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会用语规范化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金炫周,苏新春[1](2021)在《韩朝语言纯化政策对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10—1945年朝鲜半岛是在日本统治下的殖民地,韩语(朝鲜语)受到日语严重影响,这时的朝鲜半岛也有学界进行的语言纯化活动。朝鲜半岛光复后,分裂为韩国与朝鲜,实施各自的语言政策和不同的语言纯化政策:韩国把语言纯化政策称为国语纯化运动,朝鲜称之为词语规范化,两边的称谓不同,但政策的含义与内容相似。本文按照韩国与朝鲜各自的历史讨论语言纯化政策的具体情况与成果,比较其相同与不同之处。
林雨佳[2](2021)在《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以抽象的规范形式直接影响刑事审判的结果。但是,现有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不少瑕疵和问题,尤其是部分刑法司法解释对刑法语义的扩张被不少学者看作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由于历史原因,加之我国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刑法司法解释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能因为某些瑕疵的出现而对刑法司法解释进行全盘否定。在此情况下,规范化才是刑法司法解释发展的应由之路。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意味着在基本理论的指引下,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与适用遵循一定的尺度和标准。实现规范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效用。本文共分为六章对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研究基础。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研究需要建立在准确理解刑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理论上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概念的观点有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司法机关解释说、法官解释说、法院解释说以及广泛说。在这些学说之中,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较为可取,理由包括:第一,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具有法律依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2015年《立法法》等法律都认可了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第二,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符合历史沿袭。在我国早期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因为司法人员业务能力薄弱,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适用进行必要的指引,这一制度沿袭至今,使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更符合现实情况。第三,最高司法机关解释说更适合我国司法制度。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有监督领导权力,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能够实现有效司法指引。与此同时,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应当为刑法规定本身,因为即便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涉及对事实的解释,但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指引刑法适用,仅针对事实的解释不能成为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据此而言,将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界定为最高司法机关经授权作出的关于刑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较为合理。基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刑法的适用必然涉及刑法解释,而经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能够实现司法统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并且,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观之,刑法司法解释被司法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实际适用与遵从,是一个实际有效的司法制度。因此,刑法司法解释的存在合理且必要。第二章是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基本理论。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需要受到基本理论的指导。第一,应当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定位。刑法司法解释是能实现司法统一的强制力量,同时表现出特定的资源能力和关系结构,因而将刑法司法解释理解为权力较为合适。因为刑法司法解释以抽象规范的形式呈现,理论上有观点将刑法司法解释定位为司法法,也有观点将刑法司法解释定位为授权立法、补充立法或者是准立法。但是,这些观点没有明确区分对刑法司法解释性质判断和对现有刑法司法解释表现特征说明的不同。即便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抽象规范的形式,其也不能脱离司法权的属性。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刑法司法解释没有偏离判断的性质,只是属于以抽象规范的形式作出的一种预先判断,应当将刑法司法解释理解为司法权。我国刑法制定者有意将部分立法权部分让渡于司法权,典型的例子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具体模式修改为弹性模式,将制定贪污贿赂罪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的权力交由刑法司法解释,由此导致刑法司法解释出现了“立法化”的现象。但是,这一现象的出现不应改变刑法司法解释的司法权属性。第二,应当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刑法解释的理论中有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之争,并且还在论争中产生了折衷说。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刑法立法、司法现状明确基本立场。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在能够明确立法原意的情况下,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以主观解释为主。但在社会环境发展与变化的情况下,立法原意不能解决所有的司法问题。对于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属于没有立法原意,此时应当选择客观解释的立场进行解释,例如解释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犯罪问题等。第三,应当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限度。关于刑法解释的限度,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观点,论争的本质是在刑法不同机能冲突时应当如何作出价值选择,已经逐渐偏离限度之争这一主题。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限度应当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底线”,是一元而非多元的,否则就脱离了限度的应有之义。就此而言,刑法规定可能的语义范围最为吻合刑法司法解释基本限度之义。第四,应当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以文理解释方法为优先,在文理解释存在多个不同解释结果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确定最合理的解释结果,尤其需要注重目的解释方法的应用。最后,需要将解释结果通过合宪性解释进行审查,强化解释结果的说服力。第五,应当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监督。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监督必须符合全面性要求、具体性要求以及强制性要求。现有刑法司法解释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均存在瑕疵,需要及时得到完善。事前监督的规定主要是内部监督,应当加强外部监督。事中监督的规定过于粗略,不符合具体性要求,应当改善。事后监督的效率有待提高,且具体判断标准需要得到明确。第三章是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判断标准。刑法司法解释需要满足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明确性标准以及必要性标准。首先,刑法司法解释需要满足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司法解释提出的直接要求。合法性标准的判断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限度直接相关联。因为语言是刑法规定的直接媒介,用可能的语义作为合法性标准的判断依据最能彰显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精神。合法性标准是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首要门槛,但不能要求仅凭合法性标准就得到唯一正确的解释结论。其次,刑法司法解释需要满足合理性标准。符合合法性标准并不意味着解释结果是唯一、正确的。合理性标准可以让刑法司法解释更加精准、科学。合理性标准可以分为形式合理性标准和实质合理性标准。形式合理性标准不同于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要求刑法司法解释不能超过刑法规定可能的语义范围,而形式合理性标准要求刑法司法解释遵循与刑法规定同样的思维逻辑,并且要求刑法司法解释自身体系保持形式方面的协调。实质合理性标准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符合刑法基本理念和社会认同。实质合理性标准的作用在于避免仅凭形式合理性标准判断刑法司法解释合理性可能出现的缺陷。形式合理性标准和实质合理性标准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刑法司法解释合理性标准。再次,刑法司法解释需要满足明确性标准。明确性标准要求刑法司法解释语义清晰、明白确切。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标准的判断可以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在形式方面,刑法司法解释不能使用过于模糊、抽象的语言;在实质方面,刑法司法解释的明确程度必须能够避免司法人员产生歧义。最后,刑法司法解释需要满足必要性标准。必要性标准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提高效率,只对有必要解释的刑法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性标准的提出能够改善现有刑法司法解释体系过于庞大、冗杂的局面。对刑法规定已有内容进行强调、重复和制定目的仅仅是为了引起司法人员对刑法规定内容注意的两类刑法司法解释不符合必要性标准的要求。第四章是刑法司法解释失范的类型疏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明确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可以对现有刑法司法解释中失范的现象进行类型疏理。首先,违反合法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违反刑法总则规定、违反刑法分则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其中,违反刑法总则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违反从旧兼从轻适用原则、违反共同犯罪规定、违反对“违反国家规定”含义规定、违反对“国家工作人员”含义规定以及违反犯罪未遂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而违反刑法分则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违反寻衅滋事罪、违反拐卖妇女、儿童罪、违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违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违反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以及违反诽谤罪的刑法司法解释。其次,违反合理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可以分为违反形式合理性标准和违反实质合理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其中,违反形式合理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违反法条竞合适用基本原理、违反刑法规定思考逻辑、违反刑法规定体系性以及违反刑法规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基本性质设定的刑法司法解释。而违反实质合理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违反罪刑相当、违反刑法谦抑性、违反社会认同以及设定过于机械定罪量刑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再次,违反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可以分为违反形式方面明确性标准和违反实质方面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其中,违反形式方面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使用“双重兜底”条款、不恰当使用兜底条款、将“社会影响”作为罪量判断标准以及使用盖然性词语进行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而违反实质方面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对行为定性不明确、存在自相矛盾、用语容易使犯罪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当扩大以及使用特定术语造成不明确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最后,违反必要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可以分为重复性刑法司法解释和提示性刑法司法解释。其中,重复性刑法司法解释包括重复共同犯罪规定、重复犯罪客观行为、重复行为主观方面、重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以及重复财产刑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而提示性刑法司法解释包括提示适用共同犯罪规定、提示适用犯罪未遂规定、提示缓刑前羁押时间折抵问题、提示适用特定主体要求、提示此罪与彼罪界限、提示未成年人犯罪罪名适用、提示想象竞合犯处罚规则、提示数罪并罚处罚规则以及提示片面共犯成立的刑法司法解释。第五章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在制定方面,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可以从制定制度、涉定罪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和涉量刑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议等阶段。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制定制度的问题包括缺乏刑法司法解释立项必要性考察的规定,过多地集中在最高司法机关内部讨论、审议,缺乏体系性等,应当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我国刑法中犯罪的认定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部分,其对应认定的对象为罪质和罪量。罪质和罪量是可以分离的,因而刑法司法解释可以对罪量进行单独解释。罪质和罪量的分离能够有助于区分违法与犯罪,并能有效说明此罪与彼罪区分的本质。而罪量可以分为基本罪量和加重罪量,罪质和基本罪量组成基本犯罪构成,罪质和加重罪量组成加重犯罪构成。第一,对于涉罪质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严格限制解释空间,因为刑法中关于罪质认定的规定一般采用的是较为明确的语言,对应的解释空间本身不大,并且涉罪质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一旦采用扩大解释将直接降低入罪门槛。同时,并非所有罪质的认定都需要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只应对理解上存在争议,出现了新技术、新手段以及刑法规定存在漏洞等情况“有所为”。第二,对于涉罪量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可以根据罪量的不同类型选择单一模式或混合模式。涉罪量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通常包括涉数额认定、涉结果认定以及涉情节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其中,涉数额认定刑法司法解释制定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数额确定化和数额关联化。数额确定化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罪名之间的社会危害性差异以及同一罪名不同档次数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数额关联化需要准确理解不同类型的数额,并且依靠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型数额进行充分的实证分析。涉结果认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明确结果是实害结果、具体危险抑或抽象危险,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结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涉情节认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通常采用的是混合模式,但是不能违反情节的基本性质——非单独的构成要件要素,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前科要素、犯罪资金来源与去向情况、事后行为不应纳入情节的范围之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情况不应无条件纳入情节的范围之中。第三,对于涉量刑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明确量刑原则与方法,并对不同量刑情节作出区分。一方面,涉量刑认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以刑罚目的为指导,适度保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涉量刑认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准确认定量刑情节的功能和效果,明确不同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对于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依据法定量刑情节设置的根本目的进行解释,将同一类型法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内容集中、合并,避免出现适用冲突。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刑法司法解释应当注意平衡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明确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两方面的需要,注意涉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形式上的规范化,并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酌定量刑情节。第六章是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规范化。在适用方面,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可以从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特征、适用效力、冲突适用和“再解释”等方面进行讨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特征。理论上关于刑法司法解释属性的讨论存在两个鲜明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属性说,该观点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从属于刑法规定。而第二种观点是相对独立性说,该观点认为,刑法司法解释虽然是对刑法规定的解释,但是相对独立于刑法规定。实际上,从属性说和相对独立性说纷争的本质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逻辑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纷争。从属性说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学说,其成立需要理想的刑法规定和理想的刑法司法解释;而相对独立性说关注刑法规定和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学说。同时,从属性说牢牢把握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解释这一核心,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不可能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严格逻辑推理的产物,属于逻辑主义学说;而相对独立说通过确立刑法司法解释相对独立规范的地位,保证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效用,同时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种有利于被告的基本精神,是从实用主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属性进行分析。据此而言,有必要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逻辑主义和实用主义之间找到一个栖身之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承认刑法司法解释的两面性解决这一问题,也即刑法司法解释虽然在制定方面应当从属于刑法,但是在适用阶段作为特殊的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承认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通过阶段性分析缓解刑法司法解释的属性矛盾,同时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实现刑法司法解释目的。其次,正因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相对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具有自身的时间效力。与此同时,刑法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不应因地区和系统的不同而产生差别,否则违背了平等原则,也可以避免跨地区和系统犯罪造成的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疑难。再次,对于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司法人员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适用刑法司法解释。这是由于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间的冲突判断本身就十分困难,在没有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而对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的冲突,如果制定主体相同,应当优先适用最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因为最新的刑法司法解释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最新的认定意见;如果制定主体不同,应当优先适用最高审判机关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因为审判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终局性。最后,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抽象的规范,其适用完全可能需要经历“再解释”。在对刑法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的过程中,不宜过多适用刑法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同时,刑法司法解释的“再解释”受到刑法规定和刑法司法解释双重语义范围的限制。在刑法司法解释存在多种可能的“再解释”结果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最终得到合理的“再解释”结果。总体而言,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需要基本理论的指导外,还需要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对症下药”,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规范化策略,从而使刑法司法解释真正发挥刑法适用指引的基础功能。
王晓波[3](2021)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法治社会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控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全面依法治国,也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依据,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研究党内法规并结合时代需要探索党内法规的完善路径,是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以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逻辑关系为线索详细论述了党内法规的思想来源、制度历史、建设成效和完善路径等问题,以理论思维、历史思维和实践思维相结合的逻辑理路展现出党内法规发展完善的整体面貌。本文主体内容为六章。第一章,绪论。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依据、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创新、不足及研究方法。首先,论文的选题依据有两点:党内法规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其次,研究党内法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研究党内法规不但有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发展,而且能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学理支撑,更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接下来,是党内法规研究成果文献综述和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分析。党内法规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理论发展很快,但仍属于研究不充分的新领域,基础理论比较薄弱。最后,笔者阐述了论文的创新、不足和研究方法。笔者在文中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方法及跨学科研究方法,并在理论方面有多处创新。第二章,本体论视角中的党内法规。这部分内容包括党内法规的含义、党内法规的体系、党内法规的运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逻辑关系。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而形成的层次分明、类别清晰、彼此协调、结构合理的有机统一体。党内法规的运行是党内法规的实现过程,揭示了党内法规从文本上的法规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规的过程,也就是党内法规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以党员行为和党组织活动为载体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相对独立、区别明显,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的法治模式根源于礼法合治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第三章,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领域中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是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都比较重视党纲党章。列宁不仅真正领悟了党的领导的内涵,还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并强调依靠监督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毛泽东重视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最早提出并使用党内法规概念,领导全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党的根本宗旨。邓小平汲取文革教训,注重制度建设,对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有较多思考。江泽民主张以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从严治党。胡锦涛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习近平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定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价值,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此外,从跨学科视角出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中有关党内法规的理论也可归入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范围。第四章,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921年—1949年,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诞生,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获得初步发展;1949年—1978年,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曲折推进;1978年—2012年,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稳步前行;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全面发展、硕果累累。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党章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稳定,进而维护党和国家事业的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关键在于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应该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保障国家法律的发展,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提供成熟的法治经验;制度治理是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党的治理,都应当以制度治理为主。第五章,党内法规的发展成就与现存问题。党内法规的发展成就比较显着:从制度本身角度看,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科学化,党内法规运行实现了规范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越加紧密;从党内治理角度看,党内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党的领导得到完善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成绩显着;从党外影响角度看,国家权力行使得到进一步规范,党的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党内法规研究事业繁荣发展。当然,党内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仍需完善、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仍需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第六章,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研究党内法规的现实意义在于指导党内法规建设实践。做好今后的党内法规建设工作,需要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明确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党内法规的具体完善路径。保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法治理念。党内法规的具体完善路径为三个方面:首先,进一步充实完善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即增加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重点制定或修改一批实际急需的重要党内法规、充实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程序性党内法规、规范党内法规用语、规范党内法规条文;其次,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即加强党内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最后,确立协调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法律权利规范对党员有限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党内法规责任与国家法律责任并罚的基本原则。
马翠英[4](2021)在《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语病问题研究 ——以东乡县M校八年级学生为中心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学生国家通用语运用能力的要求日渐提高,国家通用语的学习也成为了少数民族学生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之一,但是在东乡族聚居地区,由于语言环境、教师教学等原因,东乡族学生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各种语病问题。其存在的语病问题,不仅阻碍了学生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发展,而且也制约着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效果,东乡族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亟待提升。本研究以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M中学八年级学生的作文为语料,以李明洁和邵敬敏的语病理论知识为指导,对语料中存在的语病进行整理分析。本研究将语病问题分为语法病句、语义病句和语用病句三大类。研究发现,东乡族学生的语病问题中语法病句所占比重最高,其中关联词的使用失误所占比重最大。本研究根据语料分析、学生问卷、课堂观察以及与教师访谈的结果,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语病归因分析:一是东乡族语言本身的独特性,二是东乡族初中生学习国家通用语的态度,三是东乡族初中生国家通用语语句教学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改善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语病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遵循语言学习规律,促进语言的正迁移;注重语言文化内涵,铸牢语言文化认同;创设多元语言环境,优化语句教学策略。
曲晓晓[5](2021)在《和平解放七十年来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语教育政策实践在促进西藏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同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理论总结才能持续推动这一伟大社会变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双语并行,双语并重,是西藏教育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条件,但双语教育政策理论研究的缺位与社会“杂音”的出现,使得加强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研究主要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理论,采用文献法与历史和逻辑分析法,将和平解放七十年来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变迁放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当中,深入分析了影响双语教育的宏观制度因素,挖掘双语教育政策稳定和变迁原因以及少数民族和党中央政府两大主体如何在双语教育政策的重大决策与变迁过程当中作出理性选择,揭示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经验性规律和逻辑转型规律,从而推动了双语教育政策理论研究的不断完善。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对双语教育政策的研究背景、意义、概念界定以及历史制度主义在本研究中的适切性等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介绍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逻辑,分为以下六个阶段:复杂政治背景下的政策初步探索(1951-1958年)--人才紧缺背景下的政策建构生成(1959--1965年)--激进荒诞岁月中的政策动荡断裂(1966-1976年)--改革开放前期的政策纠编与试误(1978-1999年)--全球化加速时期的政策初步调整(2000-2011年)--百年变局背景下的政策渐进完善(2012年-至今),可以看出和平解放七十年来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内容体系发展相对完整。第三部分:分析影响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宏观制度环境。不同制度环境对双语教育政策变迁所起的作用不同,借助历史制度主义,从宏观视角出发,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文化环境对西藏双语教育政策的变迁作出解释。第四部分:分析影响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中观路径依赖。尽管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整体上呈现延续性的的路径依赖,但也不能掩盖在政策发展过程的锁定阶段上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中被锁定的是以藏语为主的双语教育政策方向,绝非双语教育政策本身。分析造成西藏双语教育政策消极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以及路径依赖影响下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才能在今后更好地调整双语教育发展方向。第五部分:分析影响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微观动力机制。西藏双语教育政策的变迁是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个体在语言问题观、语言权利观以及语言资源观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博弈,探讨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个体如何在政治、经济与文化上作出理性选择来处理少数民族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两种语言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动力。
汤碧瑶,任继鸿[6](2020)在《刑法立法中的语言规范化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刑法典》自1979年首次颁布,到1997年大幅度修改,并陆续颁布了诸多《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刑事立法体系已经相对比较完备。每一条刑法规范都是由立法语言所组成,语言构成了刑法规范的最基本要素。中国刑法的适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就是在立法语言层面存在失范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适用的模糊。立法语言应当具有明确性,并能够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解释。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语义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分析中国刑事立法中出现的立法语言失范现象,进而提出刑法立法语言规范的合理化建议。
王雅萱[7](2020)在《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及语言和谐建设研究》文中提出生态语言学主张语言与外部环境及其赖以生存的自身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语言系统与生态系统具有相似的内部关系,认为语言多样性程度越高的生态环境系统具有更高的和谐性与稳定性。但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开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语言的多样性和语言生态的和谐。本文的研究以生态语言学的“语言多样性”理论为主体框架,从内蒙古通辽市的语言生态系统出发,运用语言田野调查的方法,实地调查内蒙古通辽市的语言使用现状,通过访谈等方法对内蒙古通辽市单语使用者、双语使用者或多语使用者的语言态度、语言期待等进行调查。使用统计学软件SPSS(Statistics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对调查问卷的数据进行概率统计,并结合文献资料与前人的研究成果,对田野调查数据进行定量分析阐述。进一步结合社会文化、民族认同等因素分析,探讨内蒙古地区语言和谐及语言保护问题。本文除结语外,共从六个方面展开调查论述: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研究对象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介绍本研究调研地及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章首先从城市概况和语言分布情况两个方面介绍本研究的调研地——内蒙古通辽市;其次,从性别、年龄、民族、区域分布、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介绍本次田野调查的调查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况。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内蒙古通辽市作为调研地具有很好的典型性,适合在该地进行本次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对象符合调研要求,所得出的调研结果具有代表性。第三章,调查内蒙古通辽市语言使用现状。本章主要从语言使用调查方面描述内蒙古通辽市语言使用现状。并通过SPSS20.0软件分析,得到本研究所需的研究数据。通过分析,内蒙古通辽市大部分语言使用者汉语水平高于蒙古语水平,随着年龄的降低双语使用者在生活学习中使用汉语的频率增高。第四章,通过问卷调查,对通辽市各民族对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的知晓水平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语言态度方面的数据对通辽市公民对语言使用的态度进行分析。在了解语言使用者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的同时,了解现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情况,为政府深入推行法律法规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参数。从数据上看,通辽市的市民对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偏低,政策的宣传效果欠佳,但语言使用者对汉语和蒙古语的态度都十分良好,没有出现排斥现象。第五章,总结分析内蒙古通辽市的语言生态现象以及内蒙古通辽市的社会发展对其语言生态影响。首先,根据前文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的特征分别为:蒙古语还具有较强的语言活力、产生许多汉蒙混词、随着语言使用者年龄的变化不同语言使用呈现出层次性、语言景观字体大小体现语言顺位以及存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其次,从民族身份认同、社会语言认同、社会网络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四个方面分析推进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变化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经济发展带动人口流动,外部移民的语言与当地民族的语言进行语言接触造成直接影响。第六章,基于前文,提出保护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和谐的建议。少数民族地区多语和谐具有保护民族完整性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因此,本章从维护语言多样性、加强语言文字相关立法及执行制度、推进双语教育以及利用媒体途径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四个方面对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保护提出建议。
张洞[8](2020)在《基于在线评论信息的商品排序模型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与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得以迅速崛起。以天猫、京东、亚马逊为首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为其平台上的产品和服务设置了评论模块,这让消费者能够分享他们真实的购买体验或者从在线评论中获取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内容。但是,在线评论体量巨大,人们很难在短时间内浏览所有评论并提取重要信息来选出心仪的产品。因此,基于在线评论的商品排序的研究已成为管理决策领域的热点。然而,现有的基于在线评论的商品排序研究多集中在运用有向图理论对在线商品进行排序,并没有涉及在线评论信息的情感强度,会导致信息损失。此外,现有研究中对在线评论信息的研究是基于商品整体而言,很少有考虑商品的属性特征信息,不能基于选定的商品属性对其排序。另外,有学者尝试用TOPSIS(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an Ideal Solution)等决策模型对商品进行排序,可是这类模型基于决策者是完全理性的假设,并没有考虑决策者在决策过程的心理因素的影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放在TODIM(an acronym in Portuguese of interactive and multi-criteria decision making)模型上,该模型通过比较两两方案构建优势度函数,并在此过程中考虑决策者的损失厌恶,使得方案的排序结果更符合常理。但是现有的TODIM模型仅能用来处理三种属性关联关系(冗余关联、彼此独立和互补关联)中的其中一种。基于上述研究的不足,本文以TODIM模型为基础展开基于在线评论信息的商品排序研究。本研究一方面从量化商品特征情感的角度出发,分别建立了基于在线评论的直觉模糊情感量化模型和犹豫模糊情感量化模型;另一方面,基于经典的TODIM多属性决策方法,本研究提出了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直觉模糊TODIM模型和犹豫模糊TODIM模型,利用属性间交互系数不同取值范围表示两两属性间不同的属性关联情况,从而使其能够同时处理属性间的多种交互关系,应用于更复杂的商品排序问题。本文的研究内容和创新成果如下:(1)建立了模糊环境下的商品特征情感量化模型。考虑到消费者对商品特征的情感是有不同强度的,精确数难以刻画决策者的主观判断信息,本论文提出了模糊环境下的商品特征情感量化模型,用以量化评论语句中消费者对产品特征的情感强度。基于从在线评论句中提取的<特征词,情感词,情感修饰词>集合,该模型可以计算特征词的情感强度。实例分析结果表明,本文构建的模糊环境下的商品特征情感量化模型可以有效地刻画消费者的特征情感强度信息,能为商品排序模型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2)分别提出了改进的直觉模糊得分函数和犹豫模糊得分函数。首先,本文研究现有文献中关于直觉模糊得分函数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结合犹豫度的分配和投票模型的思想,本文提出了改进的直觉模糊得分函数,另外为了更好对直觉模糊数进行排序,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直觉模糊精确函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直觉模糊数的排序规则,并用算例的数值实验证明所提出的直觉模糊得分函数的有效性。其次,本文针对现有犹豫模糊得分函数的不合理之处,考虑犹豫模糊数中元素的补集以及犹豫模糊数计算步骤的简便性,本文提出了改进的犹豫模糊得分函数,在此基础上定义了犹豫模糊数的排序规则。该犹豫模糊得分函数在简化了计算步骤的同时提升犹豫模糊数的排序准确性,本研究通过算例证明其有效性。(3)分别构建了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直觉模糊TODIM模型和犹豫模糊TODIM模型。考虑到现有TODIM决策模型的研究并不能很好的处理属性中冗余关联、彼此独立和互补关联的关系,本研究结合2可加模糊测度、Choquet积分,分别提出了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直觉模糊TODIM模型和犹豫模糊TODIM模型,该模型通过属性交互系数表示属性间不同的交互关系,可以有效的处理不确定环境下的属性关联决策问题。本研究通过参数的敏感性分析表明决策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对排序结果有影响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最后,通过对天猫平台手机产品进行排序,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直觉模糊TODIM模型和犹豫模糊TODIM模型可以有效的对在线商品进行排序,具有较强的可适用性。
苏日那[9](2020)在《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为研究对象,运用田野调查方法,获取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的第一手材料,据此分析该地区人文社会环境、日常生活领域、教育领域中的蒙古族语言生活现状和相关语言政策。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绪论部分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从蒙古贞的历史变迁(历史背景、人口变化)、文化传承与变迁(语言文化、媒体接触)、蒙古族教育概况(起步期、探索期、调整期)等几个方面,介绍、分析蒙古贞地区人文社会环境和语言生活环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建议。第二章审视和研究语言政策问题。首先,从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有关定义和目标着手,通过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的相关性,阐明了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如何影响语言实践;其次,基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蒙古贞地区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民族语文工作、民族教育工作、民族文化工作、民族干部培养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蒙古贞地区民族政策落实情况;最后,针对语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三章为分析和归纳日常生活领域部分。在蒙古族聚居区和蒙汉杂居区选择老、中、青三个不同年龄段的被试,从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语言使用状况、语言态度等方面对语言使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阐明了语言价值观和语言实践的相互影响。其后,对日常生活领域语言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因素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第四章为教育领域部分,在了解教学概况的基础上,对教学现状和学习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其中包括对教师进行的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语言使用状况、语言态度等专项调查;对学生进行的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语言使用状况、学习态度等专项调查。在此之后,综合教育领域语言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第五章系结语部分,以“正常情况下,语言与生活的万千变化没有偶然性,都是必然发生”为题,在调查分析、综合研究基础上分总结、结论、余论三个部分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总结部分,概括了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结论部分,对蒙古语使用现状、语言态度、语言流失概况等进行研究反思,并对其语言文化发展提出几点重要启示。余论部分,针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几点建议。
宋菲[10](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二、关于社会用语规范化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社会用语规范化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韩朝语言纯化政策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韩朝语言纯化政策历史分类方式 |
2 韩朝语言纯化政策历史演变 |
2.1 国语纯化运动的萌芽时期(1910—1945年) |
2.2 韩国国语纯化运动的历史演变 |
2.3 朝鲜词语规范化的历史演变 |
3 朝鲜半岛语言纯化政策历史演变的对比分析 |
4 结语 |
(2)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研究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 |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特征 |
三、刑法司法解释与其他概念的比较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正当性依据 |
一、刑法司法解释正当性的理论依据 |
二、刑法司法解释正当性的法律依据 |
三、刑法司法解释正当性的实效依据 |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与刑事指导性案例 |
一、刑法司法解释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比较分析 |
二、刑法司法解释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关系分析 |
三、刑法司法解释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调整方向 |
第二章 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定位 |
一、刑法司法解释是一种权力 |
二、刑法司法解释权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让渡 |
三、刑法司法解释基本定位的影响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之争 |
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基本立场的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限度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限度之争 |
二、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本质 |
三、刑法司法解释基本限度的正本清源 |
四、刑法司法解释基本限度的弹性 |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
一、刑法司法解释基本方法概览 |
二、不同刑法司法解释基本方法之间的关系 |
第五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监督 |
一、刑法司法解释基本监督的要求 |
二、现有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监督及其完善 |
第三章 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判断标准概述 |
一、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含义 |
二、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判断标准的确立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标准 |
一、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标准的思想渊源 |
二、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标准的内涵 |
三、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标准的判断 |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标准 |
一、刑法司法解释合理性标准的思想渊源 |
二、刑法司法解释合理性标准的内涵 |
三、刑法司法解释合理性标准的判断 |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明确性标准 |
一、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标准的思想渊源 |
二、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标准的内涵 |
三、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标准的判断 |
第五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标准 |
一、刑法司法解释必要性标准的思想渊源 |
二、刑法司法解释必要性标准的内涵 |
三、刑法司法解释必要性标准的判断 |
第四章 刑法司法解释失范的类型疏理 |
第一节 违反合法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 |
一、违反刑法总则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 |
二、违反刑法分则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 |
第二节 违反合理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 |
一、违反形式合理性的刑法司法解释 |
二、违反实质合理性的刑法司法解释 |
第三节 违反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 |
一、违反形式方面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 |
二、违反实质方面明确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违反必要性标准的刑法司法解释 |
一、重复性刑法司法解释 |
二、提示性刑法司法解释 |
第五章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制度 |
一、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制定制度 |
二、目前刑法司法解释制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
第二节 涉定罪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一、涉定罪刑法司法解释制定规范化的基本依据 |
二、涉罪质认定的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三、涉罪量认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第三节 涉量刑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一、涉量刑刑法司法解释制定规范化的基本依据 |
二、涉量刑原则与方法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三、涉量刑情节适用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规范化 |
第六章 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规范化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相对独立性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属性纷争 |
二、刑法司法解释属性纷争的本质 |
三、刑法司法解释属性纷争的解决路径及其优势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效力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 |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 |
一、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的冲突适用 |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适用 |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
一、刑法司法解释“再解释”的情形分析 |
二、刑法司法解释“再解释”的方法与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党内法规研究的重要意义 |
1.3 党内法规研究文献综述 |
1.4 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分析 |
1.5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1.6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1.7 小结 |
第2章 本体论视角中的党内法规 |
2.1 党内法规的含义 |
2.1.1 党内法规的定义 |
2.1.2 党内法规的特征 |
2.1.3 党内法规的性质 |
2.1.4 党内法规相关概念辨析 |
2.2 党内法规的体系 |
2.2.1 党内法规体系概述 |
2.2.2 党章的地位与作用 |
2.2.3 党内法规体系的纵向分层 |
2.2.4 党内法规体系的横向分类 |
2.3 党内法规的运行 |
2.3.1 党内法规的制定 |
2.3.2 党内法规的实施 |
2.3.3 党内法规的监督 |
2.3.4 执行与保障的定位 |
2.4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2.4.1 礼法合治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 |
2.4.2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比较 |
2.4.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2.5 小结 |
第3章 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 |
3.1 马克思主义领域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2 列宁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3 毛泽东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4 邓小平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5 江泽民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6 胡锦涛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7 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2 跨多学科角度党内法规相关理论 |
3.2.1 法学基础理论是党内法规理论的主要来源 |
3.2.2 政党现代化理论有助于解释党内法规建设动力 |
3.2.3 社会权威理论有助于理解党内法规溢出效应 |
3.2.4 伦理学主要学说可用于研究党内法规规范 |
3.3 小结 |
第4章 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 |
4.1 党内法规建设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
4.1.1 党内法规建设初步发展阶段(1921 年-1949 年) |
4.1.2 党内法规建设曲折发展阶段(1949 年-1978 年) |
4.1.3 党内法规建设恢复发展阶段(1978 年-2012 年) |
4.1.4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
4.2 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 |
4.2.1 维护党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
4.2.2 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4.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 |
4.2.4 制度治理是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 |
4.3 小结 |
第5章 党内法规的建设成就与现存问题 |
5.1 党内法规的建设成就 |
5.1.1 党内法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
5.1.2 党内治理法治化程度增强且效果突出 |
5.1.3 党外产生积极影响 |
5.2 党内法规的不完善之处 |
5.2.1 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仍需完善 |
5.2.2 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仍需加强 |
5.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 |
5.3 小结 |
第6章 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 |
6.1 准确把握党内法规改革发展的方向 |
6.1.1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
6.1.2 坚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 |
6.1.3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6.1.4 坚持法治理念 |
6.2 进一步充实完善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 |
6.2.1 增加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 |
6.2.2 重点制定或修改一批实际急需的重要党内法规 |
6.2.3 充实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程序性党内法规 |
6.2.4 规范党内法规用语 |
6.2.5 规范党内法规条文 |
6.3 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 |
6.3.1 加强党内法规的公开性、透明性 |
6.3.2 加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 |
6.4 确立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
6.4.1 国家法律权利规范对党员有限适用的基本原则 |
6.4.2 党内法规责任与国家法律责任并罚的基本原则 |
6.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4)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语病问题研究 ——以东乡县M校八年级学生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东乡族 |
2.国家通用语 |
3.语病 |
(四)研究综述 |
1.国家通用语言研究概况 |
2.少数民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研究 |
3.语病的研究 |
(五)研究问题与研究内容 |
(六)研究方法 |
一、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语病问题分析 |
(一)语法病句 |
1.词法病句 |
2.句法语病 |
(二)语义病句 |
1.直接成分搭配不当 |
2.间接成分搭配不当 |
(三)语用病句 |
1.质量病句 |
2.数量病句 |
3.关联病句 |
4.方式病句 |
二、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语病问题归因分析 |
(一)东乡族语言本身的独特性 |
(二)东乡族初中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态度 |
(三)东乡族初中生国家通用语语句教学的限制 |
1.语言环境的缺失 |
2.教师教学的局限 |
3.教材编写和教材运用的桎梏 |
三、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语病问题改善途径和方法 |
(一)遵循语言学习规律,促进语言的正迁移 |
1.对比教学策略 |
2.纠错教学策略 |
(二)注重语言文化内涵,铸牢语言文化认同 |
(三)创设多元语言环境,优化语句教学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
附录二 |
(5)和平解放七十年来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综述 |
五、理论基础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逻辑 |
一、复杂政治背景下的政策初步探索(1951--1958 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政策内容及其实施 |
(三)小结 |
二、人才紧缺背景下的政策建构生成(1959--1965 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政策内容及其实施 |
(三)小结 |
三、激进荒诞岁月中的政策动荡断裂(1966--1976 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政策内容及实施 |
(三)小结 |
四、改革开放前期的政策纠偏与试误(1978--1999 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政策内容及实施 |
(三)小结 |
五、全球化加速时期的政策初步调整(2000--2011 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政策内容及实施 |
(三)小结 |
六、百年变局背景下的政策渐进完善(2012--至今) |
(一)时代背景 |
(二)政策内容及实施 |
(三)小结 |
第二章 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宏观制度环境 |
一、政治环境 |
(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
(二)国家一体理念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
二、经济环境 |
(一)满足人民群众进一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需求 |
(二)营造进一步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环境 |
(三)提供适合双语教育政策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
三、文化环境 |
(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为西藏双语教育政策承载了文化历史基因 |
(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教育理论为西藏双语教育政策构筑了文化认同基石 |
(三)社会信息化为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中观路径依赖 |
一、路径依赖及其类型 |
二、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中消极路径依赖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制度转换的适应性障碍 |
(二)自我强化的学习效应 |
(三)政策执行的滞后效应 |
三、路径依赖影响下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稳定与渐进 |
第四章 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 |
一、“语言问题观”与西藏双语教育政策行动者的政治理性 |
(一)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中的“语言问题观” |
(二)西藏双语教育政策中行动者的政治理性 |
二、“语言权利观”与西藏双语教育政策行动者的文化理性 |
(一)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中的“语言权利观” |
(二)西藏双语教育政策中行动者的文化理性 |
三、“语言资源观”与西藏双语教育政策行动者的经济理性 |
(一)西藏双语教育政策变迁中的“语言资源观” |
(二)西藏双语教育政策中行动者的经济理性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6)刑法立法中的语言规范化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对中国刑法典中立法用语的失范分析 |
(一)语意不明 |
(二)字词混淆使用 |
(三)字词使用不当 |
三 刑法典中立法用语失范的原因分析 |
四 刑事立法语言的规范路径 |
(一)在立法环节规范刑事法律用语 |
(二)完善刑事立法队伍建设 |
(三)关注并充分运用刑事立法技术 |
(四)建立刑事立法语料库 |
(7)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及语言和谐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1.2 研究概念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目的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内蒙古通辽市概况及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2.1 内蒙古通辽市概况 |
2.1.1 城市概况 |
2.1.2 语言分布概况 |
2.2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2.2.1 调查对象性别分布 |
2.2.2 调查对象居住区域分布 |
2.2.3 调查对象民族构成分布 |
2.2.4 调查对象年龄分布 |
2.2.5 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分布 |
2.2.6 调查对象职业分布 |
第3章 内蒙古通辽市语言使用现状调查 |
3.1 语言掌握程度调查 |
3.1.1 个体语言掌握程度 |
3.1.2 蒙古语单项技能掌握程度 |
3.1.3 双语习得情况 |
3.2 语言使用情况调查 |
3.2.1 通辽城市语言社区家庭的语言使用情况 |
3.2.2 通辽市乡镇语言社区家庭的语言使用情况 |
3.2.3 公共场所语言使用情况 |
3.3 途径语言使用情况调查 |
3.3.1 广播电视语言使用 |
3.3.2 书籍报刊语言使用 |
3.3.3 互联网语言使用 |
3.4 通辽市语言景观使用情况 |
第4章 内蒙古通辽市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的公众认知及语言态度调查 |
4.1 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的公众认知 |
4.1.1 国家现行语言文字政策的应用 |
4.1.2 国家语言文字政策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
4.2 对现阶段语言态度的调查分析 |
4.2.1 对学习、使用汉语通用语的态度 |
4.2.2 对学习、使用蒙古语的态度 |
4.2.3 对汉蒙双语或多语使用的态度 |
4.2.4 对现阶段语言期待的调查分析 |
4.3 结论与思考 |
4.3.1 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对内蒙古地区语言文字使用的意义 |
4.3.2 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在内蒙古通辽市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的现象及影响因素 |
5.1 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现象 |
5.1.1 蒙古族母语仍具较强活力 |
5.1.2 汉蒙混合话的使用 |
5.1.3 语言使用随着年龄呈现层次性变化 |
5.1.4 语言景观字体大小体现语言顺位 |
5.1.5 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 |
5.2 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的影响因素 |
5.2.1 民族身份认同感的弱化引发蒙古语使用率降低 |
5.2.2 社会语言认同感增强加深汉语接受度 |
5.2.3 社会网络发展导致语言使用变化 |
5.2.4 通辽市区域经济发展对语言生态的影响 |
第6章 保护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和谐的建议 |
6.1 维护语言多样性 |
6.1.1 维护语言多样性实现语言和谐 |
6.1.2 语言和谐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求 |
6.2 加强语言文字相关立法工作及行政执行制度 |
6.2.1 加强教育立法工作 |
6.2.2 完善蒙古语文字行政执行制度 |
6.2.3 保障公民使用蒙古语诉讼的权利 |
6.3 持续推进双语教育 |
6.3.1 扩大蒙古语授课招生人数 |
6.3.2 鼓励开设蒙古语社会办学 |
6.4 利用媒体途径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
6.4.1 使用转写软件为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建档 |
6.4.2 利用新媒体作为媒介传播少数民族语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内蒙古通辽地区语言使用现状调查问卷(中文版) |
附录2 内蒙古通辽地区语言使用现状调查问卷(蒙文版) |
附录3 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公众认知调查问卷(中文版) |
附录4 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公众认知调查问卷(蒙文版) |
附录5 访谈提纲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基于在线评论信息的商品排序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在线商品排序的研究现状 |
1.3.2 直觉模糊集和直觉模糊得分函数的研究现状 |
1.3.3 犹豫模糊集和犹豫模糊得分函数的研究现状 |
1.3.4 属性关联和TODIM模型的研究现状 |
1.3.5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评述 |
1.4 本研究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于在线评论的商品排序基础理论 |
2.1 在线评论及相关理论 |
2.1.1 在线评论的概念 |
2.1.2 在线评论的内涵 |
2.1.3 在线评论的特征 |
2.1.4 常用的情感词典和情感语料 |
2.2 直觉模糊集及相关理论 |
2.2.1 直觉模糊集 |
2.2.2 直觉模糊集运算法则 |
2.2.3 直觉模糊距离测度公式 |
2.2.4 直觉模糊集结算子 |
2.3 犹豫模糊集及相关理论 |
2.3.1 犹豫模糊集 |
2.3.2 犹豫模糊数运算法则 |
2.3.3 犹豫模糊距离测度公式 |
2.4 模糊测度和模糊积分理论 |
2.4.1 模糊测度 |
2.4.2 模糊积分 |
2.5 TODIM决策模型的基本原理 |
2.6 在线商品排序的内涵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模糊环境下的商品特征情感量化模型 |
3.1 研究框架和设计思路 |
3.2 在线商品评论中属性特征的抽取 |
3.2.1 文本特征 |
3.2.2 特征词、情感词和情感修饰词的范围界定 |
3.2.3 在线评论文本集的预处理 |
3.2.4 在线评论中特征词,情感词,情感修饰词的提取 |
3.3 情感词典的构建 |
3.3.1 基础情感词典 |
3.3.2 网络用语情感词典 |
3.4 情感极性模糊性的问题分析 |
3.4.1 情感词的情感极性强度模糊性分析 |
3.4.2 情感修饰词的情感极性强度模糊性 |
3.5 直觉模糊环境下商品特征情感量化模型的构建 |
3.5.1 直觉模糊环境下情感词和情感修饰词的情感极性强度量化 |
3.5.2 直觉模糊环境下特征词的情感量化模型 |
3.5.3 决策步骤 |
3.6 犹豫模糊环境商品特征情感量化模型的构建 |
3.6.1 犹豫模糊环境下情感词和情感修饰词的情感极性强度量化 |
3.6.2 犹豫模糊环境下特征词的情感量化模型 |
3.6.3 决策步骤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改进直觉模糊TODIM模型的在线商品排序研究 |
4.1 直觉模糊得分函数 |
4.1.1 现有的直觉模糊得分函数 |
4.1.2 改进的直觉模糊得分函数 |
4.1.3 比较分析 |
4.2 基于2 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直觉模糊TODIM模型 |
4.2.1 2 可加模糊测度和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 |
4.2.2 现有的属性关联TODIM决策方法 |
4.2.3 交互作用系数的计算 |
4.2.4 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方案相对优势度的计算 |
4.2.5 决策步骤 |
4.2.6 算例分析 |
4.2.7 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
4.3 实证分析 |
4.3.1 实验数据 |
4.3.2 数据获取 |
4.3.3 数据预处理 |
4.3.4 直觉模糊环境下在线手机评论的情感分析 |
4.3.5 决策步骤 |
4.3.6 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
4.3.7 比较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改进犹豫模糊TODIM模型的在线商品排序研究 |
5.1 犹豫模糊得分函数 |
5.1.1 现有的犹豫模糊得分函数 |
5.1.2 改进的犹豫模糊得分函数 |
5.1.3 比较分析 |
5.2 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犹豫模糊TODIM模型 |
5.2.1 基于2可加Choquet模糊积分的方案相对优势度的计算 |
5.2.2 决策步骤 |
5.2.3 算例分析 |
5.2.4 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
5.3 实证分析 |
5.3.1 犹豫模糊环境下在线手机评论的情感分析 |
5.3.2 决策步骤 |
5.3.3 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
5.3.4 比较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程度副词和否定词 |
附录2 基于Python的天猫平台手机产品评论爬虫程序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缘起 |
0.1.1 选点原因 |
0.1.2 选题原因 |
0.1.3 选题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蒙古族语言生活概况 |
0.2.2 蒙古贞语言生活概况 |
0.2.3 研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0.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0.3.1 调查工作基本情况 |
0.3.2 调查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文社会环境 |
1.1 历史变迁 |
1.1.1 历史背景 |
1.1.2 人口变化 |
1.2 文化传承与变迁 |
1.2.1 语言文化 |
1.2.2 媒体情况 |
1.3 蒙古族教育概况 |
1.3.1 起步期 |
1.3.2 探索期 |
1.3.3 调整期 |
1.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1.4.1 存在的问题 |
1.4.2 对策建议 |
小结 |
第二章 语言政策 |
2.1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
2.1.1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相关定义 |
2.1.2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目标 |
2.1.3 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 |
2.2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 |
2.2.1 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综述 |
2.2.2 蒙古贞地区地方性法规(条例) |
2.2.3 政策落实情况 |
2.3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2.3.1 存在的问题 |
2.3.2 对策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日常生活领域语言使用现状 |
3.1 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 |
3.1.1 语言习得和习得环境 |
3.1.2 语言能力 |
3.1.3 语言文字学习途径和动机 |
3.2 语言使用状况 |
3.2.1 家庭语言使用 |
3.2.2 社区语言使用 |
3.2.3 行政司法语言接触 |
3.2.4 媒体接触 |
3.3 语言态度 |
3.3.1 语言的社会地位评价 |
3.3.2 语言文字发展前景期望度 |
3.3.3 行为倾向和双语教育态度 |
3.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3.4.1 存在的问题 |
3.4.2 因素分析 |
3.4.3 对策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教育领域蒙古语文教学现状 |
4.1 教育教学基本情况 |
4.1.1 教育现状 |
4.1.2 学校概述 |
4.2 蒙古语文教学现状 |
4.2.1 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 |
4.2.2 语言使用状况 |
4.2.3 语言文字学习动机和语言文字态度 |
4.2.4 教学及科研 |
4.3 蒙古语文学习现状 |
4.3.1 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 |
4.3.2 语言使用状况 |
4.3.3 学习态度 |
4.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4.4.1 存在的问题 |
4.4.2 对策建议 |
小结 |
总结与思考 |
一、总结 |
二、结论 |
三、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田野采撷 |
附录三 数据资料 |
致谢 |
(10)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社会用语规范化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韩朝语言纯化政策对比研究[J]. 金炫周,苏新春. 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 2021(02)
- [2]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研究[D]. 林雨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D]. 王晓波. 吉林大学, 2021(01)
- [4]东乡族学生国家通用语学习的语病问题研究 ——以东乡县M校八年级学生为中心的分析[D]. 马翠英.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5]和平解放七十年来西藏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发展研究[D]. 曲晓晓. 西藏民族大学, 2021(08)
- [6]刑法立法中的语言规范化问题分析[J]. 汤碧瑶,任继鸿. 珠江论丛, 2020(01)
- [7]内蒙古通辽市语言生态及语言和谐建设研究[D]. 王雅萱. 吉林大学, 2020(03)
- [8]基于在线评论信息的商品排序模型研究[D]. 张洞.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2)
- [9]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D]. 苏日那. 内蒙古大学, 2020(12)
- [10]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