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白雪[1](2021)在《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比较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与宣传手段,拥有独特于其他形式商业广告的鲜明的优缺点,因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起初比较广告在许多国家是被视作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经过对比较广告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这些国家逐步认可了比较广告拥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比较广告也极易违法,当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竞争规则,便很可能构成不正当比较广告,这需要完备的法律予以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是在比较广告的基础之上,由于某些原因失去了正当性的广告。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判断,可以采取正反面相结合的方式,即同时参照比较广告的正当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综合评判。不正当比较广告具体表现为两种类型,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和诋毁他人商誉型,其中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商业诋毁行为均应当具体分析和认定,以正确地判断和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不正当比较广告具有一定的规制经验,体现出曾专章规定比较广告、严格禁止广告中的贬低和规定广告用语的准确性等特点,同时也表现出其基本立场不明确、立法上存在缺失、法条的效力层级偏低、部分规定不合理等缺陷。国外一些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规制较早的发达国家,普遍在态度上明确承认比较广告合法性,并以专门法案或专门法条的形式,详细地规定了比较广告的概念和正当性标准,同时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自我监管,以此达到有效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效果。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本国与国外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确立原则允许比较广告的态度,并通过修改《广告法》部分规定,增加专门法条等措施,对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计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正当比较广告的一般理论,包括比较广告的概念、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界定等方面,同时从正面角度和反面角度提供了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判断标准;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不正当比较广告的两种基本类型,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和诋毁他人商誉型,并详细介绍了两种基本形态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与虚假广告概念的关系、合理的艺术夸张不构成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判断方法、商业诋毁和真实的批评之间的不同等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内对于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概况和特点总结,对有关文件整理后可窥见我国对比较广告的观点态度和立法尝试,进而分析得出我国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实践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介绍了一些国外发达国家对比较广告的认识过程和法律实践,如美国《比较广告政策声明》、《兰哈姆法》,欧盟的《比较广告指令》、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对比总结了国外对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为我国的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与之相应的建议。
陈丽[2](2021)在《攀附性广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攀附性广告是一种针对性强、事半功倍且贴近消费者的的宣传方式。但如果不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就容易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的发展,也正是攀附性广告的两面性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中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笔者从攀附性广告的相关概述出发,探讨攀附性广告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为其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攀附性广告是行为人利用他人商誉或社会地位宣传自己并借此获得交易机会的广告。攀附性广告具有主体竞争关系不确定、被攀附者具有知名性、对被攀附者的赞赏性等特征。同时攀附性广告与比较广告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主体要求、宣传方式和宣传结果上。而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虚假宣传的攀附性广告和损害他人商誉的攀附性广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攀附性广告的条文主要是地方旅游规章制度,位阶较低,适用性不强,且缺乏对其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同时攀附性广告的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社会监管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攀附性广告在美国合法存在的主要依据是商业言论自由和消费者知情权,欧盟指令和法国的《消费者法典》以及英国的《商标法》等都涉及到攀附性广告的规制,包括不得不正当利用对手商誉、不得产生误导的可能、内容客观真实等。从域外的规制经验中得到相关启示:一是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二是要完善行业协会的监管。因此要完善攀附性广告法律制度首先是构建以《广告法》为主导的规制体系,增设条款调整攀附性广告。其次是建立攀附性广告合法性的判断原则,包括内容客观真实原则,禁止误导消费者原则,禁止“同源联想”原则。最后是健全监管体系,打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罗浩[3](2020)在《违法比较广告的认定研究》文中提出比较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被广泛的用于商业竞争中。比较广告由于其“对比宣传”的独特属性,使其利弊共存,既可以增强行业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被比较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目前关于比较广告的纠纷愈来愈多,但我国对于比较广告的态度模棱两可,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也较为欠缺,如何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成为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而笔者认为比较广告的规制应重点落在比较广告的违法性认定方面,给其设置一道“防火线”,以警示和提醒广告主合理利用比较广告。本文从比较广告的涵义、特征及分类三方面与一般性广告进行区分入手;以一起典型违法比较广告案例作为引导,指出常见的两种违法比较广告类型:虚假型比较广告、商业诋毁型比较广告,并对其构成要件和违法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违法比较广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立法态度及定义模糊,法律条款简单、分散、位阶较低,违法比较广告认定体系不健全;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明确比较广告的法律概念及立法态度,提出建立以《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比较广告立法体系,构建完善的违法比较广告认定体制——即明确违法比较广告的认定标准,完善违法比较广告侵权的责任制度,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
余平[4](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李琳[5](2019)在《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基于我国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文中指出随着商业言论自由的地位和价值日益突出,商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共识。而商业诋毁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通过商业言论的形式来呈现的。若对商业言论自由的保护过度,可能会放纵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商业诋毁规制过于严格,则会阻碍商业言论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平衡商业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规制之间的冲突,是一个亟待探究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筛选和整理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院主要通过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判定商业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方式,来调节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但是,本文认为构成要件的数量并不是解决冲突的核心,也不是各方法之间最本质的差别。各要件的适用以及认定才是平衡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冲突的关键。对于各要件的适用与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混淆了商业诋毁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行为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和查证义务过高、对于主观要件是否为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尚无统一的观点、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等。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对竞争关系做广义理解的同时也不能完全放弃这一要件;对商业言论的真实性要求应该根据查证难度、言论目的、言论的影响力等作综合判定,对于误导性的判定关键则在于商业言论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主观认知偏差;应当将主观要件作为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之一,并且通过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或者结合整体表述、言论的普通意义以及评论的语境等因素去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商业诋毁所侵害的最核心的法益是商业竞争力与交易机会,应该以此作为认定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判定标准。此外,为了更好地平衡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因素的商业言论,在商业诋毁规制中也同样应该予以特殊的考量。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考察,本文认为用公共利益因素调节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层次的方式更符合我国的情况。
黄武双[6](2017)在《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比较广告作为公众了解商品或商家的重要渠道,在商业宣传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界定是否构成比较广告时,应着重考虑"比较"的含义:比较的对象、比较的方式以及比较的意图。比较广告的本质属性使其更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也是比较广告早期被广泛禁止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竞争政策的目标从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为重心逐渐转向追求自由竞争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自美国承认比较广告以后,欧盟也逐渐放松了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但在对主要以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型、利用他人商誉型和商誉诋毁型三类可能不正当的比较广告的具体规制上,美国与欧盟差异明显。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判例经验,有助于重新认识并规制我国的比较广告。
李国海,彭诗程[7](2017)在《论反不正当竞争视域下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兼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建议》文中研究表明比较广告负面性的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商业混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比较广告的立法既要考虑竞争价值,也要考虑自由价值,但大多数国家更为强调竞争价值,我国也是如此,这样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比较广告的主导性法律,在实践上,域外大多数国家在规制比较广告方面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置于主导地位,而将广告法置于从属地位,在理论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比较广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规制比较广告的专门条款,一些间接性条款尚不能满足规制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增列专门条款,以突出其在规制比较广告方面的主导性角色。
龙俊[8](2017)在《比较广告中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与市场监管》文中提出现代市场竞争,是商品价格与服务质量的竞争,更是营销模式与品牌效应的竞争。比较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宣传营销模式,通过与同业竞争对手及其产品、服务进行对比式宣传,以获取竞争上的"比较优势"。比较广告中的经营者具有天然的诋毁竞争对手的倾向—当他们在比较广告中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并通过"收益—成本"分析得到"违法成本"小于"所得收益"的信息时,市场"恶性竞争"的"潘多拉魔盒"即被打开,进而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当然,比较广告并非都是有损法益的,真实表达与客观陈述的比较广告有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与技术革新,故法律苛责的只是比较广告中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以"概括式"与"技术化"的处理方式,正确界定比较广告中的商业诋毁,并采取有效的"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措施,才能真正将比较广告的积极效应发挥至最大。
王婷婷[9](2017)在《论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中研究指明商标,因其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好商标应有的作用,将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夺得先机。相反,如无视商标的重要性,则可能会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正因如此,如何对商标进行使用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商标作用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赢得竞争优势往往不正当地使用商标,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巨大损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其中,有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受商标法规制,有些行为构成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竟合的之处,即有些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又商标法又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目的上各有侧重,其各自所规制的效果也大不相同。因此,当两者发生竟合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对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以商标使用中的几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理论基础,运用对比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对商标假冒行为、商标淡化行为、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联系我国当前对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现状,找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杨祝顺[10](2016)在《欧美比较广告的商标法规制及其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比较广告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但也易引发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其进行必要的商标法规制具有迫切性。欧盟《比较广告指令》确立了比较广告合法的八个要件;认定比较广告商标侵权应结合《商标指令》和《比较广告指令》综合判定。美国允许内容真实,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比较广告;在无混淆可能性的前提下,允许比较广告中提及他人商标;限制比较广告中淡化理论的适用。完善我国比较广告的商标法规制,应结合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在《广告法》明确界定比较广告及其合法要件基础上,由《商标法》规定比较广告的商标正当使用、商标淡化以及商标正当使用一般条款等内容,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作用,协调《广告法》、《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二、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概述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 |
1.比较广告的含义 |
2.不正当比较广告内涵的界定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构成的判定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基本类型 |
(一)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 |
(二)诋毁他人商誉型 |
三、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的法律规制概况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的法律规制特点 |
1.形式上出现了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章节 |
2.涉及贬低的比较广告均被视作不正当 |
3.详细规定比较广告用语的准确性要求 |
(三)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基本立场不明确 |
2.立法上存在缺失 |
3.法条效力层级低 |
4.内容存在不合理 |
四、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外的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外的法律规制概况 |
1.美国 |
2.英国 |
3.欧盟 |
4.德国 |
5.法国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外的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
1.明确比较广告具有正当性 |
2.详细规定比较广告概念和正当性判断标准 |
3.采用专门法案或专门法条的形式规定比较广告 |
4.支持广告行业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自我管理 |
五、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改善建议 |
(一)明确对比较广告的“原则允许,适度限制”立场 |
(二)在《广告法》中增设一条专门规定 |
(三)补充比较广告的概念和正当性判断标准的内容 |
(四)删除《广告法》中禁止最高级广告的规定 |
(五)强化广告行业协会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自律作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攀附性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攀附性广告概述 |
一、攀附性广告的特征 |
(一)主体竞争关系的不确定性 |
(二)被攀附者具有知名性 |
(三)对攀附者的赞赏性 |
(四)攀附成本低廉性 |
二、攀附性广告与比较广告的区别 |
(一)主体要求不同 |
(二)宣传方式不同 |
(三)宣传结果不同 |
三、常见的违法攀附性广告 |
(一)虚假宣传的攀附性广告 |
(二)损害他人商誉的攀附性广告 |
第二章 攀附性广告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攀附性广告的规制缺陷 |
(一)攀附性广告法律地位不清晰 |
(二)内容规范体系松散 |
(三)攀附性广告合法性判断标准缺失 |
二、攀附性广告的监管机制不足 |
(一)行政监管不足 |
(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不足 |
(三)社会监管不足 |
第三章 攀附性广告的域外规制经验 |
一、美国的规制经验 |
(一)商业言论自由 |
(二)消费者知情权 |
二、欧盟国家的规制经验 |
(一)英国的规制经验 |
(二)法国的规制经验 |
三、相关启示 |
(一)注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
(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
第四章 攀附性广告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一、明确攀附性广告法律地位 |
(一)构建以《广告法》为主导的规制体系 |
(二)增设条款调整攀附性广告 |
二、建立攀附性广告合法性判断原则 |
(一)内容客观真实原则 |
(二)禁止误导消费者原则 |
(三)禁止“同源联想”原则 |
三、完善攀附性广告监管制度 |
(一)强化行政部门执法监管 |
(二)加强广告行业自律监管 |
(三)细化社会监管规则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违法比较广告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比较广告的界定 |
1.1 比较广告的涵义 |
1.2 比较广告的特征 |
1.2.1 广告行为的比较性 |
1.2.2 公示手段的独特性 |
1.2.3 广告内容的趣味性 |
1.2.4 比较效果的双面性 |
1.3 比较广告的分类 |
1.3.1 直接性比较广告与间接性比较广告 |
1.3.2 客观性比较广告与主观性比较广告 |
1.3.3 合法比较广告和违法比较广告 |
第2章 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 |
2.1 比较广告引发的诉讼 |
2.1.1 案情简介及判决结果 |
2.1.2 此案中的广告是否属于违法比较广告 |
2.2 违法比较广告的构成要件 |
2.2.1 违法比较广告侵权行为的主体 |
2.2.2 违法比较广告所侵犯的客体 |
2.2.3 违法比较广告侵权的主观方面 |
2.2.4 违法比较广告侵权的客观方面 |
2.3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比较广告的认定 |
2.3.1 虚假型比较广告 |
2.3.2 商业诋毁型比较广告 |
第3章 我国违法比较广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3.1 比较广告的涵义模糊,立法态度不明确 |
3.2 比较广告条款简单、分散、抽象、效力低 |
3.3 违法比较广告认定的规则体系不健全 |
3.3.1 缺乏系统的违法比较广告判断标准 |
3.3.2 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不合理 |
3.3.3 违法比较广告侵权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
3.3.4 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
第4章 完善我国违法比较广告认定的建议 |
4.1 明确比较广告的涵义及立法态度 |
4.2 建立以《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比较广告立法体系 |
4.3 完善违法比较广告认定的规则体系 |
4.3.1 构建明确系统的违法比较广告认定标准 |
4.3.2 明确举证责任 |
4.3.3 完善违法比较广告责任承担形式 |
4.3.4 完善违法比较广告的监管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5)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基于我国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前提界定以及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研究前提的界定 |
一、商业言论的识别 |
二、本文探讨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问题的产生 |
一、商业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规制的冲突 |
二、司法实践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商业诋毁行为各要件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评价 |
第一节 商业诋毁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竞争关系理解的广义化 |
二、对“虚伪事实”的认定 |
三、主观要件的认定 |
四、损害后果的适用 |
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各要件的司法适用评价 |
一、经营者以及竞争关系的认定 |
二、言论的分类及真实性与误导性的认定 |
三、主观过错与主观恶意的适用与认定 |
四、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理解以及损害后果的认定 |
第三章 公共利益因素对商业诋毁规制的影响 |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与司法实践 |
一、基本权利价值考量 |
二、公共利益抗辩 |
三、公共利益因素与过错层次设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诋毁规制中公共利益因素的引入 |
一、我国司法实践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的保护 |
二、公共利益因素对商业诋毁规制的影响方式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论反不正当竞争视域下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兼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不正当竞争是比较广告负面性的主要表现 |
2 竞争是比较广告规制立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比较广告的主导性法律 |
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比较广告条文之补强 |
(8)比较广告中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与市场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一、“诋毁竞争对手”的天然倾向 |
二、商业诋毁型比较广告的界定 |
(一) 抽象的一般概括 |
1. 对象要件—明确具体性与可对比性。 |
2. 内容要件—关键部分对比的显着性。 |
3. 主观要件—攫取竞争优势的故意心态。 |
4. 行为要件—“捏造+误导”的行为模式。 |
(二) 具体的类型分析 |
三、“社会共治”模型下的市场监管 |
(一) 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的结合 |
(二) 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开辟 |
(三) 行政主管与社会共治的联合发力 |
(9)论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商标使用与不正当竞争 |
2.1 商标、商标权、商标使用 |
2.1.1 商标 |
2.1.2 商标权 |
2.1.3 商标使用 |
2.2 竞争、不正当竞争 |
2.2.1 竞争 |
2.2.2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三章 几类典型的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法律规制 |
3.1 商标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及法律规制 |
3.1.1 商标假冒的概念 |
3.1.2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概念及性质 |
3.1.3 商标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
3.1.4 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司法实例及评析 |
3.2 商标淡化行为 |
3.2.1 商标淡化理论概述 |
3.2.2 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规制 |
3.2.3 商标淡化行为的司法实例及评析 |
3.3 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 |
3.3.1 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论概述 |
3.3.2 通过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3.3.3 域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例及评析 |
3.4 比较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4.1 比较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3.4.2 比较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认定 |
3.4.3 比较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3.4.4 比较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例及评析 |
3.5 其他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5.1 利用未注册商标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5.2 商标权人滥用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四章 商标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4.1.1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4.1.3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
4.2 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
4.3 完善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 |
第五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D]. 白雪.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攀附性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 陈丽.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违法比较广告的认定研究[D]. 罗浩. 南昌大学, 2020(01)
- [4]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5]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基于我国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D]. 李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J]. 黄武双. 中外法学, 2017(06)
- [7]论反不正当竞争视域下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兼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建议[J]. 李国海,彭诗程.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 [8]比较广告中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与市场监管[J]. 龙俊.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07)
- [9]论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D]. 王婷婷. 北方工业大学, 2017(08)
- [10]欧美比较广告的商标法规制及其启示[J]. 杨祝顺. 知识产权,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