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破口在哪(论文文献综述)
米旭明,王文思[1](2021)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减贫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目标:估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具体减贫效应和作用机制。研究方法:基于2000~2017年省级统计数据,将重庆地票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合成控制法、双重差分法客观评估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对地区减贫的作用与影响。研究发现:建设用地流转具有显着的减贫效应,且在贫困发生率、贫困深度和贫困强度三个方面均非常明显。具体影响机制分析表明,制度改革能够显着地促进地区教育发展和劳动力转移,进而降低贫困发生率;能够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降低贫困强度;能够通过教育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业收入降低贫困深度。研究创新:将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的现有研究从农地领域拓展到集体建设用地,从多个方面评估减贫效应,并探讨了中间作用机制及其差异化影响。研究价值:有利于政策部门更加关注"人地联动"效应,更加关注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后,农村居民能够获得的经济机遇,为创新制度供给解决相对贫困提供理论依据。
胡亚莉[2](2021)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经济增长迅猛,现有可供建设的城镇土地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而乡村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过去由于政策限制,无法开发利用。近些年,一方面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乡村振兴,在强调耕地保护的前提下,我国逐步开放乡村土地市场,尝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参与流转。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标志着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其合法性。对于流转的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该只包含符合规划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性质的建设用地,并不包含宅基地。其使用权性质为民事性质上的用益物权,不排除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特殊限制或赋予特殊权利内容。同时使用权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二次流转,本文主要探讨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制度。《土地管理法》对初次流转方式规定的是“出让、出租”,而在试点地区多采用“出让、租赁和入股”。“租赁”和“出租”的区别在于出租人主体性质,一个是土地所有人,一个是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出让”广义理解,既可给付现金,也可授予股权,那么“入股”可以理解成“出让”的一种形式。虽然说使用权流转已迈入全国推广阶段,但其制度还未完全搭建,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在此之前,中央政府曾选中多个地区,开展试点实验,积累了很多经验。从初次流转的实施主体、范围、程序和收益分配四个角度收集试点地区资料,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流转实施主体不明确,试点地区实施主体各不相同的,且种类多,并没有规定顺位排序,造成了各个权利机构的混乱;第二,流转范围受限,仅允许“圈外”的“存量用地”参与流转,而严格符合该规划的土地数量少,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第三,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申请阶段少部分地区没有进行民主表决。部门审查环节,审查部门各不相同且缺少申诉环节。最后的土地登记阶段,部分地区不做强制性要求;第四,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政府的收益分配主体地位有待商榷,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依据和比例差异较大,集体内部成员间的分配方式千差万别,集体自留比例不等,还有的地区要求全部归集体所有,再投资收益进行分配。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当前使用权初次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首先,我们应明确实施主体,优先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如果不存在,可以以资产管理公司类法人组织,同时这些组织必须获得授权,在成立之时,应明确代理范围、义务和费用。其次,扩大流转范围,“增量用地”也可以纳入流转范围,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柔性纳入客体范围。接着,优化流转程序,流转申请环节必须有民主表决程序。规范资格审查的部门,审核步骤不应繁琐,增加处理审查申诉和接受举报监督的窗口,强制要求土地登记。最后,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主体,为了提高政府积极性,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平衡集体间的收益,促进整个地区的发展,政府可以参与收益分配。政府收取的调节金,应考量地块实际情况,以增值收益为计算依据征收,征收比例分级分类。对于集体内部收益,提倡集体委托专业公司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以获得持续性收益,但剩余收益中应当留有一部分收益用于农民个体直接分配,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张叶[3](2021)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是指,符合规划确定和用途控制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用来出售、出租以及买卖,原《土地管理法》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交易,2019年8月26日,新《土地管理法》打破这一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从法律上确定了其合法性。通过对市场准入政策和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行系统研究,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绪论。从市场准入改革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同权同价、同等交易。同时对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类别和范围进行范围上的控制,从法律和制度上进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整体概述。对流转主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具有处分对象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基础之上,确立其使用权。流转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农民股份合作社为代表的经济组织,第二种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代表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该采用代理模式,即委托其他合法的市场主体代表,由他们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相关具体工作任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市场中的权利配置。规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其他的工作才能得以发展。权利配置是重点,也包括使用者的权利配置。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权利配置问题,主要是解决最合理的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以及合同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任何一方有作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另一方都有权利解除合同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害确保不受损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利用效用增加带来土地增值,依法在国家、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市场流转增值收益,这也有利于真正实现共同富裕。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是以签订合同作为唯一标准,而是要有一系列的标准和流程,只有使用权的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才能真正建立起使用权的入市流转。本文分析入市土地范围、权利配置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几个方面,结合新《土地管理法》修订,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胡大伟[4](2020)在《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协调的平衡法理与制度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目的:厘清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失衡的法理渊源及改革旨向,探索提出二者收益平衡的制度设计方案。研究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平衡难题,反映了长期以来中国城乡二元割据的对立困境。"转权获利"与"保权获利"形成的地权权属差异、公私立场下市场价值的形成与认定偏差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分配的法理渊源。研究结论:统筹推进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同地同权、地利共享的改革旨向,协调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两种手段,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架构城乡统筹、公平统一的基准价形成机制,构建以土地增值税为基础、政府优先购买为保障的多样化收益平衡调节机制,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处置机制。
朱丽丽[5](2020)在《农村宅基地渐进式盘活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宅基地是我国农村特有的建筑用地形态。长期以来在“一国两策、城乡分隔(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背景下,宅基地承担着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维系乡村形态的重要作用。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常住人口的减少,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却呈现出不降反增和利用率下降的特征,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了所谓的“空心村”。我国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每一寸土地都应当得到有效利用,而宅基地的低效率使用越来越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刻。宅基地的功能主要包含保障功能和财产性功能。在过去城乡分隔界限严格的时期,宅基地主要承担着保障农民生活。随着城乡融合的发展,一方面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的流动,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另一方面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这两个方向的变化使得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逐渐凸显,宅基地的盘活也因此到了改革的窗口期。本文梳理了宅基地改革相关文献、法规和理论,指出了未来宅基地改革应当走渐进式的道路,走财产化的道路,走城乡融合的道路。为了夯实研究的数据基础,本研究以各省的农村人口数量为权重,以全国宅基地面积为总量,首先估算了各省宅基地面积,然后以城市房地产价格为参考,评估了我国当前宅基地的潜在总市场价值约为百万亿级的水平,发现宅基地的盘活将是整个改革的巨大红利。通过现状梳理,分析了我国宅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参考马克思地租理论和渐进式决策理论,结合我国宅基地现状,指出盘活宅基地可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逐步释放农村土地红利,有助于缓解城市建设性用地紧张,有助于城乡融合发展。根据问卷调查,梳理出我国宅基地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并采用混合策略博弈方法,分析了达成宅基盘活时,应当构建合理的基层干部和宅基地拥有农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规划。最后在几个案例剖析的支撑下,结合理论分析和博弈分析的结果得出了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路径和主要政策建议。本研究提出的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总体路径是:以试点为抓手的先行先试,以发达地区为突破口的改革方式,并结合地方实际采用的不同盘活模式。具体实施路径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方面:近期的盘活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为闲置宅基地提供有偿退出方式,对尚未闲置的农村危房等进行异地搬迁整理,以及对‘一户多宅’或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的宅基地进行整治。中期的宅基地盘活重点是开发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在限制流转年限以及流转用途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宅基地可流转的范围并加强各地区宅基地管理规范。远期路径主要是根据市场化经济的基本特点,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最终实现城乡融合。
申端帅[6](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以山东省禹城市为例》文中认为当前,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战略驱动下,城乡人口流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不断交换和重组,乡村转型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与机遇。新《土地管理法》为新阶段的乡村转型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土地制度框架,其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无疑将极大充实和丰富乡村转型发展的逻辑架构和实践路径。本研究以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山东省禹城市为例,以“逻辑梳理-政策运行-框架关联-机理剖析”为研究路线,采用扎根理论方法、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系统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内容主要涉及:(1)基于对乡村转型发展概念框架的建构,把握乡村转型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变化,从现实路径目标、学理认知框架、学科交叉研究等三个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村转型发展的关联性进行基础分析。(2)基于“同地同权同价同责”视角,梳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和运行机制。(3)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建构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机理典范模型。(4)在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机理典范模型基础上,匹配和关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系统与乡村转型发展系统,进而建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框架,并做机理阐释。研究发现:(1)伴随《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陆续修改,乡村转型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发生较为剧烈的变化,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要素流动、空间重构等方面的作用潜力与乡村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高度匹配性和契合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身独特的土地要素地位和建设用地属性,可以通过嵌入乡村转型发展的要素整合过程中,推动乡村地域系统结构重组,最终实现乡村功能优化。(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主要围绕“同地同权同价同责”展开,“同地同权同价同责”与“同市”的系统联动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标“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机制保障。(3)通过扎根理论编码表明,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过程主要表现在情境(基础环境)、结构(主体参与)、行为(制度规则、要素配置、收益分配、改革统筹)和结果(产业发展、集体自治、农民增收、空间重组、市场活化)四个维度。(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作用机理:通过营建入市制度,实现赋权还能,促进要素重组;运用调整入市,保障产业园区用地供应,推动生产空间重构;通过统筹入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行镇域村整治入市,推动生活空间重构;整治联动复垦,助推农村环境整治,推动生态空间重构;入市显化土地价值,壮大集体收益,推进农民生计转型;通过确立入市主体,实现集体决策入市,淬炼乡村治理能力。
孙一君[7](2020)在《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是城乡二元化与城乡一元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生活,不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无法成为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以致这部分“新市民”难以继承其亲属在农村留下的房屋。对于此问题,我国物权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且与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在理论界亦存在允许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为非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设定其他权源的争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案件梳理。通过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相关案件的归纳,梳理出相关案件的案由、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发现案件类型多样化,判决结果不一,判决依据不同,还体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通过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相关案件的梳理,也找到了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存在的争议点,以及导致该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即宅基地问题,同时也为解决该现实困境提供了方向,从而以现有的解决路径为指引,对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进行一一探索。第二部分为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探索。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尚存障碍,具体体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无法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制度的设立和发展具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意义,在新的时期,宅基地制度应转变旧的政策意义,实现其不同以往的政策价值,弱化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和身份性,强化宅基地制度的财产权属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为解决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等城镇化衔接中的新兴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由此得出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实现的可能性。而非集体成员对占用宅基地享有地上权、法定租赁权的解决路径基于“房地分离”而设置,从无到有的创设性规定具有较大的突破性,不存在实现的现实条件。因此,应选择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解决路径,允许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三部分为允许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解决路径。为发挥宅基地制度对农村、农民的福利保障价值,平衡因非集体成员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集体带来的消极影响,进一步对宅基地制度加以改造,具体包括明确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应以与房屋一体继承、非集体成员继承人为合法继承人为前提条件;肯定非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正当性,设定集体成员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权利;将“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和有期限使用相结合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同时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有效防范宅基地的闲置。
周红丽[8](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和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一种制度性的改革,这种制度性改革使得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指日可待。新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属于框架性规定,包括交易土地的范围、交易土地的规划用途、交易的方式、交易合同的框架、交易的程序性事项、交易的后期监管,这些法律框架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且新土地管理法并不涉及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事宜。而且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存在诸多问题,如混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主体和交易实施主体;进入交易市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和规划用途被国家和政府严格管制,导致无法满足交易的现实需要。笔者在现有的政策制度、各地实践情况及基本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总结并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笔者从保护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及进一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法律建议,从而达到保护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及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目的。研究方法:文本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分析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框架性规定,归纳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规则,总结并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研究结果:(1)保障集体成员各项成员权的实现;(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3)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间接入市;(4)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写入法律规定;(5)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可试点进行;(6)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结论: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框架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亟需正式建立,解决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要以保障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
梅帅[9](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机制研究 ——以湖北宜城为例》文中指出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土地的流转频率持续升高,不过在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时候,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导致流转效率低下、秩序混乱;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主体不明,收益分配的范围、方式、比例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导致流转收益分配矛盾时有发生;因为地方政府强势地位导致农民话语权缺失而造成农民利益遭受损失,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差距,使得农民无法充分就发展红利进行共享。于农民而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其重要的生产资料,同国有土地的地位应是相当的,此类土地所享受的权利与地位也应是相当的;应当让农民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中,获得大部分收益,让农民更有获得感;应当在城镇化进程当中发挥应有作用,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本文围绕上述现象与问题,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为切入点,基于土地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以及博弈论等相关理论,针对湖北宜城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展开系统性研究,对其当前的流转情况与收益分配作出系统梳理;并就收益成因以及相关影响因子作出系统阐述,以及流转收益共享的依据、原则、主体和路径,为进一步实证分析奠定理论基础;从公平和效率两个角度出发,结合问卷调查分析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对流转方式和流转收益分配比例的满意度,在此基础上利用DID模型和改进的库茨涅兹曲线(EKC模型)对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节约建设占用耕地资源效率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选取了宜城市下辖4个代表性乡(镇),结合博弈论Shapley值法和交易费用理论就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所采取的方式展开实证研究,希望就收益分配机制作出系统设计,并加以完善,从而实现对收益分配、实施和评价的系统整合,使之构成一个健全体系;最后提出在权衡各利益相关方的视角下,使得流转收益分配更为科学合理,从而保障农民集体及个体的权益,同时希望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赵志[10](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破口在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破口在哪(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减贫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1.制度背景分析 |
2.相关文献综述 |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贫困减少的理论分析 |
(1)地票制度、农民增收与农业发展。 |
(2)地票制度、教育发展与劳动力迁移。 |
(3)地票制度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
二、研究设计与数据样本 |
1.贫困测度与指标选取 |
2.研究设计与模型 |
3.数据与描述性统计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1.合成控制法评估结果 |
2.处置组变换 |
3.双重差分法的对比 |
四、进一步的讨论与中介效应分析 |
1. 制度实施的具体减贫影响分析 |
2. 中介效应检验 |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界定及政策法律变迁 |
(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概念界定 |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 |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 |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方式介绍 |
(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法律变迁 |
1. 严格控制阶段 |
2. 部分试点阶段 |
3. 逐步开放阶段 |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试点考察 |
(一) 流转实施主体 |
(二) 流转范围 |
(三) 流转程序 |
(四) 流转收益分配 |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存在的问题 |
(一) 流转实施主体不明确 |
(二) 流转范围受限 |
1. “增量与存量”之争 |
2. “圈内与圈外”之争 |
(三) 流转程序不规范 |
(四) 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解决路径 |
(一) 明确实施主体 |
(二) 扩大流转范围 |
1. “增量用地”纳入流转范围 |
2. “圈内土地”柔性纳入客体范围 |
(三) 优化流转程序 |
1. 前置民主表决程序 |
2. 规范部门资格审查程序 |
3. 统一土地登记程序 |
(四) 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
1. 明确收益分配主体 |
2. 增值收益划分 |
3. 集体成员内部分配收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综述评价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2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述 |
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概念 |
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原因 |
2.2.1 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
2.2.2 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充分保障 |
2.3 新《土地的管理法》的相关意义 |
小结 |
第3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配置 |
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研究 |
3.1.1 地方实践 |
3.1.2 主体界定 |
3.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范围探究 |
3.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宅基地 |
3.2.2 宅基地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换规则 |
3.2.3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 |
3.2.4 入市范围的存量剖析 |
小结 |
第4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权利配置问题 |
4.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权利配置的一般理论 |
4.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集体与集体成员的权利配置 |
4.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集体与使用权人的权利配置 |
小结 |
第5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 |
5.1 增值收益内涵 |
5.2 国家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途径 |
5.2.1 地方实践 |
5.2.2 理论探索 |
5.2.3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
5.3 集体内部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途径 |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协调的平衡法理与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土地征收与入市面临土地增值收益平衡难题 |
2.1 此消彼长的征地与入市 |
2.2 入市价格高会抑制征地 |
2.3 征地价格低会反噬入市 |
3 土地征收与入市收益失衡的法理渊源及改革旨向 |
3.1 土地征收与入市收益失衡的法理渊源 |
3.1.1 “转权获利”与“保权获利”形成的地权权属差异 |
3.1.2 公私立场下市场价值的形成与认定偏差 |
3.2 土地征收与入市收益分配的改革旨向 |
3.2.1 城乡融合发展的双重价值 |
3.2.2 同权同价 |
3.2.3 地利共享 |
4 统筹推进土地征收与入市收益平衡的制度设计 |
4.1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4.2 构建城乡统筹、公平统一的基准价形成机制 |
4.3 构建以土地增值税为基础、政府优先购买为保障的多样化收益平衡调节机制 |
4.4 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处置机制 |
5 结语 |
(5)农村宅基地渐进式盘活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经济评估法 |
1.3.2 问卷调查法 |
1.3.3 博弈分析法 |
1.3.4 案例分析法 |
1.3.5 访谈调查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探讨和理论准备 |
2.1 宅基地相关研究述评 |
2.1.1 宅基地存在的相关问题研究 |
2.1.2 宅基地产权的相关研究 |
2.1.3 宅基地政策演化研究 |
2.1.4 宅基地交易和盘活的研究 |
2.1.5 文献简要述评 |
2.2 宅基地盘活的理论准备 |
2.2.1 地租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制度变迁 |
2.2.4 农户理性行为理论 |
2.2.5 推拉理论 |
2.2.6 渐进决策理论 |
第3章 我国宅基地管理现状与盘活原则 |
3.1 我国宅基地的存量现状 |
3.1.1 评估体系设计的说明 |
3.1.2 我国宅基地面积总量评估 |
3.1.3 我国宅基地闲置面积评估 |
3.1.4 我国宅基地土地经济价值评估 |
3.2 我国当前的宅基地管理制度现状 |
3.2.1 我国宅基地相关法规 |
3.2.2 当前宅基地相关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
3.2.3 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 |
3.2.4 当前宅基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3 当前宅基地管理制度弊端的形成原因 |
3.3.1 无偿取得的福利性导致乱占滥建 |
3.3.2 保障功能与财产权实现之间的制度安排冲突 |
3.3.3 政府在宅基地退出中掌握较高话语权 |
3.3.4 未来改革需要破解的问题 |
3.4 宅基地盘活的必要性 |
3.4.1 农村宅基地是重要的改革红利 |
3.4.2 逐步开发农村宅基地商业价值可以释放土地红利 |
3.4.3 农民与宅基地的依附关系逐渐松动且社会保障渠道多样化 |
3.4.4 推动城乡融合顺利发展 |
3.5 宅基地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性 |
3.5.1 当前的城乡二元差距依然存在 |
3.5.2 城乡融合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 |
3.5.3 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有必要 |
3.5.4 宅基地违规现象清理需要较长时间 |
第4章 宅基地渐进式盘活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
4.1 宅基地盘活中利益相关主体的范围界定及特点分析 |
4.1.1 利益相关主体的定义 |
4.1.2 宅基地盘活利益相关主体的初步选取 |
4.1.3 利益相关主体的层级划分 |
4.1.4 关键利益相关主体行为分析及其利益诉求 |
4.2 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 |
4.2.1 博弈参与者行为决策 |
4.2.2 博弈模型参数设计 |
4.2.3 博弈模型分析 |
4.3 博弈结果的比较与启示 |
第5章 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案例分析 |
5.1 浙江省德清县案例分析 |
5.1.1 案例所在地的基本情况 |
5.1.2 案例所在地宅基地改革的具体做法 |
5.1.3 改革结果与效益分析 |
5.2 安徽省金寨县案例分析 |
5.2.1 案例所在地的基本情况 |
5.2.2 案例中宅基地改革的主要做法 |
5.2.3 改革结果与其效益分析 |
5.3 安徽省巢湖市坝镇镇案例分析 |
5.3.1 案例所在地的基本情况 |
5.3.2 案例所在地宅基地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
5.4 案例总结与启示 |
5.4.1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未尽之处 |
5.4.2 改革实践的主要启示 |
第6章 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路径 |
6.1 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总体思路 |
6.1.1 以试点为抓手的先行先试 |
6.1.2 以发达地区为突破口的改革方式 |
6.1.3 结合地方实际的不同盘活模式 |
6.2 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框架设计与具体路径 |
6.2.1 总体框架 |
6.2.2 近期各地区宅基地的盘活路径 |
6.2.3 中期各地区宅基地的盘活路径 |
6.2.4 远期各地区宅基地的盘活路径 |
6.3 宅基地渐进式盘活的政策建议 |
6.3.1 保留集体所有的产权结构 |
6.3.2 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流转制度 |
6.3.3 建立统一的城乡竞争性土地市场 |
6.4 未来宅基地改革需要关注的重点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改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宅基地改革的利益相关者重要性调查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以山东省禹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2.1.2 乡村转型发展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系统理论 |
第3章 研究区概况 |
3.1 研究区概况 |
3.1.1 自然地理状况 |
3.1.2 社会经济概况 |
3.1.3 土地利用现状 |
3.2 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概况 |
3.2.1 改革背景 |
3.2.2 改革总体进展 |
第4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村转型发展的系统关联 |
4.1 乡村转型发展的政策环境变化 |
4.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村转型发展的关联机制 |
第5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与运行机制 |
5.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 |
5.1.1 “同地”的实现逻辑 |
5.1.2 “同权”的实现逻辑 |
5.1.3 “同价”的实现逻辑 |
5.1.4 “同责”的实现逻辑 |
5.2 总逻辑支撑下的运行机制 |
第6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作用机理 |
6.1 案例选择和资料选取 |
6.2 编码和模型构建 |
6.2.1 案例开放式编码 |
6.2.2 案例主轴编码 |
6.2.3 案例选择性编码 |
6.3 框架匹配与关联 |
6.4 影响机理阐释 |
6.4.1 营建入市制度,实现赋权还能,促进土地等要素重组 |
6.4.2 运用调整入市,保障产业园区用地供应,推动生产空间重构 |
6.4.3 统筹入市与宅改,实行镇域村整治入市,推动生活空间重构 |
6.4.4 整治入市联动农地复垦,助推农村环境整治,推动生态空间重构 |
6.4.5 入市显化土地价值,壮大集体收益,推进农民生计转型 |
6.4.6 确立入市主体,实现集体决策入市,淬炼乡村治理能力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创新之处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方式 |
1.2.2 非集体成员享有的宅基地权利 |
第二章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案件梳理 |
2.1 案由梳理 |
2.2 判决结果梳理 |
2.3 判决依据梳理 |
2.3.1 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 |
2.3.2 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 |
2.3.3 依据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
第三章 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探索 |
3.1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路径探索 |
3.1.1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障碍 |
3.1.2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
3.2 非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其他权利的路径探索 |
3.2.1 非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地上权的路径探索 |
3.2.2 非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法定租赁权的路径探索 |
第四章 允许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解决路径 |
4.1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
4.1.1 宅基地使用权应与房屋一体被继承 |
4.1.2 非集体成员继承人应为合法继承人 |
4.2 非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正当性 |
4.2.1 非集体成员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
4.2.2 非集体成员不会侵犯集体成员的权利 |
4.3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应适用“房地一体”原则 |
4.3.1 “房地一体”原则的意义 |
4.3.2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应遵循“地随房走” |
4.4 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和有期限使用相结合机制 |
4.5 建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 |
4.6 有效防范宅基地的闲置 |
4.6.1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
4.6.2 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4.6.3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有效要件 |
1.1 交易主体适格 |
1.2 交易符合前提条件 |
1.2.1 交易土地的范围 |
1.2.2 交易土地的规划用途 |
1.3 交易决策程序正当 |
1.4 交易合同具体明确 |
第二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虚置 |
2.1.1 所有权归属主体和交易实施主体混淆 |
2.1.2 交易实施主体多元化 |
2.2 交易土地的范围受法律限制 |
2.2.1 是否限于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2.2.2 是否限于城市规划外的集体建设用地 |
2.3 交易土地的规划用途受法律管制 |
2.3.1 能否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
2.3.2 能否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
2.4 缺失正式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2.4.1 调节金的法律性质不明 |
2.4.2 缺失入市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及管理制度 |
第三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法律问题分析 |
3.1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虚置的原因分析 |
3.2 交易土地范围受法律限制的原因分析 |
3.2.1 从保护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出发 |
3.2.2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强制国有化 |
3.3 交易土地的规划用途受管制的原因分析 |
3.4 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问题分析 |
3.4.1 政府以征税的方式调节入市增值收益 |
3.4.2 入市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正确使用及管理 |
第四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法律建议 |
4.1 保障集体成员的各项成员权的实现 |
4.2 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间接入市 |
4.3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 |
4.4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写入法律规定 |
4.5 商品住宅建设可试点进行 |
4.6 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4.6.1 法律增设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值税 |
4.6.2 建立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使用及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机制研究 ——以湖北宜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过程中城乡建设用地格局失序 |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划分中分配格局失衡 |
(3)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安排滞后于城乡发展用地需求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2.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2.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
2.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地租地价理论 |
2.2.3 博弈论 |
2.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机制理论分析 |
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成因 |
3.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实质与内涵 |
3.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形成机理 |
3.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影响因素 |
3.2.1 土地区位条件 |
3.2.2 土地稀缺性 |
3.2.3 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 |
3.2.4 土地出让方式 |
3.2.5 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差异 |
3.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依据、原则、主体、路径 |
3.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依据 |
3.3.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原则 |
3.3.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主体 |
3.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路径 |
3.4 本章小结 |
4.典型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成效评价 |
4.1 研究区域概况 |
4.1.1 宜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现状 |
4.1.2 宜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农户满意度调查 |
4.2.1 农户对流转方式的满意度调查 |
4.2.2 农户对收益分配比例的满意度调查 |
4.2.3 农户对流转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
4.3 基于EKC模型的土地流转政策成效评价 |
4.3.1 理论模型选择 |
4.3.2 建设用地资源节约效果评价的实证研究 |
4.4 本章小结 |
5.基于博弈论Shapley值法的流转收益共享机制探讨 |
5.1 基于Shapley值法的收益分配实证分析 |
5.1.1 Shapley模型介绍 |
5.1.2 变量的设置与确定 |
5.1.3 实证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比较 |
6.政策建议 |
6.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6.2 因地制宜施行差别化管理 |
6.3 对收益分配过程采取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 |
6.4 鼓励金融创新,增强资产管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破口在哪(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减贫效应研究[J]. 米旭明,王文思.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21(11)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研究[D]. 胡亚莉.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D]. 张叶.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4]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协调的平衡法理与制度设计[J]. 胡大伟. 中国土地科学, 2020(09)
- [5]农村宅基地渐进式盘活路径研究[D]. 朱丽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01)
-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以山东省禹城市为例[D]. 申端帅.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1)
- [7]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研究[D]. 孙一君. 天津商业大学, 2020(12)
-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周红丽. 扬州大学, 2020(05)
- [9]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机制研究 ——以湖北宜城为例[D]. 梅帅.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10]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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