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首例行政审批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玲珺[1](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廖林倩[2](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这一新时期的目标被国务院列为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和建设的战略,是实现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然选择。生态环境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美丽中国目标能否经过努力后基本实现,将是评估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准之一。检察机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强有力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不计代价的追求经济效益,过度开发环境资源,基于利益和价值多元化的冲突,各种形态的环境和生态问题频发,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的案件屡禁不止。这时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应该主动作为,对一些没有人起诉或他人没有能力起诉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既符合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又符合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政策探索到立法确认的过程。虽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在此前就已确立了,但它还只是一个较为概括性的规定,对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如何解决、优势如何发扬、制度如何完善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随着我国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新阶段对我国立法和司法有了新要求,面对这些阻碍,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这一制度。本文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阐述,对相关概念进行理论归纳和分析对比,更深层次的理清该制度的背景;其次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指出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接着进一步分析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在此基础上,探析这些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再结合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提出可借鉴的地方;最后主要是针对该制度目前的设计缺陷,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王佩玲[3](2021)在《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文中认为受案范围是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可以使诉讼程序的操作性更强,因此应当合理界定并完善拓展受案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以此为据,我国司法机关在社会重点领域对案件范围进行拓展。但在法律规范中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规定之间冲突,规范内容模糊,案件范围局限,界定方式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理解分歧,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新领域案件待拓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公益诉讼类型选择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基于此,为科学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全面了解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以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出针对性建议。在规范层面,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统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合理界定受案范围的内容,采用类型列举和“肯定概括+否定列举”的方法优化界定方式,随后逐步推进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在实践层面,司法人员可通过特征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多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稳妥拓展新的案件类型,理顺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根据案件情况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选择标准。以此对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科学界定以及积极稳妥的拓展,从而给予社会公共利益更全面深入的保护。
关晓霞[4](2021)在《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与困境破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的有效途径,在挽回、恢复各类土地,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督促清除固体垃圾,保护土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助力。甘肃省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省份之一,完整经历了从试点先行到全面推行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作为甘肃检察公益诉讼办理案件占比最高的领域,既有本土特色,如围绕黄河流域、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了系列工作;又有共性特点,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占比高、诉前程序成效明显、胜诉率高等。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数据和案例进行剖析检视,从中探析该制度在甘肃的运行现状、取得的成效及面临的制约因素,针对其在实践中遇到的立法和司法困境,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刘帆[5](2020)在《朱某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道路更名纠纷案研究》文中认为道路更名的随意性、盲目性是我国目前地名变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对重要历史文化路名的更改不仅给当地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更为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朱广义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道路更名纠纷案(以下简称“祭城路案”)即是由公共利益受损而引发的道路更名争议第一案,其背后附着了超越人身权、财产权之上的历史文化传承和精神权益保护,为司法机关介入道路更名行政纠纷开辟了先河,具有重要法律研究价值。论文以案例事实为基本立足点,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祭城路案”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以及司法审查三个问题展开论述。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祭城路案”的受案范围分析。主要从道路更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殊精神文化权益的行政诉讼法保护两方面展开。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和理论知识进行梳理辨析,得出道路更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对物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讨得出此行为具有可诉性。其次,特殊精神文化权益的行政诉讼法保护则主要在于对“合法权益”范畴的理解,通过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两个不同视角分析,得出精神文化权益同样受行政诉讼法保护,本案所诉请保护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部分是“祭城路案”的原告资格分析。从法律本意、司法解释、“三要素说”和保护规范理论四个角度对“利害关系”标准进行不同观点阐释,进而对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原告资格认定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制度和实践经验,试图论证在我国授予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此为“祭城路案”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保障。第三部分阐述“祭城路案”的司法审查。此部分先行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审查的旨趣,进而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探讨道路更名这一新类型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模式。其中合法性审查又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注重强调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程序审查中的地位。
宋菲[6](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张乾[7](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赵晓才[8](2020)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是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主要依托市场规制中的行政监管手段。然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却屡禁不止,主要因为行政监管手段难以有效落实,同时检察机关未能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导致公益诉讼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只有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及时利用其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控诉,才可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更好得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使用了文献和案例研究法,运用法理和事实分析,借鉴最新研究成果,吸收最新立法精神,深入探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路径的完善。该研究将有助于解决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泛滥问题,增强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有利于单一侵权问题的解决,为市场规制作用得发挥提供建议。基本命题是:公益诉讼是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泛滥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共分四部分展开:一、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的实施背景及相关研究情况。首先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阐述了问题研究的重要性,随后介绍了学者们关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研究情况。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问题。主要介绍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相关概念界定以及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与规制情况,接着描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困境、原因与危害:主要揭示了检察机关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未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真空问题。三、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通过制度实施、权益保护、虚假宣传的识别共同论证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接着通过政策法规、司法实践、成本组织技术等分析以及检察院公益诉讼的优势来论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四、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首先阐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如公益诉讼起诉原告资格有限,诉讼程序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费用支持等激励措施。解决建议:扩宽诉讼主体分类管理侵权案件;完善诉前审查,合理安排诉讼程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规范企业宣传行为;解决费用和激励问题,鼓励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普及互联网公益诉讼模式。
金彬彬[9](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指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吴贞良[10](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G省试点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为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引了方向。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强化起诉力度,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价值和功能。“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着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部分介绍了此次研究的背景、意义、方法以及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以及合理性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G省检察机关在试点实践期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总体情况;第五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检察机关由于自身的法律监督地位,以及其具备优于其他诉讼主体的软实力,再加上诉讼理论的创新、司法实践的助推、立法的肯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前途光明,希望通过此文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参考性建议。
二、我国首例行政审批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首例行政审批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概念理论归纳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 |
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
3、一般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1、制度沿革 |
2、建立的意义 |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司法现状 |
1、立法层面 |
2、司法层面 |
(二)存在的问题 |
1、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争议 |
2、案件管辖规定不灵活 |
3、诉前程序不完善 |
4、传统诉讼请求类型达不到既定目的 |
5、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 |
6、诉讼时效不合理 |
7、调解程序不规范 |
8、诉讼成本较高及赔偿金的归属管理 |
三、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
(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
(三)我国对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 |
四、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检察机关诉讼身份 |
(二)灵活规划案件的管辖 |
(三)完善诉前程序 |
(四)创新诉讼请求类型 |
(五)增强调查取证权刚性 |
(六)优化诉讼时效 |
(七)规范调解程序 |
(八)建立健全诉讼专属资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 |
一、概念和特点 |
二、界定标准 |
三、界定原则 |
四、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一、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第三节 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
一、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
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护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
第一节 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
一、立法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
一、法定领域内的探索 |
二、法定领域外的探索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未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
二、部分规定存在相互冲突 |
三、部分规定比较模糊局限 |
四、界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不够合理 |
五、缺乏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
第二节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存在分歧 |
二、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三、部分新类型案件存在实践空白 |
四、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畅 |
五、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不明确 |
第四章 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科学路径 |
第一节 尽快完善法律规定 |
一、合理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
二、统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解释补充存在模糊局限的规定 |
四、优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方式 |
五、进行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
第二节 深入推进司法实践 |
一、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 |
二、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三、积极拓展新的案件类型 |
四、理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
五、明确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与困境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概述 |
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1.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
1.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
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
1.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
1.2.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状 |
2.1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概况 |
2.1.1 试点情况 |
2.1.2 试点后情况 |
2.2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状 |
2.2.1 市州分布 |
2.2.2 案涉领域 |
2.2.3 专家参与情况 |
2.2.4 诉讼请求 |
2.2.5 结案方式 |
2.3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状 |
2.3.1 被告类型 |
2.3.2 案涉领域 |
2.3.3 线索来源 |
2.3.4 诉前程序 |
2.3.5 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 |
2.3.6 行政机关答辩意见 |
2.3.7 法院判决形式 |
第三章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成效及成因 |
3.1 取得的工作成效 |
3.1.1 达成社会共治共识 |
3.1.2 机制构建逐步完善 |
3.1.3 技术支持同步发展 |
3.1.4 区域协作拉开序幕 |
3.1.5 理论研究建立基地 |
3.1.6 环境保护成效明显 |
3.2 取得成效的成因 |
3.2.1 司法体制改革催生检察格局变化 |
3.2.2 办案力量集中倾斜 |
3.2.3 牢牢把握区域特色 |
3.2.4 因地制宜开展专项监督 |
第四章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
4.1 法律适用困境 |
4.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界定困难 |
4.1.2 “依法履行职责”标准不明 |
4.1.3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罚缺乏统一规定 |
4.1.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地位不明确 |
4.2 司法困境 |
4.2.1 工作开展相对滞后 |
4.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与使用存在漏洞 |
4.2.3 生效裁判执行监督仍须加强 |
第五章 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化建议 |
5.1 立法建议 |
5.1.1 加强基础理论立法研究 |
5.1.2 明确“依法履行职责”行为标准 |
5.1.3 确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限并罚原则 |
5.1.4 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辅助型的地位 |
5.2 司法建议 |
5.2.1 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 |
5.2.2 发挥专家辅助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
5.2.3 科学制定工作考评体系 |
5.2.4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与使用 |
5.2.5 加强生效裁判执行检察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朱某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道路更名纠纷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案情介绍 |
1.2 问题提炼及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炼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道路更名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
1.3.2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
1.3.3 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审查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受案范围 |
2.1 道路更名行为的法律性质 |
2.1.1 道路更名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
2.1.2 道路更名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
2.1.3 道路更名行为是对物行政行为 |
2.2 特殊精神文化权益的行政诉讼法保护 |
2.2.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视角 |
2.2.2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视角 |
3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原告资格 |
3.1 “利害关系”标准下的原告资格界定 |
3.1.1 法律本意视角 |
3.1.2 司法解释视角 |
3.1.3 “三要素说”视角 |
3.1.4 保护规范理论视角 |
3.2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原告资格探讨 |
3.2.1 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 |
3.2.2 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
4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司法审查 |
4.1 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审查的旨趣 |
4.2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合法性审查 |
4.2.1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实体审查 |
4.2.2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程序审查 |
4.3 郑州“祭城路”更名案的合理性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2.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情况 |
2.1.1 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
2.1.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 |
2.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2.2.1 行政监管范围有限 |
2.2.2 私益维权未实现公益价值 |
2.2.3 检察机关未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3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3.1.1 法律制度实施之所需 |
3.1.2 保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 |
3.1.3 利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识别 |
3.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
3.2.1 实施公益诉讼的政策法规 |
3.2.2 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
3.2.3 司法成本分析 |
3.2.4 组织技术等综合因素 |
3.2.5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优势 |
4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及解决建议 |
4.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 |
4.1.1 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局限 |
4.1.2 公益诉讼过程中程序与举证安排 |
4.1.3 公益诉讼诉费用承担及激励情况 |
4.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建议 |
4.2.1 拓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4.2.2 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解决建议 |
4.2.3 提高公益诉讼的费用支持与激励力度 |
4.2.4 普及“互联网公益诉讼”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二、诉讼成本高 |
三、司法效率低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G省试点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2.1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
2.1.1 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
2.1.2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发展 |
2.2 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信托理论 |
2.2.2 环境权理论 |
2.2.3 公平正义理论 |
2.2.4 私人检察长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究 |
3.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 |
3.1.1 “法律移植”阶段 |
3.1.2 初步发展阶段 |
3.1.3 新时期的探索 |
3.2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模式 |
3.2.1 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构建 |
3.2.2 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模式 |
3.2.3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来源 |
3.3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3.3.1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宪法地位 |
3.3.2 检察机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具有“天然”的优势 |
3.3.3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探索中积累了较丰富司法实践经验 |
3.4 制度在探索及构建已实现实效价值 |
3.4.1 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 |
3.4.2 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
3.4.3 提升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 |
第四章 试点期间G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情况分析 |
4.1 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实践的总体情况 |
4.1.1 起诉案件情况 |
4.1.2 诉前程序案件情况 |
4.1.3 案件线索情况 |
4.2 G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实践的主要特点 |
4.3 G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实践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
4.3.1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角色定位模糊 |
4.3.2 基层检察机关对垂管体制下的环保部门的管辖权不明 |
4.3.3 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来源不充足 |
4.3.4 诉前程序向诉讼程序转化的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 |
4.3.5 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狭隘 |
第五章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诉讼的主体资格制度 |
5.1.1 扩大立法范围从而巩固制度成果 |
5.1.2 细化规定可保证检察机关诉讼地位 |
5.1.3 适当提高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管辖级别 |
5.2 完善权利义务平衡制度 |
5.2.1 明确启动公益诉讼顺序 |
5.2.2 明确提起公益诉讼原则 |
5.3 完善启动诉讼程序制度 |
5.3.1 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 |
5.3.2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4 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
5.4.1 设置合理监督机制 |
5.4.2 强化有效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决议书 |
四、我国首例行政审批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廖林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 王佩玲. 兰州大学, 2021(02)
- [4]甘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与困境破解[D]. 关晓霞. 兰州大学, 2021(02)
- [5]朱某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道路更名纠纷案研究[D]. 刘帆.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11)
- [6]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D]. 赵晓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D]. 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G省试点实践为例[D]. 吴贞良.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