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六年《蒙古法书》

康熙六年《蒙古法书》

一、康熙六年《蒙古律书》(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1](2021)在《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研究 ——以《理藩院则例》为中心》文中提出《理藩院则例》是清朝民族立法之集大成者,是中华法文化丛林中的瑰宝。《理藩院则例》经历嘉庆朝、道光朝、光绪朝的纂修逐渐完善,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涉及清代蒙古社会的各个方面。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是《理藩院则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理藩院则例》是在《蒙古律书》《蒙古律例》的基础上,吸收《大清律例》基本精神,以《大清会典》为依托,保留蒙古族传统法律制度综合作用下产生的一部民族法典。在这个意义上,监管人犯制度立法经历初步立法阶段、系统立法阶段、成熟立法阶段三个立法阶段逐渐完善。监管人犯制度的对象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监管人犯制度要求人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不同的人犯类型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由于中国古代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行政机构即是监管人犯制度的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及人员监管人犯的职责、履职能力的奖励与惩罚是监管人犯制度主体的主要内容;人犯的抓捕、关提、监禁、递解是监管人犯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这些程序性规定,约束监管人犯的主体依法履职,使对人犯的监管更具规范化、制度化。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程序是监管人犯制度的构成。从与内地的比较视角来看,清朝蒙古地区的监管人犯制度独具蒙古游牧社会特色:从中央到地方,监管系统的相对完备、重视对盗犯的规制、遣犯脱逃惩罚的严厉性、监管程序的地域性特征、监禁人犯的地点采“就近原则”、监管人犯方式的独特性。结合档案史料中的案例,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具有一定的实效性。

阿云嘎[2](2021)在《《蒙古律例》对蒙古族固有法的继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朝入关前后对蒙古地区颁布了不少的军事法规以及禁令,成为清朝对蒙古法律支配的开端。《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在蒙古地区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文件,也是清朝民族立法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表现。“因地制宜,因俗而治”是清朝治理蒙古地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作为非蒙古族主体制定的、并在蒙古地区颁布实施的法律,《蒙古律例》与蒙古族固有法之间的继承关系显着地展现了此项原则。经过比较分析《蒙古律例》与蒙古族固有法,将其所有继承于蒙古族固有法的条文进行逐一分析,并将内容划分为刑事法规部分、民事法规部分、行政法规部分、司法制度部分以及其他法律制度部分后追踪其渊源,发现清朝《蒙古律例》不仅继承了蒙古族固有法中古老的习惯法以及成文法制内涵,更与这部法典较近时间颁布的《蒙古—卫拉特法典》有大量相同的内容。关于《蒙古律例》继承蒙古族固有法的原因问题,本文运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理论,从清朝涉蒙法律着手,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视角分析,全面系统地考察认为,《蒙古律例》继承蒙古族固有法文化内涵不仅源于主观的政治原因,更是基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必然原因所导致的。论文以《蒙古律例》这一治理边疆地区立法的法治经验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阐述清朝“蒙古例”的形成过程,考论清朝民族立法对蒙古族固有法的继承问题,探寻民族法制文化融合的根源,为当代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思考。

吕姝洁,于语和[3](2021)在《清代蒙古族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融通过程研究——以《理藩院则例》为载体》文中研究指明蒙古族是一个游牧民族,形成了典型的草原法律文化。自蒙古汗国时期,蒙古族就不断与中原地区往来,元朝时,蒙古族的草原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进行了第一次融通,这次短暂而非全面的融通碰撞出一些火花。清朝时,在儒家民族观的影响下,蒙古族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全面融通,蒙古族法律文化受到中原法律文化中的刑罚方式、犯罪主观形态、伦理法律等影响,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通,形成了体现蒙汉法律文化的《理藩院则例》这一民族法规。

吴昳丽[4](2019)在《清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朝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治理边疆民族方面不仅继承和吸取了以往封建王朝的经验教训,而且还实现了创新性发展,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治边方面较为成功的典范。漠南蒙古是与东北地理位置最为接近的民族之一,也是与满族互动交往最为密切的民族之一。因此,满清统治者历来都将对漠南蒙古的治理和处理满蒙民族关系视为治国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论述了清代前期清朝政府对漠南蒙古的治理。在研究过程中,本文纵横结合,梳理了漠南蒙古对清的归附,探究了清代前期清政府对漠南蒙古的治理方略,透析了清代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的得与失。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包括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关于清朝治理漠南蒙古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以及概念界定。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三个章节。第一章从历史背景入手,分析了漠南蒙古各部对后金政权的归附过程。第二章系统论述了清代前期对漠南蒙古的治理方略,详细阐述了分而治之、恩威并济、因俗而治和依法治理四大政策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总结了清代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的得与失。清代前期,清朝统治者对漠南蒙古的治理有得有失,其得在于促进了漠南蒙古的经济发展,促进了民族融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其失主要表现在分而治之政策存在一定的弊端、过分重视宗教给漠南蒙古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以及存在重政治轻经济的倾向三个方面。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归纳总结清代前期满族统治者对漠南蒙古的治理方略,辩证分析其治理过程当中的利弊得失,对于我国当前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陈肖寒[5](2019)在《清代理藩院对外藩蒙古的法律管辖——以直隶口外地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代理藩院对外藩蒙古的法律管辖,主要体现在其掌握全部的立法权和部分的司法权。此外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特殊的政治场域和特殊的人群,清廷有时会抛弃"因俗而治"的原则,专门制订有针对性的法律并审判之。但是所谓的"蒙古律"在清代已经大大"常规化",这一趋势使得直隶口外地区的外藩蒙古完全内化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之中。量刑加重主义、对"内地""边外"的重新诠释、在一些领域清廷不分族群而制订专律以为因应,都证明外藩蒙古在法律上没有获得任何特权,更不可能谈及什么"自治"。蒙古在清代的臣服,是清朝有效的实际统治使然。

张万军[6](2018)在《清代乾隆朝国家法在归化城土默特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清代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国家法主要包括《蒙古律例》与《大清律例》。《蒙古律例》刑事法渊源虽包含蒙古法传统,但其立法理念主要基于维护蒙古地区的法秩序目的。通过对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基层刑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发现,一方面,《蒙古律例》是清代边疆基层刑事治理过程中最核心的工具,《蒙古律例》在盗窃案及部分斗殴伤害案得到明确适用,《蒙古律例》在蒙古基层地区得到司法官吏普遍遵守,具有广泛实效性;另一方面,《大清律例》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也得到了广泛适用。

王天驰[7](2018)在《顺治朝旗人的法与刑罚》文中研究指明顺治朝至康熙前期,清军入关前以满洲法约束旗人的做法有所改变,但不同阶层的处置方式并不统一。对旗人平民的处置体现了满洲法与《大清律》的调和,以及用《大清律》定罪的同时以满洲法施行实际刑罚等特征,而官员、奴仆等旗人中的特殊阶层则继续沿用旧例。在特殊地区,审案时习惯法的影响仍十分深远,这种特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帝国初建时内部的复杂结构。

蒙古勒呼[8](2017)在《清代蒙古秋朝审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集中讨论了18世纪上半叶满清治下的蒙古秋审和朝审制度创立和发展过程。本文认爲,正是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蒙古被纳入了清代统一的审判系统。

萩原守,额定其劳,彩虹,蒙古勒呼[9](2017)在《蒙古法制史研究动态》文中认为已故岛田正郎先生开创的北亚法制史研究领域中,蒙古法制史研究是目前在欧美、日本、蒙古国、中国境内的内蒙古等各地最为活跃的领域。关于其研究动态,本稿将蒙古法制史研究的主要成果分为通论性研究、蒙古帝国时期、北元时期、清代蒙古、1911年以后的蒙古等共五章进行介绍和评述。作为"通论性研究",俄国学者梁赞诺夫斯基先生率先对蒙古法制史进行通论性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未能解读以当地民族语言书写的法制史料,故其研究的价值有限。另外,岛田先生广泛并深入地搜集汉文法制史料,尤其在探明清朝统治时期的蒙古例的全貌方面功劳卓着。然而,由于未能参考满蒙文史料和西文研究成果,终与欧美研究失之交臂,故其名声未能远播。关于"蒙古帝国时期"的法制史,最近的研究焦点是:成吉思汗制定的法典《大札撒》是否作为成文法真正存在。在"北元时期"的法制史方面,多数研究者皆以文献学的角度对蒙文法典进行研究,而只有《喀尔喀济鲁姆》得到法制史角度的研究。此外,在"清代蒙古"的法制史方面,日本学者、内外蒙古的蒙古人,以及欧美等国学者在继承俄国人开创的研究基础上,对蒙古例法典及审判制度等做了广泛研究,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关于"1911年以后的蒙古"法制史的研究虽已开始,且以内外蒙古学者为中心,但尚未呈活跃之势。今后,对各个时期的法制史,除文献学研究外,更需要富有法学特点的研究成果。

包思勤[10](2016)在《清朝蒙古律刑罚的变迁 ——以偷窃类犯罪为中心》文中指出蒙古律是清廷主要针对外藩蒙古地区制定的特别法。清朝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当地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大量传统蒙古法文化的内容被融入蒙古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蒙古律在发展中逐渐呈现内地化的趋势,在诸多方面开始向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国家一般法趋近。偷窃类犯罪是蒙古律中最有代表性的犯罪类型,其法定刑基本涵盖了蒙古律的各类刑罚。该类犯罪的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在清初与清朝基本法典存在较大差异,但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向其靠拢。从法定刑种类来看,监候制度的引入丰富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发遣刑被逐步引入蒙古律,而源自传统蒙古法的罚畜制度则走向衰落。从法定刑幅度来看,刑等的数量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其中偷窃四项牲畜罪所处刑罚趋于宽缓,而偷窃财物罪刑罚的上、下限则大幅扩张。以下因素是导致上述变化的原因:其一,民人的大量迁入致使外藩蒙古地区社会环境变化,部分地区形成了蒙古人和民人杂居的局面,经济形式也由单纯的游牧转变为游牧、农耕和商业混杂的形态。新社会关系的产生和蒙汉交涉案件的增多促使清朝立法者调整蒙古律的刑罚,使其与《大清律例》更为接近;其二,清朝官方长期存在将内地制度引入蒙古律的意愿对蒙古律刑罚的内地化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康熙六年《蒙古律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康熙六年《蒙古律书》(论文提纲范文)

(1)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研究 ——以《理藩院则例》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选题意义
    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四、研究方法
一、《理藩院则例》的形成与内容
    (一)《理藩院则例》的性质及编纂历程
        1.性质
        2.编纂历程
    (二)法律渊源
        1.《蒙古律书》
        2.《蒙古律例》
        3.《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4.《理藩院则例》与《蒙古律书》、《蒙古律例》、《大清律例》等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基本内容
        1.行政制度
        2.确立蒙古地区的各种管理制度
        3.刑法制度
        4.司法制度
二、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的概述、构成及运行
    (一)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的概述
        1.制度的提出及概念的界定
        2.法律规定
    (二)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构成
        1.被监管的对象:人犯的种类
        2.监管人犯的主体
        3.监管人犯的程序
三、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述评
    (一)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的形成原因
    (二)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的特点
        1.从中央到地方,监管系统的相对完备
        2.重视对盗犯的规制
        3.遣犯脱逃惩罚的严厉性
        4.监管程序的地域性特征
        5.监禁人犯的地点采“就近原则”
        6.监管人犯方式的独特性
    (三)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的实效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蒙古律例》对蒙古族固有法的继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依据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蒙古族固有法制发展与《蒙古律例》概述
    (一)蒙古族固有法制发展概述
    (二)《蒙古律例》版本及编纂历程
    (三)《蒙古律例》内容与效力范围
二、《蒙古律例》对蒙古族固有法的继承
    (一)刑事及刑罚制度的继承
        1.危害统治阶级利益方面的犯罪
        2.侵犯人身犯罪
        3.盗窃罪
        4.逃亡罪
        5.其他犯罪
        6.刑罚制度
    (二)民事及婚姻继承制度的继承
        1.物权法相关制度
        2.婚姻制度
        3.继承制度
    (三)行政制度的继承
        1.行政组织制度
        2.其他行政法律规范
    (四)司法审判制度的继承
        1.司法官吏
        2.审判制度
        3.证据制制度
    (五)其他法律制度的继承
        1.宗教法规
        2.军事法规
        3.社会救助制度
        4.社会事务管理制度
三、《蒙古律例》继承蒙古族固有法法理分析
    (一)《蒙古律例》与蒙古族固有法的冲突和融合
        1.法律文化的冲突
        2.法律文化的融合
    (二)对蒙古族固有法继承原因的剖析
        1.政治原因
        2.经济基础的原因
        3.民族文化的原因
        4.立法技术的原因
    (三)从《蒙古律例》的制定审视现代民族地区法治治理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清代蒙古族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融通过程研究——以《理藩院则例》为载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蒙古族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1.体现蒙古族草原法特色的蒙古汗国时代
    2.吸收中原法律文化的元朝时期
    3.以蒙古族草原法为主的北元时期
    4.体现中原法律文化与蒙古族法律文化的清朝和民国时期
二、清代蒙古族法律文化和中原法律文化的融通过程
    1.后金时代的满蒙沟通及漠南、漠北、漠西的渐次融通
    2.《理藩院则例》臻至完善及清末民国顺流而下
三、法律文化融通的表征
    1.刑罚体系渐趋一致
        (1)吸纳中原地区的刑罚方式。
        (2)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
    2.伦理法律形成
        (1)区分“以卑犯尊”和“以尊犯卑”。
        (2)规定存留养亲制度。
    3.司法体制规范化
        (1)形成盟旗二级审判体制。
        (2)规范蒙汉交涉案件的审理。
        (3)重大案件各级官员参与审理。
四、余 论
    第一,在了解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
    第二,在增强民族交往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

(4)清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四、概念界定
第一章 漠南蒙古对清朝的归附
    第一节 漠南东部蒙古对清朝的归附
    第二节 漠南西部蒙古对清朝的归附
第二章 清前期对漠南蒙古的治理方略
    第一节 分而治之
        一、盟旗制度
        二、画地为牧
        三、封禁政策
    第二节 恩威并济
        一、政治联姻
        二、恩封赏赐
        三、年班制度
        四、社会赈济
        五、军府建置
        六、镇压叛逆
    第三节 因俗而治
        一、对藏传佛教格鲁派的扶持
        二、对法律的顺承沿袭
    第四节 依法治理
        一、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的对蒙立法
        二、顺治、康熙朝时期的对蒙立法
第三章 清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的得与失
    第一节 清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了漠南蒙古社会经济的变化
        二、巩固和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了民族融合
    第二节 清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的历史局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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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代理藩院对外藩蒙古的法律管辖——以直隶口外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理藩院负责制订“蒙古律”
二、理藩院掌有针对外藩蒙古的部分司法权
三、理藩院对特定类型、特定场域和特定人群案件的立法与审理
    (一) 特定类型案件的管理——以偷盗、抢劫蒙古牲畜案为例
    (二) 特定场域的管理——以木兰围场为例
    (三) 特定人群的案件——以喇嘛为例
结论

(6)清代乾隆朝国家法在归化城土默特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后金政权及清对蒙古地区立法简况
二、《蒙古律例》实效性
    (一) 《蒙古律例》在贼盗命案中的适用
        1. 蒙人之间命盗案件
        2. 蒙汉交涉命盗案件
        3. 民人与民人间命盗案件
    (二) 《蒙古律例》在普通刑案中的适用
        1. 蒙人之间普通刑案
        2. 蒙民之间普通刑案
三、《大清律例》对归化城土默特刑事法的渗透
    (一) 《大清律例》中刑罚制度对归化城土默特刑法体系的影响
    (二) 《大清律例》伦理化制度对归化城土默特刑事法的渗透
        1. 准五服以治罪
        2. 存留养亲制度

(7)顺治朝旗人的法与刑罚(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一、从满文题本看刑部的“改革”
    (一) 旗人适用《大清律》的情况
        1. 顺治十年的案件
        2. 顺治十一年以后的案件
    (二) 满洲法与《大清律》的折衷
    (三) 《大清律》未适用于旗人的情况
二、三法司以外的司法裁判
三、盛京地区的案件
四、理藩院审理的涉旗人案件
结论

(8)清代蒙古秋朝审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蒙古朝审
二、蒙古秋审
    (一) 札萨克旗与归化城土默特旗的秋审
    (二) 察哈尔八旗的秋审
    (三) 蒙古内地交涉案件的地方秋审
    (四) 蒙古与东三省交涉案件的秋审
        1. 蒙古与盛京秋审
        2. 蒙古与黑龙江秋审
结论

(10)清朝蒙古律刑罚的变迁 ——以偷窃类犯罪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思路
    第二节 选题意义
    第三节 相关研究动态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偷窃四项牲畜罪法定刑的变迁过程
    第一节 顺治朝至乾隆朝初期
    第二节 乾隆朝中期至嘉庆朝
    第三节 道光朝至清朝灭亡
第二章 偷窃四项牲畜罪法定刑的变化趋势
    第一节 法定刑种类的变化
    第二节 法定刑幅度的变化
第三章 偷窃财物罪法定刑的变迁过程及变化趋势
    第一节 偷窃财物罪法定刑的变迁过程
    第二节 偷窃财物罪法定刑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 蒙古律刑罚变迁的原因
    第一节 民人大规模迁入蒙古地区
    第二节 清朝官方引入内地制度的意愿
    第三节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控制的加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四、康熙六年《蒙古律书》(论文参考文献)

  • [1]清朝蒙古地区监管人犯制度研究 ——以《理藩院则例》为中心[D]. 张雪.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蒙古律例》对蒙古族固有法的继承研究[D]. 阿云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清代蒙古族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融通过程研究——以《理藩院则例》为载体[J]. 吕姝洁,于语和.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21(02)
  • [4]清前期漠南蒙古治理研究[D]. 吴昳丽. 烟台大学, 2019(09)
  • [5]清代理藩院对外藩蒙古的法律管辖——以直隶口外地区为例[J]. 陈肖寒.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 [6]清代乾隆朝国家法在归化城土默特的适用研究[J]. 张万军. 广西社会科学, 2018(09)
  • [7]顺治朝旗人的法与刑罚[J]. 王天驰. 国学学刊, 2018(03)
  • [8]清代蒙古秋朝审考[J]. 蒙古勒呼. 国学学刊, 2017(03)
  • [9]蒙古法制史研究动态[J]. 萩原守,额定其劳,彩虹,蒙古勒呼. 中国边疆民族研究, 2017(00)
  • [10]清朝蒙古律刑罚的变迁 ——以偷窃类犯罪为中心[D]. 包思勤.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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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年《蒙古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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