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官吏任用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论文文献综述)
姜迪[1](2021)在《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根植于中国的法制传统,在漫长的传统中国历史时期,调解一直是官方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甚至被置于高于正式司法审判的地位。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正是生发于这种法制传统根脉的一片崭新枝叶,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对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及实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和现实两种因素的所用:首先,传统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模式、民间千百年来的“无讼”和“惧讼”观念以及传统中国的小农经济模式均对仍处于乡土社会中的陕甘宁边区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使其在纠纷解决模式的设计和选择中不得不予以考虑;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社会改造过程中,导致纠纷大量增加,这与边区本就孱弱的司法供给能力产生了极强的张力,而这种矛盾在生存环境极其恶劣、资源紧张的革命战争年代注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共产党急于探求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缓解社会治理压力。所以,在充分吸收借鉴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有效盘活根据地现有社会治理资源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这一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是采取社会团体、司法机关、政府、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调解的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中国共产党早期政权的建设过程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与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引导人民参与边区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边区政府将边区人民组织起来,激发了人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实现了最广泛的社会动员,避免了国民党政府权力下沉中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在这一对边区社会组织、动员、整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培养了大量的新式精英,培育了众多的新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式精英取代了旧式精英成为乡村社会的领袖,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榜样的力量,获得了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新式基层组织也进一步削弱了宗族组织和家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重新完成了边区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新式精英与新式基层组织都成为中国共产党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推动新式基层组织与新式乡村精英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极大地拓展了共产党在边区社会的治理空间,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最广泛覆盖,使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中最受众多学者关注的就是人民司法的象征—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调解中,马锡五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缓解了法律理想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客观上推动了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多重治理技术,拓展了司法的功能,它打破了司法审判的固有模式,其所表征的“身体在场”、“司法广场式”司法治理策略和理念,被作为典型树立起来。模范的塑造和符号资源的生产进一步塑造、凝结了司法认同,构筑了政治合法性。正式借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的推广,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区域内悄悄发起了一场心灵革命,使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执政地位更为稳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新型司法模式的诞生。调解制度在陕甘宁边区不仅仅是弥补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化解社会纠纷冲突的有效手段,更成为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改造边区人民群众思想的有力武器,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灌输革命意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时代,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仍在,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到浙江永康的“龙山经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大调解”,在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和纠纷解决模式中仍然能够看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潜在影响。我们应充分挖掘其社会治理的精髓,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基层民主自治原则。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中,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培育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治理。
胡裕岭[2](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认为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郭海洋[3](2020)在《近代石家庄教育史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教育史一直是中国教育史研究领域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研究近代石家庄教育史的发展历程,主要目的是为了还原近代石家庄地区教育的历史面貌,探索近代以来教育发展的经验教训,为当代石家庄的教育事业提供历史借鉴。本研究共分为八章内容,第一章内容为开阜前石家庄教育概况,主要概述石家庄古代教育史的发展过程和总结石家庄古代教育的特点。第二章内容为近代石家庄教育发展概述,介绍了近代石家庄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及石家庄近代教育发展的基本概况。第三章内容为近代石家庄初等教育。第四章内容为近代石家庄普通中等教育,主要阐述了中学教育的发展过程。第五章内容为近代石家庄师范教育与职业教育。第六章内容为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第七章内容为日伪奴化教育和石家庄人民反奴化教育斗争。第八章内容为石家庄新教育的特点与启示分析。石家庄传统教育自先秦时期历经了上千年的历史积淀与跌宕起伏,为近代石家庄新教育的萌发奠定了重要基础。“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颁布“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近代教育渐成体系。20世纪初,新学制的相继出台,科举制度的废除和石家庄地区新式小学堂的创办,让民众逐渐开始意识到创办新式教育的必要性。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石家庄地区的书院相继改为高等小学堂,比如,栾城龙冈书院改为县立高等小学堂,获鹿县和正定县都成立劝学所,倡办新学。近代石家庄中学堂的发展比较缓慢,清末时期主要有两所,即赵州官立中学堂和正定府官立中学堂。随着新教育的兴起和新式小学堂的大规模出现,创办近代师范教育的历史需求凸显而出,它是近代石家庄新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民初时期,石家庄地区的师范教育迅速发展起来,为本地区培养了充足的师资力量。“卢沟桥事变”爆发后不久,石家庄随即沦陷,这一时期石家庄存在着日伪殖民区和中共根据地两种政权形式,在日伪统治地区,为配合其军事和经济侵略,日伪当局采取多种奴化教育手段,在沦陷区实行奴化教育,企图建立殖民主义教育制度以维持其殖民统治。随着晋察冀根据地的建立,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开始恢复创建学校教育。石家庄地区在晋察冀根据地领导下,各区县的根据地开始恢复办学,并创办了一批新学校,学校数量较之前有所增加。此外,共产党在根据地创办了一批抗日游击学校以适应抗战形势的发展,这些学校没有固定的学制和班制,但是这一系列教育举措为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它对根据地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建设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起步较晚,清末及民国初期石家庄未出现高等教育,直至抗日战争时期,抗大二分校在石家庄办学,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在石家庄开始创办正规化的高等教育,其中着名的华北大学为解放全中国培养了大批人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大学教育从此走向正规化。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的创立为中国革命培养了近万名优秀领导、各类骨干人才,成为了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关键力量。通过研究石家庄地区的教育发展,可以发现石家庄教育的发展历经了两次高峰时期,其中石家庄教育事业在古代时期发展较好时期是在元朝,一度成为了河北地区乃至北方的一个教育中心,书院教育较为突出,出现了着名的封龙书院;近代以来,20世纪初石家庄教育达到了又一个发展高峰期,新式教育兴起,随着石家庄近代化的历程,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回顾石家庄教育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石家庄地区教育兴与衰主要是受到了地缘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政治因素的影响最大。纵观近代石家庄教育发展的历史,就整体发展趋势而言,近代石家庄教育发展过程是艰难曲折的。同时,近代石家庄教育的发展有一定滞后性和其自身特点,这也是由当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种原因共同决定的,就此,在最后一章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刘锐[4](2020)在《曾巩史学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曾巩(1019-1083),字子固,建昌军南丰(今江西省南丰县)人,世称南丰先生。随着北宋中期文人士大夫群体社会角色和知识结构的巨大变化,作为北宋文坛上颇具盛名的文学家,曾巩的活动范围不再只是局限于文学领域,而是成为了一个集政治、学术于一身的“通才”,成为当时学术文化的建构者。史学思想作为曾巩学术思想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史学思想中不仅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同时又极富个人特色。但是历年来,学界并没有给予曾巩的史学思想足够的重视,就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故本文分为四个章节,拟对曾巩史学思想的形成进行梳理,并对其史学思想的具体内涵及其特色与影响进行概括:第一章从曾巩的耕读生活及仕宦之路入手,探讨南丰曾氏深厚的儒学积淀与苦学精神对曾巩的感化,并介绍了欧阳修对曾巩的指导以及曾巩与王安石之间的密切交往,这些都激发了曾巩对圣人之道的传扬,以及对儒学义理的探寻。此外北宋中期特殊的政治文化环境与思想特点也对曾巩史学思想的形成及发展产生了莫大的影响。第二章是通过曾巩的历史评论考察他对历史问题的认识。北宋时期文人士大夫们的政治忧患意识极为强烈,取鉴史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史家群体对时代和现实给予了更多关注。通过考察曾巩历史评论的主题和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了解他本人的史学思想与历史观,发现他的个人情感与价值理想,进而对其史鉴思想与忧患意识进行分析,并对曾巩以“道德”为核心的历史评论的特色进行阐释。第三章则围绕曾巩所提出的“明”、“道”、“智”、“文”四个方面的要求展开,分析曾巩的“良史观”。这是曾巩继唐代刘知几提出“史才三长论”之后对“良史”再一次认知,他对一位优秀的史学家应该具备怎样的治史素养给出了清晰的说明。此外,再从以史资治、校勘原则、采撰方式三个方面入手探讨曾巩的历史编纂思想,判断曾巩对史着好坏的评判原则。第四章旨在论述曾巩“经世致用,利国为民”、“文不失道,史不离儒”的史学特色,并通过方苞、刘大櫆、陈师道等人对曾巩的评价以及他们对其直书善恶、重视教化的实录精神的继承进一步尝试阐释曾巩的史学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孙云山[5](2019)在《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进程。民国初年普设法院计划,以五年为限,筹设期内暂行审检所制度,但仅仅一年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就裁撤了县审检所和审判厅,出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并迅速广泛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出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人才匮乏、政局动荡、传统牢固四个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对于传统“行政兼理司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第二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从传统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向独立审判改革过程中过渡性制度安排。民国北京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不断突破最开始设定的制度藩篱,体现了切实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审判独立的积极进取精神。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司法权划分来看,县知事获取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独立审判权。第三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本章从三个角度展开考察。第一是从县知事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在县知事任职和履职过程中通过学历要求、考题设置、任前实习、案例指导、重大案件指导、考核奖惩等方式不断强化县知事的法律专业化水平,其效果是相当一部分县知事具备了较高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是从承审员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任职资格限制和承审员考试筛选,能够选拔出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化水平的承审员。但是与司法官相比较,承审员的专业化水平仍有差距。第三是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看,县知事兼理司法禁止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大多为当事人近亲属和地方乡贤,排斥了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呈现出向传统抱告回归的趋向。第四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本章以刑事诉讼为重点,从诉讼程序的起诉、审理、裁判三个主要阶段展开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按照制度规定是由县知事径行提审,但是实践中却转变为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诉启动诉讼程序。在刑事审理阶段,由于侦查、控诉、审判合一,县知事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侦查结束后得出的结论便得到了作为法官的县知事提前的内心确信,同时庭审则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判决取代传统服判结状成为判决结案的文书形式,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判决能够做到形式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相较于传统司法有明显的进步。第五章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本章从合理性阐释、调和新旧司法传统、对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影响三个角度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如何在传统和近代的夹缝中运行并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在政治目标驱动下,独立司法成为宪法原则,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经出台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在于重拾法为人们提供行为的确定预期的社会性价值,当时中国社会呈现“双元经济现象”,在内地广大农村社会变革近乎静止,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县知事兼理司法本身是对新旧司法传统调和的方式主要包括折衷式、替代式、禁止式三种。在经过对新旧传统的调和之后,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体制性问题基本回归传统或呈现出新旧杂糅的色彩,所保留的新式制度多为技术层面内容。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较低限度的独立司法、一定程度的审判人员专业化以及较高程度的诉讼程序形式化。县知事兼理司法在体制、人才、程序设计上为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独立司法在普通的县缺乏社会基础条件情况下出台的。为了适应司法近代化的趋势,县知事兼理司法融合了中西法律传统,并在其施行期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基层司法近代化目标。作为基层司法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县知事兼理司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启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根据各地差异适度分类推进;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陈沫[6](2019)在《民本主义与法治精神的融合 ——黄宗羲政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黄宗羲是古代中国第一个对封建君主专制进行猛烈抨击,并提出整体性改革方案的政治思想家。他政治思想的形成,既得之于他对历史兴衰变化和明朝亡国教训所进行的深刻地反思,也得之于他本人切身经历过的政治实践活动。他所处之明末清初时期,是由于政治腐败、异族入侵造成的所谓“天崩地解”、朝代更替的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他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对君主专制政体的弊端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并力求在此基础上探索和建立一种具有高度民本主义和法治精神的政治制度。本文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运用文献研究、历史分析与哲学思辨相结合的方法,将黄宗羲重新置于他所处之历史环境中,在明确其政治思想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厘清其内在逻辑关系,在与其他政治思想家相关思想的比较中阐发其政治思想的主要特征,揭示其政治思想所具有的理论价值、理论局限与现实意义。黄宗羲认为,当时社会政治弊端的根源在于君主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缺少一个能体现“王在法下”的法治精神的民主政体。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初期既没有国家政府也没有君主,但人们可以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才甘愿建立起国家政府,进而推举出君主;君主应当是一个能保障民众之公利的“舍弃自身利益的辛苦之人”。而“三代之后”君主专制的社会里,君主反而成了天下民众的主宰,黄宗羲进而深入思考与批判了专制君主对民众公利的侵占。他指出封建君主罢黜宰相,将集权归于一身的行为是对官制合理性的极大破坏。不仅如此,封建君主还以“君臣大义”施压于知识分子,使他们丧失了儒家传统的政治抗议精神,造成了人格的扭曲。黄宗羲最杰出的着作非《明夷待访录》莫属,该书也被认为是中国的《人权宣言》。他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和详尽阐发了其体现着民本主义和法治精神的政治改革构想,包括以法治制约君权,使学校具有立法参政权,改革土地及军事制度,推广全民教育等。他所构建的这一体现着民本主义与法治精神的政治体制,堪称是他对那个时代所作出的最具独创性的贡献。他的一些具体政治改革措施虽然在当时无法实现,但无疑也是具有极大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的。黄宗羲的政治思想虽然被视为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民本主义思想的巅峰,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阶级和历史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政治模式是圣王依靠宰相与士人阶层的辅佐对国家进行统治,走的还是上层精英治国之路。他试图以法制对君权加以限制并对士人阶层的权利予以扩大化,他的政治改革构想本质上还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改良。作为中小地主阶级和市民阶层的代言人,他在整个政治改革构想中并没有真正赋予普通庶民以政治权利。即便是最贴近庶民政治的郡县学官制度,能够参与地方政事的主体还是士人与缙绅,作为民本思想主体的普通庶民在其中还是没有得到参政议政的资格。黄宗羲对庶民有着深切的同情与关怀,却没有更多的认同感,他也认识不到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他将江山社稷的兴衰系于圣王与圣贤所具有的先验性的学识和道德之上,这实在是对道德主体自觉性的过分夸大,所以说他在历史观上也存在唯心主义倾向。黄宗羲的政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他的政治思想是清末经世派和早期维新派推行改革的理论依据,也是维新派倡导民权运动的原动力,其后又成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在新时代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充分挖掘黄宗羲政治思想中所蕴含的宝贵理论资源,对我们现今的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及德治建设以及中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王宏庆[7](2019)在《明代考察“八法”考论》文中研究指明明代考察“八法”,从制度层面看,不重虚文而简明务实;从运行层面看,易于操作且注重实效。因而,“八法”在惩治官邪、树立符合传统居官伦理的官德官风和吐故纳新、建构符合官僚政治原则的行政体系两方面,其功能都不可或缺。所谓“八法”,从制度层面界定其内涵,即“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贪、酷并在逃者,为民;浮躁、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八法”以区区40余字的制度性内容在明代职官管理机制中发挥了如此重要的作用,其中之缘由若要探究清楚,必须对“八法”进行全面研究:不仅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读,还要从运行层面加以分析;不仅要以《明会典》《明史》等典籍记载的制度性内容为基础,更要以《明实录》、明清笔记等文献所载之考事、考语、奏疏、诏敕为文本进行考据;不仅要领会“八法”本身的“法中意”,还应悟得“八法”体现的“法外意”。“八法”所依托的明代考察这一考课形式中,除京察为明代所独创之外,朝觐考察是对秦汉“上计”之承袭,巡按考察是借鉴了汉代刺史巡行与御史覆勘制度,而各衙门掌印官对属官的日常考察也是对之前历代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定期考课制度的延续。“八法”之内容的源头,可溯及《周礼》之“六事”,之后,秦有“五善”“五失”,汉有“六条问事”,魏晋形成“清”“慎”“勤”的励官之道,唐宋之“四善”更是“八法”标准的直接渊源。明代中期,朝觐考察、京察与外官不时考察三种方式基本发展完善,“八法”作为所有考察方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根据明代考察的相关考事、考语、奏疏、诏敕等行政运行资料,可以考据研究“八法”的制度性内容所不能完全展现的运行实际及相关延展性问题:“年老”的界定并不完全以年龄为标准,其履职状态是否因年老而“昏怠”才是更为重要的考注依据。其实际处分方式包括无待遇致仕、附待遇致仕、罢归和留用。“有疾”包括官员“因年老而有疾”和“年未老而有疾”,英宗朝之后,才对致仕察例进行有效遵循,对于“年未老而有疾”者的处分则为冠带闲住。其制度之外的处分方式还包括留任、病愈起复、皇帝给予遣医调治、免朝参或继续给予俸禄等优待。官员有被考“年老”而通过种种手段求得起复的情况,亦有出于某些政治考量,假托“有疾”以求休致的情形。“贪”“酷”例在考注依据、处分方式及考察程序三方面具有刑事性特征,律例所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是其最主要的考注依据;察例“为民”,不仅是单纯的行政处分,在一定情况下兼具刑事性;考注之后,缉拿问罪、追赃具奏等刑事性程序即被引入行政性的考察程序之中。“贪”例之实际处分方式包括为民、赃物入官、充军、追夺诰敕和纳赎,皇帝有时也根据政治形势或主观意愿对贪贿官员灵活处分。风宪官若考定为“贪”,其处分更重;官员在任期间无贪墨之举,则当因其他过犯而获罪时,会被酌情宽宥。“酷”例之实际处分方式包括为民、死刑、降调、充军和论赎,皇帝常会根据其酷虐程度而灵活处置。朝廷为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在多次京察中暂时取消以“贪”“酷”例注考。厂卫参与考察,在“贪”“酷”“不谨”例的运行中体现尤为明显,概因这三项均具有刑事性特征之故。“罢软”侧重于评价官员履职态度,一般根据职官职掌来具体判断其履职态度与能力,因其界定灵活,注考时常有误断。冠带闲住在宪宗朝成为其处分定例,此前的实际处分方式有黜降、戍边、致仕、为民等。孝宗朝曾因人才难得与历官久任,对履职未满任期而被考“罢软”者加以留用。“罢软”例在世宗朝曾被用来作为刑罚的减轻处分。“不谨”例之考察内容包括在任官员“职事不谨”或“修身不谨”,以及官员因病居乡、丁忧居乡情形下违背礼法的行为。其处分方式除察例冠带闲住之外,还包括降调、留用及致仕。“不谨”具有刑事性评价的特征,是朝廷对职官有犯行为的一种评价,惩处方式多是宽宥或非刑罚性处分,即使处以刑罚,也较为轻缓。神宗朝时,对此类职官有犯行为,直接依“不谨”例冠带闲住。明代中后期,“不谨”例曾被用作“贪”例之减轻适用。宪宗朝时,出于缓和严法以爱惜人才之意,设“不及”为“罢软”之次等,设“浮躁”为“不谨”之次等,并定察例为“降一级,调外任”。注考官员需根据职官职掌来分析其才能是否“不及”。“浮躁”与“不谨”都是对官员言行的品评,其区分主要在于过错大小、程度轻重。吏部一般视官员“浮躁”情节轻重来拟定其处分,并不局限于降一级,实际有降二级、降三级乃至降四级的情况。“不及”例在设立之初的处分为对品调简僻衙门,在孝宗朝改为降一级、调简僻衙门,后发展为量材酌情调用。“八法”的运行实效直接影响考满制度,也影响到选任等其他行政制度。受明代中后期政局的影响,“八法”在运行中常被朋党之争所利用,这有悖于其立法之初衷。从纵向发展来看,“八法”因其立法简明易行及良好的运行实效,为清代考课制度所延续。清代考课形式分京察和大计,考课内容定“四格”“八法”。清代“八法”对明代“八法”的延续性十分明显,后因“贪”“酷”例之过犯最为严重且具有刑事性特征而将其排除,“八法”演变为“六法”。从横向延展来看,“八法”在内容上延展出“不协人望”这一考察标准。因官员职事不同则履职责任也有差别,一般根据官员个人能力和履职情况而注考。明代史料记载有11件相关考事,其处分方式包括降调、对品调用、留用和罢归,综合分析,其处分察例应为降调。“八法”以传统居官为政伦理为宗旨。分析“八法”结构,标准的设置体现出“廉洁奉公”“仁义恤民”“神清体健”“克己辞让”“敬慎端肃”“正己修身”“勤政不怠”“才堪职任”之居官理念,同时,也反映了政治运行对行政资质的要求。处分察例之等第反映出明代居官以德为重,尤其注重廉洁与仁义。“八法”功能可归纳为:劝惩教化,以整肃官德官风;裁汰不职,以提高行政效率;量材调用,以使能与职相宜;有效行政,以实现为政目标。可见,明代治国为政依然以“天下为公”为理想境界,遵循“民为邦本”,践行“重民爱民”“富民利民”“教民用民”之理念;遵循“为政以德”,践行“诚意正心,修身齐家”“廉敬奉公,勤信爱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之理念;遵循“尚贤使能”,以培养贤能为基础,以职官选任为关键,以“贤”与“能”为考课标准,并以考课来保障“尚贤使能”理念的实现。现代中国对于传统居官为政伦理进行了创造性发展,是扬弃地传承。现代“民为邦本”的内涵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政以德”的内涵为:党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要讲“政德”,即“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尚贤使能”的内涵包括:人才选拔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用要注重“人事相宜”,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为主的考核机制,依法实施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对传统居官伦理、为政原则和法律文化的扬弃传承,目的是为现代人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原则、内容上对传统居官伦理与为政原则加以扬弃传承;同时,在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对古代职官立法中的合理性因素也加以借鉴。此乃研究“八法”而悟得的法外之意。
钱申[8](2019)在《君臣师生:宋神宗与王安石的相互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宋神宗与王安石的关系是古代和谐君臣关系的典范。在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国情和变革求治的传统与环境下,神宗与王安石较早树立了变法图强的理想目标,并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在不足十年的时间内,推行十多项涉及经济、军事等领域的新法,对熙宁政局乃至北宋中后期的政治产生较大影响。宋神宗与王安石二人由于个人经历、知识结构、认识水平,以及所承受压力不同等因素,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分歧。这些分歧遍及熙宁时期的人事、变法、军政等领域,贯穿其合作过程的始终,并随着变法的深入而不断增多。然而,其之间的分歧并未对二人关系产生较大影响,二人基本上能够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宋神宗与王安石之间关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其分界线大致为: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和熙宁七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其中,第一个时期是变法展开前。宋神宗仰慕王安石的才学,所以,多次邀请王安石入宫长谈,吸取治国之术,对部分裁决不下的问题,听取王安石的建议,并且基本上能对王安石言听计从。第二个时期,是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推行变法,直至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时期。这一时期,宋神宗与王安石在青苗、免役、市易、保甲等新法事项上,在对部分反变法派官员的处置、部分变法派人员的对待等人事问题上、在宋与西夏、契丹之间的军政问题上,存有意见分和,且分歧随着变法的开展与深入不断增多。在宋神宗与王安石共同的变法图强目标的驱动下,在王安石苦口婆心劝说、于情于理分析、以辞相等方式向神宗施压等形式的努力下,并在实际调查结果的支持下,宋神宗基本上能够听从王安石的意见,支持新法推行并推广。这一时期,又可以熙宁四年二月的庆州兵变为分界线,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庆州兵变发生后,神宗更加惧怕变法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因而对王安石新法的支持力度有所下降,两人分歧增多。第三个时期,王安石经历了罢相、复相到再罢相。在此期间,宋神宗因在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到复相期间,独立主持变法等事项,得到了一次走向独立的政治历练,因而对王安石的政治依赖程度有所下降。在王安石复相后,对之政见的遵从程度也大不如前,但基本上能够行王安石之道,对王安石也较为关照。宋神宗与王安石的合作,是最高指挥权、决策权与治国良策的结合。王安石一直在试图影响神宗、教育神宗。宋神宗也在试图学习并践行王安石的治国之道。然而,终因二人成长经历、知识结构、认识水平等差异,宋神宗始终未能习得王安石变法理念的精髓。观熙宁之世,二人也始终存有一定的分歧。然而,宋神宗与王安石始终抱有较为一致的变法图强目标,加上二人对分歧的适当处置等原因,神宗与安石的分歧并未对其关系造成严重影响,二人始终保持着和谐的君臣关系。
陈银玲[9](2018)在《汉唐历史叙事中的酷吏形像及其法文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自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中第一次为这群在官场上行为方式迥异于其他的官吏立传、定名、定性之后,从此,关于这群官吏的称呼及叙事模式为后代史书所延续,并把他们同代官吏中分离出来专门立传。在正史中,史家笔下的酷吏囿于时代的不同,其形象略有差异,特别是汉唐两个时期的酷吏,差异更大。但其实我们从酷吏产生及来源上就可以发现,尽管形象存在差异,但酷吏的本质却是一致的。因为来源于文吏集团的酷吏,其本身就有转向恶吏的可能。自此,酷吏形象中残暴、滥杀无辜的一面被不断强化,酷吏也成为贬义十足的官吏称谓,成为人们畏惧的一种特殊官吏。在正史中史家对酷吏的评价、酷吏执法模式及历史上的功与过,深深地积存于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并影响了后世中国人对官吏为官的看法和文学作品中小说人物形象的塑造。《史记·酷吏列传》塑造酷吏形象时,是通过叙事模式的构建而形成的。在酷吏叙事的话语建构中,史家讲述了这么一群起身于底层,经过自己的奋斗,赢得皇帝赏识,并在短期内享有极高权势,最终又因执法模式而下场惨淡的酷吏故事。在历代酷吏叙事中,酷吏形象在不同时代有其时代特征和精神面貌,但史家的叙事结构却一脉相承,特别是塑造酷吏形象中所运用的话语要素,几乎是一层不变的。就单个酷吏而言,其一生的命运,被史家以起家身份及升迁路径、执法模式(包括执法对象、执法特征及执法效果)、命运归宿等五大话语要素串联起来,并成为酷吏形象的五大标志性特征。官员阶层是帝国政制的枢纽,故历史叙事里着重对官员形象的刻画,对官员德性的规训。无论是循吏叙事还是酷吏叙事,故事所讲的都是官人要遵循的为官之理。就是指在士大夫政治指导下,官员如何执政才有可能建立士大夫心中的刑罚不用而致于天下,民不争的政治理想社会。故史家在酷吏叙事中选择了这五大话语因素,通过各个要素勾连指向的就是为官的道理,并以道理的方式规训了后代为官的意识和行为,构成了中国士大夫本位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后的观念体现的是“德命观”、“德刑观”、“中罚观”及“治具观”。在“德命观”指导下史家臆断出酷吏因其执法策略选择而致结局悲惨的因果关系,这给为官者一个启示,那便是酷吏获得不了福报,若为官者选择酷吏这条路,那么他就必须要承受命运悲惨这一压力。而“德刑观”和“中罚观”则分别指向为官的执法模式和治理效果,为后世官吏指明治理道路,并规训他们为官道理,最后在“治具观”的指导下,呼吁为官者必须修德,只有有德,才能以德化人,走向国泰民安的理想社会,最终实现士大夫所要建立的合理统治秩序。
聂云兰[10](2018)在《从《夷坚志》看南宋的法律文化》文中认为《夷坚志》是南宋士大夫洪迈撰写的一部卷帙庞大的笔记小说集,也是宋代文言小说与志怪小说的代表之作,作为一部反映社会现实的古典文学作品,其对当时的社会和社会中下层民众的生活进行了生动的描写。虽然神奇荒诞之事时时得见,但荒诞的背后是对宋代社会现实生活的真实描述,反映了当时社会民众的思想意识,是我们研究南宋社会与法律诸问题最为鲜活生动和弥足珍贵的第一手资料。透过其中的故事,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当时真实的、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现象,以及更深层次的法律文化内涵。从唐中叶以来,特别是入宋以后,传统法律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夷坚志》作为文人笔记小说正好为我们展示了这些变化。书中记载的事例涉及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虽然书中记述的内容相对来说不是很集中,但其中却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案件,在研究南宋法律方面价值极高。本文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入手,从不同的法律关系切入,将书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分类、梳理、解读。试图对南宋时期的法律文化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将其尽可能真实地还原出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宋时婚姻仍然遵循着传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甚至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买妾之风盛行,但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却蕴含着女性新的价值观,她们逐渐开始摆脱于封建纲常礼教的束缚,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将改嫁看成是不守妇道,传统的贞洁观在宋时特别南宋有了巨大的转变。南宋时,土地的私有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加深,随之而来的便是有关土地田宅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频繁,体现了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南宋的司法官员也越来越重视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这些司法官员在处理地方诉讼时,表现了非凡的智慧和才能,针对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审判技巧,为案件的审理找到突破口,查明真相。而判例模式上情理法思维的广泛流行,则体现出了南宋司法官员追求无讼的思想。但无讼的观念需要建立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上,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运行并不完美,再加上官吏的腐败、豪强的压榨,则无一日是没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讼之后,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寻求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将纠纷诉诸于法律,期待明镜高悬的政府衙门能够还他们一个公道,帮他们洗刷身上的冤屈。然而司法实践往往出现显失公平的状况。这时,民众便自然而然地将正义追求转移到了鬼神身上,他们在潜意识中相信冥冥之中自有一种公理存在,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此警醒司法官员不要滥杀无辜、罗织冤狱,倡导司法官员公平公正办案。
二、宋代官吏任用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宋代官吏任用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1)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的历史沿革 |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
二、抗日战争时期 |
三、解放战争时期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 |
一、边区的自然环境与农业生产 |
二、边区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
三、抗战前边区落后的社会文化 |
四、边区政府对边区社会文化的改造 |
五、陕甘宁边区经济、社会与文化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与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传统中国社会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萌芽 |
三、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形成 |
四、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类型 |
一、民间社会调解 |
二、群众团体调解 |
三、边区政府调解 |
四、司法机关调解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一、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二、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原则 |
一、尊重双方意愿 |
二、非诉讼前置程序 |
三、遵守政府法令、兼顾善良习惯 |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传统历史的社会文化因素影响 |
一、传统社会乡村自治模式的影响 |
二、传统“无讼”和“惧讼”观念的影响 |
三、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的影响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的影响 |
一、人口迁移流动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增加 |
二、土地政策调整导致纠纷大量增加 |
三、婚姻制度变革导致社会失序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形式化不足 |
一、边区司法干部长期短缺 |
二、边区司法干部专业能力欠缺 |
三、诉讼程序不能满足边区民众的需要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的大力推广 |
一、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的推广 |
二、边区领导人的推动 |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组织网络与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国民党基层社会的整合困境 |
一、国民党“以党治国”思想的确立 |
二、国民党权力下沉及其内卷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治动员的探索与新式调解权威 |
一、推进民主选举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 |
二、吸纳农民先进分子参与政权管理 |
三、开展社会教育植入新的政治理念 |
四、“内生型”精英与新式乡村调解人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的组织化 |
一、边区民众团体的政治基础 |
二、边区民众团体的规范发展 |
三、边区民众团体与社会组织化 |
第四节 调解组织网络的形成与治理功能 |
一、新式乡村精英、民众团体与调解的组织化 |
二、调解组织网络的治理功能 |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治理策略与权力技术 |
第一节 革命、婚姻与法律——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的困局 |
一、陕甘宁边区建立前的封建婚姻制度 |
二、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变革的法律表达 |
三、陕甘宁边区婚姻治理的积极影响 |
四、婚姻治理中的革命理想与实践困局 |
第二节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婚姻治理中的司法调解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陕甘宁边区的政法环境 |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三、封捧儿婚姻案——婚姻治理实践的个案解析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与个别化的权力技术 |
一、塑造典型与符号资源的再生产 |
二、“身体”在场的司法治理 |
三、“司法广场”中的革命教化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
一、国民党司法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困境 |
二、司法认同与政治合法性建构——中国司法新传统的形成 |
第六章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精神血脉 |
第一节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必然性 |
二、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 |
三、通过司法实践推进社会治理 |
第二节 培育新式乡村精英实现多元治理 |
一、“悬浮”状态下的乡村治理困境 |
二、新乡贤的理性塑造 |
三、纠纷解决中的新乡贤 |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
一、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纠纷治理 |
二、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 |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组织网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近代石家庄教育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与史料整理 |
一、研究现状 |
二、近代石家庄教育史料的搜集与整理 |
三、教育方志的功用与价值 |
第四节 研究理论及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概念界定 |
一、近代化 |
二、中国教育近代化 |
三、近代中国教育史 |
四、石家庄 |
五、近代石家庄教育 |
第六节 研究思路及内容设计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开阜前石家庄教育概况 |
第一节 石家庄古代教育史概述 |
一、商周至隋唐时期的石家庄教育 |
二、宋元明清时期的石家庄教育 |
第二节 石家庄的书院教育 |
一、石家庄书院的历史嬗变 |
二、封龙书院及其历史影响 |
第三节 石家庄古代教育的历史功绩 |
一、石家庄地区一度成为北方教育的中心 |
二、义学的发展积累了办学经验 |
三、传统书院为近代学堂发展奠定了基础 |
四、社学和义学对推动教育普及发挥了积极作用 |
五、传统教育使社会形成了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 |
第二章 近代石家庄教育发展概述 |
第一节 近代石家庄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文化背景 |
三、教育环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教育 |
一、科举制度的废除 |
二、新式教育的兴起 |
三、建立近代学校体系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
一、初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 |
二、学校的管理和课程适应社会发展 |
三、职业教育的曲折发展 |
第三章 近代石家庄初等教育 |
第一节 清末民初小学教育的发展 |
一、清末小学教育的萌芽 |
二、民国小学校的兴起 |
三、铁路通车与职工子弟小学的建立 |
四、主要小学介绍 |
第二节 教育管理 |
一、学制与课程设置 |
二、德育教育 |
三、教研机构及其活动 |
四、教师联合会及其活动 |
第三节 义务教育实验教育区的设立及其成效 |
一、推行义务教育实验教育区背景 |
二、石家庄义务教育实验区的设立 |
三、义务教育实验区的成效 |
第四节 教会小学、女子小学与少数民族小学 |
一、天主教教区的设立 |
二、天主教与教会小学 |
三、伊斯兰教与回民小学 |
四、女子小学 |
第五节 近代石家庄新式初等教育的积极影响 |
一、新式小学的广泛建立扩大了受教育人群的范围 |
二、为中等教育发展输送了优秀人才 |
三、培养了大量近代化社会公民,推动了社会发展 |
四、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变革 |
第四章 近代石家庄普通中等教育 |
第一节 清末新政与新式中学堂的建立 |
一、“清末新政”与近代中学教育的启动 |
二、赵州官立中学堂 |
三、正定府官立中学堂 |
第二节 民国“新学制”与普通中等教育的发展 |
一、新学制的颁行与中学“三三分段制”的确立 |
二、河北省省立第十五中学校 |
三、私立石门初级中等学校 |
第三节 普通中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 |
一、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 |
二、招生与管理 |
三、行政管理 |
第四节 普通中等教育的特点 |
一、学生课业负担重,课程难度较大 |
二、省立中学师资雄厚 |
三、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设施齐备 |
四、学生思想进步,投身革命事业 |
第五章 近代石家庄师范教育与职业教育 |
第一节 近代石家庄师范教育 |
一、清末师范教育制度的确立 |
二、民国师范教育的改革 |
三、石家庄师范教育的发展 |
四、师范教育的典范-河北省立第八师范学校 |
五、近代石家庄师范教育的积极影响 |
第二节 近代石家庄职业教育 |
一、职业教育兴起的原因 |
二、石家庄地区职业教育的类型 |
三、近代石家庄职业教育的评价 |
第六章 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 |
第一节 抗大二分校 |
一、抗大二分校在石家庄建立 |
二、教育宗旨 |
三、抗大二分校的教学与管理 |
四、抗大二分校的历史作用 |
第二节 马列学院、中央外事学校与华北军政大学 |
一、马列学院 |
二、中央外事学校 |
三、华北军政大学 |
第三节 华北大学 |
一、华北大学的成立 |
二、教学与管理 |
三、华北大学工学院 |
四、华北大学农学院 |
五、着名教育家在华北大学的教育实践 |
六、华北大学的历史功绩 |
七、华北大学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创办的现实启示 |
第四节 华北高教会与新中国高等教育改革 |
一、思政教育课程体系的建立 |
二、文法学院的课程改革 |
三、对院系进行初步调整 |
第五节 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的综合评价 |
一、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的主要成就 |
二、近代石家庄高等教育的启示 |
第七章 日伪奴化教育和石家庄人民反奴化教育斗争 |
第一节 石家庄的沦陷与教育浩劫 |
一、石门伪政权的建立 |
二、日伪对教育的破坏 |
第二节 日伪奴化教育的实施 |
一、推行学校奴化教育 |
二、奴化社会教育 |
三、统制报刊强化奴化宣传 |
四、利用宗教进行反共宣传 |
第三节 日伪在石家庄推行奴化教育的消极影响 |
一、泯灭了民族意识和斗争精神 |
二、盲目推崇日本,轻蔑自己的祖国 |
三、维护封建礼教,做封建主义的殉葬品 |
四、培养了一批顺从殖民统治的御用知识分子 |
第四节 石家庄人民反奴化教育的斗争 |
一、晋察冀边区政府出台一系列教育实施办法 |
二、抗日根据地的学校教育 |
三、社会教育与冬学运动 |
四、抗日文化教育的宣传及其作用 |
第八章 近代石家庄教育的历史反思及启示 |
第一节 近代石家庄新式教育的变迁特点 |
一、新式教育不断正规化 |
二、企业办学是近代石家庄教育的重要支撑 |
三、私立学校发展迅速 |
第二节 近代石家庄教育滞后原因分析 |
一、经济滞后制约教育发展 |
二、政府的管理不善 |
三、教育观念落后与人口素质低下 |
四、教育经费不足 |
第三节 近代石家庄教育对当今教育发展启示 |
一、经济发展与地方教育经费充足促进教育发展 |
二、政治变迁影响地方教育发展 |
三、文化因素影响地方教育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曾巩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特点及创新 |
第一章 曾巩史学思想的形成及渊源 |
第一节 曾巩的生平 |
一、蛰伏江南、少有学成 |
二、“欲求天下友,试为沧海行” |
三、辗转七州,初任史职 |
第二节 曾巩学术创作的思想渊源 |
一、南丰曾氏:家学传统的影响 |
二、圣人之道:儒家思想的熏陶 |
第三节 曾巩所处时代政治与思想特点 |
一、教化不兴、道德陵夷:日趋没落的圣人之道 |
二、北宋官、私史学的繁荣发展 |
第二章 曾巩的历史评论 |
第一节 曾巩的史事评论 |
一、对儒、佛两教思想的看法 |
二、对朝代兴亡变革的认知 |
第二节 曾巩的人物评论 |
一、肯定扬雄的儒家道统地位 |
二、肯定唐太宗的政治才能 |
第三节 曾巩历史评论的特色 |
一、史鉴思想的体现,深重的忧患意识 |
二、以“道德”为核心的历史评价标准 |
第三章 曾巩的史学评论 |
第一节 曾巩的“良史”观 |
一、明必足以周万事之理 |
二、道必足以适天下之用 |
三、智必足以通难知之意 |
四、文必足以发难显之情 |
第二节 曾巩的历史编纂思想 |
一、将施有政:以史资治的治史旨趣 |
二、秉笔直书:据实直书的着述原则 |
三、兼收博采:不拘传统的取材方式 |
第四章 曾巩史学思想的特色及其影响 |
第一节 经世致用,利国为民 |
第二节 文不失道,史不离儒 |
第三节 后世学者对曾巩史学思想的继承与评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
一、全案管辖 |
二、重案覆判 |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
一、折衷式调和 |
二、替代式调和 |
三、禁止式调和 |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
(6)民本主义与法治精神的融合 ——黄宗羲政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黄宗羲其人 |
1.1.2 选题依据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结构 |
2 黄宗羲政治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渊源 |
2.1 黄宗羲政治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
2.1.1 明末清初鼎革易代 |
2.1.2 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及缓慢发展 |
2.1.3 传统思想文化的嬗变与启蒙思潮的兴起 |
2.2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
2.2.1 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民本主义 |
2.2.2 方孝孺的民本思想与对君主专制的批判 |
2.2.3 王阳明心学之主体性思想 |
3 黄宗羲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 |
3.1 专制君主对人民权利的侵夺 |
3.1.1 君权之起源及其正当性 |
3.1.2 君权背离之批判 |
3.2 专制君主对官制合理性的破坏 |
3.2.1 专制君主对相权的侵夺 |
3.2.2 胥吏与宦官之弊端 |
3.3 专制政体对知识分子与思想学术的压迫与阻滞 |
3.3.1 专制政体以“君臣大义”对知识分子进行压迫 |
3.3.2 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和思想学术的压抑与阻滞 |
4 黄宗羲民本主义与法治精神相结合的政治改革构想 |
4.1 以法治制约君权 |
4.1.1 专制之法乃“非法之法” |
4.1.2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
4.2 学校双重行政职能之构建 |
4.2.1 使学校参与立法 |
4.2.2 以学校制约行政权力 |
4.3 改革科举制度以选贤任能 |
4.3.1 对科举制度的历史审视 |
4.3.2 选贤任能的“取士八法” |
4.4 改革军事制度以加强区域自治及富国强兵 |
4.4.1 设置方镇以抵御夷狄及制衡皇权 |
4.4.2 改革兵役制度以富国强兵 |
4.5 以制度保障民众生存与受教育之权益 |
4.5.1 民众生存权益之保障 |
4.5.2 民众教化方式之变革 |
5 对黄宗羲政治思想的评价 |
5.1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理论价值 |
5.1.1 对传统君臣伦理观之超越 |
5.1.2 对政权合法性的诉求和对君主权力再分配的改革构想 |
5.1.3 民本的极致与民主的萌芽 |
5.1.4 对家国天下之再认识 |
5.2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理论局限 |
5.2.1 阶级局限 |
5.2.2 唯心史观 |
5.2.3 历史与时代的局限 |
6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历史影响与现实启示 |
6.1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历史影响 |
6.1.1 清末经世派与早期维新派改革的理论依据 |
6.1.2 维新派倡导民权的原动力 |
6.1.3 资产阶级革命派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 |
6.2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现实启示 |
6.2.1 保障民生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
6.2.2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与当代法治、德治建设 |
6.2.3 坚持文化自信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
7 结论、创新点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明代考察“八法”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八法”考论选题缘起 |
二、研究背景介绍 |
三、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明代“八法”之溯源与内涵界说 |
一、明代考察“八法”之溯源 |
(一)考察形式溯源 |
(二)考察内容溯源 |
二、明代考察“八法”之内涵界说 |
(一)“八法”之内涵界定 |
(二)“八法”所依托之考察形式的形成与演变 |
小结 |
第二章 明代“八法”之“年老、有疾者致仕” |
一、“年老”例考 |
(一)“年老”例之考注标准界定 |
(二)“年老”例之处分方式 |
(三)“年老”例在运行中的延展问题 |
二、“有疾”例考 |
(一)“有疾”例之处分方式 |
(二)“有疾”例在运行中的延展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明代“八法”之“贪、酷者为民” |
一、“贪”“酷”例之刑事性特征 |
(一)考注依据的刑事性特征 |
(二)处分方式的刑事性特征 |
(三)考察程序的刑事性特征 |
二、“贪”例考 |
(一)“贪”例之处分方式 |
(二)“贪”例在运行中的延展问题 |
三、“酷”例考 |
(一)“酷”例之处分方式 |
(二)“酷”例在运行中的延展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明代“八法”之“罢软、不谨者冠带闲住” |
一、“罢软”例考 |
(一)“罢软”例之渊源追溯 |
(二)“罢软”例之处分方式 |
(三)“罢软”例之履职表现 |
(四)“罢软”例在运行中的延展问题 |
二、“不谨”例考 |
(一)“不谨”之刑事性评价特征 |
(二)“不谨”例之处分方式及行为表现 |
(三)“不谨”例在运行中的延展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明代“八法”之“浮躁、不及者降调” |
一、“浮躁”例考 |
(一)“浮躁”例之设置初衷 |
(二)“浮躁”例之处分方式 |
(三)“浮躁”例为政敌倾轧之利器 |
二、“不及”例考 |
(一)“不及”例之设置初衷 |
(二)“不及”例之处分方式 |
(三)“不及”例之履职表现 |
小结 |
第六章 明代“八法”:时间的延续与内容的延展 |
一、明代“八法”之时间的延续 |
(一)形式上的延续 |
(二)内容上的延续 |
二、明代“八法”之内容的延展 |
(一)“八法”标准的使用与“不协人望”之考注 |
(二)“不协人望”之处分方式 |
小结 |
第七章 明代“八法”所体现的伦理观及其价值传承 |
一、“八法”所体现的传统伦理观念 |
(一)“八法”之结构所体现的居官伦理 |
(二)“八法”之功能所体现的为政理念 |
二、“八法”伦理观的价值传承 |
(一)传统居官为政伦理的现代价值 |
(二)现代人事行政立法对传统的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君臣师生:宋神宗与王安石的相互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方法、目标和结构、创新点 |
第一章 宋神宗与王安石政见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
第一节 积贫积弱的国情与变革求治的传统与环境 |
一、宋神宗继位前后的内忧与外患 |
二、变法改制的主张与实践 |
第二节 王安石的早期经历及其政见的产生 |
一、家庭因素 |
二、文化涵养 |
三、为政经历与变法方略的形成 |
第三节 宋神宗的成长经历 |
一、神宗早期的政治经历 |
二、神宗的教育经历 |
小结 |
第二章 宋神宗继位初期的新朝新风 |
第一节 宋神宗大有作为 |
一、裁减用度,改革弊政 |
二、鼓励种谔等人出击西夏 |
第二节 “去位与补位”:宋神宗继位初期的人事政策 |
一、韩琦、欧阳修相继去位 |
二、富弼、张方平、赵拚的“补位” |
第三节 宋神宗选任王安石 |
一、王安石议论高奇 |
二、神宗的犹豫 |
三、神宗坚定任用王安石 |
小结 |
第三章 宋神宗与王安石对部分新法的态度 |
第一节 宋神宗、王安石与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置罢 |
一、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置罢 |
二、宋神宗对撤罢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态度及原因 |
三、王安石对罢废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态度及原因 |
四、结语 |
第二节 青苗等法的颁行与宋神宗的态度 |
一、许多朝臣反对均输法神宗坚定支持 |
二、青苗法招致反对神宗摇摆后坚持 |
第三节 免役法与宋神宗的态度变化 |
一、免役法的颁行 |
二、免役法招致部分官员反对 |
三、东明县民群诉事件 |
第四节 保甲法与宋神宗的态度 |
一、保甲法的颁行与推广 |
二、保甲扰民事件与宋神宗态度的转变 |
三、王安石对宋神宗的劝说与鼓励 |
四、宋神宗对王安石意见的态度 |
第五节 市易法与宋神宗的疑虑 |
一、市易法的推行 |
二、宋神宗与王安石对市易法的态度 |
三、曾布根究市易事 |
小结 |
附论 庆州兵变及其影响 |
一、韩绛与庆州兵变 |
二、庆州兵变的影响 |
三、神宗对修漳河一事的态度转变 |
第四章 宋神宗在人事上对王安石的信任、支持与限制 |
第一节 宋神宗对王安石的信任与支持 |
一、神宗坚定任用王安石 |
二、人事任免:宋神宗多参考王安石意见 |
第二节 宋神宗对王安石的支持并非毫无边界 |
一、如何处置反变法官员 |
二、在变法派官员的相关问题上 |
第三节 宋神宗的人事政策 |
一、宋神宗以支持变法为导向的用人倾向的表现 |
二、“异论相搅”的祖宗之法与宋神宗的人事政策 |
小结 |
第五章 宋神宗与王安石对相关军政问题的态度 |
第一节 熙宁中期宋朝对西夏的经略 |
一、以静重为先的对夏战略 |
二、王韶上《平戎策》与王安石对其支持 |
三、王安石劝说神宗经制西夏 |
第二节 宋辽之间的冲突与王安石、宋神宗的对策 |
一、第一次宋辽冲突与王安石、宋神宗的应对策略 |
二、第二次宋辽冲突与宋神宗、王安石的应对策略 |
小结 |
第六章 宋神宗的独立与历练 |
第一节 王安石第一次罢相 |
一、旱灾与朝政:宋神宗的忧虑 |
二、宋神宗的罪己求言诏书的发布与响应 |
第二节 摆脱依赖:宋神宗的政治历练与选择 |
一、宋神宗坚定变法 |
二、宋神宗主持的宋辽边境交涉 |
第三节 王安石复相 |
一、中书、枢密院长貮的斗争 |
二、王安石复相后宰执大臣交恶的发展 |
三、宋神宗与王安石依然存在分歧 |
四、王安石二次罢相 |
第四节 王安石二次罢政后宋神宗的政治选择 |
一、宋神宗对王安石的关怀 |
二、宋神宗坚持王安石之议 |
小结 |
结论 |
一、宋神宗与王安石关系发展的分期 |
二、宋神宗与王安石君臣关系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汉唐历史叙事中的酷吏形像及其法文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理论立场 |
1.4.1 酷吏与文法吏 |
1.4.2 酷吏叙事:一种文化表达方式 |
1.4.3 酷吏形象、文化记忆及价值沉淀 |
2. 汉唐《酷吏传》叙事模式及酷吏形象的确立 |
2.1 汉代三史中《酷吏传》叙事模式和酷吏形象的开启 |
2.1.1 多面化的酷吏形象 |
2.1.2 酷吏产生及形象多样的原因 |
2.2 北魏时期《酷吏传》叙事模式和酷吏形象的稳定 |
2.2.2 逐渐单一化的酷吏形象 |
2.2.3 酷吏形象演变的原因分析 |
2.3 《新旧唐书》叙事模式及酷吏形象的确立 |
2.3.1 完全成型的酷吏形象 |
2.3.2 酷吏形象演变的原因分析 |
2.4 《酷吏传》的消失与酷吏形象的留存 |
3. 酷吏叙事的话语要素 |
3.1 酷吏的起家身份与升迁途径 |
3.2 酷吏的执法对象:官或民 |
3.3 酷吏的执法特征 |
3.3.1 执法态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
3.3.2 执法手段:治任刑罚、肃厉为本 |
3.3.3 执法目的:维护皇权、个人私欲 |
3.4 酷吏的执法效果 |
3.5 酷吏的命运归宿 |
3.6 循吏——酷吏形象的另一参考面相 |
4. 叙事模式塑造的形象背后的法文化分析 |
4.1 酷吏叙事与“德命观” |
4.2 酷吏叙事与“德刑观” |
4.3 酷吏叙事与“中罚观” |
4.4 酷吏叙事与“治具观”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从《夷坚志》看南宋的法律文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起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目的及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从婚姻案例看南宋的婚姻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婚姻中男女不平等的观念 |
第二节 宋人婚姻贞洁观的转变 |
第二章 不动产纠纷反映的南宋民事法律文化 |
第一节 频繁的不动产纠纷体现了宋人的法律意识 |
第二节 司法官员对契约的高度重视 |
第三章 从南宋的官吏犯罪及惩治看南宋的刑事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官员对刑罚的滥用 |
第二节 滑吏对审判的操控 |
第四章 从法官判案看南宋司法法律文化 |
第一节 义与利的冲突 |
第二节 兼顾情理法的审判理念 |
第三节 鞫情求真的审讯之术 |
第四节 “五听”的审判技巧 |
第五节 罪罚相当的清官信仰 |
第五章 法律文化视域下的宋人诉讼观 |
第一节 息讼止争的法律思想 |
第二节 民众好讼的法律心理 |
第六章 从民间因果报应观看南宋法律文化 |
第一节 追求正义的鬼神报应观 |
第二节 司法上的善恶报应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宋代官吏任用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论文参考文献)
- [1]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D]. 姜迪. 吉林大学, 2021(01)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近代石家庄教育史研究[D]. 郭海洋. 河北大学, 2020(08)
- [4]曾巩史学思想研究[D]. 刘锐.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D]. 孙云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民本主义与法治精神的融合 ——黄宗羲政治思想研究[D]. 陈沫.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1)
- [7]明代考察“八法”考论[D]. 王宏庆. 吉林大学, 2019(10)
- [8]君臣师生:宋神宗与王安石的相互关系研究[D]. 钱申. 河北大学, 2019(08)
- [9]汉唐历史叙事中的酷吏形像及其法文化分析[D]. 陈银玲. 武汉大学, 2018(06)
- [10]从《夷坚志》看南宋的法律文化[D]. 聂云兰.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