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回扣的范围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赵梦如[1](2021)在《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建构研究(2010-2020)》文中认为近年来,医生媒介形象不断发生转变,由过去简单的“白衣天使”变成“黑大褂”,社会、媒体、患者对医生的评价褒贬不一,医生媒介形象日益呈现复杂性。媒体该如何塑造医生媒介形象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既关系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也与社会和谐发展息息相关。中国新闻网位列中国三大专业新闻网,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真实性的特点。本文通过对中国新闻网2010—2020年间医生媒介形象的分析,力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2010—2020年间中国新闻网对医生媒介形象的报道有何规律?(2)中国新闻网是如何对医生媒介形象进行话语建构?(3)中国新闻网报道医生媒介形象存在哪些问题?选取2010—2020年间中国新闻网涉医报道711篇,通过新闻来源、报道数量、报道倾向分析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基本情况。研究发现70%以上的报道来自转载,存在一定模式化和同质化倾向。从报道数量来看,2010—2012年间报道数量降低,2013年突增,2020年达到顶峰。在报道倾向方面,2016年以前,负面倾向较高,2017年后正面高于负面形象,并且涨势迅猛。其次,从梵·迪克新闻话语理论的宏观结构、新闻图式、微观语义分析2010—2020年间中国新闻网对医生媒介形象的建构。从宏观结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涉医报道主题多样,报道时间具有规律。通过分析新闻话语图示范畴,发现标题导语以概括式为主,主要事件与新闻背景支撑情节,口头反应与评价总结报道主题。从微观语义的角度分析涉医报道的标题、措辞风格,着重分析样本的高频词、形象词汇。总结发现措辞风格贴近大众,高频词以政策类词汇突出,医生形象词汇中正面词汇占大多数。根据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的倾向作为分类标准,对描写医生形象的词汇进行分类、汇总,构建医生媒介形象词汇表。分别选取正面倾向204篇,负面倾向74篇,中立角度305篇。经过统计,中立角度的报道篇数最多,但形容医生正面形象的词汇频数最多。根据医生媒介形象词汇表,中国新闻网从三个方面构建医生媒介形象。在正面形象上,构建了救死扶伤、自我奉献的“逆行者”和医术精湛、专心科研的“扞卫者”。在负面形象上塑造了违规获利、忽视患者的“回扣医生”形象。在中性形象方面,塑造的生存困境下的“委屈方”和医患冲突下的“受虐者”。借助费尔克拉夫的话语与社会实践理论,总结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的话语建构,发现在社会结构的影响下,涉医新闻偏向报道医生正面形象。随着新媒体发展,社会权利在虚拟网络中不断壮大,并逐渐向现实场域延伸。国家权力在社会权利的制衡下,出现意见建议类涉医报道数量占比最高的现象。根据福柯话语理论与权力的关系,媒介作为一种微观权力,与医生、医院、药商、患者之间相互博弈。在各方权力的影响下,新闻报道呈现微妙的平衡。除此之外,中国新闻网引用专家或政府官员等知识精英话语作为其消息来源,促进了权威话语的表达。最后,对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建构进行反思。发现正面报道存在过度煽情,神化医生形象的情况,容易导致网络官、民舆论场的情绪对立。负面报道中存在敏感话题单声道报道,借用医生形象吸引点击量的问题。在政策类报道中存在语言生硬,框架单一,缺乏深度的问题。
宋颖馨[2](2021)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医药行业作为一个典型的朝阳产业是国民经济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当下越来越受到重视。它的发展与人民的健康幸福紧密相连,与国家的稳定发展密不可分。而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疫苗事件在暴露出医药行业诸多弊端的同时,也使得审计失败不断出现。目前,审计失败在国内外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其中,以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失败原因及防范对策的研究数量居多。然而,现存的资料中涉及医药行业审计失败的理论尚显陈旧单薄,相关理论的充实更新势在必行。文章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案例为依托,从审计主体、客体、环境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切入,在参考既有文献的基础之上,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规律对文章展开论述。该文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长、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内控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首先,文章对审计失败和经营失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审计失败指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舞弊或错报而对财务状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经营失败指由于经营条件的变化与投资者预期产生较大差异。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审计失败多由经营失败引起,而在主体、原因、结果方面两者各有差异。此外,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与错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存在过失、审计环境不理想和外部监管不足等往往又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失败。其次,文章叙述了长生生物会计报告虚假的具体表现:虚假记载巨额销售费用、虚假记载部分产品的应收账款并计提大量坏账、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不及时披露被深交所调查等。同时,文章也阐明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严格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对销售费用异常保持谨慎性原则、未严格执行狂犬疫苗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未严格执行研发支出的控制性测试程序、违规出具内控合规有效的鉴证报告等。再次,文章揭示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原因。公司方面:由于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和高度重合的管理权的存在,长生生物有了足够的空间进行虚假的财务陈述。另外,对借壳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以及销售费用受让内部职工股方式的隐蔽性,也为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方面:注册会计师缺乏行业专长且未对合同异常保持职业怀疑,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谨慎且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以上因素进一步促成了审计失败;环境及制度方面:审计失败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事务所聘任机制不合理、监管存在盲区、法律不完善、市场竞争激烈、医药行业盈利弊端等方面。最后,基于以上的分析,文章对该案例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一方面,文章对该案例进行梳理,归纳该案例及类似案例形成的原因分为五点:行业专长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审计失败、质量控制的缺陷间接造成了审计失败、管理混乱及内控乏力根本上促成了审计失败、医药行业盈利弊端加大了审计失败发生概率、环境不理想及监管存在盲点潜在地影响审计失败。另一方面,文章针对该案例及类似案例提出建议得出以下四点:需要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长、需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需要提高内控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需要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以最大程度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结论。
梅士伟[3](202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高等教育通过人力资本增值而为现代社会提供强大的发展内驱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历经建国以来7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革新,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教系统。然而,由于高等学校(本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外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参与机制不规范、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主体道德行为失范、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易发频发,关键领域问题凸显,大案要案警钟不断,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制约大学的教育教学、学术创造、服务社会、文化赓续使命,消解其学术本质和公益属性,弱化其道德标高和社会公信力,迟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建设步伐。高校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折射出现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已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因而,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连带,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价值依归,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结构转向。我国现行高校腐败治理主要基于政府作为高校举办者的地位,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及作为其政治属性延伸的高校党委行使腐败治理权力,对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者实施控制、监督、惩治,保证高校权力结构的合理化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治理目标。而从高等教育发展来看,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利益相关者愈来愈迫切地要求与政府主体共同参与高校腐败治理。在治理理论的引导下,处理多元利益主体对高校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的“新边疆”。因而,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以高校腐败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围绕“高校腐败的表现样态与成因机理”“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容结构与绩效评价”“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生问题与优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对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理论阐释,揭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动力系统、控权逻辑、规则供给、行动框架”的统一,进而厘清各要素的实质内涵。通过治理系统的外部情境和内部环境解构治理动力,通过权力监督、制约与惩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控权逻辑,通过规则体系与规则生成阐释规则供给,通过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与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梳理行动框架,从学理层面理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涵。随后,对高校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按照时间序列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校反腐败工作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梳理出每个阶段治理机制的主要特征。(1)1949-1978年,以思想改造为核心,以运动式批判为主导;(2)1978-1989年,以纠正行风为特征,以整风式拒腐为主导;(3)1989-2002年,以遏制寻租为基础,以专项式打击为主导;(4)2002-2012年,以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系统化惩防为主导;(5)2012至今,以顶层设计为重点,以制度化治本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动力系统---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行动框架---从运动式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再次,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高度关注高校教职员工对高校腐败治理的心理感知,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三级编码方法梳理出目前高校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种具体机制: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并分别探讨两类机制的具体构成,包括科层治理机制所涵盖的控制、监督、惩治、制度建设、问责,以及网络治理机制所涵盖的信任、合作、制约、技术创新、文化惯例等要素的确切内涵,从而系统构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复次,鉴于高校腐败治理的实践性,运用量化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中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对治理绩效的影响。遵循“网络治理机制---科层治理机制---腐败治理绩效”的主体关系,经由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应然样态,即高校腐败治理的完整运行体系应当是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的整合体。最后,结合高校腐败治理机制过程的演进分析,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面临的运行困境,一是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二是机制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弱化,三是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割裂。据此,从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整合与互动的角度,提出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议。一是重塑行动者的主体性,二是提升治理动力的集成性,三是强化治理过程的协同性,四是重点强化问责、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研究中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问题,在目前来看只是一个开始。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来探讨和设计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体系,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一是立足治理理论视角来探讨中国高校腐败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基于扎根理论方法,从高校腐败研究的制度、体制层面深入到高校腐败治理的具体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统合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剖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与绩效水平,提出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刘阳[4](2020)在《受贿犯罪利益剥夺机制的完善》文中认为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的立案、侦办、起诉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数据显示,受贿犯罪比线索更容易取得的贪污罪高出近五成,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腐败犯罪中最主要的形式。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利益的识别标准、范围、剥夺程序保障等尚缺明确规范和指引,已经判决的案件,其犯罪利益的追缴数额以数年前犯罪时能够查明的金额为准,多年来的经济繁荣导致的巨额财产增值得不到追缴;与此同时,大量犯罪嫌疑人逃往域外,无法通过刑事审判对其定罪、处罚,而导致其犯罪利益得不到及时、充分、有效的剥夺,这正是犯罪人铤而走险、“前腐后继”的重要诱因。即便是即已判决的案件,也存在数额认定过低、缓刑适用过高、刑罚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这从客观上降低了犯罪成本,变相提高了受贿犯罪的收益,不利于刑法正义的实现也阻碍了一般预防。“犯罪利益”的内涵应当包括证据可查的案发时受贿金额及其投资、增值后的收益;对当事人及其财产在国内的案件,应当明确追缴金额不等于案发当时违法所得的大前提,充分、有效地收缴犯罪利益;对当事人或其财产在国外的案件要结合新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为域外执行提供合法依据,对不同法系国家,应当结合该国制度,佐以民事审判、域外起诉、刑事追缴等多维度的措施实现对流失海外资产的有效剥夺。要实现对受贿犯罪利益的剥夺,要从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体制机制等多维度出发,全面遏制腐败犯罪利益的滋生和增值。应当通过对犯罪利益的全面剥夺实现刑法的正义价值及一般预防的效果,才能根本上治理贿赂犯罪。
金洁芸[5](2020)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大幅修改了商业贿赂部分的条款,重新定义了竞争法概念上的商业贿赂。2019年4月,该法再次修订但关于商业贿赂部分没有变动。过去的学术研究和案例分析通常聚焦在工程、医药等传统领域,或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对于我国本土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关注。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贪腐案件也以几何倍数增长。因此,有必要基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新形势下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文献研究为辅,采用跨学科研究的方法,从经济法、刑法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司法实务难题,通过考察域内外防范打击商业贿赂的机制做法,分析论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合理路径。第一章是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分述了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内涵及法律规定,并用比较法指出两者的异同。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可能影响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谋取交易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沿革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受贿主体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扩展至“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将贿赂目的由“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扩展至“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商业贿赂的本质由“利益引诱”转变为“权钱交易”。从法律责任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包括的部分从“调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扩大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行政责任中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种类,且罚款额度也从1万-20万元增加到10万-300万元。刑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给予交易对方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贿赂,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际上又增加了三种罪名,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一般商业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一般商业主体之间两大类。商业贿赂不论是在竞争法上还是在刑法上,其核心本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外延、客体、规制重点、贿赂范围上有所不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贿赂向新兴行业蔓延的一种表现。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法规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样具有普适性。第二章是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总体分析。第一节从两个来源梳理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例并做了简要的数据分析,一是知名互联网企业A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Y区近三年办理的21件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从案发来源看,均由企业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从利用的职务看,主要集中在活动审核和资源分配方面;从人员身份看,以直接与商家打交道的一线运营专员为主;从贿赂形式来看,以收受现金为主;从犯罪模式看,已经形成行受贿的产业链;从处理结果来看,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二是裁判文书网公开的7个互联网领域细分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例,发现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蔓延至各个细分行业,并且向头部企业聚集。第二节用归纳法指出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办案特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特点:一是猎取的资源从线下走到线上,二是谋取的利益包含正反两个方面,三是覆盖全景生态和各阶段企业,四是出现职业中间人灰黑产业链,五是商业贿赂的对象呈现两极化。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在案件办理上,互联网企业“反客为主”;在法律适用上,理论和规定滞后于现实;在取证方式上,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第三章是对两个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从竞争法和刑法上展开具体分析。案例一讨论了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发现在商家和电商平台专员之间的“贿赂黄牛”,已经形成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灰黑产业链,但往往无法在刑法上予以评价,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尚无法得到规制。案例二讨论了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发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业行贿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以贿赂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经营者自认为没有交易机会或处于竞争劣势,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律,交易对方根本不可能与其进行交易。第二,与其他竞争者一样,经营者有相同的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相互之间难分高下,但为了从中胜出,获得交易相对方的最终青睐而行贿,实现“从有到优”的突破。第三,和其他竞争者相较,经营者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交易机会还是存在的,但为了更加保险而行贿,实现“从优到保”的突破;三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就可认定。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二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非法手段利益”;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认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谋取竞争优势”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关键在于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职务行为时,是否将行贿人送予财物这一因素纳入了其决策的考量范围。第四章从司法实证的角度对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律规制提出了优化建议。第一节是对域内外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的借鉴。域外部分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国《2010年反腐败法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提出在打击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时加强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将企业建立充足的内控合规体系作为免责事由,在设计反腐败内控机制时参考ISO 37001标准等思路;域内部分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几家头部企业的反腐合规制度。第二节对实务中的三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认定解决的思路。首先是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提出了四种认定思路:一是作为受贿主体的共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打击,但只限于跟企业人员直接接触有共谋的人;二是作为行贿者的共犯处理,限于直接与行贿商家联系的贿赂中间人链条最底端者;三是作为单独的行贿者处理,对于贿赂中间人链条中除前述两者之外的人认定为独立的行贿人,但在行贿过程中截留的款项无法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四是突破现有刑法改造介绍贿赂罪,将行受贿中间人全部作为介绍贿赂罪予以打击,解决贿赂数额被层层递减的问题。其次是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认为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贿赂企业人员以消除负面评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竞争法上“谋求交易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法上,核心关键是上述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最后对于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提出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规定,根据惩防商业贿赂的需要,在必要时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同一规定。第三节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形成互联网领域“企业内控-行业协作-行政执法-刑事制裁”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闭环”。
张祯[6](2020)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开设赌场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本罪一些具体的共犯行为有所规定,本文结合这些规定,对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目的、法律和实践中常见的共犯行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以及帮助行为与他罪的竞合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探讨“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开设赌场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大多要求共同犯罪人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例如,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组织客源要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和领取高额工资的情形,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问题是: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需要以“以营利为目的”吗?本章重点阐述了“以营利为目的”是开设赌场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及其理由。第二章通过对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辨析,得出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的结论。其次,由于开设赌场罪中有较多的数额规定,有的是基本数额,有的是加重数额,于是进一步探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数额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开设赌场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帮助行为和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直接帮助行为。前者主要包括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人员;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人员;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人员;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后者如茶水服务人员、高利放贷人员。第四章是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本章节主要结合共同犯罪理论,主要进行了开设赌场正犯行为的界定,并根据正犯行为的特点,对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和经营娱乐功能场所的行为进行比较。在帮助犯的部分着重探讨了中立的帮助行为和片面的帮助行为。最后尝试对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和共犯做一个界限划分。最后对开设赌场罪中的帮助行为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概念与特点,阐述了开设赌场帮助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陈俊秀[7](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提出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尹晓敏[8](2020)在《反垄断法视野下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市场日益开放多元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日趋激烈残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的市场地位,而采取了忠实折扣行为。忠实折扣行为是一种常见的、高效的市场竞争手段,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会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但是,如果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采取忠实折扣行为的时候,滥用其影响力往往会对市场造成破坏,甚至还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因此,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开始了针对忠实折扣行为的法律实践。但我国因为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所以对于忠实折扣行为的重视力度不足,在法律实践上也明显地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就让一些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潜在的威胁。本文旨在结合忠实折扣的经典案例,深入分析忠实折扣行为,结合域外规制经验,提出我国对规制该行为的完善建议。忠实折扣行为最本质的违法性是“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采取价格折扣形式干扰用户正常选择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忠实折扣行为不能同掠夺性定价、限定交易和价格歧视等行为混为一谈,要明确忠实折扣应作为一种崭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出现在反垄断法中。我国目前在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唯有充分认识到忠实折扣行为的违法性本质,并且积极参考国外法律经验,适当吸取“合理原则”、“安全港规则”等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对这一行为的规制工作。
唐明超[9](2020)在《高中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实验研究 ——以原人教A版高中数学必修1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题课教学承担着巩固新知,深化理解,拓展应用的重要任务,在课程标准的指导下用教材教是教学的基本思想,研究教材并基于教材例题与习题开展教学活动是基本形式。开展变式教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丰富,大多表明变式教学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习题课教学活动怎样开展才能让学生掌握数学知识的本质与规律,才能更好地提高数学成绩是该研究的主要内容。该项研究采用行动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与实验研究法来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基于教材例题与习题开展习题课变式教学;二是比较基于教材例题与习题开展习题课变式教学与常规教学方法在教学成果上的差异,进而提炼出开展习题课变式教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策略。经历了测试工具的设计与预测,对照班与实验班前后测成绩的对比分析,可以认为基于教材例题与习题开展习题课变式教学比常规教学方法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开展习题课变式教学时应该把握几个基本原则:(1)以实际学情为基础,学生的元认知发展水平往往决定着阶段性教学目标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2)引导学生多参与并完成课堂思维活动,思维活动的充分性往往影响着教学活动的有效性;(3)问题设计要适应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4)变式要层级递进;(5)注意变式的时机与变式的度,不能为变而变。开展习题课变式教学的基本策略可以是:(1)通过精选课本上的典型例题或习题作为变式教学的母题,整合学生已有知识经验,通过加深问题难度、替换问题背景等方式对母题开展有梯度的变式设计;(2)围绕阶段性教学目标,对具体问题开展类比变式、逆向变式、探究变式等多种方式;(3)要逐步培养学生的变式探究意识,既能自主变式又能开展合作探究;(4)注重一题多解与多题一解,通过科学地评价优化课堂生成,引导学生经历知识的发生与发展过程,构建知识的逻辑体系,发展学生的数学核心素养。希望该项研究能为广大一线教师在开展教学研究或者设计并开展习题课教学活动时提供参考。
陶伟腾[10](2020)在《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便是信义义务何时产生。笔者认为信义义务起源于信义关系,而信义关系的关键标志在于信义权力。信义权力派生于受益人(委托人)的法律人格,而受益人的法律人格通过法律能力的运用得以彰显。信义权力的本质是受益人法律能力的暂时让渡,该权力归根结底归受益人所有,受信人只不过是在实现受益人的意志。从另一个角度看,信义权力的就是受益人的特定法律能力在受信人处的表现形式。经由受益人授权,受信人获得了替代其行使该法律能力的权力。此外,正是基于信义权力派生于受益人法律人格的本质,信义权力服务的目的由受益人决定。信义权力在性质上不同于纯粹的个人权力,因为行使信义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义务,并不能随意放弃。此外,信义权力还具有自由裁量性、关系属性、限定性以及以受益人实质利益为基础等特征。其中,自由裁量性是信义权力最显着的特征,其直接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虽然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将信义权力简化为自由裁量权,但是两者并非同一个概念。最后,信义权力决定了信义关系具有脆弱性、依赖性及不平等性等形式特征。但信义权力理论也存在缺陷,因为其无法解释顾问-客户这一类信义关系。由此,笔者引入了信义关系的第二个判断标准:信任基础上的影响力。该标准有两大要素,一为信任;二为影响力。笔者认为此处的信任只要满足外在信任或警惕型信任即可。而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信任,笔者认为签订合同是存在信任的直接证据。如若没有合同,则需要依据当事人的能力经验及是否存在长期密切关系等来判断是否存在信任。至于影响力因素,其本质上是一种事实状态,在该事实状态下一方在心理上倾向采纳另一方的判断及建议。综上,笔者认为信义义务起源于信义关系。而信义关系的判断标准有二:一为存在信义权力;二为存在信任基础上的影响力。前者为一般情形,后者为特殊情形。解决了起源问题之后,我们接下来要回答的便是信义义务是什么的问题,也即信义义务的内涵。笔者认为信义义务广义内涵应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要求。依据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受信人须将接纳受益人的目的,并将受益人所欲达致的目标当作是自己的目标。这意味着信义语境下受信人需要完成价值观或道德观的转换:受信人不应考虑与受益人目标无关的事物。在康德的理论框架下,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应当属于不完全义务的范畴。康德将义务分为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完全义务会明确规定具体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的任务十分明确,一般以结果判断其是否完成了工作。而不完全义务则看重的是受信人的主观状态,并没有规定特定的程式。故而受信人接纳受益人目标并为之采取行动即算履行了不完全义务。比如公司董事始终需要牢记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并采取手段去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受益人的目标通常具有抽象性,而且实现手段是开放式的。受信人只有选择手段的自由,却无变更目标的自由。当接纳了受益人的目的,受信人会对与该目标相关的信息变得非常敏感,这将最有助于受信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在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了忠实义务的定义。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受益人应采取其认为的最有利于实现受益人目的的手段或者做出其认为的最有利于受益人的判断。忠实义务与忠实概念是高度契合的。我们一般认为忠实具有四层可能的含义,分别为更高的退出成本、情感捆绑、优先顺位及同一立场。而忠实义务中的“忠实”采取的是同一立场这一层含义,而这也是与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一脉相承的。主观判断虽然占据了受信人任务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此外,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律概念不能仅停留在主观层面,而且还应当包含客观要求。关于信义义务的客观要求须从法律对人际关系要求的三个层级说起。这三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侵权法的要求);积极增进他人利益(合同法的要求);排他地增进他人利益。而受信人应当做到第三个层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信义义务的客观要求为受信人应采取旨在排他地维护及增进受益人利益的行为。而判断标准一般为社会大众经验,有时则为行业惯例。一般我们对法律概念的研究遵循着从概念到特征的进路。在探究了信义义务内涵的基础上,笔者拟进一步考察信义义务的性质。首先,信义义务具有道德属性。正如前文所言,信义义务要求受信人对其主观状态进行自我克制,这使得信义义务不可避免地沾染了道德色彩。此外,依据康德哲学,运用实践理性训练自己的品性及情感来为特定目的服务也是一种美德。而法律或法院判词通常运用“忠诚”、“奉献”等道德词汇来实现法律的表达功能,以培养受信人的忠实感,因为这对其履行信义义务大有裨益。综合以上两点,信义义务是具有道德性质的。此外,我国有的学者十分强调信义义务的身份属性,而笔者认为信义义务并不具有身份属性。因为信义义务非建立在梅因式的身份概念之上。受信人并非是一种身份,受信人也并非总是占据重要的社会角色(即广义身份)。从宏观层面来看,当代法是一个去身份化的过程,无论是权利抑或义务层面。此外,身份应当是与主体绑定的,而信义义务却是与(信义)关系绑定的,两者截然不同。信义义务的合同性质历来是最富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运用合同进路分析信义义务是存有重大缺陷的,该进路太过空洞,而且受到信息可验证问题的制约。此外,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其一,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价值基点不同,前者只能利他,后者可以利己。而且信义关系还具有增进相互信赖、培育信任文化及提升社会资本储量等特有价值。其二,合同法同时具有赋权功能与义务施加功能,而信义法只具有后者。其三,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在来源、内容、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综上,认为信义义务具有合同属性的观点是不恰当。笔者认为正确表述方式是:信义权力的来源方式有很多种,而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只有此时,合同才会与信义义务发生联系。某种程度上,信义义务只是理论层面的一项法律概念,我们不能认为某条法律规范即为信义义务本身。信义义务的主客观要求需要由信义规范来推动实现,而信义规范是信义义务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信义关系中受益人目的不同,面临的代理成本不同,因而信义规范也不尽相同。信义规范的来源很广泛,可能来自于法律,可能来自于细则指引,也能来自于行业惯例等。禁止冲突规范是最重要的信义规范之一,其旨在促进受信人忠实义务的履行,而忠实义务属于信义义务主观要求的范畴。有学者认为禁止冲突规范旨在发挥威慑功能,笔者不予赞同。笔者认为禁止冲突规范发挥的是预防功能,其试图避免的不利后果为受信人在做决策时考虑不当因素。因为一旦受信人考虑了不当因素,其就无法做出最有利于受益人的判断,这便违背了忠实义务。而这主要由人类两个无法克服的思维局限造成的:一为合理化能力;二为人们“无法做自己的法官”。因此,当受信人违背禁止冲突规则这一预防性义务的时候,法律视为不利后果已经发生,即受信人已经违背忠实义务。而受益人的知情同意的本质其实是对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提前豁免。另一大贯穿信义关系的信义规范是禁止获利规则。该规则旨在促进信义义务客观要求的实现。因为非法谋取自身利益显然违背了信义义务客观要求中的排他性要求。但禁止获利规则的逻辑并非如此简单。依据信义权力理论,受信人是代为行使受益人的法律能力。所以在信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收益、成本及其他资源都归受益人所有(负担)。禁止获利规则其实是该基本分配规则的派生规则,其针对的是受信人利用信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机会等资源的情形。而利用这些资源需要征得受益人同意,否则将侵犯受益人的同意权。法律对此规定的救济措施是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本质上是受益人同意权的货币等价物,具有公正、客观、合理性。当然上述规范只是信义关系中几项比较常见的信义规范,而信义规范的范围绝不限于此。与此同时,信义规范也是有边界的,并非受信人负有的所有法定义务都属于信义规范的范畴。最后,信义规范在不同的信义关系之中可能存在强弱变化。这主要可能受到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授权程度、控制水平、涉众性、是否处于商事领域、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等等。信义规范并非都是强制性的,相反许多信义规范是缺省性规范。信义关系当事人可以选出信义规范的理论基础在于受益人的自决权。信义规范旨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当然可以放弃自己的利益,并解除信义规范的保护。此外,选出信义规范在很多时候是具有必要性的,比如保护受信人创造财富积极性的需要,商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特定金融业务的需要,开展社会责任投资的需要等等。依据缺省性规范的基本原理,缺省性规范有实体规则及变更规则两部分组成。而变更规则的要求越高,意味着当事方选出信义规范的成本越高。这将削弱当事方选出信义规范的动机,从而提高缺省性规范的粘性。相较于合同,信义规范的粘性更强,因为其要求受信人的完全知情同意。这意味着受信人要承担着更重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之所以赋予信义规范以更大的粘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信义关系当事人很难有效协商。第二,受信人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伪装及粉饰证据的行为。经过受益人的知情同意而在当前交易中排除某信义规范属于“逐案选出”。逐案选出并没有很大的争议,争议较大的在于“概括选出”。所谓概括选出是指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信托文件等直接排除某信义规范的适用。我们对于概括选出一定要十分慎重,因为其会产生如下几点负面影响:第一,否定受益人的救济权;第二,产生严重的信息问题;第三,损及信义规范的社会规范功能;第四,破坏社会角色的居间协调功能。为了进一步总结影响概括选出限度的因素,笔者又将信托与公司进行了对比。相比于公司,信托语境下的信义规范更难选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因素:市场约束力量的强弱;信任及依赖程度。最后,笔者总结了信义规范中“不可选出的核心”:一是要付出最低限度的努力和注意,二是不得恶意行事,三是不得将自己当做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主要针对的是挪用财产、侵占资金、利用委托财产牟利等情形)。其实这三项核心背后都基于同一个原理:信义关系应当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任何信义规范的选出若损及“信义关系需为受益人利益存在这一核心”均为无效。信义义务可以两种方式而消灭:一为受信人适当履行了信义义务;二为受信人违反了信义义务,此时信义义务将转化为信义责任。信义责任是信义义务的当然延伸。在英美法系,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利益归入、推定信托、禁止令、损失赔偿、恢复原状、解散公司和刑事处罚等等。其中利益归入的范围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包括受信人是否可以保留衍生收益,是否可以保留后续升值部分,是否可以保留财产混同后的收益以及是否可以支付现金来保住不法获得的财产。若适用推定信托,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引入推定信托来作为受益人的救济手段。首先,笔者认为推定信托与我国既有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制度并不存在冲突,也即并不存在体系不兼容的问题。其次,我国信托法应当作出相应调整,以拓展创设推定信托的制度空间。目前,英美法系的推定信托出现了保护受益人利益与保护第三人利益两难的问题。笔者由此提出改进方案,认为可以对推定信托进一步改造,赋予推定信托以更大的灵活性,将推定信托中的受益权分为强受益权与弱受益权,区分受信人不法获利的不同情形并进行差异化对待。我们仅探讨受信人的责任是不周延的。因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第三人协助受信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有的学者反对向信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施加法律责任。但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向第三人施加责任是出于矫正正义的需要,而且还具有遏制功能及补偿功能,因此应当向第三人施加责任。此外,第三人协助责任应当是一项独立责任,因为既有法律无法对该责任提供统一的规范基础。最后,第三人协助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失赔偿。除了协助型的第三人还有纯粹作为交易对手方的第三人。笔者认为此处的关键仍是知情标准的设定问题,这决定了第三人的责任范围。笔者认为知情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基本的汉德公式,即将调查成本与预期损失进行比较。而调查成本及预期损失等参数的确定则需要考量相关的经济、社会、法律背景。笔者以信托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当采取不同于美国的“明知或应知”标准。
二、关于回扣的范围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回扣的范围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建构研究(2010-202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理论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理论 |
1.3 文献综述 |
1.3.1 媒介形象 |
1.3.2 医生媒介形象 |
1.3.3 研究述评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报道情况(2010-2020) |
2.1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样本筛选 |
2.2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报道基本情况 |
2.2.1 新闻来源 |
2.2.2 报道数量 |
2.2.3 报道倾向 |
2.3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报道基本情况总结 |
第3章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报道的话语分析(2010-2020) |
3.1 宏观结构分析 |
3.1.1 报道主题角度多样 |
3.1.2 报道时间具有规律 |
3.2 新闻图式 |
3.2.1 标题导语言简意赅 |
3.2.2 现实事件支撑情节 |
3.2.3 评价范畴加深观点 |
3.3 微观语义分析 |
3.3.1 措辞风格 |
3.3.2 高频词分析 |
3.3.3 词汇分析 |
第4章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建构分析(2010-2020) |
4.1 正面角度 |
4.1.1 救死扶伤、自我奉献的“逆行者” |
4.1.2 医术精湛、专心科研的“扞卫者” |
4.2 负面角度 |
4.2.1 违规获利、忽视患者的“回扣医生” |
4.3 中立角度 |
4.3.1 生存困境下的“委屈方” |
4.3.2 医患冲突下的“受虐者” |
第5章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话语建构(2010-2020) |
5.1 社会结构影响话语主题 |
5.2 社会权利制衡话语主题 |
5.3 微观权力相互博弈 |
5.4 引用知识精英话语促进权威话语表达 |
第6章 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建构的反思 |
6.1 正面报道过度煽情 |
6.1.1 神化医生媒介形象报道 |
6.1.2 网络中官、民舆论场的情绪对立 |
6.2 医生负面形象加深丑化 |
6.2.1 敏感话题单声道报道 |
6.2.2 借用医生形象吸引点击量 |
6.3 伤医话题报道不全面 |
6.4 政策类报道缺乏深度 |
6.4.1 政策报道偏生硬 |
6.4.2 涉医报道框架单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研究 |
1.2.2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原因的研究 |
1.2.3 防范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对策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理论概述 |
2.1 审计失败、经营失败的定义及关系 |
2.1.1 审计失败的定义 |
2.1.2 经营失败的定义 |
2.1.3 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的关系 |
2.2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一般原因 |
2.2.1 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与错误 |
2.2.2 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 |
2.2.3 审计市场存在过度竞争和外部监管不足 |
2.3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理论解释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审计冲突理论 |
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案例介绍 |
3.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与长生生物的情况介绍 |
3.1.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
3.1.2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
3.1.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案例回顾 |
3.2 长生生物公司会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 |
3.2.1 虚假记载巨额销售费用 |
3.2.2 虚假记载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等产品的应收账款并计提大量坏账 |
3.2.3 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
3.2.4 对子公司的百白破联合疫苗事件进行误导性陈述 |
3.2.5 不及时披露被深交所调查等信息 |
3.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主要表现 |
3.3.1 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执行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程序 |
3.3.2 注册会计师未对推广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异常保持审慎原则 |
3.3.3 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执行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 |
3.3.4 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执行研发支出的控制测试程序 |
3.3.5 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合规有效的鉴证报告 |
3.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后果 |
3.4.1 对长生生物公司及当事人的处罚及影响 |
3.4.2 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影响 |
3.4.3 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 |
4.1 长生生物公司方面的原因 |
4.1.1 前两大股东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为企业舞弊提供方便 |
4.1.2 治理权与管理权的高度重合为财务造假提供条件 |
4.1.3 对借壳上市原公司的业绩利润补偿承诺诱使企业进行财务报告虚假陈述 |
4.1.4 虚构销售费用、受让内部职工股等方式的隐蔽性为财务舞弊创造契机 |
4.2 注册会计师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
4.2.1 注册会计师对医药领域审计缺乏行业专长 |
4.2.2 注册会计师未对合同异常保持充分职业怀疑 |
4.2.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风险行业业务缺乏谨慎且未能保持独立 |
4.2.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
4.3 外部环境与制度方面的原因 |
4.3.1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机制不尽合理 |
4.3.2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盲点、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4.3.3 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竞争激烈 |
4.3.4 医药行业盈利模式弊端会诱导上市企业进行寻租行为 |
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结论与启示 |
5.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案例的结论 |
5.1.1 注册会计师缺乏对医药行业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导致审计失败的直接原因 |
5.1.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缺陷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间接原因 |
5.1.3 被审计单位管理混乱及内控乏力是导致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 |
5.1.4 医药行业盈利模式的弊端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
5.1.5 审计环境不理想及医药行业存在监管盲点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外在原因 |
5.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启示 |
5.2.1 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长是先导 |
5.2.2 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是基础 |
5.2.3 提高风险企业内部控制与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是核心 |
5.2.4 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是关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趋势的行动连带 |
(二)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依归 |
(三)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结构转向 |
二、研究价值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贡献 |
三、研究述评 |
(一)国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逻辑演进 |
(二)国外高等教育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总体图示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思路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校腐败 |
(二)治理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机制设计理论 |
第二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机理剖析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动力系统 |
(一)系统情境的宏观驱动 |
(二)治理网络的开放赋能 |
(三)主体价值的内生激发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控权逻辑 |
(一)高校权力监督的有效性 |
(二)高校权力制约的正当性 |
(三)高校权力惩治的现实性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规则供给 |
(一)生成路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统一 |
(二)规则执行:强制、激励与认同接续 |
四、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行动框架 |
(一)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 |
(二)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 |
(三)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 |
第三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历程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动员群众,思想改造,运动式批判 |
(二)1978-1989年:清理整顿,纠正行风,整风式拒腐 |
(三)1989-2002年:破除垄断,遏制寻租,专项式打击 |
(四)2002-2012年:体系建设,点面结合,系统化惩防 |
(五)2012年至今:顶层设计,聚焦监督,制度化治本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 |
(一)动力转换: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 |
(二)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 |
(三)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 |
(四)行动框架:从运动式为主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经验回视 |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机制运行的方向性 |
(二)坚持专业化反腐,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职能 |
(三)坚持系统化反腐,形成整体性治理格局 |
(四)坚持以责任制为核心,推动渐进式治理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探析 |
一、研究设计及实施 |
(一)扎根理论编码方法 |
(二)理论性取样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三级编码 |
(一)开放性编码 |
(二)主轴性编码 |
(三)选择性编码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深层意涵 |
(一)科层治理机制 |
(二)网络治理机制 |
第五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对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预测问卷设计 |
(三)正式问卷与实证分析 |
(四)验证性因子分析 |
二、理论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一)结构方程的拟合 |
(二)直接作用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三)直接作用下的科层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四)中介作用下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探究 |
三、结果与讨论 |
(一)研究假设结果汇总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一、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 |
(一)“组织-环境”框架下的“脱耦” |
(二)多层次目标体系的功能冲突 |
二、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割裂 |
(一)规制缓和与政府监督博弈失衡 |
(二)低组织化造成社会监督行动局限 |
(三)身份困境导致纪检监督的结构性悖论 |
(四)校内民主监督的“空心化”矛盾 |
三、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弱化 |
(一)治理的公共性欠缺 |
(二)多重关系诱发治理的内卷化 |
(三)路径依赖导致治理工具单一 |
第七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优化方略 |
一、行动者主体性的生态化建构 |
(一)以角色转换优化党委政府控制职能 |
(二)以激励相容强化主体责任 |
(三)以嵌入化激发纪检监督的“结构洞”优势 |
(四)完善基于“日常生活”的实体性师生监督 |
(五)以自主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性 |
二、治理动力集成性的多元化整合 |
(一)权力驱动与权利驱动的互动 |
(二)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重构 |
(三)以权威驱动调适利益驱动 |
三、治理过程协同性的动态化平衡 |
(一)高校腐败治理与政府腐败治理的目标协同 |
(二)透明度与回应性的认知协同 |
四、关键影响路径的功能性再造 |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问责机制 |
(二)从数据民主向技术治理进阶 |
(三)一体性推进制度化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受贿犯罪利益剥夺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标和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受贿犯罪利益的认定 |
第一节 受贿犯罪“利益”的内涵 |
一、中国古代犯罪“利益”的内涵 |
二、世界对受贿罪利益的内涵界定 |
三、当代刑法对犯罪利益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一般概念 |
一、作为追缴或没收对象的违法所得 |
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所得 |
三、作为量刑标准的违法所得 |
第三节 受贿犯罪中的“违法所得” |
一、违法所得——受贿犯罪的对象 |
二、违法所得对受贿犯罪构成的重要意义 |
四、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界定 |
第四节 司法实践中不同形态的犯罪利益 |
一、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违规收受的回扣或手续费 |
二、不正当好处和不正当利益 |
三、流转后的违法所得 |
四、将违法所得进行投资、经营后取得的收益 |
五、涉案财产 |
六、不同形态犯罪利益的认定 |
第二章 受贿犯罪利益的剥夺 |
第一节 “剥夺”的法律涵义 |
一、刑法理论中的剥夺 |
二、剥夺与没收的关系 |
第二节 剥夺违法所得的类型 |
一、实体法上的剥夺种类 |
二、程序法上的剥夺种类 |
第三节 剥夺犯罪利益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功能 |
一、受贿犯罪“成本”低 |
二、成本低、收益高是受贿犯罪重要诱因 |
三、剥夺犯罪利益是防治受贿犯罪的有效途径 |
第三章 剥夺受贿犯罪利益之法治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受贿利益剥夺机制之立法困境 |
一、财产刑适用标准模糊 |
二、没收与罚金刑适用标准不完善 |
三、缺乏完善的刑事程序法规定 |
四、大量外逃资产缺乏有效剥夺机制 |
第二节 我国受贿罪利益剥夺之司法困境 |
一、犯罪“利益”及其形态的认定不明确 |
二、量刑情节缺乏指引标准 |
三、境外追赃成效甚微 |
第三节 域外贿赂犯罪利益剥夺制度考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澳大利亚 |
四、德国 |
五、法国 |
六、日本 |
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第四章 受贿犯罪利益剥夺的法律完善 |
第一节 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针对对不同形态的犯罪利益分别处断 |
二、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宜相对定量 |
三、退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不应重复评价 |
四、民刑并举促进跨境追赃 |
第二节 多法联动强化利益剥夺 |
一、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
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
三、灵活适用特殊侦查权 |
第三节 以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正义 |
一、完善刑事诉讼特别没收程序 |
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三、建立永久追缴制度以追赃促追逃 |
四、被剥夺者权利救济与保障 |
五、加快国际间司法协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与修订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犯罪 |
(一)刑法规范中的商业贿赂犯罪 |
(二)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 |
三、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语境下的异同 |
(一)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不同 |
第二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总体分析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例 |
(一)Y区办理的近三年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
(二)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 |
第三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分析 |
一、“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二、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第四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域内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范本 |
(一)域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借鉴 |
(二)域内互联网企业的内控机制 |
二、实务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
(一)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 |
(二)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三)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 |
三、构建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
(一)企业内控 |
(二)行业协作 |
(三)行政执法 |
(四)刑事制裁 |
(五)构建高效衔接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开设赌场罪的目的 |
(一)开设赌场罪的目的在共同犯罪规定中的体现 |
(二)“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三)开设赌场罪的狭义共犯不需要具有营利目的 |
二、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性质 |
(一)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 |
(二)对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数额规定的认识 |
(三)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性质 |
三、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
(一)直接帮助行为认定 |
(二)具体帮助行为的认定 |
四、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
(一)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正犯界定 |
(二)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共犯 |
(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共犯与正犯的区分界限 |
五、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的犯罪竞合 |
(一)开设赌场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体现 |
(二)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7)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反垄断法视野下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论文结构 |
0.5 研究方法 |
0.6 创新与不足 |
1 忠实折扣行为的概述 |
1.1 忠实折扣的经典案例 |
1.1.1 英特尔案 |
1.1.2 英航案 |
1.1.3 利乐案 |
1.1.4 案例反思 |
1.2 忠实折扣与相关概念区分 |
1.2.1 忠实折扣的定义 |
1.2.2 忠实折扣与其他相关行为的概念区分 |
1.3 忠实折扣的表现形式 |
1.3.1 增量折扣和追溯折扣 |
1.3.2 个性化目标折扣和标准化目标折扣 |
2 忠实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
2.1 忠实折扣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
2.1.1 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
2.1.2 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2.1.3 是否破坏了自由竞争秩序 |
2.1.4 是否为了攫取高额利润 |
2.2 忠实折扣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2.2.1 忠实折扣行为不是掠夺性定价 |
2.2.2 忠实折扣行为不是价格歧视 |
2.2.3 忠实折扣行为不是限定交易 |
2.2.4 忠实折扣行为是第七类行为 |
2.3 反垄断法规制忠实折扣行为存在的问题 |
2.3.1 忠实折扣行为的性质不明确 |
2.3.2 忠实折扣行为的认定原则未确立 |
2.3.3 忠实折扣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明 |
2.3.4 忠实折扣行为未规定抗辩理由 |
3 忠实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
3.1 域外国家对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历程 |
3.1.1 美国对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历程 |
3.1.2 欧盟对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历程 |
3.2 欧美国家早期的忠实折扣行为的认定原则 |
3.2.1 本身违法原则的摒弃 |
3.2.2 合理原则的具体适用 |
3.3 忠实折扣行为的安全港规则 |
3.4 忠实折扣行为的抗辩理由 |
4 忠实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忠实折扣行为性质 |
4.2 确立忠实折扣行为认定原则 |
4.3 建立安全港规则 |
4.4 规定忠实折扣行为抗辩理由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硕士学位论文数据集 |
(9)高中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实验研究 ——以原人教A版高中数学必修1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高中数学核心素养能力要求 |
1.1.2 2017 年版高中数学课程标准解读 |
1.1.3 习题课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
1.1.4 习题课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高中数学习题课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变式教学概念界定 |
1.3 研究的内容及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思路 |
1.4.1 研究计划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结构 |
1.6 小结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搜集途径 |
2.2 关于高中数学变式教学的相关研究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关于高中数学习题课教学的相关研究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4 关于高中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的相关研究 |
2.5 文献综合述评 |
2.6 小结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课题研究的目的 |
3.2 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 |
3.2.1 文献研究法 |
3.2.2 实验研究法 |
3.2.3 行动研究法 |
3.3 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 |
3.3.1 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 |
3.3.2 奥苏贝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 |
3.3.3 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 |
3.3.4 马登的变异理论 |
3.3.5 解题理论 |
3.4 课题研究的工具 |
3.5 小结 |
第4章 高中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的原则及策略 |
4.1 高中数学习题课实施变式教学的原则 |
4.1.1 科学的教学目标为导向 |
4.1.2 学生的过程参与为途径 |
4.1.3 基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 |
4.1.4 变式的层级递进性 |
4.1.5 变式的适时性和适度性 |
4.2 高中数学习题课开展变式教学的策略 |
4.2.1 精选课本的典型例题与习题为母题 |
4.2.2 教师紧扣教学目标合理变式 |
4.2.3 学生合作探究深化变式 |
4.2.4 科学评价与课堂生成的强化 |
4.3 小结 |
第5章 高中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设计案例 |
5.1 《集合习题课》教学设计 |
5.2 《函数的概念与基本性质习题课》教学设计 |
5.3 《指数函数习题课》教学设计 |
5.4 《对数函数习题课》教学设计 |
5.5 《基本初等函数章末习题课》教学设计 |
5.6 《函数与方程习题课》教学设计 |
5.7 小结 |
第6章 实验研究 |
6.1 实验设计 |
6.1.1 实验目的 |
6.1.2 实验假设 |
6.1.3 实验对象 |
6.1.4 实验变量 |
6.1.5 实验策略 |
6.1.6 实验伦理 |
6.2 前测工具的设计 |
6.2.1 前测工具的双向细目表 |
6.2.2 前测工具的结构 |
6.2.3 前测工具预测数据基本统计量分析 |
6.2.4 前测工具的难度 |
6.2.5 前测工具的区分度 |
6.2.6 前测工具的效度 |
6.2.7 前测工具的信度 |
6.2.8 前测工具的完善及确定 |
6.3 后测工具的设计 |
6.3.1 后测工具的双向细目表 |
6.3.2 后测工具的结构 |
6.3.3 后测工具预测数据基本统计量分析 |
6.3.4 后测工具的难度 |
6.3.5 后测工具的区分度 |
6.3.6 后测工具的效度 |
6.3.7 后测工具的信度 |
6.3.8 后测工具的完善及确定 |
6.4 实验过程 |
6.4.1 预测确定测试工具 |
6.4.2 实施前测与数据整理 |
6.4.3 教学干预 |
6.4.4 实施后测与数据整理 |
6.5 实验结果 |
6.5.1 前测结果对比分析 |
6.5.2 后测结果对比分析 |
6.6 实验结论 |
6.7 小结 |
第7章 研究的结论与反思 |
7.1 课题研究的结论 |
7.1.1 习题课变式教学的内容要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 |
7.1.2 习题课变式教学的原则在于紧扣目标且变式有度 |
7.1.3 习题课变式教学的关键在于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
7.1.4 习题课变式教学的目的在于优化思维又服务高考 |
7.1.5 习题课变式教学的意义在于重视过程又强化生成 |
7.2 课题研究的反思 |
7.3 可继续研究的问题 |
7.4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前测工具 高一新生《数与代数》知识与素养水平测试试卷 |
附录 B 后测工具 高一学生必修1知识与素养水平测试试卷 |
附录 C 前测工具预测试得分表 |
附录 D 后测工具预测试得分表 |
附录 E 前测对照班成绩表 |
附录 F 前测实验班成绩表 |
附录 G 后测对照班成绩表 |
附录 H 后测实验班成绩表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选题的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信义义务的起源 |
第一节 类比进路的困境 |
一、信义义务的类比扩张理论 |
二、信托与公司的类比 |
三、信托与合伙的类比 |
四、信托与代理的类比 |
五、小结 |
第二节 身份进路的失败 |
一、身份的功能及局限 |
二、信义身份的功能 |
三、身份路径的局限 |
第三节 形式主义诸理论梳理及评析 |
一、信义义务与信义关系 |
二、脆弱及不平等理论 |
三、托付理论 |
四、有限接触/使用权理论 |
五、合理期待理论 |
六、合同理论 |
七、代理成本理论 |
八、小结:信义义务范围应具有限定性 |
第四节 信义权力理论 |
一、信义权力的本质及内涵 |
二、信义权力的性质 |
三、信义权力的特征 |
四、信义权力决定信义关系的形式特征 |
第五节 信义权力理论的检验 |
一、作为受信人的受托人 |
二、作为受信人的代理人 |
三、作为受信人的董事 |
四、两类较难的案例 |
五、信义权力理论对信义义务对象转变的解释 |
第六节 信义关系的另一种情形:信任基础上的影响力 |
一、信义权力理论的缺陷 |
二、信任要素 |
三、影响力要素 |
四、理论运用:熊友达诉信达证券案 |
五、小结 |
第二章 信义义务的内涵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狭义内涵 |
一、概述 |
二、禁止冲突规则与禁止获利规则的内涵 |
三、狭义内涵的生成路径:排除法 |
四、狭义内涵的弊端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 |
一、接纳受益人目标 |
二、作为不完全义务的“接纳目标” |
三、信义义务主观要求的实例运用 |
四、信义义务主观要求的意义 |
第三节 作为主观要求延伸物的忠实义务 |
一、忠实义务的定义 |
二、忠实义务与忠实概念的契合 |
三、忠实义务的哲学基础 |
第四节 信义义务的客观要求 |
一、客观要求的必要性 |
二、法律关于人际关系的三种要求水平 |
三、对“排他性要求”的质疑及回应 |
第五节 对潜在批判的回应 |
一、信义义务并非道德义务 |
二、对结果主义的回应 |
第五节 信义义务内涵的理论应用 |
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问题 |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属性问题 |
三、金融机构的适合性原则与信义义务 |
第三章 信义义务的性质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道德属性分析 |
一、培养忠实感是一种美德 |
二、信义义务对忠诚感的促进作用 |
三、对信义义务道德属性的进一步解释 |
四、揭开道德错觉的面纱:法官的认知偏见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身份属性分析 |
一、身份的两种概念 |
二、行为能力欠缺无法构成信义义务的一般性基础 |
三、信义义务亦非完全建立在重要社会角色之上 |
四、身份观念在现代法中的式微 |
五、信义义务的非身份属性 |
六、小结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合同路径及缺陷 |
一、合同主义视角下的信义义务 |
二、合同主义理论的观点缺陷 |
三、合同主义理论的方法论缺陷 |
第四节 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价值比较 |
一、相同价值:增进自治 |
二、价值基点的不同: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 |
三、信义关系的特有价值 |
第五节 信义法3与合同法的功能比较 |
一、合同法的两大功能 |
二、信义法在基于事实的信义关系中所发挥的功能 |
三、信义法在基于法律的信义关系中所发挥的功能 |
四、小结 |
第六节 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异同比较 |
一、概述:合同性质与信义性质 |
二、来源比较 |
三、内容比较 |
四、其他比较 |
五、结论 |
第四章 信义规范的逻辑展开 |
第一节 信义规范概述 |
一、信义义务与信义规范的关系 |
二、信义规范的生成逻辑 |
三、信义规范的来源 |
第二节 禁止冲突规则的功能及性质 |
一、威慑功能论及其缺陷 |
二、作为特殊预防义务的禁止冲突规则 |
三、救济方式与受益人同意的法律含义 |
四、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的处理 |
五、受信人薪酬与禁止冲突规则关系的解释 |
第三节 禁止冲突规则之再分析:“视为说”与“推定说”之争 |
一、“视为说”与“推定说”的对比运用 |
二、“推定说”与“视为说”对公平交易规则的区别对待 |
三、“视为说”与“推定说”的经济分析:假阳性错误与假阴性错误 |
第四节 禁止获利规范的内在逻辑及运作机理 |
一、作为基本分配规则派生物的禁止获利规则 |
二、作为侵犯同意权之救济手段的利益归入 |
三、进一步的说明 |
四、相对于传统理论解释的优势:以禁止盗取商业机会为例 |
第五节 付出合理努力或注意的义务 |
一、注意义务的经济分析 |
二、注意义务的可量化问题 |
第六节 其他常见信义规范及信义规范的边界 |
一、不得挪用、侵占财产及收取贿赂 |
二、信息披露及保密义务 |
三、公平义务 |
四、监督义务 |
五、亲自管理义务 |
六、信义规范的边界:以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为例 |
第七节 影响信义规范强度之诸因素 |
一、授权程度 |
二、控制水平 |
三、是否具有涉众性 |
四、是否处于商事领域 |
五、付费情况及获取信息难易度 |
六、受信人面临风险的大小 |
第五章 信义规范的选出 |
第一节 信义规范选出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必要性 |
一、理论基础 |
二、保护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
三、商业发展的需要 |
四、社会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的必须 |
第二节 信义规范的粘性基础与选出方式 |
一、缺省性规范原理 |
二、信义规范的粘性基础 |
三、信义规范的选出方式 |
第三节 信义规范的概括选出及限制理由 |
一、信义规范的概括选出 |
二、概括选出是对受益人救济权的否定 |
三、概括选出会产生严重的信息问题 |
四、概括选出会损及信义规范的社会规范功能 |
五、概括选出不利于保护社会角色的居间协调功能 |
第四节 概括选出的范围变化:基于英美商事组织的比较 |
一、美国对商事组织概括选出信义规范的态度 |
二、英国对商事组织概括选出信义规范的态度 |
三、总结、分析与借鉴 |
第五节 概括选出影响因素的再分析:基于公司与信托的比较 |
一、市场监督力量强弱 |
二、信任及依赖程度 |
第六节 不可选出的核心 |
一、受信人应付出最低限度的注意 |
二、受信人不得恶意行事 |
三、受信人不得将自己当成真正的所有权人 |
四、共同原理:信义关系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 |
五、不可选出的核心与责任豁免 |
第六章 信义责任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英美法中信义责任形式概述 |
一、衡平法中的信义责任 |
二、普通法中的信义责任 |
三、其他信义责任形式 |
四、小结 |
第二节 推定信托在信义语境下的重构与移植 |
一、推定信托作为救济手段的优点:基于与不当得利的比较 |
二、推定信托的设立条件与利益平衡 |
三、信义语境下非法收益的差异化处理 |
四、推定信托与我国既有法律体系的兼容性问题 |
五、推定信托的移植路径及潜在冲突的化解 |
第三节 协助违反信义义务的第三人责任 |
一、第三人责任的法理证成 |
二、第三人责任的前置要件问题 |
三、第三人协助责任的主观要件 |
四、第三人协助责任的客观要件 |
第四节 作为受信人交易对手方的第三人责任:以信托为例 |
一、普通法时代信托第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
二、商业时代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
三、我国信托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
四、“明知或应知”标准的经济分析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回扣的范围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新闻网医生媒介形象建构研究(2010-2020)[D]. 赵梦如.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生生物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D]. 宋颖馨.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D]. 梅士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4]受贿犯罪利益剥夺机制的完善[D]. 刘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D]. 金洁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研究[D]. 张祯.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7]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8]反垄断法视野下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D]. 尹晓敏.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9]高中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实验研究 ——以原人教A版高中数学必修1为例[D]. 唐明超.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D]. 陶伟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