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回报 平等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马慧[1](2020)在《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会计财务行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识别劳动力流动的经济效应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但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劳动力个体层面或宏观总体层面,而较少关注对微观企业行为决策的影响。不同于以往研究,本学位论文充分利用我国户籍制度渐进式改革背景所提供的准自然实验情境,借鉴新古典增长理论的分析思路与研究框架,围绕劳动、资本、全要素生产率三者之间的内在联动关系,为劳动力流动如何作用于公司的会计财务行为提供逻辑一致的分析路径,并执行相应的实证检验予以论证。这不仅有助于为劳动力流动经济效应的相关文献提供来自微观企业层面的经验证据,同时有助于厘清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制度红利并由此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和经济逻辑。具体而言,本学位论文所关注的是户籍制度显性障碍及隐性障碍得以缓解的两个标志性改革事件:户籍一元化改革和2014年户籍制度改革。其中,户籍一元化改革旨在增强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空间流动性,通过消除户籍制度设置的显性障碍来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2014年户籍制度改革则是首次从顶层设计上缓解户籍身份所设置的隐性障碍,旨在充分释放劳动力在城市之间的空间流动性。借助户籍制度改革对劳动力流动性从辖区内至辖区间逐步增强的改革路径,本学位论文首先考察当劳动力的辖区内流动性增强而辖区间流动性较低时,在面临劳动力无法通过空间流动来匹配用工单位劳动力需求的情形下,辖区外的用工单位——公司是否会通过并购活动使资本在辖区间进行流动以匹配其劳动力需求。研究结果表明:当一元化改革对劳动力城乡空间流动性增强进而促进城市劳动力供给增加时,未改革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公司在改革地区执行并购活动的概率显着提升,其并购业绩显着更好。进一步检验发现,当并购公司本身的成长性较高、所需劳动力资源更多为低层次劳动力,当改革地区对劳动力需求竞争较低、市场化水平较高时,公司通过并购活动进入改革地区获取劳动力资源的概率更高、并购业绩更好。此外,经验证据也显示公司在并购之后其低层次劳动力占比显着提高、劳动力平均成本得以降低,这从事后的角度为公司通过并购活动获取劳动力资源的经济动机提供了支持。最后,结果也发现当劳动力流动性增强使其能够主动匹配用工企业的劳动力资源需求时,公司为获取劳动力资源而执行并购活动的行为随之降低。总之,实证经验结果支持:劳动力流动受限情形下,公司有动机通过并购活动跨区获取劳动力资源以优化其劳动资本要素配置。进一步地,随着2014年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对劳动力辖区间空间流动性的增强,在面临劳动力通过空间流动以匹配就业机会的主动性及灵活性得以增强的情形下,如何调整其员工激励方案来应对劳动力流动性从而实现员工保留和员工吸引的既定目标是公司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在区分劳动力流动方向的基础上,本论文检验结果表明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劳动力流出地的劳动密集型公司显着提升了员工薪酬水平等显性激励,而在员工隐性激励方面则没有调整;与之相反,劳动力流入地的劳动密集型公司主要通过会计行为来增大员工隐性激励,并没有调整员工显性激励。进一步检验发现,公司调整员工显性激励或隐性激励以应对劳动力流动的效应主要存在于那些劳动力流动可能性较高及调整员工激励方案可能性较大的样本公司中。最后,经验证据也显示员工激励方案的调整有助于公司实现其保留员工与吸引员工的目标。在分析不同劳动力市场摩擦情形下公司如何使用不同的会计财务决策以优化内部劳动与资本要素配置的基础上,本学位论文接下来从全要素生产率的两个主要构成部分:资源配置效率及技术创新为切入点,对劳动力空间流动性在微观企业层面的经济效应进行估计。具体而言,基于资源调整成本的思路,本学位论文借助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粘性特征识别员工流动性增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影响,结果表明户籍制度改革后劳动力总资源粘性得以减弱,而且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劳动力逐利动机较强及公司调整成本受益较大的样本公司中。此外,证据也表明通过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户籍制度改革有助于提升盈利能力和公司价值。本学位论文最后部分考察了劳动力流动对公司创新活动的影响,结果发现劳动力流动对公司创新活动的影响随劳动力流动方向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而言,劳动力流出地劳动密集型公司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在户籍管制放松后显着增加,劳动力流入地劳动密集型公司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在户籍管制放松后显着减少。而且,公司技术人员配置在户籍管制放松随之进行调整:劳动力流出地公司会随之增加技术人员配置,而劳动力流入地公司则会随之减少技术人员配置。本学位论文借助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独特情境识别低层次劳动力流动对微观企业会计财务决策的潜在影响,研究贡献主要在于:首先,通过考察低层次劳动力流动性对微观企业会计财务决策的影响,从劳动力类型、流动方向及微观分析视角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通过提供更具全局观的实证检验与分析有助于丰富和拓展借助国家之间移民流动考察劳动力流动性的相关研究(Card,1990;Kerr和Lincoln,2010;Hunt和Loiselle,2010;Peri,2012)。其次,已有研究主要是利用模型推导的方法考察户籍制度对城市层级体系(梁琦等,2013)、区域经济格局(朱江丽和李子联,2017)、国家经济增长(都阳等,2014)等方面的影响。本学位论文基于微观企业数据从会计财务视角来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对公司行为决策的影响,通过提供企业层面的经验证据能够补充有关户籍制度的相关文献,也为理解户籍管制度改革释放制度红利、影响经济增长的中间传导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第三,本学位论文从劳动力流动性视角对公司并购决策、员工激励方案、劳动力资源配置及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解读,有助于补充和完善公司会计财务领域相关研究。
彭春婷[2](2020)在《欧盟职业女性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流动加速的背景下,女性劳动参与率提升,在普遍且剧烈变化的家庭结构下,职业女性面临工作强度增大和儿童抚育成本增加的压力,时间资源和人力资源短缺使得家庭照料功能被简化,此时,需求增加而资源减少的“照顾赤字”,使得工作家庭冲突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变化的工作环境,职业女性如何正确处理工作家庭冲突,直接关系到个人的身心健康与福祉,也有益于提高组织效率,促进组织运转良好、维系社会和谐。当前关于工作家庭冲突的前置变量研究中,领导成员交换作为一种组织情境因素,其质量高低将对工作家庭冲突产生明显影响。因此本研究将通过构建模型检验领导成员交换和工作家庭冲突的作用机制,采用横断研究方法对欧盟职业女性展开实证研究。本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个体访谈法、专家意见法和统计分析法,采用领导成员交换量表和工作家庭冲突量表,综合2015年的第六次欧洲工作条件调查数据,采用方便抽样原则,进行抽样调查,实际获得43850个调查样本,女性职工样本10795个,构建冲突度指标衡量职业女性在不同的前置变量下工作家庭冲突现状,以期在前因变量方面找出对职业女性工作家庭冲突产生影响的变量,探讨领导成员交换如何对工作和非工作领域之间相互渗透产生的结果变量——工作家庭冲突产生影响。基于统计分析软件的结果表明,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呈显着负相关关(r=-0.211,P<0.01),当进行性别比较时,职业女性不存在工作家庭冲突,年龄、教育等级、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伴侣工作时间、雇佣类型、工作灵活性、工会组织对职业女性工作家庭冲突产生了显着影响,最后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分析国家层面规章制度下带来的成功经验,以及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本管理启示,提升对领导成员交换关系的认识,帮助职业女性缓解工作家庭冲突。
刘璇[3](2020)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及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频繁推进,投资相关争议也越来越尖锐,其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因为语义抽象,所以在适用中存在诸多分歧,也因此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对中国既已签署的148个双边投资条约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存在措辞不一、范围不明、性质地位归属不清等问题,亟待完善。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研究及投资仲裁案例的分析,并借鉴其经验,主张并建议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应采取规范条约用语、部分条款采用限制性规定形式及建立双边投资条约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之间“原则+规则”的双重结构等方式,以保护中国及其中国投资者的利益。
哈龙[4](2019)在《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平等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现途径始终是人们不断探索的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平等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十八大报告当中平等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强调,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将得到充分保障。平等社会的建设首先要求人们树立正确的平等观,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使得仍在形成价值观阶段的大学生在选择价值观时面临严峻挑战。只有通过多个途径培养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才能够让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大学生是一个国家未来的希望,只有形成平等意识,才能够正确地看待社会不平等现象,才能推动未来社会平等的可持续发展。大学生平等意识的培养不仅对提升社会平等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全面建成小康、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大学生为中心,以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观为内容,找出符合大学生特点的一套培养途径,对于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以“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研究”为论题,遵循“理论基础——时代诉求——紧迫任务——原则内容——路径选择”的逻辑开展研究。论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平等和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内涵进行了厘定。从历史的角度以及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追溯了平等的缘起,从存在形态、实现程度、考察角度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平等的内涵。随后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平等的基本观点,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平等思想进行了阐述。此外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平等观、列宁的社会主义平等观、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平等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平等观等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解析了社会主义的平等观的内涵,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从共享与发展的统一、能力与责任的统一、机会与结果的统一三个方面分析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所强调的内容。第二部分对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时代诉求进行了分析。从平等观培育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要求,以及平等观培育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意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平等观培育的时代诉求。从高等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涵和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需要两个方面,阐释了培育社会主义平等观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内在要求。此外,该部分还论述了平等观培育是抑制抽象片面平等观的需要,克服平均主义平等观的需要,以及抵制资本主义权利平等观的需要,从而揭示了平等观培育对克服和抵制错误平等观的作用。第三部分对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紧迫性进行了分析。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大学生平等观的现状,并结合调查结果对大学生平等观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从培育平等价值观的重要性淡薄、平等观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平等观培育手段陈旧、平等观教育队伍落后四个方面阐述了当前大学生平等观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缺乏互动、多种社会思潮干扰、大学生的判断能力不够成熟四个方面分析了影响和制约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因素。第四部分对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基于前文中对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内涵的分析,本部分将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原则归纳为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遵循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原则以及秉持传承与借鉴相结合的原则三个方面。这些原则在平等观培育过程中起着导向和规范的作用,对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发展方向、培育内容以及实施路径等均有显着的指导意义。同时,此部分也对大学生平等观培育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归纳和整合。根据相关研究对社会主义平等观内涵的论述,本文将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内容概括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平等观、形式与实质相一致的平等观、社会与个人相协调的平等观、身份与人格相促进的平等观以及历史的发展的平等观。第五部分对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培育路径进行了研究。该部分从形成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构建完善的课程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培育和谐的教育管理环境四个方面入手,探讨高校对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现实路径,力求形成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校园合力。接着从强化社会主义平等观的理论自学、加强平等待人的自身修养、参与培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分析了如何发挥大学生自我培育的积极作用。最后论述了如何通过营造舆论氛围,厚植平等价值观的文化土壤;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构筑平等价值观的制度保障;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夯实平等价值观的物质基础,以此来营造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社会氛围。本文力求通过深入、系统地研究,解决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把握培育规律、提高培育实效提供借鉴。
梁蓉[5](2017)在《《欧盟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欧盟2014/23号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源起于2004年欧盟委员会关于PPP和特许经营的咨询绿皮书。在2014/23号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生效前,一方面,公共部门的工程特许仅受到2004/18号公共部门指令的调整,而公共部门的服务特许和公用事业部门的工程特许仅通过《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中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另一方面,欧洲法院有关特许合同的判例法也很是复杂,在个案中所阐释的基本原则也不尽相同。法律一旦缺乏确定性,不仅会使经营者面临不均衡的竞争环境,也极有可能阻碍公共当局选择使用特许这一最佳方案。因此,欧盟于2014年3月28日颁布了有关特许合同授予的2014/23号指令,该指令是欧盟改革公共采购一揽子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欧盟首次将工程特许和服务特许的授予独立于一般公共合同的二级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生成逻辑。特许经营领域缺乏统一立法的这一漏洞,不仅导致欧盟内部市场的严重扭曲,也造成了特许合同授予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特许经营在欧盟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立法过程,2014/23号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通过,使得工程特许和服务特许有了统一立法的规制。一方面,欧盟对特许经营单独立法,与PPP的兴起以及“特许经营”传统定义的缺陷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特许合同与公共合同的性质、授予程序及立法目标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部单独立法规制特许合同的授予。2014/23号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出台,不仅是对特许经营实体规则的革新,也简化了特许合同授予中的程序规则。但是,这一指令仍然存在严重不足。首先,指令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对2014/24号公共部门采购指令的复写;其次,指令并不包含特许合同的授予程序,而是规定成员国可以在平等待遇、透明度及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自由组织授予程序。但特许合同与公共合同需要遵循的程序有很大不同,如果程序缺乏明确性,不仅会影响特许的招标,也会影响指令在成员国的有效实施。第二章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适用范围审视。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是对公共当局授予特许合同行为的规制。判断一种关系是特许合同还是公共合同,关键是看通过特许合同履行服务的交付时,风险是否从公共部门转移给了特许经营者。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特许经营者必须承担公共工程或服务开发中的实质运营风险。“缔约当局”或“缔约实体”是授予经营者工程特许或服务特许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区域或地方当局、受公法调整的机构、公共企业以及享有专有权或特殊权的私营企业等。只要公共工程或服务涉及到能源、公共交通、地理区域的开发以及邮政服务等领域,就属于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涵盖范围。然而,指令对公共部门实体间特许以及饮用水服务特许的排除引来不少争议。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只适用于一定价值的工程特许和服务特许,但也允许公共当局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市场时的分标行为。第三章特许合同授予标准的灵活性及其约束。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并未规定特许合同的具体授予标准,而是规定成员国可以在平等待遇、透明度及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自由组织授予程序。这就使特许合同的授予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但特许经营作为欧盟公共采购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应受到欧盟公共采购法一般规则的约束。一方面,特许合同的授予应遵循“最经济利益投标”标准,同时也要以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以及PPP的物有所值为目标;另一方面,特许合同的授予标准也要包括与环境、社会或创新相关的标准。首先,竞争法和公共采购相互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特许经营,因此,特许合同的授予应以促进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标准。其次,特许合同的授予还要以保持合同的经济平衡为标准,以实现特许合同提供工程或服务中的物有所值。第四章特许合同授予程序的简化及其约束。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只规定了特许的通知以及一般的程序保障,并未规定特许合同的具体授予程序。但指令允许成员国自由组织程序,或是选择2014/24号公共部门指令或2014/25号公用事业指令中的程序来授予特许合同。因此,在特许合同的授予中,成员国可选择2014/24号公共部门指令中的公开招标程序、限制性招标程序、竞争性协商程序、竞争性对话程序、创新伙伴关系以及未预先公示的协商程序。不论公共当局以何种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都要遵守平等待遇、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因此,特许合同的授予程序还应关注特许合同的期限和电子采购问题。一方面,特许合同的合理期限,应是与收回投资和投资资本回报所需的时间相均衡的期限;另一方面,特许合同授予中的电子化成为趋势,是促进公共采购公平、高效及透明的有效方式。第五章特许合同授予与国家援助规则的适用竞合。特许合同授予规则作为欧盟公共采购的重要方面,旨在促进公平和开放竞争,以减少公共当局授予合同时可能出现的不平等和歧视待遇。然而,特许合同授予规则的灵活性扩大了公共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新的竞争性协商程序中,这种灵活性很可能授予特定企业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当公共当局采购工程或服务时,同样具有消费者的身份,也应遵循“私人消费者原则”或“市场经济投资者原则”。特许合同的授予若是为了迎合特定企业而没有保证更低的价格、更高的质量或更优的回报,则不仅违反了特许合同的授予规则,也可能构成《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07(1)条项下的国家援助。因此,公共当局在授予特许合同时,应遵循特许合同的授予规则以及国家援助豁免规则,避免授予特定企业以不正当的经济优势而扭曲市场竞争。第六章中国特许经营立法的现状与完善。我国PPP入库项目总体规模不断增加,对PPP的立法规制陷入制度困境。自2014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出台文件,旨在规范PPP和特许经营的良性发展。但现有立法仅为特许经营型PPP提供了制度框架,并不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特许经营立法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协调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为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规制特许经营型PPP的立法,存在适用客体范围不明确、特许经营定义过于宽泛、特许合同的授予期限过长、适用主体范围局限以及政府监管过于原则化等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2014/23号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经验与不足,以特许经营型PPP为先导进行立法完善。
邓肖潇,龚天平[6](2015)在《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分类思想》文中提出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地论述了正义概念的内涵及其种类。在总体上,他把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具体正义。一般正义是相对于公民与整个城邦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公民的言行举止必须合乎法律;具体正义是相对于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公民之间实现公平。他把具体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的是钱物、财富、荣誉,还包括权力等可分配之物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强调比例平等;矫正正义旨在维护人们经济交易中的公平和根据法律纠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同时,他还论述了回报正义、政治正义和家室正义。他对正义的分类是迄今为止关于正义种类的最为透彻的解剖,即便在当今也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正义主题的讨论,尤其是他关于正义种类的划分,更成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无法绕过的永恒话题。
张竞升[7](2014)在《平台式购物网站回报计划对网络客户忠诚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客户回报计划广泛运用于通信、航空及传统零售等行业,关于客户回报计划的研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并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互联网的普及使传统零售业企业的竞争延续到虚拟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平台式购物网站,各大网站运营商为了与客户建立并保持更亲密的关系,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客户回报计划。然而,一方面由于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透明度高,消费者掌握了光顾网站的主动权,使得网站客户忠诚较实体世界更加脆弱,另一方面由于时间、成本和执行等方面的原因,回报计划可能被仓促建立,可能被仓促实施,当客户无论去哪个购物网站消费时都会得到折扣和不同名目的“VIP”身份时,关于“回报计划能否为网站带来忠诚客户”的问题有待商榷。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平台式购物网站的回报计划对客户忠诚的影响,对于解释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的有效性,完善零售业客户回报计划研究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为主。首先,查阅了大量国内外关于客户回报计划对客户忠诚影响方面的研究文献,结合对我国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的具体设计进行对比和定性分析,提出相关假设并构建了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对网络客户忠诚的作用机理模型,在设计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展开了问卷调查;其次,使用统计软件SPSSl3.0、结构方程模型软件Lisrel8.70分析和检验了262份有效问卷的数据,运行出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对网络客户忠诚的影响机理模型,并对此进行了验证,即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主要以客户感知价值形式通过转换成本、网络客户满意两个重要的心理中介变量作用于网络客户态度忠诚和行为忠诚;最后,针对我国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行个性化激励方案的对策建议。
王晓丽[8](2014)在《欧盟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 ——以移民与避难法律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在欧盟宪政的发展过程中,欧洲联盟法院不断修正在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态度而使欧盟法获得至上的权威。《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出台和生效使基本权利保护从欧洲联盟法院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发展为一套较为完备的“权利清单”。新近发展起来的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成为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基础的欧盟宪政的一部分,从立法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尊重和保护基本权利。在权利话语兴起的背景下,第三国国民不再被单纯地视为外来的劳动力,而被认为是“权利的持有者”。保护第三国国民的权利成为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的重要目标。学界一般认为,对外来移民的管控是一个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是不可让渡的权力。然而,欧盟通过指令这种立法方式,分享了原本专属于成员国主权事务的移民与避难领域的立法权能。作为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欧盟独创性地在欧盟层面对移民与避难事务进行共同立法,并已经初步建立了共同移民政策和共同避难体系。当前,欧盟国家有关移民事务的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至欧盟的层面。移民与避难政策已不再纯粹是成员国的主权事务,而是被纳入欧盟的法治框架之中。在欧盟立法的约束下,成员国必须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和尊重第三国国民个人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继承了国际人权法中的“家庭权”、“避难权”等权利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赋予这些权利更加丰富的内涵。欧盟立法已经赋予部分第三国国民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例如高技术工人和欧盟长期居民。“平等待遇”条款的使用使长期居民、受雇劳动者和避难者在一些领域能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平等的待遇。除欧盟公民身份作为权利的基础之外,长期居民身份在欧盟成为一种新的身份和权利基础。欧盟在移民与避难领域的共同立法在总体上提升了第三国国民的权利水平。坦佩雷会议赋予第三国国民与欧盟公民类似权利的目标逐步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在欧盟的法治框架中,第三国国民的各项权利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主张并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实现。个体诉讼与欧洲联盟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结合将推动第三国国民权利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在欧盟的法治框架下,欧盟机构立法赋权、委员会监督实施和欧洲联盟法院的司法保护在欧盟层面构建起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机制。欧盟层面的监督和第三国国民对自身权利的扞卫从两个维度上削减了成员国主管部门的任意性权力,促使各成员国的移民与避难事务逐步实现欧盟层面的法治。随着人权保护原则在欧盟法上的确立和发展,欧洲联盟法院新增了“基本权利法院”这个角色。在具体的案例中,欧洲联盟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本着保护第三国国民基本权利的态度对欧盟立法进行解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成为这种对第三国国民权利保护的宪法性依据。欧盟移民与避难立法为成员国留出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在一些领域成员国仍旧可以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施加各种条件和限制。然而,欧洲联盟法院对一系列案例的判决表明,成员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受到约束的。即使是在立法过程中确定为成员国行使权能的事项也要符合欧盟指令的总体目标,更要受《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约束。在一些案件的裁决中,欧洲联盟法院直接援引宪章对欧盟指令中含糊不清的条文进行解释,确定第三国国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欧盟立法协调尚不完善的领域,欧洲联盟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使第三国国民权利的实现获得重要的司法保障。
田尧[9](2013)在《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原则做为研究对象,写作目的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该原则的研究,阐明作为公司制度内生机制的股东平等原则的本体含义,论证股东平等对于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法的重大意义,并以股东平等原则为依据解释公司法中的相关规范与制度生成。更高一层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股东平等原则这一公司法基础理论的阐述,提升我国公司法研究的理论品格,并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知识支持与方向指引。本文讨论四个大的问题,即公司制度内生的股东平等问题;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内涵的问题;股东平等原则与公司法其它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实现方式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确立了全文写作的逻辑起点,即阐明股东平等作为规范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内生于公司制度本身。股东在进入公司场域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会自发地与公司其他股东结成契约性关系。出于对股东间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秩序稳定性的心理需求,股东们会依据共同的正义观制定适用于股东群体内部的行为规范。借助“无知之幕”的分析范式,发现股东平等的观念蕴含在股东的共同正义观之中,是股东共同正义观的基本内容。这说明股东平等的观念源发于公司制度的内生机制而非法律的强制规定。在股东现实地加入到公司游戏后,基于个人的逐利目的,取得优势地位的股东往往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破坏内生于公司制度的股东平等观念,进而冲击股东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秩序。这时就需要将股东平等引入到公司法规范当中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法律的手段对股东进行平等保护,维系股东平等在公司内部的施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促生股东群体良性的自发秩序。本文第二章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本体进行分析与阐述。平等是长久地存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理想与追求,其本身具有抗议性诉求的特质。平等的观念进入人们的头脑源于对某些不公正现象的观察与深切反思,这种反思很大程度上是哲学层面的。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使哲学研究主题完成了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变,并提供了多种关涉社会基本制度建立的平等范式,其中包括民主的平等、机会平等与资源平等。这些范式为股东平等观念的形成提供理论背景、思维路径和参考标准,但股东平等观念的内涵并不完全是对这些范式的照搬。结合股东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了复合主义股东平等观,并提出判断股东平等的五项标准:股东自主行为的自由、形式上的权利、获利机会、获利的总体份额以及差别原则的标准,并针对可能的批评进行回应。此外,文章还对股东平等的相似概念“平等对待股东”、“股份平等”、“股权平等”进行了分析。在论文的第三章展开了对股东平等原则价值层面的辩护。当股东平等作为原则进入到公司法律当中后,势必要解决与其它法律理念和价值的协调关系。股东平等原则首先与股东民主之间存具有依存关系。股东民主的观念作用于股东集体决策的形成,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多数派对决议的支持。多数决内涵的差异造就了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特别是股东集体决策形成过程中股东民主间的本质不同,后者因对资本的依赖所遵循的资本多数决则存在异化的可能。而股东平等的一个重要意义正是对异化的股东民主进行导正,发挥完善股东民主的机能。股东平等原则还与公司中的效率追求存在冲突,这也是社会发展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在公司中的缩影。追求效率是公司天然的本性,股东正是为了有效率地追逐个人利益才加入到公司当中。但单纯地奉行效率至上则可能引发股东利益的实质不平等,故恰当的观点应当是股东平等与公司效率共同促进。论文的第四章开始探求股东平等在公司法制度规范之内的实现方式,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考察。股东平等在法律中的实现路径存在多个层级。首先,作为公司法的一种价值宣示,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有根本性,表述也具模糊性。针对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现状,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其次,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立法准则,是通过对股东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为法律差别对待股东提供正当性基础实现的。再次,股东平等原则也是相关案件审理的裁判准则。当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解决股东纠纷的时候,股东平等原则须承担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指导司法裁判。相对于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股东平等原则在裁判援引法律原则时具有优位性和独特性。在股东平等诉讼中,个案衡平是其基本的目标,而适格股东提起不平等对待股东会行为的撤销之诉是法律平等救济股东的主要方式。
刘晨[10](2013)在《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就业是人们日常谋生的手段,谋生则是民众生存之道,关注就业实乃关注民生。歧视是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针对弱势群体的差别对待,是对平等精神的严重违反。就业歧视不仅侵犯着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而且使得那些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被加重了其不利地位,使历史形成的职业分隔现象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鸿沟,并进而加剧各个群体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目前,在我国的就业市场中已经造成了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禁止就业歧视则属民众的生存之道,从现代法制社会的角度讲,禁止就业歧视是“平等原则”在社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规制就业歧视,不仅是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更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途径。近代宪政意义上的平等是为了反对封建社会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把自由、平等、尊严等权利赋予每一个个体的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发展,那只无形的手在创造和扩大人类社会整体财富的同时,似乎又重新把每一个个体的人归入了不同的群体,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意义上造就了不同阶层,导致了不同阶层之间新的不平等。所以歧视是一个由来已久并继续存在的社会问题。就业歧视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也都力图通过反歧视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立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渐完善。本文力图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现实当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以及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所存在问题,充分的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国情,从法律的视角提出相关立法构想,以期能够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提供有效的路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提出文章研究的问题、基本思路及框架。第二部分简述了就业歧视的概念、演进及法律认定。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就业歧视的类型分析,主要包括:性别就业歧视、年龄就业歧视、户籍就业歧视、健康就业歧视、体貌就业歧视、地域就业歧视、学历与经验就业歧视、婚育歧视、前科歧视等,并结合少数案例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研究分析国外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以美国、欧盟诸国及日本为例。第五部分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构建、不足及其完善。
二、合理回报 平等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理回报 平等待遇……(论文提纲范文)
(1)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会计财务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动机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户籍一元化与公司并购 |
二、户籍制度改革与员工激励 |
三、户籍制度改革与劳动力成本粘性 |
四、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创新活动 |
第三节 研究结论和主要贡献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贡献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安排 |
一、章节安排 |
二、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劳动力流动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三节 劳动力流动的经济后果研究 |
第四节 劳动力资源与公司会计财务决策 |
一、劳动力资源与公司并购 |
二、劳动力资源与公司员工激励 |
三、劳动力资源与公司成本粘性 |
四、劳动力资源与公司创新 |
五、相关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制度背景 |
第一节 户籍制度及其改革 |
第二节 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及其经济后果 |
第四章 户籍一元化与公司并购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第二节 样本选择、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三、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一、一元化改革与公司并购概率 |
二、一元化改革与公司并购业绩 |
第四节 进一步检验 |
一、公司员工结构和员工薪酬的变化 |
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劳动力空间流动性增强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贡献 |
第五章 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员工激励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第二节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二、描述性统计结果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结果 |
一、户籍制度改革对员工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的影响 |
二、进一步检验:横截面差异 |
第四节 经济检验结果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贡献 |
第六章 户籍制度改革与劳动力成本粘性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第二节 样本选择、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三、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结果 |
一、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劳动力资源粘性 |
二、横截面差异检验 |
第四节 经济后果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贡献 |
第七章 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创新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第二节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三、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户籍管制放松与公司创新活动 |
二、横截面差异检验 |
第四节 技术人员配置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贡献 |
第八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主要研究发现 |
第二节 研究贡献 |
第三节 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2)欧盟职业女性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工作家庭冲突相关研究 |
2.1.1 工作家庭冲突概念 |
2.1.2 工作家庭冲突的测量 |
2.1.3 相关变量设定 |
2.2 领导成员交换相关研究 |
2.2.1 领导成员交换概念 |
2.2.2 领导成员交换的测量 |
2.2.3 相关变量设定 |
2.3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 |
2.4 职业女性相关研究 |
2.4.1 职业生涯管理 |
2.4.2 欧盟性别平等政策演化 |
2.5 理论基础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研究假设 |
3.3 问卷设计过程 |
3.3.1 认知测试 |
3.3.2 翻译与翻译验证 |
3.3.3 预测试 |
3.3.4 编码 |
3.4 量表设计 |
第四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4.1 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1.1 工作家庭冲突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1.2 领导成员交换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2 样本对象基本情况 |
4.3 领导成员交换分析 |
4.3.1 领导成员交换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领导成员交换在各变量上的差异分析 |
4.4 工作家庭冲突分析 |
4.4.1 工作家庭冲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工作家庭冲突在各变量上的差异分析 |
4.5 工作家庭冲突和领导成员交换的关系分析 |
4.5.1 前因变量与工作家庭冲突和领导成员交换的相关分析 |
4.5.2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相关分析 |
4.5.3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回归分析 |
第5章 综合讨论 |
5.1 研究结论 |
5.1.1 前置变量结论 |
5.1.2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结论 |
5.2 成功经验 |
5.3 对策建议 |
5.4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第六次欧洲工作条件调查问卷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3)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学术研究综述 |
1.2.2 国外学术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沿革及要素 |
2.1 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沿革 |
2.1.1 公平公正待遇的缘起 |
2.1.2 公平公正待遇的形式 |
2.2 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 |
2.2.1 提供稳定性、可预测性和连续性的投资环境 |
2.2.2 保护投资者合法期待 |
2.2.3 禁止专断和歧视 |
2.2.4 正当程序 |
2.2.5 透明度 |
2.2.6 善意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现状 |
3.1.1 现阶段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缔结基本现状 |
3.1.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常见规定形式 |
3.1.3 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现状分析 |
3.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所存在的问题 |
3.2.1 措辞混乱不一 |
3.2.2 内容抽象模糊 |
3.2.3 适用标准不清晰 |
3.3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理论原因 |
3.3.2 实践原因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可供中国借鉴的国外实践 |
4.1 国外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条款 |
4.1.1 美国主导的双边投资协定 |
4.1.2 欧盟主导的双边投资协定 |
4.2 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 |
4.2.1 提供稳定性、可预测性和连续性的投资环境 |
4.2.2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期待 |
4.2.3 其他具有借鉴意义的争议要素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 |
5.1 统一措辞 |
5.1.1 统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措辞 |
5.1.2 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独立地位 |
5.2 采用“原则+规则”的条款设计 |
5.2.1 单纯细化不符合中国目前需求 |
5.2.2 兼顾中国目前在投资领域的双重身份 |
5.3 提高适用门槛 |
5.3.1 规定援引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需用尽当地救济 |
5.3.2 增设例外条款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系统综合法 |
1.4 创新点 |
1.4.1 平等观内涵的辩证性阐释 |
1.4.2 平等观教育内容的创新性概括 |
1.4.3 平等观培育路径的应用性考察 |
第2章 平等与社会主义平等观 |
2.1 平等的缘起与内涵 |
2.1.1 平等的缘起 |
2.1.2 平等的内涵 |
2.1.3 平等观的内涵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平等的基本观点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的基本观点 |
2.2.2 列宁关于平等的基本观点 |
2.3 社会主义平等观 |
2.3.1 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内涵 |
2.3.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
第3章 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的时代诉求 |
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平等观诉求 |
3.1.1 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要求 |
3.1.2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意 |
3.2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内在要求 |
3.2.1 高等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内涵平等观教育 |
3.2.2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需要平等观教育 |
3.3 克服和抵制错误平等观的客观需要 |
3.3.1 抑制抽象片面平等观的需要 |
3.3.2 克服平均主义平等观的需要 |
3.3.3 抵制资本主义权利平等观的需要 |
第4章 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紧迫任务 |
4.1 当代大学生平等观的状况及其特点 |
4.1.1 大学生平等观的状况 |
4.1.2 大学生平等观的特点 |
4.2 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问题 |
4.2.1 培育平等价值观的重要性淡薄 |
4.2.2 平等观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 |
4.2.3 平等观培育手段陈旧 |
4.2.4 平等观教育队伍参差不齐 |
4.3 影响和制约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因素 |
4.3.1 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
4.3.2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融合不足 |
4.3.3 多种社会思潮干扰平等观教育 |
4.3.4 大学生的判断能力较弱 |
第5章 培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原则与内容 |
5.1 培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原则 |
5.1.1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 |
5.1.2 遵循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 |
5.1.3 秉持传承与借鉴相结合 |
5.2 培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内容 |
5.2.1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平等观 |
5.2.2 形式与实质相一致的平等观 |
5.2.3 社会与个人相协调的平等观 |
5.2.4 身份与人格相促进的平等观 |
5.2.5 历史的发展的平等观 |
第6章 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培育路径 |
6.1 构建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教育的校园合力 |
6.1.1 形成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
6.1.2 构建完善的课程教育体系 |
6.1.3 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
6.1.4 培育和谐的教育管理环境 |
6.2 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 |
6.2.1 强化社会主义平等观的理论自学 |
6.2.2 加强平等待人的自身修养 |
6.2.3 参与培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社会实践 |
6.3 营造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的社会氛围 |
6.3.1 厚植平等价值观的文化土壤 |
6.3.2 构筑平等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
6.3.3 夯实平等价值观的物质基础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欧盟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欧盟特许经营立法的历史演进 |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 |
二、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生成过程 |
三、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与其他法律机制的关系 |
第二节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独立化 |
一、“特许经营”传统定义的缺陷 |
二、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独立性之辩 |
第三节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意义 |
一、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成就 |
二、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适用范围审视 |
第一节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适用主体范围 |
一、特许的概念界定:以实质风险转移为标准 |
二、主体明晰: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决定性因素 |
第二节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适用客体范围 |
一、适用范围明确:正面清单模式 |
二、排除范围明确:负面清单模式 |
三、适用客体范围评析:质疑和争议 |
第三节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门槛价 |
一、特许合同的限额标准 |
二、特许合同授予中的分标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特许合同授予标准的灵活性及其约束 |
第一节 特许合同授予的一般标准 |
一、“最经济利益投标”标准 |
二、“促进中小企业的参与”标准 |
三、促进PPP的“物有所值”标准 |
第二节 特许合同授予中的竞争原则 |
一、特许经营与公共采购的透明度 |
二、特许合同授予与竞争规则的相互作用 |
三、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中的竞争规则 |
第三节 特许合同授予中的经济平衡 |
一、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对合同经济平衡的探索 |
二、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与合同经济平衡的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的简化及其约束 |
第一节 特许合同授予的一般程序选择 |
一、特许合同授予的一般程序保障 |
二、特许合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选择 |
第二节 特许合同授予期限的特殊性 |
一、欧洲法院对特许合同授予期限的关注 |
二、特许合同授予期限的法典化 |
三、第18条:最长期限原则的内容和范围 |
第三节“互联网+”背景下特许合同的电子化 |
一、欧盟电子化公共采购的法律基础 |
二、“互联网+”背景下欧盟电子采购的法典化 |
三、“互联网+”背景下欧盟电子采购的阐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特许合同授予与国家援助规则的适用竞合 |
第一节 特许经营与竞争优势的授予 |
一、特许经营中授予竞争优势的判定 |
二、特许合同授予规则中的优势授予 |
第二节 PPP与国家援助 |
一、PPP中授予竞争优势的判定 |
二、PPP中的“国家援助” |
三、PPP国家援助的合法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对我国PPP立法的启示 |
第一节 PPP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理论阐释 |
一、PPP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分析 |
二、PPP与政府特许经营的关联关系 |
第二节 中国特许经营立法现状及困境 |
一、中国特许经营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 |
三、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面临的困局 |
第三节 中国PPP立法的路径选择与完善 |
一、中国PPP立法模式选择 |
二、中国特许经营型PPP立法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附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分类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般正义 |
二、具体正义 |
三、回报正义 |
四、政治正义 |
五、家室正义 |
(7)平台式购物网站回报计划对网络客户忠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3.3 主要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图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购物网站 |
2.1.1 购物网站的内涵界定 |
2.1.2 购物网站的分类 |
2.2 客户回报计划 |
2.2.1 客户回报计划的内涵界定 |
2.2.2 客户回报计划的分类 |
2.2.3 客户回报计划的模式 |
2.2.4 客户回报计划效果的衡量因素 |
2.3 网络客户忠诚研究 |
2.3.1 网络客户忠诚:内涵与比较 |
2.3.2 网络客户忠诚的分类 |
2.3.3 网络客户忠诚的前置因素 |
第三章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3.1 平台式购物网站客户回报计划的基本情况 |
3.2 平台式购物网站回报计划与一般客户回报计划的显着差异 |
3.3 理论模型研究框架 |
3.4 研究假设 |
3.5 研究模型的构建 |
第四章 数据分析与模型检验 |
4.1 问卷设计与变量度量 |
4.1.1 回报类型、级别待遇、积分时效的度量 |
4.1.2 客户回报计划感知价值的度量 |
4.1.3 网络客户满意的度量 |
4.1.4 转换成本的度量 |
4.1.5 网络客户忠诚的度量 |
4.2 问卷发放与数据收集 |
4.3 数据分析 |
4.3.1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3 结构方程建模与检验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建议 |
5.2.1 注重客户感知价值 |
5.2.2 实行个性化的激励方案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欧盟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 ——以移民与避难法律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 国际移民的定义 |
二. 欧盟的移民与流动性定义 |
三. 欧盟“第三国国民”的定义和构成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际移民研究的主要理论视角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创新点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文章架构 |
第二章 人权保护原则在欧盟法上的确立和发展 |
第一节 人权在政治和法律秩序中的基础性地位 |
一. 人权与政治合法性 |
二. 人权与法律的正义性 |
第二节 人权保护原则在欧盟法上的确立 |
第三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及其实施 |
一.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内容及宪政意义 |
二.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实施 |
第四节 欧盟人权保护法律框架现状 |
第三章 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的建构 |
第一节 欧盟在移民与避难领域权能的获得与完善 |
一. 人员自由流动带来欧盟各国移民与避难事务协调的必要性 |
二. 《阿姆斯特丹条约》与欧盟在移民和避难领域立法权能的获得 |
三.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移民与避难事务权能的完善 |
四. 欧洲联盟法院的管辖权 |
第二节 欧盟共同移民与避难政策的发展 |
一. 坦佩雷会议和坦佩雷计划(1999-2004) |
二. 海牙计划(2005-2009) |
三. 斯德哥尔摩计划(2009-2014) |
四. 区域移民与避难立法的创新性 |
第三节 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体系的构成 |
一. 欧盟基础条约中有关移民与避难事务的规定 |
二. 欧盟机构在移民和避难领域的二级立法 |
三. 欧共体/欧盟与第三国的联系协议 |
四. 欧洲联盟法院的重要判例 |
第四节 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体系与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 |
一. 欧盟移民与避难政策的双重目标——经济利益和人权保护 |
二. 对移民认知的转变——从劳动力到“权利持有者” |
三. 欧盟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机制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限制 |
第四章 第三国国民的家庭团聚权及其实现 |
第一节 从“家庭权”到“家庭团聚权” |
一. “家庭权”概念的内涵 |
二. 欧洲人权法院保护“家庭权”的实践及其不足 |
三. “家庭团聚权”的确立——欧盟《家庭团聚权》指令的突破 |
第二节 《家庭团聚权指令》的出台、主要内容和争议点 |
一. 《家庭团聚权指令》出台的背景 |
二. 《家庭团聚权指令》的主要内容 |
三. 《家庭团聚权指令》引发的争议 |
第三节 以身份为基础的家庭团聚权 |
一. 欧盟公民与第三国国民家庭团聚权的比较 |
二. 第三国国民与成员国国民家庭团聚权的比较 |
三. 不同类别第三国国民家庭团聚权的差异 |
第四节 欧盟《家庭团聚权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 |
一. 《家庭团聚权指令》在成员国的转化情况 |
二. 成员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
三. 对《家庭团聚权指令》实施状况的总结和评价 |
第五章 长期居民身份——新的权利基础 |
第一节 欧盟《长期居民指令》主要内容评述 |
一. 《长期居民指令》的目标 |
二. 《长期居民指令》的核心规定 |
三. 《长期居民指令》的立法评价 |
第二节 《长期居民指令》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
一. 成员国对指令适用范围的限制及其合法性 |
二. 成员国设定过高申请费用的合法性 |
三. 成员国对“平等待遇”的限制及其合法性 |
四. 指令实施中的其它问题 |
第三节 《长期居民指令》实施状况的总结和评价 |
第六章 第三国国民工作权——走向开放? |
第一节 欧盟保护“工作权”的法律制度概述 |
一.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关于“工作权”的规定 |
二. 欧盟二级立法中有关“工作权”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欧盟劳工移民政策的变迁 |
一、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末的“零移民”政策 |
二、成员国对劳工移民限制的放松 |
三、欧盟统一劳工移民立法的进展 |
第三节 欧盟的高技术移民立法及其实施 |
一. 《蓝卡指令》的出台背景 |
二. 《蓝卡指令》的主要内容 |
三. 《蓝卡指令》的转化实施 |
第四节 第三国工人入境程序的简化 |
一. 《单一许可指令》出台的背景 |
二. 《单一许可指令》的核心内容 |
三. 《单一许可指令》的立法评价 |
第七章 欧盟对第三国国民避难权的保护 |
第一节 欧盟避难法律制度概述 |
一. 欧盟法对国际避难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 欧洲共同避难体系的发展进程 |
第二节 成员国审查避难申请的责任分担机制 |
一. 《都柏林三条例》确定的责任分担标准 |
二. 成员国实施中的问题 |
三. 欧洲联盟法院关于避难申请人转交的解释 |
第三节 国际保护地位资格与相关权利 |
一. 认定国际保护地位标准的立法与实践 |
二. 国际保护地位的权利内容及其实施 |
第四节 国际保护地位申请人的接收待遇 |
一. 欧盟立法中赋予国际保护地位申请人的接收待遇 |
二. 《接收待遇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 |
第五节 国际保护申请的程序保障 |
一. 国际保护申请的程序规则 |
二. 《庇护程序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 |
三. 欧洲联盟法院有关庇护程序的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缘起及其意义 |
二、 研究的主导思想与研究思路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平等:公司制度的内在诉求 |
第一节 股东内部秩序与股东的共同正义观 |
一、 股东内部秩序的生成场域 |
二、 以平等为核心的股东共同正义观 |
第二节 股东平等自我维持的局限性 |
一、 股东类别与股东的“异质化” |
二、 类别化股东行为选择的博弈分析 |
第三节 公司法的功能性定位 |
一、 法学研究的传统认识 |
二、 公司法的功能与实现机制 |
第二章 股东平等原则的本体诠释 |
第一节 平等的范式 |
一、 民主的平等 |
二、 机会平等 |
三、 资源平等 |
第二节 本文的股东平等观念 |
一、 复合主义股东平等观:现实可行的选择 |
二、 股东平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章 股东平等原则与公司法价值 |
第一节 股东平等与股东民主 |
一、 股东民主基本理论 |
二、 股东民主的异化与导正 |
第二节 股东平等与公司效率 |
一、 经济效率:公司的天然追求 |
二、 均衡兼顾:股东平等与公司效率的协调 |
第四章 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 |
第一节 作为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股东平等 |
一、 股东平等原则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属性 |
二、 股东平等原则的立法表达 |
第二节 作为立法准则的股东平等原则 |
一、 一般性分析 |
二、 股东平等原则的典型制度诉求 |
第三节 作为裁判准则的股东平等原则 |
一、 股东平等原则的衡平性 |
二、 股东平等原则作为裁判准则的功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思路和方法 |
1.3 框架 |
2 就业歧视的概念、演进及法律认定标准 |
2.1 就业歧视的概念 |
2.1.1 存在区别待遇 |
2.1.2 区别待遇缺乏合理理由 |
2.1.3 区别待遇是法律禁止的 |
2.2 法律认定标准 |
2.2.1 直接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 |
2.2.1.1 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受到比其他人不利的待遇 |
2.2.1.2 区别待遇与个人的工作能力及岗位无关的因素具有明确的联系 |
2.2.1.3 没有合理的理由和特别例外原因 |
2.2.2 间接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 |
2.3 就业歧视的适用除外 |
2.3.1 法律的直接规定 |
2.3.2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2.3.3 特殊措施 |
2.3.4 特定职业的客观需要 |
3 现存就业歧视的类型 |
3.1 性别就业歧视 |
3.2 年龄就业歧视 |
3.3 户籍就业歧视 |
3.4 健康就业歧视 |
3.5 体貌就业歧视 |
3.6 地域就业歧视 |
3.7 学历与经验歧视 |
3.8 婚育歧视 |
3.9 前科歧视 |
4 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国外立法剖析 |
4.1 国际社会反就业歧视概况 |
4.2 美国的反就业歧视概况 |
4.2.1 美国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制体系 |
4.2.2 美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分类 |
4.2.2.1 直接就业歧视 |
4.2.2.2 间接就业歧视 |
4.3 欧盟的反就业歧视概况 |
4.3.1 荷兰的反就业歧视概况 |
4.3.1.1 法律框架 |
4.3.1.2 专门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 |
4.3.2 挪威的反就业歧视概况 |
4.3.3 爱尔兰的反就业歧视概况 |
4.4 日本的反就业歧视概况 |
5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制度的构建 |
5.1.1 宪法 |
5.1.2 法律 |
5.1.2.1 《劳动法》 |
5.1.2.2 《促进就业法》 |
5.1.2.3 《妇女权益保护法》 |
5.1.2.4 《残疾人保障法》 |
5.1.3 行政法规 |
5.1.4 部门规章 |
5.1.5 地方性法规 |
5.1.6 国际公约 |
5.2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不足 |
5.2.1 缺乏对就业歧视概念的准确界定 |
5.2.2 缺少就业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 |
5.2.3 缺乏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规定 |
5.2.4 缺乏就业歧视法律救济的途径 |
5.3 完善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建议 |
5.3.1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
5.3.2 扩大就业歧视规制法律的适用范围 |
5.3.2.1 扩大就业歧视规制法律适用主体的范围 |
5.3.2.2 扩大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适用阶段 |
5.3.2.3 增加就业歧视规制法律的适用类型 |
5.3.3 设置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专门机构 |
5.3.4 扩宽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合理回报 平等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 [1]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司会计财务行为[D]. 马慧.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欧盟职业女性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研究[D]. 彭春婷. 武汉科技大学, 2020(02)
- [3]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及其完善研究[D]. 刘璇.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4]大学生社会主义平等观培育研究[D]. 哈龙. 辽宁大学, 2019(01)
- [5]《欧盟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研究[D]. 梁蓉.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6]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分类思想[J]. 邓肖潇,龚天平.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5(01)
- [7]平台式购物网站回报计划对网络客户忠诚的影响研究[D]. 张竞升. 中北大学, 2014(08)
- [8]欧盟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 ——以移民与避难法律为核心[D]. 王晓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2)
- [9]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及其实现[D]. 田尧. 吉林大学, 2013(08)
- [10]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01)