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何石卿[1](2020)在《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以来,我国职工体育管理是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从上至下对职工体育进行全能型的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那种单一的、行政式的职工体育管理已经不能满足职工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本文通过转变职工体育管理理念,由单一的、行政命令性管理理念向多元的、开放性协同管理理念转变,使管理职能由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推动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科学化。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量统计法等研究方法,通过调查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现状与分析,发现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创新思路。研究结论如下: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主要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它的管理组织结构是一种基于科层制体系的垂直型结构,这种管理具有命令性、福利性、封闭性、单一性特征,它是以工会为管理主体,体育场馆设施资源丰富,工会拨款为经费来源,活动项目以球类为主,管理者性别主要以女性居多,学历以本科为主,年龄以中青年为主,大多数是非体育专业和非管理专业,管理者职工体育培训情况不容乐观,绝大部分管理者没有参加过培训,已参加过培训也存在周期不固定与次数不多、培训主体以教育局和体育局为主、培训层级以县区级为主等,大多数学校都有职工体育管理规章制度,并由本单位根据上级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经费开支、场地管理,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等,鼓励职工自主参加体育活动,主要是采取对参与体育活动职工奖励的方法,同时与不愿参加体育活动职工沟通,增强其参加体育锻炼意愿,以现场观察和签到“打卡”为监管方式,以体育活动持续时间、强度、频率为监管内容,以组织评定和队伍建设评定为反馈方式,监管与反馈机制不健全。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存在的问题有:自上而下的单一性行政管理思维、管理观念和管理水平有地区差异、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明晰、缺乏高素质专业性体育管理人才、管理整体法制化规范化程度较低。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创新思路包括:职工体育管理创新研究的指导思想、塑造“自上—自下”的双向协同理念、明确“管理”到“服务”的管理角色定位、构建“网格化”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丰富“基层需求”为主体的活动内容、创新“互动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方法、形成“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完善“人管”到“法治”的法律制度保障。本文建议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体育氛围;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组织培训交流,提升体育管理能力;建设志愿队伍,助推职工体育管理;探讨因地制宜,逐步开放学校场地。
王乐[2](2020)在《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开启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进程。审判主体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审判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确保审判权运行良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审判主体的界定,就没有公正高效的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从《一五改革纲要》颁布至今,审判主体的界定及其职权范围也历经变迁。二十年来,改革纲要始终坚持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这三大组织的审判地位不动摇。此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享有审判权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着重对当前基层法院实际运行中享有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做主要研究和论证,以期从中找出我国审判主体运行中的问题所在,进而探求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方向,从而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供学界讨论。本文首先从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入手。具体而言,这一部分就是对当前法院存在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审判的组织和个体进行分析。此外,1999年以后的司法改革对我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不容忽视。着重分析各审判主体的改革历程对正确认识审判权力主体以及合理界定其职权有着重要意义。其次,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和改革历程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着重对其现状进行合理的评析。这一部分主要从各审判主体的职权界限、人员选任、职业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深入探析,从而使我们正确认识审判主体的当前情况与运行机制,为下一章困境的探讨奠定基础。再者,审判主体虽历经四次司法改革,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我国司法国情,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情况复杂、司法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审判主体的改革出现困境,呈现出旧有问题尚未解决,新型问题层层迭出的局面。如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审判主体之间协调运行不畅、审判主体责任不明晰、对审判主体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顺畅运行,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深入探析审判权力主体当前运行的困境,进而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完善。最后,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现状及当前困境深入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国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判权力主体进行完善。一是要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具体来说,要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独任庭的适用范围,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二是要健全审判权力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具体表现在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三是要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例如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等。
陆俊杰[3](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连振隆[5](2017)在《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的权力结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工人阶级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顶层设计,是中国人民独立当家作主、全面执政治国的制度安排。围绕构建科学高效的中共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这一主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它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现实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总体来看,中共权力结构是中共各个权力要素在空间上并存与时间上继起的动态整体,以党管军队、党管政法、党管干部、党管媒体为强力支撑,以党内关系、党政关系、党军关系和党群关系为基本内容,以各级党委为同一层级其它党组织的权力圆心,以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为权力核心,以定期任职制、中央集权制为权力接点,以权力授予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为权力经络,共同构成了内外相连、上下互动、纵横交错的塔体结构。它吸纳了现代政治权力结构的基本内核,植根于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历史土壤,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共党人的创造改进,其实质早已超出单纯的党内自组织结构,而是聚合为中共领导权力与立法、行政、军事、司法等国家权力之间的协同治理体系,以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展示了它在中国大地所焕发出的最有权威、最有气势、最有效率的领导力和创造力!中共权力结构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国化的时代选择,拓展于中国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实践创造,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阶段。中共权力结构的理论依据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和中共领袖人物对中共权力的论述两个部分。本文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主要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四位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重要观点;关于中共领袖人物的论述,主要论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五位领袖关于中共权力的观点。当然,他们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观点,主要是从他们的实践需要出发所作的实务性阐发,故中共权力结构的理论依据只能从他们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中去挖掘。中共权力结构经历了从“以俄为师”到“以苏为鉴”的自然历史过程,中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具体地规定了中共权力结构一脉相承又各有特色的实践内容。中共权力结构中始终具有生命力的实践经验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力理论被实践证明具有真理性的当代存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力实践被历史检验而具有科学性的中国智慧。中共权力结构的现实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权力组合关系,二是权力运行机制。关于中共权力组合关系,包括纵向、横向两个向度的组合关系。纵向权力组合关系就是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所依次承载的中央领导权力、地方领导权力和基层领导权力;横向权力组合关系包括党内权力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两个部分。其中,党内横向权力可再分为党的政治领导权力、思想领导权力、组织领导权力、统战领导权力、军事领导权力、政法领导权力和纪律监督权力等七个方面;党领导国家的权力可再分为党对人大的领导权力、党对政府的领导权力、党对司法的领导权力等几个方面。关于中共权力运行机制,与党内权力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相对应,包括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两部分。这两部分的运行机制都可再分为权力授受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主要机制。从权力载体看,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领导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在形式上是相互平行的;但从权力位阶看,基于党委领导党组、机关党组成员对应兼任机关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组合模式,使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实质上规定了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证明中共权力结构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中共全面深化改革的执政方略,同时说明中共权力结构的运行机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表现为:在权力授受机制方面,存在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届中频繁调整、地方党委书记授权过于集中等问题;在权力决策机制方面,存在党管干部原则的个人化、德才兼备标准的片面化、公平竞争机制的唯亲化、领导晋升路径的线性化等问题;在权力监督机制方面,存在地方纪委聚焦重点不够、监督主体协同监督不力、关键岗位权力制约不足等问题;在权力保障机制方面,存在党委政法领导体制与现代法治体系难以完全对接的问题。针对上述具体问题,本文分别提出优化对策:一是在优化权力授受机制方面,提出调整党代会纵向权力授权顺序为“先中央后地方”、改进地方党委会权力配置为“一正三副N常委”模式等建议;在优化权力决策机制方面,提出健全人事决策机制、评价考核标准、公平竞争机制、能上能下机制等方面的建议;在优化权力监督机制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综合监督机构、纪委领导体制、权力制衡机制、党委巡视机制等建议;在优化权力保障机制方面,提出整合党管政法的协同体系、完善党管政法的监督机制等对策建议。
孟祥军,李金龙[6](2015)在《运城市盐湖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现状研究》文中认为通过对运城市盐湖区的体育发展中心、街道办事处、体育俱乐部、体育社团、晨晚练点的负责人进行访谈及实地考察,了解到运城市盐湖区群众体育总体属政府管与社会办相互结合的形式,这种相互依存但缺乏监管的现实,一方面造成政府单一的供给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参与性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制约了大众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主要表现为相关体制与机制有待健全,政府服务与监管尚不到位,缺乏对各种健身组织的监督、检查、沟通、协调,各群体组织经费来源较为困难。
谢叶寿[7](2016)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文中指出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目前国内外倡导的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市场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服务供给。本文根据唯物辨证法原理,采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以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从诠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出发,进而探索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内涵及其理论前提。研究表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即是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相分离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体育部门根据群众体育需求,选择体育服务供给内容,在供给过程中,政府不是自己生产,而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体育类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并根据生产者生产的质量和效果支付资金,从而完成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形成的理论前提为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方治理”理论发展的导向,而且是基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组织属性,以及随着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为社会的贡献日益凸显;更是因为以非营利组织作为主要购买对象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三个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系统分析,得出: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强制性竞标”、“最佳价值”和“大社会”三个阶段,在购买特点上主要表现为强调购买的法律与制度完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完善的购买程序以及科学的合同管理与监管。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民营化”和“重塑政府运动”二个阶段,购买特点主要表现为建立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法律与制度、以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系统的购买运行机制、完备的监管机制与阶段性的绩效评价。德国政府基于传统的“社团主义”、宗教根基和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德国体育的管理一种典型的社会主导型体制。德国体育的公共服务任务主要由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如体育类协会和俱乐部来承担,并且政府在法律上保证这些组织的高度自治性。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经验:制定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法规与政策;制定完善的购买机制;以非营利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基于北京、上海、广东、湖南、江苏常州、安徽芜湖等城市的购买实践调查分析,目前我国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方式上主要有合同外包、项目申请、直接资助和凭单制,在服务购买模式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一般采用的是非竞争性委托式购买。由于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下,我国各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购买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备;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市场、购买的运行机制以及购买的问责这五个方面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采取的治理措施。即政府职能重新定位,转变行政方式;通过立法、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培育;构建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和价格机制;建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绩效评价和问责等方面完善的运行机制。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体育服务本身的特性和供给与生产双方的自身局限性,尤其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仅表现为数量较少,而且大部分是依附于政府存在,服务能力较弱。服务购买内外环境的恶劣肯定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责任偏离、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机会主义、购买成本增加和非营利组织被嵌入等风险,为克服这些风险的发生,我们应从完善政府购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倡导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责任、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能力,以及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建设。
张振峰[8](2015)在《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活动开展中具有代表性的晨晚练点、街道办事处、体育俱乐部、体育社团等健身活动组织形式以及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基层群众体育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结果显示:1.河南省社会公共体育基础设施薄弱是影响群众体育发展的主要原因;2.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专业指导力量不足;3.政府管办体育仍是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主要形式.建议:政府积极协调,提升体育运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加强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力量建设;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职能定位,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基层群众体育的市场化发展;理顺和完善群众体育的运行机制.
潘佳晨[9](2012)在《我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竞技体育的成功让中国以崭新的民族形象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以金牌榜第一的骄人战绩引领群雄,使“中国竞技体育”一度成为世人关注的字眼。一时间,国内外掀起了关于中国竞技体育以及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众多讨论,褒贬不一,各种说辞不绝于耳。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制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从50年代开始至今,经历了三个时期:分工负责制(20世纪,50年代);体委集中制(20世纪60年代-80年代);集中双轨制(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体制的初步转型,原有的体制已经逐渐显示出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内在的、深层次的弊端也日渐显现,例如,国家体育局局长刘鹏同志提到的我国体育面临的“五座大山”中有三座大山是与竞技体育相关。在下一个发展时期,我国竞技体育又该担负何种职责,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发展又该迈向何方?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以及数理统计法等对我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欲从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的回顾,经验的总结;国外的借鉴与启示,结合中国当下的国情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下一阶段的可行的体制与运行机制。通过初步的探讨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1)机构设置上表现出政、事、社合一的状况。政府集决策者、协调者和操作者三种角色于一身,国家体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三个牌子、一套人马就是这种状态的缩影,实质上还是扮演着政、事、社合一的角色。(2)权限划分关系不顺、权责不清。我国政府型管理体制在权限的问题上,各部门含糊不清,且权利过于集中、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2、我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下的运行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1)人才培养机制方面呈现:三级训练网局限、体教结合没有落实到实处,训练的科学化程度低等问题。(2)激励机制缺乏长效性、价值导向性和灵活性。(3)运动员保障的覆盖面太小,不能保障绝大多数的运动员,保障面过窄,所保障的面不能惠顾所有运动员,且局限于意外伤残。运动员退役安置形式单一、国家分配的惠及面小。(4)运动员流动渠道不畅、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3、完善我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采用“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应选择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合理统筹管理,在“政府主导,依托社会,各司其职”的前提下,机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2)完善“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相应的规章制度、人才培养、保障、激励、退役安置、人才交流等运行机制和法制制度。(3)建立全面、灵活、公平、效率、正反激励相结合的长期激励机制和全面化、社会化、多样化的保障机制。(4)根据具体运动项目、注重培训教育、鼓励自主择业,且多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的运动员退役安置机制。(5)完善项目布局、出台配套政策、加大人才交流力度的人才交流机制。
李如松[10](2010)在《宿迁市乡镇体育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乡镇群众体育是中国体育向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乡镇体育管理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对地方经济与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运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研究了宿迁市乡镇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对策。
二、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况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职工体育管理研究现状与述评 |
2.2 国内职工体育管理研究现状与述评 |
2.2.1 职工体育管理的现状研究 |
2.2.2 职工体育管理体制的研究 |
2.2.3 职工体育管理模式的研究 |
2.3 相关概念界定 |
2.3.1 粤北地区的概念 |
2.3.2 教育系统的概念 |
2.3.3 职工体育管理的概念 |
第3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专家访谈法 |
3.2.3 问卷调查法 |
3.2.4 数理统计法 |
第4章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现状与分析 |
4.1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组织结构与特征 |
4.1.1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组织结构 |
4.1.2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特征 |
4.2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管理机构 |
4.3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管理内容 |
4.3.1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场地设施管理 |
4.3.2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活动经费管理 |
4.3.3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活动项目管理 |
4.4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管理队伍 |
4.4.1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者的性别和年龄结构 |
4.4.2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者的专业和学历结构 |
4.4.3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者的培训次数和主体 |
4.4.4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者的培训层级和内容 |
4.5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管理制度 |
4.6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管理方法 |
4.7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监管和反馈 |
4.7.1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监管 |
4.7.2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的反馈 |
第5章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存在的问题 |
5.1 自上而下的单一行政化管理思维 |
5.2 管理观念和管理水平有地区差异 |
5.3 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明晰 |
5.4 缺乏高素质专业性体育管理人才 |
5.5 管理整体法制化规范化程度较低 |
第6章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的创新思路 |
6.1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 |
6.2 塑造“自上—自下”的双向协同理念 |
6.3 明确“管理”到“服务”的管理角色定位 |
6.4 制定“权力”与“责任”匹配的责任制度 |
6.5 强化职工体育管理体育队伍的“专项管理” |
6.6 构建“网格化”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 |
6.7 丰富“基层需求”为主体的活动内容 |
6.8 创新“互动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方法 |
6.9 形成“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
6.10 完善“人管”到“法治”的法律制度保障 |
第7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7.2.1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职工体育意识 |
7.2.2 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
7.2.3 组织培训交流,提升体育管理能力 |
7.2.4 建设志愿队伍,助推职工体育管理 |
7.2.5 探讨因地制宜,逐步开放学校场地 |
7.2.6 打造体育赛事,推进职工体育发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 A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者调查问卷 |
附录 B 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职工调查问卷 |
附表 C 职工体育管理者访谈提纲 |
附表 D 专家对问卷效度评价量表 |
(2)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及其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分类 |
一、基层法院审判权的主体范围 |
二、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种类 |
三、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主体的变化 |
一、“法官”的变化 |
二、审判组织的变革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流变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现状 |
一、法官主体的运行机制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 |
一、审判团队内部职权分工尚不明确 |
二、独任庭适用范围过窄 |
三、审判组织之间办案责任不清晰 |
第二节 审判主体运行机制协调不畅 |
一、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地位不清晰 |
二、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不畅 |
三、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不畅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 |
二、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
三、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效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 |
一、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 |
二、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其适用范围 |
三、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 |
四、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 |
第二节 健全审判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
一、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 |
二、完善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 |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三节 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 |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 |
二、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 |
三、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本研究相关概念解析 |
三、学术界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党权力论述 |
一、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三、列 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四、斯大林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第二节 毛泽东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一、毛泽东对党内权力的论述 |
二、毛泽东关于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论述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袖对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一、邓小平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二、江泽民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三、胡锦涛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四、习近平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过程 |
第一节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二节 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现实组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主要内容 |
一、党的权力结构的纵向组合关系 |
二、党的权力结构的横向组合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基本特征 |
一、综合性 |
二、客观性 |
三、系统性 |
四、制衡性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党的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标准 |
二、党的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的主要运行机制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党内权力运行机制 |
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 |
三、两类权力运行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评价标准 |
一、民本准则 |
二、核心准则 |
三、协同准则 |
四、效率准则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中国共产党权力授受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二、中国共产党权力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四、中国共产党权力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优化中国共产党主要权力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授受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实现党的核心权力授受机制的系统化、定型化 |
二、调整党代会纵向权力授受顺序为先中央后地方 |
三、改进地方党委权力配置“一正三副N常”模式 |
第二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决策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党管干部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人事决策机制 |
二、构建客观条件与主体德才相结合的评价考核标准 |
三、构建控选授职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公平竞争机制 |
四、构建螺旋递进与刚性虚化相结合的能上能下机制 |
第三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建立健全一体两面、全域覆盖的综合监督机构 |
二、建立健全中央统筹、地方垂直的纪委领导体制 |
三、完善审批公开、程序公正的权力制衡机制 |
四、强化队伍精干、措施精准的党委巡视机制 |
第四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提升政法统筹能力,整合党管政法的协同体系 |
二、规范司法监督程序,完善党管政法的监督机制 |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党管政法的领导作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运城市盐湖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现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调查对象与研究方法 |
2 分析与讨论 |
2.1 运城市盐湖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现状 |
2.1.1 街道办事处 |
(1)群体工作管理体制现状 |
(2)群体工作运行机制 |
2.1.2 体育俱乐部 |
(1)体育俱乐部管理体制现状 |
(2)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 |
2.1.3 体育社团 |
(1)体育社团的管理体制现状 |
(2)体育社团的运行机制现状 |
2.1.4 晨晚练点 |
(1)运城市盐湖区晨、晚练点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
(2)晨晚练点运行机制现状分析 |
3 结论与建议 |
3.1 结论 |
3.2 建议 |
(7)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内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评述 |
二、现有研究的缺憾及新空白点探讨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公共体育服务 |
二、非营利体育组织 |
三、公共体育服务购买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四、“第三方治理”理论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前提 |
一、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 |
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 |
三、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逻辑 |
一、政府职能的有限性 |
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文化逻辑 |
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政府功能与资源的补充 |
二、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组织的逐利性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价值逻辑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政治价值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济价值 |
三、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与经验 |
第一节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 |
一、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二、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三、德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第二节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启示 |
一、系统的法规与政策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前提 |
二、完善的运行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关键 |
三、发达的非营利体育组织是服务购买的主要力量 |
四、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保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概述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局部性试点与探索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逐渐提上政策议程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方式 |
一、合同外包 |
二、项目申请制 |
三、直接资助制 |
四、凭单制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运行模式 |
一、非竞争性委托购买模式 |
二、竞争性招标购买模式 |
第四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环节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流程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确立 |
三、购买承接组织的选择 |
四、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管 |
五、购买绩效评价与效果 |
第五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 |
二、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 |
三、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 |
四、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力度不够 |
五、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 |
第一节 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重新定位与转变 |
一、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重新定位 |
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权限转变 |
三、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方式转变 |
第二节 加强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
一、转变思维,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建设 |
二、增加资金投入与加强组织专业技能培训 |
第三节 注重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培育 |
一、形成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 |
二、创设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 |
三、建立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价格机制 |
第四节 构建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运行机制 |
一、确保购买项目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机制 |
三、坚持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机制 |
四、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绩效评价建设 |
第五节 实行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问责机制 |
一、实行问责制的价值解析 |
二、实行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的困境分析 |
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实现路径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风险分析 |
一、政府体育职能部门公共责任偏离风险 |
二、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风险 |
三、机会主义与成本增加的风险 |
四、政府关系嵌入风险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措施 |
一、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
二、倡导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服务责任 |
三、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 |
四、加强非营利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建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 1 研究对象 |
1. 2 研究方法 |
2 结果与分析 |
2. 1 概念与定义 |
2. 2 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现状 |
2. 2. 1 基层晨、晚练点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现状 |
2. 2. 2 基层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现状 |
2. 2. 3 基层体育俱乐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现状 |
2. 2. 4 基层体育社团组织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现状 |
2. 2. 5 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组织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 |
2. 3 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发展的阻碍因素 |
2. 4 完善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对策 |
3 结论与建议 |
(9)我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体育强国的发展理念 |
1.1.2 科学发展观对竞技体育时代发展的要求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概念的界定 |
1.3.2 研究现状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历史研究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中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的历史演进 |
3.1.1 分工负责制(20世纪,50年代) |
3.1.2 体委集中制(20世纪60年代-80年代) |
3.1.3 集中双轨制(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 |
3.2 中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
3.2.1 “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为我国带来的成就及特点 |
3.2.2 政、事、社合一的机构设置 |
3.2.3 关系不顺、权责不清、高度集中的权限划分 |
3.2.4 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
3.2.5 当下“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对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不利影响 |
3.3 中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分析 |
3.3.1 体教结合没有落实到实处、训练的科学化程度低 |
3.3.2 激励机制缺乏长效性、价值导向性和灵活性 |
3.3.3 保障面太小,保障内容过窄 |
3.3.4 运动员退役安置面小,解决方式少 |
3.3.5 人才有效流动渠道不畅 |
3.4 优化中国现行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探讨 |
3.4.1 优化“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依据 |
3.4.2 优化“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 |
3.4.3 优化“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对策研究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宿迁市乡镇体育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研究对象与方法 |
1.1研究对象 |
1.2研究方法 |
1.2.1文献资料法 |
1.2.2问卷调查法 |
1.2.3统计分析法 |
2 宿迁市乡镇体育管理的现状分析 |
2.1 乡镇体育管理体制现状 |
2.2 乡镇文化站体育管理现状 |
2.3 村委会群众体育管理现状 |
2.4 街道居委会体育管理现状 |
2.5 体育锻炼点体育管理现状 |
2.6 乡镇体育协会管理现状 |
2.7 居民与村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 |
2.8 乡镇体育物质条件的现状 |
3 结论与对策 |
3.1 结论 |
3.2 对策 |
3.2.1 建立乡镇群众体育管理模式 |
3.2.2 乡镇群众体育管理运行机制 |
3.2.3 树立体育市场化理念 |
3.2.4 加大体育设施建设力度 |
3.2.5 开发体育健身产业市场 |
3.2.6 加强乡镇群众体育指导 |
四、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粤北地区教育系统职工体育管理创新研究[D]. 何石卿. 吉首大学, 2020(03)
- [2]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王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3]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连振隆. 兰州大学, 2017(01)
- [6]运城市盐湖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现状研究[J]. 孟祥军,李金龙. 体育科技, 2015(06)
- [7]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D]. 谢叶寿.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1)
- [8]河南省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J]. 张振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01)
- [9]我国竞技体育“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D]. 潘佳晨.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2)
- [10]宿迁市乡镇体育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的研究[J]. 李如松. 安徽体育科技,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