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及其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曾馨仪[1](2020)在《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城乡规划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政府利用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直接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规划价值观向市场偏移,公权和私权矛盾愈演愈烈,而规划法私权救济内容的缺失,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加剧社会矛盾。本文对昆士兰以“规划与环境法院”为核心特色的规划法救济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规划救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辨析了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规划涉及公共利益,对未来权利进行干预,权利关系极其复杂,因而规划救济不是几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涉及整个规划体系的调整。规划救济是在承认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进行补救,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是规划运作过程中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规划救济的手段和渠道有很多,包括对公权的救济和对私权的救济。本文在昆士兰政治立法、司法体系等研究背景之上,梳理了昆士兰规划法和救济制度改革历史变迁。从IPA1997开始,昆士兰将开发评估系统(IDAS)和规划救济制度整合在一部规划法中,明确了七个规划行动主体,并清晰界定了各主体的合法权利。本文以SPA2009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研究了昆士兰规划救济机构、救济事项和救济程序。规划救济机构包括规划与环境法院、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和检察员。规划救济事项包括开发申请和批准、合规评估、赔偿决定、强制执行通告、基础设施费用、拟议总体规划申请、地方法规、声明、开发罪行豁免等相关事项。昆士兰规划法制定了标准化的规划救济程序,并在规划与环境法院上诉程序中引入高效率低成本的ADR程序,同时规划处罚和强制执行程序都以落实规划目标为目标,其核心是“补救”。最后,本文总结了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首先,对规划体系权力和权利分配进行了开放性探讨。而我国规划体系与昆士兰有一定共性,所以昆士兰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我国规划救济现状的四个主要问题。然后,在规划体系重构性改革过渡期,从优化我国规划救济制度角度,总结了三项理论启示,即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最后,从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项经验建议,即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设立专门的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麦雅诗[2](2020)在《论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公共用公物普遍存在于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与之相对应的公物法理论是当代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公共用公物利用权是公物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所在。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界对公共用公物理论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有的行政法体系对利用权的保护又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的不足,导致了公众的公共用公物利用权常常会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且现有的法律体系亦不能为权利受损提供充分的救济。鉴于此,构建公共公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依法保障公共用公物利用权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的当务之急。为完善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定统一的公共用公物立法对利用权的保护具有指导性意义,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并重视公众的利用权才能保证利用权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同时,对于权利的救济要将公共用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并将“对物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中以扩大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如此才能为利用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
闪涛[3](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研究表明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梁馨文[4](2020)在《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高校学术性惩戒直指大学自治的核心——学术自由,如何良好作出高校学术性惩戒,关系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发生冲突时二者如何进退。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为,在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的双重博弈中,高校如何作为才能实现二者的价值平衡?如何规范惩戒行为并且不逾越学生的合法权益边界,实现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大学自治与依法治校之间的和谐共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术性惩戒作出分类:首先从高等教育实践中归纳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别;其次从惩戒事由的视角区分基于学业不力的惩戒与基于学术不端的惩戒,从而说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特殊之处;再次从惩戒对学生权利产生的影响上区分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与未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这一分类对校内规范制定中的法律保留、正当程序的适用标准和学生权利救济等内容产生影响。第二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进行考察。首先提出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呈现多个效力层级的特点;其次认为校内规范具有法律位阶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属性和大学自治视角下的自治性规范属性,正是这些法律属性使得校内规范有权细化国家立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就国家立法在学术事项中的留白领域自主设定高校学术性惩戒,从而解决了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的关系问题。从实证方面考察,高校学术性惩戒仍然在其依据、程序、自由裁量空间、学生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第三部分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切入,为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具有多维面向,兼具公权力属性、大学自治面向,同时需要受到学术自由的内在制约和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边界限制。基于此,法律规制高校学术性惩戒需要遵循特殊要求:公权力属性决定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大学自治面向决定了法律干涉具有限度,但不意味着排除国家监督;并且,高校学术性惩戒不能偏离学术自由的目的,不能逾越学生权利之边界。第四部分聚焦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规制路径。首先从规范入手,探讨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应当遵循效力位阶、“不抵触”上位法、符合学术自治的内在限制等法律优先原则下的具体规则,以及以“重要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规则为特点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具体完善进路。其次着眼于行为的规制。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过程来看,消极的学术评价是触发惩戒的原因,因而需要保证高校学术评价回归理性轨道。同时,惩戒措施的裁量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程序方面,高校学术性惩戒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相对于纪律性惩戒适用较为宽松的正当程序标准,并且需要关注高校学术性惩戒中正当程序的特殊要求。最后分析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本文建议校内申诉作为权利救济机制的前置程序,促进教育行政申诉与校内申诉的良好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限制受教育权的高校学术性惩戒的选择性救济途径,通过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郑沫[5](2019)在《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异议权保障研究——基于从参与权到异议权的演进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参与权屡遭侵犯,其自身性质的局限性与派生性要素的异化使其无法对公权力主体提出真正符合农民需求的义务供给要求——对土地征收决定提出异议。究其原因,是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中的支配地位强化了行政主体中心论,使参与权的"程序性权利"性质定位逐渐畸化,并扭曲了参与权的目的、内容等派生性要素。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应以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为研究基点,提出异议权,强调农民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效性,促使农民的意思融入行政机关的决策意志之中,并以异议权为新的出发点,通过异议权代理规则、反馈规则、档案查阅规则,抵抗与救济规则等,向公权力主体提出相应的义务供给要求。
何志永[6](2019)在《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协议出现并不断运用在政府管理社会的各个方面。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从法律属性上看,行政协议在行政法律关系之内,其兼具行政属性和合同属性,本质属性是行政性。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因为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而具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相对人权利受损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具有的行政优益权以及主导地位。协议中双方都有各自所要实现的目的,当双方中一方目的不能顺利实现时必将影响行政协议制度的健康发展,在行政协议中,权益受损的多为相对人方,为切实保障相对人权利、稳固行政协议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行政协议在我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很多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需要改善之处。从行政协议在我国的实践情况看,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缺乏程序性权利,无法对抗行政主体优益权的行使,影响其救济目的实现;其次,行政协议定性存在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第三,行政协议中相对人权利救济诉讼途径存在问题,如受案范围不全面、审理内容不明确、判决形式不合理;第四,行政协议中相对人权利救济非诉途径单一。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事前救济,二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事后救济。通过分析和比较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法国、德国以及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关于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出如下完善建议:第一是赋予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对抗行政主体优益权;第二是明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方便相对人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第三是完善行政协议中相对人权利救济诉讼途径,全面受案范围、明确审理内容、丰富判决形式;第四是拓宽行政协议中相对人权利救济非诉途径。
唐梅玲[7](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钟海涛[8](2017)在《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文明程度,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较新的概念,虽然在多部行政法律上对申辩权予以了确认,但是在各个行政法领域中各自为阵,缺乏系统性,申辩制度的施行依赖于法律位阶较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学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虽有一定的研究,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系统化梳理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理论体系,构建统一可行的申辩制度势在必行。文章行文遵循规范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思路,对申辩权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实效性进行分析,形成了“概念整理-理论梳理-制度构建”的思路,特别通过实证研究法和文献资料分析方法,梳理我国有关于申辩权的研究现状,分析申辩权理论体系及实践的不足。同时通过比较研究法比较域外有关申辩权制度现状及相关研究,为进一步完善申辩权理论和制度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文章首先对申辩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整理,明确了申辩权的概念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针对行政主体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不同证据或对已有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辩解意见,以求消灭或者减轻对自己的不利指控,或者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正当或合法利益的权利。同时指出了申辩权具有法定性、从属性、程序性、不对等性和限制性的属性。提出了申辩权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与行政主体相平等的法律地位,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直接介入行政决定制作过程的法律地位,促进行政决定的公正性与效率性有机结合,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展的法律价值。同时还对申辩权与陈述权、听证权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还提出了申辩权的正当程序原则与行政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其次,为了规范申辩制度中权利与义务的清晰性和逻辑性,文章对申辩权的理论体系提出初步构想,明确了申辩权作为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性权利的地位,并从申辩权的主体、对象和适用范围、时间条件、方式和表现形式进行了体系化构建,同时明确了申辩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再次,文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对比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等多个法域关于申辩权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后续申辩权的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又次,文章对申辩制度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梳理,得出了申辩制度中立法规定的不合理,义务设置的不明确,监督制度的不到位,法律后果和救济制度的缺失的结论,为构建和完善申辩制度提供了解决思路。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文章提出了行政相对人申辩制度法定化、救济化和普遍化的对策,从多个方面对申辩制度进行规制。法定化包括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主体的义务设定、申辩材料的法律效力以及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四个方面;救济化包括侵害行政相对人申辩权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救济途径两个方面;普遍化则以完善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制度,提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意识和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为主要内容。
王建富[9](2016)在《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文中提出学生处分是高校维护正常秩序,建设良好校园环境,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手段,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等各种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行政权力。无论是处分规则的设定还是处分的实施过程,学校均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加之高校对学生权利重视不够、司法介入大学自治受限等原因,使得学生处分规则内容不合理,处分程序不完备,处分救济不畅通等现象普遍存在,进而引发高校学生管理的纠纷不断,导致学生处分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制度层面上分析,这是由于高校自治权范围模糊,而法律保留理论对高校自治权控制的不适,传统自由裁量权控制模式的不足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应该说,在强调高校自治的背景下,学校自主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紧张、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如何规制高校自治权,预防和减少学校在处分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平衡学校处分权力和学生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显然,传统的控制高校自治裁量权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该文提出一种新的理论和制度模式,即学生参与理论和制度设计。强调高校学生通过对学生处分规则的设定、处分实施过程,以及处分救济程序的参与,来控制学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是民主的应有之义,参与权是学生基本的权利。作为高校学生处分“合法化”的另种路径,学生参与权的实现不仅能起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也能直接体现学生在高等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所以文章建议学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学生处分规则设定、学生处分的实施过程以及学生权利救济的全过程。文章以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学生参与为核心内容,通过法律规范解读、案例分析、图表比较、实践展示、资料查阅等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现状分析。以国内40所高校的学生处分规则和多起处分纠纷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揭示出当前高校学生处分中自由裁量权宽泛以及救济不畅导致的处分合法化质疑,并重点分析出学生处分自由裁量权传统控制模式的不足等制度原因,为下文提出参与理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理论阐述。从参与的一般理论,到学生参与处分的正当性,再到学生参与的意义,分三个层级。重点论述参与与民主的关系,参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及对处分过程自我合法化的价值所在。其落脚点在于学生参与处分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为实践考察。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学生参与处分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高校学生一些典型实践探索进行列举,重点通过对10所高校的章程和40所高校的处分规则中“学生参与”内容以及相关制度的分析,得出当前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不足的结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建构,即提出学生参与处分实施全过程的路径:在处分规则设定环节,以提出建议、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学生参与规则起草、审议以及参与决定等步骤;在处分实施阶段,成立有学生参与的中立的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作出判断,并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被送达的权利等程序参与权;在处分救济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权、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扩大对司法救济程序的参与权,寻求ADR机制解决纠纷的权利等。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文章进行总结,提出该研究需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帅金[10](2011)在《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文中研究说明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程序法治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众多的程序权利,在这些程序权利中,笔者试取其中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为切入点,分析陈述权的重要意义。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历史并不长,是现代行政法治中从实体到程序、由普遍到特殊转化中出现的权利,具有保障人权、提升行政程序的地位、强化行政正义、密切行政法律关系的价值。本文拟对这一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太关心的权利进行研究,以期完善陈述权的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行政相对人的学理定义和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学理概念、分类、性质,并在陈述权与其相关权利的比较中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然后介绍了陈述权的功能,并指出了陈述权在行政法治中体现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谐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价值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理论基础,具体阐明了陈述权来源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考察了域外有关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立法规定,历数德国、荷兰、葡萄牙、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有关陈述权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陈述权制度确立与运行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指出了我国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缺少清晰的概念界定、法律规定分散、规定与执行层面脱节等,同时分析了陈述权行使不充分的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第五章提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具体对策,分别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展开。
二、试论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及其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及其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1)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公平性问题:公权和私权的冲突 |
1.1.2 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难点:政府规划价值观偏移 |
1.1.3 依法治国的窘境:规划法私权救济的缺失 |
1.1.4 课题选取: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先进性 |
1.1.5 研究基础:1997/2009/2016昆士兰规划法全文翻译 |
1.2 关键问题与研究对象 |
1.2.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综述 |
2.1 规划救济理论研究概况 |
2.2 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 |
2.2.1 救济的内涵 |
2.2.2 规划救济的定义 |
2.2.3 规划救济的特殊性 |
2.2.4 规划的可诉性分析 |
2.3 规划救济的必要性 |
2.3.1 规划运作过程必定存在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3.2 规划救济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 |
2.3.3 规划救济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4 规划救济的方法渠道 |
2.4.1 救济方法分类 |
2.4.2 规划救济类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变迁 |
3.1 昆士兰规划法的发展 |
3.1.0 昆士兰立法和司法权力架构 |
3.1.1 早期昆士兰规划法变迁 |
3.1.2 昆士兰规划法改革 |
3.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发展 |
3.2.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建立 |
3.2.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条文变迁 |
3.2.3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内容发展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构 |
4.1 规划与环境法院 |
4.1.1 法院的建立和组成 |
4.1.2 法院的审判权和权力 |
4.2 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 |
4.2.1 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和组成 |
4.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权 |
4.3 检察员 |
4.3.1 检察员的任命 |
4.3.2 检察员的权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事项 |
5.1 开发申请和批准相关事项 |
5.1.1 昆士兰整合开发评估系统(IDAS) |
5.1.2 开发申请批准和拒绝相关事项 |
5.1.3 开发批准延期和变更申请相关事项 |
5.1.4 建筑、给排水开发申请相关事项 |
5.2 合规评估相关事项 |
5.2.1 合规评估 |
5.2.2 合规评估请求和许可相关事项 |
5.3 赔偿决定相关事项 |
5.3.1 赔偿补偿和购买、征用土地 |
5.3.2 赔偿和补偿上诉事项 |
5.4 强制执行相关事项 |
5.5 基础设施费用相关事项 |
5.6 拟议总体规划申请相关事项 |
5.7 地方法规相关事项 |
5.8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相关事项 |
5.9 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9.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声明 |
5.9.2 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10 开发罪行 |
5.10.1 开发罪类型 |
5.10.2 开发罪豁免 |
5.11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制和程序 |
6.1 诉讼程序 |
6.1.1 规划和环境法院诉讼程序 |
6.1.2 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ADR) |
6.1.3 仲裁委员会诉讼程序 |
6.2 裁判法院违法罪行诉讼 |
6.3 强制执行程序 |
6.3.1 强制执行通告 |
6.3.2 强制执行令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 |
7.1 规划体系权利关系 |
7.1.1 规划的权力和权利 |
7.1.2 规划体系的权力和权利分配 |
7.1.3 规划体系比较及两国的共性 |
7.2 我国规划救济概况和现状问题 |
7.2.1 法律制度分散,边界模糊 |
7.2.2 权利界定不清晰,救济事项不明确 |
7.2.3 违法处罚强制执行目标不明确 |
7.2.4 救济机构专业性有待提高 |
7.3 对优化我国现有规划救济制度的启示 |
7.3.1 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 |
7.3.2 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 |
7.3.3 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 |
7.4 对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经验建议 |
7.4.1 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 |
7.4.2 设立专门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
7.5 本章小结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昆士兰可持续规划法2009》翻译成果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论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2 公共用公物利用权 |
2.1 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
2.2 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
3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现状 |
3.2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4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公物法理论研究的滞后 |
4.2 行政管理权责分配不清 |
4.3 行政参与权保障机制欠缺 |
4.4 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 |
4.5 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 |
5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的完善途径 |
5.1 公共用公物法立法 |
5.2 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分配 |
5.3 建立行政参与权的保护制度 |
5.4 完善公众监督制度 |
5.5 完善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救济途径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3)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学术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学术创新点 |
第一章 基础概念解析 |
一、惩戒 |
二、高校惩戒 |
(一)高校惩戒的概念界定 |
(二)高校惩戒的类型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分类 |
第二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 |
(一)规范依据存在多个效力层级 |
(二)校内规范的法律属性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之关系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存在缺陷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正当程序阙如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
(四)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学生权利救济功能有限 |
第三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属性的多维面向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公权力属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大学自治面向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边界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 |
(一)法律规制公权力的必要性 |
(二)国家监督大学自治的正当性 |
(三)学生权利的应受保护性 |
第四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基本原则与规制路径 |
一、制定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优先原则 |
(二)法律保留原则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完善进路 |
(一)提升规范依据的系统性 |
(二)增强规范内容的明确性 |
(三)提高规范制定程序的师生参与程度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行为的有效规制 |
(一)高校学术评价应回归理性轨道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
四、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 |
(一)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运行现状 |
(二)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高校学术性惩戒典型案例回顾 |
附录二 :近五年高校学术性惩戒案例汇总 |
致谢 |
(6)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基础理论 |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
1.行政协议的概念 |
2.行政协议的特征 |
(二)行政协议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
1.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比较 |
2.行政协议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 |
(三)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内容 |
1.行政协议订立阶段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2.行政协议救济阶段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四)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
1.保障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实现行政法平衡论要求的需要 |
2.贯彻契约精神的需要 |
3.确保行政协议目的实现的需要 |
二、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现状 |
(二)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 |
1.行政相对人缺乏程序对抗权 |
2.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不一致 |
3.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诉讼途径不合理 |
4.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非诉途径单一 |
三、域外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经验借鉴 |
(一)英美法系政府合同救济制度 |
1.英国政府合同救济制度 |
2.美国政府合同救济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协议救济制度 |
1.法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
2.德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
(三)域外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建议 |
(一)赋予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程序对抗权 |
1.公开与告知程序 |
2.听证程序 |
(二)明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 |
(三)完善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诉讼途径 |
1.合理确定行政协议诉讼受案范围 |
2.明确行政协议诉讼审理内容 |
3.丰富行政协议诉讼判决形式 |
(四)拓宽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非诉渠道 |
1.协商 |
2.调解 |
3.行政复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概述 |
2.1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基本理论 |
2.1.1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概念 |
2.1.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特性 |
2.1.3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价值 |
2.1.4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与陈述权的比较 |
2.1.5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与听证制度和听证权的比较 |
2.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理论基础 |
2.2.1 正当程序原则 |
2.2.2 行政参与原则 |
3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理论体系构建 |
3.1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定位 |
3.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理论的的体系化 |
3.2.1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主体 |
3.2.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
3.2.3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
3.2.4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方式和表现形式 |
3.3 申辩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化 |
4 比较法上的行政相对人申辩制度 |
4.1 西方模式 |
4.1.1 美国模式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非正式听证 |
4.1.2 英国模式下的自然公正原则与非正式程序 |
4.1.3 法国模式下的防卫权原则与对质程序 |
4.1.4 德国模式下的非形式化行政程序 |
4.2 东方模式 |
4.2.1 日本模式下的辨明程序 |
4.2.2 我国台湾地区模式下的陈述意见程序 |
4.2.3 我国模式下的申辩制度 |
4.3 小结 |
5 行政相对人申辩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
5.1 立法规定不合理 |
5.2 义务设置不明确 |
5.3 监督制度不到位 |
5.4 法律后果和救济制度缺失 |
6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制度规范构想 |
6.1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制度的法定化 |
6.1.1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
6.1.2 行政主体的义务设定 |
6.1.3 申辩材料的法律效力 |
6.1.4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 |
6.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制度的救济化 |
6.2.1 侵害行政相对人申辩权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6.2.2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救济途径 |
6.3 行政相对人申辩制度的普遍化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界研究的基本现状评析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高校学生处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高校学生处分界说 |
(一) 高等学校 |
(二) 高校学生 |
(三) 高校学生处分 |
二、高校学生处分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 |
(一) 处分设定裁量权宽泛导致规则合理化缺陷 |
(二) 处分实施过程裁量权过大导致处分权失控 |
(三) 处分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学生救济权堵塞 |
三、高校学生处分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高校自治权范围的模糊 |
(二) 高校学生处分自由裁量权传统控制模式的不足 |
(三)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消极影响 |
第二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参与理论的提出 |
一、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 参与的概念 |
(二) 参与是民主思想的直接体现 |
(三) 参与是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新模式 |
(四) 参与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二、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正当性 |
(一) 学生参与是处分规则设定合法化的有效路径 |
(二) 学生参与是实现行政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 学生参与是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 |
三、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意义 |
(一) 有利于高校学生处分权的顺利实施 |
(二) 有利于实现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
(三) 有利于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现代社会公民 |
第三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实践考量 |
一、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一) 处分规则设定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二) 处分实施过程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三) 处分救济程序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二、域外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实践经验 |
(一) 处分规则设定中的学生参与 |
(二) 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学生参与 |
(三) 处分救济程序中的学生参与 |
第四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路径选择 |
一、高校学生处分规则设定中的学生参与 |
(一) 学生参与学校处分规则设定的方式方法 |
(二) 学生参与学生处分规则设定的注意事项 |
二、高校学生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学生参与 |
(一) 成立独立的学生处分机构 |
(二) 充分保障处分实施过程中学生的程序参与权 |
三、参与理念下高校学生处分救济机制的重构 |
(一) 确立学生申诉机制的主导救济地位 |
(二)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作用 |
(三) 充分保障学生的司法参与权 |
(四) 善于运用ADR机制补充学生救济权保障的不足 |
(五) 建立处分后的教育评议制度 |
第五章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界说 |
1.1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概念 |
1.2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性质界定 |
1.2.1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程序性权利 |
1.2.2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由公法调整的私权 |
1.2.3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存在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
1.2.4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属于个体的权利 |
1.3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与听证权的区别 |
1.3.1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与听证权 |
1.4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功能 |
1.5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价值 |
1.5.1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 |
1.5.2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具有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
1.5.3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具有体现社会民主的价值 |
1.5.4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具有和谐行政法律关系的价值 |
2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理论基础 |
2.1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理论基础 |
2.1.1 以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
2.1.2 程序控权理论 |
2.1.3 公众参与理论 |
2.1.4 人的主体性理论 |
3 比较法视野中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 |
3.1 域外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立法现状 |
3.1.1 德国 |
3.1.2 荷兰 |
3.1.3 葡萄牙 |
3.1.4 日本 |
3.1.5 英国 |
3.1.6 美国 |
3.2 对我国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制度完善的借鉴与启示 |
3.2.1 我国应在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确认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 |
3.2.2 行政相对人陈述权范围要予以扩大 |
3.2.3 要重视包括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在内的程序权利的作用 |
4 我国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现状分析 |
4.1 立法规定 |
4.2 实践情况 |
4.2.1 案例一:上海“钓鱼执法”案 |
4.2.2 案例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
4.3 存在的问题 |
4.4 问题原因的分析 |
4.4.1 思想观念层面 |
4.4.2 制度层面的原因 |
5 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具体建议 |
5.1 进路模式 |
5.2 立法上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建议 |
5.2.1 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
5.2.2 将陈述权进一步法定化,体系化 |
5.2.3 通过立法明确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责任 |
5.3 司法上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建议 |
5.4 执法上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建议 |
5.4.1 增加对陈述权的事中救济 |
5.4.2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四、试论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及其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 [1]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D]. 曾馨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论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D]. 麦雅诗. 暨南大学, 2020(04)
- [3]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D]. 梁馨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异议权保障研究——基于从参与权到异议权的演进逻辑[J]. 郑沫.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02)
- [6]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研究[D]. 何志永. 安徽财经大学, 2019(07)
- [7]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研究[D]. 钟海涛. 重庆大学, 2017(04)
- [9]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D]. 王建富. 南京大学, 2016(06)
- [10]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D]. 帅金. 江西师范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