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贿赂罪”应纳入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冰[1](2017)在《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它腐蚀着我国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环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则,而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历来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实生活更加复杂多变,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更加掩人耳目的方式来实施贿赂犯罪。贿赂由最初的金钱、财物发展为免除债务、虚设债权、免费装修、免费旅游。现在又出现了更加隐蔽的手段来实施行贿,如提供就业的机会、职位晋升机会、出国机会、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等。我国刑法依然固守财产性利益为贿赂的范围,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亟待立法完善。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上与国际接轨,我国刑法急需要完善从而满足打击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的需要。本文首先从刘志军案入手引出贿赂的概念、特征、分类,对贿赂的基本情况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在分析贿赂的概念时,对贿赂范围的发展历史进行一个回顾,贿赂犯罪历史悠久,从古至今一直是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从春秋战国时期的“五过之疵”,到唐朝的六赃罪名。建国初期没有规定单独的贿赂罪,而是将其规定为贪污罪中,1979年刑法将贿赂犯罪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贿赂范围为财物。此后2007年的司法解释将贿赂范围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特点包括与职务密切的关联性、贿赂对象的特定性、贿赂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以及贿赂与职务具有对价性。按照广义的理解,贿赂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输送,大致可以分为帮助型利益、“感情型”利益、信息型利益、替代性利益、权利型利益。第二部分分析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面临的困境和必要性。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礼尚往来的文化传统造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第二,入罪后面临的量刑标准难以把握;第三,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必要性包括: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新形势下打击贿赂犯罪的客观要求,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刑法与时俱进的要求。第三部分分析论述理论学界对非财产性利益入刑的三种观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或需要说。财物说的范围仅限金钱和财物,财产性利益说主张贿赂的范围扩大至可以用金钱衡量财产性利益,需要说或利益说认为,贿赂范围不但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而且还应当包括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以性贿赂为范例,分析了性贿赂的概念、现状,纳入刑法规制的必然性、可行性,以及对我国刑法如何规范性贿赂犯罪提出法律建议。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扩大贿赂范围的法律构想,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法对贿赂范围的规定。提出适度扩张贿赂的范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内涵加以限定,取消单一“计赃定罪”的定罪量刑模式。
翟文君[2](2014)在《性贿赂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许多高官纷纷落马,而在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多数涉案官员在贪腐堕落的过程中都存在着接受或索取性服务的行为,或是拥有固定的情妇,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这些贪腐案件中,那些与贪腐官员有性关系的女性,通过这种性关系获得了各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其他非物质的利益,比如工作的升迁、调动,建设项目的承建、共同受贿等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性贿赂丑闻被媒体所曝光。性贿赂现象的泛滥,不断的引发着更多的社会问题,致使有关于性贿赂的议题再一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性贿赂所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致使性贿赂早已经成为刑法学界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诚然,十多年来,性贿赂入刑问题一直备受社会争议,而且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性贿赂与其他形式的贿赂相比更加隐蔽,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同时较难区分自愿的性关系与利益的性关系等等。但是,不论难度有多大,性贿赂带来的社会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性贿赂入刑也必将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乱象的最终方法。通过对性贿赂和普通财物贿赂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首先,从贿赂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上说,性贿赂所侵害的法益与普通财物贿赂所侵害的法益,并无实质差别。其次,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普通的财物贿赂,它不仅具有与财物贿赂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还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破坏。对某一部分人而言,财物贿赂对其的引诱作用可能很小,甚至不起作用,反而性贿赂却能对其产生极大的诱惑力,常常能达到行贿人使用财物贿赂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最后,从古至今,我国农村都有“以吏为师”的思想,基层官员不仅担负着行政、司法的职能,更担负着教化百姓的职能。因此,在封建时期,许多朝代都有对性贿赂的制裁措施且处罚严厉。以期通过官员清正廉洁的品行来为百姓树立正确的行为的榜样。然而,当前性贿赂现象泛滥的局面不仅使得官员对公民的榜样作用已荡然无存,更是对公民的传统伦理道德情感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近年来性贿赂现象的发生率,足以看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急迫性和必要性。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规制的缺失,致使性贿赂的受贿者和行贿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反而堂而皇之的逍遥法外,这种对性贿赂者不做任何处罚的情况是否合理合法是非常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研究。对于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性贿赂现象,域外的许多国家都有对其的相应规定及处罚措施。认真研究总结域外发达立法地区对将性贿赂入刑的方式,可以为我国解决性贿赂入刑问题提供有用的借鉴。我国学者目前对性贿赂入刑方式的探讨也为我国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提供了具体的可行性方案。鉴于近年来性贿赂大量发生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我国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规制的缺失的现状,本文旨在通过从法益保护、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等角度来论证我国将性贿赂犯罪化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域外有关性贿赂立法的总结分析和对国内学者所提的性贿赂入刑方案进行探讨和选择。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立法模式中的通过刑法修正案改变现有条文的表述来将性贿赂入刑的方式最为稳妥,并对采用该方案所可能引发的有关性贿赂的入罪标准、性贿赂中的索贿行为与性骚扰的界分、关系培养型性贿赂的司法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
孙瑞瑞[3](2013)在《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范围越来越广泛,贿赂犯罪也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可谓花样百出。像金钱、财物等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受贿人的胃口了,非物质性利益越来越受到受贿者的青睐,而性贿赂行为成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危害性的行为。性贿赂行为和财物贿赂一样都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但由于性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性远远大于财物贿赂。面对这种危害严重的行为,当然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来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性贿赂行为按照行贿人是否亲自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为标准分为权色交易型性贿赂和权钱交易型性贿赂。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对于性贿赂的规定是模糊的。2008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财物”解释为一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这个司法解释只是解决对部分性贿赂行为规制的问题,也就是能够对可以用金钱衡量的那部分性贿赂行为即权钱交易型的性贿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对于那部分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性贿赂行为即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可是没有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的,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死角。所以本文主要研究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的犯罪化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性贿赂的概念,分析了性贿赂行为的两种类型,从介绍两种类型的区别上使得我们对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概念、特征的把握更为准确。面对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一些学者认为将其犯罪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并且调查取证和量刑上的困难也使得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犯罪化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但对于持“肯定说”的学者们认为,性贿赂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应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入罪。笔者在认同“肯定说”的基础上,也列举了我国港台和西方国家关于性贿赂行为立法状况,它们大多数都是将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以此看来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犯罪化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同时对于具体的如何立法,我们也是能从港台和西方国家借鉴先进经验的。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建议,提出了关于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后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设计建议,希望能对以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完善有所贡献。
刘颖[4](2012)在《论受贿罪的争议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权钱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贿赂型案件在实践中涌现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行贿者的犯罪经验积累,手段不断创新,更新,其行为也就更为复杂、隐蔽,并伴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各种不同形势下收受各种财物行为的性质、如何定性、以有效遏制犯罪,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为了加强反腐力度,惩防并举,结合中国的当前实践,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特针对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纪律,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即“八项禁令”。为进一步强化反腐力度,两高于2007年7月8日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将“八项禁令”和另外两种行为列为受贿罪行列。意见把实践中经常遇到、定性存有疑问、在处理时易产生分歧的行为加以明确,使受贿罪进一步细化,划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统一了司法机关的认识。但是意见却对一些分歧、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暂时搁置,未进一步明确,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笔者在此分析了尚未列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其他新型受贿形式。有近年来比较受关注的“性贿赂”问题,“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道德调整还是法律调整,理论界争论已久,实践中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国家工作人员在红白事、过年过节时收受的财物,如果未给送的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是不认定为犯罪的。但笔者认为此感情投资型的行为也是受贿的方式之一,也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性贿赂一般和腐败如影相随,一名官员即使与多名女性保持性关系,但我们在处理时却仅处理腐败问题。通过对感情投资型受贿和性贿赂的分析和总结,笔者就受贿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分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几点拙见,以期更好的研究受贿罪:一、将感情投资型受贿归为受贿罪类型一种;二、把“性贿赂”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纳入到受贿罪的行列;三、受贿罪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四、重置受贿罪的法定刑设置。
朱博瀚[5](2011)在《“性贿赂”入罪的基础条件及其立法设计》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共分五章阐述了“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道德基础、司法解释基础与刑法理论基础等条件,并最终提出了“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这将对贿赂罪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价值与作用。第1章“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条件∶(1)《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规定的“收受贿赂”包含“性贿赂”;(2)党纪党规已经不足以约束“性贿赂”;(3)单靠民事、行政手段无法解决“性贿赂”;(4)大量贪腐案件中的“性贿赂”需要作出刑法评价。第2章“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其核心是将违反道德标准的“性贿赂”上升至违反法律标准的违法行为,而其前提则是“性贿赂”行为已超出了违反道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即达到了犯罪特征中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了。第3章“性贿赂”入罪的司法解释基础。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含部分“性贿赂”内容,对此,有必要探讨或明确二个问题∶一是司法解释能否完全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二是司法解释能否通过扩张解释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第4章“性贿赂”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从刑法理论上来看,“性贿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罪”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第5章“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问题。(1)“性贿赂”入罪的定性条款设计问题。关于性贿赂入罪的定性条款设计问题,刑法学界主要有“独立罪名说”、“独立条款说”、“宽泛规定说”三种认识观点。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赞同“独立罪名说”,因为采用“独立罪名说”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而采用“独立条款说”与“宽泛规定说”两种观点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则具有其明显的弊端。(2)“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在“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上,需要明确或探讨∶“性贿赂”是否有价、“性贿赂”能否量化、“性贿赂”能否适用“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个问题。(3)“性贿赂”入罪的定罪量刑条款设计方案问题。根据上述探讨的有关“性贿赂”入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笔者拟定下列条款作为未来纳入刑法的“性贿赂罪”的设计方案。
衣浩[6](2011)在《性贿赂入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性贿赂”作为非物质性贿赂的典型代表,在现实生活中极其普遍,它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种权色交易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其诱惑力和危害性甚至已超过财物贿赂,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尚且没有看到有关“性贿赂”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这种行为日益泛滥,犯罪分子日益猖獗,造就了数不清的好色官员,激起极大民愤。因此,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尽快将“性贿赂”入罪以完善刑法、惩罚犯罪。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不能将“性贿赂”犯罪化,于是关于“性贿赂”应否被纳入刑事立法就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性贿赂”有着不同于财物贿赂的独特性,行为隐蔽、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并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因而,在司法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包括定罪和量刑方面遇到了很多的难题,本文针对这些难题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对策,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使“性贿赂”入罪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张波,邓中文[7](2009)在《突破贿赂罪的“财物”限制,惩治性贿赂犯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入刑,争论已久,时至今日,性贿赂仍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其产生的社会危害也在不断放大,现在通过立法跟进,让贿赂罪走出"财物利益"的旧框,将诸如性贿赂这类的非物质性利益的交易行为纳入到"贿赂罪"的范畴,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诉求。
唐薇[8](2009)在《性贿赂犯罪化视角下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贿赂的手段变化无穷,其中以"性交易"为内容的一种贿赂方式正在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俗称:性贿赂;在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性贿赂严重地败坏了民风、政风、党风、社风,正成为严重腐败社会的一种公害,但现行刑法却对其不闻不问。我们应从界定性贿赂概念产分析立法现状入手,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关于性贿赂的世界立法趋势两个方面探讨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
唐会文[9](2008)在《对“性贿赂”立法的思考》文中提出性贿赂并非一种新型的贿赂犯罪,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型贿赂,我国刑法没有此犯罪的规定,目前对性贿赂的打击可以援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性贿赂的打击,最终还需在刑法修正案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我国仍没有立法规定,在学术界对是否立法存在很大争议。本文着重论述了"性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惩治"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争议、立法设想、定罪量刑及特别注意的问题,阐明了应尽快立法惩治"性贿赂"犯罪。
李买生[10](2008)在《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性贿赂行为是一种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换取“性服务”或者相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行为。以性贿赂行为中的“性服务”是否是行贿者雇佣的性工作者提供的为标准,可以将性贿赂行为分为权钱交易型和权色交易型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在本质、行为过程、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都有显着的差异:从本质来看,前者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后者是一种“权色交易”的行为;从过程来看,前者调查取证相对容易,而后者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从与道德的关系来看,前者与道德的关系则比较疏远,后者则相对比较密切。因此,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性贿赂行为,应该区别对待。权钱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应该入罪,其入罪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前进要求、而且不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和妇女的人权、还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然要求。由于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与道德的关系密切,且入罪具有不可操作性等原因,故不应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最后,由于权钱交易型性贿赂行为中的性服务可以用确定的金钱来计算,而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解释为可以用确定的金钱计算的利益不仅符合贿赂的本质,而且符合刑法解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正义性要求。因此,可以通过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解释为可以用确定的金钱计算的利益,从而将权钱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纳入贿赂犯罪的调控范围。
二、“性贿赂罪”应纳入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性贿赂罪”应纳入刑法(论文提纲范文)
(1)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贿赂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 |
第一节 贿赂的概念、特征、分类 |
一 贿赂的概念 |
二 贿赂的特征 |
三 贿赂的分类 |
第二节 当前我国法律对贿赂的规定 |
一 当前我国法律对贿赂范围的规定 |
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 |
第二章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困境及其必要性 |
第一节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困境 |
一 礼尚往来的文化传统造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
二 入罪后面临的量刑标准难以把握 |
三 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 |
四 入罪后有扩大贿赂犯罪之嫌 |
第二节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必要性 |
一 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
二 是新形势下打击贿赂犯罪的客观要求 |
三 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要求 |
四 是刑法与时俱进的要求 |
第三章 贿赂范围的理论争议及性贿赂相关问题 |
第一节 贿赂范围的理论争议 |
一 财物说 |
二 财产性利益说 |
三 需要说或利益说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问题 |
一 性贿赂入刑的理论争议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二 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
(一)性贿赂和普通贿赂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
(二)性贿赂入刑体现了民意的普遍要求 |
(三)性贿赂在现实生活中的高发性且有继续蔓延之势 |
三 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
(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要件 |
(二)取证难不应当成为阻挡性贿赂入罪的理由 |
(三)对性贿赂进行定罪处罚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更不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侮辱 |
(四)性贿赂入罪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四 国外刑法对性贿赂的规定 |
五 性贿赂入罪的法律构想 |
(一)定罪 |
(二)量刑 |
第四章 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对受贿罪的规定及其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三 日本 |
四 俄罗斯 |
五 意大利 |
六 瑞士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加拿大 |
第三节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贿赂范围的立法 |
一 香港 |
二 澳门 |
三 台湾 |
第四节 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构想 |
一 适度扩张贿赂的范围 |
二 以司法解释对非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加以限定 |
三 取消单一“计赃定罪”的量刑模式 |
四 对贿赂犯罪在量刑时附加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2)性贿赂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性贿赂入刑的合理性 |
(一) 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规制的缺失 |
(二) 性贿赂入刑与贿赂犯罪规范体系的完善 |
(三) 性贿赂入刑与公民行为规范的合理塑造 |
(四) 驳论 |
(五) 小结 |
二、 域外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性贿赂立法评析 |
(一) 外国性贿赂立法 |
(二) 香港、台湾性贿赂立法 |
(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性贿赂入刑的要求 |
(四) 小结 |
三、 性贿赂入刑的立法设想与司法协调 |
(一) 性贿赂入刑方式选择 |
(二) 性贿赂入刑的立法设想 |
(三) 性贿赂入刑后续问题的解决方式 |
(四) 余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3)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危害 |
(一)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
1.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概念 |
2.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特征 |
(二)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的危害 |
1. 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2. 不利于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 |
二、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的争议及评价 |
(一) 否定说的理由及评价 |
1. 否定说的理由 |
2. 对否定说的评价 |
(二) 肯定说的理由及评价 |
1. 肯定说的理由 |
2. 对肯定说的评价 |
三、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的域外介评 |
(一) 国外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立法状况及评价 |
1. 大陆法系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立法状况 |
2. 英美法系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立法状况 |
3. 对国外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立法状况的评价 |
(二)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立法状况及评价 |
1. 我国香港地区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立法状况 |
2. 我国台湾地区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立法状况 |
3. 对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立法状况的评价 |
四、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
(一)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罪状设计 |
1.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主体设计 |
2.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行为方式设计 |
3.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设计 |
(二)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设计 |
1.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刑种设计 |
2.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的刑度划分标准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受贿罪的争议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遇到的问题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案件争议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关于感情投资型受贿问题 |
一、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
二、 礼尚往来与受贿的界限 |
第二节 关于性贿赂问题 |
一、 “性贿赂”现状 |
二、 “性贿赂”犯罪化争论 |
第三章 受贿罪立法完善构想 |
第一节 感情投资型受贿应认定为受贿罪一种 |
第二节 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罪一种 |
一、 “性贿赂”应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
二、 性贿赂入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三节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客观要件争议 |
二、 观点评析及我见 |
第四节 受贿罪法定刑设置完善 |
一、 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关于“计赃定罪”的不足 |
二、 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性贿赂”入罪的基础条件及其立法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 |
1.1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规定的“收受贿赂”包含“性贿赂” |
1.2 党纪党规已经不足以约束“性贿赂” |
1.3 单靠民事、行政手段无法解决“性贿赂” |
1.4 大量贪腐案件中的“性贿赂”需要作出刑法评价 |
第2章 “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 |
2.1 “性贿赂”不应成为“游离于刑法与道德之间的真空地带” |
2.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排斥“性贿赂” |
2.3 刑法规定“性贿赂”并不排斥谦抑原则 |
第3章 “性贿赂”入罪的司法解释基础 |
3.1 司法解释能否完全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 |
3.2 司法解释能否通过扩张解释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 |
第4章 “性贿赂”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 |
4.1 “性贿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
4.2 “性贿赂罪”是否符合犯罪构成问题 |
第5章 “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问题 |
5.1 “性贿赂”入罪的定性条款设计问题 |
5.2 “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 |
5.3 “性贿赂”入罪的定罪量刑条款设计方案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性贿赂入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性贿赂”的现状分析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性贿赂”犯罪化学说争论 |
第一节 “性贿赂”的典型案例 |
第二节 否定说 |
一、“性”与现有刑法关于财物的规定不符 |
二、“性贿赂”应属于道德层面 |
三、“性贿赂”入罪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
四、“性贿赂”入罪缺乏实践可行性 |
第三节 肯定说 |
一、贿赂不应仅局限于“财物”的范围 |
二、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性贿赂” |
三、“性贿赂”入罪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矛盾 |
四、“性贿赂”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
第四节 本人立场 |
一、法制健全的要求 |
二、“性贿赂”符合犯罪构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性贿赂”入罪的价值评判 |
第一节 “性贿赂”入罪的应然性 |
一、“性贿赂”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
二、“性贿赂”成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空缺 |
三、顺应世界立法潮流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现实意义 |
一、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 |
二、“性贿赂”入罪是刑法任务的基本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性贿赂”入罪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缺陷 |
一、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刑法对“贿赂”概念的界定不足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实践难问题 |
一、“性贿赂”犯罪与相关范畴的界限 |
二、“性贿赂”可操作性难度较大 |
三、“性贿赂”入罪与隐私权等相关人身权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性贿赂”入罪的操作方案 |
第一节 “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渊源 |
一、我国古代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台湾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域外参照 |
一、日本 |
二、美国 |
三、德国 |
四、印度 |
第三节 “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 |
一、“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模式 |
二、“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突破贿赂罪的“财物”限制,惩治性贿赂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性贿赂的界定 |
二、性贿赂主要表现形式 |
三、性贿赂具备构成贿赂犯罪的要件 |
四、性贿赂入刑是惩治腐败和刑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五、性贿赂入刑的建议 |
(8)性贿赂犯罪化视角下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 |
(一) 性贿赂在我国已呈现滋长和蔓延的趋势 |
(二) 性贿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三) 缺乏严格的法律制约是性贿赂得不到有效制止的主要原因 |
二、贿赂犯罪化的法理依据 |
(一) 关于贿赂范围 |
(二) 性贿赂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
(三) 性贿赂具备贿赂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
1. 犯罪客体 |
2. 犯罪客观方面 |
3. 犯罪主观方面 |
4. 犯罪主体 |
三、惩治性贿赂的立法构想 |
(一) 性贿赂犯罪的认定 |
(二) 性贿赂罪的量刑 |
四、结语 |
(10)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第2章 性贿赂行为的界定 |
2.1 性贿赂行为的内涵 |
2.1.1 性贿赂行为的内涵之争 |
2.1.2 性贿赂行为内涵之我见 |
2.2 性贿赂行为的类型 |
第3章 性贿赂行为应否入罪问题分析 |
3.1 国外性贿赂行为是否入罪的立法考察 |
3.1.1 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立法例 |
3.1.2 性贿赂行为不入罪的立法例 |
3.2 我国学界对性贿赂行为应否入罪问题的争论 |
3.2.1 性贿赂行为“应该入罪说” |
3.2.2 性贿赂行为“不应入罪说” |
3.3 笔者对性贿赂行为应否入罪问题的思考 |
3.3.1 权钱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应该入罪 |
3.3.2 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不应入罪 |
第4章 权钱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的入罪模式 |
4.1 我国学界对性贿赂行为入罪模式的争论 |
4.2 权钱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入罪模式之我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性贿赂罪”应纳入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D]. 刘冰. 郑州大学, 2017(11)
- [2]性贿赂的刑法规制研究[D]. 翟文君. 吉林大学, 2014(09)
- [3]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问题研究[D]. 孙瑞瑞. 辽宁大学, 2013(S2)
- [4]论受贿罪的争议问题[D]. 刘颖. 黑龙江大学, 2012(S1)
- [5]“性贿赂”入罪的基础条件及其立法设计[D]. 朱博瀚. 河北大学, 2011(11)
- [6]性贿赂入罪若干问题研究[D]. 衣浩. 黑龙江大学, 2011(06)
- [7]突破贿赂罪的“财物”限制,惩治性贿赂犯罪[J]. 张波,邓中文. 法制与社会, 2009(34)
- [8]性贿赂犯罪化视角下的思考[J]. 唐薇. 法制与社会, 2009(21)
- [9]对“性贿赂”立法的思考[A]. 唐会文. 当代法学论坛(2008年第4辑), 2008(总第16期)
- [10]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 李买生. 湖南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