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国际法学研究会1999年度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苏彬[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历来对此高度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不信马列信鬼神”,宣传无神论仍面临缺乏学科支撑、频频遭受污名的境遇。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廓清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成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大量文献研究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可分为五个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清除了“左”的错误,根据毛泽东“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的批示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为无神论宣传教育确立了理论前提,构筑了学科基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中央对新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作出总体部署。但在学术界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争论之后,无神论宣传教育逐渐失去学科支撑而走向式微,导致有神论的影响失去了制衡力量而持续扩大;上世纪90年代,针对社会转型和神秘主义影响所带来的伪科学、封建迷信蔓延,一批专家学者联起手来大力宣传无神论,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使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世纪之交站在新的起点之上;新世纪之初,面临“宗教热”的蔓延和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中央有关部门就无神论宣传教育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作出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无神论的实体研究机构,为无神论宣传教育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和有关无神论宣传教育的争议,党中央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等新论断,开辟了无神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全新局面。通过总结这段历程可以发现,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总能根据当时的形势,调整工作重心,勇担时代责任,应对风险挑战,在与有神论进行长期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无神论宣传教育,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基本前提,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有力推动,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依托,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坚实基础。
陈思[2](2020)在《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政府公权力的退出使得某些社会领域出现公共服务空白,为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多元主体提供了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现实基础。改革的稳步推进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发展也对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社会科学类社团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其发展及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事关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大局。在这一背景下,社科类社团如何找准定位,在科学分析评价自身生存与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有效提升自身公共服务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社科类社团为研究对象,采用深度访谈、焦点小组访谈、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系统解析,构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体系,并以湖北省社科类社团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方法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并根据实证分析结果研究提出提升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首先,分析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市场/政府失灵理论等重要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分析这些理论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评价带来的借鉴作用。研究我国社科类社团及其公共服务实践,分析社科类社团历史沿革、发展概况及基本特征,深入阐述社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的动力机制,分析其实施效果,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的价值作用。其次,通过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实践经验进行提炼,构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结构的“五维双层”分析框架,即从科学研究、文化传播、价值引导、政策协调以及学术评估五个维度解析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核心能力,并对每个维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在每个维度上提出公共服务能力的亚结构,其中:科学研究能力包含凝聚人才能力、协调资源能力、创新理论能力,文化传播能力涵盖文化传承能力、社科普及能力、扩大交流能力,价值引导能力细分为价值创造能力、价值传递能力、价值践行能力,政策协同能力包括政策吸纳能力和政策传导能力。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体系。基于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属性识别,从资源管理、公众导向、胜任水平、服务效能四个维度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了包含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在内的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相应建立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因子分析模型。为了全面揭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效果,还研究了影响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前因变量,并建立了测度前因变量影响效果的SUR模型。然后,通过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设计相关问卷并搜集数据,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引用SUR模型检验了前因变量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效果。最后,从路径设计、治理建议以及保障措施三个层面提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相关对策建议:一是加强组织引导,明确社团自身定位;不断促进社会参与,整合多方资源;同时始终坚持社团使命目标,从提升社会效益意识入手,明确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路径。二是不断完善社团评价体系,促进多元主体监督,并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以及增强队伍建设,促进人才专业化。三是从政府层面致力于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促进社团建设与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不断丰富资金支持、提升社会地位,增强社会认同度,以实现社科类社团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理论探索,希望能够丰富社团治理经验,提高社科类社团的影响力和行动力,并建立科学的、符合现实需求的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丰富和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能力定量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为繁荣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李秀华[3](2020)在《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国际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是孕育生命的启点,也是承载地球一切物质往复的最终载体。陆地源生于海洋,看似陆地相对独立的物质循环体系最终依然无法摆脱对海洋的依赖。人类从诞生至今,对整个生态的影响非常之大,其对陆地的物质开发及使用也极大的影响着海洋的生态及环境。尽管海洋环境生态系统作为最大的生态系统有其强大的自我调节能力,但频繁的陆上及海上人类活动、废弃物排放、海洋及陆地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多种因素打破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引起了海洋污染。而海洋污染物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乃至人类生命健康直接或间接的产生严重的危害。陆地因为国家的存在而具有显着的边界性,对陆地环境的处理往往以各国家和地区独立处理的内部方式为主,而海洋具有无明显边界的区域性,因此海洋环境问题具有环境区域性特征,其往往不能通过单一封闭性的思维去进行处理。海洋环境区域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海洋区域环境的整体治理,强调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开展区域内各个层次的通力合作。人类针对当前的海洋污染现状探索了 多种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国际机制,不同区域治理机制之间有共性,也有差异性。中国作为海洋大国,目前也面临诸多严峻的海洋污染问题,这些海洋污染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中国自身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有赖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借鉴已有的国际合作经验,克服区域治理中的缺陷,形成良好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本论文也基于此研究目的而成,具体内容如下:本论文第一章首先介绍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海洋污染物的类型及其对应的后果,随后介绍了目前海洋污染区域性特征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开展区域性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还介绍了海洋污染法律治理机制的实施效果;最后,结合中国当前的海洋污染问题及区域治理中的缺陷,提出治理模式的改进设想。海洋污染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并且已经超过一国管辖范围,依靠单个国家已经无法实现海洋污染的有效治理。海洋污染的本质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例如海洋污染分布最密集的区域是沿海地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区域治理的方式治理海洋污染。国际社会已有的区域治理操作实践已经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缺陷和问题。本论文第二章主要从理论视角阐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传统国际法律制度下“海域权益”的排他及专有性对海洋污染治理的推动和限制,进一步分析现有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合作下的国际合作主体、治理主体和法律途径的优势与不足,进而运用治理理论分析海洋环境区域治理符合治理理论的特征,最终从理论上论证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相对于仅依靠单独的国家或传统国际法治理的理论优势,为构建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提供法理上的基础和支持。受制于洋流、季风等自然因素影响海洋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该区域内的一点受到污染,则有可能扩散到整个区域,并进而影响到另外的区域。因此不同海域的污染可能面临不同的区域治理的需要。受到沿岸国家不同经济制度的影响,海洋的国际属性也催生了不同的区域的治理机制。本论文第三章在内容上主要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进行考察,就各机制之间的共性及问题进行评析,此外本章也将结合国际法律规范对所考察的区域治理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国际法律规范对区域治理问题的影响及效用。长期以来,在海洋区域污染预防和治理问题上,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该区域沿海国家为防范海洋污染作出贡献的意愿,往往被主权国家海域权益的争执所阻碍。自1974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区域海洋项目为世界上140多个沿海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极好的区域内合作契机,并为区域治理构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治理机制。这些机制虽然体现在不同的区域治理模式中,但具有机制共性,是海洋区域污染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在第三章对代表性区域治理机制考察的基础上,本论文第四章着重从具体机制出发,分析相关机制的特点及内容,并结合国家、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既有探索,从信息共享、污染源控制与治理、污染评价及赔偿、资金保障、纠纷解决五个方面入手,研究跨国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模式中的主要机制构建。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全面构建应包括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以多方共治原则为基础的合作机制构建,海洋污染的区域治理的评价、评估及赔偿机制构建,海洋污染区域治理资金保障措施的采取和区域内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以及区域海洋污染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承担海洋大国责任、为全球海洋善治贡献中国力量的意愿不断增强,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不断深化。当前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和海洋区域治理并已有所作为,但在国际规则制定、国际合作的促进实施和国际协调方面仍存在欠缺,合作的进一步推进也面临着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的需求不一致、相互依存度较低、争端复杂化、域外势力介入等挑战。基于中国所参与区域合作的现实并借鉴其他区域合作机制的施行经验,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应首先与区域内各国在治理理念与目标层面达成共识,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蓝色伙伴关系”等不同层次的共同理念并形成统一的层次化的治理目标体系,继而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资金保障、国内法与国际法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协调、国内海洋治理完善、区域内履约监督和争端解决等多方面开展合作,最终形成全方位的区域合作制度保障。本论文第五章将对于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动因与现状、理念与目标和制度保障进行探讨。
王璐璐[4](2020)在《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与出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带来的包括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凸显,致使在全球范围内大批环境难民出现。根据联合国相关数据显示,仅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流离失所人数是因冲突而产生的流离失所人数的三倍。环境难民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问题,如果不对这一群体引起必要的重视,可能会导致全球秩序不稳定。然而当前国际法领域与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国际环境难民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中的“难民”定义,难以享有与公约难民同等的待遇。国际环境难民应当享有怎样的地位和权利无从所知。所以,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国际环境难民的国际法律地位亟需明确。本研究试图对国际环境难民地位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得出一些规律性认识。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国际环境难民进行概述。首先是对环境难民的定义进行分析,之后将国际环境难民与环境移民及环境流离失所者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三者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国际环境难民。此外,对国际环境难民的分类进行概括,以便在提供保护出路时能够对不同种类的国际环境难民考虑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第二部分分析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的困境。通过考察全球、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保护实践,地区层面特别聚焦于欧盟和非洲,国家则选取新西兰和美国。通过对其移民和难民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揭示现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在法律地位、保护制度和保护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专门性公约导致国际环境难民的法律地位不明,难民、移民、临时保护者的身份都无法提供全面的保护。在保护制度方面还存在国际环境难民定义不清、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原则不明以及保护期间笼统等问题。保护机制方面主要是缺乏完备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机制。第三部分重点解读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与困境出路。首先针对法律地位不明这一问题,明确国际环境难民法律地位的途径有三种。通过签署双边或区域协定是目前的最佳途径,现阶段应将工作重点置于双边和区域立法。其次是对第二部分制度方面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针对定义问题,总结提出本文认为的国际环境难民的可行定义。针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原则问题,总体上是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首先是国家的第一责任,之后由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提供补充性保护,最后是不法行为的追责。针对保护机制缺乏问题,则提出设立国际环境难民事前预防制度与事后救济机制,其中在事后救济机制中提出设立国际环境难民救济基金会,并对具体的资金来源、机构设置、资金使用简略介绍。第四部分聚焦中国国际环境难民的实践与应对。我国有众多邻国,在接受和处理国际环境难民问题上有很大的适用空间。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对国际环境难民的保护非常有限,且尚未出台难民专门立法。从实践中看,我国对待难民和移民立场和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且试图从根源抑制难民的产生。针对我国具体实践以及对国外现有经验的借鉴,本文从立法、制度构建、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国际环境难民的建议。
董凡[5](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杨娱[6](2019)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树名木是我国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北京的古树名木是记载首都历史的史籍,从全球范围来看,北京也是保存数量和类别最多的大都会,加强北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市公民社会发展迅速,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热情也逐渐兴起。这既顺应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也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和社会民主的进步。但目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正面临着急需解决的矛盾问题。一方面,北京市古树名木多、散、广、杂,面临管护资金、人员不足等问题,需要公众参与,且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兴起,想要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当前北京市古金的吸纳不足、公众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处于初级水平、尚未融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尚处于初级阶段,虽参与意识兴起,但绝大多数公众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形式少、参与机制缺失,公众并未全面有效地参与。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满足北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需要,满足公众参与的需要,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2)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研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公众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采用列联表卡方检验研究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的相关关系;基于拓展的知情行理论,构建结构方程模型,研究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3)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进行了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形式,以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为理论基础,创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并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其有效性进行了检验。(4)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采用专家访谈法确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的初步构架;基于公众参与阶梯理论、霍夫兰说服理论,采用层次分析法、回归分析法、9分位比率法、调整系数法进行了机制的具体构建与分析;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以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为理论基础,构建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5)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了研究。采用专家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构建了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指标体系;以举办古树保护论证会为例,采用层次分析法、9分位比率法,对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了实证分析。(6)为提高参与水平,从克服公众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创新和优化公众参与形式、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从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问题中得出,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成效并不显着,公众参与仍处于初级阶段,尚需进一步完善。(2)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研究中发现:①当前公众参与形式的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并未提供公众参与良好的客观环境,导致当前公众在参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遇到诸多问题。②公众的认知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参与情感有待于进一步激发,参与行为意向有待于进一步提升。③基本认知、价值及重要性认知、信息认知、管护认知、参与情感对投入行为意向和保护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正向直接影响。此外,价值及重要性认知、信息认知、管护认知通过参与情感,对投入行为意向和保护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正向间接影响。④为提升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应首要考虑增强基本认知和参与情感,其次是进一步促使价值及重要性认知、管护认知向参与行为意向的转化,同时,应不断增强信息认知。(3)由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研究中得出:①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存在对社会力量的调动不足、对社会资金的吸纳不足、公众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处于初级水平、尚未融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专门性的非政府组织少、公众参与形式少的问题。②在从个人、非政府组织、精英、企业、媒体、其他社会团体六个方面界定了参与的主体和从参与领域和参与范围界定了参与的客体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关键公众接触、由公众发起的接触、公众调查、多媒体参与、各种参与活动、公众会议、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非政府组织。每一方面均包括多个具体公众参与形式。各形式间相互融合,一个参与事项,往往涉及两个及以上形式。③通过对新型参与形式进行有效性检验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均认为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对于古树名木保护产生作用,且绝大多数受访者愿意参与到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中(或愿意表示支持)。相较于公众参与形式创新之前,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有了明显的提升。(4)由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研究中得出:①目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并不完善,因此构建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公众参与法治机制、公众参与教育机制、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公众参与信息沟通机制、公众参与合作机制。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构建法治机制;从大众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方面构建教育机制;从经济激励、榜样激励、内容激励方面构建激励机制;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公益性资金投入方面构建资金投入机制;从政府发起型信息沟通和公众发起型信息沟通方面构建信息沟通机制;从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决策评估、决策反馈阶段构建合作机制。②在对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有效性检验中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均认为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产生作用,且愿意参与到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中(或愿意表示支持)。相较于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之前,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有了明显的提升。③在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的构建中,首先对北京市40 721株古树名木的价值进行了初步概算,得出综合价值为137.66亿元。为使价值得以延续,应在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中投入足够的资金。④通过构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以“公开征询古树名木问题反映渠道”这一项目为例,分析其适用的公众参与模式为公共决策。(5)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研究中得出,当前公众参与主体尚未全面参与到项目中,影响了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结果。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有益借鉴。综上所述,在研究视角上,从公众参与的视角来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进行研究,为古树名木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在研究内容上,涉及到了公众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参与形式的创新、参与机制的构建、参与的监测与评估,对参与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理论运用上,对知情行理论进行了拓展,将拓展的知情行理论、公众参与阶梯理论、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及霍夫兰说服理论在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公众参与问题上的应用进行了探索;在研究方法上,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结构方程模型、回归分析法等多种定量分析方法,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丰富了现有研究。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有益借鉴。
刘海燕[7](2010)在《中国法学社团研究 ——以中国法学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法学社团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社团革命”的背景下,在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我国法学社团发展面临着重大机遇,法学社团管理体制和内部机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准确认识法学社团的性质、作用,改革法学社团管理体制,完善法学社团内部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社团发展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科学发展,从宪法的角度,通过分析社团一般理论,回顾中国法学社团的历史,考察中国法学会的历史和现状,对中国法学会的地位及法学社团的管理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中国法学会法律地位的具体内涵,并提出了我国法学社团发展的三项主要建议:第一,提出了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法学社团的枢纽组织的定位,并进一步提出了形成全国学社团枢纽组织负责管理和培育法学社团的新格局的设想,分析提出了中国法学会应发挥其特殊优势,发挥出全国法学社团枢纽组织的应有的理念枢纽、资源枢纽、网络枢纽功能作用,准确把握枢纽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与法学社团的关系的建议;第二,提出了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法治思想库的定位,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国法治思想库的研究目标和要求、发挥中国法治思想库的影响力的建议;第三,提出了中国法学会引领全国法学社团规范化进程的目标,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国法学会内部治理的规范化,中国法学会统一引导全国法学社团的规范化进程的建议。
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8](2008)在《中国国际法学三十年(1978—2008)》文中研究说明第一部分中国国际公法学三十年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由于国际法学内涵丰富,内容庞大,难以统一尽述。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际法学主要由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部分构成,因此,本报告分别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个方面加以述评。
杨泽伟[9](2006)在《“十五”期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十五"期间,中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组织法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学者在研究方法方面也有所创新和突破,并注重运用国际法原理分析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然而。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十一五"期间,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领域将进一步拓展,与中国外交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可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法问题以及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向等。
杨泽伟[10](2006)在《“十五”期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十五"期间,中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组织法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学者在研究方法方面也有所创新和突破,并注重运用国际法原理分析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然而。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十一五"期间,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领域将进一步拓展,与中国外交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可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法问题以及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向等。
二、北京市国际法学研究会1999年度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国际法学研究会1999年度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无神论 |
1.4.2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
1.4.3 无神论宣传教育 |
2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启 |
2.1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2.1.1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
2.1.2 对个人崇拜问题的反思 |
2.2 确立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理论前提 |
2.2.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 |
2.2.2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无神论宣传教育 |
2.2.3 反对封建主义和蒙昧主义 |
2.3 构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学科基础 |
2.3.1 恢复宗教研究机构 |
2.3.2 启动宗教学学科建设 |
3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式微 |
3.1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3.1.1 在全面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3.1.2 在清除精神污染中对待宗教问题的“慎重”态度 |
3.1.3 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中克服“左”的思想 |
3.2 中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
3.2.1 “中央19号文件”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定位 |
3.2.2 “八二宪法”制定中关于“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争论 |
3.2.3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申 |
3.3 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学术研究中的失语 |
3.3.1 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 |
3.3.2 中国无神论学会的停摆 |
3.3.3 无神论在“宗教与文化”研究中的缺位 |
4 世纪之交“法轮功”的成势与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1 世纪之交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4.1.1 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
4.1.2 世界范围内神秘主义的影响 |
4.1.3 美国和苏联对人体特异功能的研究 |
4.2 “无神论无人讲”与“法轮功”的成势 |
4.2.1 “特异功能热”的形成 |
4.2.2 伪科学和伪气功的发展 |
4.2.3 “法轮功”的组织化扩张 |
4.3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3.1 响应新号召: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
4.3.2 凝聚新力量:重建中国无神论学会 |
4.3.3 承担新任务: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
4.3.4 营建新阵地:创办《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
5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任务 |
5.1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5.1.1 “宗教热”从农村向城市蔓延 |
5.1.2 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 |
5.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协同推进 |
5.2.1 中央六部委出台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文件 |
5.2.2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与防范校园传教 |
5.2.3 成立无神论研究机构 |
6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
6.1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6.1.1 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 |
6.1.2 “党员信教”与“信徒入党”问题的争论 |
6.1.3 无神论宣传教育争议再起 |
6.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创新发展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
6.2.2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
6.2.3 拓展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阵地 |
7 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经验启示 |
7.1 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基本前提 |
7.2 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有力推动 |
7.3 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 |
7.4 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 治理理论 |
2.3 市场/政府失灵理论 |
2.4 理论述评与运用 |
3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实践与价值分析 |
3.1 社科类社团规模与构成 |
3.2 社科类社团发展历程 |
3.3 社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动力机制 |
3.4 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效能分析 |
3.5 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价值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系统解析 |
4.1 科学研究能力 |
4.2 文化传播能力 |
4.3 价值引导能力 |
4.4 政策协同能力 |
4.5 学术评定能力 |
4.6 本章小结 |
5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 |
5.1 评价的属性识别 |
5.2 评价维度 |
5.3 评价指标体系 |
5.4 评价的前因变量 |
5.5 评价模型 |
5.6 本章小结 |
6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的实证分析 |
6.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6.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 基于因子分析模型的评价 |
6.4 基于SUR模型的前因变量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策 |
7.1 完善社科类社团发展路径规划 |
7.2 加强社科类社团内部治理能力 |
7.3 构建社科类社团外部保障体系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 |
附录2:调查问卷 |
(3)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国际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五、学位论文预期创新点 |
第一章 海洋污染治理机制的现状问题 |
第一节 海洋污染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 |
一、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 |
二、海洋污染物的自然类型及其后果 |
三、海洋污染区域性恶化的现状 |
第二节 海洋污染法律治理机制的类型及效果 |
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机制 |
二、海洋污染全球治理所面临的问题 |
三、海洋污染区域性治理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海洋污染问题及区域治理的现状 |
一、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现状 |
二、中国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主要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基本原则 |
一、国际合作原则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 |
第二节 海洋污染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全球治理理论对海洋污染治理的影响 |
二、全球海洋治理的内容及问题 |
第三节 海域权益对海洋污染治理的影响 |
一、海域权益的基本类型 |
二、海域权益的生态性 |
三、海域权益的排他及专有性 |
第四节 区域治理理论的适用性 |
一、区域治理的主要理论基础 |
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三、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主体适用性 |
四、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法理优势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考察与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法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硬实施及软影响 |
一、硬法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影响和作用 |
二、软法的实施及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各国际法主体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影响 |
一、国家行为在海洋污染治理中的善治 |
二、国际组织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引领和推动 |
三、海洋非政府组织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参与及促进 |
第三节 对部分代表性区域治理机制的概述 |
一、地中海模式 |
二、波罗的海模式 |
三、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
四、黄海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 |
五、对代表性区域治理机制的分析 |
第四节 区域性法律规制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影响 |
一、区域规制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影响力 |
二、区域性规制在海洋污染治理中的局限性问题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机制构建 |
第一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
一、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信息共享机制 |
二、信息共享的内容及范围界定 |
第二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合作机制 |
一、以多方共治原则为基础的合作机制 |
二、区域内污染源控制与治理措施 |
第三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评价、评估及赔偿机制 |
一、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评价及评估机制 |
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损害赔偿机制 |
第四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资金保障措施 |
一、既有资金保障措施 |
二、其他资金保障措施探讨 |
第五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中争端的自愿调解程序 |
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中争端的强制程序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实施路径 |
第一节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动因与契机 |
一、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动因 |
二、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契机 |
第二节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理念与目标 |
一、区域合作的深化——树立共同理念 |
二、区域合作的深化——确立统一目标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机制保障 |
一、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 |
二、资金保障机制 |
三、协调区域内多个层面的立法和执法机制 |
四、完善国内海洋治理机制 |
五、履约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与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国际环境难民概述 |
(一)国际环境难民概念辨析 |
1.环境难民的定义 |
2.国际环境难民与环境流离失所者、环境移民概念辨析 |
(二)国际环境难民的分类 |
二、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 |
(一)国际环境难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1.1951年《难民公约》无法涵盖国际环境难民 |
2.通过移民保护十分有限 |
3.寻求庇护者(临时保护者)身份存在局限性 |
(二)现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制度的局限 |
1.国际环境难民定义存在争议 |
2.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不明 |
3.国际环境难民保护期间笼统 |
(三)国际环境难民预防与救济机制缺乏 |
1.缺乏国际环境难民事前预防机制 |
2.缺乏国际环境难民事后救济机制 |
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与困境出路 |
(一)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可能性及分析 |
1.路径之一:纳入《难民公约》 |
2.路径之二:新建一项国际环境难民公约 |
3.路径之三:签订双边或区域协定 |
(二)完善国际环境难民法律保护制度 |
1.明确国际环境难民定义 |
2.明确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原则 |
3.明确国际环境难民保护期间 |
(三)建立国际环境难民预防与保护机制 |
1.确立事前预防机制 |
2.建立事后救济机制 |
四、中国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现状与对策 |
(一)中国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现状与不足 |
1.现状 |
2.不足 |
(二)中国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对策 |
1.制定国际环境难民保护条例 |
2.构建临时保护制度 |
3.做好环境灾害预防 |
4.加强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管控 |
5.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促进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逻辑结构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逻辑结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古树名木的界定 |
2.1.2 公众参与的界定 |
2.1.3 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知情行理论 |
2.2.2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 |
2.2.3 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2.2.4 霍夫兰说服理论 |
2.3 相关研究综述 |
2.3.1 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2.3.2 公众参与研究文献综述 |
2.3.3 现有研究述评 |
3 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问题 |
3.1 北京市古树名木概况 |
3.1.1 古树名木含义及分类 |
3.1.2 北京市古树名木数量、类型、分布概况 |
3.1.3 北京市古树名木具有的价值 |
3.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概况 |
3.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3.4.1 实际参与主体人数少,参与客体有限 |
3.4.2 公众参与形式少,参与机制缺失 |
3.5 本章小结 |
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研究 |
4.1 理论分析框架 |
4.2 问卷调查与样本统计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的预调查及改进 |
4.2.3 问卷正式调查与数据搜集 |
4.2.4 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 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 |
4.3.1 信度检验 |
4.3.2 效度检验 |
4.4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5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相关关系研究 |
4.5.1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相关关系研究 |
4.5.2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参与情感相关关系研究 |
4.6 公众认知和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实证研究 |
4.6.1 结构方程模型及原理 |
4.6.2 研究假设的提出与模型构建 |
4.6.3 模型运算、检验和结果 |
4.7 本章小结 |
5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研究 |
5.1 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与不足 |
5.1.1 国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 |
5.1.2 国内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和不足 |
5.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的讨论 |
5.2.1 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存在的问题 |
5.2.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
5.2.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 |
5.2.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客体 |
5.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形式分析 |
5.3.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形式的分类 |
5.3.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
5.4 基于公众调查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参与形式的有效性检验 |
5.4.1 公众对于新型参与形式作用程度的评价调查 |
5.4.2 公众对于新型参与形式的参与行为意向调查 |
5.5 本章小结 |
6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研究 |
6.1 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和不足 |
6.1.1 国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 |
6.1.2 国内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和不足 |
6.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 |
6.2.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专家访谈 |
6.2.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的原则 |
6.2.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成 |
6.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法治机制 |
6.3.1 知情权 |
6.3.2 参与权 |
6.3.3 监督权 |
6.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教育机制 |
6.4.1 大众教育 |
6.4.2 专业教育 |
6.4.3 职业教育 |
6.5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
6.5.1 经济激励 |
6.5.2 榜样激励 |
6.5.3 内容激励 |
6.6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 |
6.6.1 北京市古树名木价值评估 |
6.6.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构建 |
6.7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信息沟通机制 |
6.7.1 政府发起型信息沟通 |
6.7.2 公众发起型信息沟通 |
6.8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合作机制 |
6.8.1 决策制定阶段 |
6.8.2 决策执行阶段 |
6.8.3 决策评估阶段 |
6.8.4 决策反馈阶段 |
6.9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评价和项目决策 |
6.9.1 基于公众调查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6.9.2 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研究——以征询古树名木问题反映渠道为例 |
6.10 本章小结 |
7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研究 |
7.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意义 |
7.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
7.2.1 基于专家访谈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原则和指标体系的确定 |
7.2.2 基于问卷调查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 |
7.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案例研究 |
7.3.1 层次分析法原理及步骤 |
7.3.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相关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相关建议 |
8.2.1 针对性克服公众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 |
8.2.2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 |
8.2.3 创新和优化公众参与形式 |
8.2.4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7)中国法学社团研究 ——以中国法学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团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社团的界定 |
一、国外对社团的界定 |
二、我国对社团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团的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结社自由的理论 |
二、社群主义理论 |
三、第三部门理论 |
四、治理理论 |
五、协商民主理论 |
第三节 社团的分类 |
一、政府关于社团的分类 |
二、学者关于社团的分类 |
第四节 社团的发展历程 |
第五节 社团的合法性基础 |
一、法治、宪政与自治理论的关系 |
二、结社自由及其历史发展 |
第二章 中国法学社团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法学社团的分类 |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学社团 |
二、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成立的法学社团 |
第二节 中国法学社团的职能 |
一、聚合职能 |
二、法学交流职能 |
三、法学学术评价职能 |
四、教育职能 |
五、维权职能 |
第三节 中国法学会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法学会的组织机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建设与发展 |
三、中国法学会与地方法学会的关系 |
四、中国法学会与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关系 |
第三章 中国法学会的地位及功能 |
第一节 中国法学会的地位 |
一、中国法学会的性质 |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法学会的地位 |
三、中国法学社团改革与中国法学会的地位 |
第二节 中国法学会的功能 |
一、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社团体枢纽组织功能 |
二、中国法学会的思想库功能 |
三、中国法学会的政治参与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法学社团的规范化 |
第一节 中国法学会内部治理规范化的价值追求 |
一、建立科学而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
二、建立创新型内部治理结构 |
第二节 中国法学会引导全国法学社团规范化进程 |
一、依法登记法学社团 |
二、依法变更登记法学社团 |
三、依法审批成立法学社团 |
第三节 中国法学会引导法学社团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机制 |
一、规范章程 |
二、推进内部民主机制规范化 |
三、内部民主机制规范化的展开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北京市国际法学研究会1999年度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D]. 苏彬.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2)
- [2]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D]. 陈思.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3]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国际法机制研究[D]. 李秀华. 山东大学, 2020(01)
- [4]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与出路研究[D]. 王璐璐. 河南大学, 2020(02)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 杨娱.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7]中国法学社团研究 ——以中国法学会为例[D]. 刘海燕. 武汉大学, 2010(09)
- [8]中国国际法学三十年(1978—2008)[A]. 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 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 2008
- [9]“十五”期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杨泽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6(01)
- [10]“十五”期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杨泽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