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商业银行法制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提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陈炜[3](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崔鸿雁[4](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张学森[5](2007)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三,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贾希凌[6](2006)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三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三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三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三、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三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三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张旋[7](2005)在《入世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作为现代经济运行核心的金融业取得长足的进步,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向深层次扩展,分业经营模式逐渐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形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但同时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又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007年中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这就给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改进金融立法,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国际竞争提供稳健安全的法制环境,促使国有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顺利过渡。 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组织及我国政策体制和法律上的规定,并结合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创设性地提出了我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指出我国的混业经营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之间的业务交叉和第二层面即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由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际金融业普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金融服务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等内因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等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一国法制、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分析了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不利因素和推动因素,指出混业经营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时间不长,业务范围较窄,竞争力较弱。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服务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自己的金融和法制环境。所以本文选取了德意志银行、花旗集团等几个银行混业经营较为成功的实例进行对比,并对这些国家的金融法律特色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几点值得我
肖平飞[8](2005)在《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中国银行业开放》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为核心的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和引导这一变化,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一系列的谈判,确立了调整服务贸易领域的多边规则。WTO 所包含的内容构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不同的方面,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框架为以法定约束形式承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载体。中国加入WTO 后,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所作的承诺,逐步对外开放了金融服务领域。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部门,银行业开放是整个金融业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意味着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和随之而来的激烈竞争,鉴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及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所存在的差距,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因此,如何为中资银行制定法律对策,迅速提高其竞争力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赵立[9](2005)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李华[10](2005)在《WTO体制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在WTO要求下,国际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必然。根据承诺,我国将逐步开放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因此对于外资银行的准入制度的立法要求也越来越为迫切。如何制定外资银行准入的条件,对于我们更加有效的利用外资银行的资金帮助我国的经济建设;通过学习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经验、先进的企业文化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通过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合作,加快中资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都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细则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要求和准入标准的制定过于严格;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手续的严谨性不够;外资银行准入制度要求对国民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平等互惠原则等原则合理地把握。本文正是针对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讨论分析,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WTO与中国商业银行法制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商业银行法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5)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题目中几个概念的界定 |
二、本文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本文研究的若干突破与创新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金融全球化:西方国家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变革 |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体制 |
一、金融体制的法律界定 |
二、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体制 |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体制 |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法律 |
一、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 |
二、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 |
三、国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融合 |
第三节 各国金融体制及立法之比较 |
一、西方国家的金融体制的主要特点 |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比较 |
三、自由─管制─自由:各国金融法制的演进与特征 |
第二章 业务综合化: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的现状与趋势 |
第一节 金融综合经营体制的法律分析 |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二、英国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三、德国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四、日本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第二节 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的形成与特征 |
一、金融自由化 |
二、金融国际化 |
三、市场竞争激烈化 |
四、金融创新的发展 |
五、融资模式脱媒化 |
六、金融信息化 |
七、监管现代化与规范化 |
第三节 金融综合经营与金融各业发展 |
一、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
二、金融综合经营与银证联营问题 |
三、金融综合经营与银保联营问题 |
第三章 组织集团化: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组织模式选择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组织的法律分析 |
一、金融机构组织的概念 |
二、金融机构组织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集团化是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 |
一、金融集团化是金融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化发展的新阶段 |
三、金融集团化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及其比较 |
一、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共同特点 |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
三、欧盟及其成员金融控股集团立法 |
四、日本金融控股集团立法 |
第四章 法律趋同化: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律趋同化的概念 |
二、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法律趋同化 |
第二节 法律趋同化与各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 |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二、英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三、德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四、日本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 |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国际货币金融法 |
二、WTO 与金融服务贸易法 |
三、巴塞尔协议体系与金融法律趋同化问题 |
第五章 监管国际化:金融综合经营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
第一节 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法律界定 |
一、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 |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三、金融综合经营及其监管国际化 |
第二节 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实证研究 |
一、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 |
二、国际组织与金融监管国际化 |
三、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 |
四、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 |
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 |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本方式 |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比较 |
第六章 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 |
一、中国金融体制的历史与现状 |
二、中国金融立法的现状与特征 |
三、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
一、金融分业经营是我国现阶段的现实选择 |
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的综合经营试点 |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 |
第三节 综合经营体制下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与立法 |
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与立法原则 |
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特点 |
三、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着作 |
四、外文论文 |
五、各类网站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 |
一、本文的结构安排 |
二、涉外经济管制并牵现代化和全球化 |
三、涉外经济管制的过渡性和变动性 |
四、涉外经济管制反映“后WTO 时代”的新要求 |
五、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善治” |
六、小结:涉外经济管制法的改善要求 |
第二章 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 |
一、涉外经济管制概述 |
(一) 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 |
(二) 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 |
(三) 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 |
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 |
(一) 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 |
(二) 统筹协调的理念 |
(三) 风险管理的理念 |
(四) 竞争性管制的理念 |
三、涉外经济管制的模式转换 |
(一) 法律形式:内外融合 |
(二) 法律政策:自由与管制相结合 |
(三) 法律功能:防御与进取结合 |
(四) 法律价值:以市场主体为导向 |
(五) 体制架构:在法治化基础上的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 |
四、小结:协调管制是涉外经济管制创新的主要趋势 |
第三章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 |
一、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全球化趋势 |
(一) 信息技术发展对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 |
(二) 金融全球化对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 |
(三) 国家主权与涉外经济管制 |
(四) 国家安全与涉外经济管制 |
二、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 |
(一) 涉外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
(二) 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 |
(三) 稳定性和变动性的逻辑关系 |
(四) 立法整体规划和适度超前 |
(五) 涉外经济管制的价值取向 |
三、加入WTO 与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 |
(一) 涉外贸易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 |
(二) 涉外经济管制法的透明度问题 |
(三) 涉外贸易管制法的一致性问题 |
(四) 涉外贸易管制立法要充分利用WTO 规则 |
(五) 涉外经济管制立法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
(六) 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 |
四、小结:合理运用WTO 规则空间,争取经济全球化中的利益 |
第四章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 |
一、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关系概述 |
(一) 政策间关系与国际竞争力 |
(二) 政策间关系的国内外视角 |
(三)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概念性探讨 |
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联系、冲突与协调 |
(一) 国际经济立法一体化趋势对协调政策间关系的启示 |
(二)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联系 |
(三)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 |
(四)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 |
三、竞争规范的国际协调 |
(一) 各国竞争政策的多样性 |
(二) 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欧盟与美国为例 |
(三) 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以WTO 为例 |
第五章 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 |
一、考察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的必要性 |
(一) 贸易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联性 |
(二) “经济政策魔方”: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 |
(三) 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 |
二、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 |
(一) 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之一: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 |
(二) 产业政策必要性的经济理论解释 |
(三) 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现状与评价 |
三、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 |
(一) 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
(二) 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 |
四、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 |
(一)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 |
(二) 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 |
(三) 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的分析 |
五、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 |
(一) 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
(二) 开放经济条件下产业安全的隐患 |
(三) 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 |
六、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 |
(一) 外资贸易发展战略的转变与争论 |
(二) “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 |
(三) 开放条件下的政策组合 |
七、小结 |
第六章 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 |
一、内资金融管制与涉外金融管制的协调:统一性和差异性 |
(一) 金融开放的趋势 |
(二) 协调监管的因由 |
二、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 |
(一) 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协调 |
(二) 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三) 贸易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
(一) 规避外汇管制与资本项目自由化 |
(二) 资本管制的进程 |
(三) 资本管制的变化是有条件的 |
(四) 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 |
(五) 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 |
四、WTO 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 |
(一) WTO 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
(二) WTO 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 |
五、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 |
(一) 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国际实践 |
(二) 有关争论与政策目标 |
(三) 原则与标准的讨论 |
(四) 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 |
六、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 |
(一) 金融安全的内涵 |
(二) 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 |
(三) 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 |
(四) 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 |
(五) 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 |
七、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 |
八、小结 |
本论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入世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及其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分业经营模式的概念及其优劣评析 |
一、分业经营概念分析 |
二、分业经营优点评析 |
三、分业经营缺点评析 |
第二节 混业经营模式的概念及其优劣评析 |
一、混业经营概念 |
二、混业经营优点评析 |
三、混业经营缺点评析 |
第二章 国际金融业普遍选择混业经营模式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由分业走向混业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外部推动力 |
一、金融自由化使竞争日益激烈,分业经营无疑会束缚手脚 |
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分业经营失去基本作用 |
三、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为从分业到混业提供了有利支持 |
第三节 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内部决定力 |
一、金融服务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
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金融服务企业提出现实需要 |
第四节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
一、现阶段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
二、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推动因素 |
第三章 世界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模式现状及法律保障 |
第一节 世界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实例 |
一、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模式:德意志银行 |
二、异业子公司(Subsidiary for Different Business Activities)模式 |
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模式:花旗集团 |
第二节 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法律保障 |
一、银行法制尤其是监管法律体系本身较为完备,并根据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不断修正革新 |
二、整体立法并注重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 |
三、先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再允许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
第三节 金融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立法技术上整体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最适于我国 |
二、金融法律应对金融市场的各种服务及将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有本质约束 |
三、制订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保证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
第四章 我国金融法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
一、中国银行 |
二、中国建设银行 |
三、中国工商银行 |
四、中国农业银行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法制现状: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法制存在问题分析 |
一、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 |
二、金融法律的欠缺和滞后阻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
三、金融法律对基本金融法律术语缺乏明确界定 |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与 WTO法制要求存在差距 |
六、金融立法缺少对外资银行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金融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 |
一、调整金融立法指导思想,加快金融立法,增强金融法律的可操作性 |
二、立法的同时重视实证研究,通过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 |
三、以我国现实金融业国情为立法基础,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
第二节 国有商业银行法律地位定位:金融控股公司 |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理由 |
二、修订配套法律法规,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
三、明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含义 |
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有效控制权”持股的含义 |
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监管 |
一、通过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主体所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通过立法确立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
三、通过立法明确适于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 |
第四节 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立法 |
一、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运用单行条例辅助法律的实施 |
二、明确“市场退出”具体含义,尽量选择主动型退出方式 |
第五节 完善外资银行金融立法 |
一、遵循WTO法律制度理念,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提高外资银行法律的效力等级,对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监管 |
第六节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8)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中国银行业开放(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WTO 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具体承诺减让表 |
第一节 WTO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WTO 各成员方金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比较 |
第三节《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银行业开放的承诺 |
第二章 加入WTO 对中国银行业开放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开放的现状与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加入WTO 后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第三章 加入WTO 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对策 |
第一节 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比较 |
第二节 中资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提高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法律对策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详细摘要 |
(9)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
第一节 银行不良资产界定 |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二、相关概念的异同 |
第二节 不良资产的分类 |
一、国际上主要的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
二、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资产分类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其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特点 |
一、不良资产总量巨大,不良资产率高 |
二、不良资产种类集中,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比重大 |
三、不良资产地区分布失衡,经济欠发达地区不良贷款率高 |
四、不良资产行业分布不等,外贸、工业和贸易贷款比重大 |
五、不良资产化解速度趋缓,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任重道远 |
第二节 不良资产的不良影响 |
一、阻碍资金流动,冲减银行收益 |
二、加重资本风险,制约银行发展 |
三、增加化解成本,危及金融体系构建 |
四、减少国家税赋收入,阻碍产业结构优化 |
五、障碍经济改革,破坏经济信用 |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理论成因 |
一、商业银行内在脆弱性理论 |
二、信用论 |
三、贷款客户关系及竞争理论 |
四、困境银行的经营行为理论 |
第二节 制度成因:国家宏观环境分析 |
一、经济金融环境分析 |
二、国家政策环境分析 |
三、司法监督环境分析 |
四、市场运行环境分析 |
第三节 主体成因: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分析 |
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 |
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软化,风险防范能力不强 |
三、银行资产投向缺乏理性定位,行业偏差导致资产结构失衡 |
四、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不力,资产回收率过低 |
第四节 客体成因:借贷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分析 |
一、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不完善 |
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
三、企业内源融资严重不足,外源融资严重依赖银行 |
四、企业改革中某些行为的变异 |
第四章 WTO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趋势 |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
二、世贸组织关于金融服务的协议、基本原则以及中国对开放银行业的承诺 |
三、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趋势 |
第二节 加入WTO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一、加入WTO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
二、加入WTO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
第三节 化解不良资产:中国金融业应对WTO的重要途径 |
一、化解不良资产是迎合WTO金融规则的首要任务 |
二、化解不良资产是避免过渡期内金融危机发生的需要 |
三、化解不良资产是促使入世后宏观经济发展的保障 |
第五章 银行业处理不良资产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 |
一、美国、波兰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 |
二、阿根廷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 |
第二节 亚洲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情况 |
一、日本对不良资产的处置 |
二、泰国对不良资产的处置 |
第三节 各国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借鉴 |
一、树立“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要治标治本”的观念 |
二、建立以政府资源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资金提供渠道 |
三、健全法规制度和配套相关政策,实现制度创新 |
四、采用多种处置模式,并力争尽早处置以获取主动 |
第六章 我国股份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 |
第一节 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作绩效与存量比较 |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行绩效比较 |
三、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存量比较 |
第二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及其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 |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第三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启示 |
一、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
二、坚持“利润为本,效益为源”的处置原则 |
三、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多种经营模式 |
四、建立人才开发体系 |
第七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历史回顾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未形成期 |
二、经济体制改革下的初步形成期 |
三、金融改革混乱中的急速扩张期 |
四、金融法制健全后的增长减速期 |
第二节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及其评价 |
一、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存量的措施及其评价 |
二、国有商业银行防范不良资产增量的措施及其评价 |
第八章 进一步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改善运行环境:大力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改革 |
一、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 |
二、整顿治理司法环境,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
三、优化信用环境,构建借贷关系的基石 |
第二节 深化企业体制改革:提高企业偿债能力 |
一、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彻底改革政府主导经济的运作机制 |
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
三、建立以企业内部积累和资本市场筹资为主的多渠道、多方式的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 |
第三节 提高银行运行效率:重构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 |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完善产权改革 |
二、在产权改革前提下,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
三、调整机构布局,转变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行效率 |
第四节 分类指导:加速化解现有不良资产 |
一、完善国有商业不良资产的四个基本处置方式 |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 |
三、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两项基本措施 |
第五节 加强监管:不断化解新增不良资产 |
一、加强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 |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WTO体制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第2章 银行业概述 |
2.1 国外银行业的形成与发展趋势 |
2.2 我国银行业的历史变革与发展 |
2.3 我国外资银行业的现状探析 |
第3章 WTO体制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
3.1 WTO的基本职能与原则 |
3.1.1 WTO的基本职能 |
3.1.2 WTO的基本原则 |
3.2 WTO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则 |
3.2.1 WTO关于金融服务的规则及特点 |
3.2.2 WTO谈判新议题与金融自由化 |
3.2.3 WTO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原则 |
3.2.4 我国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 |
第4章 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制度 |
4.1 外资银行准入的理论基础 |
4.2 外资银行准入的立法原则 |
4.2.1 外资银行准入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 |
4.2.2 外资银行准入立法原则的实践分析 |
4.3 我国外资银行准入制度的基本问题 |
4.3.1 市场准入的形式问题 |
4.3.2 与母国的监管合作问题 |
4.3.3 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
第5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完善 |
5.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 |
5.1.1 法制体例上的欠缺 |
5.1.2 现有法规调整外资金融机构范围的不足 |
5.1.3 业务范围规定上的欠缺 |
5.1.4 未规定通过收购股份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问题 |
5.1.5 申请与批准的程序规则的缺漏 |
5.1.6 许可费用制度的空白 |
5.1.7 许可撤销制度方面的缺陷 |
5.1.8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专门立法的问题 |
5.2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对策 |
5.2.1 调整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 |
5.2.2 外资银行的法律体系完善 |
5.2.3 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 |
5.2.4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具体规则的完善 |
5.2.5 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 |
5.2.6 加强业务经营监管 |
5.2.7 在现有分业监管基础上增加混业监管的规则 |
5.3 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前瞻性 |
5.3.1 新《细则》对我国外资金融管理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
5.3.2 对新《细则》的理论评析 |
第6章 结束语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WTO与中国商业银行法制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4]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5]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张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06)
- [6]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5)
- [7]入世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分析[D]. 张旋. 中国海洋大学, 2005(03)
- [8]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中国银行业开放[D]. 肖平飞. 湘潭大学, 2005(04)
- [9]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研究[D]. 赵立. 华中农业大学, 2005(04)
- [10]WTO体制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探讨[D]. 李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