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视阴阳合同现象 反思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鹤伦[1](2020)在《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阴阳合同”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内部,致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明标暗定、违法招投标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对“阴阳合同”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指向性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好的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对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提供了较为统一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介绍了“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阴阳合同”形成的多种原因及其危害性,并对“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阴阳合同”效力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限。第五部分详细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阴阳合同”。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介绍了我国两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积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谢冰芳[2](2020)在《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愈演愈烈,建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支柱之一。建筑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建筑市场供需求不平衡,发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承包方私下签订了一份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由此产生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屡禁不止。为杜绝这一现象,我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规范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新的现象、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概述。首先界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念,一份合同用于政府备案,一份合同用于双方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具体从主体、内容、形式等三个方面把握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招投标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压价、压缩工期、违法分包与违法转包等三个主要形式。而这种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兼具公权力性质、招投标双方自身原因、政府干预。第三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认定标准的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实质性变更,也叫“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质性背离和非实质性背离的内容具体从实质性范围和实质性程度两方面分析。同时,重点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情势变更进行区分。虽然情势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实质性变更具体内容,但是情势变更基于客观条件属于合法变更,不属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第四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强制招投标项目和自愿招投标项目。在强制招投标项目中,中标合同有效时即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中标无效时,阴阳合同均无效。这是一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关于自愿招投标项目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否遵从一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一种是按照一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认定。还有一种属于未经招标备案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注重私法评价,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理论分析,虚假行为的阳合同无效,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有效。
唐倩[3](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白婷婷[4](2019)在《论通谋虚假表示的司法适用 ——以民法总则146条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总则》有很多特色和亮点,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中首次明确规定通谋虚假表示制度,创设了“通谋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评判规则。据此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论基础进一步被完善。通谋虚假表示制度在大陆法系的规定明确、应用也比较成熟。我国设立该制度时,沿袭德国民法规定,但在对法条的移植过程中,缺失了对内涵和主旨精神的领会,导致在具体效力认定问题上没有明确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其适用范围、与类似制度的交叉竞合时的适用规则也都缺乏相应的规定。此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出现“阴阳合同”时是否能适用《民法总则》146条的“通谋虚假”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认定。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困境反思,并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希望能为更好的适用《民法总则》做出自己的贡献。本文以通谋虚假表示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通谋虚假制度本身出发,阐述了概念、构成要件,并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对比,同时分析我国《民法总则》与大陆法系对此制度的不同规定,探讨了我国法律制定中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引进通谋虚假表示的必要性。最后从最重要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出发分析了通谋虚假表示对当事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第二部分通过司法实践相关案例对我国目前此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反思,从适用范围、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与我国类似制度的对比分析以及建筑领域“阴阳合同”的司法认定等方面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当下适用《民法总则》的困境。第三部分针对目前司法适用困境从立法、司法两个不同维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通谋虚假表示制度,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赵潞[5](2018)在《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研究》文中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既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有名合同,又兼具公权力干预的性质。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虽为法律明令禁止但仍屡见不鲜。“黑白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建筑市场发展不完善、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法律体制的不健全。由于“黑白合同”工程周期长、工程量大,对社会民生产生重大影响,规范“黑白合同”显得十分重要。“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有利于定纷止争,但效力认定的前提是明晰“黑白合同”的类型和构成要件。“黑白合同”以是否为强制性招投标项目和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为划分依据,依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效力分析。并非存在两份或以上的合同即认定为“黑白合同”,应当从主体标准、内容标准和程序标准界定“黑白合同”,重视意思自治判断合同效力的基础性作用。研究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笔者以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为基础分析“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模糊、案件裁判思路机械化,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同案不同判”。此外,实践中的问题是由于现行法律在处理“黑白合同”时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作为主要依据的《合同法》第52条操作性不强、《招标投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黑白合同”认定标准和效力上的回避,适用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裁判认定“白合同”的效力而忽略了作为合同基础的意思自治。然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本质是合同行为,应当以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民法总则》第146条和第153条对“黑白合同”的问题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首次规定通谋虚伪表示的理论。通谋虚伪表示中的虚假行为由于非真实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而真实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依据具体法律进行判别。因此,“黑合同”系隐藏行为原则上有效,“白合同”作为备案依据或者规避法律的手段应当是无效的。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公权性质,在法定招标的案件中为了维护招投标秩序、稳定交易市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公权制度利益和合同自由制度产生的冲突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通谋虚伪表示和利益衡量的分析得出结论:自愿招标项目的“黑白合同”中,“黑合同”原则上有效,“白合同”无效;法定招标项目的“黑白合同”中,“白合同”例外有效且“黑合同”不当然无效,合同争议事项由法官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实际履行以及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综合衡量。
方斌[6](2017)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研究 ——兼评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文中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是目前我国建筑领域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竞争择优方式,也是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所必须采用的法定形式,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制度规范仍不健全、不统一,违法活动仍屡禁不止,而其中最突出的反映就是黑白合同现象的泛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规则进行规定,意欲达到规制黑白合同问题的目的。但是,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虽有不少学者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但至今并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与黑白合同问题结合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并对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评析,为黑白合同问题的现实规制和统一认识提供裨益。本文的论文框架及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概述。首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进行分析,并总结阐述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认定进行总结概括,对法定招投标形式进行阐述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在对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由来进行阐述后,重点对如何进行黑白合同的认定进行分析,并提出认定标准如下:采用符合要求的招标形式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前提;存在两份及两份以上的合同是认定黑白合同的直接表象;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本质特征;严格区别于合同的依法变更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把握要点。第三部分,主要对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在对招投标制度深入分析的前提下,创造性地提出黑白合同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法律规定转授权及其合法性问题;当事主体对非法利益的追求;行政监管的缺失,并分别从各方面展开详细的阐述分析。第四部分,重点对司法解释二十一条进行评析。本部分主要采用理论研究和司法判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阐述。首先,分析和阐述司法解释二十一条出台的原因和目的,并分析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时,对黑白合同衍生的问题包括黑白合同效力问题、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争议、合意规避二十一条的效力等问题结合案例分析发表意见。最后提出二十一条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支撑不足;现实必要性不足;有违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与制定目的背道而驰等,并逐一进行分析阐述。第五部分,主要阐述笔者经过分析研究后提出的黑白合同规制意见,包括对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的调整意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修改意见、回归行政规制即统一行政监管,建立联动机制,以望黑白合同现象得以有效规制。
孙恒恒[7](2016)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探析》文中认为我国是建筑业大国。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大型机械被广泛应用,在中国工地上挥动着有力的臂膀,推动着中国经济的向前发展。但是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呈现出几何增长的趋势,加上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等特点,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对于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本就是法律研究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文便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较为突出的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建设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手,旨在明晰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如果存在,那么究竟何谓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存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并通过对以上一系列问题的反思,提出相对应的策略,以期对司法审判实务及合同法领域的法律完善有所贡献。在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书籍以及其他学者已经发表的学术文章,通过整理分析,笔者发现,现有的学术论文中并没有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前提进行有效的探析,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对于什么才是真正的黑白合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以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如若同时存在黑白两份合同,对于哪一份合同有效?哪一份合同无效?解决纠纷时,尤其是解决工程价款支付纠纷时,究竟应该适用的是哪一份合同?至今仍然有所分歧。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诉讼才会层出不穷,纠纷数量之多也就不足为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所有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分析、汇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详尽分析了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存在的前提(这也正是本文创新之处),并在该前提下就建设工程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深入的探析,且就有关履行义务的纠纷应当适用哪份合同及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解答。如此,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相关问题的一系列探析,明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领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就该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借用法学相关理论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仅希望该论文能够对今后的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同时,笔者迫切期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黑白合同,防患于未然,切实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龙[8](2016)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障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招投标本质是一种市场化竞争方式,它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利集中,使决策过程变得更加阳光和市场化,竞争对于招投标机制的“择优”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招投标“择优”效果较差、腐败现象严重,如何营造健康的竞争氛围,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竞争,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本文运用文献研究和问卷调查法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招投标同时存在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度两种现象。竞争不足主要体现在:投标单位个数较少;权力“寻租”限制竞争;企业报价为充分展现自身实力。竞争过度主要体现在:投标企业恶性竞争;中小企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建筑业产值利润率较低。基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现状的研究,结合专家访谈,梳理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障碍因素,得到招投标行为主体、外部市场、政府和项目自身四大类共59个指标。通过因子分析法,提取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关键障碍因素并对其进行重要性排序,最终确定11个关键障碍因素,按其重要性由高到低的排序为:招标方提供招标服务的质量不高、政府提供信息的内容和定位不准确、施工企业专业化发展投入不足、招投标双方决策效率受限、投标人利益风险不对等、评标方式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专业性不强、有效竞争的环境不足、政府监管机制不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和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最后,建立关键障碍因素与相关对策的匹配关系表,将对策体系分为四类:提高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竞争力、构建有效的政府信息服务体系和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运行和决策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工程市场环境。
杜兴华[9](2017)在《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一直处在工程建设的高峰期。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不是说工程招投标导致腐败,而是招投标的不规范操作给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招投标制度,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在节省投资和提升经济效益方面成效明显。此后不久,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用品及器材采购等领域普遍采用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加速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公共采购活动是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直接发生接触的一个环节,发生公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机率较大,成了大面积滋生腐败的温床,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正确处理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发挥好政府作用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共采购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运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等理论视角,对市场化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重点从制度诱因、产权基础和社会心理三个方面对公共采购领域招投标腐败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公共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治理提出对策。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创新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高度集权的体制结构下,政府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追求,偏好渐进的改革方式,通过增量改革的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采用试点方式先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然后再推广。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的路径为招投标实践先行和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适应性的调整和演化。从统收统支的国家财政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共采购政策转向适应了市场化改革目标,从刚开始的制度移植时受到外力压迫和内在改革动力的共同作用,到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完全是各级政府自发的行动,公共采购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公共性有所缺失,很多招投标的违规操作是各种腐败问题滋生的根源。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国有产权约束不到位和制度贯彻执行中的变通是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和发展面临的三个主要困难。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是适应当时条件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较快地建成了公共采购的政府监管体系,也拓展了公共采购招投标的适用范围,却引发了不少监管方面的体制性障碍。统一监管平台的构建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兴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性障碍,但一些涉及权钱交易的串通投标问题仍无法得到根治,问题的关键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有体制造成的产权激励约束不到位,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搭便车”问题,造成招标人按招投标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历史形成的政策执行变通问题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惯性思维导致了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从制度创新和制度执行等层面去考虑。一是要遵循制度变迁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操作层面制度规范。针对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和分行业治理带来的体制弊端,需要创新科技手段为公平公正交易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体制的设计甚至是政治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公共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二是强化国有产权的约束机制解决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在不改变国有产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探索以公益性机构投资者作为“国有产权替身”,解决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通过明确公有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为公共采购招标提升经济效益目标提供内在动力。立足于现代企业“三权分离”的发展趋势,将国有产权转变为国有股权资本,把国有产权转化为真正的社会化产权,由公益性基金持有(包括实物形态和证券化形态),提出分两步走的具体设想,通过社会事业类基金持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股权和机构投资者(公益性共同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流通基础上持股来实现所有权的社会化。三是以强力反腐推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强化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按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和各归其位、各尽其职的思路,分清中央和地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厘清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突出案件查办的惩治功能,用治标的办法为治本赢得时间,通过实施强力反腐的一系列举措,改变了各级官员对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为下一步完善采购招标制度和建成标本兼治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打好基础。
常丰冰[10](2012)在《论我国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文中指出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阴阳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具体形式的合同,而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工程施工交易现象。其成因是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仍不完善,法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且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契约信用风险意识,相应的履约意识有待加强,还有市场供求的失衡问题等,种种原因加在一起,使得“阴阳合同”在部分建筑开发商和承建商之间成了热衷选择,这多是为了达到规避政府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管,谋求企业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阴阳合同”的签订,会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拖欠工程款和承包人转包及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给整个建筑市场带来了巨大的行业风险,市场秩序也被扰乱,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同时还潜在威胁到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迫害,最主要的是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我国现行法律对“阴阳合同”存在不能有效规制的缺陷,而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方法就是对其效力作出评价。以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为标准,可得出以下结论:构成恶意串通时两个合同均无效。在不构成恶意串通时情况下,就“阴合同”来说,签订于中标前的有效,签订于中标后且并未危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可认定有效,相反则无效。“阳合同”在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于中标前,对合同实质性内容没有进行协商则“阳合同”有效,有协商行为但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时“阳合同”亦有效,但有协商行为且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影响的情况下,“阳合同”应被认定无效。“阳合同”签订于中标后依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二、透视阴阳合同现象 反思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透视阴阳合同现象 反思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纠纷现状 |
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概述 |
2.1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定义 |
2.1.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定义的几种观点 |
2.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定义 |
2.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特点 |
2.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
2.3.1 合同双方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合谋行为 |
2.3.2 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失衡导致的竞争关系扭曲 |
2.3.3 变相实施违法行为 |
2.4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危害 |
2.4.1 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
2.4.2 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
2.4.3 建筑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
2.4.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制衡、责任无法约束 |
2.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
2.5.1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
2.5.2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
2.5.3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同日 |
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效力 |
3.1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前的效力分析 |
3.1.1 合同的成立 |
3.1.2 合同的效力 |
3.2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后的效力分析 |
3.2.1 合同的成立 |
3.2.2 合同的效力 |
3.3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同日的效力分析 |
3.4 关于“阴阳合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3.4.1 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 |
3.4.2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
3.4.3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问题 |
4 对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
4.1 《合同法》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确定 |
4.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
4.4 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
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
5.1 合同的变更 |
5.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6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6.1 适用条件 |
6.2 效力认定的空缺 |
6.2.1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回避 |
6.2.2 第二十一条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6.2.3 强制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
6.2.4 机械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侵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6.3 解释的积极意义 |
7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1 出台背景 |
7.1.1 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
7.1.2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规范发生巨大变化 |
7.2 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2.1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
7.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
7.2.3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
7.2.4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
7.3 解释存在的不足与积极意义 |
7.3.1 解释二仍未解决“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 |
7.3.2 解释二的积极意义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念的研究现状 |
1.2.2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分析法 |
1.3.2 实证研究法 |
1.4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 |
2.1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念 |
2.2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特征 |
2.2.1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主体特征 |
2.2.2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式特征 |
2.2.3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内容特征 |
2.3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
2.3.1 让利承诺书 |
2.3.2 压缩工期 |
2.3.3 违法分包与违法转包 |
2.4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 |
2.4.1 公权与私权的矛盾 |
2.4.2 社会原因 |
2.4.3 政府干预 |
第3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 |
3.1 与中标合同实质性背离是产生阴阳合同的依据 |
3.1.1 实质性背离和非实质性背离 |
3.1.2 变相的阴阳合同 |
3.2 合同的正当变更不属于阴阳合同 |
第4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 |
4.1 强制招标中阴阳合同之效力 |
4.1.1 中标有效时,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 |
4.1.2 中标无效时,阴阳合同均无效 |
4.2 自主招标中阴阳合同之效力 |
4.3 未经招投标备案之阴阳合同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3.文献综述 |
4.研究路径 |
5.研究方法 |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
1.3.3 恶意诉讼频发 |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2.1 规范依据 |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
4.1.2 请求权性质 |
4.1.3 折价补偿规则 |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4.3.2 工程造价鉴定 |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
4.4.1.1 请求权基础 |
4.4.1.2 责任范围 |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
4.5 收缴非法所得 |
4.5.1 规范分析 |
4.5.2 司法现状 |
4.5.3 规则建议 |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
5.1.3.1 理论支持 |
5.1.3.2 规则建议 |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
5.2.3.1 实证分析 |
5.2.3.2 可行性分析 |
5.2.3.3 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论通谋虚假表示的司法适用 ——以民法总则146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通谋虚假表示的概述 |
第一节 通谋虚假表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二节 通谋虚假表示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区别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通谋虚假表示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通谋虚假表示效力的认定 |
第二章 我国通谋虚假表示司法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通谋虚假表示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第二节 通谋虚假表示与相关制度的竞合 |
第三节 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定 |
第四节 建筑领域“阴阳合同”的例外规定 |
第三章 《民法总则》通谋虚假表示司法适用困境解决的路径 |
第一节 从立法角度解决司法适用困境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平衡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厘定 |
(一)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
(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的要件 |
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及原因 |
(一)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司法适用问题 |
(二)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困境的法律原因 |
三、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在“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运用 |
(一) 通谋虚伪表示运用的理论依据 |
(二) 隐藏行为的“黑合同”原则上有效 |
(三) 虚假行为的“白合同”原则上无效 |
(四) “黑白合同”无效时的争议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研究 ——兼评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概述 |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和发展 |
二、法定必须招标工程的认定 |
三、法定招标形式的选择 |
第二章 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由来 |
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 |
(一)采用符合要求的招标形式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前提 |
(二)存在两份及两份以上的合同是认定黑白合同的直接表象 |
(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本质特征 |
(四)严格区别于合同的依法变更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把握要点 |
第三章 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法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问题 |
(一)项目范围过于宽泛 |
(二)规模标准偏低 |
二、转授权及其合法性问题 |
(一)国务院转授权问题 |
(二)转授权的合法性问题 |
三、当事主体对非法利益的追求 |
(一)规避税费等费用的缴纳 |
(二)规避带垫资等非法融资手段 |
(三)规避施工资质和总承包制度的规定 |
四、行政监管的缺失 |
(一)监管主体问题 |
(二)监管阶段问题 |
第四章 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评析 |
一、第二十一条的产生和目的 |
二、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条件 |
(一)中标有效是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
(二)合同的备案不是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
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衍生法律问题分析 |
(一)关于黑合同的效力问题 |
(二)黑合同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的争议 |
(三)双方合意规避二十一条的效力问题 |
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规定的理论依据支撑不足 |
(二)规定的现实必要性不足 |
(三)规定有违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 |
(四)规定与其制定目的相违背 |
第五章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规制 |
一、关于招投标制度规范的调整 |
(一)调整法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
(二)取消转授权 |
(三)民营投资项目不招标 |
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修订建议 |
三、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
(一)统一行政监管 |
(二)建立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黑白合同的定性 |
(一) 黑白合同存在的前提分析 |
(二) 黑白合同的含义 |
二、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一)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探析 |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性质探析 |
(三)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中标合同本身的差异 |
(四) 黑白合同效力判定 |
(五)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
三、 黑白合同存在的原因探究 |
(一) 主观层面 |
(二) 客观层面 |
四、 黑白合同问题的反思及解决方法 |
(一) 黑合同可能存在的优势 |
(二) 黑白合同问题的解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8)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障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建筑工程市场竞争研究现状 |
1.2.2 招投标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1.4.1 学术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2 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相关知识与理论 |
2.1 有效竞争概述 |
2.1.1 有效竞争相关概念 |
2.1.2 有效竞争的实质 |
2.1.3 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 |
2.2 建筑工程市场与市场竞争 |
2.2.1 建筑工程市场概述 |
2.2.2 建筑工程市场的市场竞争 |
2.3 招投标制度与市场竞争 |
2.3.1 招投标制度概述 |
2.3.2 招投标制度下的市场竞争 |
3 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现状 |
3.1 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综述 |
3.2 竞争不足现状 |
3.2.1 投标人数量不足 |
3.2.2 权利“寻租”限制竞争 |
3.2.3 企业报价未充分展现自身实力 |
3.3 竞争过度现状 |
3.3.1 投标企业恶性竞争 |
3.3.2 中小企业同质化竞争严重 |
3.3.3 建筑业产值利润率较低 |
3.4 小结 |
4 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障碍因素研究 |
4.1 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障碍因素识别 |
4.1.1 基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的障碍因素识别 |
4.1.2 基于存在的问题的障碍因素识别 |
4.1.3 基于专家访谈的障碍因素识别 |
4.1.4 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障碍因素的分类梳理 |
4.2 研究方法及样本说明 |
4.2.1 问卷调查 |
4.2.2 样本说明 |
4.3 统计分析 |
4.3.1 因子分析法基本原理及其适用性 |
4.3.2 信度检验 |
4.3.3 适用性检验 |
4.3.4 关键障碍因素提取 |
4.3.5 关键障碍因素的重要性排序 |
4.4 小结 |
5 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对策研究 |
5.1 提高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竞争力 |
5.1.1 提高招标方招标服务的水平 |
5.1.2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 |
5.2 构建有效的政府信息服务体系和监管机制 |
5.2.1 增强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 |
5.2.2 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诚信机制 |
5.2.3 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及追责机制 |
5.3 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运行和决策机制 |
5.3.1 建立更加市场化的清单计价模式 |
5.3.2 提高招标投标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
5.4 营造良好的建筑工程市场环境 |
5.4.1 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
5.4.2 保障投标人利益风险的对等 |
5.4.3 鼓励企业加大专业化发展的投入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调查问卷-关于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障碍因素的专家咨询 |
B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目录 |
(9)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和文献综述 |
一、基本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共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变迁发展历史 |
第一节 从“摸着石头过河”改革起步 |
一、放权让利的市场化改革 |
二、公共采购的财政基础 |
第二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和公共采购领域拓展 |
一、招标拍卖的起源和发展 |
二、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引入招投标制度 |
三、招投标制度在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 |
第三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 |
一、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从无到有 |
二、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堪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招投标腐败现象的制度诱因 |
第一节 分行业监管的体制弊端 |
一、行政主导立法的管理体制 |
二、“九龙治水”的监管乱象 |
第二节 监管体制改革调整尚未走出困境 |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强制招标规定 |
二、轰轰烈烈的工程专项治理冷清收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招投标腐败问题的行为分析 |
第一节 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一、博弈分析模型 |
二、招投标博弈中的合谋——串通投标 |
三、招投标市场主体之间的一般博弈分析 |
四、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五、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危害与治理 |
第二节 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产权分析 |
一、从私有产权到公有产权 |
二、公共采购中官员的私利 |
三、公共采购招标人的产权约束 |
四、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串通的产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招投标腐败多发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对招投标带来负面影响 |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 |
二、转型社会公共采购腐败新特点 |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中的变通行为对招投标带来冲击 |
一、公共采购的政策目标 |
二、招投标政策执行中的变通机制 |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防止政策变通 |
第三节 建设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招投标制度的规范执行 |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对公共采购的权力行使加强执纪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防治工程腐败的公共采购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构建统一监管平台提升招投标监管效率 |
一、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 |
二、以信息技术进步推动招投标制度创新 |
三、创新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分步实施公共采购产权约束的现实路径 |
一、国有产权的改革出路 |
二、“两权分离”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 |
三、“三权分离”和“所有权替身”的选择 |
第三节 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一、以加强监督和揭露来推动公共采购招投标规范化执行 |
二、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论我国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厘定 |
1.1 “阴阳合同”的概念 |
1.1.1 “阴阳合同”的界定 |
1.1.2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1.2 “阴阳合同”的特征 |
1.3 “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
1.3.1 客观因素 |
1.3.2 主观原因 |
1.4 “阴阳合同”的弊病 |
1.4.1 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
1.4.2 加剧了工程款拖欠现象和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
1.4.3 使建筑市场监管成为一纸空谈 |
1.4.4 致使承建双方失去法律约束 |
1.5 “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
第2章 我国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法律现状 |
2.1 《招标投标法》难以有效规制“阴阳合同” |
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处理“阴阳合同”的困境 |
第3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评判 |
3.1 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
3.2 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基本标准 |
3.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适格 |
3.2.2 意思表示要件 |
3.2.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要件 |
3.3 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 |
3.3.1 合同成立与否的判定 |
3.3.2 合同效力的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透视阴阳合同现象 反思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鹤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2]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研究[D]. 谢冰芳.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1)
- [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4]论通谋虚假表示的司法适用 ——以民法总则146条为视角[D]. 白婷婷.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5]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研究[D]. 赵潞. 安徽大学, 2018(10)
- [6]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研究 ——兼评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D]. 方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7]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探析[D]. 孙恒恒. 吉林大学, 2016(09)
- [8]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有效性的障碍因素研究[D]. 刘龙. 重庆大学, 2016(03)
- [9]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D]. 杜兴华. 南京大学, 2017(05)
- [10]论我国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D]. 常丰冰. 湘潭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