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减免农业税(论文文献综述)
刘中林[1](2020)在《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契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国内房产税政策尚未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契税的征收发挥着重要的房产市场调控功能。但是由于契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没有统一完善的立法体系。标准的不统一、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考量、契税征管人力和技术手段的短缺、契税监管体系不够严密等多重因素的交织,造成契税征管存在漏洞,也给契税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契税征管中经常发现,不少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公然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私自代收本应由购房者自行申报缴纳的契税。有些甚至代收契税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后,仍然没有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使违规代收的契税成为企业长期使用的“无息贷款”。更严重的是部分房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无法及时为购房者缴纳契税,使得不少购房者因此迟迟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大激化了购房者与房企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当前国内外针对契税(国外没有契税,主要为房产税或财产税等房地产税收方面的税种)的研究虽多,也有部分涉及到违规代收契税的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的研究,但在实证研究、理论分析、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要么研究不够深入、要么分析不够全面。为了使研究更深入、更具体,选取揭阳这样一个地级市为例,通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走访一线的税务人员、税务领域的专家及契税从业人员,对当地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现状、影响、治理实践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理论对违规代收契税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从提升房企税收遵从、强化契税监管、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形成综治合力等五个维度,有针对性提出治理违规代收契税的对策建议。
吴明怿[2](2020)在《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粮食工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抗战时期,冀鲁豫根据地在敌人侵略破坏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下,粮食损失非常严重,在此情况之下,如何解决抗日根据地的粮食问题,支持边区军民与日伪顽军进行频繁的大小战斗,解决边区军民的吃饭和生存问题,并使根据地不断得到发展壮大,是值得探讨的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边区政府开展粮食工作过程中各方互动的具体历史过程,探讨冀鲁豫边区政府如何根据复杂多变的历史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应对粮食困境,从而推动根据地发展的内在原因。本文运用河南、山东两省以及部分地方市县档案馆馆藏史料和《冀鲁豫日报》等报刊史料,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边区的粮食工作:第一章主要从“人祸”和“天灾”两个角度探讨抗战时期冀鲁豫根据地粮食困境产生的原因。第二章主要从救灾和加强农业生产两个方面,讨论冀鲁豫边区如何实现生产自救,以及加强农业生产在根据地进行自救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具有的历史地位。第三章主要讨论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政府如何解决根据地民众的土地问题和减轻农民的农业税负担问题。第四章主要探讨冀鲁豫边区政府如何通过贸易、金融以及藏粮等措施加强粮食管护,同敌人开展粮食经济斗争,保障粮食正常交易活动的进行、稳定粮食价格、确保粮食安全等问题。第五章主要论述冀鲁豫边区政府在完善粮食供给制度上所采取的努力。结语部分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抗战时期,冀鲁豫边区在粮食工作中体现出了以农业为主发展根据地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并注意利用商业、贸易、金融等手段,积极支持边区粮食工作的开展。这种经济思维使中共和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各种粮食政策措施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取得了积极效果,对保障困难环境下根据地党政军民的粮食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冀鲁豫根据地得以在残酷条件下依旧能够得到巩固、发展、壮大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第二,冀鲁豫根据地开展粮食工作的过程,并非简单的“政策-效果”之间的线性演进关系,群众在对待政策的态度上,更倾向基于自身利益基础之上的权衡。边区政府在开展粮食工作过程中,坚持“政策的群众利益指向”,不断根据民众反映对政策和工作方法进行符合群众利益的调整,进而推动了粮食工作的切实开展。而这一过程实则反应的是抗日根据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层面与群众所代表的“社会”层面之间的相互影响、妥协、改进的“互动”过程。通过冀鲁豫根据地在抗战时期所开展的粮食工作,我们也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新发现和值得思考的地方:第一,边区的粮食工作,突破了单纯依靠国家力量的传统救济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边区各级政府培养并吸收了一批积极分子,他们在参与中共的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中共也借此实现了政权向基层的延伸。其次,传统农村社会中的封建统治力量被削弱,农村中的阶级成分发生改变,农民的政治地位得到提升,中农力量得到壮大,加强了中共革命的群众基础。再次,边区政府在开展粮食工作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中共的政治宣传优势,注意依靠人民,打消了基层民众的思想顾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成为抗战时期边区的粮食工作能够得到切实开展的关键。
黄润青[3](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赵志[4](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赵丽娟[5](2020)在《山西省利用货物劳务税政策促进农业发展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业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进入新的时代以来,“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以科学有效的策略来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要滞后于工业,农业在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现代化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在探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也是影响农业发展众多因素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它对发展“三农”、提升农民总体收入水平都存在着较大的影响。文章在探讨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时,运用理论、实证等研究方法,在对与之相关的政策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同时,再以山西省税务局在该方面的实际做法从数据的层面进行实证分析后,梳理出当前在政策上存在着问题:目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系统性不足,达到规定政策的前提条件过多,政策所能辐射的范围过小,缺少针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支持政策,制定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与实际之间的差距较大,对企业的纳税有着较大的影响等。文章在研究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时,一方面对OECD国家所制定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比了不同农业资源国家在该方面的政策后,可以发现:全球大多数国家在农业货物与劳务税方面都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其它政策相结合来实施;本国农业的发展情况是政策制定的依据;与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在具体内容上要有可操作性,利于纳税和征收管理。在对山西省利用货物与劳务税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过程中实施效果进行量化分析。对存在的现有政策缺乏系统性,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多,政策受益未能覆盖全环节等问题进行分析后,文章也指出促进农业的发展,税收杠杆在其中也能发挥出关键性,提出税收杠杆利用的目标、原则和方式。在此基础上,围绕着农业发展的货物和劳务税政策,给出了相关的策略,如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围绕着农业发展的产业链,来推动增值税政策的改革;以积极的消费税政策来刺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开展扣除试点助力农业发展。
钱欣莹[6](2019)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研究 ——以山东省寿光市为例》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已进入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双向、动态的关系,新型城镇化的特点是用地和聚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流转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土地流转的规模制约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速度,因此,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速率日益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制约因素。在保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下,处理好城镇化和土地流转的关系,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建设具有双向作用。本文通过对中国土地流转现状和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具体行为以及政府行为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结合对山东省寿光市的土地流转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从宏观政策制定、经济调节、社会保障要素三个维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衡量,研究政府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行为,对当今政府转变职能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建设现代化农业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土地流转”和“政府行为”为主要研究问题,在大量搜索和阅读国内外文献以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理论结合实际,构建定量分析指标,测度政府行为中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相关变量。通过发放问卷、问卷收集、数据整理和计算,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行为中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实证的方法得出显着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因素,结合实证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探寻优化政府行为的方法,推进土地流转的发展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本文主要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基于新型城镇化的背景,阐述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要协调好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与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行为相关的概念,本文中运用的土地产权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整理数据,以图表形式为辅助分析现阶段中国土地流转的现状和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对现阶断在推进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分为两小节,在大量阅读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前人对土地流转的实证结果,结合调查问卷样本数据的特性,对政府行为中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因素进行分析。第一小节在理论分析和借鉴前人研究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宏观政策、经济调节、社会保障三个维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衡量,其中宏观政策主要指标有土地确权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税减免政策、政策可达性和土地流转期限。经济调节的指标主要有土地流转补贴和流转合同规范。社会保障因素的指标主要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小节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三个维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假设。第五部分: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指标进行构建,对选取的指标进行相应的解释。本文选用宏观政策中的土地确权、农业补贴、农业税减免、政策可达性、土地流转期限,经济调节中的土地流转补贴和流转合同规范,社会保障要素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九个指标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进行测度,将九个指标进行二元logit回归模型构建,得出模型预测结果,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第六部分:结合实证结果研究,得出政府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的结论,并从宏观政策制定、经济调节以及社会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于俊[7](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汪天龙[8](2017)在《1949-1965年甘肃省农业税研究》文中提出农业税是我国流传已久的一个税种,从产生之初,它就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漫长的以农立国的中国古代,它就是维系封建政权的重要基石。在工商业迅速发展、无产阶级政权力量逐渐壮大的半殖民半封建化的中国近代,它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尤其是在巩固新生政权、使国家从农业化向工业化转变的进程中、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根据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需要,农业税依然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实现了自身担负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甘肃全境的解放、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成立,农业税又作为各级新政权掌控粮食和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1949—1965年间,根据全国和本省形势的需要,甘肃省的农业税政策几经调整变化,终于在1958年基本形成定式。然而,由于这一段历史的复杂性,使得其间农业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又体现出分段性特点。从1949年到1965年,甘肃省农业税政策究竟做了怎样的调整,其调整之下农民心态如何,农民负担怎样,都是本文将要分析研究的。
高其荣[9](2011)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农业调整研究》文中提出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我国国民经济陷入了严重困境,出现了严重的农业危机: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业产值特别是粮食产量接连下降,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饥荒蔓延。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逐步转入调整轨道,到1960年11月正式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调整,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后农业调整全面展开并进入高潮。农业调整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六十年代的农业调整历时五年多,至1965年底结束,经历了艰难的历程。首先,中国共产党先后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和《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等文件,开展整风整社,退赔平调财物,坚决纠正了农村普遍存在的“共产风”等错误。其次,1961年,在毛泽东的大力倡导下,全党开展了空前规模的农村大调查。“农业六十条”是全党农村大调查所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党领导对人民公社体制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解散了公共食堂,废除了供给制,划小了社队规模,将基本核算单位下调至生产队。再次,党逐步确立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提出了“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方针,采取了清理和下放农村劳动力、精简城镇人口、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对农业实行财政倾斜等措施,大力加强了农业战线。第四,党制定了恢复社员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实行“借田渡荒”,进行包产到户试验等休养生息政策,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党还通过降低农业税、减少粮食征购量、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减轻了农民负担,一定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六十年代的农业调整虽然存在以肯定“三面红旗”为前提、否定包产到户、与阶级斗争相联系、没有改变我国农业落后面貌等历史局限,但从总体上来说,它是成功的,产生了不能忽视的历史作用,在中共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第一,它是六十年代整个国民经济调整的先导和中心,带动和促进了工业等其他战线的调整,促进了我国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第二,它阻止了饥荒的继续蔓延,杜绝了社会动荡,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第三,它是中国共产党对已觉察的“左”倾错误的纠正,是1959年庐山会议前纠“左”的继续,主要纠正了在建设速度问题上的急于求成思想和在生产关系变革问题上的急于过渡错误,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庐山会议前的纠“左”。第四,它是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孕育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并成为了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六十年代的农业调整给我们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历史经验。主要有: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农业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农业兴则百业兴,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基本出发点;必须从指导思想上根本纠正“左”倾错误,避免急于求成和阶级斗争扩大化;进一步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完善我国农业保护政策体系。这些经验可以为我们今天更好地探索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刘佐[10](2011)在《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巩固(特约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49年到1956年,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1954年9月以后改为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而稳妥地实现了全国税政和税制的统一,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统一、适用的新中国税收制度。新中国税制建立的历史背景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已经相
二、哪些人可以减免农业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哪些人可以减免农业税(论文提纲范文)
(1)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0.5 研究方法 |
0.6 创新与不足 |
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及相关理论 |
1.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 |
1.1.1 房企代收契税概念界定 |
1.1.2 房企代收契税违规的依据 |
1.1.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必要性 |
1.2 相关理论 |
1.2.1 税收遵从理论 |
1.2.2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2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调查 |
2.1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2.1.1 调查问卷相关情况说明 |
2.1.2 调查问卷结果统计分析 |
2.2 访谈结果及归纳 |
2.2.1 访谈情况说明 |
2.2.2 访谈结果分析 |
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及揭阳的治理实践 |
3.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 |
3.1.1 对购房者权益的影响 |
3.1.2 对税务部门的影响 |
3.1.3 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
3.1.4 对行政审批效率的影响 |
3.1.5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3.2 揭阳市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实践 |
3.2.1 组织开展违规代收契税集中整治 |
3.2.2 加大委托代征监管力度 |
3.2.3 建立房地产税种一体化管理体系 |
3.2.4 加大契税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
4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房企契税遵从度有待提升 |
4.1.1 资金短缺加大房企税收遵从难度 |
4.1.2 房企自私性不遵从推高契税违法增量 |
4.2 契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4.2.1 契税税制设计与契税征管严重脱节 |
4.2.2 契税违法处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
4.3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度不够 |
4.3.1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量薄弱 |
4.3.2 违规代收契税风险防范不到位 |
4.4 契税纳税服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
4.4.1 契税宣传辅导效果不佳 |
4.4.2 契税电子化办税有待加强 |
4.5 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亟需建立 |
4.5.1 尚未形成契税协税护税合力 |
4.5.2 契税违法违规监督缺位 |
5 优化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的对策 |
5.1 加大奖惩力度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5.1.1 发挥守法激励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5.1.2 加大契税违法惩戒减少房企自私性不遵从 |
5.2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违规代收契税漏洞 |
5.2.1 优化契税制度规范契税征管 |
5.2.2 健全征管法体系细化契税违法处罚标准 |
5.3 加强契税监管严防违规代收风险 |
5.3.1 强化契税征管和税收执法监督 |
5.3.2 推进分类分级管理严控契税违法风险 |
5.4 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契税办税便利 |
5.4.1 创新宣传辅导培育遵从文化 |
5.4.2 借力信息化手段加快电子办税进程 |
5.5 加快建立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 |
5.5.1 加大房地产涉税信息共享 |
5.5.2 鼓励各方参与契税违法监督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关于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调查问卷的相关访谈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粮食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创新、意义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史料运用说明 |
六、论文思路与逻辑框架 |
第一章 冀鲁豫根据地出现粮食危机的原因 |
一、冀鲁豫边区的建立与发展 |
(一)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成立 |
(二)根据地的行政区划 |
二、冀鲁豫根据地环境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
(一)边区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 |
(二)旱灾害所造成的民力与粮食损失 |
(三)蝗虫灾害对粮食的危害 |
三、敌人侵略活动对边区所造成的民力和粮食损失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努力提高粮食产量,生产自救 |
一、积极救灾,克服灾荒 |
(一)政府筹粮,实施急赈 |
(二)向地主豪绅借粮 |
(三)开展赎地运动 |
(四)提供优惠的救灾借贷政策 |
(五)开展灭蝗斗争 |
二、开展广泛的农业生产建设活动 |
(一)奖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 |
(二)劳动互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
(三)边区合作社发展对缓解粮食困境所发挥的作用 |
(四)为扶持农业生产提供贷粮贷款 |
(五)促进生产发展的其它措施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推动减租减息,减轻民众税负 |
一、冀鲁豫边区农民的受剥削情况 |
(一)几种租佃形式与剥削情况 |
(二)地主对承种人的超经济与高利贷剥削 |
二、开展减租减息运动 |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
(二)抗战时期减租减息政策逐渐走向完善 |
(三)边区减租减息政策的逐渐完善与推广 |
(四)开展集体倒粮运动,保护减租减息成果 |
(五)与地主豪绅的减租减息斗争 |
(六)边区减租减息政策所取得的效果 |
三、推行合理负担,采取累进征税制度 |
(一)政策的制定和推广 |
(二)负担的计算方法 |
(三)累进等级与累进率的制定 |
(四)加强合理负担政策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
(五)土地调查评议工作 |
(六)负担的减免 |
(七)公粮征收的一般过程 |
四、开展清查黑地的斗争 |
(一)抗战时期边区的黑瞒地情况 |
(二)清查黑地的措施方法 |
(三)查黑地斗争中的困难和取得的成果 |
五、本章小节 |
第四章 加强粮食管控,保证粮食安全 |
一、对粮食贸易采取统制政策 |
(一)“对内自由,对外统制”贸易政策的确立 |
(二)通过“贸易统制”调节需用,保护边区粮食安全 |
(三)采取粮食专卖政策 |
(四)公营商店在边区粮食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 |
二、加强集市管理,保障粮食交易 |
(一)冀鲁豫边区集市管理的背景 |
(二)对中心区和游击区采取不同的集市管理政策 |
(三)建立集市交易所,开展粮食等特殊商品的交易 |
(四)适时转移集市,保证粮食交易的安全 |
三、开展金融斗争,支持农业生产 |
(一)抗战初期冀鲁豫边区的货币金融情况 |
(二)抗战中期冀鲁豫根据地的货币斗争 |
(三)抗战后期冀鲁豫根据地的货币斗争 |
四、做好粮食的管护工作 |
(一)加强粮食存储 |
(二)积极开展武装斗争,打击敌人的抢粮行径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边区财粮制度,保障党政军民粮食供应 |
一、加强财粮工作机构建设和组织领导 |
二、建立健全根据地的财粮供给制度 |
(一)采取统筹统支和分区财粮统一供给制度 |
(二)建立健全边区的财粮审计制度 |
(三)完善根据地的财粮预决算制度 |
(四)实行粮票制度 |
(五)清理尾欠,掌握现粮 |
三、对各级党政军民的粮食供给制度和标准 |
(一)冀鲁豫边区各级政府机关的财粮供给 |
(二)对各级群众团体的粮食供给 |
(三)对军队和抗属的财粮供给 |
四、边区党政军民的粮食供给情况 |
五、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3)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山西省利用货物劳务税政策促进农业发展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研究的核心概念 |
2.1.1 货物与劳务税 |
2.1.2 税收政策 |
2.2 研究的理论依据 |
2.2.1 税收效应理论 |
2.2.2 最优税制理论 |
2.2.3 税收杠杆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第三章 山西省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的政策实施现状 |
3.1 山西省税务系统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实施情况 |
3.2 山西省税务系统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实施效果 |
第四章 山西省利用货物与劳务税政策促进农业发展中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 |
4.1 目前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现有政策缺乏系统性 |
4.1.2 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多 |
4.1.3 政策受益未能覆盖全环节 |
4.1.4 政策扶持鼓励不到位 |
4.1.5 相关电子商务政策滞后 |
4.2 现行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
4.2.1 税收政策制定工作滞后 |
4.2.2 农业生产者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充分 |
4.2.3 农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偏差 |
4.2.4 税收信息化交流共享不足 |
4.2.5 农业生产企业的税收风险较大 |
第五章 国外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经验借鉴 |
5.1 国外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现状 |
5.1.1 美国的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现状 |
5.1.2 德国的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现状 |
5.1.3 韩国的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现状 |
5.1.4 日本的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 |
5.2 对山西省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启示 |
5.2.1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
5.2.2 税收优惠政策要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套 |
5.2.3 政策要与实际的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
5.2.4 税收政策设计上要注重用词明确方便税收征管 |
第六章 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问题的改进对策 |
6.1 发挥货物与劳务税政策作用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
6.1.1 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的必须有针对性 |
6.1.2 促进山西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遵循的原则 |
6.1.3 促进农业发展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的实现路径 |
6.2 发挥货物与劳务税政策作用促进农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
6.2.1 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 |
6.2.2 完善农产品相关环节的增值税政策 |
6.2.3 发挥消费税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
6.2.4 完善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持力度 |
6.2.5 落实税收优惠开展进项税额扣除试点助力农业发展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研究 ——以山东省寿光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流转 |
2.1.2 政府行为 |
2.2 相关理论阐述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政府行为分析 |
3.1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
3.1.1 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 |
3.1.2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态势 |
3.2 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分析:以山东省寿光市为例 |
3.2.1 加强政策帮扶,吸引工商资本入乡 |
3.2.2 大力发展农业主导产业 |
3.2.3 整合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平台 |
3.3 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取得的成效分析 |
3.3.1 推动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
3.3.2 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 |
3.3.3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
4 政府行为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 政府行为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1 宏观政策影响因素 |
4.1.2 经济调节影响因素 |
4.1.3 社会保障影响因素 |
4.2 政府行为对土地流转影响的研究假设 |
4.2.1 宏观政策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
4.2.2 经济调节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
4.2.3 社会保障因素研究假设 |
5 政府行为对土地流转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政府行为对土地流转影响的模型设定 |
5.1.1 数据来源 |
5.1.2 变量选取 |
5.1.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4 logit模型设定 |
5.2 logit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5.2.1 logit模型估计 |
5.2.2 实证结果分析 |
6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宏观政策方面建议 |
6.2.2 经济调节方面建议 |
6.2.3 社会保障方面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1949-1965年甘肃省农业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点、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1949—1965 年全国农业税收概况 |
第一节 1949—1957 年全国农业税收概况 |
第二节 1958—1965 年全国农业税收概况 |
第二章 1949—1965 年甘肃省农业税的查田定产、计征与减免 |
第一节 查田定产 |
第二节 计征 |
第三节 减免 |
第三章 1949—1965 年甘肃省农业税的征收与管理 |
第一节 农业税的征收 |
第二节 农业税的管理 |
第四章 1949—1965 年甘肃省农业税调整下农民的心态及生活状况 |
第一节 农业税调整下的农民心态 |
第二节 农业税调整下农民的生活状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9)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农业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2章 农业调整的历史背景 |
2.1 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
2.2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农业形势 |
2.3 应对农业危机的临时之举 |
2.4 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的出台 |
第3章 坚决纠正“五风”错误 |
3.1 “十二条”紧急指示信 |
3.2 整风整社运动 |
3.3 退赔平调财物 |
第4章 调整人民公社体制 |
4.1 全党农村大调查 |
4.2 解散公共食堂 |
4.3 废除供给制 |
4.4 划小社队规模 |
4.5 确定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
第5章 大力加强农业战线 |
5.1 确立农业基础地位 |
5.2 清理、下放农村劳动力 |
5.3 精简城镇人口 |
5.4 各行各业支援农业 |
5.5 对农业实行财政倾斜 |
第6章 调整农村经济政策 |
6.1. 恢复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 |
6.2 恢复农村集市贸易 |
6.3 实行“借田渡荒”政策 |
6.4 进行包产到户试验 |
6.5 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
第7章 农业调整的历史定位 |
7.1 促进农业生产全面恢复 |
7.2 促进其他战线的调整 |
7.3 杜绝社会动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
7.4 孕育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 |
7.5 农业调整的历史局限 |
第8章 农业调整的历史经验 |
8.1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 |
8.2 对农业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足够的认识 |
8.3 农业兴则百业兴,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 |
8.4 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基本出发点 |
8.5 必须从指导思想上根本纠正“左”倾错误,避免急于求成和阶级斗争扩大化 |
8.6 进一步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完善我国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的科研和奖励情况 |
四、哪些人可以减免农业税(论文参考文献)
- [1]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D]. 刘中林.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2]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粮食工作研究[D]. 吴明怿. 上海大学, 2020
- [3]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4]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山西省利用货物劳务税政策促进农业发展的问题研究[D]. 赵丽娟.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6]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研究 ——以山东省寿光市为例[D]. 钱欣莹.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7]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
- [8]1949-1965年甘肃省农业税研究[D]. 汪天龙. 西北师范大学, 2017(02)
- [9]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农业调整研究[D]. 高其荣. 湘潭大学, 2011(05)
- [10]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巩固(特约稿)[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四辑),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