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之比较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戴丽[1](2020)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发展的成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变都是以无产阶级反帝反封建的“两个过程”作为基本出发点和基本理论框架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开启了对近代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研究,相继建立了“冲击-反应”、“传统-现代”、“中国中心论”等模式。改革开放以后,传统的革命史范式引发争议,片面的“西方中心论”和“中国中心论”遭到质疑,为适应当代中国改革发展需要的“现代化”研究范式日益兴起。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节点,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研究依然存在巨大的潜力和价值。本文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由点及面,选择以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作为统摄全文的框架,分别从技术条件(包括生产技术和劳动素质)与社会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组织管理和资本积累)两个维度具体阐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发展状况,并从二者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中厘清近代中国产生巨变的历史脉络,力求突破学界已有的点线研究。由表入里,围绕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之间的内在互动机制阐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具有的直接进步作用及其产生的积极影响。从考察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角度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和教训,力求避免将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和思想单纯政治化、学术化。本文基本以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作为论述起点,以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作为时间下限。首先,简要回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从孕育到创制再到曲折发展的历史进程。然后,分别就官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发生的时代变迁和呈现的特点分析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最后,指出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在近代企业和社会生产中从早期的直接结合逐步向双向度互动演化。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共同组合成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动态结构,二者相互作用的逻辑进路表现为,一方面,技术引入促进产业工人诞生,技术传播壮大产业工人规模,技术递进推动产业工人联合;另一方面,资本组织形式引发技术应用,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资本积累刺激技术创新。据此得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核心观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取得了一定发展且具有相对的进步性,直接促进了无产阶级队伍的诞生和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现代中国战胜封建生产方式的社会生产力条件。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近代中国并存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与不发展两种状态,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生产方式广泛存在。事实上,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处于特殊阶段,其发展的事实才容易被传统封建制下的社会矛盾所掩盖。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较而言是一种历史进步,是应该被支持和肯定的新生事物。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才异常缓慢和艰难,才需要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清除封建残余。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生产机械化程度较低,资本有机构成不高,急需要价格低廉的劳动力来代替机械化操作,才有了工人阶级高度的集中性。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严重剥削、漫长的劳动时间和残酷的政治压迫,才有了无产阶级彻底反抗意志的觉醒和顽强斗争实践觉悟的提高。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才软弱无能,中国共产党才应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领导作用。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才会不断走向反动对立面,科学社会主义才会进一步直抵人心。以工业化和商品化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影响是中国的现实,变革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当代中国社会变革与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性课题。本文以历史缘由为起点,科学总结中国现代化思潮的历史经验,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镜鉴,理性审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异同,深化对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进方向,应当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不断释放市场配置资源的活力,推动市场经济模式迈入新的层次和高度,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高效率和高质量发展。
吴昊[2](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武琦[3](2020)在《青岛取引所研究(1920-1938)》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以降,中国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内部开始了经济体制的转型,交易所制度的引进便是其中之一。交易所,日本称之为取引所,欧美则称之为交易所。日本在华设置取引所自1906年始,至抗战胜利后,约共存39年。青岛取引所,又称株式会社青岛取引所。1914年日本占据青岛后,1919年日本商人唆使青岛日军官署成立官办取引所,1920年8月成立,9月正式营业。青岛主权收回之际,1921年2月21日日本民政署将官办取引所改为商办,由此引发了青岛取引所改归商办及收回取引所的外交交涉。鉴于日本商人控制青岛取引所,青岛华商提议创设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由此引发了青岛取引所与华商交易所之争。青岛取引所被日本视为青岛重要的金融机关,其地位自然与众不同。本文以青岛取引所为个案研究,对青岛取引所进一步进行动态性考察与分析,通过青岛取引所的设立,青岛取引所组织架构和交易活动,1922年中日之间青岛取引所的外交交涉以及和华商交易所的竞争,进一步探讨青岛取引所是如何更好的“本土化”,进一步窥视“后殖民地”时代的青岛商业活动和地方社会,进而探讨中日之间的商业合作、竞争与政治摩擦。
邱松[4](2020)在《日本财阀与军国主义的关系研究 ——以三井、三菱财阀为例》文中指出日本财阀作为军国主义的经济支柱,是近代对外侵略战争中的重要推手和参与者之一,更是战争的最大获益者。由于军国主义的对外扩张集中体现了日本财阀的切身利益,致使其不遗余力地为军国主义服务;也正倚靠日本财阀的鼎力相助,军国主义的对外扩张才得以成行,且愈演愈烈。此过程中的财阀尤其以三井、三菱的情形最为典型。从追溯两财阀的发家史可知,明治时期两财阀的初具规模以及大正时期的壮大膨胀是与近代军国主义的发展壮大紧密联系的。两财阀积极地配合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外扩张,战前积极地参与到日本当局的内政外交中去,策动了对外战争的爆发,战时更是通过提供军需物资、掠夺占领地的战略物资等方式,不遗余力地为军国主义的一次次对外扩张服务;同时,军部法西斯势力把持下的日本政府成为财阀垄断资本的保护伞,大发战争横财的两财阀也为其日后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军国主义服务。如此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日本走向法西斯军国主义的道路。昭和时代前期,作为军部法西斯势力与日本财阀深度结合的中国战场上,更是将二者的关系推向顶峰。
李健[5](2020)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提出企业是社会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活跃因素。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工业化的作用更加重大。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世界崛起与扩张的关键,他与公司发展的历程相伴而行。为了维持和巩固当时现有商业规则,近代西方诸国实施公司立法活动,至此西方世界出现真正意义上营利性法人的“公司”概念。对比西方世界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共经历六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1872年具有公司法替代效用的《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第二次变革是1904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中国首部《公司律》颁布;第三次变革是1914年首次邀请商人参与制定的《公司条例》颁布;第四次变革是1929年首次确立公司“营利”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五次变革是1946年确立以公司制发展国营事业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六次变革是1993年确立公司概念重新正式走入中国经济社会规定的《公司法》颁布。由于中国当代公司法的完善建设都得益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所以本文以近代公司法颁布的时序为线索,针对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关联的特许公司制度《轮船招商局章程》以及四部公司法,对其公司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前提、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以及经济影响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本文依据制度演化理论、演化博弈论进行研究,以公司法演化的时序为线索,从晚清公司制思想产生开始,商人进行公司实践发端,主要分析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的五个阶段过程,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萌芽阶段商人实践与特许公司制度的替代、特许公司制度向准则公司制度的探索与转化、官商共同参与修律奠定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官商共同兴办工业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再到抗战期间统制经济下官商进行公司产权争夺导致公司法律制度走向异化,以及五个阶段过程中官僚、商人、其他集团多方博弈行为特征,最终得出评述性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提出公司法律制度萌芽、起步、初步发展、规范发展、异化五阶段演化模型。第三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1840-1872)。主要分析在无公司法的条件下,由于华商进行附股导致原有法律制度框架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官僚制定《轮船招商局章程》的过程。第四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1872-1904)。主要分析在《轮船招商局章程》的示范下公司治理逐渐显露出官商集团监管经理人缺失问题,导致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中央政府颁布《公司律》的过程。第五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1904-1914)。主要分析在《公司律》下公司内部道德风险问题与官剥商权情况,以及商人偷懒行为与机会主义,导致《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民主,官僚与商人共同颁布《公司条例》的过程。第六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1914-1929)。主要分析《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家族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公司所承担的非营利性目的过多而影响公司发展,在涉及根本性商办公司改革方面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南京政府颁布1929年《公司法》的过程。第七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阶段(1929-1946)。主要分析1929年《公司法》以私企业为规范对象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1946年《公司法》的过程。论文第八章是结论。
鲁斯琪[6](2020)在《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方式,除了传统以收购等方式交易公司股份外,通过表决权委托模式达到转让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青睐;但由于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尚未对该协议作出准确定性与合理规制,实践中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适用仍充斥着混乱与困惑。鉴于此,对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性质、效力及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合法变更、引导资本市场流通秩序及监管体系的建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本文以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为研究核心,行文脉络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对我国上市公司交易中盛行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特殊困惑所在。一方面,这类协议与公司法上传统的表决权委托代理制度大相径庭,无论是在委托协议条款内容的约定还是委托协议的签订目的上,都不再满足委托合同“为他人利益处理事务”这一核心特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之所以会在交易中创设出表决权委托模式,是为了能够在自身所持的股份因客观限制、主观意愿等因素不能或不愿转让时提前让渡公司经营管理权于他人,乃至达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动,这种行为必将对现实环境、市场交易造成诸多消极影响。第二部分则针对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理论逻辑辨析。在外延属性上,通过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两者间的不同点,厘清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适用边界;在内涵属性上,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本质特征出发,分析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归属,从而认定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建立在股权权能分离基础之上的表决权转让协议。第三部分是具体针对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及适用范围做出界定。为了更加完善全面地界定,本文分别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视角来看待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适用。在合同法层面,证券市场中的股东表决权委托行为符合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的相关构成要件,协议的效力判定需要根据隐藏其后的表决权转让效力来进行,同时,协议有效并不意味可以强制履行,受托人只能据此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法层面,通过分析股权权能分离的正当性,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选择、思路,可以认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只有在股东之间签订、且同时或前后签订了该部分表决权所对应股份的转让意向书或合同时,才具有合法效力。第四部分论述了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规范进路。一方面,要更新我国证券法律体系的视域,建构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监管体例,使得资本市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是监管的空白地带;另一方面,除了完善监管外,还需加强上市公司自身的净化能力、运作方式,要求表决权委托协议当事人承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尽量减少该协议可能引发的股东表决权滥用问题,维护上市公司正常运转与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陈勐[7](2018)在《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南京是中国近代时期着名的政治型城市和消费型城市,针对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史的研究对于全面反映近代南京社会、城市、建筑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史料研究为主、史论分析为辅,基于西风东渐、建筑类型发展以及商业区的改造与变迁等视点,系统的呈现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的现代化历程,包括:整体梳理、考证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发展的历史脉络,基于社会史、政治史等视角剖析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现代化发展的动因,关于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空间形式发展演绎的理论性分析与探讨等。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背景,基于文献和图像史料讨论近代以前特别是明清南京的商业区布局与商业建筑类型。第二章至第五章基于时间线索展开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发展史的研究,分为晚清及民国初年(1860年代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至1937年)、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底至1945年)以及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时期(1945至1949年)。文章基于商业设施的现代化视角,讨论各时期内政府当局的商业区计划、商业设施建设以及商人阶层自主经营的商业建筑,并总结各时期商业建筑现代化发展的特征和原因。第六章为总结性章节,基于建筑类型演变的视角探讨以市房、街市、大型商场、百货公司为代表的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的空间形式特征,试图总结商业建筑发展的一般规律,并进而分析其背后的建筑技术、营建法规及形式理想等方面的原因。本文以年代和历史事件为纵向线索梳理建筑史实,论从史出、总结规律,以建筑类型的分类为横向线索讨论空间形式的演绎,是将建筑历史研究与社会变革视野相衔接的一种探索。
刘晓峰[8](2017)在《Manual of Political Economy汉译本《富国策》翻译研究》文中指出1880年京师同文馆出版的汉译本《富国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介绍西方政治经济学的译着,译者为汪凤藻和丁韪良。目前对《富国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思想史和翻译史的宏观层面,且在翻译模式、翻译赞助、译本影响等方面的观点有分歧,在翻译文本研究上仍是空白。本选题基于文本进行研究,有翻译史学价值。本文以《富国策》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社会翻译学为视角,提出四个研究问题:《富国策》的翻译场域有什么样的特点?《富国策》文本形式和译介的经济学内容特征有哪些?译者采取哪些翻译策略?促使译者选择这些翻译策略的原因是什么?研究结合文章学、篇章语言学、翻译策略、翻译规范等理论,运用平行语料库和史料梳理印证等方法加以展开。研究发现,《富国策》的翻译场域中,赞助层次复杂,官方、机构和个人交叉,发起人兼做翻译策略制定者和译者,翻译形式是师生合译,两位译者皆谙熟并推崇晚清文章规范;在文本形式和其承载的经济学内容上都有大量改写,底本有42章,译文26章,宏观经济学内容翻译较为简略,微观经济学内容翻译较为详细;策略上,译文采用文言体,结合儒家思想概念体系,遵循晚清文章学规范,主要翻译策略为合儒、格义、连类、深度翻译、异体并置、会通和换例等,总的翻译策略目标是“理明词达”;促使译者选择这些策略的翻译规范主要有“经世致用”、“赞助人意图”、“预设读者期待”、“文章学衡文标准”、“文本性”、“专业规范”等,这些翻译规范之间有矛盾和冲突,受译者惯习的调节,并最终为《富国策》的文本所表征。在译者惯习的策略选择机制中,最重要的是民族文化意志中洋务派的“一体多用”观,且译者惯习内化的“一体多用观”是调解各种规范之间的矛盾、进行翻译策略选择的根本动因。本研究在《富国策》的衍生文本《重译富国策》、经济学术语、译本美化殖民统治和基督教传教行为等方面也有一些重要的发现。
崔文[9](2016)在《论股东多重代表诉讼》文中指出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详细地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可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或者任何其他第三人的欺诈”。但现实中,公司的样态愈发多元化,集团式的公司大量涌现,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关系如何平衡,特别是对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就成了一大问题。现行法下,对于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懈怠而应对该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只能由该子公司的股东即母公司对其提起代表诉讼,而该子公司的母公司的股东则没有资格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出于母公司股东的出资保护考虑,子公司经营活动情况对母公司股东利益影响较大。因此,需要创设在一定情形之下,母公司股东能够直接监督、纠正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并能够追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之诉的诉讼制度,即所谓的多重代表诉讼,从而有效地保护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1条、35条提及了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将在我国确立,对母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稍加分析,该两条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案例、理论基础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在对母公司股东利益保护上存在不足,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研究必要性的介绍。通过我国现实中案例以及现行法律的分析,提出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多重代表诉讼理论基础的介绍。介绍了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分析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相关学说。第三部分是关于日本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考察。主要通过介绍日本近期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讨论,分析日本学界、实务界支持和反对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各种理论学说。第四部分介绍我国引入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对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分析。第五部分主要介绍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兼评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31条、第35条。主要包括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主体结构、前置程序等相关问题。
李静[10](2012)在《公司发起人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于发起人的规定很不完善,致使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发起人法律规制体系的梳理,找寻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其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发起人的认定及法律地位。首先,对于发起人身份的认定,理论上主要存在形式概念说、实质概念说和两概念结合说三种观点。其次,讨论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分别列举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观点并进行了评判。笔者支持“两分法”的观点:就发起人作为一个个体和作为一个群体两个角度来认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对发起人进行规制的依据。首先,相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当事人,发起人享有一些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有必要对发起人予以法律规制。其次,安全与效率这一对法律基本价值的博弈,决定了只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加强对发起人的法律规制,才能实现既维护交易安全,又促进公司设立效率的双重目标。第三,发起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损害社会、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这种利益冲突的存在要求加强对发起人的规制。第三部分:发起人的资格规制。首先,发起人能力的限制,笔者从公民享有权利的资格平等等三个方面得出行为能力欠缺者同样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的结论。其次,发起人出资的限制,本文认为,为保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能够更多的为成立后公司的健全人格着想,发起人必须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最后,针对发起人人数限制,本文就我国1993年、2005年《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三》中针对发起人人数限制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得出我国应当将承认一人股份公司作为鼓励投资兴业的措施之一的结论。第四部分:发起人的行为及其规制。首先介绍了先公司合同,将其划分为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和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三种形式。其次,针对发起人的现物出资行为,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分析我国现物出资瑕疵的规制现状;第三,就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特有的行为及其规制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我国公司发起人规制的立法完善。在考察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公司发起人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首先,《公司法解释三》对发起人的概念界定并不合理,应当重新界定;其次,应当加大对发起人现物出资的规制,制定更加严格的现物出资程序;第三,扩大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明确扩展至发起人,防止发起人滥用优势地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四,引入发起人信义义务的概念。
二、中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之比较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之比较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发展的成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概述 |
1.2.1 本选题国外研究概述 |
1.2.2 本选题国内研究概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向与研究思路 |
1.3.1 本文研究视角与核心观点 |
1.3.2 本文基本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 |
1.4.2 总括分析与个案分析相结合 |
1.4.3 系统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 |
1.5 本文的主要贡献 |
2 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主要内容 |
2.1 生产方式 |
2.2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
2.3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构成 |
2.3.1 宏观层面 |
2.3.2 微观层面 |
3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 |
3.1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酝酿(1840—1869年) |
3.1.1 新生产力出现 |
3.1.2 原始资本积累 |
3.1.3 产业工人诞生 |
3.2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创制(1870—1894年) |
3.2.1 扩大市场开放 |
3.2.2 买办身份转变 |
3.2.3 近代企业产生 |
3.3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曲折发展(1895—1919年) |
3.3.1 实业环境改善 |
3.3.2 近代企业发展 |
3.3.3 发展中的曲折 |
4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技术条件在近代中国的递进 |
4.1 生产技术 |
4.1.1 官营企业 |
4.1.2 民营企业 |
4.2 劳动素质 |
4.2.1 官营企业 |
4.2.2 民营企业 |
4.3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技术条件在国际上的估量 |
4.3.1 生产设备规模比较 |
4.3.2 机械动力使用比较 |
4.3.3 劳动生产效率比较 |
5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社会形式在近代中国的演进 |
5.1 资本组织形式 |
5.1.1 官营企业 |
5.1.2 民营企业 |
5.2 组织管理 |
5.2.1 官营企业 |
5.2.2 民营企业 |
5.3 资本积累 |
5.3.1 官营企业 |
5.3.2 民营企业 |
5.4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社会形式在国际上的估量 |
5.4.1 工业规模比较 |
5.4.2 制度水平比较 |
5.4.3 分配水平比较 |
6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步作用 |
6.1 直接促进无产阶级队伍的诞生和壮大 |
6.1.1 技术引入促进产业工人诞生 |
6.1.2 技术传播壮大产业工人规模 |
6.1.3 技术递进推动产业工人联合 |
6.2 一定程度上奠定现代中国战胜封建生产方式的社会生产力条件 |
6.2.1 资本组织形式引发技术应用 |
6.2.2 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
6.2.3 资本积累刺激技术创新 |
7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影响 |
7.1 客观上奠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产生的社会条件 |
7.1.1 共产党成立的社会基础 |
7.1.2 共产党成立的思想基础 |
7.1.3 共产党成立的组织基础 |
7.2 客观上奠定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起始条件 |
7.2.1 中国共产党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经济条件 |
7.2.2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优势 |
7.2.3 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青岛取引所研究(1920-193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现状 |
(一) 华商交易所研究 |
(二) 在华外商交易所的研究 |
(三) 关于青岛取引所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重难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重难点与创新点 |
(四)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青岛取引所的设立 |
第一节 民初青岛的基本概况 |
一、青岛的早期地理概况及德租、日占 |
二、德租、日占后的青岛金融、贸易 |
三、青岛早期的交易场所 |
第二节 青岛取引所的创设 |
一、官办动议及商民之因应 |
二、青岛取引所的设立 |
三、合办之路:青岛取引所创设模式的探讨 |
第二章 青岛取引所的组织架构及运营状况 |
第一节 青岛取引所的组织架构 |
一、青岛取引所资本构成及股东 |
二、青岛取引所主体架构 |
三、青岛取引所各部门 |
第二节 青岛取引所的交易活动 |
一、“物产先行”:交易物种类及物品 |
二、青岛取引所的交易情形 |
三、青岛取引所交易纠纷处理 |
第三节 成效几何:青岛取引所的营业状况 |
第三章 1922年中日之间青岛取引所改归商办案的外交交涉 |
第一节 1922年青岛主权的收回 |
一、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 |
二、鲁案善后交涉与青岛主权收回 |
第二节 青岛取引所改归商办案的中日交涉 |
一、青岛取引所官办改归商办缘起 |
二、改归商办案的中日交涉 |
第三节 青岛取引所交涉的结果 |
一、公产抑或私产?青岛取引所交涉中的定位 |
二、了犹未了:青岛取引所交涉后续风波 |
第四章 青岛取引所与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 |
第一节 革命、利权争夺、中日矛盾与青岛取引所 |
一、日本对山东的政策调整 |
二、日商资本的扩张与青岛取引所 |
第二节 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的创设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交易所政策的调整 |
二、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的创设 |
第三节 青岛取引所与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竞争 |
一、青岛取引所力阻交易所设立 |
二、青岛取引所与交易所的冲突与调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日本财阀与军国主义的关系研究 ——以三井、三菱财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五、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难点 |
(二)创新点 |
引言 |
第一章 三井、三菱财阀概述 |
一、两财阀的产生 |
(一)“财阀”词义辨析 |
(二)政商的出现 |
(三)政商向财阀的转变 |
二、两财阀组织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
(一)同族经营 |
(二)股份制改革 |
(三)“家族康采恩”的形成 |
第二章 日本军国主义的形成背景与发展阶段 |
一、军国主义内涵的界定 |
(一)“军国主义”的定义 |
(二)军国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
二、日本军国主义形成的背景 |
(一)一脉相承的“皇国战略史观” |
(二)深厚冗杂的社会根源 |
(三)极端的民族主义特性 |
三、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阶段 |
(一)中世纪武家军国主义 |
(二)近代天皇制军国主义 |
(三)法西斯军国主义 |
第三章 昭和时代之前两财阀与军国主义的关系 |
一、明治时代的军国主义扩张与两财阀体制的形成 |
(一)早期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外扩张 |
(二)对外扩张中的三井、三菱财阀 |
(三)三井、三菱财阀体制形成 |
二、大正时代的军国主义扩张与两财阀的发展壮大 |
(一)“一战”的爆发与日本国内的经济景气 |
(二)三井、三菱财阀在对外扩张中壮大 |
(三)战后疲弊与三井、三菱财阀的对策 |
第四章 昭和前期两财阀对军国主义的作用 |
一、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经济体制的加速形成 |
(一)经济危机与军需景气 |
(二)政治右倾化与两财阀的“转向” |
(三)军财“抱合” |
二、三井、三菱财阀与日本侵华 |
(一)“九一八事变”前后的两财阀 |
(二)“七七事变”前后的两财阀 |
(三)“国策会社”与“统制会”中的两财阀 |
三、三井、三菱财阀解体政策的实施 |
(一)三井、三菱财阀战争责任分析 |
(二)解体财阀的政策及实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演化理论 |
2.1.2 制度变迁的演化理论 |
2.1.3 演化博弈论 |
2.2 分析框架 |
2.2.1 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制定的规则与过程 |
2.2.2 公司法律制度演化博弈的参与者行为 |
2.2.3 公司法律制度的博弈均衡与演化 |
2.2.4 具体分析方法与模型介绍 |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1840-1872):华商公司实践与《轮船招商局章程》的制定 |
3.1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
3.1.1 “公司”语源考察 |
3.1.2 公司法律制度缺失的社会根源 |
3.2 华商公司的首次实践 |
3.2.1 西方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评说 |
3.2.2 近代华商公司的具体实践路径 |
3.3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3.3.1 晚清政府原有法律制度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 |
3.3.2 华商集团与洋商集团的竞争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3.3.3 传统民营企业中的公司制度因素影响 |
3.3.4 官僚体制下传统官营制度的路径依赖 |
3.4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1 航运业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3.4.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3.4.3 地方政府洋务派与华商集团、洋商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3.5 《轮船招商局章程》颁布的经济影响 |
3.5.1 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募集资金的目的 |
3.5.2 利用航运业达成了与洋商竞争的效果 |
3.5.3 社会上掀起了积极投资兴办公司的热潮 |
3.5.4 官督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初次探索 |
3.6 小结 |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1872-1904):官督公司没落与《公司律》的颁布 |
4.1 《公司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盛行 |
4.1.2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没落 |
4.1.3 特许制度下商办公司的崛起 |
4.2 《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4.2.1 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 |
4.2.2 官督公司模式的缺陷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4.2.3 官督特许公司治理实践推进法制化进程 |
4.2.4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扶持工商业法规化 |
4.3 《公司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1 晚清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4.3.3 官僚经理与洋务派、股东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4.4 《公司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4.4.1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
4.4.2 约束了各级官吏改善官商关系 |
4.4.3 终结了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
4.4.4 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 |
4.5 小结 |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1904-1914):官商共同修律与《公司条例》的颁布 |
5.1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5.1.1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官剥商权局面的改善 |
5.1.2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
5.1.3 家族公司的创建 |
5.2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5.2.1 《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 |
5.2.2 官督公司模式回光返照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5.2.3 《中华民国约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 |
5.2.4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开创立法调查先河 |
5.3 《公司条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1 民初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5.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修律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5.4 《公司条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5.4.1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 |
5.4.2 家族公司规模的壮大 |
5.4.3 官僚与商人可以均衡博弈 |
5.4.4 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发展阶段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1914-1929):官商兴办工业与1929年《公司法》颁布 |
6.1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6.1.1 《公司条例》颁行后私人资本投资的扩张发展 |
6.1.2 《公司条例》颁行后家族公司企业集团的迅猛发展 |
6.1.3 《公司条例》颁行后官僚资本投资公司的热情高涨 |
6.2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6.2.1 《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 |
6.2.2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6.2.3 《建设大纲草案》倡导重点发展国有经济政策 |
6.2.4 《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规定国家资本主义政策 |
6.2.5 《公司条例》奠基中国公司法体系 |
6.3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1 民国中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6.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6.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立法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6.4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6.4.1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发展 |
6.4.2 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 |
6.4.3 民营经济得到鼓励与支持 |
6.4.4 公司营利目的的回归 |
6.5 小结 |
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1929-1946):官商产权争夺与1946年《公司法》的颁布 |
7.1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7.1.1 1929年《公司法》颁行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 |
7.1.2 统制经济下国营公司向官僚垄断公司的转变 |
7.1.3 民营公司生存环境的转折与恶化 |
7.2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7.2.1 1929年《公司法》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 |
7.2.2 抗战爆发统制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7.2.3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政府控制国家经济主体的合法性 |
7.2.4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为战后政府与民资合办公司提供依据 |
7.3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1 民国后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7.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7.3.3 商人集团与官僚集团、官僚经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7.4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7.4.1 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
7.4.2 国营公司规模空前扩张 |
7.4.3 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迅速增长 |
7.4.4 民营经济产权弱化与衰败 |
7.5 小结 |
第8章 评述性结论与现实启示 |
8.1 评述性结论 |
8.1.1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后世公司立法对前世立法制度创新的结果 |
8.1.2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持续博弈均衡的结果 |
8.1.3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转化的结果 |
8.1.4 官商集团谈判能力的差异变化是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成败的关键 |
8.1.5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保障较好的时期是商人集团公司发展的发达时期 |
8.2 现实启示 |
8.2.1 营业自由立法是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 |
8.2.2 简政放权制度是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6)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异化及适用困境 |
一、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身的市场异化 |
(一)委托协议条款的内容脱离原旨 |
(二)委托协议签订的目的多种多样 |
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引发的现实困境 |
(一)规避股份转让限制规定,干扰一线监管与市场秩序 |
(二)违背股权禁止分离原则,侵蚀公司治理基础与结构 |
(三)造成控制权更迭,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 |
一、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与相关制度厘清 |
(一)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vs.表决权征集 |
(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vs.表决权信托 |
(三)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vs.表决权拘束协议 |
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法律内涵界定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
一、合同法视角:协议及其条款的效力与适用分析 |
(一)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与合同法定无效情形 |
(二)受托人的表决权行使权利与注意义务 |
(三)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
二、公司法视角:协议名为委托实为转让的正当性分析 |
(一)股权禁止分离原则及其理论革新 |
(二)域外对表决权分离实践的立法态度 |
(三)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公司法语境下的认定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规范进路 |
一、建构立法包容性体系下的宏观审慎监管 |
(一)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纳入证券法规制体系 |
(二)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纳入一致行动监管范畴 |
(三)细化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监管要求 |
二、以信义义务为核心防范协议当事人权利滥用 |
(一)协议当事人属于控制股东的主体范围 |
(二)协议当事人承担信义义务的逻辑基础 |
(三)协议当事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后果及防范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1.3 研究的创新性 |
0.2 已有相关研究述要 |
0.3 关于本文研究的一些说明 |
0.3.1“南京近代”在本文中的含义 |
0.3.2 相关概念解释 |
0.3.3 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近代以前南京的商业区布局与商业建筑 |
1.1 南京城史地特征与商业区布局 |
1.1.1 城市格局与商业区分布 |
1.1.2 城南水系与商业街市布局 |
1.2 商业街市与小型临街商业建筑:南京传统商业空间的两种原型 |
1.2.1 传统商业街市 |
1.2.2 小型临街商业建筑 |
1.3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及民国初年南京的商业街市与商业建筑(晚清~1927) |
2.1 概述:晚清至民国初年南京的商业区与商业街市 |
2.1.1 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商业区的变迁 |
2.1.2 商业街市与小型临街商业建筑的发展特征 |
2.2 下关开埠与商埠现代化 |
2.2.1 下关地区的历史沿革与商业位势 |
2.2.2 下关的商业街市与新商业建筑类型 |
2.2.3 西风东渐的建筑形式:外廊样式 |
2.2.4 小结 |
2.3 清末新政与南洋劝业会 |
2.3.1 南洋劝业会的背景 |
2.3.2 南洋劝业会的缘起与筹备 |
2.3.3 端方的现代化理想与劝业会场的布局与空间 |
2.3.4 南洋劝业会的现代化空间体验 |
2.3.5 聚珍赛奇:南洋劝业会的展品与陈赛 |
2.3.6 南洋劝业会与南京城市改造及城市近代化 |
2.3.7 小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商业区计划、旧城商业街区改造及商业设施建设(1927-1937) |
3.1 概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的商业概况及商业设施建设 |
3.1.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社会与商业概况 |
3.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商业街区及商业设施发展概况 |
3.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商业区计划 |
3.2.1 《首都计划》前的商业区计划 |
3.2.2 《首都计划》关于商业区与商业设施的计划 |
3.2.3 《首都计划》后关于工商业区的计划 |
3.3 新商业区的开辟与旧城商业街道的改造 |
3.3.1 新街口银行及商业区规划及建设 |
3.3.2 旧城商业街道的改造 |
3.4 国货运动与南京的现代化商业设施(1927 年~1937 年) |
3.4.1 国货运动的背景及其发展 |
3.4.2 国货陈列馆:宣传国货的大本营 |
3.4.3 国货公司:政府导向的国货事业 |
3.4.4 中央商场:抗战前“南京唯一之大规模商场”(1934 年~1936 年) |
3.5 社会改良类商业设施:大型菜场的建设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占时期南京商业设施的改造与建设(1937-1945) |
4.1 背景:日军对南京城市商业设施的破坏 |
4.2 概述:日占时期南京城市商业概况与商业设施建设 |
4.2.1 日占时期南京社会及商业概况 |
4.2.2 日占时期南京的商业设施建设与发展概况 |
4.3 日本人创办的商业设施 |
4.3.1“日人街”的划定 |
4.3.2 日本连锁型百货商店的出现 |
4.3.3 日本商人的市房改造与建设 |
4.4 当局的商业设施改造与建设 |
4.4.1 1938至1940年间的菜场、市房与简易市场的改造与建设 |
4.4.2 1940年以后的市房建设 |
4.5 中国商人创办的集中型商业设施 |
4.5.1 内街式集中型商业设施:商场 |
4.5.2 简易的集中型商业设施:市场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商业设施的发展(1945~1949) |
5.1 概述: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城市商业概况与商业设施 |
5.1.1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社会与商业概况 |
5.1.2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城市商业区及商业设施发展概况 |
5.2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商业街区的改良与建设 |
5.2.1 既有商业区的改良计划 |
5.2.2 市区的北拓:中山北路沿线建设 |
5.3 国货运动与南京的现代化商业设施(1945 年~1949 年) |
5.3.1 国货运动的背景 |
5.3.2 中央商场的改造与扩建(1945 年~1946 年) |
5.3.3 国货公司的复业与续办 |
5.3.4 国货展览会的创办 |
5.4 当局主办的大型商业设施 |
5.4.1 下关热河路商场及菜场(1946 年~1947 年) |
5.4.2 八府塘菜场(1946 年~1947 年) |
5.5 商人创办的大型商场和市房 |
5.5.1 商办的大型商业设施 |
5.5.2 市房的营建与改造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空间形式发展特征探析 |
6.1 南京近代传统商业街市与小型临街商业建筑空间的现代化演绎 |
6.1.1 传统商业街市的空间形式演绎及特征 |
6.1.2 传统小型临街商业建筑的空间形式演绎及特征 |
6.2 南京近代市房建筑的空间形式特征 |
6.2.1 市房的建筑类型及其特征 |
6.2.2 市房店面的商业元素 |
6.3 南京近代大型商场建筑的空间形式特征 |
6.3.1 大型商场的发展沿革 |
6.3.2 大型商场的建筑空间形式探析 |
6.4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空间形式发展的原因探析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发展的历史轨迹综述 |
(二)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的现代化发展特征 |
(三) 认识和启示 |
结语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论文附录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8)Manual of Political Economy汉译本《富国策》翻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对象、目的和研究问题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社会翻译学 |
1.4 研究价值 |
1.5 文章结构 |
第2章 《富国策》翻译研究现状 |
2.1 经济学思想(史)为主题的研究 |
2.2 翻译(学/史)视角的研究 |
第3章 《富国策》的翻译场域 |
3.1 《富国策》翻译场域权力关系及主要行动者 |
3.1.1 赞助人 |
3.1.2 发起人和出版者 |
3.1.3 译者 |
3.1.4 预设读者 |
3.2 晚清诗学规范 |
3.2.1 桐城派文章学 |
3.2.2 八股文 |
第4章 《富国策》译文的形式特点 |
4.1 中译本《富国策》和其底本MPE的整体对比 |
4.1.1 MPE和《富国策》的副文本对比 |
4.1.2 《富国策》各章节段落存留度变化情况 |
4.2 文本微观语言特点以及“道、理”概念和儒家文化负载语 |
4.2.1 单音节词使用 |
4.2.2 文言虚词的使用 |
4.2.3 “理”和“道”概念的使用 |
4.2.4 儒家文化负载词 |
4.3 句法特征 |
4.3.1 文言程式句 |
4.3.2 四字格、排比对句的使用以及句子的词组化 |
4.3.3 《富国策》的句长 |
4.4 MPE与《富国策》的文本性对比 |
4.4.1 篇章文本性标准 |
4.4.2 MPE与《富国策》的宏观文本性对比 |
4.4.3 衔接和连贯微观描述 |
第5章 《富国策》经济思想的译介和接受 |
5.1 经济学术语译介考察 |
5.1.1 卷一“论生财”经济学术语的个案考察 |
5.1.2 “日原”经济学术语质疑 |
5.2 《富国策》对MPE经济学思想的译介和删节 |
5.3 经济思想的传播和影响 |
5.3.1 出版及用途 |
5.3.2 衍生文本 |
5.3.3 评论和影响 |
第6章 《富国策》翻译策略、翻译规范和译者惯习 |
6.1 基于功能的翻译策略再范畴化 |
6.2 《富国策》的翻译策略 |
6.3 《富国策》翻译规范、翻译策略和其译者惯习的关系 |
6.4 译者选择翻译策略的思想根源 |
6.4.1 晚清政治思想中的“体用”观 |
6.4.2 《富国策》译者惯习选择翻译策略的机制模型 |
第7章 结论 |
7.1 研究发现 |
7.2 研究创新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引文献 |
附录1: 《富国策》的序、凡例和年表 |
附录2: 儒家文化和汉文化负载词例举 |
附录3: 《富国策》第一卷“论生财”经济学术语 |
附录4: 《富国策》卷一第一章平行文本及相关情况 |
(9)论股东多重代表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的文献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例引发的问题 |
一、双汇“瘦肉精”案件事实 |
二、案例的具体分析 |
三、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及立法趋势 |
一、《公司法》151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研究必要性 |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上股东代表诉讼问题点 |
二、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问题点 |
第二章 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一、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概念 |
二、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相关学说 |
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
二、共通控制理论 |
三、双重信任理论 |
四、代理理论 |
五、特定履行理论 |
六、“股东多重代表诉讼是股东一重代表诉讼的扩张”理论 |
第三章 日本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日本引入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背景介绍 |
一、日本兴业银行判例分析 |
二、日本引入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背景 |
第二节 日本引入股东多重代表诉讼与否的争议 |
一、赞成派的观点 |
二、反对派的观点 |
第三节 日本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日本对于多次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 |
二、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实体要件 |
三、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程序要件 |
四、特定责任的免除 |
第四章 我国引入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引入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 |
一、现有法律对母子公司的规定 |
二、现有法律对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分析 |
一、对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31条的分析 |
二、对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30 条第2 款、第35 条的分析 |
第五章 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兼评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
第一节 诉讼主体结构 |
一、原告资格 |
二、被告资格 |
三、其他诉讼主体 |
第二节 健全诉讼程序前置规则 |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
二、股东多重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公司发起人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发起人的认定及法律地位 |
(一) 发起人的认定 |
1. 理论学说 |
2. 立法实践 |
(二)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
1. 发起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
2. 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
3. 评析我国关于发起人法律地位的观点 |
二、 对发起人进行规制的依据 |
(一) 对发起人进行规制是其享有特权的必然回应 |
(二) 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博弈 |
(三) 利益冲突机制 |
三、 发起人资格规制 |
(一) 发起人的能力——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作为发起人 |
(二) 发起人的出资——发起人是否必须出资或认购股份 |
(三) 发起人的人数——一个发起人能否设立股份公司 |
四、 发起人的行为及其规制 |
(一) 先公司合同 |
1.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2.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
3. 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
(二) 发起人的现物出资行为 |
1. 对现物出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
2. 现物出资瑕疵的规制 |
(三) 发起人的冒滥行为和自我交易行为 |
(四)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的特殊规制 |
1. 创立大会认股人对发起人的监督 |
2. 对认股人的信息披露 |
3. 发起人持有股权的转让 |
五、 我国现阶段立法对发起人规制的不足和完善 |
(一) 发起人概念的重新界定 |
(二) 制定严格的现物出资程序 |
(三) 将发起人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
(四) 引入发起人信义义务的概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中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之比较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发展的成就问题研究[D]. 戴丽.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9)
- [2]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青岛取引所研究(1920-1938)[D]. 武琦.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4]日本财阀与军国主义的关系研究 ——以三井、三菱财阀为例[D]. 邱松.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李健. 辽宁大学, 2020(01)
- [6]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研究[D]. 鲁斯琪. 武汉大学, 2020(04)
- [7]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史研究[D]. 陈勐. 东南大学, 2018(05)
- [8]Manual of Political Economy汉译本《富国策》翻译研究[D]. 刘晓峰.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7(02)
- [9]论股东多重代表诉讼[D]. 崔文.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10]公司发起人的规制研究[D]. 李静. 中国政法大学, 2012(10)
标签:发起人论文;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论文; 股东会决议论文; 股东表决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