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草原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张璐,王其乐[1](2021)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制工具更新——规范层面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应立足于具体规制工具的设计。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涉及三个主要法律领域——物种保育法、自然保护地法和生物安全法,从法律规范层面分析,这三个法律领域对规制工具的偏好与选择呈现出"硬者极硬,刑罚优先,软者无力"的整体格局。本文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对现行规制工具进行检验,物种保育法和自然保护地法应以规制领域的去极端化为导向进行规制工具更新,一方面要软化甚至去除极硬规制,与此同时应建立完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规制工具,赋予其可操作性,使之柔而有力。
李烁[2](2021)在《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及其补强——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的分析》文中提出我国中央层面开展的失信联合惩戒以规定部门间协调义务和联动程序的备忘录为依托。备忘录在应然上系对既有法规范中"联合惩戒"条款的链接,故失信联合惩戒具备当然的合法性。然而,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并将类型化后的惩戒措施置于以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原则为中心建构起的合法性分析框架中,可发现失信联合惩戒在"激活"既有法规范中"联合惩戒"条款的同时,因将相对人信用状况作为裁量因素不当嵌入羁束行政、扩大了被链接法规范中"联合惩戒"条款的原意、创设的惩戒措施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而在合法性上有所不足。合法性不足背后的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供给的缺失。对此,需在分散立法或修法思路指导下,通过对单行法相关条款之修订,个别化地明确被惩戒对象及其面临的惩戒后果,以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开展提供实体依据。
赵缔[3](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孙超然[4](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黎妮[5](2020)在《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进程中,习近平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强调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近年来,政府在对特定对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通过运用行政评级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评级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逐渐形成了行政评级治理模式。但在行政评级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如何才能使行政评级在实践中有效的运行。目前学界对行政评级研究的数量和深度都显得相对不足,还未有将行政评级纳入行政法的体系进行制度设计的提法。本文通过对行政评级的分析和研究,提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并结合相关理论作为制度的理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行政评级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作概念上的梳理。本文第三部分引入行政行为理论、平衡理论和多元治理理论,作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第四部分从行政评级的适用领域、运行过程和产生的法律效果方面对行政评级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评级的前、中、后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是针对行政评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第六部分是全文的总结和对未尽问题的思考。
杨骁瑜[6](2020)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有效地优化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增设了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该条第一款概括规定了三个判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同时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种情形。但是,该条款对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标准如何进行判断,是否合理;第二,法条中所列举的三类案件不是根据统一的归类标准做的分类,第三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与前两项“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在性质上明显不协调,导致三类案件在外延上存在交叉;第三,要求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准且属于列举的三类情形之一的案件才能适用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由于该条文规定的模糊,导致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混乱。司法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出入,同时也存在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却因为法条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的情况。这些问题都说明了现行三标准和三情形累加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是脱节的,应当修正。从界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来说,需要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价值如何取舍,需要考虑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个别公正与一般公正并且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基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和当事人减轻诉累的需要,对行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这一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不同的行政审判模式也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产生影响,站在不同角度考虑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行政审判权与行政诉权这两组关系,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会有不同的侧重。其次,在法律规范上,应当细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界定标准。“事实清楚”包括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再调查收集证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更侧重于对法律适用的判断。并结合行政实体法对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具体分析。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交叉重合,第三项列举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这一案件类型并不合理。界定适用范围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中最基础的问题,界定范围时必须考虑到不断发展的行政诉讼实践,要为未来留有余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不应将案件类型作为限制条件,只需以实质性标准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案件就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温琦[7](2020)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执行难是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传统难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也不例外。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判决得到执行,才能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首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强制被诉行政机关履行裁判所确定的某种义务。在探讨执行领域存在问题前,要认识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重要性,把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特殊性,即环境治理难度大、专业性强,治理成本高,执行周期长,特殊性是造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度上升的主要客观原因,自始至终影响着执行活动,因此,需要以此为基础去探讨现存的影响执行的问题。其次,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存在三个主要主体,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本文以三个主体为切入角度,在所收集案例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检察机关在案件执行中内部与外部存在的问题,法院判决内容不合理之处以及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已找出的问题,给出适当的对策。一是建议检察机关在执行领域中构建合作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被告行政机关正确履职的标准;二是建议法院完善判决内容,视情况将判决内容具体化;三是建议以案件第三人的形式约束行政相对人,并且行政机关应从内部与外部着手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希望这些建议可以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有所裨益。
妥占荣[8](2020)在《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以后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得以确立,直到2005年出台《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将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化。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研究都是集中在实践领域,注重草畜平衡载畜量的核算、草畜平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但是草畜平衡管理制度本身却很少有研究。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在制度设立中更加侧重措施的可操作性,对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法理未充分考虑,导致在实践中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很难实现草畜平衡。草畜平衡管理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从技术性规范研究入手,应该在制度设立层面上和具体实施管理措施的过程中把控。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本文的研究从草畜平衡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以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及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为基础。以草畜平衡管理中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牧民自治之间的平衡以及牧民生计在草畜平衡管理中的地位为问题导向开展研究。在研究中发现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存在草畜平衡奖励措施缺乏法理基础、漠视牧民生存权、草畜平衡补偿制度缺失的制度性缺陷。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草畜平衡管理措施僵化、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未达到生态保护效果、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未考虑牧民生计等问题。针对以上制度上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归纳总结等方法,逐步梳理出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法理基础以及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通过草畜平衡管理制度设立的预期效果和实施效果的比较分析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经过理论上的研究厘清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分析将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用立法的形式予以完善,规范细化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本文和以往的研究相比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入调研用数据支撑理论,用完善的理论体系和严密的论证慎重的提出法律的修改意见和实践中的制度实施建议。希望这个研究成果为草原生态的恢复、草原牧民生计保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鹿仟仟[9](2020)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作为一种新型政府规制手段,已在行政执法的各方面得到广泛运用,不仅有效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但因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其在实践中出现了公开主体不明确,公开方式利用不充分,公开内容不统一,程序规定简陋,行政赔偿受限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从立法层面进行控制,借助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契机,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同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规以指导实践,具体而言,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要明确公开主体,在保证执法机关公开的同时,赋予上级机关一定的公开权力,协调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其次,要促进公开方式的多元化,扩大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做好反馈。再次,要理清应该公开与不应公开的内容,并通过事前的告知、审核等程序,防范侵权行为的出现。最后,要落实责任追究,完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救济机制,以补救可能受侵害的权利。
邓婷婷[10](2020)在《公民终身资格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治理各领域风险形态的不断变化导致各种样态的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当下复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对行政管理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终身资格罚作为一种新型规制手段,应社会治理之需求而生。公民终身资格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其生存的全部期间内科处的不能实施某种行为或不能进入某一行业的处罚。作为极具严厉性与制裁性的处罚,因其效率性及一定程度上的正当性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运用。然而,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公民终身资格罚在运行过程中亦显露出处罚设定主体不适格、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处罚适用标准不一、执法主体水平较低等等弊病,思考如何对公民终身资格罚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确有必要。因此,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深刻反思,探求更具统一性的解决方案,给予合理控制。本文从公民终身资格罚的内涵着手,通过对概念的分析指出其与职业自由之内在关联,进而探讨其作为限制职业自由的规制手段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接着审视其规范与实践之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面对公民终身资格罚立法存在缺陷、执法实践乱象不断的现状,从实体、程序和救济三个角度对其法治化改进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实体方面,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的运用,规范公民终身资格罚的权力依据,约束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方面,提出适用回避制度、完善听证制度、保障申辩权、加强充分说理的程序性完善建议;救济方面,提出纳入行政复议终局之例外、拓宽国家赔偿范围的建议。本文通过对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求达到公民权益保障与行政治理目标实现之间的平衡。
二、浅谈草原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草原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制工具更新——规范层面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现行法下的规制格局 |
1.1 数量分析 |
1.2 质量分析 |
1.2.1 强硬规制组合拳 |
1.2.2“刑罚优先”表达式 |
1.2.3 无力的柔性规制 |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的检验 |
2.1 生物安全管理原理:预防极大危险 |
2.1.1 实验室生物安全 |
2.1.2 外来物种入侵 |
2.1.3 转基因生物入侵 |
2.2 物种保育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原理:限制财产权 |
2.2.1 物种保育对财产权的限制 |
2.2.2 自然保护地对财产权的限制 |
3 柔而有力:规制工具更新 |
3.1 删除“刑罚优先”表达式 |
3.2 限缩裁量空间 |
3.3 建立行政合同 |
3.3.1 美国经验:栖息地保育计划[5] |
3.3.2 中国经验: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中的农田地役权改革 |
3.4 建立行政指导 |
3.4.1 行政指导的界定 |
3.4.2 程序要点 |
3.5 建立行政奖励 |
3.5.1 奖励的条件 |
3.5.2 救济 |
4 结语 |
(2)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及其补强——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
二、失信联合惩戒及其类型化 |
(一)失信联合惩戒的应然定位 |
(二)失信联合惩戒的类型化 |
三、合法性要求及其分析框架 |
(一)合法性要求 |
(二)合法性分析框架 |
1.参考类惩戒的合法性分析框架 |
2.决定类惩戒的合法性分析框架 |
四、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检视 |
(一)参考类惩戒的合法性检视 |
(二)决定类惩戒的合法性检视 |
五、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补强 |
(一)合法性现实总结 |
(二)合法性补强思路 |
(三)合法性补强策略 |
(3)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理论意义 |
1.2.2 研究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2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概述 |
2.1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行政评级 |
2.1.2 行政评级制度 |
2.1.3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 |
2.2 行政评级的界定 |
2.2.1 评级主体 |
2.2.2 评级客体 |
2.2.3 评级内容 |
2.3 行政评级的功能 |
2.4 行政评级的特征 |
3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行政行为理论 |
3.1.1 行政行为理论简述 |
3.1.2 行政行为理论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支撑 |
3.2 平衡理论 |
3.2.1 平衡理论简述 |
3.2.2 平衡理论确定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3.3 多元治理理论 |
3.3.1 多元治理理论简述 |
3.3.2 多元治理理论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提供理念依据 |
4 我国行政评级的运行现状和问题 |
4.1 我国行政评级的运行现状 |
4.1.1 行政评级的适用领域 |
4.1.2 行政评级的运行过程 |
4.1.3 行政评级的法律效果:“行政评级+”效果 |
4.2 我国行政评级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行政评级前的控制不足 |
4.2.2 行政评级中的职能监管力度不足 |
4.2.3 行政评级后的救济不畅 |
5 我国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评级前的制度完善 |
5.1.1 行政法原则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限制 |
5.1.2 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 |
5.1.3 实体法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限制 |
5.2 评级中的监管措施完善 |
5.2.1 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
5.2.2 建立监督机制控制评级乱象 |
5.2.3 定期更新与动态调整行政评级 |
5.3 评级后的救济机制完善 |
5.3.1 为相对人预留申述时间 |
5.3.2 明确行政评级可诉性 |
5.3.3 寻找财产损失的替代性补偿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难点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争议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适用率较低 |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远多于其他两种情形 |
第二节 现行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三标准和三情形累加适用的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 |
二、不同法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认识程度存在差异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
一、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限缩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可以”一词增加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模糊性 |
三、列举的三类情形分类标准不一影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性 |
第二章 界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价值的取舍 |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公正 |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效率 |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中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关系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目的的需要 |
第三节 “繁简分流”思维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中的运用 |
一、不同的行政纠纷应适用不同程序 |
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
三、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的需要 |
第四节 行政审判模式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影响 |
一、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三、在有限职权主义模式下界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三章 界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依法当场作出”情形的规范分析 |
一、依法当场作出的含义 |
二、设置的不合理之处 |
第二节 “案件涉及款额两千元以下”情形的规范分析 |
一、该项规定的优劣分析 |
二、行政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衔接不畅 |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质疑 |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纳入范围的原因考察 |
二、不宜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纳入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因 |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 |
第一节 排除案件类型标准 |
第二节 仅适用实质性标准 |
第三节 实质性标准的具体认定 |
一、事实清楚 |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三、争议不大 |
结论:有关《行政诉讼法》第82条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特性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重要性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特殊性 |
1.环境治理难度大、专业性强 |
2.环境治理成本高 |
3.执行周期长 |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之存在问题 |
(一)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
1.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欠缺 |
2.执行监督周期长 |
3.对于在诉讼中被告积极履职检察机关做法不统一 |
(二)判决内容不合理影响案件执行效果 |
1.原则性判决与具体性判决 |
2.目前的判决内容 |
3.判决内容缺乏明确的履行期限 |
4.判决内容中缺乏客观履行标准 |
(三)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
1.行政机关逾期未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再次申请 |
2.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意识有待提高 |
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之对策 |
(一)检察机关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 |
1.在执行领域中构建合作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2.明确被告正确履行职责的标准 |
(二)完善判决的内容 |
1.在判决中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
2.在判决中确定客观履行标准 |
(三)解决行政机关现存问题之策 |
1.行政相对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2.提高行政机关法治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及思路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一、草畜平衡管理的概念界定 |
(一)草畜平衡 |
(二)草畜平衡管理 |
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自然动态平衡时期 |
(二)草畜平衡管理法制化时期 |
第二章 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规范考察及评析 |
一、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指导思想 |
(一)立法目的 |
(二)立法指导思想 |
二、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体系梳理 |
(一)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
(二)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现行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规范分析 |
(一)草畜平衡管理中的监管方式 |
(二)草畜平衡管理中的处罚措施 |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考察 |
一、社会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草畜平衡管理实现方式的调查 |
(一)政府实施草畜平衡管理的措施 |
(二)牧民实现草畜平衡的方式 |
三、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调查 |
(一)草畜平衡对草原生态恢复效果的调查 |
(二)草畜平衡管理目标的实施效果 |
四、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对牧民生计的影响 |
(一)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分析 |
(二)减畜损失弥补研究分析 |
五、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实践的调研结论及原因分析 |
(一)草畜平衡管理措施僵化 |
(二)草畜平衡管理未达到生态保护效果 |
(三)草畜平衡管理未充分考虑牧民生计 |
第四章 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及基本思路 |
一、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草畜平衡管理的法理基础 |
(二)草畜平衡管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草畜平衡管理行为性质论争 |
二、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
(一)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平衡 |
(二)政府管制与多元共治的协调 |
第五章 草畜平衡管理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创新载畜量标准的核定方式 |
二、建立草畜平衡政府管理与多元共治模式 |
三、建立草畜平衡补偿、奖励、惩罚相结合的制度 |
(一)设立草畜平衡补偿制度 |
(二)完善草畜平衡奖励制度 |
(三)完善草畜平衡处罚制度 |
四、《草原法》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
(一)《草原法》的修改建议 |
(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的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方法 |
2. 论文结构 |
(五) 写作重点、难点以及创新之处 |
1. 写作重点 |
2. 写作难点 |
3. 写作创新点 |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概念及性质一 |
(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概念 |
(二)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性质 |
1. 行政行为之辩 |
2. 具体行政行为之辩 |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正当性分析 |
(一) 保障公民知情权 |
(二) 监督行政机关 |
(三)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现状 |
1.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2.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立法梳理 |
3.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立法总结 |
(二)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上位法依据不足 |
2. 公开主体不明确 |
3. 公开方式利用不充分 |
4. 公开内容不全面 |
5. 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
6. 公开时限不规范 |
7. 责任落实不到位 |
四、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制度构想一 |
(一) 提高法律位阶,统一法律规范 |
(二) 明确公开主体及权限 |
(三) 充分利用现有公开方式 |
(四) 厘清公开范围 |
(五) 明确公开内容 |
1. 应当公开的内容 |
2. 不应公开的内容 |
3.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
(六) 规范公开程序 |
1. 建立常态化的事前审查机制 |
2. 提前告知 |
3. 举行听证 |
4. 合理控制时限 |
(七) 完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制度 |
1.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2. 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民终身资格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架构 |
一、揭开公民终身资格罚之面纱 |
(一) 公民终身资格罚内涵之给定 |
(二) 与职业自由之关联 |
(三) 公民终身资格罚正当性之考量 |
1.作为风险预防手段之必要 |
2.维护公共利益之需要 |
3.传统治理手段缺陷之弥补 |
二、公民终身资格罚法律性质之探讨 |
(一) 与刑法“从业禁止”规定之比对 |
(二) 行政视阈下法律性质之探讨 |
三、公民终身资格罚规范与实践之审视 |
(一) 现行法律规范之反思 |
1.越权设定现象显着 |
2.同类处罚适用标准不一 |
3.程序性规定尚不完善 |
(二) 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乱象 |
1.处罚的作出主体水平不一 |
2.程序失范且重视不足 |
四、公民终身资格罚之法律规制 |
(一) 实体法规制 |
1.法律保留原则之运用 |
2.比例原则之运用 |
3.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4.构建合理的退出机制 |
(二) 程序法规制 |
1.适用回避制度: 消灭权力偏私空间 |
2.完善听证制度: 使权力的运行透明化 |
3.保障申辩权: 确保意见表达之充分性 |
4.充分说明理由: 提高处罚结果之公信力 |
(三) 救济法规制 |
1.行政复议困境之解决 |
2.行政诉讼实质公平之保障 |
3.国家赔偿范围之拓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草原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制工具更新——规范层面的分析[J]. 张璐,王其乐. 中国环境管理, 2021(04)
- [2]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及其补强——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的分析[J]. 李烁.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1)
- [3]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5]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研究[D]. 黎妮.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20(11)
- [6]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研究[D]. 杨骁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D]. 温琦.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立法完善[D]. 妥占荣.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9]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研究[D]. 鹿仟仟. 苏州大学, 2020(03)
- [10]公民终身资格罚研究[D]. 邓婷婷.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