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斯达克独特的做市商交易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冯燕妮[1](2021)在《中国新三板市场分层研究:分层标准、风险防范与错位发展》文中指出
罗党论,楚杰,刘晓萌[2](2019)在《新三板:制度描述与研究机会》文中提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可以很好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经历了一定的起伏。本文从发行、融资、交易、摘牌、监管等维度对新三板制度进行了综合的描述性统计,发现了新三板这个独特的新兴资本市场的特征,尤其指出新三板是一个中小微企业的资本市场舞台。新三板独特的制度需求与供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场景。本文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风险投资、税收等多个角度指出新三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研究机会,还从新三板的分层制度、交易制度、摘牌制度等方面切入,为研究新三板在政策监管下的实施与效果、制度的有效性、管制下的融资成本、投资者行为等方面提供方向指引。本文认为,研究新三板的制度特点与沿革路径对于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制度创新有着巨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李正全,邢会强,张晓春,张河生,惠宇[3](2019)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及建立,其目的在于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进而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容量不断增加。但是,从实践来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似乎一直没有形成无缝对接的完整体系,对实体经济实现全覆盖。很多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得到满足,它们不得不依赖间接融资或者去海外股市融资。此外,我国各层级股权市场之间均是独立的体系,缺乏统一制度设计,市场之间不能有效衔接,大大降低了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抑制了低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这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比较晚有关;另一方面,这也与资本市场的整体制度架构设计有关。为了更好地理解多层次市场体系形成的内在市场逻辑,我们选择了资本市场发达且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和日本,通过研究它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历史演进以及制度设计,总结出背后的规律,试图对我国未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完善提供一些有帮助的建议。
陆泓舟[4](2019)在《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新三板市场是在沪深市场外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辟的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从2013年向全国扩容以来,市场整体成交额、成交量较低且存在较大波动,出现了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与市场融资效率。本文希望通过对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的研究,为提升市场流动性提出一些政策建议。首先,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法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程与运行现状,比较了新三板市场与国内外其他市场在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又利用数据分析法对比了新三板与A股市场的年成交量、成交额情况。发现新三板市场具有挂牌门槛低、挂牌速度快、交易制度多样化并实行分层管理制度的特点,但同时也有成交规模小、波动性大的问题。其次,基于新三板市场的特点,本文选取了Amivest比率作为流动性指标,从企业特征、市场表现、市场特征三个层面对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提出假设。对2018年度671家新三板公司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并运用定量分析法,通过多元逐步回归模型检验相关假设。实证结果表明:(1)市场分层管理制度会导致基础层与创新层市场出现流动性差异,但投资者依旧会按自身投资偏好,以市场化的方式在不同层级间进行投资。(2)基础层股票流动性受到公司资产负债率影响显着,这表明基础层投资者更关注公司财务风险。(3)创新层股票市场流动性受到ROE影响显着,这表明基础层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盈利能力,发现不同层级间的股票流动性存在差异。最后,根据理论及实证分析结果,笔者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希望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
孙菲菲[5](2019)在《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下文简称为“场外市场”)是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服务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区域金融的直接融资发展。这对于直接融资中的基础性经济金融、结构化产业融资发展、区域经济融资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体系发展的意义重大。场外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加速发展,建设功能完善立体覆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十九大之后国家金融体系改革深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学术研究中对场外市场的关注还显不足,对于场外市场的发展和功能构建缺乏理论化的总结和实证性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选题定位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发展比较研究,基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的结构性功能对比研究和实证分析,总结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发展特征及功能特点,中美场外市场的功能类比和功能差异,并检验制度要素对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调节作用,从而归纳出对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借鉴与启示。本文遵循比较研究的技术路线,通过国际场外市场发展实践比较经验总结出一般性的场外市场发展特征,归纳场外市场发展的动因、过程、调节因素以及结果,并进一步聚焦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系统性比较分析。首先,美国和中国在国情、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不同,但是两者都是全产业链和多区域的大国经济结构,场外市场的规模也相近,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其次,中美两国在制度要素特征上存在显着的差异,有助于检验制度环境对于场外市场的调节作用。由此,本文通过对两国场外市场发展和发展特点以及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从功能构建和制度因素的调节作用方面,对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特征进行数据描述和计量检验,从而最后归纳出本文关于中美场外市场发展比较分析的研究结论。本文的分析发现,中国和美国的场外市场在发展动因和制度设计上有整体相似性和诸多特征区别。美国的场外市场发展动因之一是企业对挂牌市场的分层需求,而中国场外市场的发展则受到了流动性需求的推动。通过实证分析,首先本文发现中国场外市场在规模上迅速赶超美国,但交易的活跃度、挂牌企业规模和和结构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中国场外市场企业的平均收入和平均市值均远小于美国,且中国的行业集中度和区域集中度高于美国;再次,本文还发现中美两国场外市场在功能上呈现共性和差异性,两国场外市场都具有信息发现功能、技术创新和提升企业价值的功能,但两国场外市场在平滑风险、帮助企业获取金融资源方面具有差异性,同时没有发现中国市场对公司治理有显着的积极作用。同时,本文认为场外市场作用的差异源自于中美两国的制度环境差异,进而对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场外市场的功能作用进行了理论化的归纳。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总结了对中国场外市场功能完善发展的建议:中国场外市场在不断完善现有规则之外,应探索除财务绩效和规模之外的分层标准,并在制度环境支持的地区率先进行尝试,最大化发挥当下场外市场的作用。长期而言应对制度环境进行完善,如增加司法投入和资源、增加市场化程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形成市场的风险文化、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其他金融制度(如银行和主板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互动和联系(如升降板制度),可以更好地释放场外市场的潜力。
宋澜[6](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邢会强[7](2018)在《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文中研究说明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孙璐[8](2017)在《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问题研究及建议》文中研究指明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也是承载着本土科技创新型企业将我国由“中国制造”推向“中国创造”这一中国梦的摇篮。基于当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困局难解现象,本文从研究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入手,先是通过与纳斯达克、兴柜市场在做市商主体选择、做市商权利义务、做市商行为监管以及其他配套交易规则等方面的详细对比,分析新三板与境外成熟市场交易机制间的异同。然后,通过对不同交易机制下换手率指标和非流动性指标的对比分析,证明了新的做市商制度引入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但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做市商之间缺乏竞争,也限制了其实施效果。最后,结合与两个市场的对比分析以及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分析总结出现行的做市商制度在做市商竞争不充分、盈利模式扭曲、行为监管不到位等交易机制设计以及协议转让机制对做市商价格发现功能掣肘、分层制度配套规则不及时等配套制度方面的问题综合影响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提升。最后围绕交易机制的改善,提出了新三板市场未来发展的完善建议。
黎韵仪[9](2017)在《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现代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交易制度,做市商交易制度在提供市场流动性、平滑市场波动性及价格发现等方面有着重要的贡献。全球多个主要证券市场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自2014年8月我国新三板市场引入传统的竞争型做市商交易制度以来,新三板市场在挂牌企业数量、成交量、投资者数量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无论是新三板市场还是该项交易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另外市场普遍认为引入混合型做市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新三板目前流动性差与波动性大的现实情况。因此,分析研究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选择,这是一个实在而且有意义的课题。目前的做市商交易制度可以分为垄断型、竞争型及混合型做市商交易制度三大类。文章通过与国际上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现行采取的做市商制度进行比较,发现我国的做市商制度在做市商的准入、报价规则以及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的制定方面都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与解决,以进一步发挥做市商制度的作用。另外文章还采用了对比分析的方法对三类做市商交易制度分别进行了定性跟定量方面的分析。在定性方面,主要对三类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劣分别进行了比较,并结合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了这三类做市商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得出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在解决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数量少、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有更好效果的结论。在定量方面,笔者使用了纽交所、新三板和纳斯达克这三个采用不同做市商制度的交易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了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在波动性及流动性方面均优于垄断型做市商与竞争型做市商。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笔者对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做市商的准入条件,提高做市商的准入门槛;二是平衡做市商权利义务机制;三是完善报价规则;四是引入混合型做市商交易制度。文章为管理层在新三板市场制度设计提供了有建设性的参考。
WEI SHUANGYING[10](2016)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正式挂牌交易,到2016年6月底,已经由第一批的28家上市公司增长到512家,总市值达到5.2万亿元,占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的25%。创业板市场无论在上市公司数量、交易规模、流通市值成长速度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已经成长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充分肯定创业板市场这6年多来的辉煌成就前提下,我们也认识到创业板市场仍有缺陷和问题,例如财务指标不真实的公司及连续5年营业利润为负的公司还在继续交易,虽然有很多造假案例但还没有一家退市公司。创业板缺少有效的退市预警制度和社会保险体系,没有便捷通畅的退市执行程序及退市渠道。本研究以中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策略作为研究主题,以制度创新理论、金融风险理论为基础,通过运用统计数量分析、风险预测Z-Score模型和O-Score模型,以及退市概率的KMV Merton模型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进行测算,同时建立中国创业板市场的Z-Score风险模型。通过运用这些模型,测算出我国创业板存在一批高风险公司。通过分析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退市管理的经验及教训,参考和汲取适合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内容,在保留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中合理部分的同时,创新提出增加运用数理统计原理的量化模型预测风险;设立退市警示制度并配以多层次的申诉流程;增加财务利润来源要求,增加保荐人长期跟踪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为创业板市场退市公司设计了几种出路,即中小板,新三板及股权转让机构,提出了简化创业板公司转板手续的要求;建立二级创业板市场;设立退市审批机构;提出了强化交易所监管及自律协会监管的建议;详细设计了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保证金及风险保险机制、个人追责及赔偿制度,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虚假作弊企业的伤害。通过以上举措,达到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目的。主要创新点为首次运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建立了风险模型,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信息与教育;提出建立预警及警示整改体系,给高风险公司改正缺陷的机会;设计了一套精细化的退市制度体系,明确盈利来源于主营业务及审计报告要求同行审计等,便于各方理解与执行。盼望创业板市场逐步推行创新后的退市制度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一个不断发展的金融平台,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纳斯达克独特的做市商交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纳斯达克独特的做市商交易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新三板:制度描述与研究机会(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三板独特的制度背景:一个描述统计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回顾 |
(二)新三板制度背景的独特性 |
1. 挂牌制度(1)方面 |
2. 交易制度(2)方面 |
3. 融资制度(1)方面 |
4. 分层制度方面 |
5. 摘牌制度方面 |
6. 新三板公司治理方面 |
7. 监管制度方面(1) |
三、新三板:制度变革中的研究机会 |
(一)新三板给研究中小微企业问题提供了天然的样本机会 |
(二)新三板独特的制度需求与供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场景 |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实体经济发展 |
四、结论与讨论 |
1.顶层设计与定位 |
2.机制设计与人力资源配置 |
3.更好地整合市场的研究力量为新三板建言献策,其中学术研究必不可少 |
(4)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本文研究重点 |
1.4.2 本文研究难点 |
1.4.3 本文研究创新点 |
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流动性度量的相关文献 |
2.1.2 流动性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
2.1.3 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文献 |
2.2 文献综述评价 |
3 新三板市场运行概况 |
3.1 新三板市场综述 |
3.1.1 新三板的概念 |
3.1.2 新三板市场特点 |
3.1.3 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 |
3.2 新三板市场交易情况 |
3.2.1 新三板市场与沪深市场交易情况比较 |
3.2.2 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情况 |
3.2.3 新三板市场各行业交易情况 |
4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分析 |
4.1 流动性水平衡量方法 |
4.2 流动性影响因素分析 |
4.2.1 流动性影响因素概述 |
4.2.2 证券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 |
4.2.3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 |
5 实证研究 |
5.1 研究样本及选取规则 |
5.2 相关影响因素假设 |
5.3 变量的选择与统计 |
5.3.1 因变量指标选择 |
5.3.2 自变量指标选择 |
5.4 回归分析与模型检验 |
5.4.1 变量相关性检验 |
5.4.2 模型检验与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 |
5.4.3 基础层与创新层回归结果 |
5.5 实证结论 |
6 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6.1 政策建议 |
6.1.1 完善交易制度 |
6.1.2 加强信息披露及监管制度 |
6.1.3 调整分层、转板及退市制度 |
6.1.4 合理调整投资者准入门槛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核心概念界定 |
1.2.1 金融结构与比较金融结构 |
1.2.2 比较制度分析理论 |
1.2.3 场外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
1.2.4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2.文献综述:比较金融结构与场外市场发展 |
2.1 比较金融结构:功能金融观的理论分析 |
2.1.1 金融结构相关理论研究回顾 |
2.1.2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功能纬度 |
2.1.3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动态演绎 |
2.2 比较金融制度:最适金融结构的理论分析 |
2.2.1 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与金融结构 |
2.2.2 制度经济学理论与金融结构 |
2.2.3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发展方向 |
2.3 基于比较金融结构的场外市场发展 |
2.3.1 场外市场相关理论研究回顾 |
2.3.2 场外市场与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
2.3.3 场外市场与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金融体系与场外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 |
3.1 金融体系发展的比较分析 |
3.1.1 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2 英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3 日本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4 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2 各国金融结构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分析 |
3.2.1 美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2 英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3 日本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4 德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3 场外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制度要素分析 |
3.4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3.5 本章小结 |
4.美国场外市场的结构、制度要素与发展 |
4.1 美国场外市场结构 |
4.1.1 OTCBB |
4.1.2 OTC Markets |
4.2 美国场外市场的制度要素与发展 |
4.2.1 分层体系 |
4.2.2 交易制度、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 |
4.2.3 监管体系:NASD监管 |
4.2.4 信息披露 |
4.3 美国场外市场的功能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5.中国场外市场的结构、制度要素与发展 |
5.1 中国场外市场结构 |
5.1.1 新三板 |
5.1.2 四板市场 |
5.2 中国场外市场的制度要素与发展 |
5.2.1 分层体系 |
5.2.2 交易制度、退市制度、转板制度 |
5.2.3 监管体系:证监会监管 |
5.2.4 信息披露 |
5.3 中国场外市场的功能总结 |
5.4 本章小结 |
6.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金融制度量化研究 |
6.1 研究思路与方法 |
6.2 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状况的比较分析 |
6.2.1 中美场外市场的规模对比 |
6.2.2 中美场外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对比 |
6.2.3 中美场外市场的市场结构对比 |
6.3 中美制度环境对场外市场作用的实证分析 |
6.3.1 样本选择、变量选取及度量 |
6.3.2 数理模型构建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发达经济体与转型经济体场外市场的比较金融制度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建议 |
7.3 研究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 |
二、现行《证券法》的“主板逻辑”及其对新三板市场的不适用性 |
三、现行《证券法》的“公开发行逻辑”与新三板市场法律适用的立法空白 |
四、《证券法》的逻辑转换 |
(一) 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取代“主板逻辑” |
(二) 以“交易逻辑”取代“公开发行逻辑” |
(三) 我国《证券法》逻辑转换的步骤 |
五、制定“新三板监管法”, 为新三板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
(8)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问题研究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新三板市场概述及运行现状 |
2.1 新三板市场的定位与特点 |
2.2 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机制 |
2.2.1 交易机制概述 |
2.2.2 现行交易机制 |
2.2.3 现行交易机制优缺点分析 |
2.3 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2.3.1 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 |
2.3.2 新三板市场存在的问题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与境外市场交易机制对比 |
3.1 纳斯达克与兴柜市场概述 |
3.1.1 成熟壮大的纳斯达克 |
3.1.2 储备资源的兴柜市场 |
3.2 新三板市场与境外市场交易机制的异同分析 |
3.2.1 做市商制度差异对比 |
3.2.2 交易机制的配套制度差异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实证分析 |
4.1 流动性的度量 |
4.1.1 主要流动性指标概述 |
4.1.2 各流动性指标的比较与选择 |
4.2 实证分析方法概述 |
4.3 不同交易制度下的流动性对比 |
4.3.1 横向对比 |
4.3.2 纵向对比 |
4.3.3 不同交易机制下的流动性对比小结 |
4.4 不同做市商竞争程度下的流动性对比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 |
5.1.1 做市商竞争程度不足 |
5.1.2 做市商权利义务不平衡 |
5.1.3 做市商盈利模式扭曲 |
5.1.4 做市商交易监管欠缺 |
5.1.5 其他交易机制及配套制度问题 |
5.2 交易机制的发展建议 |
5.2.1 丰富做市商类别,增加做市商数量 |
5.2.2 规范机制运行,加强市场监管 |
5.2.3 完善交易规则衔接,加快制度体系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本文结构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做市商交易制度基础理论与实施情况 |
2.1 做市商制度基础理论 |
2.1.1 做市商的功能 |
2.1.2 做市商的义务与权利 |
2.2 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分类 |
2.2.1 垄断型做市商交易制度 |
2.2.2 竞争型做市商交易制度 |
2.2.3 混合型做市商交易制度 |
2.3 国际市场上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 |
2.3.1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
2.3.2 纽约证券交易市场 |
2.3.3 台湾兴柜市场 |
3 我国新三板市场及做市商交易制度 |
3.1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路径与功能 |
3.1.1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路径 |
3.1.2 新三板市场的功能 |
3.2 我国新三板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流动性较差 |
3.2.2 市场规模小波动性大 |
3.3 我国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介绍 |
3.3.1 协议转让交易制度 |
3.3.2 做市转让制度 |
3.3.3 竞价交易制度 |
3.4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4.1 做市商的准入门槛低 |
3.4.2 报价规则欠缺合理性 |
3.4.3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4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的选择 |
4.1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的选择-定性分析 |
4.1.1 垄断型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4.1.2 竞争型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4.1.3 混合型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4.2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的选择-定量分析 |
4.2.1 波动性与流动性的定义和度量 |
4.2.2 模型与指标的选取 |
4.2.3 定量分析结果 |
4.3 分析小结 |
5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研究综述 |
1.2.1 创业板市场 |
1.2.2 国内外创业板市场研究 |
1.2.3 退市与退市制度 |
1.2.4 纳斯达克退市研究文献 |
1.2.5 我国股市退市研究文献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2章 理论研究 |
2.1 制度创新理论 |
2.1.1 制度创新理论内涵 |
2.1.2 制度创新原因及动力 |
2.1.3 制度创新过程 |
2.1.4 制度创新模式 |
2.1.5 制度创新作用 |
2.2 金融风险理论 |
2.2.1 理论基础 |
2.2.2 股票市场 |
2.2.3 投资行为理论 |
2.2.4 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定量测算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风险量化研究 |
3.1 建立财务风险指标 |
3.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定量测算 |
3.2.1 Z-Score模型 |
3.2.2 我国主板市场Z-Score模型 |
3.2.3 适合我国创业板的风险模型 |
3.2.4 创业板财务风险再确认 |
3.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市场风险的定量测算 |
3.3.1 KMV Merton模型参数设定 |
3.3.2 模型样本选择 |
3.3.3 KMV Merton模型结果解读 |
3.4 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风险定量研究结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现状分析 |
4.1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各项制度 |
4.1.1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与交易制度 |
4.1.2 创业板的退市制度 |
4.1.3 重新上市制度 |
4.2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对退市制度的影响 |
4.2.1 我国创业板市场审核严格时间长 |
4.2.2 我国创业板的规模过小进出难 |
4.2.3 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 |
4.3 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缺陷 |
4.3.1 没有风险预警机制 |
4.3.2 净利润来源不明确 |
4.3.3 保荐人短期行为 |
4.3.4 上市公司诚信失控 |
4.3.5 不完善的退市渠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美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比较与借鉴 |
5.1 多层次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
5.1.1 先进的电子监控及严格的风险管控系统 |
5.1.2 纳斯达克上市及交易制度 |
5.1.3 纳斯达克退市制度 |
5.2 中美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比较 |
5.2.1 中美投资环境的宏观差异 |
5.2.2 退市制度的内容比较 |
5.2.3 退市制度的程序比较 |
5.3 纳斯达克退市制度的启发与借鉴 |
5.3.1 三级市场的优势 |
5.3.2 警示制度与整改期 |
5.3.3 退市警示程序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策略设计 |
6.1 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分析 |
6.1.1 退市制度创新主体 |
6.1.2 退市制度创新的动力 |
6.1.3 退市制度创新过程 |
6.2 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策略分析 |
6.2.1 创业板被动退市制度框架 |
6.2.2 被动退市的指标设定 |
6.2.3 风险模型及缺陷警示体系 |
6.2.4 警示整改退市流程 |
6.2.5 主动退市流程 |
6.3 退市制度创新的保障体系 |
6.3.1 退市公司的出路 |
6.3.2 创业板市场分层次管理 |
6.3.3 设立保险机制 |
6.3.4 强化落实与执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附表1 选自腾博网站纳斯达克 1989-2015退市股票原因统计 |
附表2 股票 300022.SZ 2013-2015年股票交易收盘价 |
附表3 2014年11月纳斯达克的中概股在2016年 8 月前退市统计 |
附表4 6只选自纳斯达克45只样本股票退市日前2年多股价走势统计中一部分(Factsets) |
作者简介 |
在校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纳斯达克独特的做市商交易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新三板市场分层研究:分层标准、风险防范与错位发展[D]. 冯燕妮. 山西财经大学, 2021
- [2]新三板:制度描述与研究机会[J]. 罗党论,楚杰,刘晓萌. 当代会计评论, 2019(02)
- [3]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比较研究[J]. 李正全,邢会强,张晓春,张河生,惠宇.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9(01)
- [4]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探讨[D]. 陆泓舟. 浙江大学, 2019(01)
- [5]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D]. 孙菲菲. 云南大学, 2019(09)
- [6]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J]. 邢会强. 现代法学, 2018(01)
- [8]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问题研究及建议[D]. 孙璐.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6)
- [9]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问题研究[D]. 黎韵仪. 厦门大学, 2017(10)
- [10]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创新策略研究[D]. WEI SHUANGYING. 吉林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