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重要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卢亮亮[1](2021)在《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堪称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不仅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而且建立和发展了实现自身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根本政治力量——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理论是专门研究无产阶级政党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体系,它以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为发展动力,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也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领导人的科学论述,既包括党的发展历程,也包括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可以说,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存在与发展、革命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中,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坚持和践行的重大政治原则,并作为一条主线和红线贯穿于无产阶级政党170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请示报告制度生发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建党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正式建立于新民主主义主义革命胜利前夕的解放战争时期,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威、保证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国化制度形式。如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已走过70多年岁月,不仅蕴含着独特的制度结构和运行功能,成为透析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之一,而且较早的写入党章党规党纪中,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权威”是贯穿于无产阶级运动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权威”的“普遍性”看作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前提条件,同时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无论是在革命进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以此来扩展“努力争得的成果”和“维持自己的统治”。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形成与发展,宣告了无产阶级政党统一革命意志、保证行动一致的历史必然性和天然合理性。以列宁为首的一批在俄国成长起来的马克思主义骨干,把工人阶级中已经觉醒的革命力量发动起来,使一切支持和拥护这一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行动起来,把一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力量团结起来,建立起一个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并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以及取得革命政权的执政活动中注重建立和完善足以保证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权威观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中国实际丰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回应和解答了建立一个“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有机整体”的党的问题。第二,请示报告制度有着较为久远且坚实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之规定,到俄共(布)强调严格的工作报告制度,再到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而今迈入新时代的发展阶段。可以说,请示报告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发展逻辑,从中认识和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总结和汲取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必将启发请示报告制度之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价值和意义。第三,请示报告制度是一整套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201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了新的制度规定,成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文本、制度和法规依据。与此同时,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下,两部主干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构筑起了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而且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运行机制,为全党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第四,请示报告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的优势比较明显,同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性的制约因素。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请示报告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然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还存在着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确、程序方式不规范、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问题。深究起来,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无外乎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存有偏差、自身利益在作祟以及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第五,进入新时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得到了强化,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制度工具和有力支撑。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执政环境,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全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谋篇布局,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包涵川[3](2020)在《中国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情感培育研究》文中提出深入理解中国基层治理需要对政治文化进行研究。本文关注了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情感培育。这既能够对于本土性的文化心理及其塑造活动加以探讨,还可以对当前基层治理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实践总结。本文回应了以下问题,中国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情感培育有什么结构性背景和条件?它的实践过程是怎样的,表现出何种特征?进行政治情感培育对于治理结构有怎样的发展性意义?未来应如何更好地培育政治情感?国内外中国政治情感和基层治理的研究对于此议题缺乏关注,也较少从政治心理学相关视角对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文化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用田野调查和案例拓展法,并结合哲学思辨和系统分析将这些问题加以探究。情感现象有着生理性基础,人脑和神经结构使情感既可能直接诱发行动,还可以结合理性判断发生作用。情感有着鲜明的政治和社会建构性,政治因素影响其内容、表达等各个方面。政治情感是特定主体在对于政治现象感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包含政治信息内容并具有政治实践倾向的主观感受和体验。本文指的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情感培育主要是基层党政干部以合理方式塑造民众对于基层治理体系的积极政治情感的活动。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理论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在框架方面,全文按照“结构”和“过程”互动视角展开,这指的是基层治理的政治结构形塑了特定政治情感培育机制的形态,这些过程中的机制又发展了基层治理的相关结构。中国基层治理最为重要的政治结构是“党——政府——社会”关系。这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中国特色的政府和社会关系,它使政府能够适当介入社会,这扩展了政府与社会成员的情感互动机会,增强了情感互动频率;再者是政府官员的层级分流模式及其反映的政府治理格局,这使基层党政干部拥有中国古代“吏”的特征,从而融入到民众网络,共享民众心理状态并使政治情感培育能够兼顾灵活性和有序性;最后,基层区域化党建使党组织成为了基层政治情感培育的领导核心,并使其纳入到党的思想领导中。三项条件对于中国基层领域中的政治情感培育构成了因果性的条件关系。在上述政治结构之下,基于田野调查和其他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中国基层政治情感培育过程可以分为“产生——传播——深化”三个阶段。在产生环节,实践中表现出通过品德展现、利益互惠和创造氛围的各项情感产生机制。而在传播方面,积极的政治情感既可以通过媒体和网络传播,也可以借助家庭情感纽带传播,还能够倚赖基层党员的积极行动实现普及。而政治情感的深化意味着其能够结合认知和理性并成为稳定的取向,这可以通过基层干部的积极引导并结合理性以及使政治情感融入生活来实现。这些机制描绘了中国政治情感培育的全景图,并展现出四个特点,即高度的人格化互动、政治与生活的紧密性、实践的技巧性以及层次结构性。上述机制使中国基层治理中的“党——政府——社会”结构不断发展。第一是政府和社会关系方面,政治情感培育能够丰富政府和社会关系中的途径工具,并改善其中的心理环境;第二是基层党建格局方面,政治情感培育巩固了党的思想领导,增强了党组织的权威性并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性;第三是整体上的党、政府和社会关系方面,政治情感培育稳定了政治秩序,并使基层政治整合按照“个人——家庭——区域——政权”的中国特色路径实现。此外,政治情感培育还使基层治理结构不断有机化,使其能够以动态性、回应生活“小事”和柔性协调的特征运行。中国的政治情感培育有着本土性传统,这包括儒家情感文化的传统、礼乐文明和教化传统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重视基层群众工作的传统。这使当代中国的政治情感培育能够继承宝贵经验。政治情感培育能够对于人类社会的理性原则实现有益补充,并且为适应现代社会的“流动性”提出了一些思路。当前的问题在于策略主义行为过多、基层政治情感培育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水平不足、基层工作者的政治情感培育技能有待提高、民众参与程度较低等方面,未来的优化路径在于提升政治情感培育的制度化水平,培养基层政治实践家,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政治情感互动,创新政治情感培育中的中国话语这四个方面。
刘柯[4](2020)在《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网络建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西非的埃博拉疫情,澳洲山火的蔓延,菲律宾火山的喷发,东非肆虐的蝗虫,加拿大的暴雪,印度尼西亚的暴雨,以及新冠病毒爆发等各类席卷全球的环境灾难,无不向人们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由于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所构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致使环境治理成了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性行动项目,也是人类历史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重要步骤。本文是一项基础研究,着力于环境治理问题的基础理论建构,试图在行动主义视角下形成环境治理的系统理论框架和基本行动观念。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政府治理效果的不佳与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诉求,促使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成为应对复杂环境问题的新方案。面对环境问题的共生性、跨域性和流动性特征,作为环境治理引导者的政府,如何在环境治理中与多元治理主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需要理论研究者做出新的探索,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制化、市场化或社会化的策略性探讨。因此,本文立足于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代背景中,从环境合作治理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为了达到对关涉整个人类共同体命运的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我们应建构何种组织,以将环境治理的多元行动者有效组织起来?近代以来,在笛卡尔、康德、黑格尔等现代西方哲学家提倡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引领下,一场始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工业化进程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不可否认的是,数百年的工业化发展的确创造出了无比辉煌的工业文明,但是,“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却因支持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剥削、掠夺式经济发展方式而让全人类付出了极为惨重的环境代价。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寂静的春天》、《增长的极限》等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着作问世,对于促进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非常有益,随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球环境保护运动拉开了帷幕。经历了几十年的思想和观念的积累,人们达成了低碳环保的基本共识,成立了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为代表的专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环保联盟组织,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与方针。但是,20世纪后期以来,环境危机事件的频发与环境风险社会的到来,表明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并未随着环保意识、环保力度和环境治理技术的提高,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面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千疮百孔的地球,莫里斯·伯曼指出,我们正处于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十字岔路,摆在人类面前有两条拯救地球的道路,一条是通过科学技术赢得地球的拯救;另一条是通过形形色色的人对地球加以保护。对于这两条道路的选择,美国生态政治学家科尔曼坚定不移地支持了后者,他认为,以现代科学世界观为指导的技术化环境治理方式,只是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的扩张和控制需要,因而,为了促进环境公平、正义的普遍实现,要求我们必须探索适应未来环境治理秩序的新型世界观。在当前人类所处的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切实解决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工业化、城市化阶段所造成的突出性环境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使命。我们认为,党和政府提出的用生态文明替代工业文明的发展理念,是与科尔曼新型世界观要求相一致的。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可以相信,是能够形成人对地球环境加以保护的环境治理路径的,进而把人类带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成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积极行动者。为了能够将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媒体以及公众等多元化的环境治理行动者有效组织起来,本文从环境治理体制变革的视角提出了建构平等开放的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的构想,用以替代封闭集权式的官僚制组织的行动体系。显然,在应对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环境问题中,作为工业社会组织典型形态的官僚制组织的失灵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人类共同体进化的角度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发展趋势以及环境治理模式从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协作治理走向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与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相对应的官僚制组织特征、目标追求的客观分析,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尽管官僚制组织对“权威—命令”“责任—义务”“技术—流程”“领导—激励”等工具主义管控手段的强调可以预防并减少环境问题的发生,但总体看来,这种中心—边缘的环境治理结构、制度主义的环境治理逻辑和技术化的环境治理方式,因排斥和限制了多元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以至于难以促使环境问题从根本得到有效治理;再次,论述了用环境行动者网络替代传统官僚制组织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由多元环境治理主体所结合成的行动者网络结构因具有平等性、高凝聚性、弱连带性和灵活性的特征,而能够非常容易地将网络节点上的每一环境治理行动者有效地集结起来,同时形成巨大的环境治理行动场域和强大的环境治理行动力;复次,对与环境行动者网络相适应的合作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明确“结构——权力关系——制度——行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基础上,让人们充分认识行动者网络之于环境风险治理的重要性。同时,在人类走向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的背景下,本文对与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相适应的合作制组织所具有的的特征和优势进行了深入具体的阐释;最后,本文以区域环境治理和全球环境治理为例,着力探讨了在将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付诸实践时可能面临的困境,从行动目标、行动理念两个维度思考政府所应扮演的职能、角色,以及环境合作治理的行动方案与行动方向等问题。众所周知,对环境治理实践而言,环境治理理论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它能够提出诸多对于环境治理具有参照意义的观点,甚至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引导作用。然而,从当前环境治理研究的总体状况看,无疑存在着“重实证而轻理论”的研究倾向。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某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那就是,在具体的环境治理项目上取得了成功,而总体上的环境问题却没有得到改善,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急需加强环境治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为了建构一套适合中国的且适应于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的环境治理理论,本文在行动主义理论范式的指导下,以环境治理组织体制的变革为切入点,在对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官僚制组织及其与之对应的环境协作治理模式加以批判和解构的基础上,建构了一套能够适应于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环境治理的理论路线——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行动者网络结构的构想。本文在出发点上,与国内外已有的应用行动者网络分析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是不同的。本文认为:一方面,只有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才是环境治理网络结构中的行动者。因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是由人的行为所致,保护生态与环境免遭破坏的行动者只能是具有道德性和他在性的人。另一方面,所有加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行动者,都是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一个个平等节点。也就是说,本文所建构的环境行动者网络是无中心、无权威和无控制的行动体系。只有在这样一种行动网络中,才能激发所有的环境治理行动者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才能促进每一个行动者的自觉性、自主性与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在此过程中,政府扮演的是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张伟军[5](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开始被动进入现代世界历史时刻。一方面传统秩序遇到总体性危机,君主专制体系开始出现瓦解现象,整个民族呈现危亡之势,另一方面中国迎来千年未有变局,国家和民族迎来新的希望和气象。为解决传统中国面临的总体性危机,中国从两条路径出发开始探索适应世界时刻新的秩序形态,开启了国家政治转型之路。考诸近代以来中国通过改良和革命实现现代国家政治转型的道路可知,它们两者之间在巨大差异的背后,蕴含着基本的组织形式相似性,即通过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实现自身目标。这种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并成为中国政治转型的主体推动力量。政党通过革命重整国家政治秩序,将中国导向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现代共和国家形态方向。君主专制体系终结之后,中国真正进入现代共和国家建构时代,先后探索尝试了大致两种不同的政党制度形态。其一是多党制政党制度形态。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政治专制传统和大一统历史的国家而言,在国家政治权威阙如,基本政治秩序未建立的情况下,多党制的尝试导致党派林立,政局动荡,军阀分裂格局的混乱局面。其二是一党制政党制度形态。在学习模仿多党制未取得预期成效后,孙中山为代表的志士仁人将目光转向新出现的政党制度形态,在苏联的帮助下,建立强有力的革命党和革命党领导下的军事力量,试图实行党政军合一的政治体制。孙中山之后,蒋介石及其领导的国民党迅速变质,实行一党制的独裁制度。一党制的政党制度在价值上与现代政治的民主共和追求相违背,在功能上无法容纳整合中国的多元政治力量,本身内部也矛盾重重,不能实现有效整合,导致一党制政党制度政治能力低下,无法有效建构国家。近代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催生的现代国家建构需求、多党制和一党制的失败,共同构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历史中出场的历史背景,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国的实际国际地位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又决定了中国不具备通过资本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国家建构。因此,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治主张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唯一可供选择的方向和路径。中国共产党以统一战线的方式,凝聚和吸纳中国的进步力量,建立了广泛稳固的革命政治联盟,实现了对中国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有效整合,通过革命终结了国内封建势力、大资产阶级和国外侵略势力的统治,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历史地客观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政治格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雏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和出场的逻辑是因应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这一历史目标与任务,继续以探索不同的组织形态和路径方法以完成多党制和一党制所未能完成的国家建构任务,表现出现代国家建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相互促进的格局与特征。一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建国实践,给中国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和借鉴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来源和效仿对象,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基于实践的争夺制度思想理论创新,不断建构和塑造具有自身独特优势的政党制度形态。二是中国长期的和合文化传统、大一统政治格局、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和农工为主的阶级结构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提供了一系列文化社会经济和阶级基础。三是完成国家整合,实现现代主权国家建构,是近代中国的主要政治任务和历史目标,需要政党制度作出回应。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和多党派参与良性互动,不断调适,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形态。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后,这一政党制度最终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逐步成长为一种新型政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之所以是新型政党制度,就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历史、结构和功能上与其他政党制度存在本质不同。通过类型辨析和结构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呈现多元一体的聚合结构,表现为共产党+民主党派的“1+8”模式,内部职能关系清晰,具有历史延续性、结构稳定性和实践效能性。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党派之间政治地位平等,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党派参政都受到宪法一体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部结构特征,体现为各种价值关系之间的辩证平衡,具体为创造一体与包容多元的辩证统一,协商民主与权力集中的辩证统一,选举政治与贤能政治的辩证统一,控制权力与保证效能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确立后,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制度载体,发展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政党政治形态,即政党作为国家治理的领导主体和参与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国家治理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政党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政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家能力。政党制度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的核心机制和主要路径,主要是政党嵌入国家,具体是政党的思想、组织、政策和运行原则全面植入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领导和规范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运行,就是政党治理国家的机制运转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历史性的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绩效,实现了国家站起来、富起来的历史任务,正在实现强起来的全面复兴目标,具有显着的功能优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保持国家政治统一、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和实践协商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通过聚合性的政党制度结构,保持了大国的政治统一,通过非竞争的政党监督模式,初步实现了政党之间的权力监督,主要是对执政党的权力监督,通过政党协商制度实现了包容互惠发展导向的协商民主治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内在优势转化成为治理效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仍有很大空间,需要继续挖掘和持续推进。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下,坚持和完善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导引,维护秩序、巩固共和、实现法治与促进发展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需要应对内外挑战、满足实践需求和补齐话语短板。在具体路径选择上,主要是优化中国特色政党政党制度内在结构、提升政治能力、强化制度执行、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等四个方面。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靳海婷[7](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施静春[9](2019)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总人数的绝大部分是农业人口。社会治理中乡村治理是基础和重要环节。中国的乡村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国传统道德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的理念、方式、内容等需要不断完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法律规范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对冲关系逐渐显现了出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知识运用于这一对冲关系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村规民约主要源于农业社会对伦理关系的调整,是以村社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手段,是一种自然契约,它以群体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为基本特征,规范着村民的日常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村规民约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现代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界定个人权利义务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规范性约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现代化进步和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两者在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价值理念、产生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两者在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将传统与现代自然衔接,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突出特征。研究村规民约的合规范性调适,在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历史脉络中,分析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方法、路径及目标,有利于促进法治与德治共生共治,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协调统一,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文选择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田野调查研究的案例,主要基于西双版纳集边疆、多民族、山区于一身,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化发展并存,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交织,村寨的相对封闭与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各具特色等多种特点。以该地区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对象,通过座谈会、入户访谈、电话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傣、哈尼、瑶、拉祜、基诺、布朗等少数民族村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内容及实施情况实地调研,结合傣族、基诺族的历史文化,分析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表现及根源,提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挥村规民约明村情、识村貌、解民忧的功能,利用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的空白,把村规民约的柔性与法律的刚性相结合,以法律规范指导村规民约,引导村规民约发展的方向,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有效路径,将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本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治理与治理现代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治理的概念、时代价值与意义等做了阐述,进一步阐明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对乡村治理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引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村规民约,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村规民约概述。主要从本体论的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存在条件、功能作用进行一般考察,界定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基础,产生于村民的自然生活中,根据行政村、村民小组现实的生活环境,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由村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契约规范。村规民约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整合力,体现着乡土文化与现代性的融合。村规民约的形成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村民自治作为基础。发挥了政治参与功能、司法辅助功能和基层管理功能。村规民约在基层的治理作用不应当受到忽视,其在维护乡村秩序,净化风气,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质上,乡村民约与法律之间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第三部分,以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为样本,探讨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西双版纳具有多民族、多宗教、地处边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经济较落后等特点。习惯法长期对各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村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生存土壤。随着经济发展,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违法犯罪等问题在西双版纳逐渐凸显出来,而落后的经济基础和薄弱的基层治理力量难以应对边境管理的复杂态势,因此发端于村民自治的乡规民约具有了用武之地。目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市两县32个乡镇(街道办)的222个村(居)委会、2212个自然村98%都有了自己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维护农业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社会治理的作用。第四部分,从分析论的角度介绍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揭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证考察,指出西双版纳村规民约存在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相冲突的规定,这些冲突性的规定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替代法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干扰了基层组织的法治化进程。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当地薄弱的经济基础形成落后的社会管理机制,而监管上的不力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当管理使得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对立关系受到激化。第五部分,从对策论的角度分析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蕴含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心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感受,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基层治理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治和德治的理念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相互融合,村规民约的基层治理手段需要通过规范化调适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本着这一理论基础,村规民约的调适需要做到形式理性与实质规范性的双重调适,以实现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实用性、通俗性、动态性与参与性。具体而言,应当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建立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并畅通村民获得申诉与救济的渠道,以基层党员干部作为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的主体,通过村规民约引导人民、启发人民,教育人民。论文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是村规民约是自然契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更多的道德元素。其出发点是从群体的整体利益来设立,忽视个体的利益诉求,并缺少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法律是法治契约,是以界定并尊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精神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村规民约产生于农业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宗亲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交往社会分工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产生利益冲突和对立的阶级社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两者的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执行手段、社会影响不同,既有矛盾与冲突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能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三是在正视村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使其符合依法治理、法治社会的要求,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以法律为指导,发挥村规民约灵活性、丰富性和针对性强的作用,用村规民约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两者互相协调、共生共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论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四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局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边疆和谐、繁荣、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也是论文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陈思瑞[10](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重要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重要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发端与发展 |
2.1.1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 |
2.1.2 巴黎公社的失败与教训 |
2.1.3 对“反对一切权威”思想的批判和斗争 |
2.1.4 《论权威》及其它着作的理论总结 |
2.2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威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2.2.1 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建立党中央权威 |
2.2.2 在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维护党中央权威 |
2.2.3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树立执政党权威 |
2.2.4 列宁领导核心制的确立、维护与延续 |
2.3 中国共产党政党权威的塑造、形成与发展 |
2.3.1 政党权威观念的前提与塑造 |
2.3.2 政党权威的形成、突破与底色 |
2.3.3 政党权威的实现逻辑和基本特征 |
第3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逻辑 |
3.1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切服从于战争的领导法则 |
3.1.2 新中国成立初期:构筑自上而下的执政党领导体制 |
3.1.3 改革开放新时期:拓展了从严治党的崭新功能 |
3.1.4 进入新时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
3.2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 |
3.2.1 领导权问题是一切革命运动的首要问题 |
3.2.2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现实要求 |
3.2.3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实践驱动 |
3.2.4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需要 |
3.3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 |
3.3.1 党内民主与集中相统一 |
3.3.2 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3.3.3 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相统一 |
3.3.4 领袖权威与政党权威相统一 |
第4章 请示报告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
4.1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出台 |
4.1.1 制定《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
4.1.2 定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基本概念 |
4.1.3 明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 |
4.1.4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 |
4.2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运行机制 |
4.2.1 请示报告的主体 |
4.2.2 请示报告的内容 |
4.2.3 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
4.2.4 请示报告督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4.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
4.3.1 领导干部作为报告主体的界定 |
4.3.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
4.3.3 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机制 |
4.3.4 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和运用 |
第5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优势与现状分析 |
5.1 请示报告制度的显着优势 |
5.1.1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
5.1.2 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
5.1.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
5.1.4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
5.2 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5.2.1 请示报告意识不强 |
5.2.2 请示报告内容把握不准 |
5.2.3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不规范 |
5.2.4 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 |
5.3 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5.3.1 制度意识不强 |
5.3.2 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
5.3.3 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
5.3.4 自身利益在作祟 |
第6章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与实践要求 |
6.1 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 |
6.1.1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
6.1.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 |
6.1.3 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 |
6.1.4 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
6.2 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1 政治控制与党的全面领导 |
6.2.2 请示报告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3 置于中国党政体制之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2.4 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
6.3 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1 权威、领导与服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内涵与外延 |
6.3.2 作为政治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3 作为组织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4 作为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4 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 |
6.4.1 批示指示的概念与特征 |
6.4.2 批示指示的运行机制 |
6.4.3 批示指示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6.4.4 批示指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
6.5 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
6.5.1 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 |
6.5.2 制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 |
6.5.3 加强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3)中国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情感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本文的问题 |
(三)研究的价值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中国政治情感培育问题 |
(二)中国基层治理问题 |
(三)对既有研究的总结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主要理论和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情感 |
(二)政治情感 |
(三)政治情感培育 |
(四)基层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治文化以及政治社会化理论 |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三、“结构——过程”:本文的分析框架 |
(一)政治情感培育的“结构”和“过程”主要含义 |
(二)政治情感培育的“结构”和“过程”相互作用 |
第二章 聚焦“结构”: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的结构性条件 |
一、中国特色政府与社会关系 |
(一)中国特色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 |
(二)中国特色政府与社会关系扩展政治情感互动机会 |
(三)中国特色政府与社会关系增强政治情感沟通频率 |
二.当代政府治理中的官员层级分流模式 |
(一)当代官员层级分流的基本形态 |
(二)层级分流模式使基层干部高度共享民众心理状态 |
(三)层级分流模式创设兼顾有序和灵活性的实践空间 |
三、基层治理中的区域化党建格局 |
(一)基层区域化党建的基本形态 |
(二)党建格局赋予党在政治情感培育中的核心地位 |
(三)党的思想领导为政治情感培育提供了动力源泉 |
第三章 从“结构”转向“过程”: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机制及特点 |
一、政治情感的产生机制 |
(一)通过品德展现的情感产生机制 |
(二)通过利益互惠的情感产生机制 |
(三)通过创造氛围的情感产生机制 |
二、政治情感的传播机制 |
(一)依托媒体网络的情感传播机制 |
(二)依托家庭纽带的情感传播机制 |
(三)依托基层党员的情感传播机制 |
三、政治情感的深化机制 |
(一)通过结合理性的情感深化机制 |
(二)通过融入生活的情感深化机制 |
四、中国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的特点 |
(一)高度的人格化互动 |
(二)政治和生活紧密性 |
(三)重视实践的技巧性 |
(四)鲜明的层次结构性 |
第四章 从“过程”回到“结构”:政治情感培育对于治理结构的优化 |
一、政治情感培育与基层政府和社会关系的优化 |
(一)丰富政府和社会关系中的途径工具 |
(二)改善政府和社会关系中的心理环境 |
二、政治情感培育与基层党建格局的优化 |
(一)巩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领导 |
(二)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权威 |
(三)激励党员发挥先锋和模范性 |
三、政治情感培育与基层政治整合的优化 |
(一)维护基层政治秩序的稳定性 |
(二)完善中国特色政治整合路径 |
四、政治情感培育与基层治理结构有机化 |
(一)增强基层治理的互动性 |
(二)促使基层治理回应“生活小事” |
(三)推动基层治理的柔性化 |
第五章 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的本土性传统、存在的不足和优化路径 |
一、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的本土性传统 |
(一)中国古代的情感思想和文化传统 |
(二)中国古代的礼治教化思想和实践 |
(三)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群众工作传统 |
二、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基层干部将政治情感仅仅作为行政策略 |
(二)基层政治情感培育的常态和制度化水平不足 |
(三)一些基层工作者政治情感培育技能有待提高 |
(四)政治情感培育中的民众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
三、优化基层治理中政治情感培育的若干可行路径 |
(一)提升政治情感培育的制度化程度 |
(二)着力培养基层治理的政治实践家 |
(三)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政治情感互动 |
(四)创新政治情感培育中的中国话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网络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关涉共同体命运的环境治理 |
2.1 环境治理的成就与失败 |
2.1.1 环境治理的成就 |
2.1.2 环境治理的失败 |
2.2 环境治理的目标与理念 |
2.2.1 环境治理的目标 |
2.2.2 环境治理的理念 |
2.3 作为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组织 |
2.3.1 环境治理的组织视角 |
2.3.2 环境治理的行动者思路 |
2.3.3 建构环境治理的行动者网络 |
第3章 环境治理模式的演变 |
3.1 农业社会的环境应灾模式 |
3.1.1 农业社会的环境思想及其应灾模式 |
3.1.2 农业社会环境思想的当代启示 |
3.2 工业社会的环境协作治理模式 |
3.2.1 经济利益追求导致全球性环境危机 |
3.2.2 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的生成及其演变 |
3.2.3 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的缺陷 |
3.3 建构行动主义的环境治理模式 |
3.3.1 合作共同体诞生的历史必然性 |
3.3.2 行动主义的环境合作治理模式 |
第4章 对环境协作治理的组织审查 |
4.1 作为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的官僚制组织 |
4.1.1 官僚制组织与政府管控的环境治理方式 |
4.1.2 对环境协作治理目标追求的反思 |
4.2 官僚制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失灵 |
4.2.1 中心—边缘环境治理结构的失灵 |
4.2.2 .制度主义环境治理逻辑的失灵 |
4.2.3 技术化环境治理方式的失灵 |
4.3 环境参与治理的民主悖论及其解决路径 |
4.3.1 环境参与治理的产生 |
4.3.2 环境参与治理的民主悖论 |
4.3.3 从环境参与治理向环境合作治理的转变 |
第5章 作为环境合作治理基础的行动者网络 |
5.1 建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者网络的理论基础 |
5.1.1 环境正义理论 |
5.1.2 民主行政理论 |
5.1.3 合作治理理论 |
5.1.4 行动主义理论 |
5.2 建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者网络的现实条件 |
5.2.1 环境风险和危机事件的频发 |
5.2.2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
5.2.3 “私有化运动”的选择 |
5.2.4 环保NGO的成长 |
5.3 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特性 |
5.3.1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平等性 |
5.3.2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弱连带性 |
5.3.3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高凝聚性 |
5.3.4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灵活性 |
第6章 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合作体制 |
6.1 环境治理中的组织体制变革 |
6.1.1 组织结构的变革 |
6.1.2 组织权力关系的变革 |
6.1.3 组织制度的变革 |
6.2 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的建构 |
6.2.1 生成中的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 |
6.2.2 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的特征 |
6.3 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的行动优势 |
6.3.1 行动的自主性 |
6.3.2 行动的自觉性 |
第7章 基于行动者网络的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行动 |
7.1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行动目标 |
7.1.1 区域环境正义问题的产生 |
7.1.2 区域环境正义的实现方式 |
7.2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行动中的地方政府 |
7.2.1 引导者的职能定位 |
7.2.2 服务者的角色定位 |
7.3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行动的生成路径 |
7.3.1 促进区域行动者网络的形成 |
7.3.2 发挥环境任务型组织的作用 |
第8章 全球化中的环境合作治理 |
8.1 全球环境合作治理是无可选择的行动方案 |
8.1.1 环境治理的全球化与合作化 |
8.1.2 全球环境合作治理的阻碍 |
8.2 建构全球环境合作治理模式 |
8.2.1 对话 |
8.2.2 包容 |
8.2.3 信任 |
8.3 全球环境行动者网络中的信任关系 |
8.3.1 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的信任危机 |
8.3.2 从契约型信任向合作型信任的转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对象与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价值 |
二、学术文献梳理与评价 |
(一)关于近代以来中国政党制度的研究 |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框架和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及其后果 |
一、传统中国的总体性结构 |
二、近代以来中国总体性结构危机及后果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可行路径 |
一、近代中国政治走向的问题与挑战 |
二、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国家类型选择 |
三、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实践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近代中国政党观念的生成 |
一、政党观念及其起源 |
二、政党观念在中国的生成与发展 |
三、政党制度的内涵及其选择 |
第四节 近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的历程 |
一、近代中国政党制度生成与探索的基础 |
二、多党制政党制度形态的尝试 |
三、一党制政党制度形态的实践 |
四、近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失败的反思及其启示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基础条件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思想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的要义及特征 |
二、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实践的苏联模式及影响 |
三、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社会文化根基 |
一、经济结构基础 |
二、阶级结构基础 |
三、政治文化基础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政治现实需求 |
一、对外主权独立需求 |
二、内部秩序整合需求 |
三、现代民主政治需求 |
四、推进国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历史脉络 |
第一节 现代国家建构与政党制度生成的互生型逻辑 |
一、历史生成的因果性 |
二、制度形态的匹配性 |
三、实践机制的关联性 |
四、价值追求的同一性 |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初步探索 |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四、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确立 |
一、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的发布与民主党派的反应 |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新中国政党制度的初步确立 |
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一、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三、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涵、构造及特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新型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概念分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类型意义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组织构造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组织构造的价值逻辑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组织构造的政治原则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构成主体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关系结构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质 |
一、创造一体与包容多元的辩证统一 |
二、协商民主与权力集中的辩证统一 |
三、选举政治与贤能政治的辩证统一 |
四、控制权力与保证效能的辩证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机制形态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国家治理形态基础 |
一、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形态的形成 |
二、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形态的规范内涵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依据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 |
一、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机制 |
二、政党协商机制 |
三、党际监督机制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政权体系中运行的机制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人民政协中运行的机制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运行的机制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实践优势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整合优势 |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和合统一的政治保障 |
二、多党合作是国家和合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 |
三、政治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沟通交往的重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监督优势 |
一、一党执政及其权力监督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
二、中国特色政党监督模式的特征与优势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治理优势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包容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发展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第七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价值向度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秩序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民主价值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法治价值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社会价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问题挑战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内外挑战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需求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话语短板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进路 |
一、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内外结构 |
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主体能力 |
三、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机制执行 |
四、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话语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价值 |
二、选题的地域意义 |
(一)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及薄弱环节聚焦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 |
(二) 西双版纳州集边疆、民族、开发开放于一体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一) 为构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
(二) 深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制的认识 |
(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实证支撑 |
(四) 有利于探索出基层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制度发展途径 |
(五)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
(六) 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实证依据 |
四、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一) 关于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论述 |
(二) 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论述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治理与治理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
一、从阶级统治、政治管理到国家治理 |
二、国家治理的时代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
一、治理现代化及基本特征 |
二、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及要求 |
第三节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乡村治理 |
一、中国乡村的传统治理 |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三、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问题与理论探索 |
第二章 村规民约:由传统到现代的治理方式 |
第一节 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特征 |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变迁 |
二、村规民约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村规民约的存在条件 |
一、村规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现实依据 |
三、村规民约存在的空间条件 |
四、村规民约存在的时间条件 |
五、村规民约存在的内部条件 |
第三节 村规民约的功能 |
一、政治参与功能 |
二、国家司法补充功能 |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
第四节 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一、维护村民团结和乡村安宁 |
二、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勤劳致富 |
三、促进村务公开和改善干群关系 |
四、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净化社会风气 |
五、调节利益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五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一、社会规范多元化与法律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 |
三、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及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与村规民约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历史沿革 |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发展历史简况 |
二、新中国成立后西双版纳社会的变革 |
三、各民族风俗及乡村治理简况 |
第二节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当前西双版纳乡村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西双版纳社会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的现状 |
一、村规民约的总体情况 |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 |
三、村规民约的内容 |
四、村规民约的执行 |
第四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社会实践效应分析 |
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
三、有效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 |
四、积极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 |
五、切实维护边境安全 |
六、维护家庭和睦 |
七、破除成规陋习 |
八、保障义务教育 |
九、协调民族宗教问题 |
十、维护民族团结 |
十一、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章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
第一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二、村规民约主要以罚款作为处罚手段 |
三、村规民约缺乏保护公民权益所需的必要程序 |
四、村规民约的适用性往往割裂了法治化的进程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根源 |
一、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分析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基础不同 |
三、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程序不同 |
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适用手段存在差异 |
五、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受政策的影响较大 |
六、基层政权的不当行为加大了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对立 |
七、村规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 |
第五章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 |
第一节 构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依据 |
一、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 |
二、坚持法律多元理论的治理思想 |
三、内部规则论 |
四、法德共治论 |
五、村规民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
六、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乡土气息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要求与原则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调试的要求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原则 |
第三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互构 |
一、国家从立法层面汲取村规民约合理成分 |
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条例有效衔接 |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实施及执行村规民约 |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 |
第四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具体举措 |
一、规范制定程序 |
二、建立监督制度 |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效力确认及村民救济机制 |
四、加强引导指导 |
五、以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为执行主体 |
六、加大村规民约的宣传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重要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D]. 卢亮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中国基层治理中的政治情感培育研究[D]. 包涵川. 吉林大学, 2020(06)
- [4]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网络建构研究[D]. 刘柯.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02)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D]. 张伟军. 兰州大学, 2020(01)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D]. 施静春. 云南大学, 2019(09)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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