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契约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张平[1](2016)在《产业链金融中信用保证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长三角案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承担着提供就业、提升经济活力、促进市场竞争的重任,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治理结构不合理、财务记录低效、抵质押品缺失等顽症,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烦、难、贵的问题。我国长三角地区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在经历了2007年的金融危机和2011年的企业联保互保信贷危机之后,该地区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难问题尤其突出。信用保证基金得益于产业链金融的结构特点和信息优势,可以在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物时,为其提供信用担保,部分缓解其融资难困境。而信保基金能否发挥上述作用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文章首先从国内外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入手,在借鉴美国共同基金和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的基础上,确定长三角地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应该采用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其次,基于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特点,具体构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并利用博弈模型设计出具有激励效应的基金合同;最后,从如何发挥公司治理效用的角度出发,利用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短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模型分析,证明上述治理结构的可行性。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结论:(1)长三角地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公司治理框架的构建既要借鉴美国公司型基金和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的优点,又应该有该地区的特色;(2)政府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在初期应该作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的绝对控股股东,并在后期逐渐减少控股,直至退出,最终实现信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行;(3)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该地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中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应该适当增加监事会规模;(4)我国应通过发展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来大力发展公司型基金。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长三角地区信用保证基金建设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选题创新,不同于国内已有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信保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2)研究角度创新,从如何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以促进信保基金发展的角度入手,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类比到信保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王鹏宇[2](2014)在《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提出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基金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我国基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基金形式单一满足不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基金治理问题层出不穷等都制约了中国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主流的基金形式,但直到今日,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对公司型基金进行具体规定,令人感到遗憾。本文通过对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得出公司型基金在内部治理方面具有优势,但目前基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先进经验。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本文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未来构建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括总结了公司型基金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模式和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更优,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因此得出因此需要对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考察,重点分析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附加董事制度、日本的监察人制度,得出对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的相关启示,即应以立法的方式引导公司型基金的发展,构建公司型基金制度时应符合本国实际,同时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前几部分的概括分析为基础,就我国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在总结整理国内外的相关观点之外,提出应当在公司型基金中设置独立董事进行对外监督,设置监事会进行对内监督,并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其进行内部约束,从而改善基金治理结构,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楼晓[3](2013)在《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托理论中蕴含的所有权人缺位及受托人代理风险使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利益冲突及权利滥用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修订草案中设定的公司型基金这一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最终仅以附则方式用"公司"二字对此作了模糊的表述,并未规定其治理结构的框架。而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中运行良好且极具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亦并不适合成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主要核心组织。相反,加强董事的信托个人责任及赋予基金股东集体诉权应作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内容。
张宝瑞[4](2013)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但在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索。在考察、借鉴国外基金业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在立法层面、制度引入、监管等多方面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基金治理制度。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加强我国基金治理的系统研究,对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基金治理的经济学理论出发,在对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制度变迁过程,基金组织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投资基金发展和治理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建立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做好相关机制安排。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是在一定的基金组织模式下,包括制衡激励制度、监督约束制度和救济赔偿制度在内的统一整体。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为: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论述与证券投资基金密切相关的经济理论。第三章通过考察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发展、制度变迁过程,揭示治理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提出以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构建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第四章通过对制衡激励制度中持有人大会制度、托管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激励制度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具体问题和建议。第五章通过对监督约束制度中的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评价机制的理论分析,对完善相关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观点。第六章通过对救济赔偿制度的研究,提出创设行政援助机制、赔偿保障机制并改进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
滕莉莉[5](2013)在《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上许多投资基金的业绩回报低于预期,行业黑幕不时被媒体曝光,基金经理的诚信遭受公众的质疑,导致整个投资基金行业陷入“委托—代理冲突”的漩涡,投资者对基金购买的热度趋冷,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进入瓶颈期。这些状况引发人们思考,作为代表公众进行集合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其目前的治理架构与制衡机制能否成为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创造价值的源泉?在学术领域,目前许多学者从完善基金内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角度,在内容层面提出通过法律约束、业绩排名、声誉激励、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基金托管人监督等措施应对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但是面对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失效,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的现实环境,这些研究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政策建议层面。在实践领域,2007年和2012年,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基金管理层先后颁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人对员工购买基金做出制度安排,以期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理论上,管理者持基可以促进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机制,从而约束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提高基金治理水平,但现有的研究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制度情境下,基金治理的规制变化及管理人持基激励实施效果未能进行系统性研究。针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治理难点,特别是对管理人不当行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本文以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不仅包括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包括在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中难以观测到的各种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成本过高是基金管理人不合法和非合理行为产生的根源。随后,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为目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和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运用描述性统计、比较研究、理论模型推导等方法,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及中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难点进行剖析,提出中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应该从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寻求突破口:一是设计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持有其所管理的基金,实现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协调一致。最后,推导优化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和反映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效用的理论模型,从基金管理人努力水平、投资组合风险选择、运营管理成本三个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并深入考察影响管理人持基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管理人持基可改善投资基金的业绩,降低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本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研究内容上,提出管理人持基激励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内,管理层可以放开对基金固定费率的管制,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让管理费报酬契约成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市场行为选择的结果,使基金管理的报酬能够体现管理人的能力、信誉与基金规模效益;从长远来看,促进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规则的完善是监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为谋求基金行业平稳发展的应尽职责。其次,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推导和实证研究管理人持基的效用。应用“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论文推导和比较了管理人不持基和持基两种情况下的效用函数,基于理论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实证研究,论证了管理人持基比例越高,愿意付出的努力越多;管理人持基比例越大,投资就越发谨慎,所选择的最优投资组合风险越小。本文研究结论认为,持基激励能够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本文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同时为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制度建设提供经验证据。
王晓晖[6](2012)在《基于基金治理视角的基金家族造星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专业化集合投资的产物,其不仅能更好满足个人的投资需求,而且也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体现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问题表明,如果没有健全的基金治理约束,基金管理人将会通过损害基金投资者权益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将严重地阻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基金家族是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一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共同存在的一组在类型、规模、绩效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相关性的单只基金的集合;基金家族的普遍存在已成国内外基金行业的显着特征。在我国基金市场中,随着基金管理公司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基金评级或排名,评级或排名靠前的基金被行业捧为明星。研究表明,基金家族旗下明星基金对家族资金流入会产生溢出效应,这会使家族资产管理规模扩张,从而可能诱使基金管理公司采用集中力量做强家族旗下一只或几只基金使其成为市场中的明星的造星策略,此种造星策略可使基金家族在基金发行、服务和促销推广等方面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同时,家族整体信誉在投资者决策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基金家族造星策略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影响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着造星现象的事实,如何以系统的考察和科学的方法研究基金家族造星策略就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为此,本文试图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进行有益尝试,力争实现如下研究目标:通过研究,深刻揭示国内基金管理公司造星策略的基本动因;探求基金公司造星策略的基本路径与规律;实证判别基金家族追星策略的主体;最后,通过总结和改善我国基金治理的缺陷以约束基金管理公司造星策略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依此研究目标,本文提出如下研究思路:如果明星基金对基金家族及其旗下各基金能同时产生资金流入的溢出效应,在家族内就很可能出现家族偏好性策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投资管理能力弱的基金家族则会更加主动地追逐造星策略;这样,明星家族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基金家族的投资管理能力,从而有必要对家族造星策略的主体进行有效识别;鉴于出现基金家族造星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基金治理的缺陷,为此,本文以投资者在基金家族造星现象背景下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主线,研究和总结了我国基金治理的不足,并从基金内部和外部治理两个层面搭建了一个理论平台,为我国基金治理研究拓展出一个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概括全文,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明星基金会对家族资金流入产生显着的非对称性影响。在家族层面,明星基金将为家族整体吸引新资金流入;同时,在各单只基金层面,明星基金不仅可为自身引入新资金流入而且还可为同家族其它非明星成员基金吸引新的资金流入;家族结构下明星基金的溢出效应揭示了基金家族造星策略的基本动因。2)基金家族存在家族偏爱现象,即家族会采取通过转移旗下部分受托资产的绩效使家族中高家族价值基金获取超额绩效的造星策略为家族吸引更多的净资金流入,从而实现提升基金家族竞争力和整体绩效的目标,此基金家族偏爱性策略是基金家族造星策略的路径选择。3)通过对基金家族出现明星绩效概率与相关家族特征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旗下基金绩效标准差越高、基金数量越多和上年越没有明星基金的基金家族将越有可能产生明星基金;同时,结合投资组合绩效的对比结果发现,投资管理能力弱的基金家族会为了利用明星基金的溢出效应而主动追逐造星策略;在基金家族中,高标准差明星家族的绩效显着差于其它基金家族,简单追逐明星家族的投资策略无法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投资回报,而造星事前概率低的基金家族即低标准差、小规模的明星家族的绩效要显着高于其它基金家族。该研究结论有助于实现真假明星基金家族的有效识别,进而使得基金监管当事人约束家族造星策略成为可能。4)基金家族造星现象在本质上是我国基金治理存在缺失的结果,其不仅损害了部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会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研究发现,完善基金治理激励机制、优化和丰富现有基金治理组织形态、构建对基金管理人具有约束效力的治理结构和改善基金外部治理环境是改善我国基金治理的基本路径;通过基金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最终实现对基金管理公司造星策略的有效监控。目前,有关我国基金家族造星策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综观既有研究,本文创新之处和贡献主要有:1)在研究内容上,与国内大量孤立地研究个体基金的既有研究不同,本文在基金家族结构下从家族整体层面和单只基金两个层面研究了明星绩效对家族资金流动的影响,同时,本文探索性地考察了明星基金对家族竞争策略的影响;初步揭示了国内基金管理公司造星策略的主要动因和基本规律,并对投资者的追星投资策略提出了实证评价和理论指导。2)在研究逻辑上,本文认为在家族造星的基本动因、家族造星的途径选择、真假明星家族的主体识别、家族造星的要源和家族造星行为的约束等几项研究主题内容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此研究逻辑对深入、系统地研究基金家族造星策略具有开拓性的理论贡献和重要的实践意义。3)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依据国内基金市场特点优化了相关解释变量,提升了模型的有效性;在运用Logit模型研究基金家族制造明星基金概率与相关家族特征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采用基于家族特征构建的投资组合的绩效对比分析方法,这种扩展性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使得模型分析结果更具可视性;同时,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我国基金治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相关结论对我国基金市场中的造星现象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实际效用。4)在理论与现实意义上,本文在基金家族造星现象背景下,以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主线,搭建了一个基金治理研究的理论平台,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研究拓展了一种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
王众[7](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颜晶[8](2011)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资本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投资工具也在我国获得较快的发展。由于历史和实践等各方面的因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只存在契约型基金这一种基金组织形式。而在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有人提议改进契约型基金有关制度,也有人建议引进公司型基金,来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本文不具体对比两种方案的优劣,只是从理论上对引进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究,以供参考和研究。?本文一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概述。本章一共包括两节。第一节通过不同的观点的介绍,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第二节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有多种分类标准,基于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介绍两种分类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是否可以回赎,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通过分类比较,了解公司型基金和相关概念,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本章分三小节。第一节辨析公司型基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形式组织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第二节介绍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内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要有四方当事人即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对该四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分析发现,该四方当事人是通过两层基金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第一层是发生在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两者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第二层发生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其构成信托关系。第三节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和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多出一层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关系。但是,正是这层法律关系的基金公司的设置使得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优于契约型基金的内部治理。? ?第三章是对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公司型基金制度的研究。本章共有四节。第一节主要是描述美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和美国公司型基金的特色制度,即独立董事制度,第二节主要是描述英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和其特色法律制度,即附加董事制度。第三节主要是描述日本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和特色法律制度,即监察人制度。第四节是对三个国家的公司型基金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附加董事制度、日本的监察人制度都体现了强化内部治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其进行比较,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更适合于我国借鉴和引进。?第四章是对我国引进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一共包括三节。第一节对我国公司型基金历史和现状的考察,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该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节阐述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公司型基金中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以及基金托管人制度,为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奠定了基础。第二,公司型基金通过声誉机制实现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同时也促进了基金管理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基金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外部监管薄弱的国情客观上需求公司型基金的引进。第三节分析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可行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分析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环境。公司型基金与我国现存的法律虽然存在矛盾,但是并非没有解决办法。第二,分析公司型基金经济基础。通过对公司型基金的运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笔者认为成本昂贵不能够成为拒绝公司型基金引进的理由。第三,分析公司型基金的社会基础。产权清晰的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表明了我国引进公司型基金制度是可行的。?第五章是对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的构建。在立法模式上,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大程度的相同之处,因此与契约型基金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对公司型基金中特有的当事人基金公司制度的设计,在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其本身的特点,再予以特别规定。本章主要包括两节。第一节明确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基金资产独立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其中最应该坚持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公司型基金立法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不同于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基金公司予以详细规定。所以第二节主要对基金公司进行详细阐述。基金公司制度方面的设计主要是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尤其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同组织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职责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本相同,因此本文未再重复。?最后是本文的结语,阐述公司型基金引进的价值和意义。公司型基金通过强化内部治理,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通过对各国公司型基金制度对比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找到适合中国基金业发展需要的公司型基金制度。有利于指导公司型基金的实践行为,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并与国际的接轨。?
陶耿[9](2011)在《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文中提出自1998年“新”证券投资基金诞生至今十二年来,我国基金市场的规模、品种类型、基金数量皆飞速增长,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个体大众尤其是广大中青年一代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基本理财工具。伴随着基金市场如火如荼蓬勃发展,我国基金业在基础制度的建立健全方面也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为核心的契约型架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确定了基金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准则。但实践中,我国目前真正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基金治理制度、机制却并未得到建立和健全,已有的部分基金治理的制度安排也未能有效地落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根本目的没有达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基于信托责任的契约型制度安排,展望未来,基金市场发展要想再上台阶,固然需要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如何提升基金治理的制度安排水平以取信于投资人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只有深刻洞悉基金行业发展运作中的客观规律,扎扎实实地解决其中的重大问题,才能激发广大民众的投资激情。本文从总结我国当前基金市场尚存的不和谐现象入手,由现实中的不和谐而引入对其背后根源--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等权责关系制度设计,即基金治理层面问题的全面反思。全文架构在纵横两个维度上对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问题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在纵向这一维度上,除了定性总结问题外,定量计量了现有基金制度安排的各具体层面对于投资管理效率和绩效的正负影响效应程度;进而重点研究了基金基本制度设计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实现机制之间互相勾稽、交织、博弈、作用,并最终传导生成系列经济效应的内在理论机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横向角度,本文研究了世界主要基金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历次重大变革的效果及隐身其后之原因、当前的特点及其间优劣。最后,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现有基金治理法律法规,提出了改善乃至重构我国现有基金治理结构的改革路径和步骤设计建议。在计量我国现有基金制度安排对于投资管理效率和绩效的正负影响效应程度方面,本文以我国全部基金公司2000年来的公开数据和对上海地区基金公司的调研数据为样本,分别运用pool(OLS)、one-way fixed effects panel regression、Ordered Logit Regression、主成份分析、主变量的平行分析等方法构建多个模型,对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绩效关系、基金投资换手率与基金治理结构的关系、基金费用安排(“软美元”)问题进行了计量检验,从实证效应角度检验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对基金运作过程和结果的多方影响效应。在基金投资周转率与基金治理结构关系、基金业绩与基金治理结构关系、基金修正夏普率排名与基金治理结构的计量检验中,都发现了没有体现原假设应有计量关系效应的情形,反映出来的我国基金治理水平是不尽理想的。这些工作为进一步从理论上挖掘剖析我国基金治理水平不够理想的内在动因进而提出建议提供了逻辑起点。在基金基本制度设计中相关主体利益博弈实现机制的内在机理方面,本文梳理廓清了基金治理结构重要节点上的利益攸关方。将基金作为一个多层次委托系统,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详细解剖分析了各主要博弈层级运行现状中所涉及的种种弊病产生的深刻内在机理。主要发现包括:1、在现行固定薪酬制度下,无论单期还是动态多期博弈的情形,独立董事容易陷入“没有动力选择努力工作-股东继续邀请-独立董事接受聘约”的循环;2、对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设计完全信息静态、完全信息动态、不完全信息静态、不完全信息动态四种情形逐一细致分析,发现各情形下的博弈均衡策略均是基金托管人不仅无动力监督基金管理人,而且有刻意迎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甚至与基金管理人有合谋动机的内在机理;3、对于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和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核心团队人员的关系,剖析指出基金管理人高管的收益函数设计与基金经理的业绩激励函数设计、基金经理的业绩激励函数设计与基金投资人的目标皆存在明显的割裂和错位之处,构成了我国基金治理效果不够理想的重要内在原因。之后本文根据现状弊病剖析的结果,分别按新的基金治理结构设计思路重构了博弈关系,调整了博弈规则,并且同样运用博弈论方法证明,新的基金治理结构设计可以有效改善现有治理结构关键治理节点之间的蕴藏的主要缺陷,使得各方博弈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达到提升基金治理利益的目标。这些被证明的主要结论为:1、“每期支付固定薪酬、合同期满后支付基金份额”、“固定薪酬+基金份额”且由投资人利益代表直接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总规模,上述设计经过无论静态还是动态博弈结果都显示独立董事的最佳努力水平层层改进,且后两情形下的影响因素都较上一种制度假设条件少,并使得针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更加简洁,效率更高;2、对现有的基金托管市场激励约束制度进行三方面的改进,使托管人会产生对管理人认真监督的内在动力;3、对于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核心团队人员的博弈,笔者引入基金投资人代替基金管理人股东,进而借助“双基金投资人模型”构造了全面衡量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的目标收益函数,设计了以基金投资人投资“综合超额收益率”为基础核心的基金管理人高管收益函数,并更新了基金经理激励函数,证明了在新的博弈格局和博弈规则作用下可以产生种种治理利益的内在机理。在研究世界主要基金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历次重大变革效果及原因,以及当前的特点、优劣方面,从世界各着名经济体中选取了五个以契约型为其基金市场主要治理制度安排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代表,比较了这些市场中跟基金治理制度安排有关的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和基础资本市场发育历史轨迹、与基金治理结构相关的监管体系法律和监管体系特点(基金治理的外部环境),以及当前基金治理结构安排架构及各自特色。从这些样本国家笔者总结得出了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性意义的三条规律性结论,它们是:第一,必须从法理源头上廓清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契约型基金治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一般与大陆法系对信托的理解和构造有所差异,因而大陆法系在引入信托法的同时必须首先在本国法律框架内做许多改造,进而促进信托与已颁布法律的融合。否则,很容易产生法律的“裂隙”;第二,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各国都将其作为设计基金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的核心指导思想,而且想方设法将该一思想“落到实处”。这里面日德、英国、我国香港、印度基金的治理特征演进体现了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逐步完善的历史递进过程。尤以我国香港、印度使投资人权利保障在组织制度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落实;第三,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法制代替人制,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政府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从疲于奔命中解放出来,显然是各国提升基金治理水平,提高基金治理监管效率的发展方向。在上述实证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后,本文最后结合实际廓清了我国基金治理各层面之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独立董事、托管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运行实际积弊的性质、特点、成因,之后从三大方面对优化基金治理提出了建议。其中在提出改进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两个层次的思路及其优劣、创设我国基金投资人大会理事会的整套制度及运行机制、改革现有管理人激励机制、改革现有基金管理人高管激励模式和机制、推出基金“持基计划”和“持股计划”的具体制度设计、改革托管人准入、信息获取及托管费的决定主体、支付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履职期限、激励约束制度、影响我国基金治理制度优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改进等等方面,着力颇多。
秦敬林[10](2010)在《我国契约型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与绩效研究》文中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健康发展与否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回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史,特别是近10年,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迅速壮大,但与之相随的基金黑幕以及基金联合操纵和违规行为也始终不断,分析其根本原因主要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存在着较大缺陷。本文紧紧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与绩效这个主题,试借用公司治理的一些思想和方法来解决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目前面临的问题。首先,从理论的角度阐述了基金绩效、基金治理结构及契约型基金合约中各行为主体间利益的关系和取向,得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完善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其次,选取了我国2002-2008年共计54个封闭式基金作为样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对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一些重要治理结构因素进行了量化比较,找出基金治理结构改进的方向;再次,通过对目前国际上四种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总结出部分值得借鉴的优点;最后,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的结果,结合我国契约型基金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证券投资基金的优点,针对性提出了包括完善投票权代理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若干建议。
二、中国契约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契约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产业链金融中信用保证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长三角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基本框架和研究内容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产业链金融模式的定义及研究综述 |
2.2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及研究综述 |
2.2.1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
2.2.2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划分 |
2.3 基金治理结构概述 |
2.4 信用保证基金概述 |
2.4.1 政府直接操作型 |
2.4.2 市场公开操作型 |
2.5 文献综述小结 |
3 信保基金组织形式探究 |
3.1 两种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 |
3.1.1 契约型基金 |
3.1.2 公司型基金 |
3.2 我国产业链金融中信保基金应采用的组织形式 |
3.2.1 国际上发展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原因 |
3.2.2 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存在的障碍 |
3.2.3 产业链金融中信保基金的组织形式 |
3.3 小结 |
4 信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
4.1 基金公司 |
4.1.1 基金公司股东大会 |
4.1.2 基金公司董事会 |
4.1.3 基金公司监事会 |
4.1.4 基金公司的其它组织结构 |
4.2 基金管理人 |
4.3 基金托管人 |
4.4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基金合同设计 |
4.4.1 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
4.4.2 理论模型分析 |
4.4.3 基金合同设计 |
4.4.4 两种我国实行过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比较分析 |
4.5 小结 |
5 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分析 |
5.1 研究假设 |
5.2 变量选取和样本数据说明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样本数据说明 |
5.3 模型选取 |
5.4 实证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实证结果 |
5.5 实证结果分析 |
6 结论和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7 本文的不足之处及后续研究 |
7.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7.2 后续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2)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一 公司型基金概述 |
(一) 公司型基金的概念与特征 |
(二)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 |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与现状 |
二 域外典型国家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考察 |
(一) 美国公司型基金 |
(二) 英国公司型基金 |
(三) 日本公司型基金 |
(四) 法国和卢森堡的公司型基金 |
(五) 各国公司型基金发展及内部治理结构比较 |
(六) 对我国公司型基金制度构建的相关启示 |
三 我国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 |
(一) 实现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 |
(二) 基金公司的常设机构设计及其权责划分 |
(三) 建设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
(四) 强化内部激励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行契约型基金中的信托理论及引发的法律风险 |
1. 权利分离及财产独立的信托理论特质 |
2. 信托理论本身蕴含的利益冲突和代理风险 |
三、美国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相互关系及权责 |
1. 美国公司型基金(Mutual Fund)的治理结构模式 |
2. 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间关系及其权责 |
四、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架构理念 |
1.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公司型基金的模糊态度 |
2. 确立公司型基金组织结构的“股东民主”理念及内部监管责任治理理念 |
五、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架构之路及其反思 |
1. 现行立法中关于股东及基金持有人、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混淆 |
2. 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托管人的质疑 |
3.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设置疑问及董事监管责任的加强 |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中国投资基金治理制度的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基金治理研究 |
1.2.2 国内基金治理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及创新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论文创新 |
第2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 |
2.1 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属性 |
2.1.1 制度构成与制度变迁 |
2.1.2 证券投资基金:一种金融制度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概述 |
2.2.2 委托代理问题的一般分析 |
2.2.3 基金治理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分析 |
2.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1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述 |
2.3.2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基金治理制度中的运用 |
2.4 产权经济学与基金组织模式 |
小结 |
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变迁及治理制度 |
3.1 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
3.1.1 国际发展历程回顾 |
3.1.2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产生分析 |
3.1.3 世界基金业的制度变迁 |
3.2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 |
3.2.1 公司型治理模式 |
3.2.2 契约型治理模式 |
3.3 投资基金治理制度 |
3.3.1 投资基金治理制度的内涵 |
3.3.2 基金治理制度的原则 |
3.3.3 中国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 |
小结 |
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制衡激励制度分析 |
4.1 概述 |
4.2 持有人大会制度——相对弱化的制度安排 |
4.2.1 基金持有人的“理性冷漠”与“搭便车” |
4.2.2 利益代表缺位和流于形式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
4.2.3 投票权代理——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
4.3 托管人制度——保管与监督中的制衡 |
4.3.1 托管人制度的一般分析 |
4.3.2 选聘机制——“一个人的独角戏” |
4.3.3 破解托管人“只托不管”困境的建议 |
4.4 独立董事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看护人” |
4.4.1 独立董事制度的一般分析 |
4.4.2 独立董事制度的特证 |
4.4.3 独立董事独立性与职能的完善 |
4.5 激励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和经理人的正向指引 |
4.5.1 激励机制的功效分析 |
4.5.2 固定费率下的“旱涝保收” |
4.5.3 多措并举的长效激励机制安排 |
小结 |
第5章 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约束制度分析 |
5.1 概述 |
5.2 市场准入制度——打破行业壁垒 |
5.2.1 竞争与基金发展 |
5.2.2 准入管理模式 |
5.2.3 竞争和开放是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取向 |
5.3 信息披露制度——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
5.3.1 信息披露机制的分析 |
5.3.2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5.3.3 规范、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
5.4 基金监管制度——第三方治理 |
5.4.1 监管与基金治理 |
5.4.2 监管体系、内容 |
5.4.3 集中型监管模式的完善 |
5.5 基金评价机制——衡量基金的“一把尺” |
5.5.1 基金评价的功能分析 |
5.5.2 培育阶段的评价现状 |
5.5.3 发展基金评级的展望 |
小结 |
第6章 证券投资基金救济赔偿制度分析 |
6.1 概述 |
6.2 行政援助制度——困境中的希望 |
6.2.1 行政援助制度的功能分析 |
6.2.2 行政援助的形式 |
6.2.3 行政援助制度的创设建议 |
6.3 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有效渠道 |
6.3.1 损害赔偿的存在基础 |
6.3.2 损害赔偿的程序机制 |
6.3.3 损害赔偿制度改进思考 |
6.4 赔偿保障制度——赔偿实现的基石 |
6.4.1 赔偿保障的意义 |
6.4.2 保障方式 |
6.4.3 赔偿保障实现的制度安排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1.3 理论价值 |
1.2 研究问题、方法及研究路线 |
1.2.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2 基本概念 |
1.2.3 研究路线 |
1.3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样本及数据 |
1.3.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研究现状与评述 |
2.1 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问题研究 |
2.1.1 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问题提出 |
2.1.2 国外对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
2.1.3 国内对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
2.1.4 研究评价 |
2.2 基金治理状况研究 |
2.2.1 公司型基金治理状况的研究 |
2.2.2 契约型基金治理状况的研究 |
2.2.3 研究评价 |
2.3 基金投资行为研究 |
2.3.1 基金投资运作的理论基础 |
2.3.2 国外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 |
2.3.3 国内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 |
2.3.4 研究评价 |
2.4 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1 国外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2 国内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3 研究评价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及法律责任 |
3.1 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界定 |
3.1.1 法学界对不当行为的解释 |
3.1.2 证券市场中的“不当行为” |
3.1.3 基金投资中的“不当行为” |
3.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 |
3.2.1 基金在投资活动中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
3.2.2 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
3.2.3 基金发行中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
3.3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3.3.1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与违法行为 |
3.3.2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危害 |
4.1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根源的研究背景 |
4.2 三方动态博弈模型分析 |
4.2.1 问题假设 |
4.2.2 模型建立 |
4.2.3 求模型均衡解 |
4.2.4 均衡结果分析 |
4.3 基金管理人持基状态下的三方动态博弈分析 |
4.4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原因 |
4.5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危害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治理难点与方式 |
5.1 基金治理的特殊性 |
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难点分析 |
5.2.1 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 |
5.2.2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低 |
5.2.3 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监督机制羸弱 |
5.2.4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 |
5.2.5 基金管理费率提取方式缺乏有效激励 |
5.3 对基金由契约型向公司型转变的思考 |
5.3.1 改善契约型基金治理的观点 |
5.3.2 设立公司型基金的设想 |
5.3.3 公司型基金治理有效性分析 |
5.4 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方式 |
5.4.1 实行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方案 |
5.4.2 建立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的研究 |
6.1 中国基金管理费与业绩之间的关系 |
6.2 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的实践与讨论 |
6.3 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方案比较 |
6.3.1 模型设计 |
6.3.2 绝对绩效方案 |
6.3.3 相对绩效方案 |
6.3.4 比较两种方案最优激励强度下的持有人期望收益 |
6.3.5 模型结果分析 |
6.4 相对绩效方案激励效果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研究 |
7.1 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研究背景 |
7.2 持基激励效应的理论分析 |
7.2.1 变量及参数假设 |
7.2.2 没有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分析 |
7.2.3 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分析 |
7.2.4 基金管理者不持基与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比较 |
7.2.5 基金管理人持基的影响因素分析 |
7.3 中国基金管理人持基效果的实证分析 |
7.3.1 变量的选择与测度 |
7.3.2 实证模型的设计及测量结果 |
7.3.3 实证结果评价 |
7.4 管理人持基激励与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的关系 |
7.4.1 两种激励方式关系概述 |
7.4.2 实证模型设计与分析 |
7.4.3 结论与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1. 研究结论 |
2. 创新和启示 |
3. 不足之处 |
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基金治理视角的基金家族造星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与意义 |
1.2.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及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1 研究对象 |
1.3.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方法、研究路线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1.4.3 研究内容 |
1.5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基金绩效与资金流动关系(PFR)的研究 |
2.1.1 国外研究 |
2.1.2 国内研究 |
2.2 基金家族竞争策略与资金流动关系的研究 |
2.2.1 国外基金家族竞争策略研究 |
2.2.2 国内基金家族竞争策略研究现状与展望 |
2.3 基金治理研究 |
2.3.1 国外基金治理研究 |
2.3.2 国内基金治理研究 |
2.4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研究 |
2.4.1 公司治理研究概论 |
2.4.2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测量与基金评级 |
3.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涵与运作关系 |
3.1.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 |
3.1.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 |
3.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 |
3.2.1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与演进 |
3.2.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 |
3.2.3 我国基金家族发展概况 |
3.3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测量与评价 |
3.3.1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3.3.2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理论的演进 |
3.3.3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测量与评价的主要指标 |
3.4 国内外评级机构的基金评级 |
3.4.1 晨星(Morningstar)的基金评级 |
3.4.2 银河证券基金业绩评级 |
3.4.3 其它基金业绩评级方法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家族造星策略的基本动因 |
4.1 数据与变量设定 |
4.1.1 数据的来源 |
4.1.2 变量设定 |
4.1.3 描述性统计 |
4.2 建模方法与实证结果 |
4.2.1 明星基金对家族整体资金流动的影响 |
4.2.2 明星基金对家族旗下基金资金流动的影响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家族造星策略的路径选择 |
5.1 研究假设 |
5.2 样本数据 |
5.2.1 样本选取 |
5.2.2 变量说明 |
5.2.3 数据处理 |
5.3 实证检验 |
5.3.1 检验方法 |
5.3.2 检验结果 |
5.3.3 拓展性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家族造星策略的主体识别 |
6.1 明星绩效的事先概率 |
6.1.1 明星基金中影响明星绩效事先概率的家族特征 |
6.1.2 MS 基金中影响明星绩效事先概率的家族特征 |
6.2 家族投资能力与造星概率 |
6.3 基金家族投资能力比较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家族造星现象的要源:基金治理约束机制的缺失 |
7.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法律体系与主要利益主体 |
7.1.1 我国基金治理的法律体系 |
7.1.2 我国基金治理的主要利益主体 |
7.1.3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主要利益主体间关系 |
7.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系的治理缺陷 |
7.2.1 证券投资基金关系的内部治理缺陷 |
7.2.2 证券投资基金关系的外部治理缺陷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家族造星策略的约束:基金治理效能的提升 |
8.1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构建原则 |
8.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优化选择 |
8.2.1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优化 |
8.2.2 证券投资基金外部治理的提升 |
8.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与贡献 |
研究结论 |
创新与贡献 |
本文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
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
1.2.1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
1.2.2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
第2章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
2.1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 |
2.2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内容 |
2.3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与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比较 |
第3章 公司型基金在国外的发展与比较 |
3.1 美国的公司型基金 |
3.1.1 美国公司型基金产生与发展 |
3.1.2 美国公司型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 |
3.2 英国的公司型基金 |
3.2.1 英国公司型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
3.2.2 英国公司型基金的附加董事制度 |
3.3 日本的公司型基金 |
3.3.1 日本公司型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
3.3.2 日本公司型基金的监察人制度 |
3.4 各国主要制度的比较 |
第4章 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历史及现状考察 |
4.2 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必要性 |
4.2.1 保障投资者利益 |
4.2.2 实现自我激励和约束机制 |
4.2.3 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实要求 |
4.3 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可行性 |
4.3.1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环境 |
4.3.2 公司型基金的经济分析 |
4.3.3 公司型基金的社会基础 |
第5章 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原则及主要制度设计 |
5.1 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原则 |
5.2 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
5.2.1 股东大会制度 |
5.2.2 董事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 |
一、研究方法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和主要创新 |
一、论文结构 |
二、主要创新 |
第四节 重要概念界定 |
一、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治理 |
三、基金治理的当事主体 |
第二章 基金治理结构效应计量研究:统计视角的分析 |
第一节 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周转率关系的计量分析 |
一、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周转率关系的计量分析之研究样本选取 |
二、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周转率关系的计量分析 |
三、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周转率关系的计量分析之实证结果 |
第二节 基金费用安排的计量分析 |
一、基金费用安排计量分析之研究样本选取 |
二、基金费用安排的计量分析 |
三、基金费用安排的计量实证结果及分析 |
第三节 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绩效关系的计量分析 |
一、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绩效关系的计量分析之研究样本选取 |
二、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绩效关系的计量分析 |
三、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效果关系的计量实证结果及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金治理利益实现机制优化的博弈论研究:微观视角的分析 |
第一节 基金投资人、管理人股东、高管、核心投研团队人员利益实现机制的博弈论分析 |
一、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管、核心团队人员利益实现机制现状的博弈分析 |
二、“综合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激励机制下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高管、核心投研团队人员利益实现机制的博弈分析 |
三、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管、核心团队人员利益实现机制博弈分析结论 |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利益实现机制的博弈论分析 |
一、基金管理人固定薪酬支付体系下独立董事和股东的博弈分析 |
二、“固定薪酬+基金份额”薪酬机制下独立董事和股东的博弈分析 |
三、“固定薪酬+基金份额”支付制度体系中独立董事和基金投资人的博弈分析 |
四、独立董事利益实现机制的博弈论分析结论 |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利益实现机制的博弈论分析 |
一、基金托管人利益实现机制现状的博弈分析 |
二、基金托管人利益实现机制改进的博弈分析 |
三、基金托管人利益实现机制的博弈论分析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市场演进及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比较视角的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基金市场演进及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 |
一、英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第二节 新兴市场基金市场演进及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 |
一、香港 |
二、印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结构优化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之优化 |
一、现状及弊病 |
二、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之改进设计 |
三、我国基金持有人大会理事会制度之创设 |
第二节 基金治理主要当事人激励约束制度安排之优化 |
一、管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优化 |
二、托管人激励约束机制优化 |
三、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优化 |
第三节 我国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义务表述之辩 |
第四节 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之改进 |
一、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现状 |
二、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三、加强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促进基金治理结构完善的建议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附录1:基金治理结构效应实证分析变量定义 |
附录2:基金交易费用的计量分析基础数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契约型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与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方法及分析框架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分析框架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 基金治理结构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基金绩效及基金治理结构理论分析 |
3.1 证券投资基金 |
3.1.1 证券投资资金的分类 |
3.1.2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
3.1.3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
3.2 基金绩效 |
3.2.1 基金绩效的含义 |
3.2.2 基金绩效的评价指标 |
3.3 基金治理结构 |
3.3.1 基金治理结构的定义 |
3.3.2 基金治理结构的框架 |
3.3.3 基金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
3.3.4 基金治理结构的衡量标准 |
3.4 基金合约理论分析及治理结构必要性 |
3.4.1 基金合约 |
3.4.2 基金合约的不完备性 |
3.4.3 行为主体间利益关系分析 |
3.4.4 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
3.5 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4 基金治理结构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
4.1 样本的选取 |
4.2 变量的定义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解释变量 |
4.2.3 控制变量 |
4.3 计量模型的构建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5 基金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 |
5.1 四种典型的基金治理模式 |
5.1.1 美国共同基金模式 |
5.1.2 欧洲大陆模式 |
5.1.3 英美法系信托模式 |
5.1.4 日本模式 |
5.2 四种治理模式的比较及对改进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启示 |
5.2.1 四种治理模式的比较 |
5.2.2 对改进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启示 |
6 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 |
6.1 实施投票权代理制度 |
6.2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6.3 优化基金董事会规模 |
6.4 健全基金立法和监督 |
6.5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基金风险激励机制 |
6.6 发展我国的公司型基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四、中国契约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产业链金融中信用保证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长三角案例[D]. 张平. 浙江工业大学, 2016(05)
- [2]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研究[D]. 王鹏宇.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2)
- [3]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J]. 楼晓. 法学评论, 2013(06)
-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研究[D]. 张宝瑞. 辽宁大学, 2013(05)
- [5]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D]. 滕莉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2)
- [6]基于基金治理视角的基金家族造星策略研究[D]. 王晓晖. 华南理工大学, 2012(11)
- [7]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
- [8]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颜晶. 中国人民大学, 2011(08)
- [9]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D]. 陶耿. 华东师范大学, 2011(10)
- [10]我国契约型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与绩效研究[D]. 秦敬林. 浙江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