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秦彬峰[1](2021)在《患者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陈燃烛[2](2021)在《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张静[3](2021)在《患者隐私量表的汉化修订及在实习护生中的应用》文中提出目的:汉化并修订患者隐私量表(Patient Privacy Scale,PPS)使其适用于实习护生,并进行信效度评价。了解实习护生保护患者隐私的认知与行为现状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方法:获得原量表作者授权后,对此量表进行汉化及专家函询,采用便利抽样方法,对山西省三所医学院校的130名实习护生进行施测,评价量表的信度、效度,后对六所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890名实习护生进行患者隐私保护量表(实习护生版)问卷调查。结果:1、量表的汉化及修订:通过电子邮件与原量表作者联系,并获得其同意。由作者本人,两名英语专业的研究生,两名翻译经验丰富的护理学教授组成的翻译小组对原量表进行翻译且汉化,综合意见后将患者隐私量表修改为中文版患者隐私量表(其中第11条目后加入“例如不允许他人在病历本/办公系统上随意拍照记录,及时退出办公系统等”;第8条“仆人们”改为“护理员”;第13条“同事”改为“其他医护人员”)。共进行了三轮专家函询,整理并统计16位专家对该量表各维度和各条目的赋值,发现重要程度均值<3.5、变异系数均值>0.25的条目仅有一个,且该条目有两位专家表示陪护应从病情严重程度考虑,所以将该条目“当同一病房入住多位病人时,考虑到病人隐私,您允许病人有陪护”删除。另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将第9、10条目由原来的个人信息与生活隐私横面放到性别隐私与管理制度横面;第5个条目中,加入前提条件“根据患者的意识情况”;将原来个人信息与生活隐私中的一个条目与身体隐私中第4条目合并。专家对语句的修缮:全文“资讯”统一为“信息”;“病人”统一为“患者”;语句力求精简。专家的积极系数(>0.9)、权威系数(分别为0.817、0.853、0.885)、协调系数(分别为0.348、0.360、0.415)均较好,可见本课题的专家函询过程步步严谨,科学合理。最终形成五个维度共25个条目的初始量表,患者隐私保护量表(实习护生版)。2、量表的信效度检定:通过整理分析130名实习护生的预调查结果检验该量表的信效度。信度分析结果:Cronbach’sα系数为0.967,量表五个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在0.891~0.974之间,折半信度为0.910,重测信度为0.868;相关性/区分度分析结果:各条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763~0.917,各条目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79~0.760。内容效度分析结果:各条目I-CVI为0.83~1.00,总量表S-CVI为0.961;结构效度分析结果: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计算结构效度,KMO值=0.928,Bartlett’s球形检验χ2值=4148.928(P<0.001),因子载荷系数为0.577~0.866,累积方差解释率为84.464%。3、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认知与行为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山西六所医院的890名实习护生的调查数据可得,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的认知得分为116.45±12.84,行为得分为110.88±13.99。有616名(69.21%)实习护生认为自己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做得很好。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显示,性别、年龄、对待护理的态度、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是否曾观摩病人隐私护理的经历会影响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的认知水平;对待护理的态度、是否参加过培训或了解相关知识、对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是否曾观摩病人隐私护理的经历会影响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的行为表现(均P<0.05)。结论:1、量表的汉化及修订:患者隐私保护量表(实习护生版)具有较好的信度及效度,今后可作为国内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能力的测评工具展开大范围调查;也可用于干预前后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能力的比较。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2、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认知与行为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经调查,我国实习护生的患者隐私保护能力整体表现良好。隐私保护不足与培训学习不足、相关法律意识浅薄、临床带教未起到良好示范作用有关。故学校和医院护理管理者应制定相关教学培训,包括学习有关法律并进行案件探讨,在临床教学中多角度加强患者隐私保护教育,护理带教老师应做好示范作用,使其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以及促进其未来护理事业的发展。
郭志鹏[4](2021)在《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互联网技术和医疗的融合更加明显,以“互联网医疗”的展开就诊模式逐渐深入身心,为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患者带来了传统医疗模式无法给与的就医体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立法的欠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存在缺失和互联网医疗模式当前自身存在的弊端等多方面的原因也给患者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医疗应用网络平台、APP等多种途径开展诊疗预约、线上问诊、医疗数据的承载,患者隐私信息屡屡遭受侵犯。所以,我国在互联网医疗下的患者隐私的保护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本文首先是对相关理念的阐述,使得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更加清晰科学,主要涉及的概念有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以及特征等方面。其次是关于域外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分析,分别对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相关规定的梳理。然后是关于对我国当前在互联网医疗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主要提出了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法律制度不健全、救济途径存在滞后性、对侵权行为及侵权人难以认定、监管主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最后则着重探究了可能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相关对策,包括强化相关人员的保护意识,规整法律规定,完善互联网医疗卫生监管体系等方面,实现对患者隐私更高标准的保护,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张小余[5](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赵文茜[6](2021)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文中认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推进,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许多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重新焕发出活力。其中,金融业也跟随趋势与互联网进行融合,并衍生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信息泄露、不当利用等实际问题,传统隐私权学说已经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提供充分的理论保障,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处于安全隐患中。所以,有必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进行讨论研究。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总结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困境,包括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机制待健全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不通畅等。通过考察欧盟、美国、日本的立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得出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从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规范方面,应选择统一立法模式,明确保护原则,确定互联网金融消费个人信息权的范畴,明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完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等。其次,在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方面,应加快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最后,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积极构建线上救济平台,将诉讼执行情况纳入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中,从而更好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唐黎[7](202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伴随着一系列严重后果的产生,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 Co V)给我国带来了巨大影响,国家和人民遭受到了巨大损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注重对于自身隐私权的维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举措使得隐私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患者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被单独罗列出来体现了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之下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话题引起了各界热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着突发性、复杂性、特定性、破坏性、公共性等特征加之患者隐私权的主体特定、客体复杂、易受侵犯性,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和认定更为困难。我国在经历几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在制度层面建立起了初步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之中仍然难以具体使用,所制定的大多规范较为抽象笼统,在实务中便产生有关机关滥用权利的现象。在疫情之下,患者隐私权也面临着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与知情权冲突、媒体不当介入、有关机关处理不当等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疫情下患者隐私权保护有着重要作用。在通过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描述、分析之后,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包括相关概念及其基本理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涉及到定义、内容和相关特征,并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展开了论述;另外分析患者隐私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限制及边界的相关理论。第三章,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现状。本章重点描述了当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部分问题,第一部分分析了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不健全;第二部分描述患者隐私权与多方知情权冲突,其主要分为患者隐私权与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冲突和患者隐私权与公众个人知情权的冲突;第三部分介绍媒体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对患者隐私权的威胁,具体包括滥用权利、不当宣传,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充当“新闻审判者”,肆意评价患者;第四部分主要是有关机关对于患者隐私权信息处理不当。第四章,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本章针对第三章谈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身的建议与设想,分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完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规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报道行为、规范有关机关各阶段行为。
兰钰[8](2020)在《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由患者隐私权被侵害所引发的纠纷与案件不胜枚举,这一现象直接造成了医患关系矛盾的加深,由此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热议与广泛关注。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对于自身在病情以及身体隐私等方面的秘密享有不被他人知悉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在权利义务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时间等方面均具有相较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殊性,由于患者隐私所涉及的关系内容复杂,也决定了其具有易受侵害和破坏性强的特点,因此对于患者隐私权侵权情形与方式应当根据它的特殊性赋予其更加灵活的认定,同时,应当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对于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诸多不足,为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模式提供更多构想,进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以及缓解医患关系提供良好的契机。我国民法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最初被置于名誉权的框架之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患者隐私权作为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其法律地位逐渐确立,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受侵犯,当前《民法典》也细化了对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条文大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具体内容散见于其他法规,过于抽象与宽泛的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具有深刻而现实的意义。对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探讨,应当先梳理患者隐私权的基本内涵与具体内容,再从实情出发分析现状,最后探讨民法体系中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通过分析隐私权与患者隐私权的关系,为患者隐私权找准定位,即患者隐私权是置于隐私权框架下的一项权利,仍遵循一般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但它是隐私权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在具备一般隐私权本质特征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为本文研究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重要的论证依据。根据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将不同案件整理后进行分析,提出当前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在内涵与范围的界定,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权利冲突解决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案例对当前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其它国家立法模式的对比,发现各国对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共性与特性,同时找出我国的不足,美、日、法等国在患者隐私权定位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置等诸多方面均为我国提供借鉴,进而为关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构想提供思路。同时,患者隐私权自身的特殊性又直接导致其具体侵权情形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科研教学活动中以及诊疗后的获取与利用均存在侵权现象,对于诸多侵权形式通过结合现实案例以及实践操作加以总结并分类,是研究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基于对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的分析以及相关基础理论的探讨,总结出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诸多方面的瑕疵,在内涵界定问题上,虽然当前我国立法趋势表明患者隐私权将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但是其与名誉权的界限仍不明晰,司法实践中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患者隐私权范围模糊,维护权仍然缺位,隐瞒权、支配权与利用权相关内容规定也不完整。而侵权后的民事责任承担由于损害后果与赔偿金额认定标准模糊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判决结果不公平,在与医方知情权、第三人知情权以及公共利益矛盾冲突的解决方面,我国民法缺少相应限制性规定而导致部分权利人未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对此诸多问题,结合当前国内现状的同时学习国外成熟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对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完善的构想,以利更好地总结经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与对策。因此,为患者隐私权重新定位,讨论其内容,找准症结并修正不足将有利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建设。
李辛扬[9](2020)在《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隐私理念的演进使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捉摸,给隐私权的范围划定与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然而,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将个人信息事项划入隐私范畴的隐私权客体界定模式,使权利救济可能遭遇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司法资源紧缺、新技术运用阻遏等多重困境;且隐私权在我国缺乏统一的立法保护,其内涵及外延的不清晰导致网络隐私侵权判断标准不明、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范围界定和法律保护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文本为基础分析视角,选取“北大法宝”网站互联网隐私侵权案件民事裁判文书214份,从原被告身份、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抗辩事由、涉私事项以及其是否被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法律依据、法院具体裁判意见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对样本进行整理、分析,归纳隐私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的我国隐私法律保护困境,对隐私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进行针对性讨论,主要包括区分不同主体的侵权行为判定和新媒体环境下较为典型的免责事由适用情形。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不重合但存在交集;未来立法应对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界分。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事项应归入法定隐私范畴。未涉及人格尊严的单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但由身份标识性信息和描述性信息共同构成的多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事项之集合应被认定为“整体性隐私信息”并受法律保护。涉及私生活领域的事项属于隐私: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刑事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时,此类私密事项不应再受到隐私权保护;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相关时,对此类事项的公开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私事主体的失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被伤害方或弱势方对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明力度、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整体容忍程度以及涉私事项的公开是否是弱势方维权之必要等因素;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仅与主体的道德过错行为相关时,此类私事应归于隐私范畴。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隐私侵权行为追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获取、保有他人隐私但未将隐私事项向非特定第三人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可借鉴“合理人”标准,考虑隐私主体和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侵害行为态样、隐私事项属性等因素。夫妻间基本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隐私仅限于被夫妻二人知悉。在因司法裁判文本公开、转发行为引发的隐私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对裁判文书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为标准。网络服务商隐私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网络服务商过失侵权应适用“明知”判断标准。“信息已被披露”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是新媒体环境下具有突出性和独特性的免责事由。对于隐私主体在日常生活中被小范围社交圈知晓的隐私的不当扩散不应适用“信息已被披露”。媒体在对公共事件进行报道时披露与事件主体相关的私性事项是否侵权,应对涉案私性事项是否“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区分,并考虑报道中涉及的主体私性事项是否为报道所必需、披露内容在整个报道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而公开特定个体的隐私可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公开应遵循一定限度。
张奇[10](2020)在《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广泛运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使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形势更为严峻。目前我国有关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当中,呈现出抽象性、原则性的特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性不强,难以对患者隐私权形成充分的保护。同时通过医疗大数据技术对患者隐私进行价值发掘,其所带来的巨大的技术红利亦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因此,在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紧密结合大数据技术的运转机理,将患者隐私权进行类型化讨论,兼顾患者隐私权保护与患者隐私运用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对患者隐私权充分且合理的保护。鉴于此,在医疗大数据背景下对患者隐私权进行保护,应当首先从实际出发,了解大数据技术是如何对患者隐私进行处理和运用,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类型化讨论,分析患者隐私的运用边界和患者隐私权区别于信息权的保护思路,再次分析在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侵权所呈现出来的新态势,立足于我国具体情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从而提出对患者隐私权进行类型化保护的具体措施,实现患者隐私权保护与患者隐私运用之间的平衡。基于以上思路,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提出了文章研究的核心问题,对医疗大数据和患者隐私权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明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大数据在医疗领域应用过程中,如何对患者隐私进行收集与运用。并且分析在当前患者隐私应用过程中患者隐私权保护所呈现出来的变化趋势;第二章是通过将患者隐私以及患者隐私权侵权方式以不同的标准进行类型化梳理,根据不同类型,进行有针对性地保护,在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第三章则是对国外患者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分析与借鉴。该章根据我国目前对患者隐私权在新技术的冲击下保护不足的问题,结合国外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措施,立足于我国具体现状,吸收借鉴其中有利因素,为我国未来患者隐私权保护提供借鉴;第四章为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类型化保护原则与制度完善。患者隐私权保护需要结合医疗大数据的发展现状,平衡患者隐私保护中各方利益冲突,主要通过明确各种类型的患者隐私的使用权限范围、完善患者隐私侵权的责任分配机制以及完善差异化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等方式实现对患者隐私权充分且合理的保护。针对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在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利益博弈法和比较研究法,紧扣医疗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影响,对患者隐私进行类型化划分,深入研究患者隐私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利益的冲突,针对当前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抽象性和滞后性问题,提出顺应医疗大数据发展的患者隐私权类型化保护措施,以求实现各方矛盾主体的利益协调,达到保护患者权益的最终目的。
二、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3)患者隐私量表的汉化修订及在实习护生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常用缩写词中英文对照表 |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3 相关概念概述 |
4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5 研究方法 |
6 技术路线 |
7 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患者隐私量表在实习护生中的汉化修订与信效度检验 |
1 量表的修订及评价方法 |
1.1 对原量表进行翻译及汉化 |
1.2 专家函询修订初稿 |
1.3 内容效度检定 |
1.4 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1.5 统计学方法 |
2 结果 |
2.1 专家咨询结果 |
2.2 项目分析 |
2.3 量表的效度 |
2.4 量表的信度 |
3 讨论 |
3.1 量表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
3.2 量表修订过程科学合理 |
3.3 内容分析 |
4 结论 |
第二部分 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1 对象和方法 |
1.1 研究对象 |
1.2 研究方法 |
2 结果 |
2.1 实习护生一般资料 |
2.2 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的认知与行为现状得分 |
2.3 不同类别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的认知和行为单因素分析 |
2.4 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的认知和行为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3 讨论 |
3.1 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的现状分析 |
3.2 实习护生对患者隐私保护影响因素分析 |
4 结论 |
第三部分 总结 |
1 对策(建议) |
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综述 实习护生患者隐私保护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4)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概述 |
(一)互联网医疗概念及发展历程 |
(二)互联网医疗下的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
(三)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特征 |
1.义务主体多样 |
2.客体复杂性 |
3.人格特征和经济价值的双重性 |
4.权利可克减性 |
5.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的特定性 |
(四)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行法律梳理 |
二、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保护域外保护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1.美国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2.英国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3.加拿大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二)大陆法系国家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1.德国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2.法国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三)日本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启示 |
三、互联网医疗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
(一)患者及医务人员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 |
(二)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
1.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规定零散 |
2.患者信息未分类及保密义务不明 |
3.对侵权人难以认定且救济途径存在滞后性 |
4.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违法成本较低 |
(三)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未形成 |
1.医疗机构监管不到位 |
2.缺乏行业协会的参与 |
3.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
四、互联网医疗下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
(一)强化医务人员及患者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
(二)规整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
1.通过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对患者隐私权直接保护 |
2.将患者信息按敏感程度分类及其保密义务明确化 |
3.设立患者隐私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 |
4.明确信息收集使用者的责任并增加事前救济 |
5.加大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惩处力度 |
(三)完善互联网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
1.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监管 |
2.发挥行业自律规范的作用 |
3.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相关概念厘清 |
一、互联网金融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理论分析 |
一、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分离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现状 |
一、现有法律保护 |
二、行政监管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困境 |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
二、监管机制待健全 |
三、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困境 |
四、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问题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欧盟 |
第二节 美国 |
第三节 日本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规范 |
一、选择统一立法模式 |
二、确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原则 |
三、健全法律保护体系 |
第二节 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
一、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
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
第三节 加强行业自律 |
第四节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
一、构建线上救济平台 |
二、将诉讼执行情况纳入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1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2节 文献综述 |
第3节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其基本理论 |
第1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第2节 患者隐私权 |
第3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 |
第4节 患者隐私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限制及边界 |
第3章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1节 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立法不健全 |
第2节 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 |
第3节 媒体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对患者隐私权的威胁 |
第4节 行政机关对于患者隐私信息处理不当 |
第4章 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 |
第1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完善 |
第2节 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 |
第3节 规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报道行为 |
第4节 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收集使用患者信息的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患者隐私权概述 |
2.1 隐私权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内涵 |
2.2 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 |
2.2.1 主体的特殊性 |
2.2.2 保护范围的特定性与保护时间的延展性 |
2.2.3 可克减性 |
第三章 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考察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比较分析 |
3.2.1 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
3.2.2 国外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
3.3 患者隐私权侵权的具体情形 |
3.3.1 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侵权 |
3.3.2 科研教学中的侵权 |
3.3.3 诊疗后的非法获取与利用 |
第四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内涵与范围界定不清 |
4.1.1 与名誉权相混淆 |
4.1.2 保护范围局限 |
4.2 民事责任承担不明确 |
4.2.1 损害赔偿范围与损害后果认定模糊 |
4.2.2 受害人举证困难 |
4.3 缺少解决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限制性规定 |
4.3.1 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冲突 |
4.3.2 患者隐私权与第三人知情权的冲突 |
4.3.3 患者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第五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
5.1 明晰权利定位与范围 |
5.1.1 准确界定内涵 |
5.1.2 扩大保护范围 |
5.2 细化责任承担 |
5.2.1 具化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与损害后果的认定 |
5.2.2 降低受害人举证难度 |
5.3 妥善解决权利冲突 |
5.3.1 划定医生权利边界 |
5.3.2 适度保护第三人知情权 |
5.3.3 适用“最小程度披露”原则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网络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细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二、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隐私权 |
二、个人信息 |
三、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现状归纳 |
第一节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一、被告身份构成与侵权行为 |
二、案件裁判结果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保护困境 |
一、隐私客体范围的扩大 |
二、隐私侵权行为仍存在探讨空间 |
三、不同侵权主体追责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标准不统一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客体的范围划定 |
第一节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辨析 |
第二节 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及事项应被划入法定隐私范畴 |
第三节 一般性个人信息的特定组合有构成整体性隐私信息之可能 |
第四节 涉及私生活领域的隐私范畴 |
第四章 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讨论 |
第一节 区别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 |
一、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二节 涉及网络隐私侵权的免责情形 |
一、信息已被披露 |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患者隐私权类型的研究现状 |
0.2.2 患者隐私权保护边界及利益冲突的研究现状 |
0.2.3 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侵犯新态势的研究现状 |
0.2.4 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的研究现状 |
0.2.5 小结 |
0.3 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 |
0.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0.4.1 研究方法 |
0.4.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医疗大数据下患者隐私运用与保护的变化趋势 |
1.1 医疗大数据下患者隐私采集方式日渐多样化 |
1.2 医疗大数据下患者隐私应用领域的拓展 |
1.2.1 患者的个性化医疗与病情追踪 |
1.2.2 公共健康的数据监测与管理 |
1.2.3 医药开发与医疗技术的革新 |
1.3 医疗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趋势 |
1.3.1 患者隐私权保护从被动走向主动 |
1.3.2 患者隐私权权能的不断扩张 |
1.3.3 患者隐私权保护内容日趋信息化 |
2.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及其权利侵害的类型化分析 |
2.1 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的主要类型 |
2.1.1 低敏感度的患者隐私与高敏感度的患者隐私 |
2.1.2 利益单一型患者隐私与利益多元型患者隐私 |
2.1.3 可交易患者隐私与不可交易患者隐私 |
2.2 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侵害的主要类型 |
2.2.1 积极侵权类型 |
2.2.2 消极侵权类型 |
3.国外患者隐私权保护模式 |
3.1 美国模式 |
3.1.1 完善以HIPAA法案为核心的立法保护模式 |
3.1.2 加强医疗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 |
3.2 欧盟模式 |
3.2.1 建立数据保护官制度 |
3.2.2 强化隐私数据控制方和处理方的义务 |
3.3 日本模式 |
3.3.1 确立以“控制权”为核心的患者隐私权理论 |
3.3.2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间接保护患者隐私权 |
4.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类型化保护原则与制度完善 |
4.1 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类型化保护的原则 |
4.1.1 实质同意原则 |
4.1.2 利益平衡原则 |
4.1.3 必要限度原则 |
4.2 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类型化保护制度的完善 |
4.2.1 明确各种类型患者隐私的使用边界 |
4.2.2 完善患者隐私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 |
4.2.3 完善隐私侵权差异化赔偿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患者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秦彬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陈燃烛. 南昌大学, 2021
- [3]患者隐私量表的汉化修订及在实习护生中的应用[D]. 张静. 山西医科大学, 2021(01)
- [4]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 郭志鹏.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D]. 赵文茜. 兰州大学, 2021(12)
-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 唐黎.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8]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 兰钰. 天津商业大学, 2020(12)
- [9]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D]. 李辛扬. 南京大学, 2020(03)
- [10]医疗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研究[D]. 张奇.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