惑与完善 |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制度疑惑 |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2)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理论基础 |
2.1 农村土地信托的内涵和要素 |
2.2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理论基础 |
2.3 我国农村地区推广土地流转信托的必要性 |
2.4 我国农村地区推广土地流转信托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经验借鉴 |
3.1 美国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做法及成效 |
3.2 日本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做法及成效 |
3.3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国际经验 |
第四章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现状及模式分析 |
4.1 中国土地资源及土地流转现状 |
4.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现状 |
4.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分析 |
第五章 信托主体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意愿实证分析 |
5.1 农户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意愿实证分析 |
5.2 信托机构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意愿实证分析 |
第六章 土地流转信托中四方博弈模型构建 |
6.1 土地流转信托中的博弈主体及博弈策略 |
6.2 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方博弈模型 |
6.3 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信托机构三方博弈模型 |
6.4 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托机构与政府四方博弈模型 |
第七章 中国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模式创新及机制构建 |
7.1 中国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模式创新 |
7.2 中国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机制构建 |
第八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农户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意愿调查 |
2 信托机构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意愿调查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及其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关于几个主要概念的界定 |
四、选题的基本内容 |
五、选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时代背景、理论渊源和发展历程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一、经济基础:与小块土地相结合的农业经济结构逐渐瓦解 |
二、社会基础: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内在矛盾的尖锐化 |
三、政治基础:欧洲各国阶级斗争呈现出新的特点 |
四、实践基础:无产阶级和农民争取自身权益的革命运动风起云涌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国民经济学家对土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 |
二、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构想 |
三、18-19世纪欧洲自然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其他杰出成就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发展历程 |
一、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萌芽 |
二、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形成 |
三、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发展完善 |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地租理论 |
一、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权能相分离产生地租 |
二、封建地租形式的演化与地租的资本化 |
三、资本主义地租及其与相关范畴的区别 |
四、分成制与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 |
五、住宅及房租理论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化理论 |
一、土地国有化的条件和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原因 |
二、土地国有化的具体实施路径 |
三、土地国有化之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 |
第三节 土地革命理论 |
一、对资产阶级、工人和农民进行阶级分析 |
二、分析农民土地问题与实现工农联盟的关系 |
三、恩格斯晚年对无产阶级革命道路和土地革命策略的新认识 |
第四节 欧美国家与东方社会土地理论 |
一、欧美有代表性国家现行的土地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
二、东方有代表性国家的土地制度及其未来发展方向 |
三、东西方国家土地制度的多样性 |
第五节 土地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理论 |
一、土地是人类文明发展所需自然条件的核心组成部分 |
二、史前社会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及其解体和后续发展 |
三、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形成的土地私有制和“地产”的财富属性 |
第三章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实践探索与发展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的曲折演绎 |
一、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关于土地问题的论战 |
二、考茨基《土地问题》对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部分继承与发展 |
第二节 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
一、土地国有化理论在苏俄的实践与发展 |
二、全面论述合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 |
三、明确无产阶级政党制定土地纲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四、适时推进工农联盟从政治军事联盟向经济联盟进行转变 |
五、民族和殖民地土地问题理论及其影响 |
第四章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 |
第一节 对中国农民及其土地问题展开初步探索(1921-1927年) |
一、中国传统土地思想与中国共产党最初的土地政策 |
二、农民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力量与无产阶级天然的同盟者 |
三、合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实现工农联盟的关键 |
第二节 从国情出发适时实施分阶段的土地政策(1927-1952年) |
一、明确土地革命是工农武装割据的基本内容 |
二、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土地革命路线 |
三、立足基本国情的变化对土地政策适时做出调整 |
四、土地改革运动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完整所有权 |
第三节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1953年至今) |
一、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逐步确立与巩固 |
二、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 |
三、针对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
第五章 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现实启示 |
第一节 充分认识农村土地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 |
一、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问题 |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存的主要矛盾 |
三、关于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 |
第二节 在因时因地持续改革中构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土地制度 |
一、坚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底线”不动摇 |
二、告别“以地谋发展”模式和建立土地资产的良性运营格局 |
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原因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主要方法 |
第一章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土地承包权的制度演进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概述 |
二、土地承包权的确立过程 |
第二节 现阶段土地承包权的内涵分析 |
一、期间特征 |
二、主体特征 |
三、客体特征 |
第二章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土地承包权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立法过程中的偏差 |
二、行使过程中的困难 |
三、司法过程中的弱化 |
第二节 实践困难的内在成因分析 |
一、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属性尚未厘清 |
二、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构造亟待明确 |
第三章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
第一节 权利属性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土地承包权的身份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财产属性 |
第二节 权利属性的立法原意分析 |
一、立法层面的权利属性分析 |
二、政策层面的权利属性分析 |
第四章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构造及完善 |
第一节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主体 |
一、现行法中主体规定的模糊 |
二、主体认定的综合考量 |
第二节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权能 |
一、对流转土地的控制及回复权能 |
二、经济利益的获偿权能 |
三、因身份利益所固有的权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土地政策相关概念 |
一、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土地产权 |
(二)土地所有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政策 |
(一)土地革命 |
(二)土地改革 |
(三)土地制度 |
(四)土地政策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政策演变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土地政策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政策理论 |
(二)列宁的土地政策理论 |
二、毛泽东为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中国共产党以革命的手段解决土地问题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 |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历程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从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 |
(一)农村部分地区土地包产到户的兴起 |
(二)包产到户从实行到推广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家庭承包、双层经营 |
(一)农村粮食统购制度的改革和取消 |
(二)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完善:长期稳定与长久稳定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久稳定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成效和不足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成效 |
(一)土地政策确立和加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
(二)土地政策的制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
(三)土地政策的制定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 |
(四)土地政策法律化程度的加深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不足 |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清晰 |
(二)分散的农户经营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 |
(三)承包地经营权不完善使土地缺乏有效投资 |
(四)土地管理体制不完善阻碍耕地保护 |
(五)初级阶段的土地流转难以解决农民致富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历史经验 |
一、土地政策的制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土地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
三、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
四、土地政策的制定要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五、土地政策的制定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条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10)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试论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J]. 丁关良. 法治研究, 2021(05)
- [2]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D]. 苗绘. 河北大学, 2021
- [3]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J]. 滕佳一.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4]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及其中国化研究[D]. 张翔.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7]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D]. 张晨阳. 江苏大学, 2020(05)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D]. 陈梦婷. 兰州交通大学, 2020(01)
- [9]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10]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农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