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犹他州采取反对贮存核废物的行动(论文文献综述)
甘露茜[1](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李德明[2](2014)在《我国核电建设中的生态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伦理学的视角剖析我国核电建设中生态伦理问题的现状及成因,从而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生态伦理途径,对我国的核电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在核电建设问题上,引发了三类伦理纷争,分别是:功利论者与道义论者之间的纷争,集体人权论者与个体人权论者之间的纷争,人类中心主义者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之间的纷争,他们之间的争论各有依据。笔者认为,在我国核电建设的过程中产生了忽视生态效益与生态正义,否定自然生态和其他生命的内在价值,且对当地居民的情感造成了一定伤害等生态伦理问题。产生以上生态伦理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我们的利益观与正义观失当,在对待自然生态问题上存在价值取向的偏颇,且在核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伦理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生态伦理问题,我国核电建设首先必须遵循生态安全与生态公正伦理原则;其次,必须加强核电建设中的生态伦理知识教育与规范教育,并制定相关制度来保障生态伦理规范的有效运行;最后,还可以成立对核电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与审查的核电生态伦理评估委员会。当然,再有效、再全面的措施都不能百分之百的杜绝核事故的发生,核电在给我们经济建设产生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我国的核电事业必须谨慎发展。
王维娜[3](2014)在《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过程的所有技术运行和管理活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不仅关系人类健康、环境安全和人类后代的负担,而且是影响核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中核集团作为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主体企业,在过去数十年间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全球放射性废物管理需求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中核集团在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面临巨大挑战。本文调研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核能技术发达国家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体系以及代表性核能企业的组织结构设置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中核集团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的现状,分别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技术体系、组织结构设置三方面有针对性地做了比较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依据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进行技术体系设计,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原则,设计了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组织结构,并提出了保障性措施。本文通过以上研究表明,随着核工业的发展,人类对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首先,需要从立法上通过使已有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有纲领性的《原子能法》,并逐渐完善各级法律法规及标准。其次,中核集团可通过满足放射性废物管理需求的技术体系及组织机构进行优化,并可保障实施。最后,本文完整地提出了保障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的五点具体措施。
张丽华[4](2013)在《我国核废料管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核能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现已在多方面得到很好的利用,尤其是在核能发电领域,为各国的温室气体问题和能源短缺问题解决了不少麻烦。但随着核能利用的越来越广泛以及核电站数量的陆续增加,核废料处理问题日趋严峻。由于核废料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些核废料(例如高放废物或者乏燃料)需要经过几千年甚至几万年的自我衰变完全。人们最初只是将这些核废料暂存起来,或者直接倾倒掩埋。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了解了核废料的巨大潜在威胁,开始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本文主要从我国核废料处理现有的问题和困境出发,从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文化意识,民众参与及选址和技术等方面,运用文献查阅和对比研究,借鉴世界核能发展大国的核废料管理经验,对我国核废料管理提出一系列的建议和对策:加快立法,设立预先管理制度、形成核废料管理的安全文化、宣传普及核知识全民共同处理体制机制、成立核废料基金管理公司、尽快落实厂址选择、加强运输管理和加快人才培养。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对我国核废料管理有所帮助。
冯昊青[5](2008)在《基于核安全发展的核伦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核开发利用是充满巨大价值与风险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为人类掘出幸福源泉的同时,也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的安全与命运。由此产生的诸多价值困境和伦理难题使之陷入安全与发展的两难困境,需要核伦理学的参与为其解决一系列的价值困境和伦理难题。然而,核伦理学因为解决“核战争与道义”的时代问题而生,它围绕“核威慑战略与道义”主题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且一直没能跟上人类核实践活动的发展进程,未能将更为广阔的核开发利用整个领域的道德现象纳入研究领域,无论其内容体系还是理论方法都不能适应核开发利用的现实需要,因而需要发展和完善才能发挥其实践功能和应用功效。核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实现核开发利用的巨大价值支点是其安全发展,而影响其安全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人因错误”,核心是人性问题,是人性中的善恶问题和责任、良知等问题,正是这一客观实在为核伦理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和迫切需要,同时也给核伦理提出了新的时代主题和任务:确保核安全发展。本文围绕核安全发展的时代主题,展开了核伦理基本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首先,分析和阐明了核开发利用存在内涵丰富的善恶问题——为核伦理的存在提供了学理基础;其次,根据核伦理面临的现实任务,分析指出核伦理的基础理论是责任伦理——维护和保障核安全发展需要人类阐发一种责任伦理意识;接着在分析论证传统伦理派别和核伦理学的道德分析评价模式的基础之上提出:核伦理的道德分析评价模式是以责任为核心的“动机一手段一结果”模式,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动机和手段;同时,指出核伦理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核安全发展,在阐述核伦理的引导、调节、激励、教化等具体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核伦理基于核安全发展的主要作用进途。最后,提炼并分析论证了确保核安全发展的五条核伦理基本原则:和平人道原则、安全无害原则、信息诚实与透明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利益与风险均衡原则。理论的价值在于其实践功能。因此,本文最后就核政治活动、核经济活动、核科技活动等几个主要影响核安全发展的具体领域的核伦理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研究,力图在这些领域内发挥核伦理之于核安全发展的实践功能和应用功效,进而确保核安全发展。
伍浩松[6](2005)在《美国正在考虑核废物深层地质处置的替代方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伍浩松[7](2005)在《美国低放废物处置前景不明》文中认为
伍浩松[8](2001)在《犹他州采取反对贮存核废物的行动》文中研究表明
二、犹他州采取反对贮存核废物的行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犹他州采取反对贮存核废物的行动(论文提纲范文)
(1)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2)我国核电建设中的生态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核电伦理研究现状 |
1.3.2 生态伦理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核电建设所引发的伦理纷争 |
2.1 我国核电建设的现状 |
2.2 核电建设所引发的伦理纷争 |
2.2.1 功利论者与道义论者对核电建设的纷争 |
2.2.2 集体人权论者与个体人权论者对核电建设的纷争 |
2.2.3 人类中心主义者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对核电建设的纷争 |
第三章 我国核电建设中的生态伦理问题 |
3.1 忽视生态效益 |
3.2 忽视生态正义 |
3.3 忽视对当地居民的情感伤害 |
3.4 否定自然生态和其他生命的内在价值 |
第四章 我国核电建设中生态伦理问题的成因 |
4.1 利益观有误 |
4.2 正义观失当 |
4.3 价值取向偏颇 |
4.4 生态伦理建设缺位 |
第五章 解决我国核电建设中生态问题的伦理原则与途径 |
5.1 我国核电建设必须遵循的生态伦理原则 |
5.1.1 我国核电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安全伦理原则 |
5.1.2 我国核电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公正伦理原则 |
5.2 解决我国核电建设中生态问题的伦理途径 |
5.2.1 加强生态伦理知识的教育 |
5.2.2 重视生态伦理规范的建设 |
5.2.3 建立核电建设伦理评估委员会 |
5.2.4 为生态伦理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国内外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比较分析 |
2.1 国内外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的比较分析 |
2.1.1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政策与标准 |
2.1.2 核技术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 |
2.1.3 国内外标准管理的对比分析 |
2.2 国内外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手段的比较分析 |
2.2.1 核能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手段 |
2.2.2 国内外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体系比较分析 |
2.3 国内外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体制和结构设置的比较分析 |
2.3.1 核能技术发达国家代表性核能企业组织体制和结构设置 |
2.3.2 国内外组织结构设置的对比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及分析 |
3.1 中核集团概况 |
3.2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
3.2.1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现状 |
3.2.2 中核集团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机构现状 |
3.3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核安全方面的问题 |
3.3.2 核安保方面的问题 |
3.3.3 环境保护及保护后代问题 |
3.3.4 公众接受度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设计 |
4.1 总体设计思想 |
4.1.1 基于立法的政策标准体系设计思想 |
4.1.2 基于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设计思想 |
4.1.3 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思想 |
4.1.4 管理体系设计框架 |
4.2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技术管理体系设计 |
4.2.1 基于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的技术体系设计 |
4.2.2 设计说明 |
4.3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 |
4.3.1 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结构设计 |
4.3.2 设计说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实施保障措施 |
5.1 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 |
5.2 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 |
5.2.1 完善档案制度 |
5.2.2 建立企业内部报告书制度 |
5.3 确保公共信息畅通 |
5.3.1 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
5.3.2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 |
5.4 加强保密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 |
5.5 以立法形式确立资金保障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我国核废料管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核废料及其管理概述 |
2.1 核废料的特征、来源和种类 |
2.1.1 核废料的特征 |
2.1.2 核废料的来源 |
2.1.3 核废料的种类 |
2.2 核废料的处理 |
2.2.1 放射性废气处理 |
2.2.2 放射性废液处理 |
2.2.3 放射性废物固化处理 |
2.2.4 处置方法 |
2.2.5 高放废液的贮存技术 |
2.2.6 高放废液的固化技术 |
2.2.7 乏燃料后处理介绍 |
2.3 核废料的危害 |
2.3.1 核废料对人类安全的影响 |
2.3.2 核废料对环境的影响 |
2.4 核废料管理概述 |
2.4.1 核废料管理原则 |
2.4.2 核废料管理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核废料管理的现状及其困境 |
3.1 我国核废料管理现状 |
3.2 我国核废料管理的困境 |
3.2.1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3.2.2 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不合理 |
3.2.3 核废料处理技术能力落后 |
3.2.4 核废料处理资金投入不足 |
3.2.5 核废料运输管理有待完善 |
3.2.6 核废料处置库厂址选择滞后 |
3.2.7 核废料处理技术人才储备不足 |
3.2.8 缺乏一套完善的核废料管理安全文化体系 |
第四章 国外核废料管理经验分析与总结 |
4.1 美国核废料管理经验分析 |
4.1.1 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正确的政府引导 |
4.1.2 对核废料进行详细分类处置 |
4.1.3 重视民众意见、重视人才培养 |
4.2 英国核废料管理经验分析 |
4.2.1 日趋完善的监管政策 |
4.2.2 分工负责的管理机构 |
4.2.3 综合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协商式管理方式 |
4.2.4 安全、效益与公平兼顾的管理理念 |
4.2.5 核废料分类处置 |
4.3 法国核废料管理经验分析 |
4.4 德国核废料管理经验分析 |
4.5 国外融资和合作模式分析 |
4.5.1 国外融资经验介绍 |
4.5.2 国外合作模式介绍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核废料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2 明确各方管理职责与分工配合 |
5.3 加强技术研发 |
5.4 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
5.5 加强运输管理 |
5.6 尽快落实厂址选择 |
5.7 加快人才培养 |
5.8 形成核废料管理的安全文化体系 |
5.8.1 进行安全文化培训 |
5.8.2 积极进行安全文化实践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基于核安全发展的核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本选题的立论依据 |
二、本选题的研究价值 |
1、本选题的理论价值 |
2、本选题的实践价值 |
三、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及其学术背景 |
四、本文的基本研究方法 |
1、理性的研究方法 |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
3、总体性分析的方法 |
第一章 核伦理研究的时代境遇和主要内容 |
1.1 战争与道义:核伦理研究的兴起 |
1.1.1 核伦理研究的萌芽 |
1.1.2 核伦理研究的兴起及其发展 |
1.1.3 核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派别及其观点 |
1.1.4 核伦理学研究的得失 |
1.2 发展与安全:核伦理研究的转型 |
1.2.1 核开发利用面临的价值难题 |
1.2.2 当前核伦理研究的现状及内容 |
1.3 正当、安全与公平:核伦理研究的走向 |
第二章 核安全发展的现状及其哲学思考 |
2.1 核开发利用概述 |
2.1.1 核能的开发利用 |
2.1.2 核辐射及同位素技术的开发利用 |
2.2 核开发利用的价值 |
2.2.1 政治价值 |
2.2.2 经济价值 |
2.2.3 社会价值 |
2.3 核开发利用的安全风险 |
2.3.1 内部安全风险 |
2.3.2 外部安全风险 |
2.3.3 安全风险转化成现实的途径和危害 |
2.4 核安全发展的哲学思考 |
2.4.1 安全发展是现实核开发利用价值的支点 |
2.4.2 对核安全发展影响因素的认识 |
2.4.3 保障核安全发展的核心因素 |
第三章 基于核安全发展的核伦理理论透视 |
3.1 核伦理存在之可能 |
3.1.1 核开发利用存在善恶问题 |
3.1.2 核开发利用善恶的内在丰富性 |
3.1.3 核安全发展是实现其善的现实选择 |
3.2 核伦理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 |
3.2.1 责任伦理的内涵及特征 |
3.2.2 核伦理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 |
3.2.3 核伦理的核心内容是核安全责任 |
3.3 核伦理的评价分析模式 |
3.3.1 传统分析评价模式及其主要观点 |
3.3.2 以责任为核心的分析评模式 |
3.4 核伦理的主要功能 |
3.4.1 核伦理的导向功能 |
3.4.2 核伦理的调节功能 |
3.4.3 核伦理的激励功能 |
3.4.4 核伦理的教化功能 |
3.5 核伦理基于核安全发展的主要作用进途 |
3.5.1 对核开发利用进行伦理价值观的批判 |
3.5.2 对核开发利用进行价值观的引导 |
3.5.3 对核开发利用战略提出伦理选择 |
3.5.4 对核开发利用手段的伦理约束 |
3.5.5 对核开发利用提供伦理支撑 |
第四章 基于核安全发展的核伦理原则 |
4.1 确立核伦理原则的依据 |
4.2 和平人道原则 |
4.3 安全无害原则 |
4.4 信息诚实与透明原则 |
4.5 知情同意原则 |
4.6 利益与风险均衡原则 |
第五章 基于核安全发展的核伦理实践 |
5.1 核政治活动的伦理实践 |
5.1.1 错综复杂的核政治纷争 |
5.1.2 核政治纷争的道德根源 |
5.1.3 寻求缓解核政治纷争的伦理规范 |
5.2 核经济活动的伦理实践 |
5.2.1 核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冲突 |
5.2.2 核经济活动的伦理向度 |
5.2.3 核经济活动的伦理规范 |
5.3 核科技活动的伦理实践 |
5.3.1 核科技活动需要伦理道德规约 |
5.3.2 核科技活动的伦理向度 |
5.3.3 核科技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 |
5.4 核生态活动的伦理实践 |
5.4.1 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5.4.2 核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伦理分析 |
5.4.3 核生态活动的伦理规范 |
结束语:核安全发展需要人类思维方式的转变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目录 |
四、犹他州采取反对贮存核废物的行动(论文参考文献)
- [1]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2]我国核电建设中的生态伦理问题研究[D]. 李德明. 湖南科技大学, 2014(04)
- [3]中核集团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研究[D]. 王维娜.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14(01)
- [4]我国核废料管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 张丽华. 东华理工大学, 2013(02)
- [5]基于核安全发展的核伦理研究[D]. 冯昊青. 中南大学, 2008(12)
- [6]美国正在考虑核废物深层地质处置的替代方案[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5(06)
- [7]美国低放废物处置前景不明[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5(04)
- [8]犹他州采取反对贮存核废物的行动[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