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权力岂能滥用(论文文献综述)
吕成震[1](2021)在《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文中指出明初重构中央权力体制的过程中,三大府之一的御史台被重新改造。御史台中侍御史的地位及作用逐渐降低最终被废置,而察院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明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在察院的基础上,将其更置为都察院,体现了明代御史以察为职的特色。明代为适应后中书省时代对地方政治的控制以及处置地方司法案件的需要,将都察院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各按省分治刑名、监察等事务。河南道是都察院十三道之首道,主管监察河南布政司范围内的布、按、都司、王府等衙门。同时,河南道还带管监察在京外朝之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等衙门,内府之司礼、尚膳、尚宝、直殿等监局,以及在京及直隶部分卫所、府州及盐运司等衙门。明代御史监察百官,为皇帝耳目之司,其选任最为严苛。从河南道御史的履历中可以看出,明代御史选任对于选人的出身、年资、年龄、才学等方面皆有特殊的要求。而河南道掌道御史的选任则更为严格。明中后期都察院为稳定发挥河南道的职能,逐渐将河南道掌道一职差职化。这使得由他道御史改任河南道御史的情况逐渐增多,各道御史之间的流动性大为增加。明代各道御史任官中遵循亲族回避、籍贯回避、管差回避等回避原则,以保障监察职能的发挥。此外,明代御史的出途多以升迁为主,河南道掌道御史的出途更为显贵,往往得以内升小九卿。明中期以后御史迁转过快以及内外升转比例的失衡也造成了京官的壅滞,加剧了政治纷争。明代河南道所辖职务繁多,既包括作为御史的一般职能,如刑名覆核、照刷文卷、纠弹、言事等,还逐渐参与到明代官员的考满、京察、朝觐考察、军政考察、会推、年例等事务中,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河南道对内外官员任满的考核是分理都察院院务的体现,弥补了明代部分内外官员无堂官考核的缺陷。在明代内外考察事务中,河南道主要负责对被考官员的发单咨访工作,同时与吏科、考功司公同协商初拟考评意见,为部院定考提供依据。此外,河南道还与吏科一同行使科道拾遗的权力,通过汇集、表达科道意见的方式对部院考察的过程进行监督。在会推及科道年例升转中,河南道及吏科等科道力量凭借着自身权势的上升,逐渐通过舆论监察的形式对会推及年例的拟定施加影响。河南道因其职能的繁重,逐渐成为明代“台班之领袖”。河南道的职权与明代中央及地方衙门的权力交织在一起,相互碰撞、彼此影响。在都察院内部,河南道随着职能的膨胀与堂上官的关系日渐密切,同时又因河南道具有考察诸道的职能及首道的地位,河南道逐渐有统协于诸御史之上的趋势。明代科与道之间虽职能各有所侧重,但是对于中央部院的监察,两者职能多有重叠。河南道对明代吏治的参与和监察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吏科的权力。河南道等道臣参与明代考察、会推等事务,侵夺吏部职权的同时,亦有弥补行政系统自身管理职能不足的作用。都察院与吏部之间既协同合作又彼此制衡,但是嘉靖以后部院之间多有为职掌相争的情况。礼部是河南道所带管监察的衙门,礼部衙门所犯刑名卷宗皆由河南道分理。河南道有着监察礼部事务、纠察礼部官员、参与议礼咨访等方面的权力。在刑名方面,都察院与刑部之间既有审刑上的职能分工,同时都察院还对刑部审刑有监察覆核的作用。此外,从河南道与刑部河南清吏司的分管范围来看,二者基本相同,体现了明代中央部院十三司道的分属范围划分的一致性。河南道还对兵部军政考察、武举等事务有着拾遗纠察的作用。河南道与明代中枢权力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决策的建言、权力行使的规谏与纠驳等方面。河南道等十三道之公议影响着决策意见的形成,但是皇帝对于言官建言、纠驳有着最终决裁的权力,制约着其职能的行使。内阁亦可以对中枢决策施加影响进而干预科道权力的行使,不过河南道等科道官对会推阁臣有着咨访监督的作用,亦得制衡阁臣。两者彼此制衡的同时亦有言官攀附结纳阁臣的现象。此外,河南道本具备监察司礼监等内府衙门的职权,但是随着司礼监等内官权力的上升以及明代“以内制外”的政治格局的影响,河南道等外廷实际上并不具备制约内廷的能力。河南道与地方权力的关系,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河南道对所属地方刑名的审理和监察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河南道对巡按、监司的考核与监督上。明代通过设立巡按御史,构筑起一条中央对地方垂直监察的通道。这条通道逐渐凌驾于各层级政务传递的体制及地方原有的监察体制之上,并推进了明代按察司职能的转变。河南道所掌回道考察、保举咨访、考察地方官员等方面的职能,与巡按御史、按察司等地方官员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都察院监督巡按御史及地方按察司官的得力助手。明末都察院曾尝试通过河南道加强对巡按御史的监督和控制,以期严明举劾,澄清地方吏治。但是,受制于政局的变动,河南道并未真正起到考核、制约巡按御史的作用。明代河南道有着职能不断扩大、职权逐渐异化的演变趋势。河南道职权的扩大,一方面来自于都察院内部院务的分派,另一方面来自科道言官集体。其职权的演变并非单由本身监察权扩大所造成的,还受到了来自本衙门及外部政治环境的多重影响。河南道职能的异化表现在其部分职能的行使超出了监察的范围,有着直接参与部分行政事务的趋势。此外,河南道御史本身亦存在一定程度上腐化的现象。河南道在明代考察、言路以及举劾等方面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晚明各党争夺的焦点。明代科道咨访职能运作的背后蕴含了公议、公论的政治价值。在明代政治中,吏科、河南道等言官是掌握公论的主体,这种公论对于进退官员有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和影响力,这也是明代科道官权力不断膨胀、话语权不断提升的内在价值支撑。但是,晚明科道不过徒持公论之名,毫无公论之实,甚至以公论之名挟制政府,干扰政治秩序,加剧了明末政治的内耗。
任巧[2](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郑欣[3](2020)在《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晚清以降,西方各国不断扩大对中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侵略。基督教作为西方宗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亦跟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传播至中华各地。由于来华基督教的迅速传播,以及传教士对中国人民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干涉,中国各地教案与人民反洋教斗争此起彼伏。张之洞在晚清长期担任地方督抚,与近代来华基督教的接触可谓非常频繁,由此形成了自己的涉教思想与实践。通过分析张之洞地方督抚任上与基督教的交涉实践,本文将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的应变之策总结为:第一,协调保护各国官商民教。镇压会匪与反洋教运动;严禁匿名揭帖,打击谣言,捉拿造谣生事匪徒;保护商民教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二,审慎、持平地办理教案。查核案情,破除民教畛域之见,讯明严办民教交涉案件;秉公妥结教案,合理赔偿,理据兼备地拒绝外国领事和传教士、教民的无理索求;惩办保教不力的官员,严惩滋事民众;查阅教堂,筹办育婴,防止发生教案。第三,加强对基督教势力的合作与管理。一方面限制基督教传教士在华特权。禁止传教士借教案干涉中国内政,限制传教士在内地买地置业和设堂传教;拒绝传教士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利用传教士的人脉和知识兴办洋务事业和举办新政。总而言之,张之洞对待基督教的思想认识以及应变政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与时俱进、讲求实际的特点,发展趋势是由批判走向建设,忠君卫道的思想贯彻始终。透过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不仅可以了解张之洞在不同时期应对基督教这一外来事物的思想与实践的转变与特点,而且可以对张之洞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个人形象与影响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不仅有助于理解代表的晚清上层人士、近代官绅面对外洋事物的思想转变和社会变革的心路历程,也可更好地认知张之洞与晚清政治、外交的关系。
陈天成[4](2020)在《乡约与明代基层法秩序构建 ——以公权力角色变迁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明代是乡约发展的重要时期。乡约和国家权力正式接触,始于明代。乡约具有治理基层、凝聚乡民的作用。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是乡约的最初内涵。不过,民间私自执行乡约,引发各种矛盾冲突。在此基础上,明代官府认同乡约价值,加以推广。同时,针对乡约在合法性和强制力上的问题,加以改造。明代国家对乡约的整合中,加入了自我治理之外的内容。使乡约成为构建基层法秩序的一种规范,发挥乡约的秩序价值、管理作用。明代乡约将《太祖圣谕》《教民榜文》《大诰三编》等明代国家法律作为渊源。明代官员不断地在没有自发乡约的地区发布乡约。或者,在权力鞭长莫及的地区,审查并授权既有乡约。本文以公权力控制下的明代乡约为研究对象。指出巩固统治、强化权力是明代基层法秩序建设的主轴。明代公权力对乡约的逐步改造、整合,使乡约成为强化帝国对基层统治权力的工具。本文包括以下内容:导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现状、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明代这一时间段,基层秩序与公权力这一角度,对研究乡约具备显着意义。乡约在明代具备丰富内涵,包括行为规范文本、人员组织、聚会、奖惩执行机制。其次,公权力是明代乡约整合和基层法秩序变化的动因。权力的介入改变了乡约的渊源,乡约成为约法兼备的规范。第一章介绍乡约进入权力视野的过程。约、法之间存在调整领域的空白。乡间的社会公共秩序,缺乏相应调整规范。于是,地方权威开始自觉订立乡约,优化秩序。乡约具备灵活的调整手段。但是在合法性和强制力方面,乡约面临结党营私、滥用私刑的风险。第二章介绍明代国家从法律规范角度对乡约的吸纳。明代皇帝的态度变化,引发中央政府对乡约的力推。发扬洪武祖制,成为推行乡约的核心要义。太祖圣谕、教民榜文、洪武礼制、大诰等成为乡约依据。地方官员受命推行,地方权威积极配合,乡约在各地基层流行起来。第三章介绍乡约对基层的秩序价值。乡约宗旨转为重视统治秩序。强调约正和约众服从官员。地方官通过乡约宣传乡里和睦,实现对约众的教化。举办乡约聚会凝聚约众,宣讲法律规范。同时,通过乡约的行为规范作用,打击陋俗,改善风气。第四章介绍乡约对基层的管理作用。乡约从原先的重视福利,转向重视治安管理。尤其对不安定地区,乡约强调镇压反叛。乡约将赋役征收纳入规范内容。约正负责募集建设公共设施的资金。乡约大力强调约众对国家的认同,彰显天下意识,防止官府权力下移。这一过程背后,是儒家理想和法家权术的冲突。第五章介绍明代乡约对基层统治的强化。乡约贯彻圣谕以及榜文,进行圣谕解释、圣谕宣讲,设置圣谕牌案,在基层传播皇帝意志。地方官逐步取得管理约正的人事权,有权决定约正选任、职权和责任。地方官府以直接介入、依律断罪以及连坐责任的方式,强化对违反乡约者的处罚。第六章介绍乡约的权力分配问题。对官员在乡约中的角色,有不同见解。有的坚持限制官吏下乡,过度介入。但大部分乡约则坚持官员主导地位。同时,权力对乡约的整合,导致了约正地位下降。一些失职约正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结论部分提出重新认识明代乡约的定位。指出国家权力决定明代乡约的发展路径。明代乡约的自治色彩较为薄弱。乡约的良性发展,需要以广大乡民利益和意志为基础,实现官民共成其美。
李亚楠[5](2020)在《红网“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评论一向被视为新闻传播的旗帜和灵魂,是媒体思想性和战斗性的具体表现。而融合了时代特征的网络新闻评论,在传统新闻评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时效性强、交互性强、开放性强等新的特征,在满足新的时代背景下,大众的信息获取需求的同时,亦满足了大众“指点江山”的话语需求,网络新闻评论俨然已经成为这个时代舆论引导最为有力的工具。“红辣椒评论”栏目在经济催生、政治指导及文化重塑等社会语境下顺势创立,为湖南省地方新闻门户网站“红网”的核心和灵魂,是目前湖南省内影响最大的网络新闻评论平台。“红辣椒评论”栏目始终坚持“反映民众声音、培育时评新人”的宗旨,注重打造思想盛宴的平台,分享、交流评论写作技巧,重视对大学生等群体中时评新人的培养,使之在学界和业界均广受好评,亦获得诸多奖项,这与其独特的栏目特色自然密不可分。在文本生产策略上,“红辣椒评论”栏目的文本词汇将说服意图外化;语法使说服意图合理化;而双重话语结构则强化了文本的劝服效果,从而将文本的意义清晰且有效地传达给话语阐释者。在话语实践层面,“红辣椒评论”栏目亦采取了多种策略,如话语生产者方面采取多元化策略,以广泛反映民众声音;话语议题方面采取广泛性策略,以贴合受众需求;而在话语风格方面则采取了多样性策略,以优化受众的阅读体验。由此形成了“红辣椒评论”栏目独特的话语特色,使之成为众多新闻网站及同行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但“红辣椒评论”栏目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本地新闻评论占比较低,在定位方面,地方与全国界限模糊;对立意见供应不足,意见输出过于明显;与受众互动的形式相对单一,有效互动相对欠缺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红辣椒评论”栏目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明确自身定位,提高本地新闻评论的数量;增设辩论栏目,注重提供多种评论角度的评论文本;亦需发挥媒介优势,开拓更多的双向互动形式。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引导的重要工具及渠道,不仅红网的“红辣椒评论”栏目如此,其他众多新媒体亦然,均应不断进行自我革新,不断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以促进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曹梦越[6](2020)在《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研究》文中认为腐败是政治之“殇”,反腐乃新生之“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基层扶贫事业实现从粗放转向精准的跨越式发展。基层政府虽处于国家权力机构最末梢,却是带领基层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中坚力量。可是,当前基层政府中部分公职人员在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凸显,严重危害基层党群关系,削弱政府公信力。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反腐力度不断增强,党中央重点关注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在基层扶贫领域的反腐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本文的研究主要以马克思主义反腐理论与制度反腐理论作为研究指导。首先,筛选出新时代基层政府部分公职人员在扶贫领域腐败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基础,结合其腐败现状中所呈现的腐败特征进行后续的反腐分析。其次,采取三阶段控制原理作为分析逻辑,从事前预防、过程监督、事后惩处的三个环节对基层政府扶贫领域的反腐举措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公开曝光扶贫领域腐败案件、推进扶贫领域民主法治建设形成的预防屏障;对基层政府不断开展的扶贫领域督查暗访与专项调研形成的监督屏障;对基层政府腐败人员从严从重的惩处形成的惩治屏障,是扶贫领域反腐之合力,对保障我国基层扶贫攻坚成效与促进基层整体的反腐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反腐是一场拉锯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从预防、监督、惩治而言,基层政府扶贫领域的反腐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扶贫领域管人、管钱、管权、管事的反腐制度设计尚存缺漏,制度执行力亟待加强,过程监督的横纵不协调,事后惩处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健全与立法层次的不统一均为当前反腐之阻力,基层政府扶贫领域的反腐形势依旧无比严峻。最后,根据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问题以及制约因素,本文对优化基层政府扶贫领域的反腐进行了思考,提出坚持“制度为基、执行为主”的反腐基础,形成“预防为先、注重反馈、惩戒为重”的基层政府扶贫反腐思路,以期在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通的反腐动态系统,促进反腐预防效果的提升,用更加精密的反腐网络确保我国基层政府扶贫工作的有序推进。
杨芹[7](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研究指明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邹燕[8](2020)在《派驻监督过程中四种关系的有效处理研究 ——以xx省纪委监委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的实践为例》文中指出派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机构与派出纪委的关系、派驻机构和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的关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纪检组织的关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行业纪检系统的关系这四种关系是派驻监督的核心关系,处理好这四种关系对增强派驻机构权威、提升派驻监督实效、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意义十分重大。本文对派驻监督的基本理论和现实缘由进行归纳总结,其中权力监督理论、派驻监督中“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充分发挥的理论和两个责任互相协同的理论、四种关系的相关制度性规定构成了其基础理论。经过对全国案例的探索和归纳,总结出派驻监督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即派出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职能弱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效果不佳,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纪检组织关系不明确,驻在部门行业纪检系统的纪检工作缺乏整体性等。驻厅纪检监察组准确定位,政治上业务上始终坚持派出纪委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寻求支撑支持,始终坚持与派出纪委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有效处理了与派出纪委的关系;派驻机构和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协同配合,共抓纪检组织力量,共同推动两个责任形成合力,有效处理了与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的关系;通过调动整合纪检力量,以强指导引领纪检工作,推动纪检工作回归本位,有效提升了派驻监督实效的工作重心、工作机制、队伍建设等几大抓手,调动了厅直系统纪检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撬动厅直单位的纪检工作,形成了“同频共振”的效应,处理好了与驻在部门纪检组织的关系;传递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增强监督效果强辐射,将工作效应释放到全省交通系统,引导全系统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工作,逐步实现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带动了全省交通运输的政风行风发生积极变化,有效处理了与驻在部门行业纪检系统的关系。得出的启示是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派驻监督的体制创新,牢牢把握派驻监督的职能和定位;要挖掘制度优势,增强制度执行力,提升纪检人员能力。在具体的工作机制层面,处理派出纪委与派驻机构的关系时要以派出纪委的领导为前提,积极寻求支撑,保持沟通交流;处理派驻机构与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的关系,要以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为前提,和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协同配合;对于与驻在部门纪检组织的关系,要以强指导为核心,整合纪检力量;而对于与驻在部门行业纪检系统的关系,要以行业联动为目标,释放工作效应。在理论层面,要坚持纪检人的做事情怀,坚持系统一盘棋的理念以及转换思考问题的方法等。当然,交通厅的纪检实践并非完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仍在持续深化中,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监督职责的履行始终在路上。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梁娟[10](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权力岂能滥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权力岂能滥用(论文提纲范文)
(1)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五、文献的运用 |
第一章 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制度及河南道设置 |
第一节 都察院的设立与演变 |
一、洪武间的设置 |
二、建文至正统间的废置与定型 |
第二节 “名”与“实”: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分道与分巡 |
一、十三道御史的设置 |
二、十三道的主管与协管 |
三、守院与分巡 |
第三节 河南道的机构建制与分管范围 |
一、建制规模 |
二、分管范围 |
三、掌河南道御史的设置及演变 |
第二章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与“出途” |
第一节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 |
一、资格 |
二、选授方式 |
三、回避制度 |
第二节 河南道御史的“出途” |
一、升迁 |
二、平调与降黜 |
第三章 河南道职掌 |
第一节 河南道的一般职能 |
一、刑名审理与覆核 |
二、照刷文卷 |
三、纠弹与言事 |
第二节 “悉署中外考绩”:河南道与内外官员考满 |
一、考满的一般流程 |
二、河南道在考满事务中的职能 |
三、河南道在考满中的实际参与 |
第三节 “独掌内外考察”:河南道与内外官员考察 |
一、河南道在京察中的职能与运作 |
二、河南道在朝觐考察中的职能与运作 |
三、河南道与军政考选 |
第四节 “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河南道与会推大臣、科道升转 |
一、河南道与会推 |
二、河南道与科道推升 |
第四章 河南道与中央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河南道与都察院 |
一、河南道与堂上官 |
二、河南道与其他道 |
第二节 河南道与六科 |
一、河南道与吏科 |
二、河南道与礼、兵、刑等科 |
三、从相互监督到互为庇护、攻讦 |
第三节 河南道与六部 |
一、河南道与吏部 |
二、河南道与其他各部 |
第四节 河南道与中央中枢决策系统的关系 |
一、河南道与皇帝 |
二、河南道与内阁 |
三、河南道与司礼监 |
第五章 河南道与地方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河南道与地方刑名 |
一、地方刑名处置的一般流程 |
二、河南道审理地方刑名的实际运作 |
第二节 河南道、巡按与按察司——院、省监察系统间的互动 |
一、巡按御史与提刑按察使司 |
二、河南道与巡按御史 |
第六章 河南道职能地位的变化与明代政治生态 |
第一节 职能的扩大与异化 |
一、监察权的扩大 |
二、职能的异化 |
第二节 是非之场:晚明党争中的河南道 |
一、考察权的争夺 |
二、言路、推举权的争夺 |
第三节 科道与公论 |
一、何为“公论”? |
二、“科道即公论” |
三、咨访设置与泛化 |
结语 |
附录 |
附表一:明代河南道御史统计表 |
附表二:明代河南道御史出身统计表 |
附表三:明代各道御史籍贯分布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3)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与时间之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法战争前的张之洞与基督教 |
第一节 词臣学使时期对基督教的初步认识(1863—1881) |
第二节 巡抚晋省时期对基督教的进一步认识(1882—1884) |
第二章 两广总督张之洞与基督教(1884—1889) |
第一节 中法战争期间张之洞的防患之策 |
第二节 中法战争后张之洞的民教治理之策 |
第三章 张之洞总督湖广前后涉教实践与思想(1889—1907) |
第一节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二节 二十世纪初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三节 分析 |
第四章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思想认识与应变方法评析 |
第一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第二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两次转变 |
第三节 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的影响与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乡约与明代基层法秩序构建 ——以公权力角色变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进入权力视野的乡约 |
第一节 填补法律秩序空隙 |
一、“约”“法”之间的空白领域 |
二、优化秩序的自觉行动 |
第二节 灵活的调整手段 |
一、制裁手段多样 |
二、弱化私刑色彩 |
第三节 合法性和强制力面临的冲突 |
一、未经授权举办乡约是否合法 |
二、乡约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
第二章 国家如何吸纳乡约 |
第一节 朝廷颁布乡约规范 |
一、明代皇帝态度变化 |
二、中央政府力推乡约 |
第二节 地方官员受命推行 |
一、推广既有文本 |
二、自行编写颁布 |
三、依据上位授权 |
四、完善立法技术 |
第三节 地方权威积极配合 |
一、寻求官法督促 |
二、接受官员招募 |
第三章 乡约的秩序价值 |
第一节 宗旨转为辅助治理 |
一、约正辅助官员 |
二、重视秩序价值 |
第二节 重视教化宣传 |
一、宣传乡里和睦 |
二、减少违法行为 |
三、树立乡贤榜样 |
第三节 聚会凝聚约众 |
一、宣讲法律规范 |
二、特定仪式程序 |
第四节 改善风气打击陋俗 |
一、土地争夺 |
二、经济往来 |
三、水道安全 |
第四章 乡约的管理作用 |
第一节 重视治安管理 |
一、重视福利 |
二、重视治安 |
第二节 承担赋役征收 |
一、防止偷税漏税 |
二、遏制贪污舞弊 |
三、募集设施经费 |
第三节 强调国家认同 |
一、防止权力下移 |
二、彰显天下意识 |
第五章 乡约与基层统治强化 |
第一节 贯彻皇帝意志 |
一、以圣谕和榜文为依据 |
二、具体落实圣谕 |
第二节 官员主导人事 |
一、掌握选任权 |
二、确定人员职权 |
三、加强监督 |
第三节 强化处罚 |
一、有司介入 |
二、依律断罪 |
三、连坐责任 |
第六章 乡约与权力分配 |
第一节 官员定位问题 |
一、限制官员介入 |
二、坚持官员主导 |
第二节 约正身份问题 |
一、约正地位下降 |
二、约正滥权失职 |
结论 明代乡约定位的重新认识 |
一、权力决定发展路径 |
二、明代乡约难说自治 |
三、实现官民共成其美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榜文告示所见乡约规范告示 |
附录2 明代国家权力下乡约活动举隅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红网“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综述 |
0.2.1 关于网络新闻评论的研究 |
0.2.1 关于“红辣椒评论”的研究 |
0.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0.3.1 研究方法 |
0.3.2 样本说明 |
0.3.3 创新之处 |
第1章 “红辣椒评论”的社会语境 |
1.1 “红辣椒评论”的经济催生 |
1.1.1 话语方式的转变 |
1.1.2 消费主义的影响 |
1.2 “红辣椒评论”的政治指导 |
1.2.1 新闻思想的发展 |
1.2.2 政策环境的优化 |
1.3 “红辣椒评论”的文化重塑 |
1.3.1 话语权力的下移 |
1.3.2 话语秩序的重构 |
第2章 “红辣椒评论”的文本生产策略 |
2.1 词汇:说服意图外化 |
2.1.1 词汇的过度化表达 |
2.1.2 隐喻机制的使用 |
2.2 语法:说服意图合理化 |
2.2.1 情态动词强化语气 |
2.2.2 修辞:内化的说服意图 |
2.3 双重话语结构强化劝服效果 |
2.3.1 微观层面的连贯性 |
2.3.2 宏观层面的语篇结构 |
第3章 “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实践策略 |
3.1 话语生产者的多元化策略 |
3.1.1 地域分布广阔,思想碰撞激烈 |
3.1.2 职业身份多样,知识权力突出 |
3.2 话语议题的广泛性策略 |
3.2.1 全国性议题为主属地均衡 |
3.2.2 社会民生类议题居多贴近生活 |
3.3 话语风格的多样性策略 |
3.3.1 议论式为主话语形式新颖 |
3.3.2 批评建议类文本居多指向全面 |
第4章 “红辣椒评论”面临的挑战及未来的发展 |
4.1 “红辣椒评论”面临的挑战 |
4.1.1 本地新闻评论较少地方与全国界限模糊 |
4.1.2 对立意见供应不足意见输出过于明显 |
4.1.3 互动形式相对单一有效互动相对欠缺 |
4.2 “红辣椒评论”未来的发展 |
4.2.1 明确自身定位加强本地新闻评论 |
4.2.2 增设辩论栏目提供多种角度评论 |
4.2.3 发挥媒介优势开拓双向互动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日期抽样 |
附录B “红辣椒评论”样本统计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国内文献研究现状 |
三、文献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主要概念界定与研究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精准扶贫与脱贫攻坚 |
二、基层政府 |
三、腐败与反腐 |
第二节 研究基础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反腐理论 |
二、国外相关反腐理论 |
第三章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腐败现状 |
第一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腐败的形式 |
一、无中生有骗取扶贫款项 |
二、欺上瞒下挪用扶贫资金 |
三、优亲厚友垄断扶贫项目 |
四、受贿索贿获取不法利益 |
第二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腐败的特征 |
一、腐败主体基层化 |
二、谋财型腐败突出 |
三、腐败行为集体化 |
第三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腐败的危害 |
一、阻碍基层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
二、影响国家扶贫战略目标的实施 |
三、影响基层党群关系与政府公信力 |
第四章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举措及成效 |
第一节 新时代扶贫领域反腐的顶层设计 |
一、中央关于扶贫反腐监督执纪的全面部署 |
二、中央关于扶贫腐败的直接督办与专项巡视 |
第二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的反腐举措 |
一、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预防举措 |
二、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过程监督 |
三、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惩治举措 |
第三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积极成果 |
一、一定程度保障了我国基层扶贫攻坚成效 |
二、以点及面促进基层反腐廉政建设新发展 |
第五章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存在的问题 |
一、扶贫反腐的事前预防尚有缺漏 |
二、扶贫反腐的过程监督尚存不足 |
三、扶贫反腐的事后惩治威慑不够 |
第二节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制约因素 |
一、预防层面 |
二、监督层面 |
三、惩治层面 |
第六章 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思路和对策分析 |
第一节 强化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基本思路 |
一、制度为基,执行为主 |
二、全程控制,以防为先 |
三、环环相扣,注重反馈 |
四、全民动员,惩戒为重 |
第二节 强化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具体对策 |
一、加强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事前预防保障力 |
二、加强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事中监督约束力 |
三、强化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的事后惩戒威慑力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派驻监督过程中四种关系的有效处理研究 ——以xx省纪委监委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的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性 |
1.4 相关概念 |
1.4.1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 |
1.4.2 四种关系 |
第2章 派驻监督中处理四种关系的基本理论与现实缘由 |
2.1 基本理论 |
2.1.1 权力监督理论 |
2.1.2 派驻监督的相关理论 |
2.1.3 四种关系的相关制度性规定 |
2.2 现实缘由 |
2.2.1 派出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 |
2.2.2 派驻机构对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监督效果不佳 |
2.2.3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纪检组织关系不明确 |
2.2.4 驻在部门行业纪检系统的纪检工作缺乏整体性 |
第3章 驻厅纪检监察组处理派驻监督四种关系的实践 |
3.1 派出纪委与派驻机构 |
3.1.1 充分发挥“派”的权威 |
3.1.2 积极寻求支撑支持 |
3.2 派驻机构与驻在(监督)部门党组织 |
3.2.1 共同加强纪检组织队伍建设 |
3.2.2 推动“两个责任”形成合力 |
3.3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纪检组织 |
3.3.1 调动整合纪检力量 |
3.3.2 以强指导引领纪检工作 |
3.3.3 推动纪检工作回归本位 |
3.4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行业纪检系统 |
3.4.1 传递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 |
3.4.2 增强监督效果的强辐射 |
第4章 驻厅纪检监察组有效处理四种关系的成效与原因 |
4.1 驻厅纪检监察组有效处理派驻监督四种关系的成效 |
4.1.1 有力推动了全厅的中心工作 |
4.1.2 实现“两个责任”同向发力 |
4.1.3 形成了“同频共振”的效应 |
4.1.4 带动了全系统政风行风发生积极变化 |
4.2 驻厅纪检监察组能有效处理派驻监督四种关系的原因分析 |
4.2.1 主动适应形势 |
4.2.2 讲究监督技巧 |
4.2.3 重在推进制度化 |
4.2.4 执行到位是关键 |
第5章 处理派驻监督中四种关系的启示及思考 |
5.1 实践层面的启示 |
5.1.1 必须强化与派出纪委的沟通交流 |
5.1.2 必须以监督为前提,积极协同配合 |
5.1.3 坚持以指导为核心,整合纪检力量 |
5.1.4 坚持以行业联动为目标,释放工作效应 |
5.2 理论层面的启示 |
5.2.1 必须坚守纪检人的做事情怀 |
5.2.2 必须坚持系统一盘棋的理念 |
5.2.3 必须转换思考问题的方法 |
5.3 遗留的相关思考 |
5.3.1 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 |
5.3.2 仍有待思考的理论问题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行政权力岂能滥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D]. 吕成震. 吉林大学, 2021(01)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3]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D]. 郑欣. 暨南大学, 2020(04)
- [4]乡约与明代基层法秩序构建 ——以公权力角色变迁为视角[D]. 陈天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红网“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分析[D]. 李亚楠. 湘潭大学, 2020(02)
- [6]新时代基层政府扶贫领域反腐研究[D]. 曹梦越. 华侨大学, 2020(01)
- [7]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8]派驻监督过程中四种关系的有效处理研究 ——以xx省纪委监委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的实践为例[D]. 邹燕.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