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论文

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论文

问:以 知行合一为题800字作文
  1. 答:作文如下:
    明朝正德三年(1508年),心学大师王守仁在贵阳文明学院讲学,首次提出知行合一的理论。所谓“知行合一”,不是一般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知识”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思想观念。“实践”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实践和实践行动。因此,知识与实践的关系是指道德意识与道德实践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与实践行为的关系。
    王守仁的“知行合一”思想是,知道中有行动,做中有知识。王守仁认为,知与行是一回事,不能分为“两部分”。“知与行是两个字,说一次”。从道德教育的角度来看,王守仁强烈反对道德教育中知识与实践脱节和“知而不能”的现象,突出地将一切道德归于个体的自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问:意识与认知
  1. 答:意识是用来感知世界的,认识是感知世界后的理解
  2. 答:意识 原意为精神活动。意,既是自我的意思。识,就是认知,认识。意识,代表我们作为个体的独立性。是主观存在的独特坐标。意识,代表了我们可以认识自己的存在,可以知道发生的事情。可以对立与不同于自己的存在进行对比。意识的定义非常简单,就是认识和知道事物的存在的那个。意识本来就是精神同一种用法。理性从意识而来,真理是观念等同,跟心理无关。认知 是指人们获得知识或应用知识的过程,或信息加工的过程。是指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即对作用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这是人最基本的心理过程。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和语言等。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再进而支配人的行为,这个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也就是认知过程。 简单点说,当我们看见一本书时,我们一眼就能知道那是一本书。而书是什么纸张印刷成的,里面的内容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而这个了解的过程呢,就是认知啦
问:意识和态度相关性的基础
  1. 答:说清什么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涵义: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体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正如阿列克谢耶夫所指出的,它是“法的本体的基本因素,即关于法的观念,关于人们的相互关系必须有法律结构的见解,对社会生活中某种法律制度的观点,以及涉及法律领域的社会心理的现象(感觉、情绪)”①,简单地说,就是指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意志、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和总和。
    法律意识和行为选择的相关性
    (一)法律意识对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意识主要具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即认识功能、评价
    功能、预测功能、调节功能、传播功能和教育功能,还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准法律”的功能。当个人与国家具体应用到法律意识的这些功能时,就表现在他们的行为选择上,法律意识对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意识对个人行为选择的影响
    行为与人的思想和意识密切相关,只有“受思想支配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才是行为,即当“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③”。由此,把意识对行为的作用放到法学的范畴之内,体现的是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选择,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意识的支配。
    (1)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包括四种基本评价态度:对法和立法的态度,对周围人的法律行为和活动对象的态度,对护法机关的态度,对自己法律行为的态度。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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