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面临的两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潘秋晨[1](2021)在《全球价值链嵌入对中国制造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增长后,正面临动力转轨,而在复杂的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之下,先前本就潜藏的矛盾更为突出,“粗放型”的增长模式已不适应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但创新效率低下、所有制歧视、产业分割严重等难以转变的现实,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集约型”增长模式的发展。如何找到未来的经济增长动力,是政策制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中国制造业当下存在的资源错配,不仅说明产业部门包含着充分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空间,更潜藏着经济新一轮增长的巨大能量。若要释放这一能量,就有必要在世界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国内国际生产体系紧密联结的双循环背景下,结合中国深化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历程,考虑如何构筑更高质量的全球价值链嵌入路径,更充分的利用好全球价值链的组织、治理结构,进而促进生产要素的内外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若能基于全球价值链嵌入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有的放矢的制定政策,改善不平衡、不协调的全球价值链嵌入模式对资源的过度消耗等不可持续的问题,就可能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文章将全球价值链与资源配置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基于全球价值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理论分析框架和中国制造业发展的特征事实,系统阐述了全球价值链嵌入对中国制造业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不同于以往大部分文献的是,本文在全面量化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内外协同型、内向型动能,并区分制造业行业内、行业间资源错配事实的基础上,利用1996-2013年中国制造业微观企业数据和世界投入产出数据,以垂直深化的视角探究了全球价值链嵌入的要素流动效应、分工协作效应、外向集聚效应、结构升级效应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展开综述,梳理理论发展脉络并归总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一方面找到支撑本文开展进一步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发现相关研究领域的局限和空白,以阐明本文仍需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第二,以文献综述为源点,以全球价值链理论、产业经济理论为基础,全面分析全球价值链嵌入对制造业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阐明中国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向更高水平的开放型市场经济转变的最终目的是使外部资源对国内市场产生有益的引领作用,从而巩固国内大循环的主体地位。因此,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影响机制应是垂直深化和由表及里的,异质性行业嵌入全球价值链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可能经由两个端口,产生三种动能,进而通过四类机制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单纯依靠外向型动能驱动的资源优化配置,即在国际市场进出口侧主要发挥作用的要素流动和分工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是在异质性行业深化参与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全球价值链与国内生产体系产生深入联结后在国内市场供给侧发挥作用的机制,可分为外向集聚和结构升级。其中,外向集聚机制主要说明了内外动能的协同作用;而结构升级机制则更强调在外部资源对国内市场产生有益的引领之后,本国产业部门自主增值能力的增强和国内大循环发挥的主体作用。第三,以1996-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和世界投入产出数据为依据,对中国制造业的全球价值链角色和资源配置实际进行深入探讨。一方面,在规模报酬可变的情形下阐明中国制造业行业内、行业间的资源配置情况;另一方面,克服总值贸易思维的缺陷,以垂直深化的增加值视角重新考量中国的贸易利益,进一步区分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内外协同型和内向型动能。第四,实证检验全球价值链嵌入影响资源配置的程度和方向,进一步界定全球价值链嵌入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区间”。第五,实证检验全球价值链嵌入影响资源配置的路径机制。首先,构建方程检验在全球价值链嵌入改善资源配置的过程中,相应的影响机制发挥了什么作用;其次,若存在多种中介机制的多重影响,则进一步确定其中更为显着的中介机制;最后,进一步探讨影响机制是否存在局限性,进而可能在一定条件之下弱化了全球价值链嵌入对资源配置的改善作用。第六,对全文的研究结论进行归总,对如何构筑高质量的全球价值链嵌入路径从而打开效率提升的“黑箱”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理论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到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角色正从一个倾向于被动接受他国中间产品的低端代工者角色,向一个倾向于为全球生产网络输送中间产品的中端分工者角色转变,且在此过程中,国际市场对中国国内循环的依存度逐渐上升。第二,中国制造业行业内、行业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源错配,也恰好潜藏着实现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巨大能量。若能够改善资源错配,1996-2013年,中国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还将提升约13.16%,平均每年实现0.73%的增长;总产出将额外提升9.6%,平均每年实现0.53%的增长。第三,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对打通资源在行业间的流通渠道的作用更强,内向型动能对打通资源在企业间的流通渠道的作用更强。进一步的行业异质性分析显示,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行业越来越依赖于偏向内向的全球价值链嵌入动能改善资源配置。非线性分析显示,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各类动能对资源配置均存在一定的“优化区间”。内向型动能与资源错配的关系呈“倒U型”,当内向型动能增强到超过非线性关系的临界值之后,将发挥着可持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这意味着,基于中国资源禀赋和产业体系构筑的全球价值链高端嵌入路径,确实潜藏着带动经济下一轮快速增长的巨大能量。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内外协同型、外向型动能与资源错配的关系均呈“U型”,且具备“左高右低”的非对称特征,说明外向型动能的参与确实优化了行业间资源配置,且该效应大于抑制作用,合理利用外向型动能将促使其发挥更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第四,在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改善行业间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基于外资更替和再配置的要素流动效应共同发挥了多重中介作用,且外资再配置的中介作用更强。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外资再配置效应与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之间呈“倒U型”关系。这意味着,由发达经济体外资企业主导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确实隐含着“纵向压榨”效应,而这一效应对东道国市场资源配置的负面影响也将阻碍外资本身的成长。并且,基于内外资部门之间生产率增长动力的差异,外资实质在这一资源协同优化的过程中获益更多,也更依赖于在东道国的资源再配置过程驱动自身的迅速成长。若这一协同优化过程无法持续,“纵向压榨”可能转变为“双向压制”,从而造成“损人不利己”和“两败俱伤”的局面。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为代表的全球价值链从属者的研发行为,实质是全球价值链参与者之间相互追赶和学习的表现,驱动了全球价值链主导者更高效率的资源再配置过程,一定程度消弭了全球价值链嵌入的“纵向压榨”效应,“重启”了国内国际资源的协同优化路径。第五,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在改善行业间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基于全球价值链分工协作关系实现的就业结构横向调整和融资约束缓解共同发挥了多重中介作用,且就业结构横向调整的中介作用更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就业结构的纵向调整并未在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改善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相对于高技能劳动要素的增长,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的深化反而促使制造业更多的积累了对中低技能劳动要素的偏好,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可能存在一定的资源优化配置“偏向”。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型动能虽然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全球价值链嵌入壁垒驱动了制造业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但却以“拖累”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为代价,且低端“拖累”更为严重,由此加剧了劳动和资本要素配置的“双重分割”。第六,在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协同型动能改善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外向集聚效应发挥了显着的正向调节作用,全球价值链和国内生产体系的深化联结呈现出显着的协同优化作用。但区分“二元”嵌入模式的研究发现,不论是行业内还是行业间,全球价值链上游嵌入的“隔绝机制”都存在,且上游嵌入度越高,企业对核心技术等资源的保护动机越强,国内国际生产要素的流通、扩散渠道被一定程度的阻隔,个体利益和大局利益的调节失灵促使积蓄于全球生产网络和本地产业集群之下的外向集聚效应被抑制,可能导致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生产体系的“双重分割”。而同时,全球价值链下游嵌入的资源“互仿互享”机制也稳定存在,且下游嵌入度越高的企业与集群内关联企业进行优势资源互享的动机越强,外向集聚效应对资源配置的改善作用亦随之强化。因此,上述两种机制相互博弈的结果一定程度决定了外向集聚效应的强弱,进而左右着内外协同型动能引导资源配置的最终效果。第七,在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内向型动能改善行业内资源配置的过程中,结构升级机制呈现出明显的部分中介作用。而进一步对全球价值链嵌入影响制造业结构升级的机制进行检验的结果表明,全球价值链嵌入通过中间投入优化、国际竞争、“链中学”路径驱动了制造业结构升级。但上述全球价值链的结构升级路径存在行业异质性,进而塑造着结构升级机制下的资源配置路径:技术水平越高的行业越依赖于由中间投入效应产生的全球价值链中低端嵌入路径驱动资源优化配置,技术水平越低的行业则越依赖于由国际竞争效应产生的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嵌入路径驱动资源优化配置,而基于“链中学”效应产生的全球价值链高端嵌入路径则能够驱动所有行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且对低技术行业的作用更强。这意味着,正是由于中高技术行业的全球价值链低端嵌入路径依赖、中高端嵌入路径较难贯通、高端嵌入路径正向效应较弱,才造成中高技术行业难以进入内向型动能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区间”。
谢春涛[2](2021)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发展道路的理论探索(1978-201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探索当代中国文化发展道路的最新成果。李长春曾经指出,关于文化发展道路的理论,最重要就是回答了文化发展朝什么目标迈进和走什么路这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着当代中国文化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路径,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文化理念,也形塑着当代中国文化的样态。本文将1978年至2012年中国共产党文化相关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历史轨迹为考察对象,以文化的发展目标和文化发展中最重要的三对关系作为当代中国文化发展道路的基本命题,旨在分析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的理解和定位,解答中国共产党对于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文化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元主导与多样并存这三对关系的认识变迁。关于中国共产党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成就,相关研究较为充分,本文试图从文化发展道路中最重要的几个问题着手,历史性地梳理重要文献,对比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面对不同的时代挑战时思想与理论的变迁。在思想变迁的历史脉络之中,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更加清晰,这也更加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复杂的历史互动中不断开拓与调试而形成的。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文化发展目标与任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的定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建设目标的设定不断地进行调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出的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初衷是恢复党风与社会风气,十二大报告还以共产主义为核心提出了“四有”的目标。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精神文明逐渐褪去了共产主义色彩。鉴于精神文明偏重思想道德建设,中共中央又在1990年代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更加聚焦文化艺术和思想道德两个方面,并且更强调文化的中国特色。新世纪以后,胡锦涛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增强文化软实力的建设目标。同时,中国共产党看待文化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义的视角不断拔高,对于文化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改革开放初期更多是从以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抵制腐朽思想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文化对于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则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与综合国力概念的形成的过程中被逐渐认识。第二章主要探讨文化的民族性和现代性问题,实质是中国共产党如何看待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出现了全面否定传统文化、全盘拥抱西方文化的虚无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为应对文化领域的思想斗争,彻底转变了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但中国共产党由于长期受到列宁“两种文化”理论的影响,试图对传统文化进行精华与糟粕二元对立划分,直到进入新时代才突破这种二元划分方法。在应对西方文化的问题上,尽管中国共产党始终警惕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但整个社会在向西方文化学习借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导致对于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倾向,如,将西方文化等同于现代文化。直到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强调文化自信,中国气派,中国的文艺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才逐步开始摆脱对西方的盲从。第三章围绕文化如何适应改革开放的问题,主要探讨文化与政府、市场和人民三者的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文化市场的形成,文化受众被赋予更多选择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迅速扩大。而当时文化是政府包办的“事业”和“工作”,在“以文补文”等小修小补无法解决文化市场供需矛盾后,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尊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文化生产的重要性。在理顺“两种属性”与“两种效益”的关系之后,中共中央对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和公益化的文化事业进行了区分,重新定义了文化领域中政府主导文化事业、市场主导文化产业和人民作为文化发展主体的关系。第四章是坚持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文化多样化发展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底线思维,对触及底线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文化进行批判和抵制,并且落实二为方针增强文化活力。但在变革时代,老经验不灵、新经验不足,中国共产党在应对社会思潮过程中收获了一些教训。进入1990年代以后,中共中央在以立为本的基调下,提出了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工作方针,放弃了以往对意识形态进行刚性约束的办法,为如何处理主导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提供了新的思路。进入新世纪,面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新的挑战,胡锦涛提出要增强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引领力,在不断推动文化的发展繁荣的过程中,通过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更为主动地引领社会发展、推动共识形成。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理论建构新,本文从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角度探讨文化的民族性与现代性,从文化体制改革探讨如何摆正政府、市场与人民的关系来解放文化生产力,从一元主导与多样并存探讨意识形态主导权与文化繁荣发展的辩证统一,能够更好地涵盖文化自身发展以及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关系,更加全面论述文化发展道路的同时,更加突出理论重点。二是材料相对较新,得益于报刊电子化和材料的公开,文章大量利用了当时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其他报刊材料,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当时党内外的观点。三是研究视角新,本文吸收传播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从文化受众的角度分析文化背景,能够更充分地展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在中国文化发展道路的形成过程中的影响,以进一步理解文化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战略意义。总的来说,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用更加全面、更具民族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代替了偏重于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于文化建设战略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同时,中国共产党更加全面地认识了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对于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两种效益”以及“两种属性”有了更加辩证统一的认识。在意识形态主导权与文化发展的关系层面,中国共产党也探索出了一元主导与多样化并存的基本思路,更加关注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健康发展。
李宗芳[3](2021)在《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文中认为为什么特定议题领域内新建(或转移)的国际制度却沿用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随着国际制度扩散,很多议题领域国际机制间形成部分重叠,且不存在等级关系的“机制复合体”,已有研究认为新建重叠的制度是在对现有制度不满的条件下,通过新建或机制转移挑战现有规则、规范,追求实现与现有制度不同的目标。这一视角夸大了制度间竞争,本文发现新建(转移)制度延续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并尝试提出分析框架解释这一问题。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主要指延续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和决策机制设计。特定议题领域内,现有制度安排会引导和限制新制度规则和设计。本文假定行为体是有限理性和损失规避的,一方面,行为体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往往会选择较为满意的结果,而非最优结果;另一方面,相比较未来收益,行为体更在意失去现有收益,因此会冒险规避损失。议题领域内既有制度弹性和制度竞争促成了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制度弹性指制度规则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新行为体重新解释和执行,或者说制度改革者在解释和运用旧规则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制度竞争是指由国家推动发起的,旨在改变制度现状,且与现有制度在制度规则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冲突的制度新建或制度转移形式。本文提出了三个假设:当既有国际制度弹性高,新建(转移)制度接受现有规则的可能性高,既有制度弹性低的情况下,新建(转移)制度更可能提出新的规则和设计特征;当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激烈的情况下,新制度更倾向于提出新规则;在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低的情况下,新建或转移的制度会延续已有制度设计,接受主要规则。因为既有制度弹性高低决定了制度规则可解释性和包容性的强弱,以及能否容纳新制度行为体偏好;制度间竞争程度影响制度“后入者”的竞争成本。在国际发展融资领域,由中国主导倡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接受了世界银行的主要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也与世界银行相似。一方面,世界银行规则弹性高。世界银行规则可以被亚投行解释、运用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虽然世行没有设置灵活性条款,但其专业权威保证了政策规则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致力于发展融资领域的制度竞争程度低,世界银行享有焦点权威,不利于新制度规则的发展,反而通过与世界银行建立正式的联系,有助于亚投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国际机制,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严格的规则也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相关专利保护规则的不满,通过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上世界卫生组织的议程,发展中国家推动了机制转移,但世界卫生组织依旧在TRIPs规则体系内运行。本文发现,TRIPs设置了灵活性条款,并在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下,TRIPs规则灵活性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条款,保障药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虽然机制复杂,但由于议题涉及范围广泛,新出现的机制无法挑战TRIPs的优先地位,且TRIPs拥有保障其规则不被挑战的物质资源,对于推动机制转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既有制度体系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和进一步议价权力。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认为议题领域内,行为体新倡建或推动转移的机制与已有制度间并不一定是竞争的,可能在制度设计过程和结果方面产生协调,有利于双方避免规则冲突,形成专业分工。中国作为当前国际制度领域的“后来者”,在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推动制度变革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制度背景现状,通过制度内和制度间适应促成国际制度的渐进变革,维持制度变迁过程平稳、缓和发生,避免与现存国际秩序发生重大断裂或冲突。
魏德红[4](2020)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加速,质疑与批评投资仲裁的声音逐步高涨,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解决危机,2017年11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ISDS机制改革,两项建议成为焦点,一是抛弃投资仲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二是沿用投资仲裁,并为其构建上诉机制,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人类沿用多年的ISDS机制面临转型。投资仲裁遭遇危机是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设计于20世纪60年代的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随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崛起,投资仲裁成为ISDS机制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来,投资仲裁遭遇危机并逐步深化,表现为: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透过表象深入剖析,得出如下判断:学者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起源;面对制定投资实体规则的僵局,《华盛顿公约》选择“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造成了投资仲裁遭遇的问题持续增多,这是危机的形成;学者、政治人物凭借国内政治理论来评价与指责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深化。ISDS机制开启转型之路,是投资仲裁内外因素变化引起的。在投资仲裁的内部: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扩展到公共政策,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在投资仲裁的外部:外国投资者所面临政治风险的类型从征收与国有化风险转为政策风险,人权、环境、法治三因素影响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分析,ISDS机制转型是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主权价值从过度承诺回归国家主权,秩序价值由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安全价值从忽视经济安全转向保障经济安全。ISDS机制转型的两个选项,不仅来源于国际专题讨论中的建议案,更来源于欧盟、美国的国家实践。从2015年起,欧盟在新签订的国际经贸协议中,拒绝投资仲裁,以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2002年以后,美国在新签订的BIT、FTA中多约定将就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启动双边谈判,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作为司法型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是人类长期存在的设想。阿拉伯投资法院为此积累了经验,集中在两点,一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支持,二是《阿拉伯投资协定》的签订与执行。作为准司法型的选项,为投资仲裁构建上诉机制,这是以WTO上诉机构为参照系构建新机制。WTO上诉机构有着人员固定、规则一致、程序明确三个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司法型,还是准司法型,均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缺少多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组织。两选项也存在着共同特征: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与对外交保护的限制,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集中在欧盟与经贸伙伴共同设立的双边投资法庭上。对于欧盟内部的投资仲裁,2018年3月,欧盟法院在对Achmea案的预先裁决中,肯定了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否定了投资仲裁的适用。瑞典等国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欧盟外部,在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经贸协议中,欧盟不再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以双边投资法庭替代之。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2019年4月,欧盟法院明确:双边投资法庭符合欧盟法,解决了比利时等国对双边投资法庭的疑问。虽然ISDS机制有所改变,但双边投资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和岔路口条款,运行仍要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对投资仲裁有制度传承。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取决于动力与障碍的博弈。ISDS机制转型的总趋势将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依据法律进化论,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这类似于达尔文进化论中对鸭嘴兽的描述。国际法的碎片化、人本化等理论为转型提供了动力,但国际投资法的现实无法满足构建新机制的条件:缺乏多边投资协定、没有专门的国际投资组织。此外,国际司法机关管辖权有限。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FDI流动方向与流动方式的改变,这些是推动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力。但国际社会缺乏构建新机制的政治共识,东道国珍视国家主权,担心“司法造法”、“寒蝉效应”、国家责任,而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基于对动力与障碍的对比分析,将投资仲裁全面抛弃的可能性不大,但ISDS机制将会呈现双边为主、更加多样的特征。由于缺乏政治共识,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然是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100多个国家订立了BIT,分三个阶段逐步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截至2020年9月,我国(含港澳)居民、企业发起的投资仲裁案件共有10件,其中有4件涉及英美跨国企业凭借香港、澳门地位进行的国籍筹划。我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投资仲裁案件为5件。在UNCTAD统计到全球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突破1000件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与我国投资者遭遇的案件数量很少,但2015年以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趋势应引起警惕。在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我国投资者深受其害,要求ISDS机制转型的愿望强烈。主要原因有:第一,裁决的不一致困扰着我国投资者;第二,投资仲裁影响着我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第三,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跨国并购,投资仲裁均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权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并提交支持设立上诉机制的建议案,在《中国—澳大利亚FTA》中约定将启动设立上诉机制的谈判;有内地商事仲裁管理机构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我国正在为完善投资仲裁的相关法律而努力。在ISDS机制转型中,中国有着独特的需求,一是需要融合双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二是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三是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为了在ISDS机制转型中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应坚持如下立场,一是遵循增量进化的总趋势,避免激烈变革;二是不支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避免中欧投资协定将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三是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双重身份问题。我国尤其要补上本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适当运用外交保护,第二,我国跨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国籍筹划,第三,在BIT、FTA以及国家契约中为我国的投资仲裁机构设置选项。
胡枚玲[5](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全球化智库(CCG)[6](2020)在《知识产权与CPTPP》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制度在当今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激励和保护创新,以此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作用。中国在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之后,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迄今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覆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领域。2019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1是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在面临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外部环境下,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地区保护主义影响知识产权执法公平性并制造执法困难、知识产权法律与其他国内法协调性不够、与最新的国际知识产权标准保护有一定差距以及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等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有一定影响,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先进的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准入门槛之一。以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现状,是否能够参与高标准的区域自由贸易协议,特别是加入高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准的全面和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将是本报告重点关注的话题。本文主要通过三个主要维度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观察和分析。这三个维度分别是: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演变;2.数字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外标准对比;通过这三个维度进行评估后,将会从知识产权角度对中国加入CPTPP的可行性进行探究。CPTPP原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一个美国主导的区域自由贸易协议,曾因设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高标准,一度被认为是美国为将中国排除在自身贸易圈外设立的高门槛。美国在2017年宣布退出TPP后,日本等国联合推动TPP"低配版"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2018年12月30日生效。由于美国的退出,中国目前面临一个加入CPTPP的窗口时期。通过对比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与CPTPP的不同,可以看到在这一领域,中国与国际上先进的相关制度规则之间的差距。中国如果加入CPTPP,则将成为目前亚太地区最大的自贸区成员国之一,获得其余11国宽松的市场准入,并确保在当下多边自贸区谈判中获得更高的立足点。目前,尽管在中国学界内存在关于中国是否应加入CPTPP的争议,但中方政府已表示出加入CPTPP的积极态度。本文以上述三个维度为观察分析路径,通过对部分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调研以分析以及和相关法律界、学术界专业人士的交流,对中国当下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观察和分析。研究发现,中国目前虽然已是知识产权大国,但从知识产权质量、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方面看,各个领域均有所不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同时,研究也发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进行对比,并不存在太多的落后之处。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国的数字经济知识版权保护问题上有所创新,主要表现在在商业模式、产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上具有较多创新元素,其中包括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对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以及相关产品的理解及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对均比较深入。2020年年初,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新基建"作为推动经济迅速恢复增长的手段,加速进入国民经济建设当中。新基建既着眼于维持现有数字经济存量的继续增长,同时也着眼于创造新的数字经济新应用场景和新管理模式的出现,同时刺激大量新技术的商用。这样也对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边界责权变得模糊,并且对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挑战。在2020年5月底结束的两会中,反垄断法与数字经济创新受到高度关注,有提案建议赋予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反垄断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同时建议举证责任分配上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倾斜。在地区保护主义影响知识产权执法公平性并带来执法困难等问题的产生原因上,本文经调研认为这主要跟国内区域经济差距、当地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多个执法部门关系理顺以及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采用"双轨制"等制度因素造成局部利益不统一有关。近几年有关部门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功能的重新梳理有所改善。目前正在修订的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也正在努力解决类似问题,并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水平,使之接近甚至超越国际标准。整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有较大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水平正在稳步提升。通过上述比较,以及对CPTPP知识产权条例的解读,本报告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尽管有部分落后于CPTPP的标准,但问题主要存在一些专有术语的定义有不同之处,其内涵和外延有待确认;中国标准与国内法之间存在协调问题,还有部分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订以便与CPTPP对接等问题。这些问题并不会对中国加入CPTPP制造太大的障碍。同时,CPTPP各成员国在美国退出后的谈判中降低了部分知识产权条款,使之更容易向下兼容中国的知识产权标准。最后,本文在相关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1.加速启动中国与CPTPP成员国之间的谈判。2.注意中国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整个数字经济对外开放的结合。例如,具体领域包括:在互联网服务商的着作权连带责任上制定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在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应该更加明确,以强化互联网时期的着作权保护能力;应该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权利进行创新发展,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3.提升人才培养和标准化建设。这其中包括对高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资质认证等领域需要实现标准化,同时应强化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即贯标)后的监管,防止出现企业完成贯标后出现松懈和敷衍现象。4.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管理以及研发。防止当下区块链技术应用时出现大量假链,防止最终引发对区块链技术的不信任态度。5.随着中国科技公司逐渐走出国门,中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措施需要进一步提升。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强化对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措施。
王中美[7](2020)在《发展中国家的分类争议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文中指出相较于其他国际组织划分国家类型的目的主要为了统计和研究,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具有协定适用上的实际意义——被归类为发展中成员,可以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在多哈回合之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的焦点,这一分歧对"成员驱动"的WTO体系提出挑战。文章提出,考虑到推动WTO谈判进程须打破僵局,有关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认定以及SDT条款的具体模式、适用范围等这两方面的问题,将两者有所区分来谈,可能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廖莉[8](2020)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投资协定发展至今,大约经历了四个发展过程:1950-1964年初始阶段、1965-1989年分化阶段、1990-2007年扩张阶段、2008年至今重新定位阶段。现阶段处于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之际,“国际税收和投资政策协调一致”是世界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重要议题。1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国际投资政策与国际税收的协同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东道国税收措施监管功能如何实现平衡;二是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税收协定存在税收互动性,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协调。国际投资协定中保留税收措施的监管功能产生了东道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收措施承担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的矛盾对立:一方面,东道国税收措施监管功能需要保留东道国税收措施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的适用空间。而国际投资协定恰恰是规制东道国国家行为(包含税收措施)的国际条约,它要求东道国税收措施必须符合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投资待遇标准。东道国希望保留税收措施监管功能也就意味着东道国希望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条约义务尽量为东道国税收措施的实施留足灵活的政策空间,秉承着条约义务对税收措施的适用采取有限度排除或者完全排除的态度;另一方面,国际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关注东道国税收的稳定性、税负高低、税收待遇等问题,要求东道国在税收措施适用上承担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义务。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协调需要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种类、税收待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区别,有助于避免条约冲突和实现条约间的最大协同效应。为此,本文针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待寻找到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进行法律适用的合理空间,为我国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的适用提供完善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是对本文问题的提出、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及创新问题进行的说明,作为全文的背景介绍,开启对全文的分析。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和种类”。国际投资协定条文中一般不存在对税收的明确定义。虽然世界各国对于税收内涵已经达成了某些共识,但各国国内税收概念差异依然存在,一国国内对税收概念的理解也有不同视角。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作为一种国家措施,其核心要素和载体是“税收”。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认定实质是对税收措施中的“税收”认定。第一节研究税收措施中的税收内涵,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包含四个要件:第一、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货币;第二、由法律规定;第三、对特定主体规定了强制义务;第四、为了公共目的。国际投资协定仲裁实践对税收的认定采用了一般法律的税收概念,而并非宪法意义上的税收概念;二是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合法性审查采用形式标准,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合法性的审查仅运用一般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内涵中的第二要素即税收合法性并未进行实质审查。第二节研究税收措施的税收范围,通过比较研究DTA中的税种范围、WTO规则的税种范围以及NAFTA、ECT投资章节中的税种范围,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种类应摒弃国际投资实践中的限制性解释方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种类应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第二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模式”。理论上,东道国税收措施与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一般措施相同,均存在于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并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调整对象,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完全适用。然而,税收措施较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的其他国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的监管功能体现了税收主权。通过本章的归纳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实践中,基于国家税收主权考虑,主权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全部适用,这种模式是指税收措施全部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进行适用;普遍排除,这种模式毫无保留地排除税收措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适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任何条款不得适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有限适用,这种模式是指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适用于税收措施,而并非全部适用于税收措施。有限适用模式中,各国际投资协定通过采用附属型或者专款型条款限定实体待遇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收措施的具体适用。本章研究国际投资协定适用税收措施的总体模式为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模式提供了研究基础。第三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分析”。本章分四节对税收措施适用进行法律分析,分别围绕实体待遇和保护、争端解决机制两大内容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展开法律分析。本章的法律分析是主权国家对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适用模式选择的基础和出发点。第一节研究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应尽量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原因在于公平公正待遇内容的抽象性以及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独有国家义务使得公平公正待遇存在较大的可诉性。结合国际仲裁实践看出,税收措施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主要包括违反稳定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第二节研究无差别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主要对税收措施所引起的国民待遇义务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义务相区别,得出税收措施可能产生BIT国民待遇义务和DTA非歧视待遇义务的冲突,BIT国民待遇义务应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第三节研究间接征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总结了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主客观标准。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持谨慎态度。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风险小于税收措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义务的风险;第四节研究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通过将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对税收措施的适用与DTA中的税收争议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将对国家税收主权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能异化为投资者寻求涉税争议解决路径的新通道。第四章题为“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完善建议”。第一节和第二节以中国现行BIT实体待遇和保护、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范围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为研究起点,得出如下结论:较之于无差别待遇、征收条款,中国BIT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存在较多法律问题,诸如:公平公正待遇排除税收措施适用的数量较少、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表述过于简单、条约序言中存在税收法律的稳定性承诺等等,这需要对中国BI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行适当修正以适应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中国第二代BIT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者就东道国税收措施提起国际仲裁,需要引入相关机制进行调整;中国第三代BIT中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就涉税争议管辖权而言,需要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或者建立相应的国际仲裁庭管辖权约束机制。第三节针对我国现行BIT适用现状,提出了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完善需要中国立足BIT升级发展的国际现状,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基本原则,通过建立税收措施例外专门条款、完善实体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等路径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田旭[9](2020)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系围绕数据跨境传输(Transborder Data Flow,TBDF)规则展开。第一章以时间轴为线索,阐述了TBDF规则的演进和发展,此章节主要目的是作为引子,引出所讨论的关键问题——TBDF规则,以供下文对现行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本章第1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含义和产生。在TBDF规则的含义项下,本文首先指出了TBDF规则系一种技术引发的现象,该现象并不具有新颖性,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对隐私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以至于引起了法律对该现象的担忧。此外,第1节还引出了TBDF规则与网络空间管辖之间的联系。本文认为,TBDF规则体现了是国家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行使,这种国家管辖权在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无可争议的通说,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在近年来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而TBDF规则的制定合法性无法回避此问题。第1节第2部分讨论了TBDF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主要论点在于指出TBDF规则是源于欧盟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并且指出TBDF规则的产生引发了争议,原因是不同立法价值的冲突,即不同立法者对信息流通自由和个人信息自由的不同理解。此外,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欧盟逐步采用TBDF限制性规则以规范数据传输的原因,指出TBDF规则制定的表面原因是基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而深层次原因则包含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在论证TBDF产生原因的表里关系时,本文通过讨论现行规则的目标有效性(针对数据保护的目标有效性)质疑了欧盟TBDF规则目的单纯性。第二,本章第二节标题为“单边性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从现实角度看,TBDF规则更多地仍然是一项国内法(由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完成了统一化工作,因此本文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视为国内法)。第2节,本文主要选取了美国和中国作为欧盟立法的对照,即是从立法的体系性和规则完成度方面,这两者都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但是由于美国和中国在经济体量方面与欧盟处于相当水准,且立法模式与欧盟具有显着区别,因此这两者的立法模式均具有显着的参考性。第三,本文第3节介绍和讨论了关于TBDF的国际多边规则。TBDF规则演进的重要特点就是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是交替前行且互相影响,其中以发达国家经济组织OECD规则为先导,逐步向其他地区衍伸。第3节第1部分分析了影响TBDF规则形成的重要软法性文件,包括(1)1980年OECD指南,该指南的意义在于它集成了部分西欧国家的前瞻性立法,并且概括了八大隐私保护原则,且提出了隐私保护得以作为数据流通之例外,其最早提出的框架对OECD成员国国家数据隐私立法起到了较为深刻地影响。(2)APEC隐私框架是亚太地区首个多边隐私框架,其规定的隐私保护规则在保护程度上略弱于OECD指南,但是在该框架下,2011年APEC提出了CBPR数据跨境传输框架,这一框架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多边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空白。第3节第2部分主要分析了与TBDF规则相关的区域性公约,包括人权性质的108公约,国际经贸性质的TPP公约和WTO下的GATS。第一章力求全面引出TBDF规则在各个层面的存在,为本文后续讨论奠定了讨论的基础。第二,本文第二章则重点就数据跨境限制规则将会面临的现行挑战。数据跨境传输并非是一项当然的立法举措,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境内境外的双重压力,这种压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包括技术方面、外国立法方面以及理论方面的三方面挑战。该章即对此三方面挑战进行着重分析,进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纾解思路。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了TBDF规则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网络空间因其无体性和虚拟性,其并不存在类似于实体空间的边境,因此欧盟TBDF规则建立时所忽略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得通过设置边境的方式对数据跨境传输行为进行管制。该问题被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否存在独立的网络空间法?第二,国际网络空间和国际物理空间存在哪些差异?首先,本文论述了网络空间规则有哪些区别于实体空间的规则,并且这些区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执法力不足;其二,外国法的挑战。执法力不足业已在本文第二章即第三章中予以讨论,而本章所讨论的外国法的挑战主要是来自于美国的境外数据调取法。该部分第一个研究对象是美国FISA法案,其授权政府在调查涉及外国情报监事过程中,得以调取外国人的数据信息,其中包含个人数据。并且分析了欧盟法如何就此作出应对以及其应对实效。本文认为,欧盟TBDF规制在面对境外数据调取时实际上是难以应对的,一方面,GDPR排除了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处理行为。另一方面,欧盟无法针对境外数据调取行为实施惩罚性反制措施。该部分第二个研究对象系美国云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将境外数据调取行为的范围从国家安全理由拓宽至严重的刑事犯罪,欧盟TBDF机制对此也束手无策,现有框架难以应付和解决。第三节讨论了现有数据跨境传输机制在应对新技术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部分以云计算技术为例,讨论了在云计算场景下,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因其以数据存储地为限制依据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执行层面均不能应对云计算场景中的数据跨境需求。一方面,若执法过于严苛,即会耗费巨大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势必将对云计算产业造成实质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云计算场景的数据碎片化、分布式存储特征,以及云计算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全球布局,导致云计算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发生着数据跨境传输,而监管机构显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因应这种现象。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判断,在云计算场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衍生以限制数据存储地和传输地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欧盟TBDF立法模式无法因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本文第三章就TBDF规则的各项要素进行解构分析。本文提出,TBDF规则作为一项规范,其具有角色要素、法益要素和行为要素三项要素。第一,在第1节标题为“TBDF监管概述”,该小节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讨论了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该部分提出了“单边直接性监管”和“单边间接性监管”的相关概念,所谓单边即一国未经国际协商程序而自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谓“直接”,即直接以数据位置作为衡量标准的监管方式,所谓间接,则不以数据位置为基准,而需要考虑到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的自身素质。除此之外,该部分还讨论了为何欧盟范式难以成为全球监管范式以及重塑直接性单边监管的立法逻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单边监管向联合监管(通过国际合作)转化的可能性。第1节第2部分分析了欧盟TBDF监管范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缺乏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论证,并且讨论了为什么在TBDF规则中网络空间管辖权国家实施单边监管的先决条件;二是,分析了TBDF规则的本质是一项技术性规范,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法律规范难以对技术更新作出积极和及时回应,并且以SWIFT案件作为论据予以支撑。第二,本章第2节则讨论了TBDF规则的内容,具体包括实施TBDF监管的主体、受监管的对象、监管所保护的利益。首先,在监管主体部分,本文分析了单边机制中的独立监督机构,这一概念源自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且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讨论该监管主体是否在我国具有可参照性。另外,以美欧安全港协议中的设置的联合监管主体为例,讨论了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下通过国家合作联合监管的可能性即参照意义。其次,在受保护利益方面,讨论了TBDF规则所保护的利益,即个人数据保护权,并且结合美国的信息隐私权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广泛讨论的个人信息权,从该权利的历史沿革、发展演化以及现行讨论为基础,讨论不同路径下,对受保护利益的认识区分是否影响TBDF监管路径,以及如何影响,并且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不应当仿效欧盟自我实现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并论述相关原因。最后,在监管的对象方面,讨论了受监管对象包括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对应欧盟的概念即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以及二次传输下的数据传输者。在数据传输者部分,本文主要分析了在从指令到GDPR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处理者是如何逐步被纳入到数据传输者的,并且比较了欧盟和美国以及中国关于数据传输者范围的不同理解,前者不加区分的将任何类型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均纳入到数据传输者范围中,而后两者则区分了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且对数据传输者进行了营业额,数据处理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结合它们的不同,本文得出结论倾向于限制数据传输者的范围。就数据接收者而言,本文通过解释TBDF规则的本质,即保护数据隐私利益从而得出欧盟关于数据接收者的规定并不完全遵守其立法目的,原因在于欧盟未对传输进行定义,且未将披露作为传输的要件,这使得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应其接受数据是否经受披露而进一步筛选。换句话说,欧盟模式中,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正当地被扩大了。本文就此建立应当对数据接收者接受的数据本身是否经受披露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已经严格加密的数据且数据接收者不具备访问权限的,应当排除在适格的接收者范围外。第三,本章第3节讨论了“传输”的含义。正如文章中所指出的,传输是TBDF监管的核心概念,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清将直接导致监管的模糊和法则的适用性。第3节首先创新性的提出了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的概念,这一组概念在现有的学术界缺乏客观的讨论,但是本文认为TBDF规则的制定有必要区分或者说有必要明确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所谓积极传输就是境内的传输者故意地将数据传输至境外的接收者的行为,其接收者一般是明确的和固定的;而消极的传输,传输者可能仅仅将数据传输至公开的服务器中,世界上任何人通过访问其传输的服务器都可能获取相关个人数据,这种传输就是消极的。此外,针对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本文引用了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ECJ)最着名的案例予以论证,即Lindqvist案,该案例首先提出了数据上传至本地服务器是否构成传输行为这一问题,然而这一案例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回答输出传输至域外服务器,或者说数据经境外明确的数据接收者获取这些情形。因此,本文根据该判决的逻辑,展开了进一步的推演和论证。复次,第3节还重点讨论了数据二次传输问题,所谓二次传输,即数据传输给境外的数据接收者后,数据接收者将数据二次传输至第三国的行为是否应当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受到TBDF监管的问题。本文认为,GDPR中的二次传输限制来源于数据接收者和欧盟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赋予了二次传输的约束力,但是GDPR第44条直接将二次传输作为限制的对象因其缺乏管辖权而无拘束力。就欧盟二次传输规则,本文结合张新宝与葛鑫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以及《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了我国现阶段针对数据二次传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讨论了本文对传输限制本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对传输行为限制的本质是一种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为的管辖权行使,因此不能脱离对这种管辖权的合理性论证。本文第四章是论文较为核心的部分,该部分主要研究TBDF的机制,即其立法者如何针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限制。由于欧盟业已形成完整的TBDF机制,因此主要围绕欧盟展开。第一,第1节标题为TBDF机制的类型和目标,此节主要目的是厘清在全球范围内,TBDF机制主要存在那些类型,并且该机制实施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该节首先注意到,TBDF机制系针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一项机制,因此它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取密切相关,因此第1节第一部分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模式进行了比较。第一种模式是基于信息自决理论的综合性保护模式,欧盟选取了该模式,其所采取的信息自决权理论直接导致了“跨境”因素成为传输限制依据;第二种模式是基于领域理论的美国信息隐私权分散性保护模式,美国法将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项分支。而隐私是对于公共领域之外的领域的保护。这种严苛区分隐私领域和非隐私领域,使得并非全部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均受美国信息隐私法保护,而不具备隐私属性的可识别个人信息不受信息隐私法保护,因此美国分散性保护模限制对象远小于欧盟所确定的范围。此外,该部分还分析了外国民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基础理论的讨论,这部分是我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关键,也是我国如何选择TBDF规制模式的关键。本文注意到,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对欧盟绝对化的个人信息权理论持怀疑和批判态度,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我国目前的学术领域未能形成共识。从部分立法实践看,又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信息隐私权存在兼有综合性立法草案,也有分散性立法实践的矛盾状态,这表明我国学界似乎还没有真正就如何进行信息隐私保护达成共识。反映到TBDF规则上,就是鲜有如何规制的讨论。第1节第二部分讨论了TBDF机制的类型。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以禁止跨境传输为原则,以允许数据跨境传输为例外。根据允许传输的原因不同,又分为数据传输地法律满足一定条件型(即欧盟充分性认定型)和境内传输者提供担保型(合同型)两种;其二,以促进流通为原则,以限制流通为例外。这种类型的TBDF规则主要见于多边的数据隐私框架,这是因为涉及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议大部分是以促进数据跨境流通为基本原则的,而隐私保护是在数据跨境流通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数据跨境流通的阻碍,但可以基于隐私保护原因准许国家制定相关的数据跨境传输例外。第三种模式是不区分内外,采用相同的传输监管原则。这种模式潜台词是认为网络空间类似于一种全球公域,国家管辖权不必然映射到网络空间。该观点不承认网络空间存在所谓的边境,国家基于一般的管辖原则就可以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实施管辖,而国内法当然适用于发生在境外服务器中的数据传输行为。采用这一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第1节第三部分讨论了欧盟采取限制性TBDF机制的目的。虽然欧盟一直表明,GDPR旨在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但前提是数据接收地国或国际组织可以提供欧盟同等的数据保护标准。但显然,其他地区要想达到欧盟的标准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转变,并非一朝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欧盟立法客观上限制数据的跨境传输。本文认为,欧盟立法的目的更多是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量。欧盟作为技术上较为落后,但市场又极具竞争力的地区,其在经济上占据了相关立法的话语权。且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均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欧盟立法可以互换这些地区的同理心。此外,欧盟虽然由于技术相对实力和经济相对实力都在走下坡路,但是近年来欧盟一直在通过制定严苛的跨境法规以扩大其在全球市场中的政治影响力,立法业已成为欧盟在当今世界展示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就此,本文认为这种通过立法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做法实际上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在TBDF规则的制定方面,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其规则制定不能人云亦云,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产业政策。第二,本章第2节讨论的内容是欧盟TBDF的具体规定,主要围绕GDPR第44条至49条规定所展开,并且结合95指令中的相关规定来研究欧盟规定是如何逐步发展的。欧盟机制下的TBDF机制是建立在数据接收地能够提供与欧盟相似的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的,第一条路径就是经过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认定。因此,第2节首先讨论了什么是充分性认定、以及充分性认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充分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析,提出中国无法在整体上满足欧盟的充分性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对中国而言无任何实际意义。第2节讨论了在不满足充分性认定情况下的TBDF变通机制,在GDPR中,这样的变通机制被称为“受保障的传输”。GDPR下,受保障的传输主要包括标准合同条款(SCC)和约束企业规则(BCR),前者适用于一般企业,而后者由于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仅仅面向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无论是SCC还是BCR,均是境外的企业主体主动表示受欧盟TBDF规则的管辖,欧盟的管辖是基于涉事企业的同意,即欧盟委员会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这两者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双方的合同效力是无法对抗数据接收地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我国立法中,以2019年《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部分地吸收和借鉴了SCC中的规定,但是未能直接解决合同效力无法对抗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此外,GDPR还规定了克减规则,即在缺少充分性认定和受保障的传输机制时,仍然可以通过克减途径获得合法性的数据跨境传输。第三,本文第3节讨论了美欧关于TBDF达成的双边协议,该机制是为了在美欧之间信息隐私法律保护路径的巨大差异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但安全港协议应斯诺登事件引发的Schrems案,业已废止。且现阶段的隐私盾协议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存在随时被弃用的可能性。该部分最后还讨论了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该协议针对具体种类的个人数据,自2004年首次签订至今,经过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协议对于构建具体类型的双边TBDF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四,第4节是本章的核心部分,是对上述讨论的一个总结。该部分本文提出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就是现行欧盟TBDF规则不仅为数据跨境流通带来了实际的阻碍,且它的实施也并不是充分有效的,不能满足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效果不佳的主要反映在于:一是执法资源不足与数据流量长期增长之间的矛盾,二是欧盟TBDF机制根本上与网络技术发展不兼容。此外,该部分还针对数据传输中违反欧盟机制的原因作出总结,一是欧盟TBDF机制过于复杂,以至于很多企业根本不知悉或熟悉该规则;其次,由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通过精密计算,很多企业宁愿故意违反TBDF机制也不去遵守。最后,本文就欧盟TBDF机制进行评价,认为其在比较法中客观上是针对数据跨境传输最为完善的一项机制,但是其政策功能大于法律功能、宣誓意义大于规制意义。除此以外,欧盟TBDF机制也并非无任何启示意义,至少它提示后来者要重视市场在数据跨境立法中的关键意义,利用本身的市场优势服务于立法目的。此外,造法能力也是塑造一国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我国也应当在国际立法中强化自身的造法能力和说理能力。最后,窥一斑以见全豹子,欧盟的TBDF规则正好反映了全球日益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环境,它似乎像环保议题一样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的焦点。本文最后一章着重讨论了中国将从以欧盟TBDF立法为主的数据跨境传输法律机制中获得的启示,以及应当如何因应。首先,本文认为应当厘清TBDF机制的监管逻辑,应当是基于国家安全之理由而非个人数据保护,这是因为中国至今未确立宪法性和人权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本质是一种个人隐私利益,其应当在民法框架下予以处理。然而,针对个人数据出境限制是一项公法性的措施,它应当建立在更加合理的框架之下,本文坚持认为国家安全是一项合理的限制逻辑。其次,本文还针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即FISA和云法案)提出相应建议,认为第一,应当在法律中引入数据加密要求。原因在于数据的安全并非基于数据在何地存储,而是基于数据的控制权,即访问权和限制他人访问的权限,数据加密显然比属地化要求更加直击问题所在;其次,数据本地化概念在国际社会评价较为负面,它常常被视为一项新型的贸易壁垒被予以批判,因此应当严格的限制《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中的数据本地化适用范围。最后,本文还以第三国视角分析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对政府建议是以自贸区为基础建立欧盟标准的数据安全港以吸引境内外互联网企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在现行环境下,可以采用BCR实施与欧盟间的合规性数据传输,对一般企业可以考虑以SCC模式进行合规性传输。
谭云[10](2020)在《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争议、方法及实践应用》文中研究说明WTO安全例外条款由于涉及了WTO成员方较为敏感的经济主权问题,其解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GATT时期到WTO时期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直都在受理关于安全例外条款的案件,但是均未形成对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有指导意义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近期在中美贸易争端中,美国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作为美国单边行为合法化的依据,以及俄罗斯交通过境案形成了首个关于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的专家组报告。这使得人们重新引起了对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注意。文章以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为中心,梳理了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在理论和实践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WTO安全例外条款的管辖权争议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文本规定模糊导致的适用不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促使了WTO成员方形成了各自对WTO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方法,但是这些解释方法的出发点并不完全符合WTO多边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提出了在WTO多边贸易主义的立场之上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方法,即在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国际条约的方法之下,将外部国际法原则援引到WTO框架内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文中将比例原则与善意原则援引其中,这两个原则基本符合了WTO成员方的共同意图,保证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方向。通过该方法明确了WTO安全例外条款应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管辖,且在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条文时,需要受到善意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最后,运用这个方法来论述美国在中美贸易争端中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方法是违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本质上是一种单边主义的行为。总之,文章通过梳理WTO安全例外条款的争议,提出了合理解释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方法,再将该方法运用到中美贸易争端中,为解决中美贸易争端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加入WTO面临的两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面临的两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全球价值链嵌入对中国制造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与篇章结构 |
1.5 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 |
2.1.1 全球价值链理论的沿革 |
2.1.2 全球价值链治理与升级 |
2.1.3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量化方式与经济内涵 |
2.1.4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生产率效应 |
2.2 资源错配与生产率提升的研究 |
2.3 开放视角下的资源配置研究 |
2.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动态评述 |
第三章 全球价值链嵌入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3.1 全球价值链嵌入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来自国际市场进出口侧和国内市场供给侧的生产率效应 |
3.1.1 要素流动效应 |
3.1.2 分工协作效应 |
3.1.3 外向集聚效应 |
3.1.4 结构升级效应 |
3.2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资源配置路径研究——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全球价值链理论分析框架 |
3.2.1 生产设备和技能的全球价值链再配置 |
3.2.2 市场能力的全球价值链再配置 |
3.2.3 研发能力的全球价值链再配置 |
3.2.4 创新能力的全球价值链再配置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嵌入与资源配置的特征事实 |
4.1 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上的角色 |
4.1.1 实证方法与数据处理 |
4.1.2 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角色 |
4.1.3 中国制造业行业全球价值链嵌入的特征事实 |
4.2 中国制造业资源错配与产出的反事实估计 |
4.2.1 实证方法与数据处理 |
4.2.2 中国制造业行业内资源错配 |
4.2.3 中国制造业行业间资源错配 |
4.2.4 中国制造业生产率与产出的反事实估计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价值链嵌入影响中国制造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5.1 实证模型与变量说明 |
5.2 估计方法与变量处理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进一步的研究:还剩下多少“优化区间”?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从何而起?——全球价值链嵌入在国际市场进出口侧的外向型动能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6.1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要素流动效应:基于内资、外资协同配置的探讨 |
6.1.1 内外资部门资源再配置效应的动态分解 |
6.1.2 实证模型与变量说明 |
6.1.3 估计方法与变量处理 |
6.1.4 实证结果分析 |
6.1.5 进一步的研究:国内、国际资源配置协同优化了吗? |
6.2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分工协作效应:基于劳动、资本协同配置的探讨 |
6.2.1 实证模型与变量说明 |
6.2.2 估计方法和变量处理 |
6.2.3 实证结果分析 |
6.2.4 进一步的研究:劳动、资本要素配置协同优化了吗?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如何存续?——全球价值链嵌入在国内市场供给侧的内向型动能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7.1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外向集聚效应:基于国内国际生产体系联结路径的探讨 |
7.1.1 实证模型与变量说明 |
7.1.2 估计方法与变量处理 |
7.1.3 实证结果分析 |
7.1.4 进一步的研究:全球价值链上游嵌入路径是否存在“战略隔绝”? |
7.2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结构升级效应:基于全球价值链升级路径的探讨 |
7.2.1 中国制造业结构升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升级效果分析 |
7.2.2 实证模型与变量说明 |
7.2.3 估计方法和变量处理 |
7.2.4 实证结果分析 |
7.2.5 进一步的研究:全球价值链升级路径是否存在不可持续性?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政策启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本文的局限性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
8.3.1 本文的局限性 |
8.3.2 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Ⅰ:基于Melitz和 Polanec(2015)方法的生产率增长分解式推导 |
附录 Ⅱ:1996-2013 年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参与指数、地位指数、前向参与指数、后向参与指数 |
附录 Ⅲ:1996-2013 年中国制造业劳动、资本错配指数及行业间资源错配指数 |
附录 Ⅳ:1996-2013 年中国制造业行业内资源错配指数 |
附录 Ⅴ:1996-2013 年中国制造业行业生产率和产出增长潜力 |
附录 Ⅵ:1996-2013 年中国制造业行业结构升级指数 |
附录 Ⅶ:1996-2013 年中国制造业行业全要素生产率 |
个人简历及学术成果 |
致谢 |
(2)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发展道路的理论探索(1978-201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提出:转折与建构 |
0.2 中国共产党文化发展道路相关理论的研究 |
0.3 研究创新之处 |
0.4 研究方法 |
0.5 概念界定 |
0.5.1 文化建设 |
0.5.2 文化发展道路 |
0.5.3 文化受众主体性 |
0.6 研究思路 |
第1章 目标、任务与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建设的认识与定位 |
1.1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1.1.1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概念提出与目标设定 |
1.1.2 1986 年“精神文明决议”指导思想的转变 |
1.1.3 “四有”的概念提出及其演变 |
1.2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
1.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概念的提出与精神文明的新定位 |
1.2.2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
1.2.3 “文化强国”的概念形成 |
1.3 文化的战略意义:“文化为社会主义服务” |
1.3.1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
1.3.2 从服务于政治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1.3.3 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越发突出 |
1.3.4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
1.4 小结 |
第2章 现代性与民族性:当代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
2.1 批判封建主义与反思传统文化 |
2.1.1 批判封建主义是反思“文革”的必然 |
2.1.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化的反思与评价 |
2.1.3 新启蒙主义思潮与传统文化危机 |
2.2 文化的民族性: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 |
2.2.1 “思想政治斗争”视角下的传统文化弘扬 |
2.2.2 继承与弘扬: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之困 |
2.2.3 超越“精华”与“糟粕”二元划分 |
2.3 文化现代性的探索:从学习西方到中国气派 |
2.3.1 “西为中用”与盲目崇拜西方的问题 |
2.3.2 “体”“用”相关:盲目崇拜西方的问题由来 |
2.3.3 中国气派:文艺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现代性探索 |
2.4 小结 |
第3章 政府、市场与人民:文化发展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
3.1 “政府办文化”与文化受众的矛盾与调试 |
3.1.1 政府包办下阻碍文化生产力发展的思维定式 |
3.1.2 “以文补文”、“双轨制”:文化体制改革的尝试 |
3.1.3 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对文化受众主体性的忽视 |
3.2 重新认识人民与市场: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 |
3.2.1 重新认识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时代意义 |
3.2.2 区分市场导向的文化产业与公益导向的文化事业 |
3.2.3 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的统一:全面改革的展开 |
3.3 小结 |
第4章 一元主导与多样并存: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文化发展 |
4.1 改革开放初期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发展 |
4.1.1 “二为”方向的提出:文化与政治关系的新界定 |
4.1.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
4.1.3 主体性觉醒及其应对的经验教训 |
4.2 主旋律与多样化:一元主导与多样并存的新思路 |
4.2.1 重在建设,以立为本 |
4.2.2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
4.3 信息技术革命中的意识形态工作与文化发展 |
4.3.1 信息技术革命与文化受众主体性的觉醒 |
4.3.2 网络文化建设与增强意识形态吸引力和凝聚力 |
4.3.3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
4.4 小结 |
结语: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探索文化发展道路的经验与新时代的新发展 |
参考文献 |
(3)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Abbreviations)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理论框架和案例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回顾 |
第一节 中国与国际制度关系研究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视角 |
第三节 相似制度设计的理论视角 |
第二章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相似国际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国际制度设计相似性 |
第二节 理论假定 |
第三节 理论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建制度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亚洲地区多边开发银行现状 |
第二节 新建国际制度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制转移与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则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与演进 |
第二节 机制转移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规则延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制度竞争与合作 |
一、国际制度间竞争与合作 |
二、反思制度竞争研究议程 |
三、国际制度间关系的前景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4)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着优势 |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6)知识产权与CPTPP(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 |
第二部分:观察维度和方法 |
一.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 |
(二)专家研讨访谈 |
(三)案例分析 |
(四)政策框架分析 |
二.三个观察维度 |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演变 |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外标准对比 |
(三)中国数字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第三部分:三个维度的具体分析 |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已是大国但质量不高 |
(一)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 |
(二)外国驻华商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评估:局面在改善 |
二.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和差距 |
第四部分:CPTPP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
一、CPTPP的发展历史 |
二、加入CPTPP为中国的带来的影响 |
(一)国际关系 |
(二)经济发展与开放 |
三、中国加入CPTPP所面临的挑战 |
(一)国有企业 |
(二)劳工权益 |
(三)知识产权 |
四、文献观点综述 |
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的对比:以CPTPP为例 |
第五部分:结论及建言献策 |
一.结论 |
二.来自企业的建议 |
三、CCG的建言献策 |
研讨活动 |
课题组专家名单 |
(7)发展中国家的分类争议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及划分方法 |
二、WTO框架下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与变化 |
三、关于发展中国家分类与SDT适用的不同成员立场 |
四、基于中国立场谈调和方案 |
(8)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术语索引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和种类 |
第一节 税收措施中的税收内涵 |
一、税收的学理概念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税收内涵 |
第二节 税收措施中的税收范围 |
一、DTA与 WTO规则调整的税种范围 |
二、NAFTA和 ECT投资章节调整的税种范围 |
三、确立税种范围的国际仲裁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模式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的完全适用 |
一、税收对国际直接投资主体的作用 |
二、条约义务对税收主权的规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的排除适用 |
一、附属型排除和专款型排除 |
二、实体义务排除和争端解决机制排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风险 |
二、认定税收措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实践 |
三、公平公正待遇适用于税收措施的独立性 |
第二节 无差别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税收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
二、税收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
第三节 间接征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税收措施的征收性特征 |
二、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理论标准 |
三、认定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实践 |
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对东道国税收措施的适用影响 |
一、BIT和 DTA国际仲裁对税收主权的影响 |
二、BIT提供了投资者涉税争议的条约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BIT实体待遇和保护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二、无差别待遇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第二节 中国BIT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完全排除税收措施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
二、有限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三、全面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三节 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 |
一、立足中国BIT升级发展的国际现状 |
二、坚持税收主权优先基本原则 |
三、我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33起涉税争议一览表 |
附表二 中国缔结BIT和 DTA对照表 |
附表三 中国BIT争议解决范围统计表 |
附表四 中国BIT待遇条款排除税收措施统计表 |
在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产生和演进 |
第一节 TBDF规则的含义与产生 |
一、TBDF规则的含义 |
二、TBDF规则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单边性的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 |
一、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立法 |
二、数据跨境机制的搅局者——美国法的挑战 |
三、我国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形成和现状 |
第三节 多边性TBDF规则之检视 |
一、多边性软法 |
二、有关TBDF规则的区域性公约和自由贸易条约 |
三、TBDF多边机制简评 |
第二章 TBDF规则之困境与挑战 |
第一节 理论困境——争议中的国际网络法 |
一、TBDF规则和网络法 |
二、网络空间中的国际法 |
三、亟待证明管辖权困境——网络空间中的管辖权边界 |
第二节 现实挑战——来自外国法的挑战 |
一、外国情报法与GDPR反情报法条款的冲突 |
二、美国云法案的挑战 |
第三节 技术挑战——云计算技术带来的数据跨境传输变革 |
一、云计算的含义及特点 |
二、云网络中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
三、本节之建议 |
第三章 TBDF规范要素之解构——以欧盟为视角 |
第一节 TBDF监管概述 |
一、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 |
二、欧盟TBDF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TBDF规范的角色要素 |
一、TBDF监管的主体 |
二、TBDF规则监管的对象 |
第三节 TBDF规范的法益要素——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内核——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下的数据传输 |
三、数据保护权属地性与数据可流通性的矛盾 |
四、回归领域理论——美国法中的信息隐私权 |
第四节 TBDF规则的行为要素——数据“传输”概念的研判 |
一、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 |
二、Lindqvist案分析——何为“传输”的终极迷思 |
三、二次传输(onwardtransfer)——对管辖权的二次挑战 |
四、传输行为限制的实质 |
第四章 TBDF机制的类型、目标、运行和效果 |
第一节 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类型与目标 |
一、个人信息权影响下的TBDF机制 |
二、TBDF机制的类型 |
三、禁止性TBDF规则机制的目的 |
第二节 欧盟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 |
一、欧盟TBDF机制概述 |
二、在充分性决定基础之上的传输 |
三、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
四、克减(derogation)机制 |
第三节 美欧双边数据跨境协议——欧盟模式的妥协 |
一、安全港协议 |
二、后安全港协议——Schrems案 |
三、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 |
第四节 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评价和启示 |
一、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 |
二、关于欧盟机制评价 |
三、欧盟机制的启示 |
第五章 TBDF规则之进路与中国之因应 |
一、厘清个人数据出境监管逻辑 |
二、理性应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 |
三、欧盟TBDF机制应对——区域性接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争议、方法及实践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创新之处 |
第2章 WTO安全例外条款概述 |
2.1 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演变过程 |
2.2 WTO安全例外条款的立法目的 |
2.2.1 保护成员方的基本安全利益 |
2.2.2 禁止成员方滥用自由裁量权 |
2.2.3 平衡贸易价值与非贸易价值之间的关系 |
2.3 WTO安全例外条款适用情况 |
第3章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争议 |
3.1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的理论争议 |
3.1.1 WTO安全例外条款的管辖权的理论争议 |
3.1.2 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文本解释的理论争议 |
3.2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的实践争议 |
3.2.1 WTO安全例外条款的管辖权的实践争议 |
3.2.2 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文本解释的实践争议 |
第4章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
4.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条约解释方法的适用 |
4.1.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文本解释和上下文解释的方法 |
4.1.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目的解释方法 |
4.1.3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援引外部国际法的方法 |
4.2 比例原则:平衡WTO安全例外条款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4.3 善意原则:平衡成员方自身权利与其他成员方权利之间的关系 |
4.4 WTO安全例外条款管辖权确定和解释方法的总结 |
第5章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方法的适用:以中美贸易争端为例 |
5.1 中美贸易争端中美国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情况 |
5.2 美国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的合规性分析 |
5.2.1 美国“232调查”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相违背 |
5.2.2 美国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违反WTO规则 |
5.3 中国抗辩美国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的对策建议 |
5.4 中国在中美贸易争端中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的可行性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加入WTO面临的两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全球价值链嵌入对中国制造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D]. 潘秋晨.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2]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发展道路的理论探索(1978-2012)[D]. 谢春涛. 中国人民大学, 2021(12)
- [3]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D]. 李宗芳. 外交学院, 2021(11)
- [4]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D]. 魏德红. 吉林大学, 2020(03)
- [5]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知识产权与CPTPP[A]. 全球化智库(CCG). 知识产权与CPTPP, 2020
- [7]发展中国家的分类争议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J]. 王中美. 国际经贸探索, 2020(06)
- [8]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 廖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D]. 田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争议、方法及实践应用[D]. 谭云.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标签: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全球价值链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wto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