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血缘关系在唐律中的基础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王越[1](2021)在《汉代城乡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乡关系即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以往的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主要侧重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探讨,具体到两汉时期则更加侧重于城市和乡村的分别研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不仅可以补充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体系中相对薄弱的一环,还有助于打通汉代城市研究与乡村研究的关联。同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也有深化“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理解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城乡关系作为研究主体,探究汉代城乡关系的历史实际,梳理两汉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和乡村从宗法血缘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城乡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居住等方方面面都呈现出新的动向。受到多国林立、社会动荡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城乡关系还展现出区域差异性和丰富性的历史特点。短暂的秦王朝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天下一统局面下城乡关系的发展。进入汉代以后,城乡关系得以继续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汉代城乡关系中存在较多的同一性要素。这是城乡共同体时代的基因遗存和“大一统”王朝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同一性要素主要体现在政治治理和居民生活两方面。城市与乡村统一于地缘行政管理体系,拥有着相同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人员设置。各种身份人群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广大城乡平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文教机遇。此外,城乡经济和文化方面也具有同一性表现。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城乡居民在主流思想文化上也有着相当多的一致想法与诉求。其二,汉代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且有差异化发展的趋势。这是城乡共同体色彩淡化,城乡分野明晰化的结果。城乡差异主要体现在空间差异和经济结构差异两方面。城市与乡村在空间规模、空间形态、空间结构以及空间发展趋势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市场结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也存在着各自鲜明的文化特色。就汉代城乡关系的结构与发展趋势而言,城乡同一性要素的存在与城乡的差异化发展始终是并存的。其三,汉代城乡差异推动着城乡相互交流。城市和乡村通过政治互动,实现了治理功能的互补,乡村自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乡经济也因为经济结构的差异和区域差异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乡思想文化呈现出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形态。汉代人口在城市和乡村中自由选择居住,造就了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流民在城市和乡村中祈求生存,造就了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其四,汉代城乡可以实现相互转化。汉代城乡转化规模十分可观,乡村向城市不断地演进,城市也在向乡村不停地回归。影响城乡转化的因素主要有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各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社会单位城乡形态的变化。城乡转化的实现得益于汉代城乡的特定背景,是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乡共同发展的“马太效应”推动了大都市和小型乡村的涌现,也为城乡转化提供了发展动力。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两汉城乡关系出现了较多变动,其结果是乡村的成长与城市的停滞,但是没有突破城乡关系的原有结构。这是汉代城乡关系有别于其他时期的显着特征。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在于农本,而欧洲古代城乡没有共同的基点,由此造就了中西古代城乡关系的结构差异。同时,官方政府统一主导着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这与西方古代的城乡分治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郭雨桐[2](2021)在《唐代收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养制度是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的模拟血缘关系的制度。在中国古代,收养行为很早就已经出现,经过秦汉的发展,在魏晋时期被写入律令,成为了社会普遍现象,在唐代时确立了收养制度。唐代在继承前朝收养关系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以收养条件、收养类型、收养程序以及被收养人的类型、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收养制度。唐代收养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要思想进行编撰,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建立收养关系以宗族利益为出发点,且收养人一方掌握着收养的绝对主导权,从而达到延续血脉、祭祀先祖、承袭爵位、继承家产、赡养老人等收养目的。在唐代收养制度中,被收养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法律赋予了养子等同于亲子的权利义务,使得被收养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但仍处于收养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收养制度对唐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由于收养制度的普及,因而贫困家庭不仅能够延续香火还补充了充足的劳动力,对唐代的农业生产,以及手工业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政治方面,收养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不仅安稳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保障了养老制度。
吴亚楠[3](2020)在《我国古代不孝罪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指出自古以来,人们一直把“孝”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做人的根本,重孝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历代统治者皆大力倡导孝道,注重“以孝治天下”,并且将“孝”写进法典中,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予以保护和实施,对不孝行为加以从重处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不孝敬父母和老人的现象,比如遗弃老人、虐待父母、拒不赡养老人,甚至还有一些人杀害父母,酿成了家庭悲剧。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必要回溯我国古代不孝罪的规定及对不孝行为的惩罚措施,汲取其精华,为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孝道不只是一个道德概念,也属于法律范畴。我国传统孝道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孝观念的弘扬与传播,对不孝行为立法设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君主、父母的绝对权威,一切有损君父权威的行为,都是法律打击的重点。所谓“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就是这一立法取向的反映。对于不孝罪,历代各朝都给予较为严重的处罚。而现代社会,不孝行为主要靠道德加以约束,缺少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和制约,尽管在宪法、民法、刑法、社会法领域有所体现,但是规定的较为简单,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不孝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有必要追根溯源,借古鉴今,完善有关孝的立法,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孝道的有效实施。本文通过对古代各个朝代不孝罪的梳理,以及历代各朝不孝罪的适用情形及刑法执行制度的总结,分析了古代不孝罪的积极性和历史局限性,从而寻找古代不孝罪对现代法律的借鉴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代不孝罪的许多法律条文已不适于现代社会,但是不孝罪的精神还是值得借鉴的,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是对古代不孝罪的借鉴、延伸和升华,吸收了古代不孝罪的精华和内核。但是,很多法律规定在执行层面还不完善,无法更好的发挥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因此,本文在学习、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古今对比,探究古代不孝罪对现代社会的借鉴价值,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严重不孝行为,应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以约束,从而更好地弘扬孝文化,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古代不孝罪的概述。通过对不孝罪的含义、产生和发展概括,论述了古代不孝罪的发展历程,历代各朝对于不孝行为都从重处罚。我国古代不孝罪在夏朝就已出现,在唐朝时期达到成熟与完备,宋元明清时期继承和沿用了唐朝不孝罪的规定。第二部分:古代不孝罪的犯罪构成。按照四要件理论对古代不孝罪的犯罪构成予以论述。第三部分:古代不孝罪的判断标准和适用情形。唐朝开始,不孝罪有了具体的划分标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不孝罪在适用情形上愈加广泛,不仅维护父母、尊长的人身、财产、道德权利,还保护父母死后的一些权利,子孙后代一旦违反,就构成不孝罪。第四部分:古代不孝罪的处罚制度。通过对古代不孝罪的处罚和刑法执行制度的论述,可以看出古代对不孝行为处罚的严厉性,为了维护孝道及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历代各朝统治者对于不孝罪均予以严重处罚。与此同时,古代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制度,如: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亲亲相隐、代刑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孝的维护,也是情理法相结合的体现。第五部分:古代不孝罪的历史评价。我国古代不孝罪有其积极一面,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有利于当代社会发展的经验。第六部分:古代不孝罪的当代价值。通过古代不孝罪和现代法律条文的对比分析,论述了古代不孝罪对现代社会的借鉴价值。我国古代不孝罪在宪法、民法、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法律规定是古代不孝罪的精神所在,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应当取其精华,合理吸收古代不孝罪中的亲亲相隐及人文主义关怀制度,将这些制度纳入现代法律之中,促进孝与法的融合,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徐子淳[4](2020)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传统律学远绍秦汉,近迄明清,历两千年而不衰,实为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的一株奇葩。中国传统律学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国古代司法,而且与中国古代的立法及法律发展状况直接相关,故律学研究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领域。虽然律学在汉晋之际非常繁荣,汉晋的律学家们在律学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致到了唐代,推出了代表古代世界最高法律水平的《唐律疏议》,中国传统律学也由此达到了一个高峰。但若论律学的水准与完善程度,清代无疑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代表了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高水平。清人曾自豪地宣称:“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清代律学达到很高水平的主要标志是:清代的私家注律非常活跃,律学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超前代,并且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注律方法与律学流派。“有偏重于注释律例的辑注派;有潜心于‘考镜源流、辨其原委’的考证派;有侧重于指导司法的司法应用派;有专门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参考的案例汇编派;有通过比较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评价各自优劣得失、为现行法律提供借鉴的比较注释派;有以便于检索、阅览及记诵为目的而进行注释的图表派、便览派和歌诀派;有以宣传清帝圣谕为主旨的宣教圣谕派,等等”。可谓流派纷呈,注家辈出,各有专长,相互推动,使清代律学取得了超越前朝的历史性成就。在清代的诸多律学流派中,人们对辑注、考证、司法应用等流派研究较多,因为这些流派一直位居法律史研究之要津,但对歌诀派与图表派则较少关注,很少有学者对之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这大概与学者们认为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偏重于“术”,内容过于简略,无法表现中国传统律学的丰富内容有很大关系。其实,“术”虽小道,其中亦有可观者矣!正如晋代律学家刘颂所言,律学非“穷理尽性”之学,它以准确适用法律为旨归,故律学的主体应为“术”,而非“学”。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研究中国传统律学中的“术”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发扬中国传统律学中“术”的成分,即发掘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探讨其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的根基,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法律歌诀朗朗上口,便于习者记诵;法律图表形象直观,便于用者按图索骥。若能将这两大注律系统、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又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有二:一是清代的法律歌诀,即清代有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适用经验的诗词、歌赋与口诀的总称,以乾隆年间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与梁他山的《读律琯朗》最具代表,此外还有程熙春的《大清律七言集成》、黄润昌的《大清律例歌括》,等等;二是清代的法律图表,即经过系统分类编辑的办案手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法律检索工具,便于快速搜索法律条文,以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为首,后又涌现出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曾恒德的《律表》、邵绳清(又名邵春涛)的《读法图存》,等等。此外,还将研究置于清律典卷首以及载于其它律着中的特殊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图”,等等。此类法律图表看似简略,但其背后的内涵却非常丰富。一方面,“服制图”透漏着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发展以及家族观念的变迁,另一方面,“例分八字图”展示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进步。本文除第一章绪论与第六章结语外,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二章,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首先重点探讨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在中国古代,歌诀法源远流长,为社会各阶层所喜欢,这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具象性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歌诀亦不例外。法律歌诀最早的源头可追溯到晋代,张斐“注律表”中的某些论述可视为法律歌诀的雏形;唐代流传下来的法律歌诀仅《金科玉律》;至宋代,《刑统赋》成为雅语型法律歌诀的重要代表,相对地,通俗型的法律歌诀则以日用类书中的《事林广记》传播最广;明代的法律歌诀体例逐渐固定,对法律条文的归纳更加精炼和专业,部分律着以及日用类书中都载有各种类型的片段式法律歌诀,但仍属于业余型。以上各朝的法律歌诀为清代专业型法律歌诀的出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据考古发现,汉墓出土的《丧服图》帛书为最早的服制图实物,也就是说,法律图表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歌诀。元代以前,法律图表多表现以《丧服图》为主的图谱或表格形式,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至元代,法律图表的类型逐渐增多,《元典章》里就出现多个表格集,王元亮的《唐律纂例》则是一部完全以《唐律疏议》为注释对象的完整的表格集律着;明代吸收元代法律图表中的“五刑图”、“例分八字”等精华,将八个“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置于律首,使《大明律》的体例更趋合理和简明。鉴于清代以前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因此,本章只用较少篇幅对清代之前的法律图表作简单梳理。第三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歌诀。在清代律注型的法律歌诀中,成书最早的是乾隆年间由程梦元编的《大清律例歌诀》,不仅有歌诀还有办案经验的总结;流传最广的是乾隆年间由梁他山编的《读律琯朗》,全书除了歌诀以外再无其它内容,堪称清律歌诀派中的秀珍之作,后世的《大清律例精言辑览》、《法诀启明》、《律例精言辑览》等中的歌诀多由抄录《读律琯朗》而来;最长的歌诀是光绪年间由程熙春辑的《大清律七言集成》,歌诀部分几乎涵盖了《大清律》的所有罪名,不仅有律例歌诀,还包含尸检歌诀,且参考诸多前人成果,实为清代法律歌诀的集大成者。相较于明代,清代的法律歌诀逐渐演变为专业型的法律歌诀,传播的对象也由普通民众转变成以地方司法人员为主体的法律官员、讼师以及刑名幕友。利用歌诀法具有高度凝练、言简意赅、易读易诵的特点,对《大清律》中须格外注意的法律条文加以概括,化繁为简,重点突出,借助歌诀的概括性、精炼性与简约性能够明显增强记忆法律条文的效果。第四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图表。清代的法律图表主要有两类:一是置于《大清律例》卷首的、起着统括作用的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之义”图等。通过研究历朝“服制图”中服制内容的变化,分析我国传统家族观念变迁的脉络以及刑事政策的变化状况。再从宋、元、明、清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应用入手,探索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与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二是与律条相对应、可辅助使用者在司法审案中定罪量刑的律注型法律图表,以乾隆年间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以及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最具代表。本章重点研究律注型的法律图表。该类法律图表具有“条分缕析,纲举目张,切要简明,了如指掌”的特点,所列之表既具有索引功能,又能使阅读者快速检索、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重点内容。在清代图书检索技术的落后条件下,能做到按图索骥查找律例要点和相关解释,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是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很大丰富。第五章,综合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定罪量刑、法律传播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指出其存在的局限之处。歌诀法与图表法是我国古代独特思维方式的集中体现,是古代法律人实践智慧的结晶,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当今的普法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更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发挥作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更是直接为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服务的,这两种方法在产生的时间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在运用上若能相互配合,可取得很好的效果。研究清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不仅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还有利于突出中国古代法律人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的贡献。最后,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传统法文化的特点出发,探讨法律歌诀或法律图表在中国传统律学中的作用,评价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思考其现代价值。本文结构呈“总-分-总”的形式,即首先是一般性的总论,其次以历史为序,分别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包括图谱)的源流,最后综合探讨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局限之处以及现代价值。当然,本文虽主要研究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但又不局限于此。例如,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源”;还从不同朝代《丧服图》在内容上的差异入手,探讨了我国传统家族关系的变迁情况;再如,本文通过对不同朝代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传统律学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本文能起到裨补缺漏的作用,即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亦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这也是本文最大的研究价值。
吕利利[5](2020)在《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研究》文中提出义亲是指双方因收养或拜认而结成的亲属关系。五代十国时期的义亲现象数量之多,为历代所无。义亲现象的盛行对五代十国的政治、社会、思想观念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在对义亲概念进行界定,对五代十国前的义亲现象进行溯源的基础上,概括五代十国义亲关系的类型、结义亲的方式、义亲现象的特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影响,并对其进行评价。据史料记载,义亲现象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至秦汉时期仍较少。魏晋时期,结义亲现象逐渐增多,义亲关系也开始丰富,到唐末五代十国时期已形成社会风气,达到古代义亲现象的顶峰。五代十国的义亲现象,涉及人数众多,影响甚大,此现象既受到前代社会风气的影响,又因五代十国时期特殊的历史环境而进一步发展。义亲现象在五代十国时期广泛存在。其所涉及的义亲关系,几乎囊括了父子、兄弟、叔侄、甥舅等所有亲属关系;结义亲的对象上至皇帝、后妃、文武官员,下至平民百姓、伶人、奴婢等;结义亲双方或存在血缘关系。义亲关系的形成要经过书面结义亲、行动结义亲、口头结义亲三种方式。且义亲现象具有“范围广、类型多、涉及面大”、“结义亲父子占主流”、“结义亲者多为武人”及“义亲关系脆弱”等特点。五代十国的义亲现象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之下产生的。少数民族习俗对时人的影响;唐后期宦官、武人等结义亲蔚然成风,对五代十国义亲现象的盛行造成很大影响;帝王宗室大量结义亲带动了五代社会结义亲的风气;法律约束力的下降为义亲现象的发展提供了便利;而利益的驱使才是造成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义亲是五代十国特殊历史环境下一种“畸形”的社会现象,它对打击世家大族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义亲现象也带来了政局不稳、朝政混乱、人伦秩序失常、忠奸廉耻观念淡薄等负面作用。五代十国的义亲现象,总体来说,弊大于利。
郑卉菲[6](2020)在《唐律“亲属相容隐”制度探究》文中研究指明“亲属相容隐”也可以称作“亲亲相隐”或者“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从而免除其罪。“亲属相容隐”原本是伦理原则,汉代上升为法律制度,其后各代皆相沿袭,相隐的范围也随之逐渐扩大,并由权利逐渐演变为义务,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基于保护和尊重亲情。“亲属相容隐”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历代王朝中礼法融合的最成熟的阶段,在中国古代的立法史上也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亲属相容隐”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法治中,因其更加符合人类的情感与信任,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也具有着期待可能性的意义,利于亲属拒证权的完善。在完善“容隐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成果,还要更加全面地了解唐朝的法律制度和更加详尽的了解中国传统法律“礼法结合”的特征,以便于对这一制度进行参考,对“容隐”制度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亲属相容隐”这一制度展开探讨和研究,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对“亲属相容隐”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作了简要的概述、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对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也对论文的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进行了简单的总结。第二部分是“亲属相容隐”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对“亲属相容隐”含义进行了剖析,将这一制度自西周至唐代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便于对其发展历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是对于唐律中关于“亲属相容隐”制度的规定的详细介绍。首先列出了《名例律》中对这一制度的介绍,其次对《斗讼律》《捕亡律》《断狱律》这三篇中有关于“亲属相容隐”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列举,详细剖析了唐律中每一个关于这一制度的条文,从而总结出《唐律疏议》关于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特点。第四部分根据前文对唐律中“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分析,从唐代的礼治、法律儒家化、以及人伦关系这三个角度,深入地探究唐律的法制观,从而为第五部分中当代的法治完善做铺垫。第五部分着眼于当代法治建设,根据前四个部分对于“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分析以及对唐代法制观的理解,列举了国内外目前关于“亲属相容隐”这一制度的现状,分析了这一制度建设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意义,提出了对我国的立法启示,也就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可以对其完善之处。“亲属相容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也不断的成熟和完善。《唐律疏议》对“礼”与“法”的结合较为完善,其思想也是值得借鉴的。完善中国本土特色的“容隐”制度要从主体要件、客体要件等各方面着手,吸收国外法律的优势之处,对唐律的思想批判继承,将二者有机融合,才能更好地建设“容隐”制度。
孙璐[7](2020)在《唐日亲属制度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唐日”的说法,常见于日本法律史学界对于唐代与日本古代比较研究中,通说认为“日本古代”所指为日本古坟时代或飞鸟时代至平安时代后期,本文中则选取其中奈良时代(公元710年—公元794年)至平安时代后期(公元794年—公元1192年)为对象与唐代进行比较研究,这段时间又被称为是日本的“律令制时代”。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礼记?大传》载:“六世,亲属竭矣。”。亲属体系主要包括借由继嗣与婚姻而彼此有所关联的人群,即血亲与姻亲,且这两种亲属关系在彼此具有共同继嗣关系而发生婚姻关系的人群当中,可能会发生交叠。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在名为“家”的社会生活单位中顺应各自的传统、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文化特色。本文以“唐日亲属制度”为研究对象,除却“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共安排六章。第一章,唐日亲属制度之基础及构成内容。亲属制度有两层含义,首先,亲属制度又称为亲属称谓制度,亲属称谓是亲属制度之基础。唐代的亲属称谓大致可分“父党”、“母党”及“妻党”三类,其中特别是“父党”的亲属称谓固定且复杂、自成体系。与之相对,日本奈良、平安时代在当时正处于由母系社会至父系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家”之概念还未从“氏族”概念之中完全分离,故“家族”、“亲族”与“氏族”的概念有所混淆,导致日本律令中有关亲属范围狭窄,且有同姓近亲属并未被列入亲属范围之现象。其次,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唐代亲属制度在律令层面被赋予法律意义,并具体体现于亲等制度、婚丧制度、继承制度以及收养制度等方面。第二章,从五服制度与五等亲制度看唐日亲等制度之异同。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一个缩影,并由于其涉及宗法血缘等级与政治等级两大范畴而极具代表性。简而言之,五服制度即通过五种丧服服饰规定各类亲属关系等级序位之准则。亲属等级序位被视为是五服制度的主干内容,而作为五服制度之本义的服饰制度与守丧制度反而退居其次。中国古代五服制度的特点在于不纯粹依学血缘关系计算亲等,而是在血缘关系中杂糅宗法伦理原则。反之,古代日本的亲等制度并不似五服制度能够用一个制度同时诠释亲属等级序位与丧服制度,而是在《户令》“五等亲条”与“服纪条”中分别规定亲属等级序位与丧服制度,通过一种“二元结构”来分别调整“公”与“私”不同情况下的亲属关系。第三章,从婚丧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虽古代日本社会模仿唐制将婚、丧二礼入律,但实际上却有诸多律令条文与现实相矛盾之处。例如,律令虽确立了父系嫁娶婚的法定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方亲属对于婚姻的影响、干预以及婚姻决定权方面仍普遍保留了母系社会之残影,甚至有在女方家中生产、女方亲属承担养育的责任以及子女与女方家族关系更为紧密的情况,这亦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当时日本社会中“双系家庭结构”之存在。关于丧礼,虽律令中规定了守丧期限、丧服制度、以及违反守丧制度时的刑罚原则,但无论是丧服服饰、守丧制度、祭祀方式以及思想方面唐日社会都有着较大的区别。第四章,从继承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大宝令》“应分条”与《养老令》“应分条”在有关财产继承、分配之实际情况等方面与其母法之唐令“应分条”有着较大的区别。首先,唐令所分配的为家族共同财产、诸子均分,所有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但《大宝令》与《养老令》所规定的都为个人财产的分配,虽有代代相传下来的祖产存在,但其产业的所有权人为个人,这样的本质让被继承人对于财产的分配有着较大的自主性。其次,奈良时代与平安时代社会中均存在着“父系财产”与“母系财产”两个不同的财产继承机制。最后,《大宝令》与《养老令》“应分条”均遵循“嫡庶异分主义”原则,保障了嫡子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绝对优势。第五章,从收养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中国古代收养制度从先秦的“大宗不可绝,小宗可绝”发展至小宗无子亦可立嗣,其所涉及的阶层在不断地扩大,上至天子、下至庶民。中国古代以“宗”为单位的亲族观念开始逐渐向“家”转移,养子立嗣的目的也逐渐从血食观念逐渐转向对于“家”的继承。于法律层面,唐律初次承认了特殊情况下对于异姓养子的收认,收养关系开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日本古代收养制度与唐代收养制度相比则有着较大的差别,虽模仿唐律于《养老令·户令》中制定了众多相似的条款,但其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异姓养子、婿养子以及“错辈”收养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根源于唐日社会中“家”观念的不同以及两个社会中收养制度建立之目的不同。第六章,唐日亲属制度比较研究之意义及其影响。古代日本通过模仿唐代建立律令制而完成对于国家的建设,以律令制为国家建设之基础,将唐制导入其中并根据自身国情进行适当地改动。但由于其基本仍为唐制,故许多制度都仅为唐制之再现。“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唐代父系血统体系与生而相随的血缘身份秩序观念与日本家庭观念轩格不入。不同的血缘亲族构造成就不同的价值观与伦理观,与亲属制度相关的法律在日本社会未能得到真正实施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来源于两个社会对于“家”观念的差异以及“家”的构成与内涵之不同,使部分亲属关系的律令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并导致了日本家族制度及由此衍生而出的部分社会制度最终与唐制背道而驰。
王灵[8](2020)在《《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把研究视角转向我国古代,对《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进行重点分析,归纳其罪刑详情,剖析其特点,深挖隐含在过失犯罪制度背后的唐代封建法律思想。首先引言部分,从当前国内学者对唐代过失犯罪的相关研究着述着手,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其次在论文主体部分,第一章,过失犯罪制度的流变,从尧舜禹时期的一般过失到《唐律疏议》中相对系统的过失犯罪法律体系,过失犯罪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本章的核心是《唐律疏议》中的过失犯罪,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四种过失犯罪做重点阐述。“过失”是过失杀人伤人方面的过失犯罪;“失”是官员过失犯罪;“误”是官员或平民行为差误导致的过失;“亡失”是丢失物品方面的过失。第二章是在前面重点介绍的过失犯罪四种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和第二章相结合,对《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的罪与刑可总体把握。第三章是在把握过失犯罪罪刑详情之后,总结提炼过失犯罪在形式、内容、实质上的三个特点,再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罪法律制度体现出的唐朝刑事思想,简单来说,就是以礼为本,礼主刑辅;严格治吏,依法断狱;惟刑是恤,慎重用刑。在研究过程中采取了三种研究方法。分别是历史研究法,置身于过失犯罪法律制度所处的唐朝这一特定历史语境,并结合社会文化背景进行整体研究;比较分析法,横向和纵向并重,利用此种方法对《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进行横向和纵向上的比较分析,直观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细微之处着手,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术语,分析其内涵,比较其细微差异,又从宏观处把握,探讨其立法理念,法律思想,力求精准全面把握研究对象。最后整合全部研究内容得出以下结论。《唐律疏议》对过失犯罪内涵的理解局限于“无认识之失”的框架内,着重强调对“事实”、“结果”的无认识,而把对事实的有认识排除在犯罪过失之外,纳入故意的范畴。《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还未从具体的犯罪中抽象出来,尚停留在法律的早期发展形态,概括性不够,尚未形成真正的刑法理论。但是可以《唐律疏议》中的过失犯罪制度为基础,学习研究传统过失犯罪法律理论,吸收封建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借以提高对当今过失犯罪的认识,从而推动过失犯罪的实践发展,达到科学预防过失犯罪的目的。
张毓杭[9](2020)在《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违律为婚制度作为一种婚姻禁止制度在各朝各代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作为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法律制度也十分完善,婚姻法律中也对违律为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唐律疏议》作为中国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典籍之一,详细的列举出七项违反法律成婚的情况,并用“疏”的形式对他们进行具体的应用解释。在法律规定方面,既有从身份地位角度出发的禁止跨越阶级为婚,又有从宗法礼制角度出发的禁止尊卑为婚。在惩罚犯罪方面,既有对于不同身份适用不同刑罚,又有将刑事处罚和民事措施相结合。在唐代法律完善的背后,也有其时代的弊端,法律执行不彻底等问题也存在,但是仍不可否认其对后世朝代的深远影响。
时红鑫[10](2020)在《《唐律》中家族主义的体现》文中研究表明家族主义是为了维护本群体的利益,以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为纽带的一种社会理念。它的形成受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文化与历史渊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西周时期,以家族主义为内容的宗法制成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如果以宗法制作为家族主义出现的标志,那么家族主义应该是产生于西周时期。“家族主义”初步发展于秦汉时期,快速成长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集大成于唐代。《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在中国法律史上也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之所以唐律有如此高的地位,就是因为它做到了“礼法合一”,以及因此表现出来的高度成熟性。而“礼法合一”中的“礼”就是以家族主义为内核的儒家思想。其中家族主义在《唐律》中的体现主要有维护家长的权威、“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和亲属相隐。父权家长制在中国的家族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种家族制度。家长是家族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在一个家族中,一般由年长且德高望重的男性担任族长,族长是整个家族的家长,对于整个家族事务进行管理。家长对家庭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处分权、子女卑幼主婚权等,也包括不孝罪。晋代为了“峻礼教之防”,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远近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行为,要根据服制所表现出来的亲属关系来判断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本文主要从杀伤罪、通奸罪,盗窃罪三种罪名来介绍亲属间的侵犯。处罚原则就是根据服制(判断亲疏远近)来作为处罚轻重的依据。容隐制度是为了维护亲属间的天伦,使家庭之间和睦团结,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本文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介绍到了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容隐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家族主义仍然有可供借鉴的方面,我们应该对家族主义采取理性的“扬弃”态度,例如已被我国刑事立法实际抛弃的容隐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改变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并贯彻执行这种合乎人伦的法律制度,来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辅助国家管理。
二、论血缘关系在唐律中的基础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血缘关系在唐律中的基础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汉代城乡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学术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政治关系 |
一、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二、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经济关系 |
一、城乡赋役关系的变化 |
二、城乡多向的商贸往来 |
第三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文化关系 |
一、乡村文化的形成 |
二、城乡文化的交流互动 |
第四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居民关系 |
一、城乡居民的流动 |
二、城乡居民关系的开放 |
第二章 汉代城乡的同一性要素 |
第一节 城乡政治治理的同一性要素 |
一、地缘行政体系下的城市与乡村 |
二、城乡基层组织设置的同一性表现 |
第二节 城乡产业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一、农业的城乡分布 |
二、工商业的城乡分布 |
第三节 城乡居民生活的同一性要素 |
一、城乡居民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居民政治地位的同一性表现 |
三、城乡居民生活状态的同一性表现 |
第四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一、城乡思想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第三章 汉代城乡的差异化发展 |
第一节 城市与乡村的空间差异 |
一、城乡空间规模的差异 |
二、城乡空间形态的差异 |
三、城乡空间的不同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 |
一、城乡产业结构的差异 |
二、城乡消费结构的差异 |
三、城乡市场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差异 |
一、城市文化的繁华与乡村文化的质朴 |
二、城市文化的官方性与乡村文化的民间化色彩 |
三、城市文化的兼容性与乡村文化的封闭性 |
第四章 汉代城乡的交流与交融 |
第一节 城乡治理功能的互补 |
一、乡里体系对郡县功能的补位 |
二、乡村民间自组织的功能补位 |
三、城市治理功能对乡村治理体系的补位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的交融 |
一、社会再生产中的城乡经济交融 |
二、区域交流中的城乡物产交换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交互影响 |
一、城乡文化的交相互动 |
二、思想文化互动的影响 |
第四节 城乡人口的流动 |
一、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 |
二、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 |
第五章 汉代城乡的转化 |
第一节 汉代乡村向城市的演进 |
一、军事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二、政治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三、文化祭祀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四、经济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第二节 汉代城市向乡村的回归 |
一、“城—乡”回归的复杂性 |
二、上古邑国的衰落 |
三、“城—乡”回归的因素导向 |
第三节 城乡转化的历史逻辑 |
一、城乡关系的特定背景 |
二、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
三、“马太效应”下的城乡转化趋势 |
第六章 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 |
第一节 城乡关系的变动趋势 |
一、城乡关系的变动 |
二、变动后的城乡关系 |
三、乡村地位的上升 |
第二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 |
一、农本与汉代城乡关系 |
二、城乡关系发展基点的特色 |
第三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主导力量 |
一、官方对民间力量的引导 |
二、城乡关系的主导力量差异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古代文献 |
二、考古与简牍资料 |
三、今人着作 |
四、学术论文 |
五、海外研究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唐代收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唐代收养制度的研究成果 |
(二)国内唐代收养制度的研究成果 |
三、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 |
(一)论文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收养关系在唐以前的发展 |
第一节 收养的本质 |
一、收养的起源 |
二、收养的目的与内涵 |
第二节 唐代以前收养关系的发展 |
一、夏商时期 |
二、秦汉时期 |
三、魏晋时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唐代收养制度的构成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
一、收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
二、被收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
第二节 收养的类型 |
一、生前收养 |
二、死后收养 |
三、宦官收养 |
第三节 收养的程序 |
一、收养关系的确立 |
二、收养关系的终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唐代被收养人的相关规定 |
第一节 被收养人的类型 |
一、同姓被收养人 |
二、异姓被收养人 |
第二节 被收养人的权利 |
一、宗祧继承权 |
二、财产继承权 |
三、爵位继承权 |
第三节 被收养人的义务 |
一、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 |
二、被收养人的丧服义务 |
三、被收养人的相关刑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唐代收养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唐代收养制度的特点 |
一、收养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
二、收养制度中的等级差异 |
第二节 唐代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
一、宦官收养对唐代中后期的影响 |
二、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我国古代不孝罪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创新性 |
(四)研究方法 |
一、我国古代不孝罪概述 |
(一)不孝罪的含义 |
(二)不孝罪的产生 |
(三)不孝罪的发展 |
二、我国古代不孝罪的犯罪构成 |
(一)不孝罪的主体 |
(二)不孝罪的主观方面 |
(三)不孝罪的客体 |
(四)不孝罪的客观方面 |
三、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判断标准和适用情形 |
(一)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判断标准 |
(二)我国古代不孝罪的适用情形 |
1.侵犯尊长人身权利 |
2.侵犯尊长财产权利 |
3.因违背道德而获罪 |
四、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处罚制度 |
(一)一般刑法规定 |
1.亲属相犯,不孝加重处罚,孝则减免处罚 |
2.家庭内部尊卑同罪异罚 |
3.严惩有预谋的不孝罪,共犯不分首从同等对待 |
(二)刑法执行制度 |
1.存留养亲制度 |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
3.亲亲相隐制度 |
4.代刑制度 |
5.官员不孝的处罚制度 |
五、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历史评价 |
(一)积极效果 |
1.有利于维护封建家族秩序,巩固君权统治 |
2.丰富发展了儒家传统孝道文化 |
(二)历史局限性 |
1.尊卑长幼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利于社会发展 |
2.法律规定较为苛刻,出现愚孝 |
六、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当代价值 |
(一)古代不孝罪的精神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 |
1.在宪法领域的体现 |
2.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
3.在刑法领域的体现 |
4.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领域的体现 |
(二)古代不孝罪对现代法律的借鉴价值 |
1.“引孝入法” |
2.合理吸收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精华 |
3.借鉴古代人文主义关怀的特质 |
4.促进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4 研究主旨与研究方法 |
2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 |
2.1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 |
2.1.1 晋唐:文学体 |
2.1.2 宋代:雅俗并存 |
2.1.3 明代:业余型 |
2.2 清代以前的法律图表 |
2.2.1 由汉至宋:释五服为主 |
2.2.2 由元至明:由“一”到“多” |
2.3 清代以前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特征 |
3 清代的法律歌诀考释 |
3.1 歌诀律着的代表之作 |
3.1.1 《大清律例歌诀》:成书最早 |
3.1.2 《读律琯朗》:流传最广 |
3.1.3 《大清律七言集成》:集大成者 |
3.2 其它类型的法律歌诀 |
3.2.1 通俗型的法律歌诀 |
3.2.2 专业型的歌诀律着 |
3.2.3 司检型的尸检歌诀 |
3.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4 清代的法律图表考释 |
4.1 置于律首的统括图表 |
4.1.1 “服制图”:表格之中存伦理 |
4.1.2 “例分八字图”:撑起法律的骨架 |
4.2 律注型的法律图表 |
4.2.1 《名法指掌》:指掌之间藏乾坤 |
4.2.2 《律例图说》:法律原是一幅画 |
4.2.3 其它类型的律着代表 |
4.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5 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功用、局限与价值 |
5.1 功用分析 |
5.1.1 法律素养的养成 |
5.1.2 定罪量刑的助手 |
5.1.3 普及法律的手段 |
5.2 局限之处 |
5.3 价值探讨 |
5.3.1 丰富了传统律学的内涵 |
5.3.2 中国特有的法文化遗产 |
5.3.3 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大清律例》“服制图”及“服制”卷 |
B “例分八字”及“释十六字”之义 |
C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义亲的概念界定及历史溯源 |
(一)概念界定 |
(二)历史溯源 |
二、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的概况 |
(一)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分类 |
1.义亲关系的种类 |
2.结义亲的对象 |
3.结义亲双方的血缘关系 |
(二)结义亲的方式 |
1.书面结义亲 |
2.行动结义亲 |
3.口头结义亲 |
(三)义亲现象的特点 |
1.范围广、类型多、涉及面大 |
2.结义亲父子占主流 |
3.结义亲者多为武人 |
4.义亲关系脆弱 |
三、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盛行的原因 |
(一)少数民族伦理观念的输入 |
(二)唐后期结义亲风气的影响 |
(三)帝王宗室的带动 |
(四)法律约束力下降 |
(五)利益的驱使 |
四、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的影响 |
(一)加速世家大族的衰落 |
(二)引发政局不稳、朝政混乱 |
(三)人伦秩序失常、忠奸廉耻观念淡薄 |
(四)加剧社会风气的转变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谢辞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唐律“亲属相容隐”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亲属相容隐”制度概述 |
1.1 “亲属相容隐”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
1.2 “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唐律对于“亲属相容隐”制度的规定 |
2.1 《唐律疏议》“总则”中关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 |
2.2 《唐律疏议》的“分则”中关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 |
2.3 《唐律疏议》关于亲属相容隐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特点 |
第三章 从“亲属相容隐”看唐代社会的法制观 |
3.1 “亲属相容隐”与唐代礼治 |
3.2 “亲属相容隐”与法律儒家化 |
3.3 “亲属相容隐”与人伦关系 |
第四章 “亲属相容隐”与当代法治建设 |
4.1 “亲属相容隐”在我国本土的合理性探究 |
4.1.1 “亲属相容隐”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
4.1.2 “亲属相容隐”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 |
4.2 “亲属相容隐”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唐日亲属制度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唐日亲属制度之基础及其内容 |
第一节 唐日亲属制度研究之基础:亲属称谓 |
一、亲属称谓对于亲属制度研究之意义 |
二、唐日亲属称谓之比较 |
三、唐日亲属称谓差异形成之原因 |
第二节 唐日亲属制度之构成及意义 |
一、唐日亲属制度之内容构成 |
二、唐日“家“观念与亲属制度之关系 |
第二章 从五服制度与五等亲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 |
第一节 唐代五服服叙制度 |
一、唐以前服叙制度的起源与流变 |
二、唐代五服服叙制度之规定 |
第二节 日本古代五等亲制度 |
一《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中的亲等规定 |
二、“五等亲条”与“服纪条”之比较 |
第三节 唐日亲等制度之差异及其形成原因 |
一、日本古代亲等制度对唐代五服制度亲属范围之删减 |
二、唐日亲属制度中关于女性亲等地位规定之差异 |
三、唐日亲等制度的差异形成之原因 |
第三章 从婚丧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 |
第一节 唐日婚姻制度之比较 |
一、唐日婚姻成立与亲属关系 |
二、唐日婚姻解除与亲属关系 |
二、唐日婚姻制度之差异比较 |
第二节 唐日丧葬制度之比较 |
一、唐日丧服服饰制度与亲属关系 |
二、唐日守丧制度与亲属关系 |
三、唐日丧葬制度之差异比较 |
第三节 唐日婚丧制度的差异形成之原因 |
一、唐日婚姻制度的差异形成之原因 |
二、唐日丧葬制度的差异形成之原因 |
第四章 从继承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 |
第一节 唐日户令“应分条”之概述 |
一、唐代户令“应分条”之条文概述及其特点 |
二、日本《大宝令》“应分条”之概述及其特点 |
三、日本《养老令》“应分条”之概述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唐日户令“应分条”之比较 |
一、编纂目的不同 |
二、“应分者”的范围不同 |
三、对于“妻家所得”之规定不同 |
第三节 唐日继承制度的差异形成之原因 |
一、奈良时代对“父财”与“母财”的分别继承,导致唐日继承制度之差异 |
二、平安时代对“父财”与“母财”的分别继承,导致唐日继承制度之差异 |
第五章 从收养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 |
第一节 唐代收养制度之概述 |
一、关于立嗣与宗祧继承 |
二、唐代收养制度之特点 |
第二节 日本古代收养制度之概述 |
一、《养老令》“听养条”之规定及收养行为之目的 |
二、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及服叙规定 |
三、平安时代养子与养父、生父之间的位阶关系 |
四、平安时代以降收养制度之变迁 |
第三节 唐日收养制度之比较 |
一、收养制度之原则不同 |
二、收养制度之目的不同 |
三、收养文书内容与其所反映的养子之权利义务不同 |
第四节 唐日收养制度的差异形成之原因 |
一、唐日社会血缘身份制度之不同,导致两者收养制度之差异 |
二、唐日社会“家”观念之不同,导致两者收养制度之差异 |
第六章 唐日亲属制度比较研究之意义及其影响 |
第一节 唐日亲属制度比较研究之意义 |
一、亲属制度差异中所蕴含的唐日不同血缘家庭结构 |
二、亲属制度差异中所蕴含的唐日不同伦理价值观 |
第二节 唐日亲属制度对后世家族法之影响 |
一、唐代亲属制度对后世家族法之影响 |
二、日本古代亲属制度对后世家族法之影响 |
本章小结:从亲属制度看日本律令对唐代法律之受容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着作类 |
2、论文类 |
(三)研究方法 |
一、过失犯罪制度的流变 |
(一)唐之前的过失犯罪制度 |
1、尧舜禹时期的一般过失 |
2、夏商周时期的过失犯罪 |
3、唐之前封建社会时期的过失犯罪 |
(二)《唐律疏议》中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 |
1、“过失” |
2、“失” |
3、“误” |
4、“亡失” |
二、《唐律疏议》中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 |
(一)“过失”之法律责任 |
1、无罪 |
2、以铜赎罪 |
3、适用五刑 |
(二)“失”之法律责任 |
1、依照职务高低量刑,刑等各异 |
2、不分过失,同等处罚 |
3、适用“得累减”、“自觉举”减免罪刑 |
(三)“误”之法律责任 |
1、处以绞刑 |
2、轻于故意犯罪 |
3、勿论 |
(四)“亡失”之法律责任 |
三、《唐律疏议》中过失犯罪制度的特点及刑事思想 |
(一)《唐律疏议》中过失犯罪制度的特点 |
1、从形式上看,《名例》未专条规定,散见于其余各篇 |
2、从内容上看,字词多样、含义丰富;立法思维类型化,过失范围大 |
3、从实质上看,身份关系影响定罪量刑 |
(二)《唐律疏议》中过失犯罪制度的刑事思想 |
1、以礼为本,礼主刑辅 |
2、严格治吏,依法断狱 |
3、惟刑是恤,慎重用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 |
(一)论文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简述 |
第一节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含义 |
一、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定义 |
二、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成因 |
第二节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特点 |
一、法律与实际相结合 |
二、法律与儒学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同姓为婚 |
一、相关法条 |
二、产生原因 |
三、适用刑罚 |
第二节 亲属为婚 |
一、相关法条 |
二、产生原因 |
三、适用刑罚 |
第三节 有妻更娶 |
一、相关法条 |
二、产生原因 |
三、适用刑罚 |
第四节 和娶人妻 |
一、相关法条 |
二、适用刑罚 |
第五节 良贱为婚 |
一、相关法条 |
二、产生原因 |
三、适用刑罚 |
第六节 娶逃亡妇女为妻妾 |
一、相关法条 |
二、产生原因 |
三、适用刑罚 |
第七节 监临官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 |
一、相关法条 |
二、产生原因 |
三、适用刑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处理方式 |
第一节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刑事处罚 |
一、拟制奸罪处罚 |
二、加重处罚 |
第二节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民事措施 |
一、大赦仍离正 |
二、定婚亦离正 |
三、聘财不追回 |
四、离正不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评价 |
第一节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积极意义 |
一、“同姓为婚”的禁止对象更加明确 |
二、法律儒家化与人情并重 |
第二节 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局限性 |
一、贯彻不彻底 |
二、以刑为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唐律》中家族主义的体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家族主义概述 |
(一)家族 |
1.家族的概念 |
2.家族的范围 |
3.古代家族的产生与发展 |
(二)家族主义 |
1.家族主义的概念 |
2.家族主义的产生 |
3.家族主义的表现 |
二、秦至南北朝时期家族主义在法律制度的体现 |
(一)秦汉时期法律中家族主义的确立 |
1.对家长权威的维护 |
2.“不孝”罪的规定 |
3.亲属缘坐 |
4.“亲亲得相首匿” |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家族主义的发展 |
1.“准五服以制罪” |
2.存留养亲 |
三、家族主义在《唐律》中的体现 |
(一)维护家长权威 |
1.家庭财产处分权 |
2.子女卑幼主婚权 |
3.关于“不孝”罪的规定 |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
1.亲属间杀伤 |
2.亲属间相奸 |
3.亲属间相盗 |
(三)亲属缘坐 |
(四)“同居相为隐” |
四、《唐律》中的家族主义对后世的影响与评价 |
(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
1.维护家长权威 |
2.“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
3.容隐制度 |
(二)对当代容隐制度的影响 |
(三)对《唐律》中家族主义的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血缘关系在唐律中的基础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汉代城乡关系研究[D]. 王越. 山东大学, 2021(11)
- [2]唐代收养制度研究[D]. 郭雨桐.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3]我国古代不孝罪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吴亚楠.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4]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D]. 徐子淳. 重庆大学, 2020(02)
- [5]五代十国时期义亲现象研究[D]. 吕利利. 延安大学, 2020(12)
- [6]唐律“亲属相容隐”制度探究[D]. 郑卉菲. 吉林大学, 2020(11)
- [7]唐日亲属制度之比较研究[D]. 孙璐.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8]《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研究[D]. 王灵. 安徽大学, 2020(08)
- [9]唐代违律为婚制度的研究[D]. 张毓杭.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10]《唐律》中家族主义的体现[D]. 时红鑫.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