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业应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论文文献综述)
付子晴[1](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谢佳艺[2](2020)在《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财务绩效研究》文中认为国企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与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和谐及中国经济的改革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正处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前三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中,已经有70%基本完成“混”的任务。距第一批“混”完成的企业已过去2年多时间,改革之后的企业的绩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影响着以后改革的方向和计划。本文研究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其混改的过程、动因及绩效,得出一些结论及启示,希望能为其他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提供参考价值。首先本文对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进行介绍;其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影响企业绩效及混改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进行了阐述分析,随后针对中国联通这一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其混改方案和过程以及混改动因;最后对中国联通混改前后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对其3张财务报表数据和行业财务指标的财务绩效分析,同时结合市场份额、顾客满意度、创新能力等方面对中国联通的非财务指标。最后针对中国联通这一案例得出相关结论与建议,其一:中国联通“混”的目的已经基本达成,实现了国有股权多优化,打开了新市场;其二:新资产的注入增强了企业能力,使得中国联通的整体架构更加稳定,增强了其盈利能力与成长能力;其三:此次混改有效促进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企业和员工间的协同作用,总体发展利好。在未来,中国联通若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需进一步深化改革,注重企业自身能力的提高,加强技术革新与战略布局。
王冠玮[3](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指明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高丹[5](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费娇艳[6](2018)在《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绩效评价及政策选择》文中指出中国的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如今服务业已成为中国第一大产业。但是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中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还不够,服务贸易补贴作为一国保护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的主要议题。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应积极参加服务贸易补贴相关规则的制定,完善自身补贴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大部分学者对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过研究,但是对中国的服务贸易补贴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处于初步阶段,对服务贸易补贴的实证分析更是匮乏,与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中国政府的补贴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在自身服务业发展中,中国政府的补贴现状如何、对服务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未来发展如何等都是重要的研究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本文选取最新数据和信息资料,总结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现状、特点,对其经济绩效和社会影响进行计量评估,并系统梳理一系列国外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补贴措施,以便对中国服务贸易补贴政策提供参考。具体而言,本文先对服务贸易及补贴的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概念进行梳理与总结,对中国服务贸易补贴进行分行业研究分析;通过补贴的绩效分析从实证层面评估中国目前补贴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得出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显着大于税费返还方式的补贴,而政府补贴对于企业的社会福利效益影响并不明显,这一结果补充了目前中国学者对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研究中实证方面的欠缺;本文同时选取服务业较发达的国家与中国进行服务贸易补贴的分析和对比,对中国的服务贸易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最后本文指出中国服务贸易和补贴依然存在问题,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提出需要在借鉴发达国际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法规制定、分行业进行补贴措施的设计与执行、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设立不同形式的补贴方式等等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理论概述的充分性和系统性、实证研究的时效性和创新性、服务贸易补贴分析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本文的难点在于设计一个全面的评估系统比较中外服务贸易补贴体系;构建经济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补贴进行绩效分析。最终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完整性,本文设计了较为合理的实证模型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本文的最终目的在于探讨中国服务贸易补贴优劣势,帮助中国企业和政府把握当前局势,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服务贸易的政策作出一点贡献。
陶建武[7](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认为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赵彦萍[8](2017)在《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基础电信业FDI隐性壁垒度量》文中认为电信服务业是国家基础设施的命脉,属于公共事业,涉及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电信业外资引入更是各国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FDI)政策研究的重中之重。随着各国电信业政策性限制的逐渐放开,隐性壁垒因素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作用逐渐凸显。为了测算各国在剔除政策性限制后的隐性壁垒指数,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电信基础业务实际开放程度及实际壁垒规模,本文对服务业FDI模型的理论基础和隐性壁垒规模的量化方法均进行了探索,最终运用时变型随机前沿FDI模型对隐性壁垒规模进行量化:把随机前沿思想引入到以扩展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为理论基础的传统服务业FDI模型中,将非政策(隐)性壁垒从残差项中抽离后作为单独的限制变量处理,被随机前沿FDI模型中的非效率项所吸收,以此测算出各国隐性壁垒指数。研究的主要结论:1、各国确实均存在限制外资进入电信业的隐性壁垒因素,并且各国电信业的隐性壁垒指数显示出巨大的差异性。(1)从国家发达程度来看,发达国家电信业FDI隐性壁垒指数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隐性壁垒指数均值为2.227,发展中国家隐性壁垒指数均值为6.451。(2)从单个国家来看,在样本国家中中国的隐性壁垒指数最高。一些经济发展较好,人均收入较高的非洲和中亚国家(Algeria、Benin和Armenia),由于国内电信业市场需求大幅度增加,吸引了大量外商进行投资,同时政府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对外资引入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隐性壁垒指数较低。2、在电信业FDI影响因素中,劳动力工资、市场垄断程度、服务贸易壁垒指数对FDI流入有负向作用,劳动力高质量、居民富裕、完善的电信业基础设施、强劲的GDP增长率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对FDI流入有正向吸引作用。3、政策性壁垒指数(STRI)、市场垄断程度均与隐性壁垒指数表现出正相关性。服务业贸易壁垒指数(STRI)低的一组国家相比较贸易壁垒指数高的一组国家,前者的隐性壁垒指数仅为后者的一半。市场垄断度低(市场充分竞争)的一组国家相比较市场垄断程度高的一组国家,前者的隐性壁垒指数仅为后者的三分之一。最后以价格工具(价格差)方法测算出的壁垒指数与本文模型测算出的隐性壁垒指数的相关系数高达0.704(去除中国)。
程瓯[9](2016)在《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电信产业是中国近十几年来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产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电信服务的基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电信运营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打破了电信业的垄断,之后中国电信业经历了几次大的拆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电信产业融合重组,形成电信、移动和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产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变革,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失衡、业务增长乏力的问题己经显现出来,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规制与竞争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后,如何形成均衡的市场竞争格局,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机制,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垄断性较强但又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电信产业来说,单纯用规制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本文在“SCP”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电信产业的经济特性,将产业组织理论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构建了“政府规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以及电信产业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等新态势,对电信产业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为我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发展、电信产业政策和规制改革等提出新的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理论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介绍。对相关理论进行考察,在回顾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分析“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以及局限性。第二部分构建电信产业"R-SCP"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介绍了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电信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与竞争特性,构建"R-SCP"理论分析框架,在该理论框架内,规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都是电信产业的内生变量,规制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同时也受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运用"R-SCP"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重点分析不对称规制、“三网融合”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移动通信转售”、手机实名制等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放松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结合电信产业几次大的拆分和重组,对各个阶段的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组织及规制的影响,主要是第八章的内容。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以“微信”为例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语音、短信业务的替代作用,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和转型方向,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第五部分是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介绍了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以及产业融合对电信规制的影响,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与改革经验,对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研究表明,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信产业组织的影响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信产业所具有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仍然有必要保持。政府需要改变直接用行政手段参与电信业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调整,重点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
戴俊[10](2014)在《政策网络视角下的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研究》文中指出自上世纪末邮电分营起,到最近一次以4G牌照(TD-LTE)发放为主要标志的最新一轮电信业变革,虽然使得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在基础电信市场形成了看似鼎足而立的不完全竞争局面,然而,特定细分市场中某些运营商独家垄断的结构性失衡依然存在。更为重要的是,迄今为止,我国电信业依然是国有资本寡头垄断的市场经营状态,民营资本始终无法真正进入电信业开展多样化、差异化的经营。国资与民资之间的市场竞争远未达到一种相对公平、高效的动态平衡。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运用政策网络理论对移动虚拟运营政策进行具体化分析,将工信部、国资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专家学者、网络媒体等利益主体放到政策网络中进行分析和考察;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于国内开展电信业引入民营资本、开放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市场的规定,探讨我国移动虚拟运营政策执行过程中已然或预计出现的问题,进行政策与法律层面的分析。论文最后给出研究结论:一、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涉及众多行动主体在电信行业变革进程中的网络互动行为;二、各利益集团的网络互动,对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了或有利或有害的影响;三、政策效果也将反作用于网络各利益互动主体,促使其调整互动方式及利益诉求,从而适应网络政策环境的改变。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开启政策网络理论在我国移动虚拟运营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政策制定模式和理论依据;另外,将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知识与公共管理学基本原理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多学科交叉融合以及向公共管理学理论创新的演进。
二、电信业应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信业应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论文提纲范文)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财务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创新点 |
1.6.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理论 |
2.1.1 混合经济理论 |
2.1.2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论 |
2.1.3 产权理论 |
2.2 财务绩效评价相关理论 |
2.2.1 利益相关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激励理论 |
2.3 混合所有制影响企业绩效的逻辑 |
2.3.1 基于企业内部 |
2.3.2 基于企业外部 |
2.4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绩效影响机理分析 |
第3章 联通案例介绍 |
3.1 中国联通介绍 |
3.2 中国联通混改 |
3.2.1 联通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环境 |
3.2.2 联通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 |
3.2.3 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
3.3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分析 |
3.3.1 政策驱动 |
3.3.2 外部市场压力 |
3.3.3 联通公司内部治理与激励的必要性 |
第4章 中国联通混改绩效研究 |
4.1 混改前后财务数据对比 |
4.1.1 资产负债表 |
4.1.2 现金流量表 |
4.1.3 利润表 |
4.2 混改前后行业财务指标对比 |
4.2.1 偿债能力 |
4.2.2 营运能力 |
4.2.3 盈利能力 |
4.2.4 成长能力 |
4.3 运用非财务指标进行研究 |
4.3.1 市场份额 |
4.3.2 顾客满意度 |
4.3.3 创新能力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6)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绩效评价及政策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主题和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情况 |
1.3.2 国内研究情况 |
1.4 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2章 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2.1 服务的概念和历史转变 |
2.2 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历史转变 |
2.2.1 服务贸易的概念 |
2.2.2 服务贸易的分类 |
2.3 服务贸易的经济理论 |
2.3.1 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 |
2.3.2 国际服务贸易的价值理论 |
2.3.3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模型 |
2.3.4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下的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模型 |
2.3.5 第五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理论 |
2.4 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2.4.1 国际服务贸易总额 |
2.4.2 国际服务贸易结构 |
2.4.3 国际服务贸易区位的发展趋势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补贴及服务贸易补贴 |
3.1 货物贸易领域的补贴范畴 |
3.1.1 补贴的定义 |
3.1.2 补贴的分类 |
3.2 服务贸易领域的补贴范畴 |
3.2.1 GATS对服务贸易补贴的直接规定 |
3.2.2 GATS对服务贸易补贴的其他规定 |
3.2.3 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 |
3.2.4 服务贸易补贴的分类 |
3.2.5 服务出口补贴的经济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服务贸易及补贴现状 |
4.1 中国服务业发展状况 |
4.1.1 中国服务业概况 |
4.1.2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特点 |
4.2 中国补贴状况 |
4.2.1 中国补贴概述 |
4.2.2 中国服务补贴政策的发展 |
4.3 中国服务贸易补贴分行业补贴情况 |
4.3.1 金融服务补贴情况 |
4.3.2 电信服务补贴情况 |
4.3.3 文化服务补贴情况 |
4.3.4 航运服务补贴情况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服务贸易补贴的绩效评价 |
5.1 绩效评估框架 |
5.2 变量的选取 |
5.3 实证数据与模型 |
5.3.1 模型的建立与假设 |
5.3.2 数据来源与服务业现状分析 |
5.4 实证分析 |
5.4.1 经济绩效分析 |
5.4.2 社会绩效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要国家服务贸易补贴研究 |
6.1 美国 |
6.1.1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1.2 美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特点及启示 |
6.2 欧盟 |
6.2.1 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援助制度 |
6.2.2 欧盟的补贴和其他的政府援助概况 |
6.2.3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2.4 欧盟服务贸易补贴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
6.3 加拿大 |
6.3.1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3.2 加拿大服务贸易补贴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
6.4 澳大利亚 |
6.4.1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4.2 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补贴的特点及启示 |
6.5 韩国 |
6.5.1 韩国服务贸易补贴措施 |
6.5.2 韩国服务贸易补贴特点及启示 |
6.6 印度 |
6.6.1 印度服务贸易补贴措施 |
6.6.2 印度服务贸易补贴的特点 |
6.7 各国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异同点及启示 |
6.7.1 各国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相同点 |
6.7.2 各国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不同点 |
6.7.3 各国补贴政策对中国的综合启示 |
6.8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政策选择 |
7.1 借鉴发达国家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
7.2 不同服务行业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
7.3 关于补贴绩效的几点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绩效分析中346家上市服务类公司名单 |
附录B 绩效分析中346家上市服务类公司原始数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基础电信业FDI隐性壁垒度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 创新点与局限性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服务贸易FDI模型理论综述 |
2.1.1 引力模型及其扩展 |
2.1.2 Dunning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及其扩展 |
2.1.3 服务业FDI影响因素的文献回顾 |
2.2 服务贸易壁垒方法的综述 |
2.3 现有文献的总结和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础电信业的开放背景 |
3.1 基础电信业开放历程和现状 |
3.2 电信业开放典型案例分析 |
3.2.1 中国电信业开放历程和现状 |
3.2.2 印度电信业开放历程和现状 |
3.3 基础电信业进一步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理论框架和计量模型 |
4.1 电信业FDI模型的理论框架 |
4.2 基于随机前沿方法的计量模型 |
4.2.1 随机前沿方法 |
4.2.2 随机前沿模型的最大似然法 |
4.2.3 随机前沿模型的检验 |
4.2.4 随机前沿FDI模型的引入与设定 |
4.3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计量结果与分析 |
5.1 似然比检验 |
5.2 计量结果与分析 |
5.2.1 基础电信业FDI的决定因素 |
5.2.2 隐性壁垒指数及其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自然垄断理论 |
2.1.1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
2.1.2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2.1.3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2.2 规制理论 |
2.2.1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规制经济理论 |
2.3 产业组织理论 |
2.3.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3.2 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 |
2.3.3 传统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分析 |
2.4 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特性 |
2.4.1 中国电信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
2.4.2 电信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
2.4.3 电信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新问题 |
3.1 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电信产业发展初期 |
3.1.2 中国电信业市场拆分重组历程 |
3.2 中国电信产业监管政策演进 |
3.2.1 从垄断到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 |
3.2.2 从调整市场结构转向规范市场行为 |
3.2.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市场绩效——成立中国铁塔公司 |
3.3 中国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3.3.1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业传统商业模式形成挑战 |
3.3.2 “三网融合”政策推进加剧了电信市场竞争 |
3.3.3 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弱化 |
3.3.4 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对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第4章 构建“R-SCP”电信产业分析框架 |
4.1 电信业规制的目标 |
4.2 电信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现状 |
4.4 现有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分析 |
4.4.1 “SCP”范式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4.2 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5 电信产业组织的研究思路 |
4.5.1 决定电信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因素 |
4.5.2 电信产业组织研究的主要思路 |
4.6 构建基于规制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 |
4.6.1 “R-SCP”框架的逻辑关系 |
4.6.2 “R-SCP”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适用性 |
第5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1 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 |
5.2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3 政府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直接塑造 |
5.3.1 放松进入规制与引入竞争 |
5.3.2 电信纵向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3 电信南北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1 进入者策略与在位者优势 |
5.4.2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影响 |
5.4.3 不对称规制与联通CDMA手机补贴 |
5.4.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3G/4G牌照发放 |
5.4.5 “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 企业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1 中国电信的限制性定价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2 中国移动的差异化策略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
5.5.3 中国联通的技术创新行为 |
5.6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1 三网融合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2 中国三网融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5.6.3 中国广电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影响市场格局 |
第6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6.1 市场行为的影响因素 |
6.1.1 影响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主要因素 |
6.1.2 规制条件下企业行为特征分析 |
6.1.3 中国电信企业各阶段行为分析 |
6.2 规制与放松规制对电信市场行为的影响 |
6.2.1 规制失效下电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 |
6.2.2 不对称规制下的电信市场竞争行为 |
6.2.3 电信企业对规制的突破与放松规制 |
6.3 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
6.3.1 中国联通3G市场定位 |
6.3.2 中国联通3G六统一运营策略 |
6.3.3 中国联通价格行为分析 |
6.3.4 中国联通非价格行为分析 |
6.3.5 中国联通组织调整行为分析 |
6.4 产业政策对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影响 |
6.4.1 “移动通信转售”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6.4.2 手机实名制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第7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7.1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评价方法 |
7.1.1 产业组织理论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内容 |
7.1.2 竞争和规制对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7.1.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衡量指标 |
7.2 中国电信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7.2.1 完全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年之前) |
7.2.2 双寡头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1998年) |
7.2.3 引入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1999-2001年) |
7.2.4 扩大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2002-2008年) |
7.2.5 电信业重组后的绩效分析(2009年至今) |
7.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 |
第8章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新特征及其规制 |
8.1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 |
8.2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 |
8.2.1 电信运营商产业主导权丧失 |
8.2.2 电信运营商进一步被管道化 |
8.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替代传统电信业务——以“微信”为例 |
8.2.4 免费模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成为主导 |
8.3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与转型 |
8.3.1 从全业务运营商转向综合信息服务商 |
8.3.2 运营重心从传统语音转向数据应用 |
8.3.3 由纯管道经营向智能管道转型 |
8.4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市场竞争行为 |
8.4.1 开展4G流量价值经营提升市场绩效 |
8.4.2 搭建应用平台与OTT企业合作运营 |
8.4.3 重视应用服务——以移动支付为例 |
8.4.4 以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电信产业竞争力 |
8.5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 |
第9章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 |
9.1 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 |
9.2 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 |
9.3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规制的影响 |
9.3.1 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分析 |
9.3.2 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 |
9.3.3 行业监管者维护部门利益以及职责有所差异 |
9.4 外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经验 |
9.4.1 英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2 美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3 国外电信产业规制与改制的启示 |
9.5 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改革建议 |
9.5.1 产业融合背景下规制重构的保障机制 |
9.5.2 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政策的趋势 |
9.5.3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建议 |
9.5.4 中国电信业规制合理化建议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政策网络视角下的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论文框架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的重点、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 研究重点 |
二、 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三、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策网络理论及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政策网络的基本定义 |
第二节 政策网络的形成发展与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对政策网络的评价 |
第三章 移动虚拟运营的政策网络、利益主体及其互动情况 |
第一节 移动虚拟运营简介 |
一、 概念、特征与形式 |
二、 开展移动虚拟运营的现实意义 |
三、 国际(地区)移动虚拟运营的发展 |
四、 我国移动虚拟运营现状、政策措施与问题不足 |
第二节 我国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网络及各行动主体角色分析 |
一、 政策社群之中央政府各部门角色分析 |
二、 府际网络——地方政府角色分析 |
三、 生产者网络主体角色分析 |
四、 议题网络角色分析 |
第三节 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网络参与主体互动行为及其动机意图 |
一、 政策社群(中央政府)与府际网络(地方政府) |
二、 政策社群与生产者网络 |
三、 政策社群与议题网络 |
四、 府际网络与生产者网络 |
五、 生产者网络与议题网络 |
第四章 我国移动虚拟运营的政策网络互动效应 |
第一节 政策网络主体互动行为直接影响政策效果 |
一、 政策社群与其他主体间互动对政策结果的影响 |
二、 府际网络互动对政策结果的影响 |
三、 生产者网络互动对政策结果的影响 |
四、 议题网络与生产者网络互动对政策结果的影响 |
第二节 政策结果对政策过程的反作用 |
第三节 移动虚拟运营案例分析与理论模型构建 |
一、 鸿联九五的移动虚拟运营历程 |
二、 上述案例的政策网络互动情况分析 |
三、 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网络模型的构建与实现路径——以鸿联九五为例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各方的建议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电信业应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论文参考文献)
-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2]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财务绩效研究[D]. 谢佳艺.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6]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绩效评价及政策选择[D]. 费娇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7]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
- [8]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基础电信业FDI隐性壁垒度量[D]. 赵彦萍.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9]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D]. 程瓯. 武汉大学, 2016(01)
- [10]政策网络视角下的移动虚拟运营政策研究[D]. 戴俊.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