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郑涵[1](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张丽[2](2019)在《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在全球老年化人口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各国都在积极重新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第二支柱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其中的第三支柱,对整个养老保险体系起着重要的支撑和补充作用。然而,由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起步晚,市场发育也不够成熟,导致其目前的覆盖范围偏窄,因此,让其承担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重任是一项很艰难的工作。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从其具备的制度优势上来看,能够起到很好的中枢作用,进而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蓬勃发展。从理论视角分析,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兼具社会养老保障属性与社会收入再分配属性,这两种属性要求建立和完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必须考虑公平性。从客观现实分析,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份额较小,通过合理设计其个人所得税政策,使更多的人从购买延税产品中获利,从而推动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更进一步,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养老压力,为更好地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提供思路。从短期来看,政府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实行税收递延,其当前的财政收入毫无疑问会减少。然而,如果从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以及其发展持续性角度来看,这项支出必将是有益的。当然,为了保证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长久健康发展,需要相对应地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从长远来看,这种转变也会增加社会的全体福利。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综述、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最后指出了本文研究中的创新和不足;第一章分析了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理论基础,简要介绍了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并从基本原理、运行机制和税收模式三个方面分析了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包含的税收理论,同时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角度分析了税收对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影响,并进行例证分析;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重点结合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在试点实施情况,分析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大范围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主要运用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建立商业养老保险精算模型,对当年税收减免额、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以及政府财政成本进行测算分析,并总结实证结论。第四章将国外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税收优惠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与我国试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对比,总结了国外经验对于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五章基于全文的统筹研究,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现行试点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政策适用范围偏窄、缺乏对不同群体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保人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缺乏限制。其次,通过对当年税收减免额、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以及政府财政成本的测算分析发现,现行政策对同时缴纳三险二金的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激励最大,对低收入人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而参保人的福利水平因收入、年龄、性别和投资收益率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在保证缴费率一定的情况下,政府开展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波动较大,当缴费额过高(不少于1500元/月)时,政府将承担较大的财政成本压力。对于我国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展开: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包括采取EET与TEE相结合的税收模式、对不同群体制定差异化优惠限额、实行不同收入人群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机制、实行税优扣除限额动态调整机制、采取税收惩罚措施限制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相关配套制度建议包括完善个人养老账户、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王淑芳[3](2019)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自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允许进行税前列支保费,将纳税义务递延至投资收益或实际领取养老金阶段的创新制度设计,其实质是利用税收延迟缴纳效应来鼓励民众广泛参与个人养老保险计划与刺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正式确定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对发展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创新模式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考察国内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践情况出发,结合目前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探讨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问题以及未来全面实施仍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并从税法学与经济学两个视角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最终得出我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建议。首先,本文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进行解构,讨论了其内涵、特征、征税模式,得出理论上最佳税收优惠模式为EET模式,并结合实行当前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市场环境,分析我国当前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论证该制度的现实基础已然具备。其次,从微观层面考察我国当前试点方案情况,总结该制度设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从宏观层面反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全面实施仍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及进一步剖析税收优惠制度问题的根源所在。再者,从税法学角度论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从经济学角度讨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基础。最后,笔者提出完善总体框架、明确相应法律原则、优化涉及税收优惠对象、模式、扣除标准、限制措施等内容的基本机制,完善个人退休账户建构,健全市场参与机制、强化双峰监管机制等建议。
何雯[4](2018)在《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商业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社会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并不能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富足的,体面的生活。而商业运作方式使商业保险能够为不同观念、不同理财偏好的民众提供更加契合需求的产品供给,更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同时,商业保险又是特殊的商业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也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商业保险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金融工具;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1)。商业保险高速发展带来的是更多社会财富以商业保险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税税基逐步扩大。而与此同时,涉及商业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税收规范相对滞后。多数社会民众仍简单地认为商业保险利益均为免税利益;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仍将保单视为一种无风险的避税工具。这种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无非是现行税法对于保险金的税收征免规定过于简单、陈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更不能涵盖满足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立法上的缺位,导致了执法中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一些合理的、有文件依据的执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开展。同时,利用保单为工具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在进行,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可能。因此,合法的保单利益迫切需要完善、明确的所得税法律规则维护和指引。保险业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税收支持,保险业的税制设计要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阶段和整体发展战略。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为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控制征纳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保险税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结合商业保险的特殊性质探讨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及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出发,归纳分析保险赔款和保单利息、分红的涉税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案例、利用保单进行避税活动的主要形式。第三章,分析了税优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实施情况;进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以税收理论为基础,分类讨论各种形式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保单持有人税收征免的正当性。第五章以前文为基础,分别讨论免税和征免协调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体系之立法和执行层面上的建议。
臧莹[5](2018)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问题,一直没有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研究的关注点,对于这样一个金融业中新兴的、发展极其快速的、涉及金融子行业最多的领域,税制设计应遵循什么原则、关注哪些核心问题,还缺少充分的理论研究。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税制要素设计不健全,对资管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等而言,都存在找不到政策依据、无法遵从的问题。特别是,许多问题在过去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时就没有明确规定,随着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业首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进一步加剧了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的复杂性,给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设计带来了更大挑战。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对税务机关而言,由于税制规定不清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税收管理是空白点。对纳税人而言,资管产品税收政策的不清晰带来了潜在的涉税风险。从税收对资管产品发展的影响来看,部分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客观上阻碍了相关资管业务的发展。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优势就是风险隔离,但是,财税[2006]5号文件规定了发起机构在资产转移环节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导致发起人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违背自身意愿采取担保融资方式,风险依然存在。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上述问题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而更加凸显出来。“大资管时代”的主要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跨界融合的新业态,金融公司或者进入全牌照的金融业务领域,或者跨界操作,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的现象十分普遍。混业经营、跨界融合的商业模式与分业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进而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为此,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4月27日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为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所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在日常监管中,强化了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凡此种种,表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调整将由按机构管理变为按产品管理,从而使我国的金融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这样的行业变化下,我国现行的资管产品税制与理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的、以金融机构性质类别为指向的税制设计原则与理论依据显然已经无法适应这个“大资管时代”金融业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亟待深入研究相关的税制设计思路,探索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针对资管产品的税制设计原则与基本的理论依据——这就是本文选题的基本背景。目前学术界针对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做了比较好的分析和诠释。本文基于“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对相关税制设计调整的客观要求,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发现理论界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研究视角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针对具体某一类资产管理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如研究信托的税收政策是否支持了信托行业发展等,但是对于近年来伴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诞生并且蓬勃发展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系统的税制要素设计的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虽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却没有成为税收研究领域的关注点,也没有进入我国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者的视野。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领域税收问题研究的视角,研究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问题。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以金融机构税收政策问题为研究主题的文献比较多,如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税负问题、保险业税收政策及税负问题等等,而将金融产品的税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则少之又少。这种研究视角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相对应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银监会与保监会刚刚合并为银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出台各自的监管政策,相应的,税收政策也分别按照行业制定。这种税收政策的制定机制和研究视角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学术界全方位检视该领域研究视角的时候了,既要把握好资管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又要把握好资管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的特殊性,进而科学客观地揭示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税收活动规律与影响的理论与逻辑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管产品税收制度提供科学理论依据。二是缺少对具体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系统研究,特别是缺少对资管产品从设计到形成产品再到运作管理与销售的全过程、完整链条的税收理论与制度的研究。资产管理行业及其产品是一个新兴的、同时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和产品,特别是在全球化、金融化与数字经济交融发展的新时代,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同时跟踪研究有关资管其产品的税收理论与制度的实施、运行与变化规律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也是在这个方面研究滞后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研究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主要综合运用了文献分类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规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文章的总体脉络是,从主要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模式切入,分析目前相关的税收制度与规定,从中发现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着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特别是在如何系统设计主要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政策建议。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导论(第一章),文献综述(第二章),理论基础及经济效应(第三章),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第五章),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本文的核心观点:一是提出了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对有关资管领域税收问题的研究必须有针对性地转换研究视角,相应地,税制设计的机制也应当从传统的按金融机构分别制定税收制度的机制,转变为按照资管产品的性质确定税收制度的机制。基于这样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从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视角、而不是从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进行税制设计,对同一类业务应当统一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标准的政策建议。二是尝试将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兼顾的要求具体运用到对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上来,进而提出了投资人无论是采取直接投资的策略还是通过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投资,都应当得到较为一致的税收待遇的税收公平原则;与此同时,还提出了税收政策应当使投资者不会因为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投资而承担更重税负,从而改变其行为选择,进而达到税收政策尽可能不对市场产生“扭曲性”影响的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三是深入分析了目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其中核心税制要素——纳税人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提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或持有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为扣缴义务人。这一重新设计符合资管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资管行业的税收活动规律。四是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力求为混业经营的资管行业建立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力争更加深入和具体化,对三类具体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税制设计,使建议更加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基于“大资管时代”的背景,提出资管产品税制的研究视角应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变为资产管理产品,提出应根据资管产品的的性质进行税制的设计。本文通过研究提出,对同一类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统一税收制度的制定原则和执行标准。过去金融领域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基于金融机构来制定的,政策指向确定的金融机构,这与目前混业经营、业态融合的金融发展现实和趋势不相适应,带来税收公平和效率等各种问题。基于金融产品来制定税收制度,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科学客观地揭示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税收活动规律与影响的理论与逻辑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管行业税收制度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并且,本文提出的基于金融产品的性质研究、设计税收制度的思路,不仅适用于资产管理行业这一金融领域中混业经营出现的时间最早、发展最快速、特点体现的最为充分的一个行业,更加有利于为金融领域其他子领域税收问题的解决提供研究视角和思路。2、本文对长期以来,困扰资产管理产品税收制度设计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核心税制要素——纳税人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明确提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制设计不合理,建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或持有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为扣缴义务人。这一重新设计以法学领域、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的相关理论为依据,符合资管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资管行业的税收活动规律。3、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坚持了共性分析和个性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共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力求为混业经营的资管行业建立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坚持个性研究,进一步深入和具体化,对三类具体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税制设计。这是因为,资产管理产品又有各种不同的产品形态,各产品形态在产品设计、运作环节、运作过程中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同的产品在税收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必然有所不同。特别是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到某种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制度设计更加不足。因此,本文选择了资管产品中增长速度较快的三种具体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细化了具体的税收制度设计,以期使建议更加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宁威,陆彦婷,陈良贺[6](2016)在《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寿险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商业寿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我国与美、英、日三国商业寿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探究我国商业寿险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寿险发展的参考意义。
宁威[7](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夏宏伟[8](2013)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设立之初是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经过近33年的运行,在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但这33年间,我国居民收入渠道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这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和课税模式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我国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我们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与百姓的期待仍存在不小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上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是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再次提出的明确目标。然而,何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何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仍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提出了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政策建议。本文在系统学习梳理研究各种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藉此探索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之路。但因认识和时间上的局限性,只能抛砖引玉。论文共十一章,第一章为绪论,正文部分共十章,每章最后一节为本章内容小结。第二章分四节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节以西方经济学派发展脉络为主线,系统归纳了古典主义学派、庸俗经济学派、社会政策学派、新古典学派、凯恩斯主义学派、新古典综合派、新剑桥学派、货币主义学派、新制度学派、供给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认识。第二节分六个时间段归纳了主要国家不同时期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变迁。第三节分析了财政收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差距、政治阶级利益、国际税收竞争、税制结构演进和征收管理水平等因素对个税职能定位的影响。第三章分四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九项因素。第二节在总结现行税制职能发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税制面临的挑战和要求。第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提出了本文观点。第四章分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探索。第一节比较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历史上主要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税制改革方案、课税模式及其在税收立法中的应用,探讨了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第二节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原因,提出了我国税制改革路径选择以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键性问题。第五章分五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比较归纳了来源说、净增值说和消费支出说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观点。第二节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第三节对各国税法中关于雇佣所得、经营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信托所得、受赠所得、养老金所得和非法所得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归纳。第四节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方面,对我国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六章分四节对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关键设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探讨了我国税制改革中综合所得项目与分类所得项目的划分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率结构协调问题。第二节比较归纳了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和演化,以及OECD国家纳税单元最新趋势,提出我国课税单元仍应坚持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但应逐步考虑家庭因素。第三节比较了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归纳总结了各国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对我国费用扣除机制协调进行了研究。第四节对主要国家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从第七章开始,每章在比较分析OECD国家立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比较关键的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投资理财收益和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七章分五节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OECD国家法定税率、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和税率门槛变动规律,对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关系进行了比较。第二节研究了OECD国家税前扣除项目和法定税率变动规律以及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第三节在分析美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现行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节介绍了OECD国家征管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第八章分三节对我国股息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系统梳理了英美法等国家所得税一体化进程,对各国关于公司向股东支付所得、资本回购和注销清算等方面的税收处理规律进行了总结。第二节对我国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九章分三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损失弥补限制、递延纳税机制、财产交换股票、个人住所转让、通货膨胀处理机制等方面,对英美法等国家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机制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第二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章分四节对我国投资理财收益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我国理财产品种类及其收益实现形式,指出了理财产品税收特征。第二节从纳税主体认定、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两个方面对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国家信托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节在梳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一章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看穿原则适用范围、看穿征税结构、债务和税收成本及损失处理、合伙企业与投资人交易、合伙利益处置合伙企业清算等方面,对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节从课税主体、看穿机制设计、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投资者计税基础、企业清算、有限合伙税收处理、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
曾思源[9](2013)在《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为不断促进保险经营国际化,保险会计准则采用了IFRS4二阶段最先进研究成果以来,我国监管准则和保险公司经营相关税收政策也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来,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质变,这种变化会直接影响公司现行经营方式、内部管理和产品设计。随着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方式的改变,其税收政策将面临重大挑战。本文基于过去学者对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税收政策各方面的研究,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以及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本文选取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看待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和会计问题,纵向研读我国各时期不同的政策文件,阐明了我国保险合同准备金税会从协同走向分离的趋势。目前我国保险合同准备金税会分离的关键点体现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会处理方式上,而寿险责任准备金、长健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务上都认可会计上做法。同时,本文选取了41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横向对比样本,旨在找到我国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方法与税收政策在国际上目前所处的水平。假定若这41个国家大部分都采取某一税会政策,那么认为该政策在目前是具有其合理性的。此外,本文还阐明了良好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的原则,再结合国际比较的结论,找到我国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存在的漏洞,试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以及适应保险行业特点的科学税收政策。第一章主要为研究文献综述。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从会计和税收角度进行研究的国内外文献,以及税会模式、保险税制改革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并简要评价。同时,本章将研究方法主要设定为比较研究法和内容分析法。第二章以“保险合同准备金组成及计量基础”为题。本章首先界定本文研究对象——保险合同准备金,它包括的项目,每种准备金的内涵和外延。然后指出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基础: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监管规则为基础和以税法及税务文件作为计量基础。第三章以“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制度及变迁”为题。首先依照时间顺序对我国历来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确认计量规则进行纵向对比,指出会计制度之所以变革在于,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需要区别于其他计量基础以及增强财务可比性,然后对分成寿险与非寿险,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引出研究主题。第四章以“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变迁与现状以及税会差异比较”为题。本章由我国历史上所采用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切入,以政策规范对象由宽到窄分成了三阶段:金融保险企业混合、保险企业以及仅针对保险合同准备金。本章最后探讨了我国保险合同准备金税会关系变迁历史:一致期、微小分离期和实质分离期。第五章以“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为题。本章选取了41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样本横向比较它们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总结异同,旨在为政策建议提供经验和借鉴。国际比较结论是,我国在寿险合同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与这41个国家和地区的主流做法大致相同,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务处理不认可会计计量金额,这与近一半国家和地区处理相同,但具体扣税政策与他国均不相同。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会处理,我国仅与越南和土耳其两国相似。第六章以“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议”为题。本章是对第五章的总结和应用,首先还是阐述了优良保险税制的标准,然后指出我国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存在的漏洞,就此提出若干政策建议:税法应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规范寿险合同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以及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扣除政策的空白。本文主要的创新在于将寿险和非寿险合同准备金的税会关系以及税收政策都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选取了国际上足够多的国家和地区最新的准备金税收政策进行横向对比,丰富了过去的研究成果。同时本文的政策建议及时,是基于会计上最新的计量方法和税法上最新的扣税政策而提出。
席晓娟[10](2011)在《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以先进生产力为先导,以科技创新为目标。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力,企业创新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现代经济以金融为核心,金融以资本市场为核心,融资是资本市场首要功能。鉴于内源融资的有限性,企业融资以外源融资为主;鉴于间接融资成本高,以直接融资为主。私募股权融资作为外源直接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无法通过公开上市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2010年私募股权融资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私募股权融资界领头军,私募股权融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国家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其中财税政策是有力的经济宏观调节杠杆。因此,有必要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运用税收法律制度规范私募股权融资,以实现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作用,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本文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该章从论文选题背景入手,通过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进行总结。第二章“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第一部分研究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的构建以融资公司为研究视角,涵盖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界定、融资公司、融资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通过阐述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困境,从资本市场功能角度界定私募股权融资是资本市场新型直接融资方式,因其无担保、成本低、效率快等优点而成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及银行融资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通过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关系,凸现私募股权融资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在研究资本市场税收法律制度特征基础上,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市场化的必然性,提出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法律化的途径。第三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通过论证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结合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与宽容性,定位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对私募股权融资引导与调控功能,并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运用税法基础理论分析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第四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从科技创新、资本市场、政府扶持等角度分析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体例及立法特点并加以借鉴。第三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从受惠主体、优惠税种、优惠方式、限制条件、优惠效果等方面分析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并加以借鉴。第五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以中国本土化私募股权融资为研究基础。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以税法规范生效时间及内容为主线,梳理现行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第二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从国家经济政策层面宏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从国际比较视角微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税收法律效力及税收法律内容。第六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拟解决中国实践问题,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通过反思税法环境对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的利弊,确立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回应型立法模式,在坚持立法适时性基础上,适度制定相关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不宜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应根据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及时对私募股权融资纳税主体所涉税种的各税法因素进行调整。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的具体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等税种,适时停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纳税主体以投资者为主,以税收公平为原则安排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纳税环节重在资金退出环节,研究各种退出方式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法。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方式多样性、力度适度性、条件限制性为原则,完善受惠主体、优惠方式、限制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本文首次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作为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企业在无法取得公开上市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经济杠杆,既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又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结构与创新。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税收优惠为激励手段,充分发挥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功能,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税法支持,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二、本文不局限于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而是以税法要素为主线,全面研究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及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纳税主体包括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是广义投资者)、融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私募股权资金托管人;不同税种的税率因纳税主体及应税行为不同而有所区别;纳税环节包括融资、投资、资金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退出;税收优惠包括受惠主体、优惠方式及优惠限制条件;法律责任以纳税主体避税及征税主体滥用税收减免权为主。三、本文以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为前提、发展现状为基础,重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现行税法制度环境,因立法层次低、范围窄、数量少、针对性不强而制约私募股权融资发展。基于税法对私募股权融资的引导与调控功能,国家应对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宽容态度。以税法激励制度为手段,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通过科学、高效的税收法律制度安排,在实现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初级目标基础上,实现税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科技创新的长远目标。
二、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述 |
一、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 |
二、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特征 |
第二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理论分析 |
一、基本原理 |
二、运行机制 |
三、税收模式 |
第三节 税收对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影响 |
一、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 |
二、税收对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例证分析 |
第二章 我国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现状 |
一、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 |
二、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分析 |
第二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
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偏窄 |
三、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模型 |
一、前提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三、参数设置 |
第二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证模拟 |
一、参保当年税收减免额的测算与分析 |
二、替代率的测算与分析 |
三、政府财政成本的测算与分析 |
第三节 结论 |
第四章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国际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适用对象与征税环节 |
一、适用对象 |
二、征税环节 |
第二节 税收优惠税基与减免税 |
一、税收优惠税基 |
二、减免税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设定约束条件 |
二、税收优惠税基的选择 |
三、税收优惠模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
一、采取EET与 TEE相结合的税收模式 |
二、对不同群体制定差异化优惠限额 |
三、实行不同收入人群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机制 |
四、实行税收优惠动态调整机制 |
五、采取税收惩罚措施限制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 |
第二节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个人养老账户 |
二、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三、强化监督管理 |
四、加大宣传力度 |
参考文献 |
(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本内涵及其现实基础 |
第一节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及其税收优惠概述 |
一、基本内涵 |
二、定位与特征 |
第二节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述评 |
一、关于征税模式概述 |
二、关于三种延税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
二、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现实问题及其根源探索 |
第一节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税收优惠制度梳理及问题反思 |
一、当前试点方案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梳理 |
二、当前试点方案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反思 |
第二节 我国全面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仍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制度体系与法律保障问题 |
二、税收优惠基本机制优化设计问题 |
三、税延保险发展的配套机制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问题的根源剖析 |
一、税收优惠模式中多元利益的交错与冲突 |
二、税收优惠累退性与个税调节累进性的矛盾 |
三、市场主体逐利要求与监管体系滞后的紧张 |
第三章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理论逻辑 |
第一节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税法学基础 |
一、税收国家理论 |
二、税收公平之代际公平理念发展 |
三、税法的社会政策目的 |
第二节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一、滑坡模型理论 |
二、生命周期理论 |
三、税收经济效应理论 |
第四章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完善制度体系,明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法律保障 |
一、完善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 |
二、明确税收优惠制度的评价原则 |
第二节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基本机制的优化策略 |
一、合理确定并划分税收优惠覆盖对象 |
二、科学设置多元税优模式 |
三、实行比例与相对定额双重扣除标准 |
四、合理设计差异化税延额度 |
第三节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配套机制的改进思路 |
一、完善个人退休账户的建构 |
二、健全税延保险的市场参与机制 |
三、强化双峰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的公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二)商业人身保险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 |
(三)公益性视角的保单利益可税性 |
二、保单利益的复杂性 |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类型 |
(二)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 |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
(四)保单利益的其他实现方式 |
第二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 |
一、保险赔款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现行立法规范 |
(二)法理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三)以“赔款”免税为依据的纳税筹划活动 |
二、保险合同产生的利息所得征免存疑 |
(一)立法依据及法理分析 |
(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
(三)执行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四)保单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风险 |
三、部分保险金给付方式存在税法真空 |
(一)无明确依据即免征所得说 |
(二)应作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
第三章 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 |
一、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
(一)税优健康险保障责任的政策性特征 |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激励效应 |
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
(一)我国个税递延的模式选择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主要具体立法规则 |
三、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一)税优健康险的缺陷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不足 |
第四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不具备“收益性”的特征 |
(二)对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
二、定额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征免争议 |
(一)保障型人身保险获得保险金免税的合理性 |
(二)“生命价值论”之论辩及定额给付人身保险的收益 |
三、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比较分析 |
(一)银行存款利息与保单确定利益比较与利息所得税 |
(二)投连险与证券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
(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个税征免的应然状态 |
四、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理论分析 |
(一)基于保单长期性的免税依据 |
(二)保单利息与分红的可税性观察 |
(三)保单持有人的基本生存权 |
五、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可税性探讨 |
(一)终身寿险功能分析 |
(二)终身寿险保险金免税基础存疑 |
(三)实操举例 |
第五章 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 |
一、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税法共性原则的体现 |
(二)共同利益原则 |
(三)应充分维护纳税人权益 |
二、保单持有人所得税立法建议 |
(一)税收减免制度安排 |
(二)税收征免的协同安排 |
三、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法律实施 |
(一)税务与保险行业对接数据库保障税法执行 |
(二)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 |
(三)让税收优惠惠及广大民众 |
(四)调动社会资源营造守法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资产管理的界定 |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技术路线图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难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对金融税收理论与政策方面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金融课税原则、金融税制功能的研究 |
二、关于税收与金融行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的研究 |
四、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问题的研究 |
第二节 对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税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的研究 |
二、关于发起人资产转移方式的研究 |
三、关于SPV税收环境的研究 |
四、关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
第三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的研究 |
二、关于税制要素界定的政策研究 |
第四节 对信托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建立信托所得税制原则的研究 |
二、关于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研究 |
三、关于完善信托所得税立法的研究 |
四、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 |
第五节 文献评述与研究目标 |
一、文献评述 |
二、研究目标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经济效应 |
第一节 金融领域相关理论基础 |
一、金融中介理论 |
二、金融创新理论 |
第二节 税收领域相关理论基础 |
一、税制设计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
二、信托所得课税的理论基础——信托实体理论和信托导管理论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产品的经济效应 |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正经济效应 |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负经济效应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经济效应 |
一、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影响 |
二、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作用效应 |
三、资产管理产品税制效应的一般理论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现状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 |
一、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不健全 |
二、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研究视角需转换 |
三、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立法层次偏低 |
四、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部分税制设计不合理、不明确 |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设计增加了投资人的税负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税制问题分析 |
一、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
二、税收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和交易模式的影响 |
三、资产证券化税制问题分析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问题分析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及现行制度规定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问题分析 |
第五节 信托税制问题分析 |
一、信托运作模式 |
二、信托税制问题分析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发起人资产转让的判定和税务处理的国际比较 |
二、SPV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
三、具体税种的国际比较 |
四、对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的总体分析与借鉴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基金本身是否作为课税对象的国际比较 |
二、基金投资者税制设计的国际比较 |
三、基金管理人课税情况的国际比较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
第三节 信托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信托税收纳税人确定的国际比较 |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国际比较 |
三、课税对象确定的国际比较 |
四、信托税种和税率确定的国际比较 |
五、公益信托规定的国际比较 |
六、对信托税制国际经验的总体分析与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 |
二、税收效率原则 |
三、前瞻性和确定性原则 |
四、遵循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 |
一、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要素设计 |
二、转变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视角 |
三、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立法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产品税制设计建议 |
一、资产证券化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 |
二、资产证券化税制分环节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设计建议 |
一、增值税制设计建议 |
二、所得税制设计建议 |
第五节 信托税制设计建议 |
一、信托税制的总体设计建议 |
二、信托税制分环节的具体设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一)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
(二)纳税主体的特殊性 |
(三)税基确定要素的特殊性 |
二、美国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特点 |
(一)企业所得税分联邦和所在州两级征收 |
1. 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 |
2. 州级所得税的征收差异性较大 |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则比较细致 |
三、英国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特点 |
(一)以投资收入为主要依据精细划分税基 |
(二)税优政策 |
四、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特点 |
(一)税基兼顾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两方面所得 |
(二)根据公司规模适用累进税率 |
五、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一)所得税税率过于单一 |
(二)应税税基大体相同 |
(三)我国的寿险企业所得税扣除项比较粗糙 |
六、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的建议 |
(一)区分公司规模设计税制 |
(二)应用量能课税原则核定应税收入 |
(三)细化扣除项规定 |
(7)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结论 |
1.4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演进及影响因素分析 |
2.1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综述 |
2.1.1 古典主义学派 |
2.1.2 庸俗经济学派 |
2.1.3 社会政策学派 |
2.1.4 新古典学派 |
2.1.5 凯恩斯主义学派 |
2.1.6 新古典综合派 |
2.1.7 新剑桥学派 |
2.1.8 货币主义学派 |
2.1.9 新制度学派 |
2.1.10 供给学派 |
2.1.11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 |
2.2 国外立法实践中职能定位变迁研究 |
2.2.1 18世纪末至19世纪60年代 |
2.2.2 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 |
2.2.3 20世纪30至70年代 |
2.2.4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
2.2.5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 |
2.2.6 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 |
2.3 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影响因素分析 |
2.3.1 财政收支状况 |
2.3.2 经济发展水平 |
2.3.3 收入分配差距 |
2.3.4 政治阶级利益 |
2.3.5 国际税收竞争 |
2.3.6 税制结构演进 |
2.3.7 征收管理水平 |
2.3.8 其他影响因素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研究 |
3.1 职能定位约束因素分析 |
3.2 我国税制运行情况评价 |
3.2.1 税收职能发挥情况分析 |
3.2.2 现行分类税制面临的挑战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研究 |
3.3.1 理论研究综述 |
3.3.2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课税模式研究 |
4.1 税制改革理论和实践 |
4.1.1 个税改革指导思想和实践 |
4.1.2 主要税改方案和实践 |
4.1.3 主要课税模式和实践 |
4.1.4 税制改革关键问题分析 |
4.2 我国课税模式研究 |
4.2.1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特征分析 |
4.2.2 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理论分析 |
4.2.3 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路径选择 |
4.2.4 税制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5 课税对象研究 |
5.1 课税对象理论研究综述 |
5.1.1 来源说 |
5.1.2 净增值说 |
5.1.3 消费支出说 |
5.2 课税对象地域比较分析 |
5.2.1 美国 |
5.2.2 英国 |
5.2.3 德国 |
5.2.4 瑞典 |
5.2.5 澳大利亚 |
5.2.6 日本 |
5.2.7 韩国 |
5.2.8 新加坡 |
5.2.9 我国台湾地区 |
5.2.10 我国香港特区 |
5.3 课税所得项目比较分析 |
5.3.1 雇佣所得 |
5.3.2 经营所得 |
5.3.3 农林牧渔业所得 |
5.3.4 财产转让所得 |
5.3.5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3.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5.3.7 信托所得 |
5.3.8 受赠所得 |
5.3.9 养老金所得 |
5.3.10 非法所得 |
5.4 我国课税对象研究 |
5.4.1 工资薪金所得 |
5.4.2 生产经营所得 |
5.4.3 劳务报酬所得 |
5.4.4 农林牧渔业所得 |
5.4.5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4.6 财产转让所得 |
5.4.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5.4.8 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 |
5.4.9 其他所得 |
5.5 本章小结 |
6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总体设计 |
6.1 税目划分和税率协调研究 |
6.1.1 我国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划分 |
6.1.2 税率结构协调机制 |
6.2 纳税单位研究 |
6.2.1 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 |
6.2.2 典型国家纳税单位演化 |
6.2.3 OECD国家纳税单位最新趋势 |
6.2.4 我国课税单位选择 |
6.3 成本费用扣除协调机制研究 |
6.3.1 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 |
6.3.2 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 |
6.3.3 完善我国成本费用扣除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
6.4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研究 |
6.4.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评价 |
6.4.2 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国际比较 |
6.4.3 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政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7 综合所得课税制度研究 |
7.1 OECD国家税负和税前扣除变化分析 |
7.1.1 法定税率变动分析 |
7.1.2 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变动分析 |
7.1.3 税率门槛变动分析 |
7.1.4 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比较分析 |
7.2 我国税前扣除和税率结构研究 |
7.2.1 税前扣除项目研究 |
7.2.2 法定税率研究 |
7.2.3 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研究 |
7.3 股权激励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7.3.1 美国税收政策设计机制研究 |
7.3.2 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7.4 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7.4.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7.4.2 完善我国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7.5 纳税申报制度研究 |
7.5.1 OECD国家征管制度分析 |
7.5.2 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建议 |
7.6 本章小结 |
8 股息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8.1 主要国家股息所得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8.1.1 避免重复征税机制 |
8.1.2 股东分配处理机制 |
8.1.3 资本回购处理机制 |
8.1.4 注销清算处理机制 |
8.2 完善我国股息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8.2.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8.2.2 完善我国股息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8.3 本章小结 |
9 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9.1 OECD国家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9.1.1 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机制 |
9.1.2 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安排 |
9.1.3 损失弥补机制 |
9.1.4 递延纳税机制 |
9.1.5 财产交换股票处理机制 |
9.1.6 个人住所转让所得政策设计 |
9.1.7 通货膨胀处理机制 |
9.2 完善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9.2.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9.2.2 完善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9.3 本章小结 |
10 投资理财收益税收政策研究 |
10.1 我国理财产品发展情况分析 |
10.1.1 产品种类和收益分析 |
10.1.2 财产品税收特征分析 |
10.2 典型国家信托所得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10.2.1 纳税主体认定机制 |
10.2.2 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分析 |
10.3 完善我国理财产品收益税收政策研究 |
10.3.1 现行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10.3.2 完善我国理财产品收益税收政策建议 |
10.4 本章小结 |
11 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11.1 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研究 |
11.1.1 看穿原则适用机制 |
11.1.2 看穿征税结构安排 |
11.1.3 债务、税收成本和损失处理机制 |
11.1.4 与投资人关联交易税收处理机制 |
11.1.5 合伙利益处置税收处理机制 |
11.1.6 清算所得税收处理机制 |
11.2 完善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11.2.1 课税主体 |
11.2.2 看穿机制 |
11.2.3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
11.2.4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 |
11.2.5 投资者计税基础 |
11.2.6 合伙人退伙所得和清算所得 |
11.2.7 有限合伙税收处理 |
11.2.8 税率结构安排 |
11.2.9 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 |
11.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回顾—国内外研究背景 |
1.2.1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与协调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内外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法演进的研究 |
1.2.3 保险税制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主要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及不足 |
2. 保险合同准备金组成及计量基础 |
2.1 保险、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 |
2.2 保险合同准备金分类及构成 |
2.2.1 非寿险合同准备金 |
2.2.2 寿险合同准备金 |
2.3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础 |
2.3.1 会计准则作为计量基础 |
2.3.2 监管规则作为计量基础 |
2.3.3 税法及税务文件作为计量基础 |
3. 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制度及变迁 |
3.1 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制度变革 |
3.2 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改革要点 |
3.2.1 扭转了保险准备金会计计量以监管为导向的趋势 |
3.2.2 提高了保险业财务会计的可比性 |
3.3 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方法 |
3.3.1 对未来现金流采用合理估计 |
3.3.2 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
3.3.3 包括明显的边际 |
3.3.4 寿险合同准备金 |
3.3.5 非寿险合同准备金 |
4.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变迁与现状以及税会差异比较 |
4.1 保险合同准备金适用税收法规变迁 |
4.1.1 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调整混合规章 |
4.1.2 保险企业纳税调整独立规章 |
4.1.3 仅针对单一事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规章 |
4.2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会关系变迁及趋势 |
4.3 保险合同准备金现行税收政策及与会计计量差异 |
5.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
5.1 寿险合同准备金的税务处理的国际比较 |
5.1.1 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
5.2 会计上和税务上计量扣除部分方法的差异 |
5.3 非寿险合同准备金税务处理的国际比较 |
5.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5.3.2 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UCR) |
5.3.3 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 |
5.3.4 赔费用准备金 |
6.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议 |
6.1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原则的探讨 |
6.2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
6.2.1 我国准备金相关税收法规立法层次低,不符合稳定性标准 |
6.2.2 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违背税收客观中立性 |
6.2.3 寿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不符合与时俱进标准 |
6.2.4 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税前列支项目不符合公平标准 |
6.2.5 UCR、IBNR以及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收政策存在漏洞 |
6.3 完善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
6.3.1 税法应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与此同时保持自己应有的刚性 |
6.3.2 采用更精确的寿险合同准备金扣除方法 |
6.3.3 规范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务处理 |
6.3.4 从精算及税收角度健全准备金计量监管,保持客观中立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篇章结构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2.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 |
2.1 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 |
2.1.1 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 |
2.1.2 企业融资困境与私募股权融资选择 |
2.1.3 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优化 |
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 |
2.2.1 资本市场的税收法律制度 |
2.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 |
2.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法律化 |
3.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 |
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 |
3.1.1 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 |
3.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功能 |
3.1.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宽容性 |
3.1.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 |
3.1.5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 |
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 |
3.2.1 税种设置 |
3.2.2 纳税主体 |
3.2.3 税率设计 |
3.2.4 纳税环节 |
3.2.5 法律责任 |
4.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 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 |
4.1.1 科技创新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2 资本市场影响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3 政府政策扶持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 |
4.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 |
4.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4.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特点 |
4.2.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借鉴 |
4.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 |
4.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所涉税种 |
4.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4.3.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方式 |
4.3.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限制条件 |
4.3.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借鉴 |
5.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 |
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 |
5.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时间梳理 |
5.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内容梳理 |
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 |
5.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宏观环境评析 |
5.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微观环境评析 |
6.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 |
6.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 |
6.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模式 |
6.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6.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税种 |
6.2.1 所得税 |
6.2.2 其他税种 |
6.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主体:投资者 |
6.3.1 投资者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
6.3.2 基于投资者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
6.3.3 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法问题分析 |
6.3.4 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安排 |
6.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环节:资金退出环节 |
6.4.1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
6.4.2 并购退出(M&A) |
6.4.3 股份回购退出 |
6.4.4 清算退出 |
6.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之税收优惠 |
6.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原则 |
6.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6.5.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优惠方式 |
6.5.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2]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D]. 张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研究[D]. 王淑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D]. 何雯.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5]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D]. 臧莹.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6]商业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J]. 宁威,陆彦婷,陈良贺. 国际经济合作, 2016(06)
- [7]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8]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夏宏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9]保险合同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D]. 曾思源.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4)
- [10]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D]. 席晓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