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论文文献综述)
杨扬海[1](2021)在《房屋交付认定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的物品给承租人支配、使用并获得收益,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的合同。随着现代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选择租房住的人数在不断地扩大[1]。房屋租赁合同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2]。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中比较严重的是有关房屋交付的问题。本文将围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房屋交付的认定分析"这一话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李甘黎[2](2021)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困境及其破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冠肺炎疫情及防疫管控措施引致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无法严守——承租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出租人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当梳理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和有关司法实务,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厘清新冠肺炎疫情及因疫情引发的防疫管控措施的法律定性,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规则,在合同中引入房屋租赁中断保险条款,会对破解新该合同的履行困境具有积极意义。
钟瑞栋,毛仙鹏[3](2021)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首先构成不可抗力,但不排除构成情势变更的可能。我国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立法虽然采二元制模式,但在解决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形成交叉时如何适用具体规则的问题上应采用一体化应用机制,先判断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阻碍合同履行的方式,再分别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抑或情势变更规则。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房屋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一时不能履行时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包括因不可抗力免责以及不可抗力引发法定解除权;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未造成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金绍奇[4](2021)在《论法定优先承租权》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性质上应为形成权。该权利主体为包括次承租人在内的承租人,客体为市场租赁房屋。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包括其与出租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满足同等条件、且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等四个方面。出租人应当于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其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况,承租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作出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意思表示。优先承租权具有不可侵性,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影响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侵权责任,而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且承租人不得单独主张损失赔偿,而不实际行使优先承租权。
梅雪琴,王华[5](2021)在《成都市房屋租赁市场现状及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房屋租赁是城市居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解成都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现状和治理的总体情况,本文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研究方法,探讨目前成都市房屋租赁市场,尤其是长租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新政的实施,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李伟群,韩亮[6](2021)在《论“租金贷”第三方金融机构责任的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长租公寓管理人所主导的"租金贷"本质是一种信用贷产品,具有资金池、期限错配、放大资金杠杆等金融属性。"租金贷"本身孕育着合同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等,一旦管理人资金链断裂,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维权极为困难,为此,需要突破思维障碍,多头并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中,部分第三方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非银行类消费金融机构)为实际承租人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却未能主动披露放贷实情和进行风险提示的规范操作,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实际承租人的利益,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填补责任。此外,对"租金贷"合同条款进行强制备案也不可或缺,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唯有尽快建章立制,杜绝市场投机,才能让长租公寓回归"长住"本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7](2021)在《基于城市新功能定位的国企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构建与实施》文中研究表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始建于1919年,迄今已有百年历史。百年首钢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冶金工业的缩影,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目前,首钢已经发展成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600余家,经营业态涵盖冶金、采矿、机械、电子、房地产、服务、海外贸易等,总资产突破5000亿元,2011年以来七次跻身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2014年以来,首钢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确立"通过打造全新的资本运营平台,实现钢铁和城市综合服务商两大主导产业并重和协同发展"的战略定位:一方面紧抓筹办冬奥会历史性机遇,
王鲁艳[8](2021)在《优先承租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杨宁[9](2021)在《租赁房屋添附利益补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思雨[10](2021)在《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文中指出
二、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论文提纲范文)
(1)房屋交付认定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房屋交付的认定分析 |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 |
1.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承租人没有对房屋交付的相关问题提出异议。 |
2.承租人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将租金交付给出租人,使得出租人遭受没有必要的经济损失。 |
3.承租人将房屋占用。 |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
(2)新冠肺炎疫情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困境及其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司法实务考察 |
(一)法律政策规定 |
(二)司法实务考察 |
三、域外法考察 |
(一)美国经验 |
(二)英国经验 |
(三)德国经验 |
四、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困境的破解 |
(一)厘清疫情的法律性质 |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
(三)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困境的破局 |
1. 合同变更。 |
2. 合同解除。 |
3. 违约责任的承担。 |
4. 设置房屋租赁中断保险条款。 |
(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界定 |
(一)不可抗力之界定 |
1.不可抗力的构成 |
2. 不可抗力的范围 |
3. 不可抗力规则 |
(二)情势变更之界定 |
1. 情势变更的构成 |
2. 情势变更规则 |
3.《民法典》第533条修正“情势变更规则”的意义 |
二、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一)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性质争议 |
(二)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 |
(三)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
三、疫情背景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 |
(一)疫情背景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
(二)二元制立法的一体化应用 |
1. 二元制立法模式 |
2. 一体化应用机制 |
四、疫情背景下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障碍探究 |
(一)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
1. 短租合同出租人不能履行 |
2. 长租合同出租人部分不能履行 |
3.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时不能履行 |
(二)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
五、结论 |
(4)论法定优先承租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定优先承租权的性质 |
二、法定优先承租权的适用范围 |
三、法定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
(二)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 |
(三)满足同等条件 |
(四)承租人未放弃优先承租权 |
四、法定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方式 |
(一)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
(二)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
五、法定优先承租权的救济与保护 |
(6)论“租金贷”第三方金融机构责任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长租公寓“租金贷”模式的金融构造分析 |
(一)长租公寓“租金贷”的金融属性 |
(二)长租公寓“租金贷”模式的金融风险 |
三、“租金贷”中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之探究 |
(一)第三方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
(二)第三方金融机构责任承担主体的扩张 |
四、长租公寓“租金贷”业务规制路径的完善 |
(一)长租公寓“租金贷”合同条款的备案 |
(二)长租公寓“租金贷”诉讼程序的优化 |
五、结语 |
(7)基于城市新功能定位的国企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构建与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企基于城市新功能定位的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构建与实施背景 |
(一)构建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是践行新发展理念、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的需要 |
(二)构建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是满足国资监管要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
(三)构建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是准确把握首都功能定位、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的需要 |
(四)构建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是服务保障冬奥筹备,打造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实现百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二、国企基于城市新功能定位的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构建与实施内涵和主要做法 |
(一)因势利导,敢于创新,着力构建以提升资产价值为核心的制度管理机制 |
1. 实事求是,杜弊清源,针对性修订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
2. 落实整改,务求实效,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制度设计 |
3. 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结合新首钢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制度创新 |
(二)放管结合,自主灵活,不断深化以提升资产管理能力为核心的“放管服”管控机制 |
1. 建立动态调整、适度合理的区域租赁指导价格 |
2. 建立与城市功能定位、企业转型发展相适应的负面清单管控模式 |
3. 加强对闲置土地房屋及工商注册的审批管控 |
(三)多方合作,高效协同,持续完善以提升资产安全水平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 |
1. 强化日常检查 |
2. 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 |
3. 建立客观公正的土地房屋租赁管理评价体系 |
4. 巩固整改成果,持续优化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 |
三、国企基于城市新功能定位的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构建与实施效果 |
(一)经济效益 |
(二)管理效益 |
(三)社会效益 |
四、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论文参考文献)
- [1]房屋交付认定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应用[J]. 杨扬海. 法制博览, 2021(32)
- [2]新冠肺炎疫情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困境及其破解[J]. 李甘黎. 医学与法学, 2021(05)
- [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J]. 钟瑞栋,毛仙鹏. 晋中学院学报, 2021(05)
- [4]论法定优先承租权[J]. 金绍奇. 行政与法, 2021(10)
- [5]成都市房屋租赁市场现状及治理对策研究[A]. 梅雪琴,王华. 劳动保障研究会议论文集(十一), 2021
- [6]论“租金贷”第三方金融机构责任的规制[J]. 李伟群,韩亮. 上海金融, 2021(08)
- [7]基于城市新功能定位的国企土地房屋租赁管控体系构建与实施[J].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13)
- [8]优先承租权制度研究[D]. 王鲁艳. 燕山大学, 2021
- [9]租赁房屋添附利益补偿问题研究[D]. 杨宁.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10]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 张思雨.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