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力量悬殊的控辩双方(论文文献综述)
高源[1](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对量刑协商制度的探索。被追诉人以放弃自己的无罪辩护和获得完成程序保护来换取实质的量刑从宽,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护上显得较为薄弱。且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职权主义的特征明显,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面对国家追诉时很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为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加上了“双保险”,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来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本质上是防御性权利,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范畴,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反悔权的建立体现了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且对相关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然而关于反悔权,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无法可依、反悔后被从重处罚等问题,且学者们对制度本身及运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确认并构建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反悔权,首先应当划分反悔的种类;其次,要对反悔权进行必要且合理的限制;再次,程序设置中应明确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后所产生的后果;最后,应完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反悔率。
张亚男[2](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诞生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都鲜有提及。2019年10月11日,两院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由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笔者将对传统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剖析,对比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背景、内在联系等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开示的实践现状和问题,并对域外证据开示制度进行考察,最后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其新的定义,其目的、价值基础和意义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去展开。其次,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运用证据开示的实践,但因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相关立法的缺位仍存在许多问题。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我们能发现证据开示制度在不同国家间有着共性,可以作为我国构建此制度的有益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和域外经验,创新性提出了构建以检察院诉前证据开示为主、法院诉后证据开示为辅的证据开示程序构想,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建议。
张萌[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的法理研究》文中提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正式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认,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庭审实质化相呼应实现繁简分流的改革举措,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基本分流,在维护司法正义的同时,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在司法改革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制度自实施至今,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然而,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离不开理论先导,有必要从学理上分析制度的法理困惑,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法理依据,使制度完善的理论不断协调与发展。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制度在法理层面的必要性以及其法理内涵展开,具体包括其在我国设计的法理支撑、以及协商性司法模式的转型。而后横向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展开比较分析并论证法律移植的合理性,并将制度论述置于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纵向上探讨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厘清审判中心的内涵以及两种制度的融合方式,尝试从中发现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独特背景下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实现制度构建的收益最大化,进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是在我国本土的地域环境,或者是在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中,能不断壮大发展。最后本文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论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以求认罪认罚制度的未来构建不断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而实现公正司法的依法治国目标,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有机统一。
韩睿[4](2020)在《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与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相比较,控辩双方的力量天然不平等。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当被告面对公诉机关的有罪鉴定意见时,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抗辩能力更显羸弱,被告对鉴定意见无法有效的行使质证权。针对被告的鉴定意见由于存在专业性壁垒,法官也无法真正有效地甄别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经常处于被动、无奈地受支配的境况。这不但削弱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而且妨碍了被告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告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通过专家辅助人协助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保障其质证权的实现,这对于增强控辩双方中本来就弱势的辩护方的防御力量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中的审判阶段,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被告的权利和自由,故此,文章围绕庭审阶段的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当下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必要的概括,为后文的继续深入分析奠定了法理基础和明确了价值指引。其次,对我国当下的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剖析,概括性的描述了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紧密围绕被告专家辅助人,分别表现为:被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角色混乱,出庭的立场倾向存在争议;出庭与鉴定人面对面的质证难以进行;从法庭上的询问主体异化为询问客体;出庭质证的程序规则混乱;以及质证意见被法庭采信率低。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被告专家辅助人无法充分有效的协助被告行使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再次,文章对我国当下的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的成因进行了深入性分析和探讨。基本可以归类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的质证属性不明确。最后,针对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既有问题和不足,以及成因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文章尝试性提出了针对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措施和建议: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倾向和必须坚持的底线原则;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质证辅助权。
崔仕绣[5](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提出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魏思瑶[6](2020)在《论我国的证据辩护》文中研究指明目前,证据辩护作为一种新型的辩护形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愈来愈高,是刑事辩护愈加精细化的果实。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为证据辩护在实践中茁壮成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养分,同时证据辩护也是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实现有效辩护的中坚力量。证据辩护在辩护对象、辩护路径以及在各个阶段中的辩护重点都与其他辩护形态有着许多不同,具有独特性。证据辩护虽然在实践中时不时发生,但是与证据辩护相对应的制度并未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获得推进,些许问题逐渐显露,如证据的获悉机制、证据审查程序以及证据辩护等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证据辩护制度中的一些优秀经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坚持证据辩护,是促进刑事辩护实质化、实现庭审中心主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因此针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搜集证据、运用证据所遇到的障碍,不可完全复制域外的相关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探索实践,通过完善证据的获悉机制、证据的审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孕育出一套立足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证据辩护运行机制。
张笑格[7](2020)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常以“以侦查为中心”为表现形式,而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所构建的解决方案。这一重大决定符合实践的刑事诉讼规律和诉求,是法治道路上的助推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里的首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质证制度,想要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要想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促成庭审实质化,就要发挥质证环节在审判程序里的重要作用。“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在法庭”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深层的意义就是要求刑事庭审质证环节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庭审质证环节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普遍存在庭审虚化的现象。比如,“纸质版”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替代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导致书面证据的大量使用;公诉人“打包式”的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护律师质证的难度;法官常常打断辩方的发言等形式化现象。而导致质证环节虚化的原因也有很多,包括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尚未形成质证规则、支撑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措施不齐全等。因此,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只有使得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更加完善,才能越发有效地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使质证环节向实质化的转变,首先必须让刑事庭审质证的规则更加完整化和细致化,包括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交叉询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等,还要升级审判者调控庭审的能力、提升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同时,继续推进和落实刑事庭审的各种配套保障机制。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与内在理论及刑事庭审质证的要义入手,说明了刑事庭审质证的观念、特点和价值,论述了在新形势下“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环节的指导方向,一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就是法庭调查中的质证,二是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维护辩方充分的质证权。第二章是对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展开了深入分析,对现阶段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实践情况进行考察后,发现庭审质证环节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质证的对抗性不强。比如,公诉人与辩护人的举证数量悬殊、公诉人方式不当增加辩护人困难、双方对对方的质证没有回应、关键证人等出庭率较低等。二是被告人缺乏质证能力,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很少发表质证意见,且质证意见存在逻辑不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三是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明力问题,有些辩方还没有意识到三性中合法性的地位,将会影响到审判的结果。四是辩护人面临新三难的困境,在质证环节进行辩论会遇到被法官打断等问题。第三章对比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以此得出本国可参考的成功经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构建交叉询问程序、重视庭前程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充分发挥被告方作为质证主体的作用等。第四章针对现阶段法庭调查中质证环节的完善作出假设。一是完善刑事庭审质证的规则。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证据裁判原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交叉询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等。二是提升诉讼各方的质证能力,提高审判者对庭审的调控能力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对于质证环节的效率及效果是至关重要的。三是构建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发挥专门知识人的协助质证,保障辩方充分质证权以及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功能等。
王嘉铭[8](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裴仕彬[9](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提出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白宇[10](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二、力量悬殊的控辩双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力量悬殊的控辩双方(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价值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预期研究效果 |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反悔权”概述 |
(一) “反悔权”的概念和性质 |
(二) “反悔权”的正当性 |
1. 反悔权的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2. 保障反悔权行使的重要意义 |
(三) 权利行使之对象——“具结书”的性质之争 |
二、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被追诉人“反悔权”相关规定 |
(一)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中认罪答辩撤回制度 |
(二) 美国:辩诉交易中的认罪答辩撤回制度 |
(三) 德国:刑事协商及处罚令程序中的认罪撤回 |
(四) 反思与借鉴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的运行现状 |
(一) 对相关法律规范梳理 |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 学界对争议问题的研究 |
1. 关于“认罪”与“认罚”的不同理解 |
2. 现阶段是否需要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做出限制 |
3. 反悔后被追诉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如何处理 |
4. 反悔后是否需要更换办案人员 |
四、被追诉人“反悔权”的保障及完善路径 |
(一) 明确被追诉人“反悔”的种类 |
1. 对程序选择的反悔 |
2. 对“认罚”的反悔 |
3. 对“认罪”的反悔 |
(二) 合理限制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 |
1. 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无需限制反悔权 |
2.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反悔需要有正当理由 |
3. 现阶段不可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权 |
4. 被追诉人反悔后可以重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
(三) 规范反悔权行使后的处理与保障程序 |
1. 探索“认罪量刑协议” |
2. 反悔前的有罪供述的处理 |
3. 反悔后无需更换办案人员 |
4. 明确反悔后诉讼程序的回转 |
5. 对反悔行为在量刑时不可进行负面评价 |
(四) 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保障以降低“反悔率” |
1. 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 |
2. 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 |
3. 建立有效辩护制度 |
4. 建立检察机关证据开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述 |
1.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范畴 |
1.2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轨迹 |
1.3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的价值基础 |
2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2.1 《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解读 |
2.2 嫌疑人知情权及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自愿性保障机制现状 |
2.3 嫌疑人知情权及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自愿性保障机制的缺陷 |
3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及问题 |
3.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 |
3.2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运用证据开示的问题 |
4 证据开示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启示 |
4.1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体制考察 |
4.2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考察 |
4.3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
5.1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
5.2 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
5.3 证据开示的主体 |
5.4 证据开示的内容 |
5.5 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 |
5.6 证据开示制度的救济和制裁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支撑 |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
二、宽严相济的法律文化基础 |
三、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 |
四、制度构建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解释 |
一、认罪的双层含义 |
二、认罚语义逻辑冲突 |
三、从宽的裁量性 |
第三节 协商性司法的制度创新 |
一、对抗性司法模式的局限 |
二、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生成动因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法研究——辩诉交易制度 |
第一节 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 |
二、契约意识的理念基础 |
三、当事人主义司法模式的传统 |
四、有关制度的配套实施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
一、两制度之共性 |
二、两制度之差异 |
第三节 辩诉交易制度的正义性 |
一、公正价值的动摇 |
二、交换的正义性 |
三、博弈的正义性 |
四、正义有限且有价 |
第四节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 |
一、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 |
二、法律移植的扬弃选择 |
三、本土化的障碍因素 |
四、本土化的实践方式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内涵 |
一、制度内涵的不同解读 |
二、“审判”一词的限制解释 |
三、审判中心的应然涵义 |
第二节 认罪认罚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关系 |
一、种属关系的内核 |
二、司法理念的契合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顶层设计与现实的差距 |
第一节 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制度设计初衷 |
一、立法目的波动化 |
二、立法模糊影响法律实施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与顶层设计之差 |
一、配套规范有待细化完善 |
二、程序分流不足的反向效果 |
三、权利保障不足对公正的影响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思考 |
第一节 立法技术规范定位立法目的 |
一、立法目的之一:提高诉讼效率 |
二、立法目的之二:宽严相济的程序和实体正义 |
三、立法目的之三:实质性协商司法的推进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 |
一、司法实践案件整体分析 |
二、审判程序的全面覆盖 |
三、涉案罪名呈扩大化趋势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之考 |
一、被追诉人自愿性之保障 |
二、值班律师之功能定位 |
三、发挥检察机关的关键作用 |
四、独立程序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概述 |
2.1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2.2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特点 |
2.2.1 技术性 |
2.2.2 制衡性 |
2.2.3 对质性 |
2.3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意义 |
2.3.1 保障被告的人权 |
2.3.2 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2.3.3 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
第3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3.1 出庭角色定位混乱 |
3.2 出庭立场存在争议 |
3.3 出庭质证难以进行 |
3.4 询问主体异化为客体 |
3.5 质证意见采信率低 |
3.6 出庭质证的程序规则混乱 |
第4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问题的成因与分析 |
4.1 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确 |
4.2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
4.2.1 与鉴定人、证人的诉讼角色和立场不同 |
4.2.2 与鉴定人之间的地位不对等 |
4.2.3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不明确 |
4.3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证据属性不明确 |
第5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
5.2 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 |
5.3 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立场与原则 |
5.4 明确以质证辅助权为核心的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我国的证据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写作思路与篇章结构 |
第一章 证据辩护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证据辩护概述 |
一、证据辩护及其特征 |
二、证据辩护的基本形态 |
三、证据辩护的适用阶段 |
三、证据辩护与其他辩护的区别 |
第二节 我国证据辩护的促成因素 |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 |
二、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识增强 |
三、防范冤假错案的复制 |
第三节 支撑证据辩护的诉讼原则 |
一、证据裁判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的证据辩护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证据辩护 |
一、英国的证据辩护 |
二、美国的证据辩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证据辩护 |
一、法国的证据辩护 |
二、德国的证据辩护 |
三、意大利的证据辩护 |
第三节 域外证据辩护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当下证据辩护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据辩护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当下证据辩护的不足 |
一、证据的获悉调查机制不完善 |
二、缺乏独立的证据准入审查程序 |
三、证据辩护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证据辩护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辩方获悉证据机制 |
一、确保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
二、确保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实现 |
三、确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证据审查程序 |
一、明确证据准入审查范围 |
二、为证据准入审查提供程序保障 |
三、设置专门的证据准入审查主体 |
第三节 完善证据辩护相关配套制度 |
一、优化审前程序中的诉讼结构 |
二、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
三、细化专家辅助人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与内涵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背景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的要义 |
一、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 |
二、刑事庭审质证的价值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庭审质证的要求 |
一、庭审质证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 |
二、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的内在要求 |
三、保障辩方充分的质证权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庭审的质证现状考察 |
一、庭审质证对抗性不强 |
二、被告人缺乏质证能力 |
三、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
四、辩护人面临质证难的困境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控辩双方力量悬殊 |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 |
三、尚未形成质证程序性规则 |
四、刑事庭审质证配套制度不够完备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刑事庭审质证规则考察 |
第一节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质证规则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庭审的质证规则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配套制度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国家质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明确直接言词原则 |
二、构建交叉询问程序 |
三、重视庭前程序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之构想 |
第一节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完善 |
一、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 |
二、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三、明确交叉询问规则 |
四、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 |
第二节 提升诉讼各方的质证能力 |
一、提升法官掌控庭审的能力 |
二、加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能力 |
三、保障辩方充分质证权 |
第三节 刑事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构建 |
一、提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率 |
二、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力量悬殊的控辩双方(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D]. 高源.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D]. 张亚男. 暨南大学, 2020(04)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的法理研究[D]. 张萌.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D]. 韩睿. 湘潭大学, 2020(02)
- [5]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论我国的证据辩护[D]. 魏思瑶.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D]. 张笑格.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