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政府通过修改法案加强银行反洗钱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聂锐[1](2021)在《美国对它国跨国公司经济制裁研究》文中认为
王一帆[2](2021)在《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中国反恐斗争已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通过采取多元化和立体化的综合治理手段,“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已基本丧失在中国境内的生存空间,反恐形势已发生质的变化。恐怖主义风险最高的中国新疆地区已连续四年多未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国家安全稳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但是,部分“东突”恐怖主义势力仍在境外开展恐怖主义活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土耳其已成为“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境外的大本营和避难中心。“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土耳其煽动反华舆论,筹措发展资源,扩大组织规模,集中训练恐怖活动人员,遥控指挥实施恐怖袭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长期盘踞在土耳其,使中国无法从根源上铲除这一“毒瘤”。因此,与土耳其推进和深化反恐合作,对中国进一步开展反恐斗争和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限制“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土耳其的活动与发展,中国与土耳其开展的反恐合作已启动多年,但是取得的成效不佳,缺乏实质化进展,亟需在多个关键环节进行突破。近年来,随着中国与土耳其关系的提升,政治互信日益增强,在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两国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和推进反恐合作的共识也在逐步深化。因此,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面临重大机遇。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在论述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和发展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中国与土耳其开展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内外环境和制约因素,并提出推进和深化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具体对策。本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包括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相关理论和研究框架等内容。第二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演进和发展,详细梳理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共经历了起源阶段、探索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入阶段。总结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具有的发展特征,主要包括进程阶段性、立场反复性、合作复杂性和目标长期性。第三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深入剖析开展反恐合作对中国与土耳其以及维护地区和全球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内外环境,客观分析推进反恐合作具有的可行性。第五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伊斯兰国”和“东突”等恐怖主义发展因素,缺乏互补性的反恐合作需求、存在差异化的反恐合作目标以及不确定和不统一的反恐标准等双方利益因素,美国和欧盟各国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态度等国际力量因素。第六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推进和深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的对策,包括巩固反恐合作共识,夯实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根基;完善反恐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效率;优化反恐合作环节,拓宽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范围;加快推进全面合作,实现中国与土耳其关系发展突破等内容。
何俣[3](2021)在《注册制下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研究》文中指出
陈德露[4](2021)在《论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12年中国昆仑银行案,到2017年的中国丹东银行案,再到2018年的中兴公司案,近年来美国针对我国银行企业的次级制裁频频发生。作为美国次级制裁的主要受害国,我国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此时代背景下,本文以美国次级制裁为切入点,研究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分析其制裁法律体系与制裁执行手段,以求对关于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研究有所裨益。面对愈演愈烈的美国次级制裁,探索如何有效反制美国次级制裁这一问题也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关于论文研究内容,其包括美国对华次级制裁的案例、美国次级制裁概述、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和中国应对四部分。了解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并为我国政府提出应对建议,是本次研究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一是,中国昆仑银行案、中国丹东银行案和中兴公司案中关于美国次级制裁的基本案情和适用的美国次级制裁法;二是,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原因与立法发展,次级制裁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法律特征;三是,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这里主要就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管辖权基础、美国次级制裁的国内法依据、美国次级制裁的执行展开分析;四是,针对美国次级制裁,我国政府在国际与国内不同层面上可以采取的有效对策。关于论文研究结论,第一,关于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原因,引起美国次级制裁的因素主要包括满足美国特定的利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需要、维护国际和平及保护人道主义。第二,美国次级制裁的本质是为了确保初级制裁的预期目标顺利实现,通过扩大美国制裁法的域外效力,美国对与被制裁方存在经贸合作等密切联系的不特定第三方实施制裁,包括贸易限制、投资限制、金融制裁这三个手段,强迫第三方加入美国制裁阵营,从而实现美国最大程度打击被制裁对象的预期目标。第三,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特征有三点,以初级制裁为基础、次级制裁对象不特定、以经济制裁为主要制裁手段。第四,在域外管辖权基础上,美国从属人管辖权原则等四个管辖权原则为次级制裁提供合理基础。美国通过属人管辖权原则,扩大其对海外子公司商业活动的管辖;通过效果原则和保护原则,拓宽其对境外行为的管辖;通过普遍管辖原则,赋予自身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管辖。第五,在美国次级制裁法律体系上,该体系是由一般性法律与专门性制裁法案共同组成,既包括一般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也包括针对特定国家和特别活动而制定的专门性制裁法案,比如《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达马托法案》和《爱国者法案》。第六,在美国次级制裁的执行上,OFAC是核心执行机构,其主要通过金融机构、SWIFT和CHIPS美元清算系统等途径,落实美国次级制裁的具体措施。OFAC不仅有权要求美国银行冻结资产、禁止与被制裁对象金融往来,而且有权通过向SWIFT发出传票从而获得相关的金融信息,还有权通过CHIPS美元清算系统切断被制裁对象使用美元的途径,把被制裁对象从美元清算体系中剔除出去。此外,针对美国次级制裁,提出我国在不同层面上的应对建议是本次研究的创新点。在当前阶段,建议我国政府充分发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中美双边谈判磋商,同时也要完善我国的反制裁法,并继续加强对国内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审查。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国际层面,对于美国的次级制裁,我国政府应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和个人获得及时救济,也要积极推动中美双边谈判,尽可能地减少美国次级制裁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在国内层面,我国可以在既有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制裁法;同时,我国政府还应继续加强对国内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审查,不断增强企业对合规风险的应对能力。
熊栎天[5](2021)在《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文中指出恐怖主义的治理视角体现了预防性路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三个特点,即恐怖主义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恐怖主义不是只有特定国家才面临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与全人类的共同挑战;除了主权国家,参与预防性反恐的治理主体还包括广泛的非政府国际行为体与社会单元。预防性反恐是通过预防性手段作用于恐怖主义发展的每一个节点,逐渐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抑制和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从而降低恐怖主义对人类危害的治理过程。恐怖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因果链条以及国家政策对该因果链条的干预效果是预防性反恐成立的逻辑前提,以“反恐战争”为代表的应激式处置策略被证明效果不佳。恐怖主义暂时无法被直接消灭,人类还将继续与之共存的现实说明了预防性反恐的必要性。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构成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阶段;个体、组织、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体现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治理层次。预防个体“极端化”与推动“去极端化”、预防恐怖组织获取发展资源与要素、切断个体与恐怖组织在意识形态与行为方式上的联结是预防性反恐发挥作用的关键。预防性反恐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预防性反恐的参与主体。除了国家行为体之外,社会单元与非国家国际行为体既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蔓延的薄弱环节,也能在国家行为体的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积极作用。各国都采取了预防性措施治理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预防性军事打击、预防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是三种被广泛运用的代表性预防性反恐手段,对应着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三个阶段。对外籍恐怖分子行为模式的认识、恐怖主义活动的刺激以及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共同影响着政策偏好的生成。国际反恐的正当性并非是先验的,而是基于恐怖主义的非正当性、反恐对象的确定性以及反恐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对苏莱曼尼的“定点清除”以及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其本质对预防性反恐手段的滥用。美国将反恐议题“政治工具化”的做法将削弱国际反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刘晓洁,毛欣娟[6](2021)在《美国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的/意义]"9·11"事件后,美国政府为应对国内外恐怖主义势力威胁,更好地落实金融反恐战略,在情报领域构建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其经验教训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恐情报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方法/过程]通过对美国官方网站和反恐战略文件、原文法律、报告等资料的分析解读,梳理美国建立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的必要性、核心机制以及发展趋势与挑战应对,指出其在美国国土安全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结果/结论]反恐怖融资是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举措,但在现实实践中却存在难点。我国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完善反恐怖融资情报相关立法,并结合域外经验教训,在构建国家反恐怖融资情报共享机制方面寻求突破,不断拓宽和纵深国际领域合作。
余雪扬[7](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吴凡[8](2021)在《英语经济类文本长句汉译逻辑关系重组 ——A Financial System that Creats Economic Opportunity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一带一路的建设与开展,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与全球的经济贸易合作也不断加深。为保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此次翻译实践所选文本为A Financial System that Creats Economic Opportunity:Nonbank Financials,Fintech,and Innovation的第二章。该文本是美国财政部回应13772号行政命令(“政府金融监管核心原则”)系列的第四份报告书。全文共五章,报告内容涉及拥抱数字化、数据和技术;调整监管框架;更新特定活动的条例以及启用策略环境等内容。根据该经济类文本的文本特征,翻译实践主要关注长句的翻译。通过对初译阶段的审校分析,将长句的翻译问题与难点界定为,逻辑关系不明晰、修饰成分较繁多以及结构层次较复杂。针对界定的翻译问题,尝试采用逻辑关系重组作为翻译策略。针对逻辑关系不明晰的问题,分别采用语义增补逻辑重组、句式融合逻辑重组、词汇衔接逻辑重组作为解决方案;对于修饰成分较复杂的问题,分别采用顺序逆序逻辑重组、主从分译逻辑重组、词类转换逻辑重组作为解决方案;对于结构层次较复杂的问题,分别采用断句拆分逻辑重组、重心转移逻辑重组、综合译法逻辑重组作为解决方案。翻译实践总结和案例分析表明,所选逻辑关系重组相关翻译策略对该类文本长句的翻译具有一定的效力,译文质量得到明显提升,翻译能力得到一定提高,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郑岩[9](2021)在《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金融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成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业数量最为庞大的基础生产资料,传统依赖货币融通的金融业开始转型为依靠数据的信用融通。以海量的、多维度的个人数据为基础,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浏览习惯、购物习惯、信用状况等,从而为各种营销服务和风控模型成熟奠定基础。由此,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是实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因数据衍生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传统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以及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动秩序,是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市场法治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对其特殊规制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个人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判断与场景密切有关,脱离场景抽象出来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将一般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统合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生产要素角度看,个人数据在重塑金融市场的同时,对金融秩序和金融法治也带来冲击。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流动秩序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规制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通秩序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与发展,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也呈现多样性,包括金融消费者层面的权益侵害风险,金融机构层面的数据合规风险,金融系统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个人数据处理风险背后的生成逻辑主要是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上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体间的力量不均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自身的瞬时性、隐蔽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的个人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在应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时,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规制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已超出私人风险的范畴,演变成公共风险,因此应采用场景风险规制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实现场景化、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场景风险规制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金融数据流通秩序为首要目标,以多重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和以风险多元治理为核心。具体的路径设计从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规范,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三个维度入手。首先,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类型化构建是实现差异化规制的基础。明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性”法律标准和“匿名化”法律标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划定合理的边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进行类型化构建,静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的敏感度和识别度为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动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流转的不同阶段,进行数据权益的划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分配提供参照标准。其次,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法律规制,建构有序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转规范。结合金融场景的特殊性,在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分别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不同的处理行为,如收集行为、共享行为、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外部,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等治理机制,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实现约束、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内部,采取金融数据保护官制度,对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等措施,培育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的内在动力,进行自我规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实现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的多元目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的释放个人数据价值。
杜伟平[10](2021)在《美国反洗钱监管处罚特征及借鉴》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的反洗钱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并间接地主导和推动了世界反洗钱体系的构建。本文首先梳理了美国反洗钱法律框架以及监管机构设置,其次通过搜集2012年以来美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开具的反洗钱罚单,对美国反洗钱监管处罚的特征展开分析。最后,本文对中国的反洗钱监管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构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健全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增加机构违规成本、搭建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
二、美国政府通过修改法案加强银行反洗钱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政府通过修改法案加强银行反洗钱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1.1 关于土耳其的研究现状 |
1.3.1.2 关于反恐合作的研究现状 |
1.3.1.3 关于中国与土耳其关系的研究现状 |
1.3.1.4 关于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2.1 在土耳其外交关系和对外政策方面 |
1.3.2.2 在土耳其库尔德问题和“库尔德工人党”方面 |
1.3.2.3 在地区和全球反恐合作方面 |
1.3.2.4 在中国与土耳其关系方面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跨学科研究法 |
1.4.3 学术访谈法 |
1.5 相关理论 |
1.5.1 合作论 |
1.5.2 国家利益论 |
1.5.3 国家安全理论 |
1.6 研究框架 |
2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演进和发展 |
2.1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 |
2.1.1 起源阶段 |
2.1.2 探索阶段 |
2.1.3 发展阶段 |
2.1.4 深入阶段 |
2.2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发展特征 |
2.2.1 进程阶段性 |
2.2.2 立场反复性 |
2.2.3 合作复杂性 |
2.2.4 目标长期性 |
3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 |
3.1 开展反恐合作对中国的战略价值 |
3.1.1 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新型国际关系的具体实践 |
3.1.2 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根本要求 |
3.1.3 参与中东地区安全治理和非传统安全合作的主要内容 |
3.1.4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选择 |
3.1.5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保障 |
3.1.6 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根本出路 |
3.2 开展反恐合作对土耳其的战略价值 |
3.2.1 强化与中国外交关系的核心基础 |
3.2.2 深化与中国经济合作的关键前提 |
3.2.2.1 土耳其国内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
3.2.2.2 土耳其与中国贸易不平衡加剧 |
3.2.3 维护国内政治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 |
3.2.4 改善国际形象和提升影响力的正确途径 |
4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内外环境 |
4.1 国际环境 |
4.1.1 中东地区力量格局转变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战略契机 |
4.1.2 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机制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平台保障 |
4.1.3 世界各国的反恐立场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舆论支持 |
4.2 国内环境 |
4.2.1 中国境内恐怖主义风险显着降低 |
4.2.1.1 预防打击恐怖主义 |
4.2.1.2 开展去极端化治理 |
4.2.1.3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
4.2.2 土耳其外交政策转变趋势日益明显 |
4.2.2.1 以更加积极自主的态度参与地区和全球事务 |
4.2.2.2 以更加丰富灵活的方式强化亚太区域的合作 |
4.2.3 中国与土耳其不断深化多领域的合作 |
4.2.3.1 经济领域合作 |
4.2.3.2 人文领域合作 |
4.2.3.3 其他领域合作 |
5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制约因素 |
5.1 恐怖主义发展因素 |
5.1.1 “伊斯兰国”的发展变化 |
5.1.1.1 调整武装活动策略,改变恐怖袭击方式 |
5.1.1.2 拓展外部发展空间,寻求多方势力合作 |
5.1.1.3 积极开展跨国“圣战”,策划实施“回流”渗透 |
5.1.2 “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发展变化 |
5.1.2.1 以土耳其为政治和发展中心 |
5.1.2.2 以土耳其为指挥和活动中心 |
5.2 双方利益因素 |
5.2.1 缺乏互补性的反恐合作需求 |
5.2.2 存在差异化的反恐合作目标 |
5.2.3 不确定和不统一的反恐标准 |
5.3 国际力量因素 |
5.3.1 美国因素 |
5.3.1.1 土耳其与美国的关系 |
5.3.1.2 美国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政策 |
5.3.2 欧盟因素 |
5.3.2.1 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系 |
5.3.2.2 欧盟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政策 |
6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推进和深化 |
6.1 巩固反恐合作共识,夯实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根基 |
6.1.1 坚持打击恐怖主义 |
6.1.2 坚持反对干涉他国内政 |
6.1.3 坚持反对反恐“双重标准” |
6.2 完善反恐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效率 |
6.2.1 加强反恐问题磋商交流机制建设 |
6.2.2 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价值 |
6.2.3 争取第三方国家对反恐合作的支持 |
6.3 优化反恐合作环节,拓宽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范围 |
6.3.1 强化反恐情报交流共享 |
6.3.2 协调开展网络信息监管 |
6.3.3 探索反恐怖融资合作渠道 |
6.3.4 促进去极端化治理交流 |
6.3.5 推动引渡合作取得新进展 |
6.4 加快推进全面合作,实现中国与土耳其关系发展突破 |
6.4.1 持续增进政治互信 |
6.4.2 破解经济合作瓶颈 |
6.4.3 丰富人文交流形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美国对华次级制裁的案例引入 |
1.1 中国昆仑银行案 |
1.1.1 案情简介 |
1.1.2 法律适用 |
1.2 中国丹东银行案 |
1.2.1 案情简介 |
1.2.2 法律适用 |
1.3 中兴公司案 |
1.3.1 案情简介 |
1.3.2 法律适用 |
第2章 美国次级制裁概述 |
2.1 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与发展 |
2.1.1 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原因 |
2.1.2 美国次级制裁的立法发展 |
2.2 美国次级制裁的概念与特征 |
2.2.1 美国次级制裁的概念 |
2.2.2 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特征 |
第3章 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 |
3.1 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管辖权基础 |
3.1.1 属人管辖权原则 |
3.1.2 效果原则与保护原则 |
3.1.3 普遍管辖原则 |
3.1.4 小结 |
3.2 美国次级制裁的国内法依据 |
3.2.1 《对敌贸易法》和《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 |
3.2.2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达马托法案》和《爱国者法案》 |
3.2.3 小结 |
3.3 美国次级制裁的执行 |
3.3.1 次级制裁手段 |
3.3.2 制裁执行机构 |
3.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次级制裁的中国应对 |
4.1 国际层面之中国应对 |
4.1.1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
4.1.2 积极推动中美双边谈判 |
4.2 国内层面之中国应对 |
4.2.1 完善我国反制裁法 |
4.2.2 加强对企业的合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五、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再探究 |
一、学界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讨论 |
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部分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恐怖主义治理的对象 |
二、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三、恐怖主义治理的策略与预防性思想的酝酿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困境 |
二、国际恐怖主义治理中的“双重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防性反恐:恐怖主义治理的一种新路径 |
第一节 预防性路径在各领域的运用 |
一、犯罪学:犯罪预防与矫治 |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与免疫 |
三、外交途径:预防性外交与冲突预防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的概念与功能 |
一、预防性反恐的定义与成立逻辑 |
二、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划分 |
三、预防性反恐的政策工具 |
第三节 预防性反恐的治理层次与所遇困难 |
一、个体层次 |
二、组织层次 |
三、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 |
四、预防性反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防性反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 |
第一节 预防性反恐中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体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为例 |
二、区域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以欧盟与东盟为例 |
三、大型跨国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 |
第二节 国家行为体:预防性反恐的核心主体 |
一、推动预防性反恐国际合作 |
二、推动跨国企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
三、增强预防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社会单元在预防性反恐中的作用 |
一、社区在预防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中的作用 |
二、家庭在预防“极端化”中的作用 |
三、学校:教育的“预防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防性反恐实践:对“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 |
第一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回溯 |
一、外籍恐怖分子概念与中文翻译的再探究 |
二、“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身份与背景信息 |
三、“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动机与行为模式的分析 |
第二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适用预防性反恐治理的特点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 |
二、外籍恐怖分子的多级治理层次 |
三、危害的不确定性:对“伊斯兰国”回流外籍恐怖分子威胁的认识 |
第三节 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基于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分析 |
一、根源预防:预防性军事打击 |
二、前置预防:预防性刑事司法措施 |
三、后置预防:“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 |
四、对回流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偏好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防性反恐中的问题:以美国的“政治工具化”反恐为例 |
第一节 问题的铺垫:美国预防性反恐中的概念与标准制定 |
一、美国恐怖主义治理中的概念创造 |
二、美国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名单 |
三、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滥用预防性打击:美国对苏莱曼尼的空袭 |
一、对苏莱曼尼恐怖分子身份的分析 |
二、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对美国打击手段的分析 |
三、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滥用预防性司法措施:美国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 |
一、美国对“东伊运”恐怖组织政策转变过程 |
二、中国的应对建议 |
三、对拜登政府反恐政策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对中国预防性反恐治理的借鉴意义 |
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6)美国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 言 |
1 美国建立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的必要性 |
2 美国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建构 |
2.1 反恐怖融资情报法律规制建构 |
2.2 反恐怖融资情报核心机制构建——以美国财政部相关机制为例 |
2.2.1 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与反恐洗钱机制 |
2.2.2 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与反恐指定机制 |
2.2.3 恐怖分子财务追踪项目(TFTP) |
2.2.4 资产没收执行办公室(TEOAF)与反恐罚没机制 |
2.3 反恐怖融资情报共享机制构建 |
2.3.1 美国与联合国的合作 |
2.3.2 美国与FAFT的合作 |
2.3.3 美国与欧盟的合作 |
2.3.4 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
3 美国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
3.1 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
3.2 美国反恐怖融资情报信息处理机制的发展趋势 |
3.2.1 深化“大数据”的运用 |
3.2.2 强化数据分析模式—恐怖分子资金网络的发现与绘制 |
3.2.3 加强对数字货币与区块链交易的监管 |
4 结 语 |
(7)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英语经济类文本长句汉译逻辑关系重组 ——A Financial System that Creats Economic Opportunity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任务背景 |
(二)任务描述 |
二、翻译任务过程 |
(一)译前准备 |
1.译前资料准备 |
2.文本特征分析 |
3.翻译工具和相关书籍 |
4.术语表的制定 |
5.目的论理论概述 |
(二)翻译过程 |
1.初译阶段 |
2.审校阶段 |
3.翻译问题界定 |
4.改译阶段 |
三、翻译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逻辑关系不明晰与解决方案 |
1.语义增补逻辑重组 |
2.句式融合逻辑重组 |
3.词汇衔接逻辑重组 |
(二)修饰成分较繁多与解决方案 |
1.顺序逆序逻辑重组 |
2.主从分译逻辑重组 |
3.词类转换逻辑重组 |
(三)结构层次较复杂与解决方案 |
1.断句拆分逻辑重组 |
2.重心转移逻辑重组 |
3.综合译法逻辑重组 |
四、翻译实践总结 |
(一)翻译实践的收获与价值 |
(二)翻译实践的局限及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术语表 |
附录 B 原文 |
附录 C 译文 |
致谢 |
(9)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个人数据权属问题 |
1.4.2 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 |
1.4.3 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理论 |
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基本界定 |
2.1.1 “数据”与“信息” |
2.1.2 个人数据的界定 |
2.1.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概念 |
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内涵 |
2.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 |
2.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点 |
2.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交易的界分 |
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特殊规制的法理分析 |
2.3.1 场景维度下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性 |
2.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模式 |
3.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类型 |
3.1.1 金融消费者层面——数据权益侵害风险 |
3.1.2 金融机构层面——数据合规风险 |
3.1.3 金融系统层面——数据安全风险 |
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
3.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格局 |
3.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均衡 |
3.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数据处理风险的扩散性 |
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法律规制模式 |
3.3.1 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场景理论 |
3.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公共性及规制逻辑 |
3.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风险规制模式 |
第4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及类型化构建 |
4.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 |
4.1.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识别性”的法律标准 |
4.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 |
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类型化构建 |
4.2.1 个人数据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
4.2.2 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类型化标准的分析与借鉴 |
4.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静态分类与动态分类 |
第5章 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
5.1.1 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比较分析 |
5.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确定 |
5.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2.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转变 |
5.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环节法律规制的完善 |
5.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规制 |
5.3.1 金融数据共享的背景和模式 |
5.3.2 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3.3 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4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法律规制 |
5.4.1 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及风险 |
5.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4.3 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6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塑 |
6.1.1 理念的转变:从政府规制到协同治理 |
6.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协同治理的总体框架 |
6.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外部治理机制 |
6.2.2 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 |
6.2.3 加强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4 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 |
6.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内部治理机制 |
6.3.1 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官制度 |
6.3.2 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
6.3.3 金融机构的自我规制中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 |
6.3.4 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美国反洗钱监管处罚特征及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构建 |
(一)法律框架 |
(二)监管机构设置 |
1.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以下简称“FinCEN”)。 |
2.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以下简称“FED”)。 |
3.美国货币监理署(以下简称“OCC”)。 |
4.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SEC”)。 |
5.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以下简称“FINRA”)。 |
6.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NYDFS”)。 |
二、美国反洗钱监管处罚的特征分析 |
(一)多头监管,以案倒查应用广泛 |
(二)重罚违规,机构整改措施严厉 |
(三)风险为本,监管对象及内容不断拓宽 |
三、对中国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
(一)构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
(二)健全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 |
(三)增加机构违规成本 |
(四)搭建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 |
四、美国政府通过修改法案加强银行反洗钱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对它国跨国公司经济制裁研究[D]. 聂锐.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D]. 王一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3]注册制下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研究[D]. 何俣.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论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D]. 陈德露.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5]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D]. 熊栎天. 外交学院, 2021(11)
- [6]美国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研究[J]. 刘晓洁,毛欣娟. 情报杂志, 2021(07)
- [7]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8]英语经济类文本长句汉译逻辑关系重组 ——A Financial System that Creats Economic Opportunity翻译实践报告[D]. 吴凡.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9]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D]. 郑岩. 辽宁大学, 2021
- [10]美国反洗钱监管处罚特征及借鉴[J]. 杜伟平. 青海金融, 2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